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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克的中国营销侧罗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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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克的中国营销侧罗研究论文

耐克营销策略的成功,在于其手中的明星牌和大众牌。从营销上看,以明星做广告至少有三种收效:增加销售额、提高知名度、改善形象。早在1984年,耐克就投资100万美元来推广正在冉冉升起的新星乔丹。1987年,乔丹在NBA联赛中以一个漂亮的飞身扣球赢得了该队进军决赛的资格。于是,电视广告中出现了这段清晰的慢动作片子:他左躲右闪、起步飞身、空中灌篮,此瞬间满场的闪光灯如星星闪烁,乔丹足上的耐克鞋犹如火箭助推器般划出优美的弧形轨迹。从那天起,这种运动鞋成为市场宠儿,是美国人就得拥有这种运动鞋。飞人乔丹鞋(Air Jordan)更震动了运动鞋行业,该牌子推出当年就卖了1.3亿美元。到1990年,乔丹牌运动服和运动鞋为耐克每年获得约2亿美元收入,而销售总额达26亿美元。而鞋类市场分析家更认为,乔丹对消费者的吸引力,他的影响和价值所带来巨大商业收益,当为直接销售额的两倍。客观地说,这些效益在时间上和影响力上都不能归结于耐克网站,它是传统广告媒体的功效所至。但在大众层面上,网站的营销效果将与日俱增。通过该网上建立的一对一营销模式,耐克在体育用品行业中的竞争力将极大增强。它将以不同的规则、更灵活便捷的方式在不同层面上控制整个行业,以明星化、个性化、交互化服务培养各国、各年龄层段客户对耐克品牌的忠诚度,以保持并扩大其拥有的广大顾客群。NIKE没有赞助08奥运会北京奥运会的赞助计划由三级架构组成:一级为“北京2008年奥运会合作伙伴”,二级为“北京2008年奥运会赞助商”,三级为“北京2008年奥运会供应商”。北京奥组委合作伙伴有:中国银行、中国网通、中国石化、中国石油、中国移动、大众汽车(中国)、阿迪达斯、强生、国航、人保财险和国家电网。

市场调查是取得市场信息,进行现代化管理的重要手段。为此由我为大家分享耐克目标市场分析,欢迎参阅。

耐克市场营销报告

简介:耐克耐克英文原意指希腊胜利女神。耐克耐克品牌是全球著名的体育用品品牌,中文译为耐克。该公司总部位于美国俄勒冈州Beaverton。该公司生产的体育用品包罗万象:服装,鞋类,运动器材等等。

品牌形象:耐克这个名字,在西方人的眼光里很是吉利,易读易记,很能叫得响。耐克商标象征着希腊胜利女神翅膀的羽毛,代表着速度,同时也代表着动感和轻柔。耐克公司的耐克商标,图案是个小钩子,造型简洁有力,急如闪电,一看就让人想到使用耐克体育用品后所产生的速度和爆发力。首次以“耐克”命名的运动鞋,鞋底有方形凸粒以增强稳定性,鞋身的两旁有刀形的弯勾,象征女神的翅膀。

耐克市场营销模式分析

1980年,耐克进入中国,在北京设立了第一个耐克生产联络代表处。之后,耐克秉承“Local for Local”(在哪里,为哪里)的观念,不仅将先进技术引入中国,而且全心致力于本地人才、生产技术、销售观念的培养,取之本地,用之本地,在中国取得了飞速进展。

1996年,正式在中国成立了全资子公司耐克(苏州)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总部设于上海,并在北京、广州设立分公司(香港也于2002年1月作为分公司并入中国区)。

2002年5月,耐克开始在全国范围内举办耐克蝎斗3对3足球赛,数百支青少年球队在广州、上海、北京三地分别角逐14、16、18岁三个级别的奖牌。这是耐克公司为中国青少年体育发展做出的又一盛举。

2002年8月,在中国,耐克公司不仅支持中国足球事业的发展,还关注青少年的发展,推出了“我梦想”大型青少年体育系列活动,首创耐克青少年足球超级杯赛、4对4青少年足球公开赛等活动。

2008年耐克入选世界品牌价值实验室编制的《中国购买者满意度第一品牌》,排名第十四。

总的来说,就近几年耐克在中国的发展看来,是很不错的,下面我就从市场细分、市场定位、目标顾客、竞争策略、产品方案、价格方案、分销方案、促销方案、营销管理九个方面来分析一下它的策略:

市场细分,意味着目标受众是一个有着相似特征的群体,同时也就意味着要在目标细分市场上实现精准化营销,从而最大程度地满足目标群体的诉求。也只有这样,才能维护并不断培养品牌的忠实消费者,即品牌意见领袖,不断扩大市场份额。

总结出来一句话,通过各种活动,商标,广告,颜色,等等不断创造新的需求,让消费者产生购买的欲望。

耐克品牌营销毕业论文

1.过度依赖明星效应企业可以借组多位明星的影响力迅速成长,并且一旦个别代言人出现状况,其他人可以继续作为品牌形象代表,分散风险,但是也会导致品牌形象不够集中、鲜明。比如之前给耐克代言的几位明星,2003年,科比面对强健指控,2009年伍兹发生性丑闻,以及今年“刀锋战士”皮斯托瑞斯枪杀女友,都给耐克带来不同程度的影响。2.生产和销售环节薄弱一直以来,耐克凭借为人称道的“虚拟经营”轻公司模式,侧重于品牌和设计。在产品设计和品牌传播方面,耐克做到了极致,至于生产和销售,那是代工厂和代理商的事情,但是问题可能恰恰出现在这些环节,绝大部分代理商不是只卖耐克一种品牌。3.一线城市需求饱和相比国内品牌,耐克产品价位较高,一线城市是其主要战场。面对已经趋近于饱和的一线城市市场,耐克开始将注意力放在了消费潜力大的二、三线城市。在低线城市,性价比是运动产品最吸引消费者的因素,而耐克却在2012年8月被外媒爆出涨价5%-10%。这一主张明显与低线城市的消费习惯相抵触

市场调查是取得市场信息,进行现代化管理的重要手段。为此由我为大家分享耐克目标市场分析,欢迎参阅。

耐克市场营销报告

简介:耐克耐克英文原意指希腊胜利女神。耐克耐克品牌是全球著名的体育用品品牌,中文译为耐克。该公司总部位于美国俄勒冈州Beaverton。该公司生产的体育用品包罗万象:服装,鞋类,运动器材等等。

品牌形象:耐克这个名字,在西方人的眼光里很是吉利,易读易记,很能叫得响。耐克商标象征着希腊胜利女神翅膀的羽毛,代表着速度,同时也代表着动感和轻柔。耐克公司的耐克商标,图案是个小钩子,造型简洁有力,急如闪电,一看就让人想到使用耐克体育用品后所产生的速度和爆发力。首次以“耐克”命名的运动鞋,鞋底有方形凸粒以增强稳定性,鞋身的两旁有刀形的弯勾,象征女神的翅膀。

耐克市场营销模式分析

1980年,耐克进入中国,在北京设立了第一个耐克生产联络代表处。之后,耐克秉承“Local for Local”(在哪里,为哪里)的观念,不仅将先进技术引入中国,而且全心致力于本地人才、生产技术、销售观念的培养,取之本地,用之本地,在中国取得了飞速进展。

1996年,正式在中国成立了全资子公司耐克(苏州)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总部设于上海,并在北京、广州设立分公司(香港也于2002年1月作为分公司并入中国区)。

2002年5月,耐克开始在全国范围内举办耐克蝎斗3对3足球赛,数百支青少年球队在广州、上海、北京三地分别角逐14、16、18岁三个级别的奖牌。这是耐克公司为中国青少年体育发展做出的又一盛举。

2002年8月,在中国,耐克公司不仅支持中国足球事业的发展,还关注青少年的发展,推出了“我梦想”大型青少年体育系列活动,首创耐克青少年足球超级杯赛、4对4青少年足球公开赛等活动。

2008年耐克入选世界品牌价值实验室编制的《中国购买者满意度第一品牌》,排名第十四。

总的来说,就近几年耐克在中国的发展看来,是很不错的,下面我就从市场细分、市场定位、目标顾客、竞争策略、产品方案、价格方案、分销方案、促销方案、营销管理九个方面来分析一下它的策略:

市场细分,意味着目标受众是一个有着相似特征的群体,同时也就意味着要在目标细分市场上实现精准化营销,从而最大程度地满足目标群体的诉求。也只有这样,才能维护并不断培养品牌的忠实消费者,即品牌意见领袖,不断扩大市场份额。

毕业论文星巴克在中国的营销策略

近日星巴克发布新财报,财报会议里“中国”一词出现了38次,中国市场成为星巴克最后的“大腿”。其实从特供饮品、外卖、手机支付,再到上线小程序,星巴克一步步向中国市场低头,搞出了不少中国式创新。

楼下抄袭抄的太明显了吧这东西你不能只看一方面的,好的东西努力加机会才可能会成功,不过在中国就不一定了

星巴克进入中国市场的渠道选择是中国茶和其他饮料竞争,是星巴克在中国成功与否的关键。 2星巴克在中国市场的经营策略 2.1星巴克进入中国市场的渠道选择中国。星巴克将通过百事公司在内地市场的饮料分销渠道,包括食品杂货店和便利店等来供应其即饮咖啡饮料。星巴克目前在韩国、日。

星巴克是一家知名的咖啡连锁品牌,在进入中国市场时采用了多种渠道。直接开店:星巴克在中国的第一家店于1999年在北京开业,之后逐步在全国各地开设店面。加盟模式:星巴克也采用加盟模式在中国开展业务,即由本地企业在星巴克的指导下开设店面。线上销售:星巴克也在中国开展线上销售业务,包括通过官方网站、社交媒体、购物网站等渠道进行销售。配送服务:星巴克在中国也开展配送服务,通过与第三方配送公司合作,将咖啡产品送货到客户手中。星巴克在中国的渠道选择灵活多样,根据不同的市场环境和需求,采用多种渠道开展业务。

星巴克市场营销研究论文

星巴克4p营销策略分析如下:

1、产品策略分析--product

全方位的产品选择和优质服务。星巴克从整个三十余个品种咖啡豆扩展到环保产品-卡布奇诺咖啡,咖啡标记以及其他星巴克用具。它的产品提供也从甜点和咖啡扩展到燕麦片,冰沙,书刊,无线网络等,其目的很明显,为了不落后于竞争对手以及最大程度的满足顾客的需求。

2、定价策略分析--price

高价格展示高档次形象:为了展现大众眼中的星巴克是为高层次消费者服务的形象,星巴克的产品的定价始终是相对比较高的。星巴克的价格定位是“多数人承担得起的奢侈品”,消费者定位是“白领阶层”。这些顾客大部分是高级知识分子,爱好精品、美食和艺术,而且是收入较高、忠诚度极高的消费阶层。

3、渠道策略分析--place

利用门店位置优势,充分占据有利的商业圈。星巴克的选址一般都在商业中心、高级写字楼附近,这些地方人流量大,交通便利。对于咖啡零售业而言,好的地段是开店成功的一个重要因素,星巴克在店面选址上基本是选择在市中心或繁华的商业人流密集的路段,力求让顾客随时随地能找到星巴克。

同时,还打破了方圆多少米不能重复开店的商业常规,一个地区会集中开设多家门店,更密集的占据空间使得竞争对手难以介入,以更好地应对竞争。

4、促销策略分析--promotion

星巴克在它的目标市场采取了一系列的促销活动。如:在转借系统下提供顾客机会主动的去推销公司产品的星巴克卡。提供国际化的茶和咖啡去适应那些喜欢本地茶的顾客,吸引多元化的顾客。

(一)题名(Title,Topic)题名又称题目或标题。题名是以最恰当、最简明的词语反映论文中最重要的特定内容的逻辑组合。论文题目是一篇论文给出的涉及论文范围与水平的第一个重要信息,也是必须考虑到有助于选定关键词不达意和编制题录、索引等二次文献可以提供检索的特定实用信息。论文题目十分重要,必须用心斟酌选定。有人描述其重要性,用了下面的一句话:“论文题目是文章的一半”。对论文题目的要求是:准确得体:简短精炼:外延和内涵恰如其分:醒目。(二)作者姓名和单位(Authoranddepartment)这一项属于论文署名问题。署名一是为了表明文责自负,二是记录作用的劳动成果,三是便于读者与作者的联系及文献检索(作者索引)。大致分为二种情形,即:单个作者论文和多作者论文。后者按署名顺序列为第一作者、第二作者……。重要的是坚持实事求是的态度,对研究工作与论文撰写实际贡献最大的列为第一作者,贡献次之的,列为第二作者,余类推。注明作者所在单位同样是为了便于读者与作者的联系。(三)摘要(Abstract)论文一般应有摘要,有些为了国际交流,还有外文(多用英文)摘要。它是论文内容不加注释和评论的简短陈述。其他用是不阅读论文全文即能获得必要的信息。摘要应包含以下内容:①从事这一研究的目的和重要性;②研究的主要内容,指明完成了哪些工作;③获得的基本结论和研究成果,突出论文的新见解;④结论或结果的意义。(四)关键词(Keywords)关键词属于主题词中的一类。主题词除关键词外,还包含有单元词、标题词的叙词。主题词是用来描述文献资料主题和、给出检索文献资料的一种新型的情报检索语言词汇,正是由于它的出现和发展,才使得情报检索计算机化(计算机检索)成为可能。主题词是指以概念的特性关系来区分事物,用自然语言来表达,并且具有组配功能,用以准确显示词与词之间的语义概念关系的动态性的词或词组。技巧—:依据学术方向进行选题。论文写作的价值,关键在于能够解决特定行业的特定问题,特别是在学术方面的论文更是如此。因此,论文选择和提炼标题的技巧之一,就是依据学术价值进行选择提炼。技巧二:依据兴趣爱好进行选题。论文选择和提炼标题的技巧之二,就是从作者的爱好和兴趣出发,只有选题符合作者兴趣和爱好,作者平日所积累的资料才能得以发挥效用,语言应用等方面也才能熟能生巧。技巧三:依据掌握的文献资料进行选题。文献资料是支撑、充实论文的基础,同时更能体现论文所研究的方向和观点,因而,作者从现有文献资料出发,进行选题和提炼标题,即成为第三大技巧。技巧四:从小从专进行选题。所谓从小从专,即是指软文撰稿者在进行选则和提炼标题时,要从专业出发,从小处入手进行突破,切记全而不专,大而空洞。11.参考文献格式要规范,严谨,基本要求超过三十篇(工程硕士20)。12.所有参考文献必须在论文中有引用的地方。13.所有图形公式都要自己完成,拷贝、复制是不允许的。14.尽量不要用我或者我们这样的字眼,也就是口语化的东西要杜绝。15.图形都要有英文的title。16.页眉需要有下面信息。17.摘要和目录是专家评审的主要翻阅的地方,一定要让摘要和目录体现所做工作和创新点,所以摘要和目录的编写很重要,往往容易被忽视!18.表格需要有编号并至于表格的上方,不同于图形的放置于下方。19.论文的结构一般是背景介绍·研究现状现有算法、技术、手段或方法的缺陷和不足提出的新的算法、协议、方法、技术或手段对自己提出的方法、技术或手段进行实践、分析和比较结论和展望20.论文撰写时,一定要注意书面语气,不要有口语化的成分,很多同学没有培养这方面的能力,写的内容过于口语化,应注意!

我知道怎么弄的

耐克委托代理问题的研究论文

营销策略论文虚拟企业的营销策略分析 [摘 要]虚拟企业概念的提出,为具有不同资源与优势的企业构建企业动态联盟提供了理论依据;本文从虚拟企业的概念分析入手,在明晰虚拟企业的特点和运行平台环境的基础上,对虚拟企业的营销策略进行了探讨,为虚拟企业制定营销策略提供借鉴。 [关键词]虚拟企业;虚拟组织;营销策略;虚拟营销 [中图分类号]F2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0)52-0065-02 1 虚拟企业概念的分析 虚拟企业理论的创始人,美国机械工程学会名誉理事戈德曼、内格尔和普瑞斯1991年在他们合作完成的研究报告《21世纪制造企业研究:一个工业主导的观点》中指出:在市场变化加快、全球性竞争日益激烈的背景下,单个企业仅仅依靠自己内部资源的整合已难以满足快速变化的市场需求。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该报告首次提出了虚拟组织(Virtual Organization)的概念,并提出了以虚拟组织为基础的敏捷制造模式,即以竞争能力和信誉为依据,选择合作伙伴,采用动态联盟的形式,以增强企业整体的竞争能力,在最大程度上满足用户需求。到目前为止,学者们对虚拟企业的定义没有制定统一的标准,有关虚拟企业的定义学者们主要从虚拟产品、信息网络、运行方式三个方面来表述虚拟企业的概念。实际上,所谓的虚拟企业(Virtual Enterprise),是当市场出现新机遇时,具有不同资源与优势的企业为了共同开拓市场,共同对付其他的竞争者而组织的、建立在信息网络基础上的共享技术与信息,分担费用,联合开发的、互利的企业动态联盟体。虚拟企业的出现常常是参与联盟的企业追求一种完全靠自身能力达不到的超常目标,即这种目标要高于企业运用自身资源可以达到的限度。因此,企业要求突破自身的组织界限,与其他对此目标有共识的企业实现全方位的战略联盟,共建虚拟企业,才有可能实现共同的目标。 2 虚拟企业的特点及其运行平台环境 2.1 虚拟企业的特点 (1)虚拟企业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完整的经济实体,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这些企业可能是供应商,可能是顾客,也可能是同业中的竞争对手。这种新型的企业组织模式打破了传统的企业组织界限,使企业界限变得模糊。 (2)虚拟企业是因共同的目标走到一起结盟的,一旦合作目的达到,这种联盟便可能宣告结束,虚拟企业便可能消失。因此,虚拟企业可能是临时性的,也可能是长期性的,虚拟企业的参与者具有流动性的特点。 (3)虚拟企业的运行中信息共享是关键,而使用现代信息技术和通信手段使得沟通更为便利。采用通用数据进行信息交换,使所有参与联盟的企业都能共享设计、生产及营销的有关信息,从而能够真正协调步调,保证合作各方能够较好合作。 (4)虚拟企业在完成某一项目或任务时,项目或任务按照并行工程的思想被分解为相对独立的工作模块,促使承担分解任务的各方能够充分调动和使用他们的资源而不必担心核心技术或核心知识被泄露。并且各个合作模块可以并行作业,项目或任务的主持者可以利用先进的信息通信手段在其间不断地沟通与协调,从而保证各个工作模块最终的互相衔接。 (5)虚拟企业是集合了各参与方的优势,尤其是技术上的优势而形成的,因此,在产品或服务的技术开发上更容易形成强大的竞争优势,使其开发的产品或服务在市场上处于领先水平。 2.2 运行平台环境 (1)信息网络环境。虚拟企业是信息时代的产物,只有充分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与设施,虚拟企业才能对顾客需要作出及时的反应。虚拟企业是准市场企业,兼具中等程度的企业与市场特性,通过大量的双边规则与其他企业发展联系,企业活动在很大范围,甚至全球范围内开展,需要高效快速传递,没有完善的信息网络环境,分散化的工作关系无法有效协调。 (2)知识网络环境。知识网络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将各具核心能力的企业连接起来,构成“核心能力”网络。虚拟企业既要利用企业内部的知识网络,更要将内部网络与其他虚拟企业的知识网络连接,形成一个全球范围之内的知识网络。知识网络的出现,使传统的线创新模式被新的创新模式所取代,通过科学、工程、产品开发、生产、营销之间的反馈环路和边疆的交互作用来创新,这种创新称为交互创新。 (3)物流网络环境。在商品市场中,有形商品的销售实现必须依靠物流系统来完成,完善的物流网络环境才能保证商品快速、准时、低成本、便捷流畅的到达消费者手中。其中物流活动中的运输、仓储、装卸搬运、配送、流通加工等活动对物流网络的效率有重要的影响。 (4)契约网络环境。从契约角度研究,虚拟企业是通过大量间续式双边规则的实际形态就是虚拟企业形成的“契约网络”。契约网络的建立是在对合作对象的核心能力是否具有互补关系的确认基础上,首先形成骨架性的契约网络即一级网络,然后,在此架构下再由任何一个企业向下继续发展次级契约网络来完成的。契约网络的维护主要不是靠制度规范、再谈判等手段对契约进行适当调整,而是靠彼此之间的真诚信任来维持长期合作关系,否则就难以保证虚拟企业低成本运作特征。 3 虚拟企业的营销策略分析 3.1 网络营销策略 网络营销(E-Marketing)就是以国际互联网络为基础,利用数字化的信息和网络媒体的交互性来辅助营销目标实现的一种新型的市场营销方式。简单地说,网络营销就是以互联网为主要手段进行的,为达到一定营销目的的营销活动。网络营销是虚拟企业营销的重要手段,其中包括:口碑营销、网络广告、媒体营销、事件营销、搜索引擎营销(SEM)、E-mail营销、 数据库营销、短信营销、电子杂志营销、病毒式营销、问答营销、针对B2B商务网站的产品信息发布以及平台营销等。 3.2 虚拟产品策略 虚拟企业的营销活动并不一定需要拥有自己的产品,其产品可以实现虚拟化。Nike(耐克),最大的运动鞋制造商,却没有生产过一双鞋;可口可乐公司,只掌握产品的专有配方技术和品牌,其他则都是虚拟的;世界顶尖的飞机制造公司,却只生产座舱和翼尖; IBM公司的个人电脑,处理器是英特尔公司的,软件是微软公司的;国际贸企业就是通过虚拟产品的形式代理着形形色色的国际贸易产品的。不仅如此,虚拟核心企业在拥有某些核心营销要素,如专利、品牌、专有技术或市场、营销渠道等时,就可以将其产品虚拟化,通过外包生产、OEM方式或联合开发来满足市场需求。由于虚拟产品是强强联合的产物,因此其质量更有,成本更低,先进性更强。 3.3 虚拟服务策略 虚拟产品的服务作为整体产品的组成部分,同样受到企业的重视,但拥有良好产品的企业并不一定拥有令顾客满意的服务。虚拟企业可以借助良好信誉的营销服务中介来履行服务职能,实行服务外包。虚拟服务策略就是通过服务外包的形式或联合服务的形式来满足顾客的服务需求,虚拟企业依靠动态服务联盟来提升自己的服务水平。 3.4 虚拟价格策略 传统企业的价格策略都是由企业自己制订的,企业把价格行为作为竞争的重要手段,因此,价格是企业自身的行为,很难将其外部化。虚拟企业在价格制订过程中,将价格策略虚拟化:①委托权威部门协助其制订价格;②企业在制订价格时,让中间商和顾客参与;③价格倒推,先制订一个顾客所能接受的价格,然后提供相应的产品和服务。苏宁和国美电器在集中采购活动中,经常采用价格倒推模式,虚拟价格注入了强烈的需求导向因素,因此,具有很强的竞争力。 3.5 虚拟渠道策略 渠道是产品从生产领域进入消费领域的必由通道。虚拟企业从最终消费者的利益出发,将传统企业的渠道策略虚拟化,来减少渠道费用,加强渠道宽度,强化渠道的管理,减少流通的环节,提升渠道的竞争力。第一种是虚拟策略电子商务渠道的建设,例如,Dell(戴尔)公司在中国市场将传统的渠道改为网络直销与服务。通过Internet网,企业面对的市场一下扩展到全球的任何一个角落,缩短了与顾客的距离,渠道的长度缩短了、而渠道的覆盖面却大大拓广,并且渠道成本大幅度减少,企业甚至还可以在网络中建立自己的“专卖店”。虚拟网络渠道既是对传统渠道的补充,也是对传统渠道的挑战。第二种是营销渠道外包。经产品的分销外包给有实力和市场控制力的企业。第三种是构建水平渠道联盟、纵向渠道联盟、混合渠道联盟,共享对方渠道成果,控制同类产品市场,减少渠道竞争损失和浪费。 3.6 虚拟促销策略 促销策略是市场营销组合的基本策略之一。促销策略是指企业如何通过人员推销、广告、公共关系和营业推广等各种促销方式,向消费者或用户传递产品信息,引起他们的注意和兴趣,激发他们的购买欲望和购买行为,以达到扩大销售的目的。虚拟促销策略包括三层含义,第一是网上促销(网上折价促销、网上赠品促销、网上抽奖促销及积分等)是指利用Internet等电子手段来组织促销活动,以辅助和促进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购买和使用。第二是促销活动外包给专业的咨询或策划公司。第三是构建相关产品的促销联盟。例如,英特尔公司与PC机厂家的联合广告;麦当劳与可口可乐联合展示等。虚拟促销加强了产品、企业与顾客的沟通,促进了销售,降低了促销费用。 参考文献: [1]吴先锋.虚拟企业的发展现状与对策[J].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8(7):86-88. [2]郭雪飞.企业虚拟营销方式探析 [J].商业时代,2009(33):26-27. [3]王曼莹.区域虚拟企业市场营销模式研究[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9(6). [4]张德干,宁红云.虚拟企业联盟构建技术[M]. 北京:科学出版社,2010.

民商法的研究与实践,在于掌握民商法学的基本原理。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浅谈民商法硕士论文,供大家参考。

《 浅谈民商法与海商法的融合 》

【摘 要】我国民事立法采用民商合一的体例,海商法往往被看做是民法领域的一个分支,民法的基本原则对于海商法同样适用。但是,由于海上活动的特殊性,海商法对一些问题作出了不同于广义民法的特殊规定,使之颇具海商法特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草案)》的说明”中明文指出,海商法调整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决定了它属于民事法律范畴;同时它又有别于一般民事法律,因而被视为特别民事法律。

【关键词】民商法;海商法;迟延交付;留置权;货运法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只要是《海商法》没有明文规定的,便遵照民商法理论来审理海事争议案件。本文从海商法与民法的密切联系作为切入点,依次从海商法迟延交付、承运人留置权等多个货运法角度探讨民法和海商法之间的融合。

一、概述

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的总和,每种法律制度都调整特定的对象,是划分法律部门的根本依据。民法是私法,它所调整的是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1],而对于海商法的定义,人们众说纷纭,可以说,《海商法》所调整的关系是纵横交错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条:“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从这条规定来看,海商法作为民法的分支,其所调整的领域主要包括海上运输中发生的社会关系以及与船舶有关的社会关系,主要为财产关系,也包括人身关系。

海商法与民法相比,具有明显特点,海商法虽然以海上运输和以船舶有关的特定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但其内容却涉及民法当中的各项基本制度3。海商法中包括了与物权法相关的船舶自物权与他物权,与合同法相关的海上货物 运输合同 ,与侵权行为法相关的船舶碰撞,特殊的时效问题以及一些涉外法律适用规定。这种包容性是其他部门法所不能做到的,这体现了海商法与民法的亲密关系,体现了二者的融合。

二、海商法与民法之间的融合

(一)海商法与合同法承运人留置权的融合

我国《海商法》第87条规定:“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运费、共同海损分摊、滞期费和承运人为货物垫付的必要费用以及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其他费用没有付清,又没有提供当担保的,承运人可以在合理的限度内留置其货物。”这条规定有一点颇具争议,就是对“其”的解释,到底是指债务人所有还是与债务人有牵连关系即可,在学界争议极大。

为此,我们引入《合同法》第315条的规定:“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里使用的是“相应的”一词,即该条款注重的是货物与债务人之间具有的牵连关系,而不一定必须为债务人所有。我认为,对于海商法承运人留置权问题应该融合入合同法的规定,这样才能更好地贯彻了法律规定承运人,留置权的目的,也符合利益衡量所要求的法律原则.更能满足实践的要求[2]。加之我国已经逐渐注意了善意留置权制度的合理性,《海商法》第25条所规定的船舶留置权也没有要求标的船舶必须为债务人所有。所以,在承运人留置权问题上,应当融入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二)海商法中对迟延交付的规定与民法中相关规定的融合

我国《海商法》对于货物迟延交付的规定有着明显的漏洞,我国《海商法》第50条第1款规定:货物未能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在约定的卸货港交付的,为迟延交付。何为“明确约定的时间内”?如果承托双方迟迟不能达成共识,并且承运人违反直航适航义务,进而迟延交付给货方造成损害,货方如何以法律为依据向船方索赔,成了一个棘手的问题。

《合同法》第290条第1款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可见.承运人在运输期间的适当履行,表现为其按照运输合同约定的期间履行其义务和在合理的期问履行运送义务两种情况。但对于《合同法》第290条和《海商法》第50条的关系,学者众说纷纭,有人认为《海商法》与《民法通则》、《合同法》是普通法与一般法的关系,《海商法》对于迟延交付已有明确的规定,故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理应不予适用,《海商法》所规定的迟延交付的文字意义极其明确,不具有扩充解释的空间,对其进行司法解释无异于二次立法,不符合立法原则和程序”。[6] 也有人认为,《合同法》第290条应该适用,因为《海商法》第50条并没有对迟延交付进行确切定义,所以,《合同法》的规定仍然可以补充适用[7]。

此外,从举证责任上来看,在货物迟延交付上,海商法的规定也不尽完善。

我国合同法采取严格责任原则,如果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则货方在此情况下,只需证明承运人的迟延交付、自身遭受损失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即可。

我国海商法未对货物迟延交付举证责任作出明确的规定。海商法迟延交付的规则基础是过错责任制度,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主张迟延交付损害赔偿的货方,应该在以下范围内举证:承运人迟延交付货物、自身有损失、前述二者的因果关系、承运人具有不可免责的过错。我们知道,对于免责条款的举证,海商法第51条第二款规定:“承运人依照前款规定免除赔偿责任的,除第(二)项规定的原因外,应当负举证责任[5]。”但这种举证责任的分配并不适用于迟延交付,在迟延交付的举证问题上只能参照民法的规定,所以,在实务中,由于在运输途中,货物在承运人的掌控之下,让货方寻找证据,证明承运人的过错是非常困难或者成本极高的,这对于货方来说,是极大的不公平,这明显违反了民法中的公平原则[4]。

笔者认为,对于迟延交付问题,下个明确的定义是必要的,我国立法机关应当着力完善迟延交付制度的立法。如果基于目前的状况,我认为应当采取海商法合同法相融合的 方法 应对。

三、结语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私法的基本法是民法,即《民法通则》。民法的原则性规定和各特别法的具体规定,共同构成了民法的体系,在这个体系中,有合同法、担保法等。而海商法的以问题为中心的、非逻辑化的、灵活的、唯用性的法律思维不同于民法思维具有特殊性;海商法以效率优先、航运秩序的倾向性保护、对契约自由的限制为其独特价值取向:海商法有其所独有的各种特殊的法律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既要看到海商法与民法原理的冲突,又要看到海商法的特殊性;既不能盲目地排斥其他法律的适用,也不能用其他法律代替海商法的适用。

【参考文献】

[1]王利明,等.民法学(第二版)[M].法律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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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探析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 》

摘 要 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主体涉及范围很广,不仅有国家机关、企业法人还包括了合伙组织以及个人,民商法对于这些主体的连带责任亦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包括了共同侵权情况、共同危险行为和共同责任三种情况下出现的连带责任;这一规定的出台是为了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但是随着法律的运行,该规定也出现了一些侵犯其他人权利的弊端,因此,本文以此为出发点,对连带责任进行了研究,提出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 民商法 连带责任 合法权利

作者简介:张笑荷,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法学专业本科在读。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 编号:1009-0592(2016)02-281-02

我国民法和商法都有涉及连带责任的规定,但是对于该规定的细致化划分和适用并没有完善的法条。民商法之所以提出连带责任也是为了防止债务人之间互相推卸责任的现象发生,在现实中,该规定的适用率也比较高,足可见连带责任设立的重要意义。

一、连带责任的内涵

至今为止,我国民商法中并未从法理的角度对连带责任进行过全方位的定义和解释。然而不同的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连带责任进行了研究和解释,比如 “连带责任是违反连带债务或共同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不问各自应承担的份额, 也不分先后顺序,都应根据权利人的请求全部或部分承担而无权拒绝的民事责任”等。这些概念指出了连带责任的具体适用办法,但是在推广中并不能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同。就目前来说,人们有一种约定俗成的认可性观点:连带责任是一种涉及责任主体比较多,但是任何一个主体都必须对全部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一种规定。

二、连带责任的构成要件

民商法规定了普通民事责任的构成要素: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但连带责任可以说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当然满足以上基本条件是必须的,除此之外还应满足如下条件才可:其一,债务人至少是两人以上。其二,连带责任人与债权人之间是一种债的关系,而且密不可分。其三,连带责任涉及的客体必须是种类物,这是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一旦客体为特定的物,那么债务由其他债务人进行清偿也就难以实现。其四,连带责任的履行,必须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事前约定。

三、连带责任的类型化分析

民商法中涉及的连带责任种类繁多,且法律均对之做出了相应的规定,本文就几种常见的进行分析研讨:

(一)共同行为之下造成的连带责任

共同行为之下造成的连带责任可具体分为以下两种:其一,共同侵权情况下产生的连带责任。所谓的共同侵权情况下产生的连带责任是指两个以上(包括两个人)由于有着共同主观故意或者过失,而且由于这种原因造成了对他人利益的一定损害,从而一起承担债务责任的一种连带责任。据规定,这种情况下的连带责任是需要所有责任主体共同承担的,但是实际执行却会出现一定的问题,比如说,如果造成他人利益损害不是由于责任人主观故意或过失,那么是否还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呢?对此基本有两种观点:有的人认为由于不是行为人主观意识造成的,就不应让其承担连带责任;反对者则以造成的结果为依据,认为既然实际当中他们的行为已经造成了他人利益的损害,那么不管主观意识如何,都应该为其承担后果。由于没有确切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往往会视情况而定。其二,在共同危险行为下产生的连带责任。具体上来说,在存在共同危险行为之下,一旦出现无法明确具体责任人造成的损害结果,即要对共同危险行为人判定承担连带责任。相对于共同情况下造成的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不明确情况,这种连带责任在相关的法律条例中获得了认可。这对连带责任的具体实施也有现实的意义,能够弥补长期以来对于共同危险行为造成的侵权责任的判决的一大空白,可以说这是法律的进步和司法实践的有效结果,有利于我国的法律制度建构和法治文明建设。

(二)委托代理行为中产生的连带责任

代理行为和承担连带责任是不等同的,只有代理行为出现违约的情况下代理人才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代理人明知道自己代理的行为是违法的或者不能够履行的还故意为之,就必须承担连带责任,法律之所以规定委托代理行为中的连带责任就是为了制止这种明知违法而故意为之的代理行为。这种连带责任是一种事先的规定,能够更为有利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平。

(三)由承担保证导致的连带责任

由保证导致的连带责任往往是由于在前期保证阶段对保证方式和具体办法要求不明导致的。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中的约定就会出现责任承担的问题,因而保证人的责任是无法逃脱的。但是法律规定了如果提供保证的人是两个以上就必须事前说明担保人之间的具体责任,如果前提忽视了这一点,在承担责任的时候就会转化成共同承担。一旦债权人无过错,承担者之间就共同负责赔偿,这种情况时常发生在公司的侵权纠纷案件之中,民商法将这种连带责任种类融入其中也是为了有效的阻止或者减免这种侵权行为的发生。

四、设立连带责任制度的立法意义

综上可以得之,连带责任的每一个主体都有承担全部债务以实现债权人合法权利的义务。当然同样的,债权人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或者事前约定对任何一个连带责任债务人进行债务的追偿。其中的连带责任主体有两种:第一,这些债务人本身就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第二,这些连带责任主体对于内部责任并不应该承担。这里就存在一个点,为什么法律要规定一些不需要承担责任的人来承担一份债务的全部责任呢?因为这种规定无疑就会加重本身不应承担责任的人或者是本应该承担部分责任人的责任,这就引出了设立连带责任的意义:即使某些债务人本不需要承担一定的债务或者不需要承担全部债务,但是由于其与真正债务人存在一定的法律关系或者事实的关系,通过连带责任的绑定,让他们去有效的制约和监督真正债务人的违约行为,从而更好的保证债权的实现,是一种共同作用实现或者制止违法行为的制度和规定。

五、民商法中连带责任存在的问题 (一)随着民商法规则的变化,司法中有关损害人利益的赔偿发生了本末倒置的现象

实体法与民商法是相互作用、不可分割的。因此民商法的制定、修订以及适用都不能忽视实体法,且需认可实体法所要保护的一切利益,否则民商法的存在就等同于形式,不能真正保护当事人的合理权益。此外,一旦现实中程序法和实体法发生了一定的冲突,首先要以实体法为主,这是考虑当事人利益的需要。司法实践中最典型的一种本末倒置就是人身损害赔偿方面的规定:为了配合程序法中的共同诉讼,把实体法中发生的共同侵权现象进行重新定义和认识。

(二)法院没有正式受理侵权行为之前,不追究未被起诉的侵权者和被起诉的侵权者之间分担的责任

从法律角度来看,在案件受理之前不追究未被起诉侵权者的责任是毋庸置疑的,但是从司法的角度来看,对责任人和赔偿范围进行圈定还是十分必要的。实践中,一旦原告对其中一部分侵权人进行起诉,法律则忽视对其他侵权人责任的追究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表现,显失公平。法律的本质是公平的,因此法院受理原告对侵权人进行的诉讼,理应当进一步确定责任的承担。但是对于那些未被起诉的侵权人应该承担什么责任而置之不理是有悖法律对人们的保护意义的。

(三)把原告拥有的选择权调到执行阶段之后存在不合理之处

司法实践中,倡导能够合并的诉讼不要分开行使,鼓励人们减少诉讼,尤其是在共同侵权的案件中,更要坚持减少诉讼的原则。但是权利的最终行使依然掌握在原告手里,法院只能规定,不能要求其如何行使。且实体法给予原告的实体权利和诉讼请求权往往会发生冲突,比如原告只对部分侵权人进行起诉,这种权利的行使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目前法律将原告的选择权行使放在了执行阶段之后,这是非常不合理的,试想一下,在执行之后再让原告进行诉讼对象的选择,那么有很多在前期应该得到解决的问题就难以执行,这种做法显失严谨,且对侵权人以及原告也存在一定的不公平。

六、完善我国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建议

(一)在《侵权法》中填入必要的公共诉讼

必要的公共诉讼主要分为固有的必要公共诉讼以及类似的必要公共诉讼。固有的必要公共诉讼指的是当诉讼标的一样时, 要让几名当事人共同进行诉讼。并且,法院应对该种诉讼一并审理。简言之,在几个当事人和对方当事人中只存在一个诉讼标的时, 若当事人想要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以及义务的时候,法院应要求几人一起提起起诉。类似的必要公共诉讼指的是把诉讼标的客观上的牵连性质也纳入到考虑的范围内,法院对几人一起起诉或者是将相同的情况合并审理,而与此同时,几人也能够一起或者单独被起诉。

(二)把共同侵权所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类诉讼归类必要诉讼

我国程序法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当事人权利,因此想要更好的保护原告的诉讼权利、被告的权利以及连带责任人应该具备的权利,就应该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尤其是要将共同侵权所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类诉讼归类必要诉讼,而不能一味的将其认定为共同诉讼,其目的亦是为了更有效的保障承担连带责任的责任人在承担责任之后可以有法可依,向任何其他债务人进行追偿。据此,原告也就可以任意的在承担连带责任的责任人中选择一人或者多人来要求赔偿。

(三)债务人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之后的追偿

债务人承受连带责任实际上就是要加强债务人相应责任,让他担负那份本不应是自己承担的局部责任。并且,为了让债务人的利益得到保障,批准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之后可以再追加其他的债务人并让其偿还。但是从目前来看我国仍然没有法律方面的制度来规制具体的相关程序以及赔偿的数额,若跟实际情况相结合,一般来讲可以通过如下方法予以解决:其一,根据多个债务人自己约定的比例来偿还。这个方法适用的前提就是连带责任债务人之间通过约定确定每个人应该赔偿的数额,一旦有人向债权人承担了赔偿责任,在向其他人索要赔偿的时候,也要按照事前的约定分别索要,每个债务人对约定债务额之外并不承担责任。其二,按照债务人中每个人的过错大小进行相应的偿还。这种方法运用的前提是,能够确定每个责任人对造成损害的结果承担了相应责任,一个或者多个责任人对债权人进行了清偿。之后可以按照每个人过错大小确定责任比例,从而再按照相应的比例来对其余债务人进行追偿。这种办法从实质上来说是较为公平的。其三,连带责任人向主债务人进行追偿。此办法运用的基础条件即连带责任人本身是没有过错的,也不应该承担任何的连带责任,只是由于事前有约定必须按照约定先对债权人进行赔偿,事后再按照约定向主债务人进行追偿的一种办法,此类型的救济途径是严格受法律保护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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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代理问题及解决对策管理学论文

摘要: 所谓代理问题是指代理人为谋求自身利益而损害委托人的利益。委托代理问题产生的原因是委托人和代理人掌握的信息不一致和企业经营所面临的不确定性,而代理人的行动又不能被委托人观察到。由于二者目标不一致,代理人可能会为了自身利益出现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如果说经营者选择机制和设计有助于减少逆向选择的话,那么,经营者激励与约束机制的设计则有助于降低道德风险。

关键词: 代理问题;激励机制;约束机制

一、代理问题的产生

在公司制发展的初期,所有权和经营权是统一于董事长手中,所有者和经营者集于一身。随着社会的发展,企业规模的扩大,市场竞争的加剧,产生了生产经营复杂化与财产所有者能力不足之间的矛盾,客观上要求公司管理者必须具有生产管理能力,从而使得经营权最终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于是就产生了代理问题。

代理问题指的是代理人为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损害委托人的利益。委托代理问题产生的原因是委托人和代理人掌握的信息不一致和企业经营所面临的不确定性,而代理人的行动又不能被委托人观察到。由于二者目标不一致,代理人可能会为了自身利益出现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这种信息不对称,主要表现在委托人和代理人签订契约及之后的各个方面。委托人可以通过设计一系列约束条件,签订一个最优契约,使委托人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使得代理人的利益也能达到最大化,这样,代理人就会全心全意地为委托人服务。

代理问题产生的原因可归于以下三个主要方面:

(一)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是指交易的双方对交易信息了解掌握的程度不同。在代理关系中,委托人所能了解到的有关代理人的努力程度、能力等信息是有限的,而代理人掌握许多私人信息。代理人在与委托人签订契约时,拥有更多信息的代理人就有可能向委托人提出更优的代理条件,形成对自己有利的契约,从而损害委托人利益。同时,信息不对称往往会造成选错经理。

(二)道德风险。机会主义是指人都是自私的,其行为具有投机取巧、歪曲信息、有意隐瞒等特点。委托人不能实现与代理人签订完全契约的构想。委托代理中的道德风险是指代理人在签订契约之后,为了使自身利益最大化,损害委托人的利益。

(三)不确定性。不确定性是指未来的环境是未知的,经营者在这样的环境中实施代理行为,其业绩就会具有一定的随机性,可能不能完全表明代理人的实际努力程度。

二、三种股权结构下的代理问题

股权结构分为分散型、高度集中型和适度集中型三种形式。

(一)股权分散下的委托代理问题。现代化大生产对资金需求量大使得公司的所有权被大量股东分散持有,而公司的实际控制权掌握在经理人的手中。在存在众多独立股东的情况下,对公司管理层的监督会存在“搭便车”行为。管理者有可能通过增加额外的在职消费或降低工作努力程度等途径获得自身利益,但这些行为也侵害了外部股东的利益。

(二)股权高度集中下的委托代理问题。在高度集中型股权结构中,第一大股东失去了其他股东的约束和制衡,因此而形成“一言堂”式的董事会结构。大股东的存在可能会减轻因过度的管理自由导致的代理问题,但是却可能出现大股东对小股东的利益侵占。因此,集中性股权结构并不一定比分散型股权结构好。

(三)股权适度集中下的委托代理问题。在适度集中的股权结构中,在减轻股东与经理人之间的代理问题上,其监控成本比集中型股权结构下的成本高。股东之间的相互制衡有利于减轻利益冲突,增加公司的价值。一般认为,这种股权结构能形成有效地制衡,是一种较合理的股权结构。

在委托代理关系中存在的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目标不一致等问题,表现为代理人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如果说经营者选择机制有助于减少逆向选择的话,那么,经营者激励约束机制有助于降低道德风险。

三、代理人的激励机制

(一)经营者个人收入激励。为了使经营者追求短期业绩的同时考虑公司的资产增值和长期发展,企业可以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属于经营者部分的年薪制和股权分配制两种形式的剩余索取权,使之获得与经营者业绩相对应的努力。

(二)职位消费激励。公司通过界定业绩,对于不同的职位,享受不同的消费标准,这是对经营者人力资本和才能的一种肯定。职位消费会因为经营者的离职而消失。有很多亏损国有企业的经营者大肆挥霍国有资产,国有企业的'委托人有必要制定一整套的职位消费标准,改变经营者滥用职位消费权的现象,使经营者的职位消费与企业的经营业绩挂钩,做到合法化和透明化,激励经营者。

(三)精神激励。对企业的经营者而言,物质需求基本上得到满足之后,个人收入的边际效用就会下降,对精神方面的需求更迫切。根据经营业绩和企业规模等条件,对经营者确定其任职资格、进行定期考核,使其产生自豪感;对业绩良好、表现卓越的经营者确定其任职资格,使其产生自豪感;对业绩好的经营者作为肯定可以晋升职务或赋予更大的权力。

四、代理者的约束机制

(一)契约与审计。激励机制可以在实行企业目标的同时降低经营者的道德风险。约束机制是为了公司内部形成相互制衡,保护公司财产安全,降低机会主义。企业经营者的约束机制可从内外两方面考虑。外部约束机制主要包括资产市场、产品市场、经理市场等,组成有效的市场约束机制。

内部约束机制主要包括契约、内部制度、审计等。

现代企业实行的是纵向授权制,即股东先授权给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再授权给总经理。授权一经批准,经营者就获得了经营企业资产的权力,如果这种授权方式不经过严密的契约和审计约束,经营者就可以随心所欲地运用手中的权力牟取自身利益。因此,每项授权都必须规定经营者的权力范围和经营失败所需承担的责任。委托人还要聘请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的经营活动和经营业绩进行严格的审计,对经营者履行契约的情况进行评估。

(二)内部制度约束。企业可以建立以下规章制度,形成内部制衡机制:第一,经营决策制度,包括决策主体、决策范围、风险防范、决策责任和决策程序等,对董事长、总经理、董事等经营者的权力进行具体的规定,合理分配权力。第二,财务控制制度,包括各项经费开支规定、分级审批等。第三,内部监督制度,分工检查和监督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防止有损于公司利益的行为发生。当经营者通过合谋等手段在董事会通过了损害股东利益的决议时,处于少数地位的董事可以向委托人汇报,使委托人能够及时获得公司信息,并采取相应的行动。

(三)完善资本市场。资本市场对代理问题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当代理人不当行为影响到公司股价时,股东可以通过卖掉股票影响公司或是在股东大会上反映。这样做,一方面保护了自己的财产安全,一方面约束了经理人的行为。

在这种监督机制下,代理人会选择有利于公司增长的决策。

(四)确保产品市场充分竞争性。在市场经济的社会中,如果公司产品的市场份额、公司的服务下降,公司有可能被收购或合并,此时被收购公司经理人的利益就有可能被侵害。由于垄断性的产品市场可能掩盖代理人的规避行为,因此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一般都会制定反垄断法,确保产品市场充分竞争性。

(五)加快培育经济市场。代理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受到经理人市场的竞争的强有力地制约。在有效的经理人市场中,能力越强的经理人职位越高。在某个经理人任职期间,公司如果破产或者被兼并,委托人的财产、代理人的名誉都会造成损失,代理人作为经理的职业生涯将告终,以后在企业界另谋与之相当的职位也很难。因此,代理人最硬的行为约束来自于经理人市场的约束。正是由于这一点,经理人都会审慎地对待自己的行为。

结束语: 只要委托代理关系存在,代理问题就不可避免。使委托人与代理人的目标相融合,也就是使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相对应是解决代理问题的核心。因此,为了激励代理人更好的实现委托人的目标,就要选择合适可行的激励方式。选择不同的激励方式,可根据每个公司自身的情况,充分调动代理人的积极性,全心全意为公司服务,实现委托人的目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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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金字塔企业代理问题及其治理机制研究述评[J].经济问题.20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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