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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查重显示一稿多投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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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查重显示一稿多投的后果

一般来说,前者会影响版权问题,后者则可能会因为疑似恶意投稿而被取消资格,都不是什么好结果。

不过如果一份稿子投给不同杂志社或者征文单位,可能在采用时带有选择性,你可以根据对方给出的不同酬劳而选择最终把版权给哪个。一稿多投

“一稿多投”是指作者把自己的作品同时或者先后发给不同的出版社或其他媒体,即多次使用同一作品的行为,是著作权法赋予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在当今网络时代,不准一稿多投是落后文化,势必影响信息传达。现阶段,是应该根据新形势制定新用稿原则的时候了。

一般来说,前者会影响版权问题,后者则可能会因为疑似恶意投稿而被取消资格,都不是什么好结果。 不过如果一份稿子投给不同杂志社或者征文单位,可能在采用时带有选择性,你可以根据对方给出的不同酬劳而选择最终把版权给哪个。一稿多投“一稿多投”是指作者把自己的作品同时或者先后发给不同的出版社或其他媒体,即多次使用同一作品的行为,是著作权法赋予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在当今网络时代,不准一稿多投是落后文化,势必影响信息传达。现阶段,是应该根据新形势制定新用稿原则的时候了。一稿多投现象产生的原因有以下几种:(一) 法律无明文禁止一稿多投我们经常在媒体上看到关于例如“对一稿多投的稿件一经发现,不发稿酬”的声明,这让笔者不明白,既然录用了人家的作品几已经证明了该作品符合出版和报道宗旨,并以发表的方式肯定了作品的优劣,即接受了作者关于发表的授权,就应该给予稿酬。实际这种声明类似于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其法律效力是要质疑的。《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当事人地位平等,合同订立必须遵循自愿公平原则,其中还特别强调,“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因此,此声明只是一种行规,违反了法律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规定。从权利和义务一致的法律原则上认识这一问题,我认为,既然出版机构有权利对一些好的作品多次反复再版,作者自己就更应该有权一稿多投。甚至还可以反过来,只有在法律肯定作者有权一稿多投的前提下,才能赋予出版机构再版的权利。(二)编辑期普遍较长,作者权益得不到保障现在多数报刊包括某些网站都规定:来稿一律不退,愈三个月未见采用通知,作者可自行处理。在这种情况下,作者不能及时收到编辑的确认信件也是导致一稿多投的重要原因。学术论文并没有很强的时效性,一篇稿件上半年可以发,下半年也可以发,但对于一些时效性很强的(如杂文、评论)的稿件,如果投出去后石沉大海,杳无音讯,别说三个月就是拖三天,恐怕也会成为明日黄花。作者的心血也因为“过期”而作废。所以,无奈之下,大多数作者被迫选择一稿多投,不是故意想多挣些稿费,而仅仅是希望把辛辛苦苦写出来的稿件发表出来而已。(三)中国的学术评议制度和渗透在学术界的“关于人情”风气相信包括各编辑人员在内的“文人”,都有过面临晋升职称、教授、拿学位等要发文章的经历。以教育界为例,研究生博士生的顺利毕业,其中一个主要的条件就是论文的发表。试想,中国的博士三年毕业的大有人在(至少四年基本上都可以毕业),手头没有6、7篇文章不能毕业。屈指可数的几家省级、国家级刊物成了文人争夺的战地。在这种制度下,一稿多投既然可以极大的提高论文产出,又怎么能不受学生老师们的“厚爱”呢?另外,由此产生的学术腐败同样逼迫着多数作者一稿多投。许多教授导师都有着自己独特的“学术圈子”,也大都担着某某杂志报刊的主编、编委,发文章毫无障碍。那么,对于大部分“硬关系”的导师、学生,就不得不选择一稿多投这个终南捷径,希望“大面积播种,总有一个地方开花”。坏的制度可以使坏人更坏,也会使好人变坏,打击个别人的学术腐败,其最终目的还是要建立健全一个好的学术监督和评议制度,否则其结果就如我们政府的每一场反腐败斗争---斗争越严,腐败分子却越多。(四)编辑及媒体的不负责任首先,对于一篇好的作品,媒体之间会频繁转载,而极少会主动付费给作者。出版社拥有无数次的使用权,而相反的作者只有一次,面对“不能一稿多投”的行规,作者的权利又在哪里?难道就在于千方百计地去寻找全国乃至全世界未经许可使用自己作品的事实,然后再到法院去索赔?孤身一人的作者面对众多的出版机构显得苍白无力。与其被多家报刊转载而得不到权益保障,到不如自己一开始就一稿多投,这无疑是很多作者一致的想法。所以,要解决一稿多投的问题上,除了一味的谴责作者,要求作者自律之外,媒体同样应该自律。在刊登和转载文章时,做到充分尊重作者的权益,及时主动的给予联系和付款。第二,作为报刊、杂志的编辑,如果无法防止作者一稿多投,那至少可以防止一稿多发。一篇稿件的出笼,往往要经过好几个编辑的手,只要每个人都经常关注和浏览别家报刊的文章,防止一稿多发就不是难事。况且,也有益于取长补短,提高自身水平。

看单位的情况而定,除了版权问题,还严禁一段时间内不得投稿,比如3年

要承担版权的后果的!!!!

已经发表期刊查重显示一稿多投

不会一稿多投

一般期刊都是不让一稿多投的,您这发表两次还需要交两回版面费,如果这两本期刊上不同的网还行,如果都上知网,可能因为查重高会都给您撤回来,你可以跟其中一家期刊说不要上网,这个应该就可以了。

换一个论文题目不可以投其他期刊。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显示:换一个论文题目投其他期刊属于一稿多投,期刊是会查重的,期刊不查重,后续被人查到也会是学术不端。

论文一稿多投的后果

首先,原则上来说,一稿多投是不允许的,也是会让各个期刊杂志社记恨的。特别是在核心领域,但是在普刊范围内就还好,但是你不能一稿多发。

一般来说,期刊在你投稿的时候,会给你要求请勿一稿多投,特别是核心,他们会在检测过程中发现的,甚至会碰到同一篇文章被两个或多个期刊送到一个审稿人手里而被发现的情况。但是实际呢,有很多作者会一稿多投,有些是故意的,有些是被迫的,因为核心审核周期太长,有些期刊你投过去还会给你个答复,告诉你他们收到文章了,并且告诉你三个月内不要另投,有些期刊则是投过去连个答复都没有。

不建议一稿多投,但如果要改投,最好及时联系下第一次投稿的期刊,询问下情况。

一稿多投后果不严重。

不提倡一稿多投只是新闻出版机关的业类的限制规定,作为新闻稿件限制不是很明确的,一般是限定本报的采编人员不准一稿多投,而对社会上的作者或编外的通讯员是不限制的。即使限制也还没有上升到立法层而的法律后果或处罚后果,最多只是内部批评或考评了会扣出相应的分值。

在选择投稿一本期刊时有一些因素值得考虑:

其中之一是出版速度。从论文被录用到正式出版这段时间的长短通常反映了期刊的出版频率。例如,月刊出版的时间间隔肯定比季刊要短。

有时候向同行了解一下他们对你心仪期刊的感受也会有帮助。另外,在投稿前你应了解一下某一期刊是否先出网络版;如果出,速度有多快。

不能。原则上不要一稿多投,但是如果想提高命中率,也分技巧。你可以等多久没回复就继续投稿,或者分三个类别,一个是级别高的,一个是保底能差不多通过的,错开时间。如果你时间着急,也可以找淘淘论文网这种机构给快速发表。

论文一稿多投会被发现吗一稿多投不但会被发现,还会被认定为学术不端。一稿多投是学术界明令禁止的学术不端行为,同时投稿或者在一家杂志社还没有明确拒稿的情况下再投稿这些都是一稿多投,一稿多投对杂志社来说影响非常不利,因为涉及到版权问题,严重的会给杂志社惹来官司,所以杂志社对于这种行为向来是严查的。杂志社发现一稿多投的行为后,还可能会通报作者单位,对作者的个人发展是极为不利的,所以一稿多投的行为作者一定要杜绝。

论文一稿多投后果严重吗

一稿多投有以下几种后果:

1、一稿多投的论文,在审稿期刊可能会被发现,专业相同的期刊,可能会邀请同一个外审专家,同样内容的多篇稿件到一个人手里,外审专家就会直接给杂志社拒稿建议,那时候还可能被列入学术黑名单,一批杂志社就不会录用,甚至是根本不会审稿你的论文。

2、一稿多投的论文如果是在发表之后,被人举报或者是杂志社发现是一稿多投,为了降低对杂志社的影响,会从数据库里撤下该论文,并做出公开声明,到时候对作者的负面影响更大,知道你一稿多投的人会更多,同样会被列入黑名单。

3、当期刊方面发现了一稿多投的稿件时,首先期刊会对这篇论文做出退稿的处理,并且,同一出版商旗下的其他期刊也不会再接受该稿件的投递。在严重的情况下,该期刊会在未来很长的一段时间内,不再接受来自这个作者的投稿,甚至同一出版商旗下的其他期刊也会将该作者列入黑名单。

4、在更严重的情况下,期刊方面会将情况通知给作者的领导或所属的学术单位,成为作者学术生涯中的“黑历史”。

论文一稿多投或故意重复发表是一种学术不端正的行为。

一稿多投即同一作者或同一研究群体不同作者,在期刊编辑和审稿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试图或已经在两种或多种期刊同时或相继发表内容相同或相近的论文。

作者必须保持谨慎,不得尝试重复发表和一稿多投。这类行为除严重违反版权法及危害科技文献的公信度外,还被视为可“危害作者的诚信” 及严重影响作者的声誉或学术能力。因此,建议作者应参阅参考资料中的资源,并阅读相关案例研究,以了解并遵守道德的投稿规范。其他的发表道德议题还有科研利益冲突。

学报投稿显示分稿

分析测试学报投稿后显示审稿中是正常的,一般来说文章发表过程是投稿-投稿回应-审稿初审费用-修改-版面费-清样。在你投稿后显示审稿中说明你的稿件正在审核,需要几个工作日或者工作周完成。

分析测试学报投稿后显示审稿中是正常的,一般来说文章发表过程是投稿-投稿回应-审稿初审费用-修改-版面费-清样。 在你投稿后显示审稿中说明你的稿件正在审核,需要几个工作日或者工作周完成

表示论文已经由作者同意成功递交投稿,是作者将自己享有著作权的某一未发表作品投寄给媒体、报刊杂志社、广播电视台或出版社并希望被采用的行为。投稿,是作者将自己享有著作权的某一未发表作品投寄给报刊杂志社、广播电视台或出版社并希望被采用的行为。从作者与媒体出版部门之间就因投稿形成了合同法律关系,投稿无疑是形成这一关系的前置环节;从合同法角度看,投稿这一民事行为应属于“要约邀请”而非“要约”。 最终的法律关系形成,还需满足有投稿→愿接受→遵守事先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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