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飞林民航期刊(《中国民航》)是中国民用航空行业的领先期刊,为全球民航界提供深度分析和报道。它一直致力于提供精准、及时、客观的信息,以及推动行业发展的有价值的见解和建议。该期刊发表了大量有关民航科技、管理、政策、航班安全等方面的文章,其中一些是最新的研究成果,以及专家们的深入观点和研究成果。该期刊的内容涵盖了民航发展的各个方面,比如航空安全、航空管理、航空技术、航空经济、航空法规等。它也发表了大量有关民航市场动态、航空服务及其他相关技术研究方面的文章,为行业从业者提供专业的资讯、数据和研究成果。总之,张飞林民航期刊是一本不可多得的有价值的期刊,为民航行业的发展提供了有价值的参考资料。
白刊。中国航班杂志是国家级期刊,国内刊号11-5817/Z,国际刊号1005-0825。中国航班是正规国家级期刊,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可查,中国民用航空局主管,中国民航科普基金会、中国民用航空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主办。
目前通用航空的主管部门是民航总局,然而通用航空的政策还没有明朗,市面的通用航空杂志也是介绍国外为主,国内通用航空最新消息的杂志当属,民航总局的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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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飞林民航期刊是一份以民航技术文献为主要内容的学术期刊。它以民航技术发展现状与发展趋势、民航技术及其应用研究和实践报告、民航技术与服务质量提高的理论与实践研究、民航技术与安全管理的理论与实践研究、民航技术与社会发展的理论与实践研究等主题为主要内容,努力推动和促进民航技术的发展。张飞林民航期刊出版至今,已发表了许多优秀的民航技术文献,论文质量较高,内容丰富,涉及到航空技术的各个方面,为民航技术发展提供了有益的支持。此外,张飞林民航期刊还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和学者撰写民航技术方面的文章,并组织专题专栏,以期获得更多的有效信息,进而推动民航技术的发展。总之,张飞林民航期刊是一份以民航技术文献为主要内容的学术期刊,其论文质量较高,内容丰富,涉及到航空技术的各个方面,为民航技术发展提供了有益的支持,值得推荐。
张飞林民航期刊是一本专注于民航领域的学术期刊,由中国民航大学出版社出版。期刊发表的文章覆盖了民航管理、飞行技术、航空安全、民用航空经济、民航航空设施和民航信息技术等多个领域,涉及广泛的学科。期刊以发掘和推广民航领域的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新技术和新产品为宗旨,致力于为广大读者提供高质量的学术信息服务。张飞林民航期刊的文章由具有资格的专家和学者撰写,在编辑、审稿、发表等方面均严格按照国际期刊标准进行,采用专业编辑和审稿制度,确保文章质量。此外,为了更好地推广国内外民航领域的新理论和新技术,张飞林民航期刊还经常举行专题研讨会和学术交流活动,以促进民航领域研究的深入发展。总之,张飞林民航期刊是一本以发现和推广民航领域的新理论、新技术以及新设备为宗旨的学术期刊,为读者提供高质量的学术信息服务,是一本有益的民航领域期刊。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促进民用航空运输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经营许可。本规定所称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旅客、行李、货物、邮件运输的企业法人。外商投资设立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经营许可,除适用本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筹建认可、经营许可。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所辖地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筹建认可和经营许可的初步审查。第四条实施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建立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航空运输市场;(二)符合国家航空运输发展和宏观调控政策;(三)保障航空运输安全、提高运输服务质量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五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的规定,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第二章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设立的条件第六条设立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不少于3架购买或者租赁并且符合相关要求的民用航空器;(二)负责企业全面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具备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管理能力,主管飞行、航空器维修和其他专业技术工作的负责人应当符合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的相应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为中国籍公民;(三)具有符合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四)不少于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五)具有运营所需要的主运营基地机场和其他固定经营场所及设备;(六)民航局规定的其他必要条件。第七条外商投资设立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符合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所规定的投资比例及其他要求。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航局不受理设立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申请:(一)不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第(一)、(二)、(三)项的规定;(二)湿租我国现有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或者外国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民用航空器用以筹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三)民用机场、空中交通管理、航空器制造、航油供应、民航计算机信息等与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有直接关联关系、可能影响航空运输市场公平竞争的企业或单位,单独设立或者违反规定参股设立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四)不符合民航局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章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程序第九条申请人申请筹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式三份:(一)筹建申请报告;(二)投资人的资信能力证明;(三)投资各方签订的协议(合同)以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四)筹建负责人的任职批件、履历表;(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六)民航局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第十条筹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拟经营航线的市场分析;(二)拟选用的民用航空器型号、来源和拟使用的主运营基地机场条件;(三)专业技术人员的来源和培训渠道;(四)拟申请的经营范围。第十一条申请人申请筹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将申请材料提交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初审。民航地区管理局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将其置于民航局网站(),供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及社会公众查阅和提出意见。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如有意见,应当自上网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连同申报材料一起报民航局。第十二条对申请人申请筹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没有重大异议的,民航局应当自受理其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筹建的初步决定,并将其置于民航局网站,供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及社会公众查阅和提出意见。民航局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筹建的决定。对申请人的筹建申请有重大异议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如果要求听证,民航局按规定组织听证。民航局根据听证的结果作出是否准予筹建的初步决定并置于民航局网站予以公布,供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及社会公众查阅和提出意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及社会公众如有意见,应当自上网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民航局根据征求意见的情况作出是否准予筹建的决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航空标准化活动,加强民用航空标准化工作的管理,推动行业技术进步,保证航空安全,促进民用航空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航空(以下简称民航)标准化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民航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及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第四条民航标准化工作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共同推进的原则。第五条民航标准化工作应当纳入民航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第六条民航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按标准性质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第七条制定民航标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有利于保障飞行安全、空防安全、生产安全、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和环境卫生,保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的正当权益;(二)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提高经济效益,满足民航生产、经营、监督、管理的需要;(三)有利于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国际交往;(四)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五)有关标准之间协调配套。第八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鼓励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工作。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九条民航局依法对民航标准化工作实施统一管理。第十条民航局标准化管理职能部门负责统筹组织管理民航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起草、制定民航标准化工作的规范性文件;(二)组织制定、实施民航标准化年度工作计划、中长期规划;(三)组织起草国家标准;组织起草、审查、复审行业标准;(四)组织收集民航行业范围内标准的实施信息,开展标准适用性评价;(五)管理民航标准化信息工作;(六)指导民航局各职能部门、民航各单位的标准化工作;(七)代表民航行业,组织、参与相应国际、国内标准化活动;(八)履行民航局赋予的其他标准化工作职责。第十一条民航局各职能部门具体分工管理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制定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标准化工作计划、中长期规划;(二)组织起草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国家标准,组织起草、复审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行业标准;(三)组织实施与本部门业务有关的标准,并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组织推广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标准化示范工作;(五)负责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信息收集与跟踪;(六)履行民航局赋予的其他标准化工作职责。第十二条民航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履行下列职责:(一)开展民航标准化基础理论和政策研究,提出标准化工作的建议;(二)受理并初审行业标准项目的立项申请,提出年度立项计划建议;(三)初审、复核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草案,参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审查;(四)负责行业标准的出版、发行;(五)起草专项基础标准;(六)负责标准信息资料管理、技术咨询和人员培训工作;(七)协助民航局标准化管理职能部门和各职能部门组织实施有关标准;(八)组织、参加与本行业有关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活动,开展技术交流,跟踪国内、外标准化发展动态;(九)履行民航局委托的其他标准化工作职责。第十三条民航各企业应贯彻落实国家和民航局有关标准化的规定,开展标准化工作。第三章标准的制定第十四条国家标准的制定、修订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标准化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行业标准的范围包括:(一)民航通用、基础标准;(二)公共航空运输、通用航空标准;(三)飞行安全、飞行技术、飞行保障、民用航空器事故及事故征候的调查与预防标准;(四)航空器维修工程标准;(五)空中交通管理与设备标准;(六)民用机场管理与设备标准;(七)民航专用产品标准;(八)安全保卫标准;(九)卫生、环境监测、航空医学和劳动保护标准;(十) 其他标准。
目前通用航空的主管部门是民航总局,然而通用航空的政策还没有明朗,市面的通用航空杂志也是介绍国外为主,国内通用航空最新消息的杂志当属,民航总局的期刊
电力安全技术
安全。
国家级普通期刊。《指挥信息系统与技术》是由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八研究所主办的学术性与技术性综合科技刊物。主要刊登有关电子信息系统与技术的顶层设计、硬件研制、应用软件开发和系统集成等方面的理论、技术和应用实践类的论文。范围涉及指挥自动化系统、军航和民航空中交通管理系统、外军C4ISR系统以及人(民)防应急救援系统、城市及道路交通控制系统等。主要栏目:理论与探索。实践与应用。
航天控制不属于ei,南航学报只有英文版属于,中文版也不是。
张飞林民航期刊是中国民用航空行业的专业性期刊,由中国民航出版社出版,以航空科学与技术为内容,发表民航行业的新理论、新技术、新产品、新工程及相关应用研究,汇集国内外民航科技成果,推动民航科技的发展,提高民航安全性能。该期刊的出版物由专业性强,技术含量高,内容全面,涵盖民航航空科学技术各个领域,包括飞行器结构、材料、动力、控制、航空电子、航空地面设备、航空气象、航空环境保护等。其中有一些出版物针对某一特定的专业,也有涵盖多个专业的文章,每期的内容都是经过精心编辑的,确保质量和实用性。总的来说,张飞林民航期刊是一份非常优秀的期刊,内容丰富,技术含量高,是中国民用航空行业发展的重要参考资料。
审稿周期短的航空航天类期刊是《航空学报》,《飞行力学》,《航天器环境工程》。1、《航空学报》:作为中国领先的航空学术期刊,审稿周期一般为三个月左右。2、《飞行力学》:该期刊被誉为国际上飞行力学领域的重要期刊,审稿周期一般为三到六个月不等。3、《航天器环境工程》:该期刊创刊于1990年,是围绕航天器环境工程的学术交流平台之一,审稿周期一般为四个月左右。
张飞林民航期刊是一份以民航技术文献为主要内容的学术期刊。它以民航技术发展现状与发展趋势、民航技术及其应用研究和实践报告、民航技术与服务质量提高的理论与实践研究、民航技术与安全管理的理论与实践研究、民航技术与社会发展的理论与实践研究等主题为主要内容,努力推动和促进民航技术的发展。张飞林民航期刊出版至今,已发表了许多优秀的民航技术文献,论文质量较高,内容丰富,涉及到航空技术的各个方面,为民航技术发展提供了有益的支持。此外,张飞林民航期刊还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和学者撰写民航技术方面的文章,并组织专题专栏,以期获得更多的有效信息,进而推动民航技术的发展。总之,张飞林民航期刊是一份以民航技术文献为主要内容的学术期刊,其论文质量较高,内容丰富,涉及到航空技术的各个方面,为民航技术发展提供了有益的支持,值得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