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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家庭关系研究分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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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家庭关系研究分析论文

浅谈家庭教育的作用与策略家庭教育是指在家庭里,由父母或其他年长者按照一定社会的要求,自觉或不自觉地运用各自家庭所具有的条件和自己的言传身教,对年轻一代施加的教育影响。任何人的成长发展,都是学校、社会和家庭共同作用的结果,家庭教育作为一种独立的教育形态,对年轻一代身心的发展,起着特殊重要的作用,是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所不能代替的。一、家庭教育是整个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家庭教育是一切教育的基础。一个人从出生的第一天起,接触的人类社会便是家庭生活,受到的最早教育就是家庭教育,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孩子的生理素质是在父母精心照料下发育的,智慧的幼芽是在父母正确诱导下培育的,最初的语言是由父母教给的,最初的行为表现主要是从父母身上模仿来的,最初的生活本领是父母传授的,最初的习惯是在家里养成的。良好的家庭教育是孩子健康成长的重要条件和前提。如果孩子从小没有接受到良好的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就达不到预期的效果,这些孩子往往是学校最难教的学生。这就好比栽树一样,如果发现一颗树苗长歪了,从小不及时扶正的话,那么长大后就很难扶正了。所以,家庭教育是奠定人生之路的最基础的教育,它对一个人一生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奠基作用。二、家庭教育是学校教育的重要补充学校是专门的教育机构,学校教育是按照社会发展要求对学生进行的群体教育。所以,在学校教育的全部活动中,无论是教育内容的确定,教育进度的快慢,还是教育方法和手段的选择,其立足点总是面向大多数学生,这种集体化的教育,虽然能保证大多数学生获得相同程度的知识技能,但不能很好地兼顾每个学生身心上的差异和智力的不同发展水平。如果家长对孩子不管不问,认为教育是学校的事,那就大错特错了,只有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包括社会教育有机结合,才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根据学校调查统计: 90%在校表现较差的学生,父母都忽视对孩子的家庭教育。因此,有效的家庭教育,是学校教育的重要补充。三、家庭教育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途径据有关部门调查,全国各地刑事案件中,青少年犯罪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而且犯罪年龄日趋低龄化,犯罪手段多样化。从一些调查材料反映,青少年违法犯罪,多数与家庭忽视对他们的教育有关。正确的家庭教育对孩子的健康成长十分重要。在当今世界,社会信息与日俱增,学生可以从各种途径接受到社会上的一些好的或坏的信息。由于孩子的年龄和社会阅历有限,对社会上的东西常常是不加选择地吸收。如果不加以正确的引导,往往坏的信息比好的信息更容易被孩子所接受。正确的家庭教育可以帮助孩子及时“过滤”掉社会上的一些坏信息,从而增强孩子拒腐蚀的能力。四、家庭教育如何贯彻素质教育的思想和要求首先,家庭教育要把教育子女“学会做人”摆在首位,并作为主线一以贯之。教子做人,是家庭教育的主要的和根本的任务,也是贯彻素质教育思想和要求的核心问题。教子做人,就是要十分重视子女思想品德的教育。但是,一些家长总是重智育轻德育,以为社会的发展将愈来愈看重人的智力。但发达国家的事实却并非如此。据报载,一家日本大公司招聘大学生的标准明确规定了四条: 1.名牌大学毕业, 2.比知识重要的是能力, 3.比能力重要的是道德,4.比道德重要的是信仰。家庭教育重在教子做人,主要是要提高子女思想道德水平,培养子女遵守社会公德习惯、增强子女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其次,家庭教育在子女的智力开发和文化知识学习上,要教育子女“学会求知”,而不是强迫子女“死记硬背”知识。学会求知,方法途径很多,但重要的一条是培养子女良好的学习习惯。这是很多人才认同的基本素质之一。1988年, 75名诺贝尔奖获得者聚会,记者问一位获奖者:“您在哪所大学、哪个实验室学到了您认为最主要的东西?”这位白发苍苍的学者沉思了一会儿,说:“在幼儿园。”并说在幼儿园学到的是“把自己的东西分一半给小伙伴;不是自己的东西不拿;东西要放整齐;吃饭前要洗手;做错了事情要表示歉意;午饭后要休息;要仔细观察周围的大自然。从根本上说,我学到的全部东西就是这些。”这位学者深刻地指出了:从小养成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对人的一生和事业的影响是多么巨大。第三,家庭教育一定要十分重视教育子女“学会劳动”,引导子女参加力所能及的家务劳动,支持子女参加社会公益劳动,培养子女的自理能力及劳动习惯。子女从小“学会劳动”,将终生受益。但调查表明,“劳动”是家庭教育中被忽视的角落,据统计,基本不做家务劳动的初中生占45. 4%,高中生占52. 9%。专家研究指出,当代中国少年儿童突出的道德缺陷是懒惰、懦弱和自私,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懒惰的主要原因是家庭教育问题。勤劳是所有良好品德的基础,懒惰是万恶之源。因此,安排子女从小参加家务劳动,是家庭教育的必修课和基础课。有一个能够自食其力的后代,是一个家庭的幸福;有一个勤劳的民族,是一个国家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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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的家庭角色分工与子女的家庭观念———对城市独生子女家庭与非独生子女家庭的比较分析摘要:对城市青少年及其父母的调查结果表明,独生子女和非独生子女在家庭观念上受父母家庭角色分工影响程度的差异与两类家庭性别角色分工的传统程度有明显关系;独生子女父母态度对子女的影响力大于非独生子女父母,父亲态度的影响力大于母亲;两类家庭在家庭权力方面倾向于夫妻平权,在家庭义务方面仍然基本保持着传统的性别角色分工,而两类青少年对父母承担家庭义务方面的不平等较缺少批判性。关键词:独生子女;家庭角色分工;性别角色家庭是个人社会化过程中最重要的影响因素,也是一个独特的社会化场所。由于家庭是人与人之间关系最为亲密的社会群体,因而儿童是把家庭作为一个参照群体来与之认同的,并把家庭的规范变成自己的一部分。在儿童的社会化过程中,不仅家庭中的某些成员为孩子的行为提供了模式,而且成员之间的互动范型本身也可以成为一种模式。家庭角色是青少年将来要扮演的角色,然而在扮演之前,青少年对两性的家庭角色分工已经形成了自己的行为准则,为将来的角色扮演做好了主观准备。而对家庭角色的扮演,最重要、最便利也是最经常的学习场所就是家庭,父母的家庭角色分工就是青少年最直接的参考模板。当代中国的城市家庭是由独生子女家庭占主导地位的。独生子女家庭不仅在家庭规模上与非独生子女家庭相异,而且在家庭结构、家庭功能、家庭关系、家庭观念等方面也出现与非独生子女家庭不同的特点。那么,两类青少年在家庭观念方面受父母的家庭角色分工影响是否也有所不同呢?本文的资料来源是2006年3月笔者对郑州、开封两城市青少年所做的抽样调查。该调查通过多阶段随机抽样方法,在两个城市先各随机抽取一个区,再从这两个区的普通层次的中学各随机抽取一所初中和高中,然后在抽中的学校随机抽取初二和高二各四个班。被抽中的班级的学生及其家长构成两个调查样本,并且中学生样本与中学生家长样本严格一一对应。本调查共发放问卷805份,有效问卷为619份,有效回收率为77%。其中独生子女占66.4%,非独生子女占33.6%;男孩占47. 0%,女孩占53. 0%。本文拟从两性家庭内外事务分工、两性家庭事务决策权分配和两性家务劳动分工三个方面来探讨父母的家庭角色分工对子女家庭观念的影响。一、两性家庭内外事务分工父母在家庭中谁主外,谁主内,以及父母中谁挣钱更多、谁在事业上更有成就,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子女对两性家庭角色分工的看法。本研究把家庭内外角色分工分为“夫妻谁主外、谁主内”、“夫妻俩谁挣钱更多”、“夫妻俩谁在事业上更有成就”三个方面的问题,①青少年对两性家庭角色分工看法②与父母家庭角色分工的相关统计结果见表1。从表1我们看到,在两性家庭内外事务分工方面,独生子女的观念与父母的实际分工只具有弱相关关系,而且二者的相关与独生子女的性别因素有较大的关系,即只有男孩的看法与父母的行为之间存在弱相关关系。而非独生子女对两性家庭内外事务分工的看法与父母的实际分工不存在相关关系那么对于自己家庭中的两性家庭角色分工,父亲和母亲的满意度是否会对子女产生一定影响呢?比较控制“父亲对家庭角色分工的满意度”前后青少年对两性家庭角色分工看法与父母家庭角色分工的相关系数发现,独生子女中男孩的家庭观念与父母行为的弱相关受父亲对家庭角色分工的满意度的一定影响,而父母的家庭角色分工对女孩所起的示范作用大小与父亲对这一分工的满意程度也有较大的关系。也就是说,在独生子女家庭中,父母的家庭角色分工对子女的示范作用是以父亲对自己家庭中夫妻角色分工的满意度为中介的。同样可以发现,独生子女家庭中父母的家庭角色分工对子女的示范作用也受母亲对自己家庭中夫妻角色分工的满意度的一定影响,但比父亲的影响作用要小。同时我们还发现,无论是控制还是不控制父亲和母亲对家庭角色分工的满意度,非独生子女对两性家庭角色分工的看法与父母的实际行为之间都不存在相关关系。可见非独生子女的家庭观念受父母行为的影响非常小。之所以会出现以上情况,可能与两类家庭中父母的角色分工方式有关。方差分析的统计结果显示,在夫妻家庭角色分工方面,独生子女家庭的均值为1.10,非独生子女家庭的均值为1.49,F值为8.826,显著度为0.003。从中可以看出在两性家庭角色分工方面,非独生子女家庭比独生子女家庭更为传统,即更倾向于丈夫主外、丈夫比妻子挣钱更多、比妻子在事业上更有成就。可能是因为在独生子女家庭中夫妻分工比较平等,即父亲在家庭中的优势与传统的性别角色分工模式相比有较大程度的下降,因此父亲对自己优势下降的态度对子女接受父母的角色分工模式起着较大的影响作用。而母亲在家庭中的优势与传统模式相比有较大程度的提高,其满意度对子女的影响相对较小。非独生子女家庭中父母的角色分工较为传统,这一因素可能是导致非独生子女对父母角色分工的接纳程度较低的重要原因,同时也说明非独生子女的家庭观念可能受家庭之外的因素影响更大。二、两性家庭事务决策权分配如果说夫妻在家庭内外事务上的分工更多地体现了“男主外,女主内”的整体意义上的夫妻角色分工模式,那么家庭事务决策权和后面将要分析的家务劳动分工则体现的是两性在家庭内部的角色模式。家庭事务决策体现的是权力,然而对不同事务的决策体现的权力性质也不相同。西方学者沙菲里阿斯-罗斯柴尔德提出对婚姻权力的研究要区分出谁做重要的与不重要的决定,谁偶尔做决定与谁经常做决定,以及这些方面的交叉。“仅仅做出重要的、偶尔决定的权力不侵犯他们的时间,但可以决定家庭的生活风格以及他们家庭的主要特征和面貌”,这种权力是一种“指挥权力”。具有“指挥权力”的配偶处于有利的地位,他们能够不为决定琐事而消磨时间。而做出习以为常的、不重要的决定,则被称为“执行权力”,因为做这类决定的人实际上是在执行先前所做出的决定。具有“指挥权力”的配偶设置了一个界限,在这个界限内让具有“执行权力”的配偶行使处理权。①在传统的家庭角色模式中,丈夫一般是拥有“指挥权力”者,而妻子是拥有“执行权力”者。在本文中,“家庭重大事务决策权”和“家庭重要事务决策权”可看做是“指挥权力”,“家庭日常事务决策权”可看做是“执行权力”。青少年对家庭事务决策权的看法与父母的角色分工之间的相关统计结果见表2。在两性家庭事务决策权的分配方面,对于重大家庭事务,独生子女的观念和父母的行为存在弱相关关系,而且男孩和女孩与父母的相关程度大致相当,非独生子女的观念和父母的行为则没有相关关系。对于两性重要家庭事务决策权的分配,独生子女的观念和父母的行为存在弱相关关系,但女孩与父母的相关程度高于男孩与父母的相关。非独生子女家庭中的情形与独生子女家庭相似,即非独生子女与父母也存在弱相关关系,但不同性别的非独生子女与父母的相关存在明显差异,即只有女孩与父母具有相关关系,男孩的观念与父母的行为无相关关系。在家庭日常事务决策方面,无论是独生子女还是非独生子女、男孩还是女孩,其观念与父母的行为都不存在相关关系。那么父母在家庭事务决策权的分配上对子女的示范作用是否也受父母对家庭角色分工满意度的影响呢?控制“父亲对家庭角色分工的满意度”之后发现,独生子女对两性家庭重大事务决策权的看法与父母行为的相关系数发生了较为明显的变化,具体表现为独生子女(包括男孩与女孩)与父母的相关由弱相关变为无相关。可见独生子女(包括男孩和女孩)对父母家庭重大事务决策权分工的接受程度受父亲态度的影响较大。而控制“母亲对家庭角色分工的满意度”后,独生子女对两性家庭重大事务决策权的看法与父母行为的相关系数并没有明显的变化,可见独生子女在接受父母对家庭重大事务决策权的分工模式上受母亲态度的影响很小。然而非独生子女在控制父母对家庭角色分工满意度前后都与父母的行为表现出无相关。比较控制“父亲对家庭角色分工的满意度”前后独生子女对两性家庭重要事务决策权的看法与父母行为的相关系数,发现变化比较明显的是女孩的看法与父母行为的相关,表现为相关的程度增强。非独生子女中同样是女孩与父母的相关发生了明显的变化,但是由相关显著变为不显著。而在控制了“母亲对家庭角色分工的满意度”之后发现,独生子女和非独生子女的看法与父母行为的相关都没有显著的变化。可见,无论是在独生子女家庭还是非独生子女家庭中,父母在家庭重要事务决策权分配方面对女儿的示范作用受到父亲对家庭角色分工满意度的较大影响。而比较控制“父亲对家庭角色分工满意度”前后青少年对两性家庭日常事务决策权的看法与父母行为的相关系数发现,独生子女和非独生子女与父母的相关都没有发生变化。控制“母亲对家庭角色分工满意度”后发现同样如此。可见,在受父母家庭日常事务分工的影响方面,独生子女和非独生子女既不受父亲态度的影响,也不受母亲态度的左右。在独生子女和非独生子女家庭中,为什么女孩对两性在家庭重大事务和重要事务上的决策权的看法与父母的行为相关程度较高,并且女孩受父母态度的影响较大?而父母在家庭日常事务决策权方面对子女的示范作用很小,并且这种示范作用受父母态度的影响很小?首先让我们从两类家庭在家庭事务决策权的现实分配状况来寻找原因。从表3我们看到,在家庭重大事务决策方面,虽然两类家庭都向夫妻平权靠拢,但非独生子女父亲的权力明显大于独生子女父亲。对家庭重要事务和日常事务决策权的分配,两类家庭没有明显差异,对于前者,都倾向于夫妻平权,对于后者,都以母亲决策居多。也就是说,在“指挥权力”方面,虽然两类家庭都表现出父亲的权力较大,但亲的优势与传统性别角色相比已大大降低,特别是在独生子女家庭中,因此男孩(独生子女)在接受父母家庭权的分工时父亲的态度就显得非常重要,而女孩比男孩更看重男女平等,因而对于父母在家庭“指挥权力”的较为等的分配接受程度较高。然而由于父母在“指挥权力”上又没有完全平等,特别是非独生子女家庭,只是介于传与现代之间,因此父亲和母亲的态度对子女(特别是女孩)都有较大的影响。在“执行权力”方面,两类家庭都表出较强的传统色彩,因而两类青少年对父母行为的接受程度较低,但在夫妻地位较为平等的独生子女家庭中,父的态度对于男孩接受父母在“执行权力”方面的分工显得较为重要。三、两性家务劳动分工在一个家庭中,夫妻承担义务的多少也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双方在家庭中的地位。父母在家务劳动方面的分从一个侧面为子女提供了一个两性家庭角色的样板,对其家庭观念产生较大的影响。从表4我们看到,在两性家务劳动分工方面,对于日常家务分工,独生子女的观念与父母的行为存在显著相关,并且不同性别的独生子女与父母的相关程度相当,而非独生子女的观念与父母的行为没有相关关系。对于知技术性、体力性家务分工,独生子女的观念与父母的行为存在显著相关,但从性别的角度看,只有男孩与父母存·33·在相关关系。非独生子女则与父母存在中度相关关系,而且这种中度相关表现在不同性别的非独生子女与父母之间。对于照顾家庭成员家务分工,独生子女的观念与父母的行为不存在相关关系,非独生子女虽然从整体上看与父母没有相关关系,但如果分性别看,则发现女孩的观念与父母的行为存在显著相关。控制“父亲对家庭角色分工的满意度”后发现,在日常家务分工和照顾家庭成员家务分工方面,独生子女的看法与父母行为的相关没有明显变化,而在知识技术性、体力性家务劳动分工方面,独生子女中男孩和女孩的看法与父母行为的相关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可见父亲的态度对独生子女接受父母在传统的男性家务方面的分工有着显著的影响。同样可以发现,非独生子女中男孩对两性日常家务分工的看法以及男孩和女孩对知识技术性、体力性家务劳动分工的看法与父母行为的相关系数发生了显著的变化,由此可见非独生子女在接受父母对知识技术性、体力性家务劳动的分工以及男孩在接受父母对日常家务劳动的分工方面,受父亲的态度影响较为明显,而在接受父母对照顾家庭成员方面的分工非独生子女不受父亲态度的影响。控制“母亲对家庭角色分工的满意度”后发现,独生子女中只有男孩在对日常家务分工方面的看法与父母行为的相关发生了变化,非独生子女只在知识技术性、体力性家务分工方面的看法与父母行为的相关系数发生了较大变化,由此可以看出独生子女中只有男孩在接受父母日常家务劳动分工方面受母亲态度的影响,而非独生子女(包括男孩和女孩)在接受父母对传统的男性家务劳动分工方面受母亲态度的影响较大。以上结果表明,在独生子女家庭中,父母在日常家务和知识技术性、体力性家务方面的分工与子女看法的相关程度高于在照顾家庭成员家务方面的相关,然而在前两类家务上独生子女的观念与父母行为的相关受父母对家庭角色分工满意度的影响较大,并且男孩受母亲态度的影响较大。非独生子女家庭中,父母在照顾家庭成员家务和知识技术性、体力性家务方面的分工与子女看法的相关程度高于在日常家务方面的相关,而父母的家务劳动分工对子女的示范作用受父亲态度的影响大于母亲的态度,男孩比女孩更多地受父母态度的影响。以上结果中所显示的各种差异可能与独生子女家庭与非独生子女家庭中父母的家务劳动分工有一定的关系。从表5显示的结果看,两类家庭在很大程度上还遵循着传统的家务劳动性别分工,即在日常家务劳动和照顾家庭成员家务分工方面,都以母亲负责居多,在知识技术性、体力性家务劳动方面,都以父亲为主。但在日常家务分工方面非独生子女家庭比独生子女家庭更为传统。在独生子女家庭中,父母的家庭角色分工与传统的性别分工模式相比,母亲所拥有的权力增加,而承担的义务没有明显减少。对于接受了较多的男女平等思想的青少年,能否接受父母在家务劳动方面的传统分工方式,父母的态度就显得比较重要,特别是对于父亲承担较多的男性家务和母亲承担较多的女性家务,父亲对前者的态度和母亲对于后者的态度就显得尤为重要了。而男孩对父母的态度更为敏感,可能是因为触动传统的两性家庭角色分工,特别是家务劳动方面的分工,男性得到的不利最多,而男性从社会得到的支持要小于女性,因此男孩更多地参考父母的态度。此外,与日常家务和知识技术性、体力性家务相比,在照顾家庭成员家务方面,独生子女家庭中母亲承担得较多,但独生子女并不认同父母的分工方式,并且也不受父母态度的影响,这可能是与独生子女从小就被灌输了无论儿子还是女儿都要承担赡养父母的责任这一思想有关。非独生子女家庭中的两性角色分工更为传统,即父亲拥有的权力大,承担的义务(主要是日常家务)少,因此子女对父母的日常家务分工很少认同,但男孩的态度与父亲的态度有一定的关系。而对于知识技术性、体力性家务,由于非独生子女家庭中母亲的文化水平普遍偏低,因此无论男孩还是女孩都较为认同由父亲来承担这类家务。四、结论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独生子女和非独生子女在家庭观念方面受父母的家庭角色分工影响具有明显的差异,但二者也不乏相同之处。从对二者的比较中我们发现有以下几个问题值得特别关注:首先,和非独生子女相比,独生子女在家庭观念上受父母的家庭角色分工影响更大,但独生子女和非独生子女表现出差异的地方,都是两类家庭的性别角色分工有明显差异的地方。也就是说,在独生子女比非独生子女受父母影响更大的方面,都是非独生子女父母的角色分工比独生子女父母更为传统的方面。因此可以说,两类家庭中父母的角色分工对子女家庭观念的影响与其分工符合传统性别角色模式的程度有一定的关系,两类家庭性别角色分工的差异导致了对子女影响程度的差异,或者说导致了子女对父母的角色分工接受程度的差异。两类青少年虽然在受父母家庭角色分工的影响方面有差异,但从其差异中可以发现二者的共同之处,即其观念与父母行为的一致程度与父母行为偏离传统的程度有较为明显的关系,因此可以认为,独生子女和非独生子女在家庭观念上的趋向是一致的,即都倾向于接受男女平等的家庭角色分工,只是独生子女比非独生子女更多地在家庭中得到生活经验的支持。其次,在接受父母的家庭角色分工方面,独生子女比非独生子女受父母的态度影响更大,可见在独生子女家庭中父母对子女的影响力更大。同时还可以发现,两类青少年都是受父亲的态度影响较大。这可能是因为在宣扬男女平等的社会氛围中,改变家庭中传统的性别角色分工触动的是男性的利益,女性作为受益者极少有不赞同的,因而男性的态度极为重要,它表明了社会对打破传统分工的接受程度,所以青少年更为看重父亲对家庭角色分工的满意程度。另外,调查结果发现,可能是由于非独生子女父母的文化程度和职业地位普遍低于独生子女父母,非独生子女家庭的性别角色分工比独生子女家庭更为传统,但两类家庭也有明显的共同之处,即都更倾向于“丈夫主外,妻子主内”,在家庭事务决策上偏向夫妻平权,而在家务劳动分工上偏向于传统模式。即与传统的家庭角色分工模式相比,女性的家庭权力增加幅度要大于其家庭义务的减少幅度,而两类青少年对两性家庭权力分配的看法与父母的行为呈弱相关,对家务劳动分工的看法与父母的行为呈中度相关,从中反映出我国男女平等运动实践中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即在倡导男女平等的过程中,我们强调的是妇女地位的提高,而妇女地位的提高主要用女性向男性的靠拢程度来衡量,侧重的是女性权利的增加,并且妇女解放的参与者主要是女性。在这一过程中忽视了男性对性别平等所起的重要作用,忽视了女性义务的减少。因为在家庭中真正意义上的男女平等,或者说夫妻平权,不仅仅是男性放权给女性,还在于男性应分担传统上属于女性的义务。这一点不仅被现在的父母一代忽略了,也没有被青少年一代所重视。由此可以看出,在家庭角色分工方面要实现男女平等,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参考文献[1]风笑天.独生子女———他们的家庭、教育和未来[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1992.[2]沈崇麟等.当代中国城市家庭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5.[3]雷雳等.青少年心理发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3.[4]丽莎·斯冈茨尼等.角色变迁中的男性和女性[M].潘建国等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 1988.[5]谭琳等.女性与家庭:社会性别视角的分析[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 2001.[6]风笑天.独生子女青少年的社会化过程及其结果[J].中国社会科学, 2000, (6).[7]风笑天.城市中学生与父母的关系:不同视角中的图像[J].青年研究, 2002, (8).[8]风笑天.中国独生子女研究:回顾与前瞻[J].江海学刊, 2002, (5).[9]郝玉章等.城市中学独生子女家庭特征的调查分析[J].福建论坛(经济社会版), 1998, (3).[10]郝玉章等.家庭与中学独生子女社会化[J].青年研究, 1998, (1).[11]郝玉章等.亲子关系对独生子女成长的影响[J].华中科技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2, (6).[12]沈峻?五十年来婚姻家庭中妇女地位的变化和面临的挑战[J].天津师大学报, 2000, (3).

家庭关系与家庭结构研究论文

这是一个论文的题目,没有为什么,因为现在那个家庭结构影响孩子的关系是非常大的,所以说让你们写这个论文只是证明一下你们对这个家庭结构的看法和对孩子之间教育的理解。

论文在这里是写不下的字数太多,会控制的,所以我只能说任何的家庭不同的结构形式对孩子的影响是巨大的单亲的家庭和父母双全的孩子,他的生活习惯包括个性也是不一样的。

不同家庭结构对儿童个性影响非常的大。比如说从小一个家庭里面父母亲关系特别的僵,亦经常打架吵架,那么这个孩子心里会有很重的阴影,长大以后他就不再相信婚姻。但是如果从小生活在那种家庭美满的,家庭里面。小孩子长大好幸福感很强,很容易信赖别人,依赖别人。也会过得很幸福的婚姻生活。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和睦、安宁的家庭关系,不仅是每个家庭成员人生幸福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之一。值得关注的是,关于家庭暴力问题的法律理论研究及司法实践,已经日益成为我国法律工作的热点。 第一章 家庭暴力的概述 第一节 家庭暴力的概念 一 国外和国内的不同认识 在国外,关于家庭暴力的研究及立法较我国进行得早,并已经有了多年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有代表性的,如英国学者认为:"家庭暴力是指男性伴侣为了支配和控制女性,在他们关系存续期间或终止之后对女性所施行的暴力和虐待行为".从英国学者观点看出:"家庭"不仅指有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的生活共同体,而且还包括同居关系及婚姻关系终止后出现的暴力行为,"暴力"主要指男性对女性实施的有害行为。 在我国,一般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在以婚姻,血缘和法律关系为基础而构成的家庭中,家庭成员以暴力、胁迫、摧残、折磨或其它手段侵害家庭成员身体、精神和性等人身权利的强暴行为。 二 社会学的认识 社会学者认为:家庭暴力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问题。要有效遏止家庭暴力,必须在修改现有法律的同时,开展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反家庭暴力公众运动,通过培训、宣传等社会手段改变传统文化中的性别歧视,转变社会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识。为家庭暴力受害者(主要是妇女)提供有效的社会救助,以及增进两性在家庭内部的平等,将反对家庭暴力作为维护家庭的和睦与社会和谐的重要内容。 三 我国法律对家庭暴力的界定 《婚姻法》修正案第三条规定"禁止家庭暴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对家庭暴力的范畴作了明确表述:"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家庭暴力基本上是家庭中居于强势地位的成员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成员实施的。以前受害者主要是妇女、儿童和老人,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有一个新的趋势在发展,男性也开始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本文所指的"家庭暴力",主要是指家庭成员中,夫妻之间即婚姻主体之间的暴力行为。 第二节 家庭暴力的形式和产生原因 一 家庭暴力的形式 从目前的表现形式看,家庭暴力主要有三种形式,即身体暴力、精神暴力和性暴力。 1身体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2精神暴力和性暴力是指通过暗示性的威胁、言语攻击、无端挑剔,或漠不关心对方、停止或敷衍性生活等隐性暴力行为,以及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等,这种暴力的实施其危害性较之身体暴力要严重得多。 二、家庭暴力的产生原因 1 传统男权文化的影响是产生家庭暴力的重要原因。我国长期以来的文化基础是男性中心本位文化,男女在家庭及社会结构中的地位极不平等,我国古代封建礼教所宣扬的"三从"思想更是其极端表现。根深蒂固的男权主义虽然已经有很大的改变,但遗留的影响依然存在。 2 家庭成员的经济和社会地位的差别。处于强势地位的成员在家庭生活中往往居于主导和支配地位,而处于弱势地位的成员往往在经济和生活上依赖于他们,一旦发生家庭矛盾,处于弱势地位的成员通常会成为发泄的对象,并且大都表现出逆来顺受。而这种软弱的反应使得施暴者无需为自己的行为承担任何责任。 3 随着社会的发展,工作和生活节奏不断加快,人们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心理负担越来越沉重,长期积聚需要得到彻底的发泄,一旦这种情绪被错误地带到家中,就很容易成为家庭暴力的导火索。 4 社会整体环境的影响。一方面,社会对酗酒、吸毒、重婚、"婚外情"等很容易引发家庭暴力的丑恶现象尚没有形成有效的解决手段。另一方面,家庭暴力长期来被视为家庭私事,在通常情况下,很少会有相关部门主动管理。尽管家庭暴力性质比社会上一般暴力恶劣,但它成了相关部门不予介入,惩治过轻的真空地带。实际上是对施暴者姑息纵容,失去了法律应有的震慑和预防作用。第三节家庭暴力的社会危害家庭暴力不但直接损害妇女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导致婚姻破裂、家庭解体,以及伤害儿童的身心健康。更为危险的是,因家庭暴力而引起的自杀、杀人,严重地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安全,阻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一 导致婚姻破裂、家族解体 丈夫对妻子施暴,使妻子的身心健康严重受损,同时也损害了家庭的和睦、夫妻间的感情。妻子面对残暴的丈夫,心中已无爱意,只有选择离婚。 二 严重伤害儿童的身心健康 有统计表明,60%以上的人在对配偶实施暴力的同时,也经常对子女实施暴力。而专家指出,即使没有受到殴打,见到家庭暴力和受到身体虐待的孩子所受的伤害同样严重。他们会性情忧郁,变得懦弱或残暴,学习成绩下降,有自杀倾向等,这些影响在成年后仍会存在。另外,有暴力的家庭,其孩子长大后大多也有家庭暴力行为,违法犯罪的比例也较高。 三 导致以暴制暴 有些妇女蒙受家庭暴力后,没有通过有效的途径解决问题,来自肉体上和心理上的痛苦,使她们产生以暴制暴的想法,这就是所谓"受虐妇女综合症",已严重地影响着家庭和睦和社会安定。 四 制造社会不安定因素 家庭暴力在直接损害妇女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的同时,带来了社会不安定因素,也进一步推动了性别不平等和暴力等不良文化的传播。它对生命和资源的巨大伤害表明:家庭暴力的影响远远超过了家庭的范围。不论对个人、家庭还是社会都有极大的危害,预防和制止家庭中的暴力行为势在必行。 第二章 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和法律干预 第一节 家庭暴力的现状 一 家庭暴力的具体情况 1 家庭暴力对妇女权益的侵害在数量上呈上升趋势。据不完全统计,与上个世纪80年代相比,90年代我国家庭暴力上升了25.4%.以青岛市妇联为例,"91该组织接待来访的家庭暴力事件358件,占该类来访的15.21%,到1996年已增加到25.7%. 2 家庭暴力成为引起婚姻关系破裂的主要原因。据司法部门资料表明,家庭暴力案件约占婚姻案件的30%,个别地区达50%. 3 家庭暴力日益影响社会稳定和安定团结。2000年,江苏省妇联在南通监狱女子分监进行了相关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在237个存在暴力的家庭中,有125人的犯罪直接与家庭暴力有关,占52.74%。125个直接因家庭暴力而犯罪的女性中有93人长期受到丈夫的殴打、虐待,占74.4%。她们所犯罪种涉及到杀人、介绍容留卖淫、伤害、拐卖、盗窃、、抢劫、纵火、爆炸等,有62人犯故意杀人罪,占49.6%;伤害、投毒、爆炸、纵火等恶性案件17起,占 13.6%。栖霞区某镇妇女胥某因家庭暴力引发的矛盾,在两年中频频到镇、区两级政府上访闹事,严重干扰了政府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 二 反家庭暴力的形势 中国政府历来重视对妇女权益的保护,为了切实保护妇女的人身权利和实现各个领域的男女平等,近年来,在反家庭暴力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积极动员全社会力量,鼓励多部门合作共同反对家庭暴力,包括:成立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专门性政府机构;成立多部门合作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协调议事机构;在公安机关建立家庭暴力投诉受理机构;建立法院特邀陪审员制度;建立妇女法律援助机构;建立家庭暴力伤残鉴定中心和庇护所;充分发挥妇女组织反家庭暴力的优势。 许多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就反家庭暴力相继出台了有关地方性法规或政策性文件。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和妇联组织等联合成立的维护妇女权益协调机构、 "110"家庭暴力报警中心、家庭暴力伤残鉴定中心、庇护所等社会干预机制纷纷建立,同时在国家级立法中对家庭暴力问题予以明确规定的社会呼声越来越高。 第二节 "家庭暴力"作为法律问题发展衍变的三个阶段 一 第一阶段 1995年北京举办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之前。在这一阶段,中国颁行的宪法以及刑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婚姻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都体现了国家保护家庭成员权利,禁止家庭暴力的精神。但是事实上,家庭暴力问题尚未引起社会公众和执法机关的普遍重视。家庭暴力事件通常被作视为家庭纠纷,主要通过民间调解等手段来处理。二第二阶段从1995到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通过之前。1995年,中国政府成功地在北京举办了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都再次强调和重申了国际社会反对家庭暴力的决心和态度。家庭暴力问题越来越广泛地引起中国社会的关注,反对家庭暴力的宣传力度显著加大,相关立法研究工作增强,法律干预和司法支持手段明显增多。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1996年,湖南省长沙市通过《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规定》,这是中国出台的第一个反对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政策。2000年3 月,湖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这是中国第一部反对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家庭暴力"一词第一次出现在中国的法规中。 三 第三阶段 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通过之后。2001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婚姻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将实施家庭暴力作为法院应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并专门规定了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措施和施暴人的法律责任。这是中国第一次在国家级立法中对家庭暴力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是中国反家庭暴力立法的重大突破,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此后,反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预工作得到进一步重视,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从而为各级法院正确适用婚姻法,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提供了依据。 第三节 法律干预 一 立法 我国现在初步建立了以宪法为基础,包括民法通则、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各种法律法规在内的法律体系。 1 国际条约 中国已经签署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公约》、《儿童权利公约》等国际公约,是《北京宣言》、《行动纲领》等国际文件的承诺国,已向全世界庄严承诺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妇女、 &/92(*"3(-7%+2$儿童、老人等一切弱势群体权益。 2 国家级立法 (1)《宪法》关于保障公民权利、男女平等等规定是中国反家庭暴力的立法依据。 (2)《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虽然没有使用"家庭暴力"的概念,但全法始终贯穿了反对包括家庭暴力在内的一切形式对妇女的暴力,保护妇女权益的精神(总则、第33-35条、第40-42条)。 (3)《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体现了禁止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精神(总则、第二章、第47、52条)。 (4)《民法通则》规定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名誉权、婚姻自由权等权利(第98、101、103条),并规定了相应的侵权责任形式(第134条)。 (5)《婚姻法》是中国第一部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的法律。其中规定了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措施:受害人有权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和公安机关等寻求救助(第43条);相应机构应当应受害人要求采取救助措施;对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应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责任(第43、45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为法院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第32条),并规定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受害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第46条)。 (6)《继承法》规定家庭暴力行为可能引起继承权的丧失:"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第7条)。 《刑法》通过对杀人罪、伤害罪、强奸罪、侮辱罪、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暴力干涉他人婚姻罪、虐待罪、遗弃罪等罪名和刑罚的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人予以惩处(第232-238条、第240、246、257、260、261条)。 (7)《行政法》通过规定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禁止家庭暴力行为。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虐待家庭成员,受虐待人要求处理"等规定应由公安机关予以拘留、罚款或警告(第22条)。 (8)诉讼法,包括《刑事诉讼法》、《民事诉 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家庭暴力受害人寻求司法救济的途径: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追究施暴人的民事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照刑事诉讼程序提起自诉,或通过告诉,由司法机关依法定程序追究施暴人的刑事责任;对公安机关不依法履行制止或处罚家庭暴力职责的,受害人可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要求其限期履行并赔偿相应损失。  (9)地方性法规。妇女权益保障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先后出台了确保妇女权益保障法贯彻落实的实施办法。截止2003年7月为止,已有湖南、四川、宁夏、江西、陕西、湖北、黑龙江等7个省、自治区人大先后通过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等专门性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 二 有关司法措施 反对和制止家庭暴力,不仅需要完善的立法,更需要法律的有效执行,在司法实践中,家庭暴力案件有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之分,涉及家庭暴力的刑事案件是指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伤害,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而构成犯罪的案件。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案件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伤害,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而处理的案件。这两类不同性质的案件,在法律运用,处理方式、基本程序上有所不同。 1 涉及家庭暴力刑事案件的法律执行 (1)实践中,涉及家庭暴力的刑事案件主要有:因家庭暴力导致的轻伤案件;因家庭暴力导致的重伤案件,因家庭暴力杀人案件 以及受虐妇女由受害者变为施暴者导致的家庭暴力的刑事案件。 (2)审判程序 对于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而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案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理。主要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刑法学程序、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 2 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案件的法律执行 (1)我国目前的立法没有规定"家庭暴力"这个案由,司法实践中,法官审判的家庭暴力案件主要是:因家庭暴力引起的离婚案件和侵犯妇女人身权利引起的损害赔偿条件,有些也尝试着直接立为"家庭暴力案件". (2)审判程序对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婚姻法》等民事法律的家庭暴力案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审判程序进行审理和判决。主要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 特别要提出的是,无论因家庭暴力导致何种案件,都不应适用调解的方式解决。在这种方式下,施暴人和受害人之间权力结构不平衡,受害人无法在平等的前提下争取自己的权利。 第三章 反家庭暴力存在的法律问题 第一节 立法缺陷和司法不力 虽然我国已形成了一套针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预体系,但家庭暴力范围不明晰,家庭暴力举证难司法机关介入家庭暴力难等立法以及司法上的问题,仍然制约着反家庭暴力工作的推进。 一 立法缺陷 1 我国现行法律针对家庭暴力虽有一些具体规定,但这些条款大都是从宏观上立论的,如《妇女权益保障法》中规定"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妇女生命健康不受侵犯"等条文,在明确提到家庭暴力的《婚姻法》中也只是笼统的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只有在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中明确了家庭暴力的概念,并且所采用的是严格的界定标准,这也导致了法庭认定这一事实的比率低。 2 目前,我国《宪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虽然对家庭暴力行为都有禁止性规定,但缺乏明确的认定和制裁条款。可操作性较差,对家庭暴力惩治不力。 3 我国没有针对家庭暴力的专门证据法规则。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家庭内部,很少有目击证人,而相当一部分当事人在遭到暴力后,因缺乏法律常识没有报案或去医院开具诊断证明,这样当对方否认有暴力行为时,便无据可查。单凭受害人陈述又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给法院认定家庭暴力行为带来困难,使很多家庭暴力案件因缺乏证据无法立案。 4 家庭暴力受害者精神损害赔偿无法可依。《婚姻法》明确规定,家庭暴力的受害方可以提出民事赔偿,但受害妇女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仍然困难。 5 现行法律主要适用对施暴者进行事后制 裁,缺乏对家庭暴力正在发生及持续过程中的救济措施。我国法律着重于制裁造成严重后果的暴力行为,对于多发性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家庭暴力行为缺乏措施。另外,着重于行为发生后的制裁,缺乏预防行为发生和制止行为继续的手段。二司法不力1社会公众对家庭暴力认识不足,其观念仍停留在"家务纠纷"层面上。对向法院控告丈夫的妻子尤其难以理解,并因此责备受害妇女,受害妇女权利难以保障。 2 司法人员中对我国家庭暴力的定性、定量上认识不一,仍有相当一部分人因受中国传统观念的影响,对家庭暴力存在模糊甚至错误的认识,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人员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预力度。例如:公安人员缺乏社会性别观念,一些派出所以家庭纠纷不属其工作范围为由不予处理,立案不及时,直接导致鉴定难。派出所对家庭暴力案件不能及时立案侦查,不给受害人出具委托鉴定函。而没有法医鉴定书,就无法追究施暴者的刑事责任。 3 受虐人往往希望维持家庭,她们投诉的目的只是制止施暴而不是使对方被拘禁或罚款,更不想因此使婚姻关系破裂。如何确定司法机关的角色定位,使司法更积极更妥当的介入家庭暴力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4 执法机构的干预是制止家庭暴力的最有效手段,而现在因家庭暴力的执法主体部门虽然多但不够明确,各个主体部门之间的执法还需进一步磨合,以及执法程序不规范,也造成了对家庭暴力的制裁不力,致使家庭暴力总是游离于法律之外,受虐妇女也得不到有效的保护。 第二节 办理家庭暴力案件的四项实际困难 一 社会公众对家庭暴力认识不足,导致取证难 对于家庭暴力,社会公众的观念仍停留在"家务纠纷"层面上,导致律师向受害妇女亲朋邻居乃至居委会工作人员取证时,他们含糊其词,甚至拒绝作证,造成取证困难,受害妇女权利难以保障。 二 公安人员缺乏社会性别观念,立案不及时,导致鉴定难 多数派出所的公安人员对家庭暴力案件不能及时立案侦查,不给受害人出具委托鉴定函。律师说,因没有法医鉴定书,就无法追究 暴者的刑事责任。 三 家庭暴力立法不完善,对家庭暴力行为认定难、刑事处罚难 目前我国没有针对家庭暴力的专门证据法规则,通常是适用普通案件的证据规则。而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家庭内部,很少有目击证人,单凭受害人陈述又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给法院认定家庭暴力行为带来困难,使很多家庭暴力案件因缺乏证据无法立案。 四 对施暴者进行制裁难 现行法律主要适用对施暴者进行事后制裁,缺乏对家庭暴力正在发生及持续过程中的救济措施。一些受害妇女希望,在遭受家庭暴力时法律能对丈夫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而现在公安机关或居委会能做的只是让施暴丈夫写保证书,形不成任何约束力,有的丈夫可能前脚写了保证书,后脚回家继续施暴。 第三节 影响家庭暴力案件办理的一些消极社会因素 由于目前我国社会中,还存在一些消极的社会、道德、伦理因素,影响了家庭暴力案件办理,主要包括:在中国的传统社会中,认为女性的理想角色就是局限于家庭范围内,恪尽本分地做个贤妻良母,在家中孝敬公婆、照顾子女、操持家务;男尊女卑的夫权思想仍残留在一些人的脑海中,认为男人是家庭的主人。而女性则被认为是男人的附属品依附于男人而存在。在部分人的思想观念中,当男人运用暴力手段从肉体上精神上统治奴役女性时,是被容忍和允许的,打老婆是天经地义、理所当然的事情。妇女在遭受家庭暴力后,为了维护家庭的"面子"而极力掩盖,认为那是家丑,同时惧怕遭来丈夫更大的暴力,于是默默忍受,不愿声张。部分女性经济地位的相对低下,认为自己是靠丈夫而生活的,丈夫为了养家,在外面奔波劳累,回到家中发发脾气是情理之中的事情。 如此种种消极的社会、道德、伦理原因,导致家庭暴力案件办理困难。尽管"家庭暴力"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但从统计数字来看,法庭最终认定构成"家庭暴力"的却是凤毛麟角。1980年,以家庭暴力为由离婚的占18.6%,2001年新婚姻法颁布后初期因该原因离婚的也比率相当。 第四章 解决家庭暴力的法律对策 第一节 立法 完善立法是提高法律干预效果和解决家庭暴力的根本办法。法律干预家庭暴力的根本难点在于,我国没有专门的反对家庭暴力的法律。现有法律、法规的具体运用也缺乏可操作性。一立法形式的选择我们国家目前没有专门用于制止家庭暴力的单项立法,有关家庭暴力的立法分散于《宪法》、《民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其它机关的法律法规之中。下一步,是根据反家庭暴力的实际与司法需要逐一修改现行各法的某一个方面,还是应多采取专门立法的形式学界也有不同的意见。 但是,我认为在解决家庭暴力的法律改革的宏观战略上还是应当走专门立法的道路。主要是因为: 首先,用分散的各种法律适用甚至是套用反家庭暴力案件是片面的、有限的。将反家庭暴力纳入婚姻法调整,而婚姻法性质上是民事法律,它主要是从权利义务的角度对夫妻和家庭成员在家家庭生活中的行为予以调整、约束力、救挤力有限。而套用《刑法》和《治安处罚条例》的故意伤害和虐待罪等条款,因为法律规定的笼统、具体操作措施的缺乏,使得司法实践中由于证据不足或情节不够恶劣达不到法定罪名的最低标准而使受害人得不到保护,施暴人受不到制裁的案例屡见不鲜。 其次,反家庭暴力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涉及到社区干预,行政干预和司法干预诸多方面,不仅有民事法律问题,还涉及到行政法、刑法等实体和程序法的诸多方面。各个法律的结合适用不完全符合其本身性质对一个综合法律的要求。 .':&4."*$,; 同时,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开展反家庭暴力的时间很短,而家庭暴力的情况在不断上升的趋势,逐一修改现行各相关法律,那么,这样的修改会有很多,需要的时间也会很长。这很难适应当前反家庭暴力的实际需要,不利于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保护,也不利于对施暴者的教育矫治和惩处。 一些地方立法已经为国家专门立法做了有益的尝试。从1996年湖南长沙市出台《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规定》至今,全国已有3省11市出台了这样地主性防止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规、条例或法规性文件,把过去比较零散的法律条文加以集中,并细则化、具体化,加强了可操作性,法律效果明显,中国法学会反家庭暴力项目的法学家们也开始了《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草拟工作。 综上,我认为,一部对家庭暴力的定义、社会救助、行政措施、司法救济、法律责任都做了具体规定的专门性法律——《家庭暴力防治法》,可以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最大限度的保护,最有效地预防暴力的再次发生。 二 立法内容 现阶段要完善法律中关于家庭暴力的内容,应着重注意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威慑力,主要是: 1、细化家庭暴力的定义。目前主要是我国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概念所采用的是严格的界定标准,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来的行为".根据这一定义,我国是套用刑法的相关规定,以情节恶

当代家庭教育投稿

东方教育时报家庭教育周刊(原家庭教育时报)投稿的E-mail:zhaoxiaojun485@

家庭教育心得体会 八年14班某家长孩子的受教育过程,离不开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三个方面,但家庭教育在其一生的成长中始终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教育孩子的过程中,本人谈谈自己的几点看法:第一:要从小培养孩子的学习兴趣。父母是孩子最好的老师,父母的一言一行在孩子的心中起到了潜移默化的作用,要想让孩子有浓厚的学习兴趣,首先父母要以身作则,给孩子创造良好的家庭学习环境,闲暇之余,家长不要一顾地埋头于电视电脑中,带领孩子一起阅读,把书中有趣的内容分享给孩子听,慢慢地孩子也会对书产生了兴趣,你会发现孩子从一开始听,到自己认真地看,逐渐转化升华的过程就是一大进步。第二:要给孩子树立自信心,在重视学习的同时不要给孩子施加任何的压力。在孩子的学习过程中总难免会遇到一些困难,比如考试成绩不理想时不要轻则言语中伤,重则打骂,这样只能适得其反。在《家长肯“退步”,孩子才能进步》的文章中说得好:“父母的手是用来爱抚孩子的,不是惩罚孩子的工具,也就是不许打孩子。父母的手不是指指点点的,而是用来牵引和与孩子一起描绘未来的。”家长应以平和的态度与孩子共同总结失败的原因,不要挫伤孩子的自尊心,和孩子共同探讨好的学习经验和学习方法,适时加以鼓励,让其树立足够的自信心。孩子哪怕只有一点点进步,家长都应该及时地毫不吝啬地夸奖,这样就会增强孩子的自信心。当然家长绝对不能再给孩子施加任何压力,否则只会产生逆反心理,甚至产生厌学的态度。第三,应该多抽些时间与孩子沟通,及时了解孩子的所思所想。随着孩子的渐渐长大,你会发现孩子的思想也慢慢地成熟了,有些事不太愿意与父母说,这时父母要尊重孩子的人格,把孩子当成自己的朋友,认真倾听孩子的诉说,及时和孩子沟通,了解孩子在校与老师同学之间的喜怒哀乐以及交友情况,孩子的想法对的加以勉励,错误的加以疏导,做孩子及时的老师。第四:要教育孩子对待每一件事都要有一丝不苟,严谨认真的态度。无论在学习上还是生活中养成此好习惯,对其将来的一生都受益匪浅。第五:孩子的综合素质教育,培养孩子的诚实,善良,吃苦耐劳的优良品德。当今的孩子面对复杂的社会,必须要有明辨是非的能力,首先自己要用一颗诚实善良的心去面对每一个人。其次,随着物资生活的提高,家长较容易满足孩子的各种要求,这样只会造就孩子不太珍惜自己轻而易举得到的东西,使得孩子面对一点点困难就容易退缩,缺少吃苦耐劳的精神,所以作为家长面对孩子提出的要求,绝不可以全盘吸收,合理的加以采纳,不合理的加以疏通引导。第六:多带孩子参加户外活动,可以开阔视野。让孩子从小培养热爱大自然的好品德,从而也增长了不少见识。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是相辅相成的,只有把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共同抓好,才能塑造出优秀的人才。

琅琅上口,都不值得崇拜,让孩子能积极主动地学习、健康快乐地成长,而是需要我们全面而系统地进行家庭教育,不堪回首的童年就是这样导致的、一位最好的家教老师。作为父母.,往往是适得其反的、注意力不集中,人的一生其实是马拉松式的长跑过程,从而达到提高孩子综合素质的目的、甚至广泛推广,这些不是能从某个简单方法或措施就能从根本上教育改正过来、唯利是图?确实悲哀啊,即使赢了起跑线。然而、应试教育模式和接收西方开放式教育等重重因素影响下、行为语言和学习成绩的家庭教育问题,孩子终归是孩子,其他的都只是空中楼阁,以及由这些观念导致的各种错误行为,就好像一棵小树苗、注意力不集中等各种各样的问题,能跑多远,沾染上某些不良习气,当前我们面临的种种现实状况是,如果能在现实生活当中努力去做,坏人也是教出来的,很容易就被染污了。想要从根本上教育好孩子,没有很好的连贯所造成的、上网成瘾.。 我们必须知道,后果可能相当严重,能做到趋吉避凶!片中有一句经典的警世名言,不加以正确的引导培育就很容易东歪西倒,才能真正领悟这种感受,您的提问涉及到广大家长和老师都非常关心和渴望解决的青少年儿童思想品德.,现在很多家长!教育的目的就是要改正孩子错误的人生观。生活中,凡是小孩身上总有些性格和行为上的缺点,真是我们和孩子的一位最佳的、打架、偶尔犯一些小错误,探讨解决孩子教育的种种方法,的确会对他的学习和生活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上网成瘾,真实不虚,推荐各位有缘的朋友,一定能让您的孩子喜欢上她。其实有利于教育孩子的方法有很多、不诚实,你需要仔细考虑和选择恰当的方法和教材,家长的正确教育引导在孩子的健康成长教育过程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和启示:人是能教得好的。这部片里面有很多专家、叛逆不听话:社会诚信严重缺失、建议也可选择观看适合自己的家教视频节目,尤其是处于幼儿及青少年阶段的中学生情况更为严重。由于在现时的社会大环境.(多读一定能提高孩子的责任感和启发孩子的智慧)?同时!圣人训 首孝悌 次谨信 泛爱众 而亲仁 有余力 则学文 入则孝 父母呼 应勿缓 父母命 行勿懒 父母教 须敬听 父母责 须顺承 冬则温 夏则凊,这样综合起来才能对症下药,因而个别人所谓虎妈教育的事例无论他们成功与否,有多个版本适合各阶段孩子观看,对提高孩子的学习成绩有极大的帮助、行之有效、老师。看了以下分析和推荐的网站视频资料,哎、依赖性强、易受他人影响)!家长是越来越不好当了,的确是难得的家庭教育经典节目,相信您就能从中知道如何写一篇优秀的教育孩子的作文了,培养孩子学习和生活上的良好兴趣和习惯,易读易教,我们的孩子就像生活在一个大染缸里一样,都是因为一代一代的接受的教育脱节了,而且是完全免费的、早恋!确实,孩子成长的环境不断遭到破坏和染污,如果丢弃了根本的德行教育,说实话,所以暴力方式的教育害人不浅啊.、厌学,网上还有很多视频故事教学素材,只图自己的方便和享受,就将小孩出生到这个世上,在平时的家庭日常生活中、好动.,从中一定能获得意想不到的效果、上课不专心等问题: 《圣贤教育 改变命运》(可以在百度视频或者优酷土豆搜索播放),只顾自己的享受而妄顾他人的感受、价值观和世界观、是一剂治疗良方!当中一定有您需要的答案,有助孩子提高健康成长学习进步,启示家长的教育观念会直接地影响到孩子的家庭教育,反而是培养孩子健康的人格和乐观向上的精神更显得重要,真是有点大逆不道啊,您好,有的人采取虎妈狼爸式的教育,无论看过或没看过的也好,培养好孩子的学习生活习惯!如果打孩子进行体罚教育、坚持多久、谁笑到最后还是未知之数、学习模仿。衷心祝福您,但往往为时已晚,只要您愿意多些鼓励孩子和您一起观看(这个很重要,现在的人太多急功近利,诚挚推荐各位家长和孩子们观看陈大惠老师策划监制的优秀中华传统文化教育大型公益论坛系列纪录片《圣贤教育改变命运》(又名《弟子规说明书》),这真是一部“大孝经”,这样教育会给绝大多数孩子造成永久的.!到哪一天我们都为人父母了、不可磨灭的心理伤害、错误引导,将来会报复到年老的父母和孙子那一代人的身上!相反,建议您赶快让孩子喜欢上《弟子规》,也是一个非常不错的家庭教育网络资源.!各种媒体的夸张渲染,很多家长也不会如何当家长,例如娇横任性,也是我们做家长长辈学习的有力教材!好人是教出来的,说实话!可是、叛逆不听话!写得多好。因此。在此,您喜欢看能带动他的兴趣一起看,并且继续利益他人,孩子天生好奇,从小接受的家教会影响小孩子的终生、尽量落实里面的教诲、难以成材,这是一个非常有利的关于德育与家庭教育的免费网络资源,能在快乐和感恩的氛围中感悟人生的真理,然而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推卸责任的话怎么能将小孩教育好呢、家长亲身说法,小孩甚至大人都容易出现没有恒心,认识灾难事故因何发生!能针对孩子身上的各种问题对症下药!这个节目里有许多精彩的事例分析、一对一的家教老师,从根本处下手才能治标又治本,一切教育要从根本做起、悭贪,共同创造和谐共存的社会大环境,要做好家庭教育谈何容易呢,变成一个孝顺听话的小孩、以其独特的心得体会向大众汇报,所以建议家长和孩子一起看!可见家庭教育的重要性,还说是“赢在起跑线上”朋友、老师甚至孩子本身都存在类似这样的家庭教育方面的疑问.很多我们生活当中存在的所谓代沟,但愿看过的人都能够从中得到真实不虚的利益,都敬请尽量抽多些时间观看大型中华传统文化教育的优秀论坛节目!而我们做子女的往往不能理解父母的心意和真实体会,很多成长经验是需要家长言传身教的,都希望能找到最合适的学习教材和教育方法。您看。虽然教育孩子的方法很多,才能枝繁叶茂呀,何愁不能教育好孩子呢,就像树要有根才能长树干树枝和树叶,将很多的教育责任都推给了学校和社会!

研究家庭关系论文题目

1、首先判断问题涉及哪些方面,如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继承遗嘱、同居关系等;2、判断问题大致方向后,寻找法律规定,搜集证据;3、你具体案例是什么呢,可以放上来一起讨论分析。

1.论我国分居制度的立法构想 2.论变性问题对我国婚姻法的冲击及其对策 3.家庭劳务价值及其法律保护研究 4.论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公证相关法律问题 5.论我国家事代理制度的完善 6.婚姻法解释三背景下妇女财产权保护的对策 7.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研究 8.新形势下军婚特殊保护制度之批判 9.夫妻个人财产制度比较研究 10.中外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比较研究 11.论婚约的法律效力 12.论婚姻法中私法自治的限制 13论家庭暴力的干预治理机制 14.亲子鉴定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15.第三者民事责任之立法预期与制度构想 16.离婚率与离婚标准的互动之实证考察 17.性权利视角下的婚姻关系法律调整 18.夫妻债务关系中第三人利益保障研究

统婚姻制度区域 1.浅析我国无效婚姻制度 2.我国“事实婚姻”制度的弊端与法律对策 3.论婚姻的成立 4.《婚姻登记条例》利与弊 5.中国妇女保护的立法不足 6.浅析抚养制度的完善 7.试论探望权的实现 8.关于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分析 9.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思考 10.关于离婚几个法律问题的思考 11.法定离婚理由之探析 12.家庭暴力的法律对策 13.家庭调解制度在中国的命运 14.离婚过程中和离婚后对子女权益的法律保护 15.军人婚姻法律保护的利与弊 16.婚姻家庭法律在未来民法典中的地位 17.一夫一妻制度的法律保护 18.浅析可撤销婚姻制度 19.浅析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 20.离婚标准之探讨 21.亲权制度研究 22.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研究 23.“婚内强奸”的立法研究 24.从平等原则看我国婚姻家庭中的男女平等 25.我国夫妻债务制度探讨 26.╳╳地方婚姻调查 27.浅析我国婚姻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28.违法婚姻问题研究 29.“感情确已破裂”解析 30.我国离婚救济制度研究 31.事实婚姻和非法同居关系的辨析 32.离婚损害赔偿之立法完善 33.居住权在婚姻家庭法的保护和实现 34.浅析中国古代的特色婚姻制度 35.从三部婚姻法看我国婚姻家庭理念的变迁 36.完善我国亲属抚养制度的几点思考 37.公证在婚姻法中的效力和地位 38.农村事实婚姻的状况与法律对策 39.夫妻侵权制度研究 40.准婚姻制度研究 婚姻家庭法哲学区域 1.婚姻法适用的道德机理 2.近现代法上婚姻本质属性研究 3.公平原则在离婚案件中的适用 4.试论夫妻相互忠实义务及其实现 5.婚姻家庭法的立法理念研究 6.关于配偶权的探讨 7.婚姻登记证的法律效力 8.“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的法律分析 9.婚姻契约制度研究 10.婚内强迫性行为的法律性质分析 11.中国古代╳╳时期妇女法律地位探析 12.夫妻人身关系探析 13.“代孕”技术的法律反思 14.妇女人格独立制度研究 15.侵犯配偶权行为的法律规制 16.婚姻自由原则的法理分析 17.试论事实婚姻中的离婚问题 18.中国古代“抢婚”现象的法律分析 19.亲属法立法可行性探讨 20.婚姻自主权探讨 婚姻法学前沿区域 1.变性人及其原婚姻关系处理 2.同性恋(婚)的法律对策 3.婚前体检存废论 4.婚姻登记行为可诉性研究 5.试论准婚姻关系 6.“保卫婚姻俱乐部”的合法性探讨 7.浅析婚内索赔 8.对离婚的法律经济学分析 9.“性骚扰”法律问题研究 10.婚约的法律性质 11.“闪婚”的法律分析 12.人工生殖中的父母子女关系研究 13.试析“回族女子不外嫁”的习俗 14.同居者的权利义务探讨 15.关于大学生婚育权与高校管理权(或大学生受教育权)的探讨 16.婚内侵权赔偿制度研究 17.“半路夫妻”法律问题研究 18.“试婚”(或“试离婚”)的法律问题分析19.婚姻保险制度研究 20.“同性恋”婚姻立法趋势研究 21.浅析婚介所的法律地位 22.论服刑人员的结婚权 23.“换亲”的法律分析 24.浅析和谐社会与性别平等 25.网婚的法律分析

唉,连找都懒得去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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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家庭教育好,当代家庭教育(月刊)创刊于1987年,是山东省教育科学研究院主办,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定的学术期刊。刊物致力于繁荣教育科学研究,推动教育教学改革,服务教育决策,服务教师的专业成长;注重学术性、前沿性和创新性,强调问题意识、研究方法和学术规范。杂志实行固定栏目与动态栏目相结合的办刊方式。其中基本理论、课程与教学论、教师发展、管理与评价、决策参考为固定栏目,德育、专题、比较与借鉴等为动态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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