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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不文明行为及对策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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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不文明行为及对策研究论文

向不文明行为说“不” 在社会日新月异发展到的今天,楼房高了,人民经济水平高了, 一切都高了。但随着社会进步,不文明的行为也多了,这种高了,对社会而言,可以说是“负增张”。所以说一定要制止不文明行为的发生,大声说“不”。 我认为,这句话可以这样理解。按数学术语来说,把‘不文明’的‘不’比作‘负’,自然对社会,学校起着副作用,不利于发展进步,单纯来说,如果硬是把‘负号’去掉,改变本意了,当然不符合实际。再如果,把我们长挂在嘴边的‘负负得正’加以用上,对不文明行为说“不”,负号抵消,得正,不就起着相反作用,不亦乐乎? 不文明行为的存在关系重大,想象一下在一个公共封闭场合,人口集中,本来就空气不好,地方拥挤,一个人在其中点口烟,人吸进去的就不止是废气,还有咽气,整个房子乌烟瘴气,谁还愿意带在里面,而吸烟的那个人却 不以为然。相信各位都深有感触。在想一想,违反学校规约,在校服上乱涂 乱画,走在校园外,它代表一个学校的形象,人家看了,会怎么看这个学校。学校发出倡议,向不文明行为说‘不’是一个需要落实,也必须落实的事。标题是‘说’不,但真实意义不仅仅是说,也要尽可能杜绝不文明行为发生。且不说去约束别人,先从自己做起。‘吾日三省吾身’,看看自己一天是否做了不文明的事,想一想身边存在那些不文明的事需要去克服克服它需要一个约束。一个良心,道德上的约束,这是要靠大家的努力。好比说,一个一尘不染的氛围即使有了垃圾,出于良心的不忍,人人都不会再乱扔,那么,眼前会是一片净土。我们所追求的文明不局限于外在,也追求心灵上的文明,我敢说,一个人连基本的心理健康都不具备,谈何对社会,对他人文明。强加的处分措施,治标不治本,管住一时,管不了他时。某人说了一次脏话,刚批评完,过不了多久又犯,已经是“出口成脏”改不了。如果他在说前,哪怕留一分钟思考,脏痞话说不得,久而久之,慢慢养成习惯,改了,这非一朝一夕,非一次记过所能达到的效果,这是心灵上所追求的,‘大脑——指挥全身运作’心理干净,所作所为会不文明。 湛蓝的天空,清澈的河水,清甜的空气以久经逝去,然而这又是一个理想的境界,本拥有的毁在人们自己的手上。我们渴望一片天空,一片芳草地,想有一个幸福的‘家’。想挽回这一切很难,但我相信,世上没有白白的付出,我们共同向不文明行为说‘不’世界会更加美好。期待着那一天 。

应该针对这样的不文明现象进行法律条例的颁发,对这样的不文明现象进行处罚,这样就可以彻底进行治疗。

社会中很多不文明的现象都应该靠我们自觉去遵守,其次就是应该也给我们的公民上一下社会实践的课程,或者是说加强一下他们的道德素质。

什么是恶的根源?这是伦理学界的一个司芬克斯之谜。对这个问题的探讨,首先要纠正一个偏颇,即对问题的求证只能有一个解:非此即彼。人的本质是社会关系的总和。关于恶的根源,当然要从人的社会关系中找。在阶级社会中,恶的根源就是私有制度。但如果仅仅这样研究,就过于简单了.笔者认为:关于恶的产生,应该从社会关系以及对人所造成的影响来寻找. 现代化建设事业对于人才培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这种要求也仍然并不局限在仅仅是掌握科学文化知识的这一方面。大学生要使自己成为对社会的有用之才,必须使自己德、智、体全面发展。这三者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统一体,其中德是个人服务社会的方向和动力,智是个人服务社会的本领,体是个人服务社会的物质基础,三者缺一不可。对学生进行道德礼仪教育,培养他们学会怎样“做人”,并且从小事做起,从日常言行培养起,不仅要加强对大学生的文化知识教育,而且要切实加强对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品德教育、纪律教育、法制教育,使得学生能够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这是在任何时候都是不能够动摇的。当然,提高学生的全面素质涉及许多方面的工作,这里所讲的大学生文明素质只是其中的一个部分。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的大学生的确存在着这样那样的不文明行为,大学生在文明教养方面亟需补课。本文着重对大学生不文明行为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 一、功利诱惑的存在及不正当追求——大学生不文明行为产生的社会原因所谓不文明行为指的是对社会和他人利益的损害和由此造成的对合乎道德的社会秩序的破坏。在这里:利益是一个关键词。马克思、恩格斯当年能够发现历史唯物论,就是因为发现了人的行为动机背后的物质利益原因。 功利与利益是密不可分的,主要是指基于行为主体的物质生活需要,以一定的社会关系为中介,以社会实践为手段所实现的物质利益的总和,包括三个要素,一是功利的自然基础,即人的物质需要本身;二是功利存在的客观条件,即人的物质的社会关系;三是功利实现的客观手段——社会实践。 功利与道德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对这种关系的认识形成了两种相反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追求功利本身就是一种善,道德上的善就是追求最大的功利,另一种观点认为,功利会导致道德败坏,一切罪恶源于对利的贪恋。其实这两个观点都存在着片面的真理性。如上所述,从终极意义上讲,恶的根源必须要从人的社会关系上找。功利对道德的作用机制也要从功利的社会性找。首先,从构成功利的“需要”来看,似乎只与人们的客观欲求有关,事实上,它也是不能脱离社会关系而存在的。社会关系不同,需要的内容和形式也不同。饥饿是对食物表露出的一种需要,“但是用刀叉吃肉来解除的饥饿不同于用手、指甲和牙齿啃生肉来解除饥饿。”[1] 其次,满足功利需要的目的,也与人的社会关系有关。本来人的需要是一种心理活动,人们心里想什么是无所谓善恶的,但是人的社会性使得事情并不这样简单:社会生产力发展程度决定了人们不可能按需要获得物质资料,即不是人的心里想的都能实现。这样就使得人的需要变得复杂,既有个人需要与国家(人民)需要之分,也有正当的与不正当的、合理的与不合理的需要之分。为了人类的需要而奋斗,就会产生高尚的行为;人的非份之想及其追求就会产生恶。再次,从功利的实现过程来看,当一些人的需要得到满足而实现自己的功利时,总会对社会、对他人产生积极或消极的双重效应:从积极方面看,某人功利的获得可为他人以及社会功利的实现创造条件,这就产生正效应;反之,从消极方面看,某人功利的获得,可能恰恰是以损害社会或他人的利益为前提,这就是功利的负效应,就是恶。如果说,当功利在人的需要层次仅仅有作恶的可能性的话,那么,人的功利的获得与实现,则可能导致恶的现实性。因此,功利究竟导致善还是导致恶关键就在于人们对功利的态度,如果追求的是社会利益,是为人民大众谋福利,并付诸行动,导出的现实结果就是善,且是最大的善;如果追求的是不正当利益,并付诸行动,其后果一定是恶。 二、价值错位——大学生不文明行为产生的主体性因素恶是人的自由意志的产物,道德与行为主体的价值认知有关。如果在价值观上发生错位,就可能发生不文明行为,甚至走向罪恶深渊。价值错位一般有三种表现形态。 1、个人与社会的错位 人在社会生活中,遇到的一个带根本性的价值问题就是如何处理好自我与他人或社会的关系,把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有机结合起来。对此,在道德观上存在着利己主义和集体主义的对立发生个人与社会错位的人大都主张个人利益第一,为了个人利益而不惜损害他人或社会的利益。他们奉行“人不为已,天诛地灭”,在行为中常表现出“唯我”倾向,把“我”当成社会 的中心,把自我摆在与社会对立的位置上;在处理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时,常常以个人为本位,社会为“次位”,强调个人需要和利益的满足而置社会或他人利益于不顾。“唯我”的过度表现就是“无我”。正如李建华先生在《罪恶论》中所指出:“唯我”过度的“无我”不是道德上的“忘我”。而是彻底让出自己的本质、权利、幸福和价值等,达到一种完全的自我丧失。他们牺牲了自己的幸福与欢乐,但他们的牺牲正如马克思所说:“作为禁欲主义的牺牲,不创造任何东西。一个人可以像僧侣之类那样整天灭绝情欲,自己折磨自己等等,但是他所做出的牺牲不会提供任何东西。” [2] 如果在一个社会中大多是这样一种“无我”的人,那么,这个社会一定是僵化、呆板、缺乏生机和活力的。社会罪恶泛滥,一个主要原因就是麻木、不知自我保护正当权利,缺乏坚强个体意志力、没有正义感的人太多。 2、奉献与索取的错位。 奉献与索取是人生的两种基本状态,也是衡量人生价值的基本参数。能够正确地把握奉献与索取关系的人,即使不能成为一个高尚的人,至少也能做一个安份守己的人。只讲索取而不讲奉献的人,则一定成为卑鄙的人,不道德的人,甚至是一个恶人。 只讲索取不讲奉献的人之所以可能为恶或纵恶,首先是因为他不懂奉献是索取的基础。人类的祖先主要是消极的适应自然,从自然界中获取食物以维持生存。在漫长的向自然界索取食物的劳动过程中,逐步的由自然界的仆役变为自然界的主人。这种关系的颠倒,是在向自然界索取生活资料的劳动中实现的,它是人类脱离动物界而迈出的决定性的一步。但从人脱离了动物界进入人类社会之日起,个人的生存与发展,同社会与他人就有了不可分割的关系,即个人在自我索取的同时必须顾及到对他人的奉献,在向社会索取时必须同时为社会集体做贡献。因此,一个人如果他所索取的大于他所向社会奉献的,实质上就已经损害了他人的利益,就是一种恶。 由于只讲索取、不思奉献的人,不懂得奉献与索取的关系,这种人也就不懂得只有建立在劳动基础上,符合法律和伦理道德的索取才是正当的索取,其他都是不正当的索取。奉献与索取错位会导致不道德行为还在于:只讲索取的人,往往只重视自己的权利,不懂得权利的本质和基础是对他人和社会应尽的义务。人的任何权利并不是自然的,而是由社会经济结构决定的。权利不仅仅表现为个人可以自由平等地追求利益,而且表现为国家、民族和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权利也不仅仅表现为对他人和社会利益的享用,更本质地表现为对社会和他人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只有权利没有义务的人生,即使现实生活中有可能,那也是暴虐的、狂妄的、罪恶的人生。 三、放纵欲望——大学生不文明行为产生的心理根源 欲望是人生的一种真实的自然存在。每个人都充满着各种欲望的骚动。“他需要和外部世界来往,需要满足这种欲望的手段:食物、异性、书籍、谈话、辩论、活动、消费品和操作对象。”[3] 作为生物体的人,诸种感官的生理过程是一种原始的自发的生命活动,使人的诸种欲望具有自然性特征。但是人毕竟是社会的人,其感觉欲望的生理过程乃是在社会关系中得已实现的,具有一定的社会性。道德就是对活动主体的感官活动以共同实现方式出现的社会保证或社会控制机制。因此,人的特定欲望都是人的生理本能和社会规约的统一。没有社会规约的欲望是动物的本能冲动,不用社会规约权衡和节制人的各种欲望,就是放纵欲望。伊壁鸠鲁曾经指出:欲望可以分成三种类型“有些欲望是自然的和必要的,有些是自然的而不必要的,又有些是既非自然而又非必要的。”在这里,伊壁鸠鲁实际上提出了欲望正当与失当的界限。 造成欲望放纵除了人的自然的生理因素以外,外界诱惑(金钱、权势、名誉、美女、地位等)的存在常使意志薄弱的人忘记或失去遵守社会规约的意志力。纵欲使人的尊严丧失;纵欲使人没有远大理想,对他人满足欲望造成伤害。因此 ,必须节制欲望。节制是对欲望的一种理性的自我约束。节制一方面承认欲望的存在,并认为人应该实现可以实现的那部分欲望,一个好的社会制度应该能够使人的合理欲望都得以实现;另一方面要求对沉浸于为所欲为的纵欲加以约束。因此,节制既是欲望道德化的必然要求,也是欲望道德化的必然结果。歌德曾有一句名言:“伟大在节制中表现自我”,这同时也包含着另一个真理性认识:不文明的庸人或罪人是在纵欲中表现自我。高校是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摇篮,一定要倡导并教育新世纪的大学生把集体主义精神渗透到学习、生活的各个方面,学会正确认识和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提倡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学校利益和国家利益,当前利益服从长远利益;倡导把个人理想与奋斗融入广大人民的共同理想和奋斗之中,反对自私自利、损人利己的行为。一定要学会正确处理竞争与协作的关系,学会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为学校和同学多做好事,反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一定要发扬爱国主义精神,提高民族自尊心、自信心和自豪感,以热爱祖国、报效人民为最大光荣,以损害祖国利益、民族尊严为最大耻辱,提倡学习科学知识、科学思想、科学精神、科学方法,艰苦奋斗、勤奋学习,反对封建迷信、好逸恶劳。一定要大力倡导以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德,在社会上做一个好公民;大力倡导以诚实守信、爱岗敬业、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为主要内容的职业道德,在工作中做一个好建设者;大力倡导以尊敬父母、友爱兄弟、勤俭朴素为主要内容的家庭美德,在家庭里做一个好成员。

大班幼儿告状行为及对策研究论文

告状,从社会心理学角度说,指的是人与人之间发生某种冲突,而矛盾不能自行化解时出现的,借助具有权威的第三者来解决纠纷的一种特有的人际行为。幼儿告状行为是指幼儿在自己认为收到来自同伴某一方面的侵犯,或者发现幼儿同伴的某种行为与幼儿园的集体规则,教师的某项要求不相符合时,向教师发起的一种互助行为,他的目的是想借助教师的权威来约束,改变,阻止同伴的行为。如:“老师他打我”,“老师他在玩水”等。 现在的幼儿特别是小班或中班的幼儿随着道德观的萌芽,受年龄阶段思维特征的影响,4~5岁幼儿的思维具有特有的自我中心化特点,这种思维方式使幼儿在考虑问题时总是以自己的感觉特点出发,而不善于站在别人的观点和立场上考虑问题。因此,此年龄段的幼儿只知道维护自己的利益,和快乐,不能理解别人的心情。平时同伴之间发生的摩擦,因认知发展的局限性,让他们不会用好好协商、互相帮助、好好说话等手段来解决彼此之间的矛盾,往往通过告状来解决问题。

论文林区治安及对策研究报告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我省地处高原山区,林业生产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 为了保护和扩大森林资源,充分发挥森林的各种效益,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关联资料:宪法法律共1部行政法规共1部 第二条 森林资源包括林木、竹子和林地,以及林区内野生的植物和动物。第三条 森林、林木和竹子分别属于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设立林业行政机构,主管本地区的林业建设事业。 人民公社在现职干部中确定一名干部任专职或兼职林业助理员,负责本公社的林业工作。第五条 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我省各族人民的光荣任务,各级人民政府要经常进行爱林护林的宣传教育,发动群众保护森林和树木,积极开展造林育林活动。第二章 森林管理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经常检查国家有关林业政策、法令的实施情况,要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每年至少一次,以不断改进林业工作。第七条 国家、集体的山林、树木,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以及部队、单位的林木,长期稳定不变。第八条 凡是山林权属清楚的都应予以承认,由县级人民政府颁发林权证,保障不受侵犯。山权和林权不清的,要在林业“三定”中妥善解决,有争议的山林权,由上一级政府组织有关双方,本着有利于保护森林和安定团结的原则,协商解决。经过协商解决不了的,提请人民法院裁决。在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都不准砍伐有争议的林木,如强行砍伐,以破坏森林论处。第九条 国营林场在荒山上营造的林木,归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侵占。 国家近期无力造林的国有荒山,经过协商签订合同后,可由社、队集体造林,山权不变,林木归造林社、队所有。第十条 生产队可根据自己宜林荒山的实际情况,划给每户自留山三至五亩,荒山多的还可适当多划一些。集体宜林荒山少的丘陵、平坝地区的生产队则少划或不划自留山。以林为主的林区生产队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每户可划一至二亩疏林地或次生林地作为自留山。自留山划定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发给自留山使用证。自留山由社员植树种竹,可套种粮食等各种作物,但不准单纯用于开荒种粮。 自留山,限期三至五年内栽上树,逾期不栽的,生产队有权调整。 社员在房前屋后和自留地、自留山上种植的木、竹,永远归社员个人所有,享有经营自主权、产品支配权和林木继承权。自留山山权属集体,任何人不准典当、转让和买卖。城镇绿化的树木,凡单位种植的,归单位所有;个人在庭院种植的归个人所有。第十一条 在国有林区和集体林区修筑工程设施或开采矿藏,要严加控制。必须伐除林木和占用林地时,面积在十亩以下的,由地区行署、自治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十亩以上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生产建设单位伐除的林木,全部交给林业经营管理单位处理,并根据伐除林木和占用林地面积数量,每亩按不少于一百元进行补偿,由林业经营管理单位选择宜林荒山进行植树还林。第十二条 县级林业部门要指导社、队编制林业经营方案或林业规划,发展社队集体林业。第十三条 国营林场和社队,要认真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小片分散的国有林,一般应就近委托给社队管护,国家按合同付给报酬,也可以待林木有收益时按比例分成。社队集体的山林,可以设立社队林场或专业队(组)经营,也可以将山林管理责任落实到组、到户、到劳力,提倡推广专业承包、联产计酬责任制。田边土坎的零星树木和林粮等混种的林木,都要“树随地走”,包给社员管护,实行收益分成,也可实行包干上缴。不管实行哪种责任制,都要用合同形式固定下来,长期稳定不变。第三章 森林保护第十四条 划定林区社队(即主产木材的社队)。全省除已划定的十个林区县以外,凡森林资源丰富,人均占有用材林七亩或经济林三亩以上,人均每年向国家贡献木材零点三立米或桐油、木油、茶油二十斤以上的林产品,目前林业收入占总收入百分之三十的,可以分别确定为林区公社、林区大队、林区生产队。林区公社由地区行署、自治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林区大队、生产队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林区县、社、队实行以林为主、林粮牧结合、多种经营、全面发展的方针。国家要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必要支持。林区社员口粮不足的,应该采取减购增销等办法,保证不低于邻近产粮社队的吃粮水平。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森林。 (一)省、地、县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护林指挥机构,负责山林保护工作。 (二)在省、县毗邻的林区,要会同有关省、县建立护林联防指挥部,负责联防地区的护林工作。 (三)林区和有林的社队、国营林业单位,都要建立基层护林委员会或护林小组,订立护林公约。生产大队和生产队要配备不脱产的护林员。 有条件的林场、农场、牧场、厂矿等单位,要逐步配备和明确专职护林员。 (四)护林员由县级人民政府统一制发护林员证和护林袖章。护林员的主要责任是进行巡护,制止一切破坏森林和植物、动物资源的行为。护林员在执行巡护任务时,任何人都不得无理刁难、干扰。护林员的人身安全受国家法律保护。第十六条 林区县和重点国营林场以及自然保护区,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林业公安派出所,加强治安,保护森林。所需人员在不增加编制的原则下,由林业部门抽调。林业公安派出所受公安、林业部门双重领导,以公安部门为主。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护林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每年从11月初至翌年4月底为森林防火期。 在森林防火期间,对林区野外用火和可能引起火灾的活动,要严加控制。 (一)严禁在林区和林区附近烧荒烧山驱兽、烧灰积肥、烧田坎、烧炭。严禁小孩玩火。 (二)炼山造林和其它生产用火,事前必须报经当地护林指挥部门同意并指定专人负责,有组织有领导地进行,并要做到火不灭、人不离。 (三)按行政区域或自然保护区、林场划分护林防火责任区,在林区内建立护林防火设施。 (四)发现森林火灾,除尽力进行扑救外,还要迅速向当地政权机关和护林组织报告。有关单位的领导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当地驻军和地方各部门要主动支援,交通和通讯工具要优先利用。 发生森林火灾后,林业、公安等有关部门必须迅速查明原因和损失情况,追究肇事者及有关领导的责任,严肃处理,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惩处。 (五)对参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或者致残、死亡的,公职人员由所在单位给予医疗抚恤。非公职人员由民政部门给予医疗或抚恤。第十八条 严禁毁林开荒、毁林采石取沙和毁林猎捕野兽。严禁在幼林地、封山育林区、自然保护区和特种用途林区内砍柴、放牧和狩猎。第十九条 各级林业部门和林业事业单位,要建立专门机构或配备专人负责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第二十条 对国家第一类保护的珍贵稀有动物、树种,有特殊保护价值的野生动、植物生存繁殖地区和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林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划为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加强保护管理,开展科学研究。 对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珍贵稀有动、植物,也要认真保护,未经省林业厅批准,任何人不得采伐和狩猎。 国家保护的珍稀动物和益鸟,不准猎捕,不准上市出售。第四章 造林育林第二十一条 认真贯彻以营林为基础的方针,国家、集体、个人都要兴办林业。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荒山荒地情况,因地制宜地作出植树造林规划。 (一)全省森林复盖率在二十年内逐步达到百分之三十左右。 (二)有重点地建设新的用材林和经济林基地,并大力营造速生丰产林。 (三)在铁路、公路两旁,河渠两侧,水库周围,要营造各种防护林。 (四)煤炭、造纸等部门,应利用一切可能的条件,建立自己的用材林基地。 (五)燃料困难的地方,要优先发展薪炭林。 (六)城镇和工矿区,要大力营造园林和环境保护林。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各行各业和广大群众植树造林,按期完成造林规划确定的任务。 属国有的大面积荒山,要兴办国营林场,植树造林,有条件的,要采用飞机播种造林。飞播的林地除适宜国家建立管理站或者划归国营林场管理外,一般应划给社、队负责管护,林木收益按比例分成。 国营林场按照不同情况,由上级林业主管部门规定限期完成经营区内的荒山造林任务。 在铁路、公路两旁,河渠两侧,水库周围,城镇、工矿区、机关、学校、部队营区附近,以及国营农场、牧场经营地区,由各单位造林。没有林地单位,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造林绿化区,限期绿化,长期经营管理,林木归造林单位所有。 凡在限期内没有完成造林任务而无正当理由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宜林荒山多的社队,可以兴建社队林场,进行植树造林;生产队也可以划一部分责任山给社员造林,实行队山、户造、共有,收益分成。责任山划定后长期稳定不变。第二十三条 植树造林要保证质量,提高成活率。要普遍建立造林检查验收制度,积极开展对现有中幼林的育抚间伐和对次生林的改造,提高森林质量,增加木材生长量。第二十四条 新造幼林地、飞播造林地和依靠天然更新能够成林的地方,要实行封山育林。 ……

生态平衡和美化环境都十分重要。在我国的各民族中,傣族的生态生命意识和生态意识或许是最为自觉、最为突出的。在傣族人眼里:没有森林就没有水,没有水就没有农田,没有农田就没有粮食,而没有粮食,人就不能活命;人与生态的关系顺序应该是林、水、地、粮、人。所以,每迁到一个新的地方,傣族人都要起誓像爱护生命一样爱护森林。在森林中,动物与植物的关系也非常密切。有的虫子要侵害树木,就有鸟类来吞噬这些虫子,使整个森林世界处于平衡之中。郁郁葱葱的森林,不仅为动物提供了大量食物,而且提供了栖息之所。反过来,许多动物,特别是鸟类,又保护了绿色森林。 森林中有许多害虫,它们威胁着植物的生存和发展。有的害虫特别猖狂,能把大片的树木叶子吃光。例如松毛虫,就是森林的大敌。情况严重的时候,需要人工灭虫。但是,人工灭虫常用的是化学药品,有很大的副作用,最好的办法,还是给害虫的天敌——鸟类创造良好的条件,以鸟治虫。大家熟悉的啄木鸟就是很好的森林医生。鸟不仅是森林的保护神,也是我们人类的朋友。一只猫头鹰.一个夏天就能为人类从老鼠嘴里夺回一吨粮食。因此要人类,就要保护森林;要保护森林,就要保护鸟类。我们可以制作许多木箱子,挂在树上,为小鸟们提供优越的栖息之所,让它们生儿育女,更好地生存发展。这样,既有利于它们的生长繁殖,又能保护森林。 只有保护森林,保护鸟类,人类才能真正保护自己。同学们,你们一定愿意为鸟儿造一个温暖的家吧?那就快快行动起来!

实践基础上的理论创新是社会发展和变革的先导。维护城市治安是地方政府的重要职能。下面是我为大家推荐的城市治安管理论文,供大家参考。

城市治安管理论文 范文 一:管理存在的问题分析及对策

摘要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涌入惠阳区,同时产业化的地区差异,也促使外来人口的大量流动。外来人口的大量涌入,一方面为惠阳区提供了充足的劳动力资源,促进了惠阳区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也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给当地的治安环境带来了一定的安全隐患,特别是外来人口违法犯罪现象已成为社会关注的治安焦点,流动人口管理工作面临极大挑战。为此,亟需将流动人口管理纳入政府及有关部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战略性基础性工作,在正视流动人口管理存在问题的同时,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流动人口管理新路子。

关键词:流动人口 治安管理 权益 对策

一、当前流动人口的动态特征

(一)素质低能化

在流动人口中,大部分人来自于生活贫穷、经济欠发达地区。他们自身 文化 程度较低, 法律知识 匮乏,缺乏劳动技能,且缺少学习和培训的机会。

(二)心理功利化

流动人口中大部分在本地生活窘迫,对自身处境不满才流入他乡。他们背井离乡的主要目的就是打工挣钱,以此改善自己当前的生活处境。这些人口中不乏为了经济利益而急功近利,甚至不择手段之人。部分流动人口因对自身处境不满,对社会产生仇视心理,并通过各种形式发泄私愤。还有一部分流动人口受外界刺激和腐朽思想影响,为达到自己物质上满足和精神上刺激滋生犯罪动机,走上犯罪道路。

(三)结构复杂化

流动人口的流动,在很大程度上处于无序状态,来源广泛,流出地多,其来去行踪不易掌握,且成份复杂,良莠不齐。流窜犯罪分子混迹其中,成为一个特殊的危险群体,随时都有重新违法犯罪的可能性。从近几年犯罪方式看,外来流窜犯罪人员相互结成团伙进行作案越来越多,一人被抓,其余便作鸟兽散,给追捕和办案、结案造成很大困难,给社会治安也造成了极大的危害性。

(四)行为短期化

大部分流动人口所从事的职业均非正式,无正式 劳动合同 书,雇主或雇用单位辞退他们异常随意,再者流动人口由于从业场所和职业的多变,使他们居无定所,呈流动居住态势。行为短期化极易造成顺手牵羊,打一枪换一炮的犯罪动机。

二、目前流动人口管理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对流动人口管理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备,尽管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一些地方性法规,但是随着形势的变化,已经不适应当前需要,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明显滞后。由于流动人口的逐年增加和管理工作的滞后,给社会治安稳定带来了诸多不安定因素,危害社会治安的违法犯罪活动也呈上升趋势。

(一)管理体制不畅

流动人口的管理是一项综合性、社会性工作,但从目前情况看,流动人口管理未真正纳入政府行政行为的管理轨道,有关部门侧重于文件的上传下达或做协调工作,没有真正投入力量进行宏观调控和微观管理,没有很好地发挥和调动用人单位的作用,相关部门、单位、基层组织缺乏信息沟通、制度约束、责任追究机制,无法形成强大的管理合力,从而造成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只能由公安机关单枪匹马、孤军作战的具体管理的现状。

(二)协作配合不顺

从近年来的工作看,流动人口的流出地与流入地间相互脱节,流出地不能积极主动地配合流入地做好工作,往往暂住人口的发函均达到100%,但是回函却了了无几。特别是对一些在逃犯罪分子和混迹其中的不法分子失去了抓捕时机,给流动人口管理带来了一定难度。

(三)雇用责任不明

雇用流动人口的单位和个人不明确自身的法律责任,为了达到自己的经济利益,对“谁管理、谁负责、谁用人、谁负责、谁留宿、谁负责”的原则置若罔闻,不如实呈报外来务工人员的底数,贪图方便,存有侥幸心理,随意留用“三无”人员等违反流动人口管理规定的比比皆是,极大地减弱了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效果。

(四)管理难度大

流动人口中有相当一部分人收入不稳定,生活不安定,居住不固定,缺乏自律约束。其中的不少人不懂得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其人身财产安全得不到有效保护时,往往盲目地采取聚众闹事等群体行为,给社会带来危害。外来人口中大部分在私人出租房、个体小旅店、建筑工地栖身。公安机关由于警力不足,难以经常巡查,而一些私人房东、个体老板见利忘义,有意庇护,使这些场所成为违法犯罪的“避风港”,对社会造成极大危害,给治安管理工作增加很大的难度。

三、流动人口管理应采取的对策

目前,正值流动人口流动高峰与刑事案件发案高峰的双高峰期,尽快形成新的管理机制,在确保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进一步提高对流动人口的管控能力,成为当前公安机关面临的新挑战

(一)转变管理观念,提供平等的社会保障

作为流动人口管理的主体,尊重和保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是做好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基础。应当首先考虑如何改善广大流动人口的生活、工作条件,为他们创造更好的环境,使他们安居乐业,创造更多的财富。流动人口应当享有与城市居民相同的权利,我们不能把他们当“外人”看待,也决不能将他们视为治安恶化的罪魁祸首,随意侵犯他们的合法权益。应当逐步减少对流动人口各种各样的限制。同时,要通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引导就业、改善就业环境、保障其子女平等接受义务 教育 等工作,为流动人口更好地工作与生活创造更加有序的社会管理环境,从而引导、促进流动人口有序流动,促进社会和谐,经济健康发展。

(二)加强流动人口管理的基层基础建设

党委、政府和政法各部门要以改革强化基层、创新建设基层、发展服务基层为目标,花大力气、下真功夫研究解决基层基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从政策导向、力量配置、经费保障、技术装备等方面向基层倾斜,增强基层实力,激发基层活力,提高基层效率,切实推动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各项 措施 的落实。在基础工作方面,各乡镇应建立由综治、派出所、工商、计生、民政、司法等部门组成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机构,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公安、计生部门要以底数清、情况明、信息灵为目标,大力加强以人口登记为基础的暂住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办理和查验等项基础工作,全面、准确掌握流动人口底数和有关情况,加强对具有现实和潜在社会危害性的高危人员的管理,积极预防、控制犯罪。

在基层工作方面,要重点加强基层党组织和政权组织建设,积极发挥乡、镇和街道等基层政权组织和党组织在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中的核心作用,有效协调利益关系、化解社会矛盾、为流动人口排扰解难。在流动人口聚居区和用工单位建立各种服务协会,充分发挥这些组织和团体在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化解矛盾的扶危济困方面的积极作用。与此同时,要充分发挥社区在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要按照“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要求,努力建设开放型、多功能的城镇社区,紧紧依靠和利用社区资源,使社区成为政府各部门对流动人口提供公共管理和服务的纽带,成为流动人口融入城镇生活的桥梁。鼓励和支持流动人口参与社区工作,激发流动人口投身社区的意识和活力,促进流动人口融入社区生活,与当地居民和睦相处。

(三)加强出租房屋管理,提高管控能力

加强出租房屋管理,首先要理顺管理体制,打破房屋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分别管理出租房屋的体制,改由流动人口管理部门统一领导,并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要健全和完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部门协作和信息共享;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对房屋租赁市场的综合管理,强化流动人口落脚点控制,落实“以房管人”的工作机制。并且要认真落实综合治理责任制,依法严厉处罚违反《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者;要提高出租人自觉管理承租人的意识,使出租房管理工作走上良性循环轨道,为更有力地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基础保证,从而确保广大居(村)民安居乐业,确保房主和承租人员的合法权益。公安机关对流动人口的治安管理要着重从日常跟踪管理、流动管理入手,突出对形迹可疑人员的重点查控。这就需要民警真正树立一切依靠群众的观念,深入群众,与群众打成一片,依靠群众了解情况,发现线索,然后实行重点跟踪查控。要在流动人口中发展治安积极分子,取得他们的理解与支持,通过他们了解和掌握流动人口中可疑人员的动向。

(四)树立“科技强警”观念,强化流动人口信息化管理

一是切实加强流动人口信息录入工作,加快电脑录入进度,确保流动人员信息实时登记、实时录入。二是加强信息检索工作。充分用公安部网上追逃人员信息,实行不间断的检索比对工作,及时从中发现在逃人员。三是加强流动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加快旅馆业计算机联网管理的进程。各有关部门要加快暂住人口、出租房屋、旅馆业、人力资源市场、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的建设步伐,并推动信息资源跨部门、跨系统的共享进度。

参考文献

[1] 徐伟明;我国城市流动人口管理模式的演变与展望[J];南京人口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年03期

[2] 魏毅;谈流动人口犯罪的防控对策[J];辽宁师专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06期

[3]刘怀廉著《中国农民工问题》北京:人民出版社 2005

城市治安管理论文范文二:目前社会治安的形势及整治工作状况

摘要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生活的不断提高,社会的多元化,社会治安形势的不同,社会治安也相应的出现问题,中央工作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切实增强做好治安、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和改进安全工作,最大限度地增强社会安全事故防控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安全隐患和危害,是加快国家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各级党委和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要务必高度重视,切实负起责任,深入排查隐患,严格治理整顿,确保我国安全形势的持续平稳。

中央强调,要坚持严打方针,维护我国社会治安的持续稳定。对各类违法犯罪活动要始终保持严打的高压态势,对社会治安坚持严管,让群众切实感到安全平安。同时,要搞好专项整治,坚决遏制各类重大安全事故发生。扎实做好今的安全工作,必须抓住薄弱环节,开展专项治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关键词:社会治安,治安形势,社会稳定,治理整顿,安全工作

1 引言

1.1问题的提出及研究意义

如何真实反映社会面治安动态、发案的常量水平及变化趋势,统计分析和揭示相应警情案情数据本身的内在联系以及数据外延综合因素和原因,建立一套科学的社会治安评估体系,明确分析社会治安管理形势,由此采取更加积极和科学的应对措施打击犯罪、服务人民,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安全稳定的建设环境,这是新时期公安工作的着眼点和落脚点。它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尤其是经济发达地区致富思安、致富思进的强烈愿望,亦反映了中国社会经济向高层次发展的重要时期公安工作如何与时俱进、立警为民的客观要求。

1.1.1问题的提出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中央 总结 历史 经验 提出的正确方针,它是解决我国社会治安问题的根本出路,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措施,是新形势下坚持专门机关工作和群众路线相结合原则的新发展,是具有中国特色的解决社会治安问题的新路子。

1.1.2研究的意义

社会治安,是直接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方面。不仅关系到人民群众安居乐定,而且关系到共产党执政地位的巩固,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因此,社会治安既是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又是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维护社会治安,确保社会稳定,对于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2国内外研究现状

当前的社会治安问题确实增多了,刑事犯罪活动发生很大变化,新的犯罪形式不断出现,一些地方治安秩序不好。当然,在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下,开放不断扩大,社会生活空前活跃,社会矛盾相应增多,社会治安情况不能简单地与过去比较。

西方敌对势力分化、西化我国的图谋从未改变,并不断炒作自由、民主、人权、民族、宗教等议题,利用各种机会捣乱破坏,利用我国人民内部矛盾制造社会对立,对我国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危害;国际恐怖主义抬头,已对我国构成现实威胁;我国周边一些国家政局不稳,恐怖活动十分猖獗,恐怖事件频繁发生

1.3本文研究的目的和研究内容

1.3.1本文研究的目的

了解和学会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和依靠各部门、各单位的人民群众的力量,运用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通过加强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等方面的工作,解决社会治安问题,实现从根本上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维护治安秩序,保障社会稳定的社会系统工程。

1.3.2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

1社会治安状况评价体系,

2当前社会治安形势的分析,

3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2社会治安状况评价体系

2.1社会治安状况评价的含义

社会治安状况评价的含义是研究社会治安状况评价和社会治安状况评价指标体系的起点,目前国内比较有代表性的有三个

1谭永红认为:社会治安状况评价,就是在一定的社会价值观指导下,治安管理主体根据评估需要先建立起一个评估指标体系,然后以此为依据,遵循一定的程序,运用科学的 方法 ,广泛收集治安信息,对社会治安进行判断和评估的活动

2李健认为:社会治安的评价,是指通过一定的统计方法,将不能直接相加(乘)的统计描绘指标转换成可以直接相加(乘)的统计评价值,并运用一定的方法,对综合评价的各指标根据其重要性的不同赋予不同的权重系数最后取得综合评价值得方法,过程,和结果的过程

3王彩元认为:社会治安的评价,是指通过运用一定的统计方法,将社会治安的实际数据和社会治安防控主体的实力投入进行量化分析,结合共安全的认证而

3中央对当前社会治安形势的分析

3.1从社会发展阶段看

从社会发展阶段看,我国目前正处在从温饱到中等收入水平的社会转型时期。在这个阶段,经济结构、分配体系的调整,往往会引起社会关系变化和利益格局变动,导致社会矛盾多发,这也是各国发展历史中出现的共性问题。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阶段,特别是当前经济比较困难的时候,各种矛盾很容易激化,从而诱发各种群体性事件。

3.2从社会心理角度看

从社会心理角度看在开放、多元、动态的社会环境和信息化条件下,社会矛盾和问题很容易交织扩散。经济形势的变化必然影响社会心态。经济形势好的时候,人民对未来普遍有信心和良好预期,社会心态比较平和,即使有一些困难和问题也大都能够理性对待;经济形势严峻时,社会心态比较敏感、脆弱,一些人因下岗失业、生活困难、资产缩水等原因,产生悲观失望和不满情绪,遇事容易采取过激行为。

3.3影响社会治安形势的因素

经济是基础,经济形势与社会形势是紧密相连的。在经济发展面临挑战和危机的时候,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种不确定因素也随之增多,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和矛盾加剧。综观之,经济方面的不稳定因素与政治方面、社会方面的不稳定因素相互影响,短期问题与长期积累的问题相互叠加, 国内不稳定因素与国际反华势力相互交织,这是当前需面对的实际情况和严峻考验。

4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4.1、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含义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就是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各单位协调一致,齐抓共管,依靠广大人民群众,运用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解决社会治安问题,打击和预防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社会稳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和改革开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它是在新的历史时期中我国社会治安工作的总方针。

4.2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

第2条的规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是“打击和防范并举,治标和治本兼顾,重在治本”。简称为“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中的“打击”或“打”是依法“惩治”、“惩罚”、“惩处” 的意思,是指司法机关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妨碍和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进行处理的专门性活动。既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逮捕、起诉、审判犯罪分子的执法活动;也包括工商行政、新闻出版、海关等国家行政管理对与社会治安有关的违法行为的查禁工作;还包括劳动改造机关对罪犯实施的监禁惩罚,以及对妨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的违法人员进行的劳动教养等行政处罚。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中的“防”或“防范”,是指防止违法犯罪发生的各种手段、措施和活动。其具体内容:一是为防止和减少违法犯罪而实施的调解、内保、治安联防及 其它 群防群治工作。二是为防止违法犯罪等治安问题的产生而进行的政治思想教育、道德法制教育,以及对轻微违法犯罪人员的教育挽救工作,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的接茬帮教工作等。三是堵塞违法犯罪时空,减少治安问题的各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主要有治安行政管理、司法行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以及海关、税务、文化教育、市场、物资、金融等方面的管理。四是城乡基层党政组织、司法组织、治保组织、治安联防组织的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制度、法律和法规建设。五是教育人、挽救人,防止重新违法犯罪的特殊预防工作,包括对犯人的改造工作和劳动教养部门对劳教人员的教育改造工作。可以说,这个“防”是广义的防范,包括了除“打击”而外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其它各个方面的工作。

一般说来,“标”是指事物的现象和结果;“本”是指事物的本质和原因。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标”是指违法犯罪等治安问题的现象;“本”则是指违法犯罪等治安问题产生的原因。治标指处置违法犯罪等治安问题以及消除违法犯罪的外在条件。这既包括对已经发生的违法犯罪等治安问题处置,也包括看门护院、技术防范、堵漏建制等消除违法犯罪外在条件的工作。治本则是从根本上减少和铲除产生违法犯罪等治安问题的原因。它包括运用综合治理的各种手段,对人们的思想和行为进行教育和矫正。

4.3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着力点

首先,充分发挥党的领导的政治优势。这是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根本保证。各级党委、政府将统筹抓好发展这一硬道理与稳定这一硬任务,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作为社会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大力推进。通过进一步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体系,把党政领导干部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情况纳入政绩考核。

其次,充分发挥各部门、各单位齐抓共管的优势,不断增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合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特色,集中体现在各部门、各单位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密切配合,整体联动。今后一段时间,形成工作合力的着力点将放在加大资源整合力度上,切实提高社会治安联合防控、矛盾纠纷联合化解、重点工作联勤联动、突出问题联合治理、基层平安联合创建的水平。

再有,充分发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手段、方法的整体优势,切实提高驾驭社会治安局势的能力。关键是运用统筹兼顾的根本方法,把打击与防范、惩治与教育、管理与服务、当前与长远、治标与治本更好地结合起来,努力形成各种手段和方法有机衔接、相辅相成的良好局面。

4.4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任务

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协调一致、齐抓共管,依靠广大人民群众,运用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整治社会治安,打击犯罪和预防犯罪,保障社会稳定,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要完成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任务,就必须做好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等6个方面的工作。

5结语

社会治安状况评估是测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总体治安状况的标尺。通过它可以掌握社会治安的真实情况,从而能综合治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社会治安是解决我国社会治安问题的根本出路,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措施,是新形势下坚持专门机关工作和群众路线相结合原则的新发展,是具有中国特色的解决社会治安问题的新路子。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1991年2月

[2] 全国人大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1991年3月

[3]许辉.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

[4] 李斌. 新华网 2009年06月10日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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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袁湘滨.建立符合科学发展观的社会治安综合评估体系[J].公安研究,2007,(01).

[7]陈勇.社会治安状况评估机制研究[J].公安研究,2006,(12).

[8]陈本兰.社会治安状况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方法研究[J].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社会公共安全研究,2005,(06).

致谢

本文的研究工作是在我的指导老师精心指导和悉心关怀下完成的,在我的学业和论文的研究工作中无不倾注着老师辛勤的汗水和心血。从课题的选择到项目的最终完成,老师都始终给予我细心的指导和不懈的支持。在老师的循循扇诱的教导和不拘一格的思路、无私的奉献精神使我深受的启迪。从尊敬的老师身上,我不仅学到了扎实、宽广的专业知识,也学到了做人的道理。在此我要向我的老师致以最衷心的感谢和深深的敬意。

在此,向所有关心和帮助过我的领导、老师、同学和朋友表示由衷的谢意! 衷心地感谢在百忙之中评阅论文和参加答辩的各位老师!

知网侵权行为对策研究论文

世纪超星称,其对涉案文章享有专有使用权,被告学术期刊公司未经许可,擅自提供上述涉案文章的付费在线阅读、下载服务,侵害原告权利。

对于知网侵权即下架这件事情,我是极力支持的。毕竟侵权行为是可耻的,知网的这一决定也是在保护优秀的创作者,帮助更多原创作者维权。除此以来,知网的这一波操作还能够优化整个网络写作环境,提高创作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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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领域适用无过错责任不具备传统民法适用该原则的正当性基础无过错责任原则肇始于十九世纪,伴随不成熟工业雏成规模的发展,大量技术事故频繁出现,处于产业一线(通常为高危产业)的工人的财产、人身安全和生命得不到保障。当事故发生后,他们往往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产业主赔偿他们因技术事故导致的人身和财产损失,但法院审判实践援用传统的过错责任原则来处理此种事故,即法院只有在产业主对技术事故的发生具备主观过错的前提下才判他承当赔偿责任,否则判决不予以赔偿。处于弱势群体的产业工人因无法证明事故发生时产业主存有过错,因而不能获得相应的损害赔偿。在要求损害赔偿的主张得不到满足的情况下,处于产业一线的广大工人消极怠工,以发泄不满和愤概。由于工人的消极怠工,耽误了产业的继续生产,极大地制约了产业主和资本家利益的获取,社会矛盾的突发更是此起彼伏,这引起了当时立法者的极大关注。为了平息民愤和保障工商业的顺利开展,发展的法律理论和法律实践采用了无过错责任原则来处理类似缺陷性技术事故的损害赔偿,使得产业主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只要工人的损害赔偿和缺陷性技术事故存在因果关系,即判定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以确保处于产业一线民众的合法权益,从而维持了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显然,此时采用的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基本思想“不在对具有反社会性行为之制裁”,“乃是在于对不幸损害之合理分配”,以实现“分配正义”。但是,在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领域,主张对侵害知识产权者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思维逻辑正好相反——因为我的权利易受侵害,所以一般社会公众要承担无过错责任,即对于我的权利,一般人均应以高度的注意义务避免侵害,如果你侵害了我的权利,即使你已经尽了高度的注意义务,无可指责,你仍然应当承担包括赔偿损失在内的民事责任。这显然是霸道逻辑,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凭什么可以要求社会公众对他的权利承担高度注意的义务呢?难道就因为他的权利特别易受侵害吗? 如果这一理由能够成立,那么,婴幼儿的生命健康权、妇女的人身权、社会上弱势群体的权利的保护,都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这样的无过错责任是否符合分配正义的理念? 对社会有何积极意义? 从另一方面看问题,任何民事权利都是平等的,没有高低贵贱之分,除法律基于社会政策等理由做出特别规定者(如关于先取特权的规定) 外,应一律平等对待,不存在哪一种权利应特别优先保护的问题。因此,传统民法中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历史缘由不能成为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适用该原责的正当性基础。二、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领域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缺乏法律依据(1)民法是一般法,知识产权法是特别法,知识产权侵权的归责原则依照的是《民法通则》,只有当知识产权法有特别规定时才依照其特别规定。《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承担民事责任”,该条款规定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也是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才采用的。从相关的法律解释来看,第106条第3款中的特别规定并不适用于知识产权侵权领域,而是适用高度危险作业等情况。高度危险作业本身没有违法性可言,采用无过错责任目的是为了弥补损失,此时无过错责任只具有恢复权利的性质,而并非对侵权人行为的非难,不具有对不法行为进行制裁和预防的作用。作为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其违法行为的应受非难性是显而易见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仅具备的权利恢复性质并不具备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予以非难的效果。(2)传统民法中,无过错责任只考虑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考虑当事人有无过错的举证,因而“缺乏弹性和适应性”,也并不坚守民法的指引和教育功能。就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而言,本质上应为“反社会性”行为,侵犯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出发点应在于制裁和惩戒不法行为人。但知识产权法中多有“权利的限制”、“不视为侵犯专有权的行为”等条款,概为针对侵权诉讼的抗辩事由,法官势必应要考量当事人的过错,在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领域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便不能达成此目的。因而在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领域适用无过错责任与传统民法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法律制度本意是相违背的。三、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领域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弊端分析社会的发展需要丰富多元的知识产品。知识产权法作为促进科技、文化进步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法律制度,它赋予知识产品的创造者对知识产品的专有权,以激励知识产品创造者生产的热情。无论是从知识产权的劳动理论还是经济理论等视角看,对知识产权私权的授予和保护都具有充分的正当性。但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保护应该有一个度,而不是无限制的保护,因为知识产权制度的运行是有代价的,这种代价在于对知识产权权利人专有权的授予同时,它从某种程度上也限制了知识和信息的自由流动。有学者称“人类知识活动的积累的目的是为了知识总量的增加,客观目的是为了人类共享知识资源;以生产知识产品为目的的知识活动,是为了确定个人对智力成果的独享权利,这是相互矛盾的理念”。为此不能以无条件牺牲公众获取信息的权利为代价,无限制地给予知识产权权利人法律保护,以此达到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激励;也不能只顾及对公众的获取信息和知识权利的保护忽视对知识产权权利人应有的法律激励。知识产权人的利益与公众利益的平衡,构成了知识产权制度利益平衡的核心,对信息的知识产权保护与公众对信息的获取权利犹如一车两轮,缺一不可。用下面的案例说明在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领域中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引致的弊端:1998年6月1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省高院)下达了一纸民事判决书,判定广州雅芳公司向Pacific Unidata.,LTD(以下简称PU)公司和北京京延电子有限公司支付软件侵权赔偿金1200万美元。案由:1995年广州雅芳公司请美国AT&T公司为公司设计和建立公司内部网络系统,在AT&T公司的建议下,从美国Jenkon Data System(简称Jenkon)公司以1.5万美元购买了一套数据库管理软件Unidata。雅芳公司利用这套软件对公司的库存和直销人员进行管理。不料1996年6月,香港PU公司忽然向国家版权局投诉,指控雅芳公司侵犯了PU公司拥有的 Unidata软件中国范围专属版权,要求对该侵权行为进行行政处罚。1997年5月26日,国家版权局作出了“关于对广州雅芳有限公司侵权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责令雅芳“未经合法授权,不得再使用Unidata软件”并罚款49万元人民币。雅芳公司很快交纳了罚款,对此处罚决定未有异议。雅芳为了“息事宁人”,匆匆认可了该项行政处罚,没想到很快被PU公司正式起诉,而这份行政处罚决定成了判定雅芳“侵权”的关键证据。1997年8月,PU公司和京延公司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诉称,雅芳公司非法使用Unidata软件,侵害了PU公司的著作权和PU公司授权京延公司在中国地区的“独家代理、经营、开发、汉化和销售软件的权利” 。由于1996年1月,京延公司同国内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签订了“某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家使用Unidata软件及源程序的协议,使用总费用为5000万美元。PU公司称,由于雅芳在国内使用Unidata软件,造成了“某公司”事实上不可能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家使用的事实,该公司以此为由终止了此项协议。此项损失成了索赔3000万美元的重要依据,也可以说是这次轰动全国的巨额索赔案的由来。广州雅芳公司作为最终用户,以1.5万美元合法购买了计算机软件,却因软件公司之间著作权纠纷而赔偿800倍的金额,是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主导下的极端惩罚性判决,虽然有利于对权利人利益的保护,但却过分限制了一般人的行为自由。此时主导的无过错责任过分僵硬和严格,它使得公众动辄得咎,使得人们必然小心翼翼,畏首畏尾,不敢或不愿从事那些对社会发展具有积极意义但是又有风险的活动,结果是抑制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影响社会的发展。所以在公众无过错的情况下侵害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知识产权权利人不能凭无过错责任原则动辄要求公众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实际上,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基于知识产权请求权要求他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等手段来救济,而他人所负担的停止侵害、消除危险当属他们的民事法律义务,不属于民事责任的承担,义务的承担与行为人是否有过错是没有关系的。四、TRIPS协议并没有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作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一般原则已故著名法学家郑成思教授曾认为,TRIPS协议采用的一般归责原则应是无过错责任,他说,“从逻辑上讲,如果TRIPS主张认定侵权的总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那就完全没有必要再专门在有限的几处点出无过错则不负侵权责任的条款。既然有专门点出过错责任的条款,就应推断凡未点出之处,均暗示着无过错责任(郑教授所指的是TRIPS协议第45条)”,但他同时认为,“知识产权侵权认定及停止侵权责任,无需以过错为前提,只有在负赔偿责任时,才以过错为前提”。究竟TRIPS协议所规定的是过错责任原则还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呢?这需要对TRIPS协议第45条第1款和第2款进行具体分析:(1)TRIPS协议第45条第I款之分析TRIPS协议第45条第1款规定,“司法当局应有权责令侵权人向权利持有人支付足够的损害赔偿,来补偿由侵权者侵犯其知识产权所造成的损失,且侵权者知道或有充足理由知道他正在从事侵权活动”,该款揭示了构成知识产权侵权的条件之一是行为人主观上要存在希望、放任造成侵权后果的故意,或者疏忽、懈怠过失的过错。这就是说,赔偿损失民事责任的承担,要求行为人主观上要有过错。如果行为人在实施某一行为时,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所实施的行为系侵权行为,即主观上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由此看来,TRIPS协议此款肯定了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一个基本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应当是不容置疑的。所以关键是对45条第2款的理解和分析。(2)TRIPS协议第45条第2款之分析TRIPS协议第45条第2款规定:“司法当局也应有权责令侵权人向权利持有人支付全部费用,可包括合理的律师费。在适当的时候,即使侵权人不知道、或无合理理由知道自己正在从事侵权活动,缔约方也可以授权司法当局责令其返还所得利润,或令其支付法定赔偿额,或二者并处”。笔者以为,该条第2款是一个限定性条款,即此款是在“适当的情况下”才能加以适用的。这主要是指侵权损害特别严重的某些情形:侵权人通过侵权活动获得巨大利润,或者侵权的情节相当恶劣,损害了权利人的名誉,或者法院诉讼费时过长,以致权利人开支很大。上述“适当的情况”仅限于重大侵权行为的个别情形,并不是涵盖直接侵权行为的一般情形。即使承认这款所规定的是无过错责任,这种无过错责任在这里也缺乏普遍适用的价值。其次,该条第2款是一个选择性条款,在“缔约方也可以授权(may authorize)司法当局责令其返还所得利润,或令其支付法定赔偿额,或二者并处”一句的表述中,所使用的是“可以”(may)一词,而不是“应当”(must) 一词,可见无过错责任并不是TRIPS协议的最低要求,只是一般要求,缔约方不采取这一归责原则,也不能认为违反协议。该条第1款所规定的侵权赔偿责任以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为条件,这一条款是强制性条款,缔约方“应以”国内法加以确认。该条第2款则不同,它是一个弹性条款。笔者有理由认为,所谓TRIPS协议第45条关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不应作为国内相关立法的当然选择,也不涉及影响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形象”问题。更为重要的是,TRIPS协议这款所规定的并不是关于侵权损害赔偿的无过错原则,只是强调了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请求权之间存在的竞合关系而己。五、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民法学分析TRIPS协议中没有关于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原则性规定,持无过错论的学者们也不过是将TRIPS协议第45条第2款肯定的不当得利请求权误看成是关于损害赔偿的规定了,以致有人主观地认为这是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原则性规定。事实上几乎所有的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都伴随着不当得利请求权的存在,这是由于知识产权领域损害特殊性所决定的。正如吴汉东先生所言:“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返还所得利润当属返还不当得利的范畴,可归类为与侵权损害赔偿相同的债权保护方法。不当得利之债与侵权之债都是一种请求债务人进行必要给付的请求权,但前者的构成不以得利人的主观过错为要件的,只要其所得利润没有法律或合同的根据,就要返还给受到损害的相对人。该条款将‘所得利润’规定为‘返还’,而不是规定为赔偿,即是界定了返还利润的性质不是侵权或者不一定是侵权。但是行为人的所得利润的无法律根据所得,应当返还给权利人。知识产权权利人要求侵害人给付其侵害所获利益,应当基于不当得利请求返还,而不能依据侵权行为请求损害赔偿。这样,权利人就不必证明侵害人有主观过错,从而更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当然也不能将法律所承认的不当得利请求权均看成是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一般认为,不当得利请求权中所应返还的利益(同时也就是权利人所受的损害)只是通常使用他人知识产权所应支出的对价,而非其获得的所有利益。对多于应支付的对价的所得利益的这部分(也是权利人的损害),在不当得利诉讼中通常是不被承认的。权利人对于这部分损失,就只有通过侵权赔偿诉讼才可能得到相应的保护,当然也就必须证明被告对此损害是存在过错的了。此外,知识产权如同所有权一样,在效力上存在着“物上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也可通过“知识产权请求权”的办法来对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进行救济。对知识产权保护不力,不是由于强调过错责任原则使那些无过错的侵权人免除了赔偿责任,而是因为对那些故意和重大过错的侵权行为没有给予有力的打击,因此,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正确思路应当是完善立法,提高执法的质量和效率,降低诉讼成本,加大对过错侵权的打击力度,包括降低对故意侵权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增加资格刑(剥夺从事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营业的资格) ,以及对故意侵权者课以惩罚性赔偿等,而不应该选择确立无过错责任原则来无限制地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六、小结显然,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会破坏知识产权的利益平衡机制。当今世界,知识产权法日益被演绎成全球知识产品垄断工具,不同地域不同领域不同程度上的知识产权侵权现象频繁发生,其深刻原因之一是法律对知识产权权利人利益保护太甚的同时却漠视了对公众获取知识、信息权利的关注。本质上讲,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为这种不合理、不公平的漠视提供了更为沉重的砝码。从立法、司法实践及综合我国现有文化和经济实力来考察,此时强调并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并不是理性的选择,而实际上,在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领域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正当性也并没有得到学者和公众的普遍认可。

我认为知网因为侵权而下架,是非常好的选择,它侵犯了作者本人的知识产权,并存在着欺消费者的行为,行为十分恶劣,甚至无耻,如果不进行下架,很可能还会发生类似的事情。

行车安全分析及对策研究论文

我国智能交通系统发展现状与对策分析【内容摘要】本文针对我国智能交通系统的发展现状及存在的不足,提出了解决措施。【关键词】智能交通发展现状对策近年来,随着经济的高速增长和汽车保有量的激增,交通拥挤、交通事故频发等造成了越来越巨大的时间浪费、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交通问题已成为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各国政府共同面临的重要难题之一。资料显示,我国大多数城市的平均行车速度已降至20km/h以下,有些路段甚至只有7~8km/h;同时,由于车辆速度过慢、尾气排放增加,使得城市的空气质量进一步恶化。为了缓解经济发展给交通运输带来的压力,使现有资源发挥出最大的作用,我国政府加大了对智能交通系统的研究和建设力度。智能交通是将信息、通信、控制、计算机网络等高新技术有效地综合运用于地面交通管理体系,从而建立起一种大范围、全方位发挥作用、实时、准确、高效的交通运输管理系统。它是目前世界交通运输领域研究的前沿课题,也是目前国际公认的解决城市交通拥挤、改善行车安全、提高运行效率、减少空气污染等的最佳途径。可以预见,智能交通系统将成为21世纪现代化地面交通运输体系的模式和发展方向,是交通运输进入信息时代的重要标志。1我国智能交通系统建设情况1.1城市智能交通系统建设情况为了推动智能交通技术的推广应用,国家“十五”科技攻关重大专项“智能交通系统关键技术开发和示范工程”确定了包括杭州、深圳、上海、北京、广州等在内的国内10个示范城市,而在这些城市中北京和广州走在我国前列。(1)北京目前北京市已初步建成4大类ITS系统:道路交通控制、公共交通指挥与调度、高速公路管理、紧急事件管理,约30个子系统分散在各交通管理和运营部门。在北京市已颁布的《北京交通发展纲要》明确提出到2010年初步实现智能化交通管理的近期目标,并将建立以智能交通系统为技术支持的“新北京交通体系”作为北京城市交通发展的长远目标。“十一五”期间,北京市将投资2000亿元用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其中智能交通在交通总投资中占有1.5%的比例。(2)广州作为全国首批智能交通示范城市之一的广州,智能交通系统构建包括广州市交通信息共用主平台、物流信息平台、静态交通管理系统等智能交通系统的主框架。其中共用信息平台已初具规模。十五期间,广州市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由于受到经济条件、地理位置和环境的约束,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道路交通网络建设将很难满足交通运输增长的需求。目前,广州市对智能交通系统的需求一方面是满足广州市城市发展和交通发展的要求,另一方面是满足2010年亚运交通的要求。1.2公路智能交通系统建设情况目前,公路智能交通技术主要应用在高速公路监控系统、收费系统、安全保障系统等,已经开发生产了车辆检测器、可变情报板、可变限速标志、紧急电话、分车型检测仪、监控地图板等多种专用设备,并制定了一系列标准和规范。另外,各省的交通主管部门和测绘部门也在陆续完善公路管理电子地图。安徽省建立了公路地理信息系统,主要侧重于沿线设施的管理养护机构等相关数据;甘肃省依靠地理信息系统、遥感和GPS为主的空间信息技术,建立甘肃省交通地理信息系统,分别建立了甘肃省1:100000和兰州市1:5000的交通电子地图。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ETC)系统是在我国公路系统中得到广泛应用的又一项智能交通新技术。2001年,广东省采用组合式ETC技术在广韶公路、虎门大桥完成ETC示范工程并使组合式ETC技术进入了真正的可操作阶段;2003年,长沙机场高速路开通了当时最先进的路桥不停车收费系统;2005年,北京机场高速公路收费站“升级版”的不停车收费系统投入运行,新系统增加了抓拍取证、违章稽查等功能。2007年底,北京市11条高速公路的56条车道实现了不停车收费,其余223个收费站的1006条车道安装了一卡通读卡机,实现刷卡电子付费。上海市虹桥国际机场组合式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ETC)于2007年7月10日在上海试验开通。2智能交通系统的研究情况我国在ITS领域的研究起步较晚,但随着全球范围智能交通系统研究的兴起,进入20世纪90年代,我国明显加快了对智能交通技术研究的步伐。国家科技部于1999年11月批准成立了国家智能交通系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交通部在“九五”期间指出“: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分阶段地开展交通控制系统、驾驶员信息系统等5个领域的研究开发、工程化和系统集成。在此基础上,使成熟的科技成果转化为可供实用的技术和产品,该工程研究中心也将逐步发展成为我国智能公路运输系统产业化基地。”国家建设部与欧洲的ITS组织ERTICO联合建立了EU-China计划;国家科委于1998年11月在北京举办了我国首届ITS应用研讨会;国家计委在1999年4月的科技立项会议中将ITS列为100个重点科研领域之一。国家科技部于2000年3月组织全国交通运输领域专家组成专家组,起草了中国智能交通系统体系框架。目前,我国已取得了包括智能导航技术、先进的交通管理系统(ATMS)等成果在内的一系列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智能交通技术新成果。3我国智能交通系统发展存在不足与对策经过10余年发展,我国交通科研和建设部门已经在智能交通领域取得了重大进展,但由于时间短,技术基础薄弱以及受到发展阶段的局限等原因,我国的智能交通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经对我国智能交通系统建设和研究情况分析并结合我省开展相关工作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主要存在以下不足。3.1我国智能交通发展存在的不足(1)缺乏统一部署,各省和地区内单兵作战,自成体系,缺乏应有的衔接和配合。例如,各省或地区内建设的网络一卡通或不停车收费系统,没有统一指导和标准,这种情况下一旦全国联网,必将导致重大损失和浪费。(2)受制于固有的科研和生产模式,一些先进的智能交通新技术得不到及时的推广应用,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人力和物质资源的浪费现象。(3)智能交通系统是近几年发展起来的,还没有被传统的交通行业广泛接受,目前主要行业和城市在进行规划时还没有将智能交通系统作为规划的一部分,相当多的城市和行业只是将其列入科技发展的内容之一。这对促进智能交通技术的推广应用是相当不利的。(4)严重缺乏智能交通人才。智能交通技术本质上来说,是传统的交通技术和信息技术相结合的产物,因此智能交通人才应该是即懂交通又懂信息技术的复合型人才。目前我国十分缺乏这种人才,这对继续深入开展智能交通研究是不利的。3.2智能交通技术发展对策目前,我国智能交通技术仍处于探索发展阶段,但可以肯定的是,建立智能交通系统可以极大地提高交通运输效率,有效保障畅通和安全,增强行车的舒适性,改善环境质量,提高能源的利用率。因此,世界各国都必将更加重视智能交通技术的研究与推广,并把它作为未来交通建设与发展的优先领域予以重点支持,通过推动智能交通系统的全面迅速发展,最终建立起一个以信息技术为中心的现代交通管理的新体系。在这种大背景下,我国政府必将更加积极主动的推动智能交通技术的研究与建设,这是符合世界新技术发展方向的,也是建立以人为本、和谐交通的具体要求。但我国目前尚处于智能交通发展的起步阶段,应对智能交通发展的各种制约因素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积极推动智能交通技术的研究与建设进程,为这一新技术的发展创造有利环境。(1)建立全国统一的智能交通建设领导机构,建立健全相关标准规范,有效整合行业资源。目前世界范围内智能交通技术发展较好的国家都设有国家级的智能交通领导组织,例如美国的ITS America,日本的VERTIS及欧洲的ERTICO组织等,这些组织担任统一制定国家ITS发展战略、目标、原则和标准等,并实现ITS技术和保障产品的通用性、兼容性和互换性,加强政府的宏观调控,减少局部利益冲突和有限资金的浪费。我国目前尚无这样的组织,而且由于我国交通运输体制仍属条块分割状况,铁路、公路、民航、公安、建设等部门分头管理,这也人为的造成了技术标准不统一、各自为战的状况,十分不利于智能交通技术的发展。因此,应建立国家级的智能交通技术领导机构,整合行业资源,促进全国智能交通技术的协调发展。(2)大力培养和吸纳优秀的智能交通技术人才,满足智能交通技术发展对人才的需求。随着智能交通的进一步发展,21世纪交通运输将会发生重大变化,而与之相应的是对不同层次的专业人才需求情况与以往大不相同,为此应加强国内高校及科研单位交通运输领域与国外的交流合作,将最新的智能交通技术溶入交通运输专业的教学内容和科研之中,积极培养和吸纳优秀的智能交通技术专业人才,满足智能交通技术对人才的需求。(3)积极推动智能交通新技术产业化应大力加强智能交通新技术的产业化,将一些已经成熟的、具有良好市场需求的新技术加快推广应用,尽快转变成经济和社会效益;逐步健全针对智能交通新技术的成果推广转化机制,为科研成果转化提供平台。4结论经过10余年的发展,我国智能交通系统从无到有、从小到大,逐步建立起自己的标准体系,研究开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研成果,并通过示范城市开展试验示范。但由于受传统的管理体制和观念束缚,智能交通的进一步发展还存在缺乏统一部署和应有衔接、成果转化效率低、人才匮乏等制约因素,应通过建立统一的管理机构、大力整合行业资源、加强人才培养和提供成果转化平台等对现行机制加以完善。目前,我国智能交通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但可以肯定的是,未来若干年内,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各国必将更加重视智能交通技术的研究与推广,并把它作为未来交通建设与发展的优先领域予以重点支持。我国应发挥后发优势,积极探索发展模式,为交通运输业在智能交通这一新技术领域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交通安全论文2500字

导语: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处处都离不开交通。走路是交通,开车是交通;下面由我为您整理出的交通安全论文3000字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摘要:

本文从建设交通安全管理文化入手,对创建道路交通安全文化,有效预防和遏制各类交通险情及事故的发生,提高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了新思路和新举措。

关键词:

安全论文

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收入的增加使得车辆的人均占有量大幅度增加,车辆数量的增多给人们的生活和经济的发展做出了贡献,同时也增加了道路交通运输压力,特别是增加了交通事故的发生频率,我国是世界上交通事故发生率最高的国家,给社会的发展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解决道路交通安全问题已经刻不容缓。

1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现状分析

1.1驾驶员的安全意识薄弱

驾驶员是道路交通行为的主体,驾驶员的思想观念影响着驾驶员的交通行为,从而影响着交通安全事故的数量。调查显示,由于驾驶员主观因素造成的交通事故占交通事故总数的百分之九十五以上,由于驾驶员的安全意识薄弱,在行使中过于自信,不能小心开车,疏忽大意造成意外伤害,疲劳驾驶、酒后驾驶、超速超载等违法交通行为造成的事故发生率占总事故的百分之九十。虽然国家近年来对酒驾、超载等问题严格控制,但还是不能杜绝这类现象的发生,即使在道路交通状况都良好的情况下,也依然会有交通事故现象发生,这说明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对交通事故起着决定性作用,只有具备安全意识,才能正确引导交通行为。

1.2车辆质量有待提高

车辆质量对交通安全的影响也很大,车辆的质量若是不高,即使驾驶员有较高的驾驶技术也难以保证安全行使,车辆质量主要包括车辆制动、转向装置、车轮、喇叭、前后桥、灯光、仪表等部件的质量,车辆故障还有漏水、漏气、漏油等因素,影响着车辆的技术性能,从而影响行车安全。在这些影响车辆质量的因素中,车辆制动、转向装置、轮胎、灯光等是引起交通安全事故的最重要因素,大多数交通事故都是由这些因素引起的。车辆质量不高还因为我国的汽车维修技术和检测技术有限,不能全面检查车辆存在的问题,国家对车辆的控制也还存在漏洞,有一些应该报废的车还能够上路行驶,给道路交通带来了隐患。

1.3道路承载力有所下降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机动车数量直线上升,人均车辆占有量也大大增加,人们为了自身出行方便,纷纷购买私家车。但是我国道路设施的发展远远落后于车辆数量的增长速度,道路基础设施不完善,承载力也下降,面对越来越多是车辆,道路交通变得拥挤,路面也受到破坏,没有时间整修,人车混行的现象比较常见,缺乏合理的道路交通规划,公路铺装率较低,高级公路在公路总量中占有的份额也较小,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道路的建设速度和养护质量也不能达到应有的要求。我国道路设计不够合理,很多道路的车道宽度、视距、线形、转弯半径等都不合理,每年因为道路面光滑造成的交通事故比重最大。

1.4道路交通环境需要改善

道路交通环境包括交通标志、天气因素、安全设施和交通管理等。车速的设定通常根据道路的等级和道路沿线的地形地貌决定,但是很多高速公路为了节约建筑成本或者由于工作的疏忽,没有完善交通标志和安全设施建设,使得对此路段地形不熟悉的驾驶员降低了安全警戒意识,造成安全事故的发生,特点是在阴天下雨下雪的.恶劣天气,没有交通标识会增加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率。从管理方面来说,交通管理不善也是影响交通安全的重要原因,我国关于交通管理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交通管理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执法人员的水平较低,力度欠缺,对违章驾驶的执法不严,对安全驾驶的宣传力度不够等。

2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的解决措施

2.1加强对驾驶员行为的管理

1)应该加强对驾驶员的宣传教育,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定期通过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对驾驶员进行宣传教育,使他们认识到安全驾驶的重要性,从而指导他们的驾驶行为,自觉遵守安全行驶规章制度。

2)应该严格对驾驶员的管理,规范驾驶员培训市场,严格机动车驾照考试制度,对驾驶员进行严格的培训和管理,只有在驾驶员掌握了一定的技能和能力才能发证,坚决杜绝买证行为。3)重点做好大型营运汽车驾驶员的思想工作。大型营运汽车的驾驶员负责数十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责任重大,交通部门应该重点对这类驾驶员进行思想教育,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以及责任心和职业道德素质。

2.2提高车辆质量以及检修养护水平

提高车辆的质量和检修养护水平需要技术手段和行政手段相结合来进行,既要完善车辆安全检测制度和车辆维修制度,又要积极采用新技术和新设备。驾驶员应该重视的车辆的检修和养护,抽出时间定期对车辆做一个全面的检查,所谓磨刀不误砍柴工,对车辆进行检修能够提高车辆使用寿命,保证行车安全。车辆检修部门应该积极引用国家先进的科学技术水平,提高车辆检修技术的科技含量,积极采用新技术和新设备,提高车辆检修水平,及时发现车辆存在的安全隐患,保证车辆在安全状态下上路行驶,减少事故发生率。

2.3提高道路承载能力

道路管理部门应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缓解日益增长的汽车流量和日益下降的道路承载力之间的矛盾,国家应该加大对道路交通单位的投资,帮助道路管理部门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做好公路的定期养护工作。国家还应该提高公路建设的质量,加大对高等公路建设的力度,严格施工质量管理的建设标准,杜绝道路建设豆腐渣式工程,同时,应该加强对道路规划建设,改善路网结构,合理进行道路规划,避免人车同行的混乱局面,还给人们一个标准有序的道路行驶环境。

2.4改善道路交通环境

首先,应该完善交通标志、安全设施建设,在需要提醒驾驶人员的位置务必要明确交通标志,交通标志要根据道路的特点进行设置,不能千篇一律,只搞形象工程。改善高速道路的环境,在路边种植一些植被,起到缓解驾驶员疲劳、愉悦驾驶员心情的作用。其次,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管理,落实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针对人们与交通管理部门的矛盾出台相应的对策,完善交通事故管理机制,严格安全《交通管理处罚条例》来进行道路交通管理,加大违章驾驶的处罚力度,交通管理工作人员应该提高职业道德,对违章行为严肃处理,坚持公平公正。

3总结

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因素主要有人为因素和客观因素,客观因素又包括车辆质量、道路承载力、道路交通环境几方面,虽然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客观因素比较多,但主观因素仍然是最重要的因素。因此,交通部门应该加强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尽量避免由于主观原因造成的不必要的安全事故。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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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陈明伟,袁晓华,潘敏,谢汶莉.从道路交通事故统计分析对比谈预防措施[J].中国安全科学学报,2004,8:59-63.

[3]许洪国.中国道路交通安全现状、成因及其对策[J].中国安全科学学报,2004,8.

[4]刘志强,龚标.中国道路交通安全现状和对策[J].安全与环境学报,2004,6,4.

[5]孙平,宋瑞.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成因分析及预防对策[J].安全与环境工程,2007,2.

摘要:

平安关涉到家庭,社会,它更是学校工作的重中之重,其实作为教师的我们,每天的工作都跟安全息息相关,我们不断地重复着:学习安全、宣讲安全、督促安全的工作。小学生是我们共同关爱的花朵,是社会发展的新希望,也是每个家庭的未来,小学生交通安全是社会关注的热点。十年树木,百年树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要从小学生抓起,使学生从小就接受交通安全知识教育,达到自己教育自己,自己管理自己,养成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的良好习惯。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知识大多在学校里获得,因此,学校必须重视交通安全教育,发挥学校内在的教育因素,渗透交通安全教育。

关键词:

小学生,交通安全教育,问题,对策

“祝你平安,祝你平安,让那快乐围绕在你身边??”每当听到这首歌,我的心中就涌动着无比温馨的感受。平安是每个人的心愿,更是人生最大的幸运!平安,它是一种希望,一种寄托,它蕴含在儿女依依的期待中,在母亲虔诚的祈祷里。孩子,在父母眼里,是含苞欲放的花蕾;在老师眼里,是展翅待飞的雏鹰;孩子的安全牵动着我们每一个人的心。

交通安全关乎生命,生命没有彩排。因此,如何做好小学生安全工作,抓好小学生的安全教育与管理,保障小学生人身财产安全,促进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确保学校和社会的安全与稳定,是摆在我们教师面前的一个突出问题。以下就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问题谈一下自己的做法。

一、营造氛围感染,树立安全意识

通过组织学生观看《珍爱生命,安全第一》宣传片,通过视频中一些场景感染学生,并通过谈观后感提升安全意识。此外,有效利用学校及生活中张贴的交通安全标语、设置的安全橱窗、安全手抄报、等方式,使他们从多方面了解掌握交通安全知识,在处处重视安全的浓郁氛围感染下培养重视交通安全的意识。

二、在课堂中渗透,普及安全知识

课堂教学是教育的主渠道,课堂教学的内容与课堂教学的环节蕴含着不少的交通法规、交通安全教育等资源,教书与育人犹如形与影、光和热、密不可分对交通法规、交通安全教育而言,课堂教学有其特殊的意义,为其它渠道所不能替代。因此,要在课堂教学中渗透如:上好每周的《交通安全教育课》,由于我校特殊的地理位置,属于新城区的交通要道,一学期以来我们召开了《关爱生命,安全出行》、《小交警》、《交通安全在心中》等主题队会,让学生认识道路交通标志的内容,增强了学生遵守交通法规的意识,提高了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此外,在教材延伸中渗透,教材是学生学习的材料,它蕴含着许多作为交通安全教育的内容,供我们挖掘利用,如品社教材中有许多课题含有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教育内容,教师改变了脱离实际单纯灌输的陈旧方法,坚持“以人为本”,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形式可采用适合学生生理和心理特点的教学方法,如:课前实地考察、调查和课内讨论、交流、演小品、知识竞赛等,调动积极性强化学生的交通安全意念,又延伸了教材内涵,拓宽了学生的知识视野。

三、真抓实练,在活动课中巩固

结合班队活动、课外活动进行有机穿插渗透交通安全教育,可以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针对四年级有一部分学生对骑自行车发生兴趣,教师利用活动课给学生上了一节情趣盎然的活动课《交通安全教育一一我是小交警》,在活动课上学生亲眼目睹了不遵守交通规则的人们在马路上发生的车祸,给各家庭造成的痛苦。活动课上同学们模拟交警执勤,模拟发生事故时的急救等,学生在轻松愉快中受到教育,在实践操作中增强自我保护的能力。希望我们的孩子们有一天能够自豪地说:“灾害不可怕,我们会自救”。

四、形成合力,强化安全行为

“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教师,家庭是孩子的第一所学校”不言而喻,家庭与学校之间存在着天然的联系,为着共同的育人目标,承担着共同的教育责任,家庭教育是“终生教育”的组成部分,具有学校不可替代的作用;学校教育是“终身教育”的重要内容,具有家庭教育无法企及的功能两者间,既可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又可相反相克,互为掣肘因此,如何促进家庭与学校融合,协同作战,统一步调,共同育人,共同面对纷繁复杂的交通维护孩子的安全,确保家庭的幸福?社会是一所没有围墙的大学校,它蕴藏着极其丰富的教育资源,我们应不断开发利用双休制的实行,给学生休闲的时间多了,我们可因势利导,组织学生开展交通安全教育社会实践活动,积极引导学生把学到的知识用于为社会服务,造福于社会组织。学生开展“向不文明告别”、“规范乘车,行人行为”等系列社会实践活动。

综上所述,只有学生、教师都树立起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意识,构建起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安全管理网络,才能真正确保小学生的交通安全。

我们在校园中演绎活力,憧憬明天;我们在生活中处处留意,拒绝伤害。让安全的意识常驻我们心间,让安全之花绽放在和谐的校园!

【摘要】

但由于各种因素,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问题越来越来突出,农村道路交通事故逐年上升,并呈高发态势,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的威胁与损害。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究竟存在哪些问题、原因何在、如何进行有效治理,笔者就此作一简要探讨。

【关键词】

农村;交通;安全

一、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存在的问题现状

1、农民群众交通安全意识问题。其一,部分村民为了贪便宜、图省事,见车就坐,能挤就挤,从不考虑安全问题,一旦遭遇车祸才感到后悔。其二,车主见利忘义,开无牌无证车、报废车和禁止载客的车辆载客,明显缺乏交通法规和安全意识。农民在生活条件尚未得到改善的情况下,根本不考虑参与道路交通活动的方式问题,。如:农村公路用作晒谷场、堆放场,公路沿线占道的现象相当普遍。

2、学生交通流产生的问题。农村教育体制改革村小集中到乡镇中心办学,给学生交通出行带来状况令人堪忧。这样一来,中、小学校,幼儿上学放学都需由机动车辆接送。但是,部分学生家长为了节省开支,临时雇用部分面的车、二轮摩托车用来接送幼儿。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学生搭乘超载车、货运机动车现象较为普遍。另外,中小学生的交通安全意识淡薄。学生三五成群在公路上追逐玩耍,目中无车,临车横路,搭乘无牌车、超载车、货运机动车。3、部分货运车辆违法载人现象屡禁不绝。偏远乡村二、三轮摩托车违法载客现象依然存在。轮摩托车一般不受路况的限制,驾驶人多为偏远乡村村民,平时忙完农活,挤出时间赚几个零花钱,以补贴家用。而这些“三无”车辆由于车辆技术状况差,驾驶人员素质低,承担风险能力弱,一旦发生事故,赔偿费用很难到位,给事故处理增加了很大难度。4、占道乱堆乱放,违章作业现象难以取缔。违法占道作业隐患多,特别是沿袭多年赶集习惯,一到赶集场日,各个村民画地为牢、占道为市,不仅造成交通堵塞,而且不时酿成交通事故。另外,比如建房占用街道、公路有效路面堆放物料;利用路边门面开办汽车修理业务等,不仅影响了道路交通的畅通和车辆行驶安全,还不时引发交通事故。

二、影响农村交通安全的主要原因

1、农村交通安全管理机制不健全、不完善。当前,虽然某些行政村已确立了交通安全员,但大都未建立健全农村墟日安全管理、交通事故责任检查、交通安全定期检查督促、交通安全工作例会等各项日常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或即使建立了部分交通安全管理制度,但也未能落到实处,工作流于形式。

2、农村交通安全管理经费难以保障。由于地方财政困难,农村交通安全协管、交通安全宣传等管理经费不到位,交通安全管理各项措施难以落到实处。

3、交通要素不符合交通安全标准。交通安全是一个系统工程,与“人、车、路”等诸多要素有关。一是交通参与者的素质差。主要表现为:机动车驾驶员的驾驶技术差;沿线村民交通法规知识匮乏;安全意识差。交通行为存在着很大的随意性。二是车辆多、流量大、车型杂、车况差。有汽车、农用车、拖拉机、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等各种车型,可谓应有尽有,车型较杂。有不少二手车,还有拼装车、报废车,车况差。另外,农村公路多为四级和等外公路,弯道转弯半径小,线型设计不合理,通车视线不良,桥面窄、坡度大,平面交叉口多,路况差。

三、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对策

道路交通安全涉及“人、车、路、环境”诸多要素,要切实扭转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薄弱、基层脆弱、管控软弱的现状,消除存在的安全隐患,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整改。

1、确立政府主导地位,建立城乡一体化的交通安全管理体制。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大格局。首先,要确立政府主导,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列入政府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纳入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次,县级人民政府主导全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对交通安全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一考核;乡(镇)、村组以块为主。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管理体制,要落实城乡一体化的交通安全管理经费。乡(镇)主要领导亲自抓乡村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同时,把乡村交通安全工作延伸到行政村,进一步发动农村自治力量,充分发挥农村村级组织的作用,使各项管理措施真正落实到基层。

2、改善路况,完善交通安全设施,提高行车舒适性。农村道路在新建、改建时必须认真落实交通安全基础设施“三同步”原则。认真落实“谁牵头、谁负责”的工作责任制,完善乡村道路日常养护工作机制,加强乡村道路日常养护,做到责任明确,设施齐全,养护规范,确保路况良好。对农村公路中的急弯、陡坡、视距不良、路侧险要等危险路段进行改造,通过增设防撞护栏,增设标志牌,设置公路线形诱导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提高公路行车的安全性。

3、推进农村客运优先战略,优化车辆结构。实施大客运战略,逐步建立起农村客运车“开得通、留得住、有效益”的有效机制,从而进一步优化农村道路上的车辆结构,建立安全、有序、高效的客运秩序,减少农村交通安全隐患。

4、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的执法管理。公安、交通、农机等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农村道路的无牌无证、农用车、拖拉机载人、人货混装、违法占道等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从严查处各类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大力整治农村道路的行车秩序。

5、深入农村宣传,增强农民交通安全意识。加强对广大人民群众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他们的交通安全意识,做好农村交通安全工作的治本之策,不断提高群众交通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

总之,要保障农村道路交通的安全、有序、畅通,切实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离不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通力合作,离不开广大交通参与者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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