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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模拟法庭实验室建设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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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模拟法庭实验室建设研究论文

努力吧 朋友祝你好运

我们回乡祭祖通常安排在清明过后的星期天,因为这是大人们的休息日。 第一个祭拜的地点是祠堂,听爷爷说,因为祠堂是先人的聚居地。 走进祠堂,大家就开始忙起来了。小孩子在大人的指导下开始认真地清扫上年放鞭炮的红碎纸,大人就小心翼翼地用布擦神主牌,嘴里还一边轻声说:“祖先啊,我们看望您来了……”有的就把带来的祭品先放在一块比较干净的地上。我的工作是负责把放在中间的这张长4米宽2米左右的黑色大木桌擦干净,然后就把祭品一件一件认真地摆好。 祭品的摆放很讲究:所有的祭品的方向都要面向祖先的神主牌,首先要把装有茶和酒的各3个杯分成两排摆放;然后就放3双红色筷子;在那之后就是清明祭祖必不可少的烧猪、鸡等肉食,这只占用了桌子的大部分空间的大烧猪混身金黄金黄的,真的有点油光可鉴!在烧猪后,摆放的是一些元宝等纸制品,按照男左女右的规定,男用的物品,如香烟,衣服等就放在左边;女用的东西,如首饰等就放在右边。最后摆放的是用精美盘子装好的精心挑选的新鲜水果,精巧的糕点和糖果。爷爷又告诉我:“清明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纪念祖先,悼念哀思,表达的是对祖辈的追思。” 等祭品摆放完毕后,我抬头望了望挂在横梁上已被人点着的一圈圈的坛香,祭祖的仪式正式开始啦。 空气中弥漫着庄重严肃。我们双手举一炷香(三枝香为一炷,如有代亲人上香的便要多上几枝),按照辈分来排好队,默祷,向祖宗的灵牌鞠躬,双手把香和蜡烛双手插在香炉上。等所有人都上完香后,便开始“奠酒”,要双手拿杯,把茶和酒轻轻地酹在地上,请祖宗们喝酒品茶。最后就是烧元宝。烧元宝也很讲顺序:先烧纸币元宝,然后才烧体积比较大的祭品,如果一开始就烧体积较大的祭品,火就升不上。望着那烧得旺盛的火,我想祖宗一定很高兴收到我们的悼念。 祭过祖祠,便是祭坟。 第一个祖坟,离祖祠很近,祭拜的程序基本与在祖祠里相同。把它作为第二个祭拜的地点是因为这里的先人离我们这个年代较近。 第三个祭拜的地方是在山坡上,因为在户外加上下完雨,所以在清洁方面要多费功夫。小孩子负责拔墓碑附近的杂草,大人就要用锄头把周围不平的泥地填平。元宝蜡烛香和烧猪等祭品是不能随便放在地下的,得一直拿着,抬着。默祷,鞠躬,插蜡烛和香,奠酒。如果有时凤很大,就会安排几个固定的帮手把熄灭的蜡烛重新点着,这是件重要而又细心的工作。 第四个祭拜的地点是在山上。路不太好走且很滑,抬烧猪的大人们通常走在最后,而冲在前面的先锋一般都是小孩。今年,我加入了队伍的中间,帮忙提祭品。山顶是一个面积不算大的平台和一个人造洞穴,洞里安放着着祖先的骨殖,骨缸整齐地排列着,每个缸上有红色和白色的长纸条用石头压着,这些纸条每年一换。 爷爷说,把祖先的坟墓安放在这山上的道理:这座山的风水特别好,在这座山后还有一座大山,正所谓背有靠山,周围还有群山围绕,附近更有小河相伴,青山绿水,环境优美。而建洞穴是为了不让祖先遭日晒雨淋,这个洞穴冬暖夏凉,这样精挑细选是为了让祖先们能有一个安乐的居所,使他们的灵魂得到安息,表示后辈的孝心。爷爷说,这祖坟的年代更久,是明清两朝的祖先们的居所。 平台的面积本已不大,烧猪和其他祭品的摆放顺序也要按规定,占了不少位置,我们走动时都特别注意,一不小心就可能会掉下山。这次的程序略有变化,大人们几乎分成两队工作:一队负责烧香点蜡,另一对负责烧元宝等。在这里,我们会点上三枝1米左右的大香,红色的蜡烛也插了好几排。拜祭程序一样。使我有几分新鲜感的是元宝,我曾看见过一些做工精致的纸项链,纸耳环等首饰,也看见过一些像纸护照一类的物品——可能祖宗们也要出国串门子?望着那一缕缕飘出山外的青烟,祖先定能收到我们的思念与祝福。元宝等祭纸都烧得正旺,风把一些烧透的吹上天空,我想起了妈妈小时候给我说过:“如果那些纸灰飞得越高烧得越旺,表明祖先越高兴!” 第五个祭拜的地方是在另一座更险峻的山上,所以,这么多年,我一直没有上去。(一般只有大人上去祭拜)我们这些不能上去的小孩就在其他大人的组织下在山脚遥拜。 等最后一个仪式结束后,我们才拖着疲惫的身体,带一颗充满暖意的心踏上回家之路。清明时节雨纷纷,路上行人欲断魂。借问酒家何处有,牧童遥指杏花村。大家都知道这是一首杜牧写的清明古诗。今天是星期六,我爸爸一大早说:“清明节到了,祭祖坟了,这是我们中华的风俗。”我得意地说:“谁不知道啊!好像就你知道一样。”妈妈和我一唱一合害得爸爸一个字都不敢说了。我们一家三口人来到祖坟前面,我们先拿出打火机,然后拿了几串小鞭炮放放,刚开始放,我就躲到了爸爸妈妈的怀里,连头都不敢升到外面看一下,爸爸说:“孩子别怕,放鞭炮没什么好怕的。”妈妈说:“是啊,放鞭炮不要怕。”我说:“我就怕,我害怕得很啊!”我原本是个喜欢放鞭炮的人,可现在为什么这么怕了呢?这都怪一个小鞭炮若的祸,那是我六岁的时候,我再玩的时候检到一个小鞭炮,我把它给放了,可是它爆炸的速度太快了,只听啪的一声,我的手被炸出了血,当时我痛的哇哇大哭,我家的邻居看见了我这副得性,马上告诉了我爸爸妈妈,我爸爸妈妈听了害怕极了,连忙把我送到医院里包扎伤口,从那时我就不敢玩鞭炮了,而且有时候听到鞭炮声就怕了。(插叙这件事很好,但应该简练些)我们放完鞭炮点了几根香,我学着爸爸妈妈的样子,先鞠躬,再说些什么话,我的爸爸妈妈在说什么我听不到,但我口中在说:“我要好好学习,以后考上大学,这样才对的起父母。“我知道我这样只说说不做是没有用的,而是要实际行动起来。最后,我爸爸拿出一些吃的东西和酒,他把酒倒到小茶杯里,然后倒倒墓碑前面的土地上。在回家的路上,我说:“你们这样祭祖坟不怕旁边那些野草着火吗?”他们说:“当然怕啊!但只要小心点就行了。”回到家中,爸爸拿出几个他第一次做的“清明果”,他说:“我从来没做过“清明果”,所以,这次“清明果”可能比以前奶奶做的难吃很多。”我尝了一口,我觉得不好吃,可是我还是吃了下去,因为我相信爸爸下次一定做得更好吃!因为没个人都有自己的落点和高处。我的奶奶是去年二月份去世的,她是一个一辈子吃尽了苦而又十分倔强的老人,在她的身上我从没有感受过柔弱,虽然她的身体是那么的弱小.因为这到她去世这么久,我都始终感觉她还在世上,我一回家还能再见到她那慈祥而又坚强的脸. 奶奶对我们这些子孙的爱是那么的伟大和无私,她还在世的时候就请风水师傅给自己找好一块能够福泽后代葬地,她在世最大的心愿就是希望我们这些后辈能够一个比一个强,个个能过的幸福,就连死后也希望能够为子孙后代的幸福出上一点力! 在清明节的时候我不能去她的坟头上香,但是我的心里时时都在为她祈祷,愿她在天国的生活一切都过的好!

摘 要: 模拟法庭教学是法学教学中经常采用的一种教学方式,在高校法学教学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针对模拟法庭教学在高校教学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必须对模拟法庭教学进行改革,建立一套较为完整的制度和操作规程,提高学生的知识运用能力和程序操作能力,锻炼和培养学生的法律专业素质。

关键词: 模拟法庭 法学教学 应用

所谓模拟法庭教学就是以模拟法院开庭审理的方式,通过学生亲身参与,将课堂中所学到的法学理论知识、司法基本技能等综合运用于实践,活学活用,以达到理论和实践相统一的教育目的的教学模式。随着中国的法学教育由注重理论教育向注重实践教育的转变,模拟法庭教学模式作为一种实践性教学方式,被广泛应用于现代法学教学中。

一、模拟法庭教学在高校法学教学中的意义

1、通过模拟法庭的教学使学生的学习从被动接受转变为主动参与,学生成为学习的真正主体。“模拟法庭”既是“说法”,又是“演法”,既避免了教师单纯说“法”教学带来的枯燥和乏味,又满足了学生好奇心强的特点,有效地激发学生的求知欲望。模拟法庭教学充分调动了教师与学生两大教学主体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参与性,尤其是最大限度调动了学生的主体意识,通过这个互动的过程,变“要他学”为“我要学”,刺激了学生学习的兴趣,促使学生最大限度的发挥聪明才智和个性能力,使其成为学习的真正主体。

2、通过模拟法庭的实践活动,能够让学生全面介入模拟诉讼活动,扮演各种诉讼角色,体现实际动手能力的综合“演习”。 我国传统的法律教学模式是以听教师在课堂上讲授书本知识为主,学生的学习活动很大程度上依赖检测、考试。而模拟法庭则会给学生提供一个模拟的场所,学生在模拟法庭中体验法官、检察官、律师、原告、被告等角色的活动过程。更重要的是,学生在模拟法庭中必须从提供的零散案件材料入手,进行分析、归纳、筛选,从而形成向法庭陈述的事实,找出有关的法律要点、寻找适用的法律规范、形成自己的辩护或代理意见、案件审理等全部环节。在此过程中,学生不仅能将书本上所学的知识运用到庭审中,还能够进一步加深书本知识的理解。同时,熟悉了法庭审判的程序,掌握举证、质证、辩论的技巧,动手能力大大增强。

3、通过模拟法庭的实践活动,有助于培养学生的创造性思维,进一步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模拟法庭教学法将静态的、枯燥的法律条文通过动态的、形象的方式展现给学生,促使他们仔细鉴别,去粗取精、去伪存真,学会如何在庭前形成法律意见和开庭时进行法庭陈述和辩论,并找出法律要素之间的冲突,从而启发学生的创造意识,促使他们进行创造性思考,培养学生在意志层面冲破常规思维的阻碍,顶住习惯势力的压力,坚持正确见解。

模拟法庭是在特定场所内再现真实法庭场景,并对法庭审理过程进行模拟。在教师指导下,学生通过角色分配参与模拟法庭审理,参与者将实体法知识与程序法知识运用于具体案件,经过诉讼的每一环节,解决案件审理中的具体问题,从而使学生了解和掌握处理案件的方法和技巧,锻炼他们的理论知识应用能力、创造思维能力、事实认证辨析能力、案例分析能力、应变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协作应变能力、现代化办公设施操作能力、社会交际能力等。

二、当前模拟法庭教学在法学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作为理论和实践相联系的一种教学方式,且多采用诉讼法的知识,因而模拟法庭在诉讼法教学中已被广泛采用,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下列弊端:

1、没有相关的制度,缺乏对模拟法庭教学的统一安排。

模拟法庭教学被认为是诉讼法任课教师的课内任务,由教师独立组织和操作,学生只按照教师的授课要求进行实践,没有制度加以约束和保障,以至于模拟法庭的运用范围很小,运用时间很短。而没有教师的授课计划,学生很难自己组织模拟法庭,即使组织了也缺乏有力的指导,在操作中随意性较大,缺乏适当的约束。

2、教学目的单一,不利于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

模拟法庭教学由诉讼法专业教师自行组织,受教学目的、授课时间、人员设备等限制,教师只关注审判程序“走”得如何,诉讼理论掌握得如何,而并不注重学生如何组织,怎样适用实体法,如何全面总结,因而整个活动虽然能达到熟悉掌握诉讼程序的目的,但对学生的'组织能力、语言表达能力、思维创新能力的培养严重不足。而学生也因此孤立地看待模拟法庭教学,重程序轻实体、重专业轻素质培养的思想普遍存在。

3、教学环节缺乏完整性,只注重庭审环节而不注重庭前准备和庭后总结环节。

教师对模拟法庭的庭前准备不加以指导或指导很少,对庭后的总结形式单一,范围狭窄,把绝大部分的注意力都放在开庭审理这一环节上。而在司法实务中,法庭审理阶段仅仅是案件审理的一个环节,大量的庭前准备工作、具体的庭审技巧对司法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庭后的总结对于提高审判的质量也非常重要。因此,借鉴司法实际,模拟法庭教学也应注重庭前准备和庭后总结,用多种形式完成教学环节,全方位地提高学生的法律素养。

4、对模拟法庭进行系统研究与探讨的缺失阻碍了模拟法庭功能的发挥。

模拟法庭活动每个法学院、系都在开展了很多年,但是在实践中却缺乏对模拟法庭的认真研究与探讨,严重制约了模拟法庭功能的展现。笔者认为,目前各高校对模拟法庭的基本问题的研究与探讨存在着不足,例如:模拟法庭教学在法学教学的地位和作用;模拟法庭在课程体系中的体现与课时安排;模拟法庭开展的计划与步骤;师资队伍的培养和建立;模拟法庭实验室建设的规模与形式;模拟法庭的档案管理与利用等等。

5、教师主导地位体现不够,导致教师的指导不到位。

在模拟法庭的实际运行中,很多学校的教师主导地位体现不够,教师的指导不到位。具体表现在:一是有的教师平时工作太忙,对模拟法庭的工作完全放开不管,到开庭时匆匆去讲几句空话、套话;二是有的教师本身法律实践很少,平时上课纸上谈兵的多,指导起模拟法庭来很吃力;三是有的教师只对自己所教课程了解比较深入,综合素质不高或者对其他相关的课程则了解不多,无法适应模拟法庭综合性的特点。

三、模拟法庭教学的实践操作

作为法学实践教学的重要方式,在模拟法庭教学中要着重体现“规范化管理、全方位投入、高素质培养”的教学思想。

1、制定制度,定位人员。

为实现对模拟法庭教学的规范管理,必须制定一套较为完备的制度使模拟法庭教学更为成熟和高效,因此,要制定《模拟法庭教学实验规程》、《模拟法庭管理办法》、《模拟法庭指导要求》等制度,对模拟法庭的具体操作进行指导。

为实现实践环节为理论教学、素质培养服务的目的,在实际操作中还要实行人员定位。一是定位教师,指导教师以诉讼法学任课教师为主,为保证实体审理的准确性,在具体个案中邀请有关实体法教师参加;同时聘请所在地市的优秀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作为特聘教师,对示范庭或特色庭进行实践操作的指导。二是定位学生,模拟法庭的参加人员以正在必修诉讼法的学生为主,并尽可能让所有必修学生都参加模拟法庭,让他们边学习边操作边完善。

2、适时指导,开发潜能。

在模拟法庭教学中进行指导,往往会取得令学生茅塞顿开或事半功倍的效果。但指导绝不是不分情况的灌输和包办,只有恰如其分的指导,才能既给予学生充分展示自我的空间,又实现师者解惑的职责。

第一,由学生自行选择案例,教师在选择方向上给予指导。由学生自行选择案例,容易找到学生对社会生活的“敏感点”,从而更有针对性的施教。对他们选择案例进行方向性指引,才能因势利导,寓思想教育及知识传授于模拟法庭的实践中。

第二,将模拟法庭的庭审格式选择权赋予学生,在学生钻研后给予疑难指导。除了示范庭以外,研习什么样的庭审方式,比如是选择国内庭还是国外庭,是传统庭还是改进庭,是规范庭还是创新庭均由学生自己决定。确定格式后,由小组成员自己学习法律,准备素材,分配角色,组织演练。在临近开庭时,安排答疑时间,解答学生在实践过程中发现的疑难问题,这样更有利于对法理的领悟,特别是学生活跃的思维弥补了教师授课时间有限、知识深度不够的缺陷。

第三,把握学生模拟法庭活动进程,解决在准备过程中遇到的亟需克服的客观困难,如对难以查到相关法律资料(如外国法律条文和诉讼文书格式)、比较特殊的实验设备的配备等各方面提供尽可能的帮助。充分的物质投入、全面的法律资料准备,才能为模拟法庭的成功运作奠定基础。

最后,建立解疑信箱。囿于学生有限的理解能力、实践经验和法规储备,在模拟法庭的准备过程中遇到问题是很自然的,此时教师的解疑便非常必要和重要。应建立解疑信箱,由专人负责开启信箱,传递信息,指导老师随时答疑,帮助学生实现理解到运用的飞跃,使之顺利完成有关任务。

3、注重总结,优化理论。

富有成效的工作应有科学的总结,这样才能使实践更多地变成知识和经验。模拟法庭的总结应当分为两种形式,对于简易庭或讲解某个理论问题而组织的小庭,应采用以“学生设问、教师点评”为主的方式,这样有利于通过实践高效解决课堂疑问,且避免实践时间的过多过滥。对于正式的模拟法庭则不仅仅把总结看成是每位学生的小结加教师的“总结陈词”,更看作是一个重要的教学环节。

在实践中,将总结的形式多样化,让它成为师生沟通和进一步展示自我的机会。模拟法庭结束后,要安排三个步骤:一是由法庭所在的学习组派人讲解庭审的具体诉讼模式和法律规定、实体审理的焦点、判决理由等。二是法庭组成人员与其他旁听同学相互质询。任何旁听的同学都本着“我是模拟法庭的支持者和受益者”的原则,专心投入旁听。法庭表演的同学有权对任何旁听的同学提出与本庭有关的问题,探讨有争议的观点,被提问同学必须回答。三是教师作全面的启示性的总结。教师作为整个模拟法庭的指挥者,也作为这种教学方式的实施者,应同其他教学方式一样,肯定教学成果,解决教学疑问,启示学生更深入地研究,以优化完善理论。

参考文献

<1>李殿英,《利用高校模拟法庭培养实用型法律人才》,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2).

<3>许步国、王凤民,《关于模拟法庭实践教学的探索与研究》,绥化学院学报,2005(6).

<5>廖永安,《模拟民事审判庭》,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 2003.

贵州大学一贯重视大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培养,法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是依托于办学历史悠久、师资力量雄厚、教学效果显著、社会评价良好的贵州大学法学院建设发展起来的。贵州大学法学院以现代教育理念为指导思想,紧紧围绕培养具有现代意识和国际视野、法学专业知识扎实,知识面宽,具有探寻法律事实的能力、法律实务操作能力、综合表达能力和创新思维能力,能够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从事法律实务工作和初步的科学研究工作的应用型高素质法律人才为基本任务。为实现这一目标,学院在保障学生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培养教育水平的同时,经过不断探索和努力,构建起“课堂实践教学、社会实践和专业实习” 三位一体、四年不断线的新型实践教学体系;形成一支校内外结合、专兼职结合的实践教学师资队伍;开设多门实践性专业课程;建设成法学实验实训中心和多个专业实习基地,从而搭建起着力打造学生实践能力的高水平实践教学平台。多年来,经过学校的扶持培育和中心自身的不断探索,中心在软硬件设施方面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为法学专业实践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和效果提升提供了有力保障。其建设发展历程简介如下:贵州大学早在1990年就成立了专门的法学教学实验室,主要由原贵州大学法律系的部分教学经验丰富及有法律实务经验的教师和专业实验技术人员组成。实验室位于贵州大学花溪北校区老法律楼,主要面向法律系学生开设侦查与物证技术教学实验课程,为学生提供实习实训场所。2004年,贵州大学与贵州工业大学合并组建新贵州大学,充分利用两校合并的机遇,整合并优化法学实践教学师资力量,增添硬件设备实施,成立“贵州大学法学实验实训教学中心”,并投入100余万元建立了现代化的法律专业综合实验场所——模拟法庭,为学生提供更好的接触司法实践、了解司法程序的实习实践机会。法学实验实训教学中心主要承担着法学专业学生模拟法庭、法庭辩论、实践法庭、法律诊所、律师视点、疑难案件辨析,以及法律职业技能综合实训等教学任务,同时按照学校与司法实务部门签订的长期合作教学协议承担各级人民法院在校内开庭审理典型案件的任务。开展模拟法庭实践教学对于学生对司法活动形成初级认知以及对审判程序形成感性认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学校将“模拟法庭”列为法学专业实训课程,要求每个法学专业本科生在校期间至少参加一次模拟审判活动。2007年,按照《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07]1号)的有关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学生知识运用能力和创新思维能力培训,扩大实验教学对法科学生的影响,提高学生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积极争取学校的支持,不断引进高层次师资人才,充实实验教学队伍;同时,在校内重新选址,扩大硬件设施,其建筑面积达500余平方米,实验设备近300件,价值300余万元。同年,中心积极探索法律实践教学的有效途径和方法,成立了“贵州大学法学院社会服务中心”,这是应对目前高校法学教育难点推出的新型教学实验机构,在国内尚属创新尝试模式。中心是校园内的“法学教学实践基地”,同时围绕法律共同体的职业本质和特征,承担法学院本科生、研究生法学教育的系统“临床”实践职能。贵州大学法学院师生可以通过贵州大学法学院社会服务中心对外提供公益性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法律支持,承接地方性法规草案、地方政府规章草案、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和应用性法律调研课题。通过系统梳理法学院的实践教学环节而成立常设机构,在中国西部高校中属于首创,在“211工程”国家重点建设的综合性大学中亦属创先之举。中心通过开放办学、诊所式教学、案例教学等实践教学方式,系统强化法学院学生的实践能力,从而达到满足社会需求培养高素质法律职业人才、.提高办学质量服务经济建设和经济发展的目标。 这一模式不仅可以组织法学院师资力量系统引领和指导法学院本科生、研究生的教学实习工作,还可以有组织地带领学生通过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为社会大众提供公益性的法律帮助和法律支持,整合社会各界在法律实务领域卓有成就的人士充任中心的校外导师,加强实践教育;同时透过法学实践教学环节开展学生的职场系统培训,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意识、职业伦理、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开拓法律援助领域推动公益法律事业发展,为学生提供形式更多样化、内容更丰富的法律实践机会。近两年来,法学实验实训教学中心积极优化教学资源,不断改善教学软件和硬件条件,中心下属模拟法庭综合实验室、物证技术实验室、文书司法鉴定所、刑侦实验室、法医学实验室、社会服务中心、刑事法律人才培养基地7个实验室,理论教学与实验教学充分结合,教学效果明显提高,学生动手实践能力明显增强,为学生专业课程的学习及今后的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努力将“贵州大学法学实验实训教学中心”建设成为国家级法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贵州大学法学院社会服务中心对内称“贵州大学法学教学实践基地”,学校赋予其与医科大学附属医院类似的办学职能和服务功能。中心借鉴英美国家和我国港台地区先进的法学教育模式,围绕法律共同体的职业本质和特征,承担法学院本科生、研究生法学教育的系统“临床”实践职能,同时是法学院师生对外提供公益性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法律支持的总窗口,以及承接地方性法规草案、地方政府规章草案、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和应用性法律调研课题的总平台。这种通过系统梳理法学院的实践教学环节而成立常设机构的做法,在中国西部高校中堪称首创,在“211工程”国家重点建设的综合性大学中亦属创先之举。中共贵州省委常委、贵州大学党委书记龙超云女士,去年9月在“花溪之畔·法学教育改革论坛”上亮明了贵州大学高层领导对推动学校法学教育改革的态度: “没有好的法学院,不能指望有好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其他高级法律人才”。根据学校的要求,中心(实践基地)力图针对当前法学教育普遍存在的薄弱环节,通过开放办学、诊所式教学、案例教学等实践教学方式,系统强化法学院学生的实践能力,从而最终达到满足社会需求培养高素质法律职业人才、提高办学质量服务经济建设和经济发展的目标。中心的基本职能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组织法学院师资力量系统引领和指导法学院本科生、研究生的教学实习工作;二是与贵州省法律援助中心进行战略合作,有组织地带领学生通过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同时为社会大众提供公益性的法律帮助和法律支持;三是带领学生承接地方性法规草案、地方政府规章草案、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和应用性法律调研课题,并根据课题有针对性地设计学生的学位论文选题;四是整合社会各界在法律实务领域卓有成就的人士充任中心的校外导师,加强实践教育;五是透过法学实践教学环节开展学生的职场系统培训,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意识、职业伦理、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贵州大学法学院模拟法庭于2004年与贵州工业大学合并时而修建,用于各部门法任课教师的案例教学,学生社团或学习小组课余时间自主自发的模拟法庭、辩论赛、学术报告等学术实践活动。法庭位于慎思楼一楼,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审判法庭规范设计建设,面积300平方米,有170个旁听座位,包括审判区、旁听区、终端控制区。审判区正面为审判台,可坐五名审判员。审判员左右两边为原被告席,中间设书记员和翻译员席。刑事审判时,在审判台对面设刑事被告席。旁听席的170个座位是分梯级设置的。模拟法庭配备了现代化的多媒体设施,配备了电脑,以存储大量的模拟案件资料;配备了先进的投影设备,可以展示书证、各种诉讼文书,实物证据;配备了麦克风、调音台、功放机、电视监视系统,以便于记录法庭审理实况。法医法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专业实验室之一,实验室面积60多平米,现有实验教学仪器设备20台,主要仪器有生物显微镜、离心机等。该实验室承担全校法学专业本科生《法医学》课程实验教学任务。法医物证实验室开设的实验项目主要有:血痕预试验、血痕确证试验、血痕种属试验、毛发检验等,同时还承担着一定的科研任务和社会服务工作。贵州大学文书司法鉴定所存立于2002年,是贵州省司法厅批准的第一家面向社会从事文书司法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它隶属于贵州大学法学院刑侦实验室(现综合实验室),主要从事文书物证的检验与司法鉴定,是我省惟一的一家专门从事文书物证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贵州大学文书司法鉴定所设备先进,现有价值几十万元的进口文检仪(瑞士产)、近十万元的体视显微镜、文检智能显微综合分析系统等当前较为先进的文检专用设备。该所技术力量强大,办案经验丰富,目前我所在编人员5人,其中高级职称3人(刑侦学教授1人,文检学教授1人,文检高级工程师1人),中级职称2人(文检工程师2人)。2003年10月我所在编人员经培训全部通过司法部的统一考试并获《司法鉴定人执业证》。2005年12月我所经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笔迹鉴定能力验证委员会测评结果为满意。贵州大学法学院社会服务中心对内称“贵州大学法学教学实践基地”,学校赋予其与医科大学附属医院类似的办学职能和服务功能。中心借鉴英美国家和我国港台地区先进的法学教育模式,围绕法律共同体的职业本质和特征,承担法学院本科生、研究生法学教育的系统“临床”实践职能,同时是法学院师生对外提供公益性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法律支持的总窗口,以及承接地方性法规草案、地方政府规章草案、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和应用性法律调研课题的总平台。这种通过系统梳理法学院的实践教学环节而成立常设机构的做法,在中国西部高校中堪称首创,在“211工程”国家重点建设的综合性大学中亦属创先之举。中共贵州省委常委、贵州大学党委书记龙超云女士,去年9月在“花溪之畔·法学教育改革论坛”上亮明了贵州大学高层领导对推动学校法学教育改革的态度: “没有好的法学院,不能指望有好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其他高级法律人才”。根据学校的要求,中心(实践基地)力图针对当前法学教育普遍存在的薄弱环节,通过开放办学、诊所式教学、案例教学等实践教学方式,系统强化法学院学生的实践能力,从而最终达到满足社会需求培养高素质法律职业人才、提高办学质量服务经济建设和经济发展的目标。 中心的基本职能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组织法学院师资力量系统引领和指导法学院本科生、研究生的教学实习工作;二是与贵州省法律援助中心进行战略合作,有组织地带领学生通过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同时为社会大众提供公益性的法律帮助和法律支持;三是带领学生承接地方性法规草案、地方政府规章草案、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和应用性法律调研课题,并根据课题有针对性地设计学生的学位论文选题;四是整合社会各界在法律实务领域卓有成就的人士充任中心的校外导师,加强实践教育;五是透过法学实践教学环节开展学生的职场系统培训,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意识、职业伦理、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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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实验室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论文

通过对目前高职院校实验室的管理工作情况进行分析和研究,发现其中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工作人员进行处理。其中的主要不足之处体现在实验室人才的整体水平较低,需要进行相应的提高。另外,实验室的各种仪器装备的使用频率较高,管理力度跟不上,必然导致仪器和设备的使用不符合标准,容易出现仪器和设备损坏的问题。因此,需要对这些问题进行研究和分析,并对这些问题进行相应的研究和解决,提高学校的整体管理水平,提高学生的学习动力和学习成绩。

1高职院校实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1.1实验室人才队伍的整体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实验室人才是高职院校人才队伍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高职院校实验室的整体管理水平取决于实验室人员的素质和水平。随着我国各方面的迅猛发展,各领域的竞争愈发激烈,各高职院校的竞争也愈发白热化,而高职院校竞争的核心是有关人才的竞争。因此,各高职院校对于人才的任用都愈发重视。现阶段,有关实验室的管理人才主要以年轻人员为主,虽然具有较大朝气,但存在整体经验不足、能力欠缺、工作态度容易出现不端正的现状,这些问题对于高职院校的实验室管理状况产生了不利的影响。

1.2仪器设备使用不合理

从我国目前的高职实验室使用情况来看,实验室仪器和设备的使用率很高。通过对目前实验室的使用情况分析发现,很多仪器和设备的使用情况并不合理,容易出现仪器损坏的问题。从整体上来说,这主要是由于实验室管理人员对于使用者的管理力度不够所导致的。对于实验室来说,实验室中的仪器设备本身都是比较容易损坏的,所以在进行使用前,需要对使用者进行全面的知识讲解,然后才能够进行相应的使用和实验,但是由于学校中的实验管理人员较少,而且实验管理人员对于实验仪器的管理力度较低,导致很多仪器和设备在使用的时候不能够达到相应的标准,容易出现很多相应的仪器损坏问题。

2解决对策分析

2.1加强实验室人才队伍建设

对于学校来说,需要加强实验室人才队伍的全面培养,管理人员的素质决定了实验室管理工作的整体水平。因此首先需要进行高素质实验室管理人员的聘任,然后通过全面的教学和培训,进行实验室管理人员的全面素质提升。另外,学校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实验室人员培训改革,确保培训符合目前的最新要求,真正提高实验室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和技术水平。学校还要加强对实验室管理人员的再教育和二次培训,通过对实验室管理人员水平的不断提升,确保实验室的整体管理水平全面提升。

2.2建立完善的实验室管理制度

对于实验室管理来说,需要有相应的专业管理法规和制度,利用科学的方法,建立相应的管理法规和制度,提高管理人员的约束力。作为学校的实验室管理工作人员,在进行法规和制度制定的时候,需要首先明确责任,建立完善的考核制度,通过责任的明确,能够确保每个管理人员的具体责任,对管理人员进行责任到人的准确管理,完善的考核制度能够提高每个实验室管理人员的工作热情和工作积极性,确保在工作中不会出现各种纰漏。另外,还要建立定期检查的.制度,确保不同部门的人员之间的相互监督和管理作用,提高实验室管理人员的整体管理水平,提高管理意识。

2.3做好实验室设备的管理工作

对于实验室的管理,需要首先做好的就是实验室设备的管理。对于实验室的仪器设备来说,进行相应的管理和维护是保证仪器设备正常使用的重要方法。学校需要明确相应的专业实验设备的管理和维护人员,确保实验仪器能够进行日常的维护和管理,提高实验设备的日常维护率。在学生和教师完成教学和学习后,也需要进行相应的设备管理,确保设备的安全性。

3结束语

从整体上来说,高职院校的整体发展和管理,离不开对高职院校实验室的管理。通过对高职院校实验室的管理,能够提高高职院校的整体管理水平,确保学生的学习和实验水平。在进行高职院校实验室管理的时候,需要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分析,通过研究分析得出实验室管理中的不足之处,结合自身的经验和相应的资料,提出具有针对性的护理建议,以此对相应的问题进行全面的研究和解决,实现对实验室管理水平的全面提高。

参考文献:

[1]陈文.高职院校实验室管理中的项目管理方略运用[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6,(24).

[2]曹宇,刘燕,李灿.高职院校实验室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建议[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6,(15).

[3]朱亚平.高职院校实验室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的研究[J].科教文汇(上旬刊),2015,(12).

[4]蔡锐,曹晓达.新形势下高职院校实验室管理体制改革与探索[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5,(2).

[5]田彩芬.浅谈高职院校实验室管理体系的改革和创新[J].新西部(理论版),2015,(16).

[6]范洪涤.地方高职院校实验室管理的探讨[J].科技创新导报,2015,(4).

[7]刘丽敏.浅谈高职院校实验室管理建设[J].艺术科技,2015,(7).

[8]吴海燕.基于云计算的高职院校实验室管理平台的设计与实现[J].计算机光盘软件与应用,2015,(22).

[9]王鑫.浅析如何落实高职院校实验室管理的创新工作[J].科技创新导报,2015,(32).

高校经济管理学科开放性实验教学探析论文

【 摘要 】高校经济管理学科实验教学越来越受到重视。开放性实验教学是经济管理学科实验教学的发展趋势和方向,研究和探讨经济管理学科开放性实验教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对经济管理学科开放性实验教学“开放性”的体现进行了探讨,然后分析了其必要性及存在的问题,最后有针对性提出了对策建议。

【 关键词 】经济管理学科;开放性实验教学;问题;建议

实验教学在我国高校经济管理学科开展的时间并不长,但是它在整个教学环节中有着重要作用,近几年得到较快普及。高校经济管理学科实验教学指高校学生在学习并掌握了相关经济管理理论之后,借助由电脑、教学软件等组成的实验教学平台,在实验教师指导下或自行开展的诸如建立模型、仿真模拟、自主开发等形式的教学活动。高校经济管理学科实验教学包括基础实验、专业实训和综合实验等多层次递进实践教学体系,培养学生的基本技能、专业技能和综合技能。高校经济管理实验教学具体开展经济软件操作、数理统计、金融工具模拟、物流系统分析与设计、商业银行经营与管理模拟、企业运行管理、会计电算化实验操作、证券期货外汇模拟、商务谈判模拟、外贸综合模拟、电子商务等内容的实验实训教学活动。开放性实验教学是高校经济管理学科实验教学的发展趋势和方向。它把学生置于实验教学主体地位之上,教师在整个教学过程中只是起到指导、监测实验过程的作用,给了学生充分的独立思考、自由发挥和自觉学习的时间和空间。开放性实验教学能够做到因材施教,对于培养学生的实验兴趣、创新能力和意识等非常有益。但是目前对于经济管理学科开放性实验教学的认识还不够深入,很多认识仅停留在概念提出的层面上。因此,非常有必要对于高校经济管理学科开放性实验教学的体现予以探讨,对其必要性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具体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

一、高校经济管理学科开放性实验教学的体现

(一)实验教学对象的开放

可以面向学校不同层次、专业、年级的学生开放,有助于他们摆脱课堂和实验室的限制,弥补校内实训课时不足的缺陷,实现校内实验教学资源的整合和优化配置。也可以开展校际合作、校企合作,面向校内外师生、企业以及社会开放实验、实习、培训平台,最大限度地实现实验教学对象的全方位开放,达到经济管理学科师资、资金、设备以及实践教学基地等各种实验教学资源的优化共享的目的。

(二)实验教学内容的开放

在网上提前公布实验课程名称、实验内容及开出时间,提供可查询的实验课程菜单,由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和需要自由选课,修满相关课时或学分。实验过程中需要减少经济管理学科规定性、验证性的实验科目,在实验模式设计、内容安排、方法使用等方面给学生留有充分的思考、发挥空间,适当增加自由发挥、自主设计的项目。同时也鼓励学生自行设计并开展具有研究性、创新性内容的实验,为他们的自主学习、创新科研等提供有力支持。

(三)实验教学时空的开放

全天24小时开放相关服务器和网络实验平台。实验指导教师通过qq等即时通讯工具提供在线指导,学生无论何时、何地均可访问服务器和网络,通过账号登录进行操作。这样可以大大减轻经济管理学科专用实验室的需求压力。在正常教学时间和课后时间,可以面向不同年级、不同专业的学生开放实验室。在资源充裕的情况下,也可以对不同学校及社会开放实验室。

(四)教学形式和评价的开放

除了传统的面对面讲授、课堂演示、现场指导答疑外,老师可以通过录制好的.视频进行教学,也可以通过网络进行实时指导,与学生在网上开展互动。对传统教学成绩考核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变革,注重实验的最终效果。

二、高校经济管理学科进行开放性实验教学的必要性

(一)培养应用型人才的需要

高校经济管理学科具有很强的应用性和实践性,需要通过实验教学进行仿真模拟操作及练习,培养学生的具体专业技能。近年来,各高校经济管理学科不断扩大办学规模,现代化技术不断更新,原有的实验课程体系、实验环境与条件等难以满足现代化教育培养创新人才的需要。所以,经济管理学科探索开放性实验教学非常必要。通过开放性实验教学的开展,经济管理学科的课程体系、教学手段不断得到更新,实验条件得到保障,学生也能够获得多方面的知识和能力,全面提高动手能力、创新能力以及综合素质。学生毕业后,能够在更短的时间内适应工作岗位需要。

(二)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的需要

开放性实验教学是符合学生认知规律、与时代变化相适应的教学形式,为学生创造出自主开展实验活动的环境。经济管理学科开展开放性实验教学,将把学生放到实验主体位置,学生的实验状态由“被动接受”转变成为“主动探索”。这将提高他们的学习兴趣,激发他们开展实验的热情,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三)优化实验资源配置的需要

经济管理学科各个专业之间有较强的关联性,许多专业基础课设置大体相同,各个专业选修课存在着很多交叉课程。实行开放性实验教学,学生可以通过教学管理系统自由选课,实现经济管理类各实验课程资源的共享。经济管理学科各个专业实验室的硬件大体上都是计算机、服务器、网络等组成,差异仅仅体现在授课软件的不同。因此,经济管理学科实验室硬件和软件资源一般是可以共享的。经济管理学科开放性实验教学可以做到实验室资源的共建共享和动态调配,实现实验资源的充分利用,也能通过合作为实验教学和实验室建设争取到更多的资金、技术、人才资源。也有助于学生摆脱课堂和实验室的限制,随时随地进行实验操作。

(四)提高教师业务实战能力和教学水平的需要

开放性实验教学不但要求教师和学生进行互动,而且也倡导教师开展校内、校际交流,倡导教师与企业、社会进行互动。经济管理学科教师在开放性实验教学的准备、授课、辅导及研究过程中,可以拓宽自身的知识面,提高实际操作业务水平和科研能力,促进经济管理学科各个专业的相互融合,提升教学质量。

三、高校经济管理学科进行开放性实验教学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低水平重复建设严重

很多高校的实验室按照课程分别设置在不同院系,导致大量低水平重复建设,规模小,人员、经费、设备分散,实验资源紧缺与闲置状况并存,跨学科的综合性、创新性、设计性的实验难以开展。追求仪器、设备、软件的“小而全”,但结果是“小而不全”的低水平重复建设,实验室使用率低,仪器、设备、软件更新慢,致使出现资源浪费的现象。

(二)开放性实验教学教师队伍、教材建设滞后

开放性实验教学对从事经济管理学科的实验教师在工作态度、工作方法、专业知识、实验操作技能等多个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很多人认为实验教学处于从属地位,相比而言专职实验教师的薪酬较低,职称晋升较为困难。非专职的实验教师一般往往不大关注也不大愿意从事实验教学。因此,影响到教师进行实验教学的积极性,实验教师队伍难以稳定。随之而来的问题就是不大有老师愿意潜心编写实验教学大纲和实验教材。

(三)开放模式和运行机制尚需探索

开放性实验教学对实验教师尤其是提供即时在线指导教师工作量的核算提出了新的挑战。经济管理学科涉及的专业面广,出于经费、编制等多方面的原因,一般经济管理学院难以组建独立的实验教学中心,致使实验教学管理体制缺乏独立性,没有或不能对实验教学予以整体设计。开放性实验教学还会带来学生实验管理、实验效果评价、成绩考核评定等多种新问题,缺乏现成的模式和运行机制用以借鉴,需要不断地探索、宽容、创新、完善。

(四)实验教学方法和教学管理尚需完善

经济管理学科实验教学依然存在着目标单一、方法简单的问题。很多实验课时数量少,并且多为熟悉流程的验证性实验,操作较为机械,学生难以提起学习兴趣。实验课程在前后内容衔接、时间安排等方面没有能够做到与专业理论课程的高度融合。开放性实验教学过程中,学生学习更多依靠自觉,因此难免出现学习进度、掌握程度参差不齐的状况,对学生的出勤考核、最终成绩核定等都会带来挑战。

四、推进高校经济管理学科开放性实验教学的建议

(一)做好实验教学顶层设计

一是提高实验教学在高校经济管理学科整个教学体系中的地位,充分认识实验教学在经济管理学科教学中的作用,增加实验教学比重,彻底改变对实验教学处于从属地位的歧视性看法。二是对经济管理学科实验中心的建设需要做的统筹规划、集中建设、统一管理、资源共享,避免和减少一些不必要低水平重复建设,使有限的实验室资源使用效率得到提高。三是建成集成化、共享式、开放性实验平台,来满足经济管理学科更多专业学生开展实验实训教学需要。

(二)建立国家级、省市级经济管理学科开放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国家、省市和一些实力较强的高校,可以探索建立国家级、省市级经济管理学科开放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为其他高校在平台构建、实验教学、日常管理等方面提供借鉴。同时国家级、省市级教学示范中心可以为其他高校进行开放性实验教学提供指导。

(三)整合经济管理学科实验教学资源

先在全校范围内优化整合,条件成熟时可在区域范围内整合。开展校际实验资源的分工、合作、共建、共享,最大程度利用网络平台来充分利用实验资源。加强经济管理学科各个专业实验室硬件、软件的统一建设和集中管理。

(四)探索经济管理学科开放性实验教学制度建设

重视经济管理学科实验教学教师队伍建设,提高实验教师地位和待遇,大力引进、培养实验教师队伍。开展校企合作,提升教师业务实战水平,提高实验教师的整体素质。积极探索开放性实验教学日常管理制度、学生考勤制度和考核评分办法、实验教师教学激励分配制度等制度建设。

参考文献:

[1]刘立国.基于经管类开放性实验探索与思考[J].实验技术与管理,2010(3).

[2]赵婉鹛.高校经管类开放性实验课程建设及管理方法研究[J].高校实验室工作研究,2007(4).

[3]汤青慧,郭平.高校开放性实验教学实践与探索来源[J].科技资讯,2015(10).

[4]李海英.开放性实验教学模式的探索[J].科技风,2016(19).

[5]袁定喜,吴艳.关于高校国贸综合模拟实验课教学的思考[J].传承,2010(24).

高校实验室论文范文

现代医学发展过程中,随着医学检验到检验医学的飞速发展,在患者的临床诊疗工作中,检验医学结果为临床医学诊疗工作提供着重要的客观诊断和疗效判断依据。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医学检验论文,供大家参考。

临床医学检验质量控制问题研究

医学检验论文摘要

摘要:目的:探讨临床医学检验质量控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方法 :本次选取我院2013年5月-2015年5月收治的医学检验患者200例,随机分组,就常规检验管理(对照组,n=100)与依据检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行针对性管理(观察组,n=100)的效果展开对比。结果:观察组选取的标本检验患者准确率为98%,明显高于对照组的85%,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观察组患者临床检验满意度为98%,明显高于对照组的86%,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结论:针对实验室质量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制定针对性对策,包括标本采集、检验仪器设备和试剂、检验人员等多方面管理,可提高检验质量。

医学检验论文内容

关键词:医学检验;质量控制;问题;对策

现代医学中,临床检验为重要内容,可为疾病诊治、监测、预后评估提供准确参考依据,随着医疗科技取得的卓越发展成就,医学检验技术随之也不断发展,而检验结果的准确性是保障疾病有效诊断和控制的关键,直接关系到医疗质量,故重视医学检验质量控制,对提高治疗效果,改善医患关系意义重大[1]。本次调查选取临床检验患者,随机分组,就加强质量控制管理与常规管理成效展开对比,现 总结 结果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选取我院2013年5月-2015年5月收治的临床检验患者200例,男104例,女96例,分别行化学检验、微生物检验、免疫学检验、血液学检验等。随机分为观察组和对照组各100例,两组间一般情况无明显差异(P>0.05),具可比性。

1.2方法

对照组在检验过程中应用常规管理方案,观察组重视针对存在问题,制定针对性解决对策并实施,具 体操 作步骤如下:

1.2.1质量控制问题:

(1)标本采集问题:受检者饮食、运动、所用药物均可对检测结果产生影响,同时,患者地理位置、年龄、性别、民族也可影响检测结果。采集标本时,需嘱患者将正在使用的药物停用,在安静或正常活动下对标本采集。但若操作不当,如完成静脉血采集后,将血液直接在试管内注入,而针头不拔掉,会出现标本溶血。从正输液的手臂血管行采血操作,会稀释血液标本。

(2)试验和检验设备问题:仪器保养不妥、仪器老化,均可使检测的灵敏度受到影响,在准确性上出现问题;因检验人员水平有限,或未掌握仪器的功能,标准操作,注意事项,引发检验过程中出现问题;如试剂更换时,相关仪器参数未改变,规范保存样品的意识不强,诱导操作失误,促使检测结果出现较大的误差。所应用的试剂,未按规范要求设定,有误差事件发生。

(3)人为问题:医疗科技在近年发展迅猛,检验仪器渐趋高端,有越来越高的自动化程度,但仍需人来对各项操作完成。故检测试验中,检验人员操作误差是引发结果误差的主要原因之一。人员操作误差主要包括:样品暴露时间过长、操作习惯不标准、样品检测峰面积积分存在习惯上的差异及对检测结果的重视度不足等,均可引发不良事件发生。

(4)室间质评和室内质控:室内质控即室内质量控制,重视室内质控的开展是监测仪器设备、检验方法、操作环境、过程、试剂等稳定性检测的重要举措,也是保障获取正确检验结果的风向标。实验室间质量评价为室间质评,加强室间质评,可对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性评价,确保结果与其他单位一致或具可比性。

(5)检验分析后问题:医学检验中,结果的复查和审核为最后一道保障质量的防线,检验人员通常对先进仪器设备过分依赖,易有出错 报告 的情况,如全自动血液分析仪检出异常结果,未按人工规则复查,出具错误报告等。

1.2.2应对 措施 分析:

(1)检验前质量控制:①保证标本质量:采集样本前,重视应用人文关怀理念,与患者及家属积极沟通和解释,对病情、情绪、生理变化了解,将所需检查项目的目的、意义、采样和自留样本注意事项、影响检查因素告知,以提高配合依从,在平静、安静状态下完成采集,保障了样本的真实、合格,避免了由此引发的误差事件。②样品合格:严格执行三查七对采集,确认和核查患者信息,标本采集时,对时间、部位、体位、取样方式、数量严格要求。如采集血样,通常在空腹16h内,早上9:00前,患者保持平静、安静正常状态进行。尿标本采集时,患者需饮食规律,避免性生活、 体育运动 、饮酒,女性月经后采集,需注意清洁尿道口、外生殖器及周围皮肤清洁,以避免被经血、阴道分泌物污染。样品一经采集,即具实效应,需及时送检,若不具备及时送检条件,需正确存放,以防变质或变性,对检测结果造成影响[2]。

(2)检验中质量控制:①仪器维护:仪器正常运行在检验过程中意义重大,检验人员需做好保养和维护,定期性能评价和校准,确保性能稳定和正常运行,一旦有问题出现,需向供应商及时通知,更换或 修理 。同时培训检验科医技人员,防止人为操作失误。②需保证检验试剂合格,对试剂保存环境、时效严格管理,启用前需注意防保质期和生产日期,避免因试剂失效或变质诱导结果错误。建立保管和使用试剂制度,确保有效性和安全性,提高检验结果的准确性。③提高检验人员综合素养:现代仪器均为精细化操作,检验人员需具备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故需加强技术操作培训和业务学习,娴熟掌握仪器操作规程、检测原理、干扰因素、检测结果的图形、数据,报警的含义及如何维护,保养调试,掌握性能评价和校准标准,防范操作失误。同时,要具备强烈的责任心和爱心,与自身技术水平结合,针对患者疑问,合理做出解释,主动与其他科室交流,对患者病情进行了解,并与临床症状结合,对结果是否准确做出评估,以使自身检验能力提高。

(4)积极开展室内质控、室间质评管理:检测标本前,校准仪器,行室内质控,对仪器设备各项检验参数和性能检测,正常状态下,才可对标本检测。如失控,需记录,并分析原因,积极纠正,再行检测。注意质控品精密度。重视室间质评,确保检测结果与其他单位具有一致性、可比性。

1.3统计学分析

文中涉及数据采用SPSS13.0统计学软件分析,计数资料行χ2检验,P<0.05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结果

观察组选取的标本检验患者准确率为98%,明显高于对照组的85%,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观察组患者临床检验满意度为98%,明显高于对照组的86%,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

3讨论

医学检验在现代医学中作用显著,是一门综合性学科,其质量管理的好坏直接影响整体医疗水平[3]。引发检验结果出现误差的问题较多,需行综合分析,针对问题积极防控,以降低标本检验不合格率。本次调查中,观察组针对检验前标本采集、检测过程中存在的不足以及人员、仪器设备、试剂等因素引发问题的原因展开探讨,并制定针对性防控对策,如重视采集标本前与患者沟通,加强仪器、设备保养和检测,重视针对检验人员综合素养加以培养,积极开展室内质控和室间质评,对降低检验失败率,提高患者满意度意义重大[4]。本次结果证实观察组情况明显优于对照组。综上,针对实验室质量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制定针对性对策,包括标本采集、检验仪器设备和试剂、检验人员等多方面管理,可提高检验质量。

医学检验论文文献

[1]郝莉丽.临床医学检验分析前的质量控制〔J〕.基层医学论坛,2014,18(20):2672-2673.

[2]毛颖华.医学检验分析前的质量管理与控制〔J〕.实验与检验医学,2012,30(1):50-51.

[3]董大光.浅谈医学检验分析前质量控制〔J〕.中华全科医学,2012,10(7):1143-1144.

[4]薛建丽.谈在检验操作过程中如何控制医学检验中的误差〔J〕.按摩与康复医学:下旬刊,2011,2(11):221.

民办高校医学检验本科新生认同思考

医学检验论文摘要

【摘要】目的了解民办医学院医学检验本科新生专业认同现状,探讨其影响因素,为加强专业认同 教育 提供依据。方法采用自编的“医学检验学生专业认同调查问卷”,采取整群抽样方式对长沙医学院2015级医学检验专业本科新生进行问卷调查。结果医学检验专业本科新生专业认同(90.800±10.209)分;户口所在地、录取方式、在校担任干部对专业认同无明显影响,性别、家庭收入及就读原因对专业认同影响较大,女性、因自己喜欢而就读、家庭收入低的学生专业认同更高。结论医学检验本科新生的专业认同处于一般水平;就读原因是影响专业认同的最主要因素。教育工作者应根据新生专业认同现状采取相应措施加强学生专业认知教育,提高新生专业认同感。

医学检验论文内容

【关键词】学生,医科;教育,医学,本科;专业认同;调查分析

专业认同是学习者在了解所学专业的基础上,产生情感上的接受和认可,并伴随积极的外在行为和内心适切感,是一种情感、态度乃至认识的移入过程[1],专业的认知既是学生形成积极专业情感的基础,又是学生学习活动积极化的必要条件[2]。在以专业教育为主的本科人才培养模式下,我国大学生专业认同度的高低对其学习有重要影响[3]。目前,国内各大高校医学类专业针对于大学生专业认同情况及影响因素开展了诸多研究,其中以临床与护理专业最多,医学检验专业相对较少,而对民办院校医学检验专业的认知调查则是少之又少。而医学检验专业认同作为专业态度的重要组成成分,不仅要求检验生应具有检验相应学科知识,还是检验生对检验专业设定的目的、意义及作用的看法和认识,对检验工作的理解和信念,直接关系到我国高素质、高水平检验人才队伍的培养。了解新生的专业认同情况,有助于检验教育者发现在专业教育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从而稳定检验技术队伍,促进医学检验专业的发展。本文通过调查长沙医学院医学检验专业在校本科生的基本情况,了解专业认同现状,分析其影响因素,为教育工作者优化专业课程建设和教学实践、开展专业认知教育、提高培养质量提供依据。

1资料与方法

1.1调查对象

以长沙医学院2015级医学检验专业本科学生120人为调查对象,采取整群抽象的方式对每一个体进行问卷调查。发放及回收调查表120份,经整理后有效问卷116份,有效回收率为96.7%,其中男31人,女85人。由调查员采用集体方式进行问卷发放,被调查者当场完成问卷并进行回收。

1.2调查内容及评价方法

采用自编的“医学检验学生专业认同调查问卷”进行调查。该问卷重测信度大于0.7,内容效度指数为0.856。调查内容包括学生的基本情况、专业认识、专业情感、专业意志、专业技能、专业期望和专业价值观等,采用Likert-5分制评分,分5个等级:非常不符合(非常不满意)为1分,不符合(不满意)为2分,无法确定(一般)为3分,符合(满意)为4分,非常符合(非常满意)为5分。总分125分,得分25~<50分为不认同,50~<100分为一般认同,100~<125分为高度认同[4]。

1.3统计学处理

应用SPSS18.0统计软件进行数据分析,计量资料以x±s表示,采用t检验,多组比较采用单因素方差分析,计数资料采用频数或率表示,采用χ2检验,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结果

2.1医学检验学生专业认同总体状况

专业认同得分为(90.800±10.209)分,专业认同度一般。大部分学生专业认同处于一般认同(50~<100分)占83.6%,其中专业认同处于高度认同(100~<125分)占16.4%,无不认同学生。

2.2基本情况

医学检验专业新生年龄17~21岁,以女生居多,为85人(73.3%),男生31人(26.7%),女生专业认同大于男生专业认同;学生生源与家庭经济情况方面,户口在农村64人(55.2%)略高于户口在城镇的52人(44.8%),家庭月收入低于2000元的家庭占54.3%,大部分学生家庭经济收入较低,负担可能较大,家庭月收入低于1000元的学生专业认同得分最高。录取方式方面,第一志愿录取的学生较多78人(67.2%),其次为第二志愿录取学生(12.9%),且专业认同得分第一志愿[(91.560±9.685)分]大于第二志愿[(89.930±13.079)分],大于第三志愿[(89.250±9.574)分]大于其他方式[(88.880±12.722)分];在校担任班干部人数占40.5%,普通同学占59.5%,班干部与普通学生专业认同得分接近;就读的主要原因中听从父母意见的学生人数最多,占38.8%,其次是好找工作占25.8%,仅有19.0%是因自己喜欢而就读。

2.3专业认同在不同就读原因上的差异

专业认同总分自己喜欢高于父母意见、好找工作、其他原因,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且因自己喜欢而就读本专业的学生在专业认识、专业情感、专业意志、专业价值观、专业技能5个维度方面得分均高于其他三组,且与其他三组在专业意志、专业价值观与专业技能维度上比较,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P<0.05)。

3讨论

3.1专业认同结果分析

本调查结果显示,民办院校医学检验专业新生专业认同一般,高于马杰等[5]调查的廊坊卫生职业学院的高职医学检验技术学生专业认同,与康晓琳等[6]调查的内蒙古地区护理本科新生专业认同比较接近,原因可能与民办学校学生生源有关。基本情况调查结果显示,户口所在地、录取方式、在校担任职务情况对专业认同得分影响并不明显,性别、家庭收入及就读本专业的原因对专业认同影响较大。男生专业认同总分低于女生,与__红[7]、胡忠华[4]、彭艳红[8]对大学生专业认同的调查结果部分一致。可能受到传统性别 文化 对专业认同造成的影响[9],如幼师专业、护理专业与社会工作等这一类服务性专业中,男生的专业认同度明显要低于女生。生源与家庭经济情况方面,农村户口的学生仍然较多,占55.2%,略高于城镇户口的学生,且家庭月收入低于2000元的家庭占54.3%,说明2015级新生大部分家庭经济收入较低,负担依然较大。而该调查结果显示家庭月收入低于1000元的学生专业认同得分最高,可能来自农村家庭收入较低的学生更珍惜入学机会,均比较热爱自己所学的专业,对学习与生活比其他学生有更成熟的认识,所以专业认同比其他家庭收入组的学生高。新生专业认同在就读原因上呈自己喜欢大于父母意见大于好找工作大于其他原因。虽然自己喜欢而就读本专业的学生仅占19.0%,但在专业认识、专业情感、专业意志、专业价值观与专业技能唯度得分方面却均高于其他三组,所以就读原因是影响新生专业认同的最主要因素。个人的喜好会直接影响对所学专业的认识与了解,本调查中,自己喜欢而就读本专业的学生(19.0%)为自己所学的专业而感到自豪,内心已完全接受检验专业,会积极乐观地去面对和解决专业学习中的问题,经常关注检验动态,认为当检验师能够实现人生价值。还有64.6%的学生是因父母意见或好找工作而选择本专业,多可能是这部分学生来自农村或低收入家庭,学生和家长在选择专业时更多的是考虑容易就业和将来可以给家人提供医疗便利条件,很少家庭会根据孩子的喜好而选择专业,导致大部分学生缺少对专业的了解,盲目选择而导致专业认同感降低。

3.2提高医学检验技术新生专业认同的对策

刚迈入大学校门的新生,处于建立专业思想和专业情感的特殊阶段,其专业认知的程度直接影响到今后4年的大学学习,因此,如何提高大学生专业认识、树立专业思想、规划职业生涯、培养专业能力显得十分重要。所以,针对医学检验专业大学新生开展的专业认同现状的调查,总结提升大学生专业认知教育的对策,有助于教育管理与教育工作者更好地为学生提供专业指导、日常管理和优质服务。

3.2.1积极开展专业认知的实践教育活动,拓宽专业认知途径

专业认知教育已成为新生入校后的第一课,建议将专业认知教育纳入学生在校期间专业学习的全过程,还可以结合高校院系专业自身实际情况和专业特点,开展有针对性、多样性的专业认知实践教育活动,聘请专业认知教育讲师或具备资深学术造诣的教授、专家、学科主任、学院院长等,对专业进行权威解读,对就业进行全面分析,使大学新生对所学专业形成初步认识,逐渐明确检验工作人员在医院工作中所承担的角色和检验工作的重要性及意义;还可以通过各种形式的讲座或优秀的学生、 毕业 生现场宣讲和 经验 交流,激发新生对专业产生兴趣,对未来的学业和就业充满信心,对未来的职业生涯产生美好的憧憬,从而提高专业认知度。

3.2.2辅导员和课程教师双管齐下,做好专业认知教育

“加强大学生的理想信念教育,包括专业认知和人生 职业规划 ”是中共中央国务院规定的思想政治辅导员的职责[10]。高校辅导员可通过座谈调查,深入了解每位大学新生填报志愿的原因、学习专业的目的、对自我的认知、从事职业的期望等,结合新生个体特征制定针对性的专业认知教育计划和职业规划,减少新生的专业困惑,帮助新生尽快适应大学生活与学习。课程教师切实提高知识水平和专业素养,将专业认知教育内容融入到课程教学内容中,尤其是实验课教学过程中,客观评价检验专业的现状和发展方向,结合所授课程多方面、多角度地阐述专业学习内容、方法、学科体系与价值观念,系统引导新生形成良好的专业思想与专业情感,有所侧重地培养学生的专业技能。通过辅导员与课程教师携手齐抓共管,以学生为中心,在专业认知中去实践,在实践中去认知,提高学生的专业认同感,共同探讨与提高医学检验专业人才培养质量。

总之,长沙医学院医学检验本科新生的专业认同处于一般水平,仍有很大的发展提升空间。鉴于专业认知对于大学生成材的重要意义,教育工作者需树立专业认知能力的动态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大学生的专业认知教育,切实培育高校新生的专业认同感,提高专业学习的动力与适应性,进而保障医学检验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医学检验论文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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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罗萍,孙玉梅,张进瑜,等.护理本科生对护理专业认知的调查与分析[J].中国护理管理,2005,5(3):3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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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宋建飞.高校大学生专业认知教育探讨———基于大学新生专业认知度的问卷调查[J].扬州大学学报:高教研究版,2014,18(6):9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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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国际化研究》

【摘要】高等教育国际化是全球化大背景下的必然趋势,也是我国高等教育建设高水平大学的必然途径。中国矿业大学的“国际化”办学理念以优势专业为中心,在学生国际流动、教师国际流动、教学与课程的国际化、国际合作研究以及合作办学等方面做出了诸多努力,在取得大量成果的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关键词】中国矿业大学 国际化 优势专业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4)10 -0009-02

高等教育国际化是指一个国家及其高等教育机构为因应全球化背景而在战略上设定国际前沿目标并付诸行动的过程;在实施层面表现为具体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及其效果。[1]高等教育国际化的本质是按照国际高等教育界通行的理念、准则和规范指导办学,加强国际间的交流和合作,从而提高一国或者一所高等教育机构办学水准,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和国际理解能力的人才的过程。[2]

中国矿业大学是教育部直属的全国重点高校、国家“211工程”和“985优势学科创新平台项目”建设高校,同时也是教育部与江苏省人民政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共建高校。作为一所具有一百多年办学历史、特色鲜明的多科性研究型高水平大学,对我国煤炭能源行业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引领和支撑作用。[3]近年来,中国矿业大学在对外交流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分别被江苏省授予2013年 “江苏省外国文教专家研究会先进集体”和“江苏省教育国际合作交流先进学校”的称号。本论文集中讨论了具有矿大特色的国际化道路,同时指出了其存在的问题。

一 国际化的办学实践

1.学生的国际流动

中国矿业大学一直本着“走出去,请进来”的原则,积极扩大出国留学学生和来华留学学生的规模,形成了双向流动的合理格局。学生的国际流动是大学国际化的一个重要指标。中国矿业大学的留学生数一直呈现递增的趋势,目前有在校留学生180余人。就留学生的层次分布而言,大部分为学历生(degree-seekers),而非非学历生数(non-degree seekers)。在学历生中,本科生的数量最多,一直占据主体地位。从方向上看,学生流动分为流入(国际留学生)和流出(本国学生接受时间不等的海外学习)两种形式。2013年,国际部会同教务部,设立出国留学奖学金,选拔了126名出国留学预备生。

同时国际部积极推进各个研究生、本科生层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通过中加MBA项目、格里菲斯大学土木工程本科项目、墨尔本皇家理工建环本科项目、俄罗斯奖学金项目、美国全球优秀本科生项目、奥尔登堡大学交换生项目以及其他多个校际交流项目派出学生100多人。在鼓励本校学生短期访学的同时,2013年学校设立了来华留学生奖学金,鼓励更多留学生选择矿大为他们的学校。这一措施取得了显著的成果,当年招收留学生54人,其它各类学生29人,留学生在校生规模达到170人,较之前有了增长。[4]

2.教师队伍的国际化

中国矿业大学的国际化道路还体现在学校对师资力量国际化的重视。师资力量是衡量大学综合实力的重要指标之一,它直接影响学校的学科建设和发展方向,也影响着学校人才培养的质量和目标。世界上许多高水平的著名大学,师资力量往往都是高度国际化的。中国矿业大学采取了培养与引进并行的办法来促进教师队伍的国际化。

首先,中国矿业大学国际交流处经常组织教师及行政人员的短期访学工作为便于教职工赴海外进行学术交流,中国矿业大学国际交流处积极主动协调学校相关部门,对学校因公出访审批手续进行了简化,同时推出了《中国矿业大学出国(境)人员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我校处级以上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等政策,在严格规范外事管理的同时,为教职工积极开展对外交流提供了政策保障。2013年,学校累计派出111批次因公出访团组,共计296人次赴海外参加国际会议、开展学术交流、合作研究或考察访问,比去年同期增加49%。此外,学校停办多年的管理干部和教师团组海外进修项目也得以重新启动执行,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学校教职工自觉对外交流的主动意识逐渐增强,形成了良好的学术氛围。[5]

其次,中国矿业大学国际交流处加大聘请外籍教师的力度。他们的加入,大大丰富了教师学术背景的多样性,同时提升了教师队伍的国际化水平。通过积极拓展聘请渠道、强化服务措施等举措,学校2013年重点工作之一――聘请15名语言外教的任务顺利完成。这些英语、德语外教分别承担了英德语言专业、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大学公共英语、同时承担了研究生英语及孙越崎学院等的语言教学任务,教学效果良好。此外,2013年,学校还接待了来自美国、德国、澳大利亚、加拿大、俄罗斯、奥地利、英国、丹麦、日本、韩国、南非和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知名专家和学者200余人次来校合作交流。 [6]

在优化本土教师学源背景的同时,学校还采用多种形式,积极引进国外优秀的教育资源和智力资源。学校2007年获批的学科创新引智计划(111计划)项目“煤炭资源开采与环境科学与技术创新引智基地”继续由国家重点资助并实施。2013年,学校聘专引智经费实现360万,其中含学科创新引智计划即“111计划”项目3项,引进海外高层次文教专家重点支持计划项目2项,另外今年申报的第四个“111计划”――“深部地下工程学科创新引智基地”已获批执行。[7]

3. 教学与课程的国际化

一个学校的国际化不但体现在学生和师资的多元化,更重要,更核心的是要实现教学的国际化。1996年,OECD将“课程国际化”(internationalization of curriculum)定义为“一种为国内外学生设计的课程,旨在培养学生能在国际化和多元化的社会工作环境下生存的能力。”西方学者莫里斯哈拉雷(Maurice Harari)认为,课程国际化不仅包含外语训练和国际区域研究学科的发展过程,而且还包含将全球视野引入一般学科的“学科普遍化”过程。[8]

我校根据不同学科专业的特点和人才培养要求,稳步推进双语教学。2010年《中澳学院国际化课程体系建设与改革》列为校教学改革项目,与国际接轨的培养方案、教学计划与课程大纲制定并实施,3位外方合作高校教授为中德学院、中澳学院授课,国际化办学取得新进展,每个专业在学生进入大学三年级以后会开设专业英语课。但是和其他项目相比,教学上的改革力度较小,学生英语学习的教材单一,接触不到原版教材,虽然引进了外籍教师,但还没有从根本上改变教学和课程国际化的问题。

4.国际合作研究

在科研方面,中国矿业大学近年来积极推进本校优势专业的高水平的科研合作:一方面提高教师与学生主持、策划、参与重大国际项目的能力;同时依托国际会议,促进科技和学术成果的国际交流。2010年9月17日,我校校长葛世荣率团出席在纽约联合国总部举行的2010年世界能源论坛大会并向来自世界各国的700多位与会者发表了题为“中国未来能源与洁净煤技术”的演讲。2010年3月15日至3月22日宋学锋副校长等一行七人于赴德执行考察访问任务,主要是落实“中德共建徐州生态示范区合作推进会”中煤矿安全设备物联网、城市系统物流规划、节能减排、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四个产业化项目。 [9]

5.国际合作办学

国际合作办学也是中国矿业大学国际化战略的一部分。2010年我校先后与德国杜伊斯堡-埃森大学、奥尔登堡大学、波鸿工业技术大学、德国RWE公司、澳大利亚巴拉瑞特大学、卧龙岗大学、加拿大滑铁卢大学等合作单位分别签订了教育科技合作协议或合作备忘录。学校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不断推进国际化办学。目前,学校同25所世界排名前200强的高校签署了合作协议。创新高等教育国际协同模式,成立了国际学院,建设了中澳矿业研究中心等国际合作平台,联合10多所国外知名高水平大学发起成立了“国际矿业、能源与环境高等教育联盟”。美国南达科塔矿业学院发起成立的全美矿业高等教育联盟拟以团体会员方式加入,联盟的国际影响日益扩大。2013年,学校新签约海外合作高校10所,续签7所。其中,新签约澳洲高校1所、续签4所;亚非高校新签约4所; 欧美合作高校5所、续签3所,布局日趋合理。同时,根据学校要求,结合各单位对外交流实际情况,各学院及重点实验室分别选取了5家合作伙伴作为重点交流对象。目前,各学院及重点实验室基本实现至少与海外2家以上的高校或研究机构建立了实质性合作关系,使得我校国际交流工作更加务实。 [10]

二 中国矿业大学国际化办学的特点及其问题

中国矿业大学国际化办学主要呈现出以下三个特点:第一对外交流与合作的方式不断丰富。从最初的单纯引进少量外国留学生,公派留学生,教师短期访问合作等方式发展成一套全面的,多渠道的,多层级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模式。目前,中国矿业大学已经与国外一批大学建立了合作办学关系,通过联合培养、交换交流学生、国际会议等多种形式,不断拓展面向世界的人才培养和高水平的学术交流。第二,参与主体的层次逐步从研究生向本科生下移。中国矿业大学早期的学生对外交流项目主要针对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近两年,矿大不断推进本科生短期访学交流项目。学校组织人力,物力,推进短期访学项目的进行。第三,中国矿业大学的国际化道路以自己的优势专业为发展中心,这一特点在国际会议的举办和国际合作项目中体现的尤为明显。

虽然中国矿业大学在国际化办学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还存在一系列问题。首先,中国矿业大学还缺乏对于国际留学生的吸引力,国际留学生比例依然偏低。从国际留学生的来源国家来看,中国矿业大学的留学生多集中在亚非欠发达国家,对欧美等发达国家学生的吸引力还不够。其次,对国外先进的教育理念和体制借鉴不够。高校国际化强调的是吸收、借鉴世界各国先进的高等教育办学理念和办学模式,从而达到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目的。目前中国矿业大学的多数国际化办学方式都是以项目为中心,以会议为表现形式,缺乏系统教育理念的植入和教育体制方面的真正变革。再次,中国矿业大学的国际化发展在许多方面依然体现出“依附性”的特点,对于其他大学借鉴的多,输出的少。而高等教育国际化要求的是,学校与学校之间的交流应该是双向的,即相互的借鉴,彼此的输出。

总之,中国矿业大学以服务教学、科研、学科和师资队伍建设等学校中心工作为宗旨,以促进学校教育改革发展为重点,探索实践行业特色和国际化办学相融合的发展之路,从学校发展实际出发,探求一个多层次、宽领域、高水平、讲实效的高等教育国际化道路。

参考文献:

[1] [2] [8] 袁本涛,潘一林,高等教育国际化与世界一流大学建设:清华大学的案例 [J] 高等教育研究,2009,(9):23-28.

[3] 网络搜索.

[4][5][6][7][8][9][10]中国矿业大学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年鉴[R].2013.

作者简介:朱潇潇,中国矿业大学外文学院教师、讲师(江苏徐州 221000)

项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中国矿业大学社会科学青年项目B类(2012W57―思维教学在大学英语教学中应用的研究)

高校实验室工作研究杂志社论文

化学实验是学生验证科学理论、训练操作技能、培养科研创新能力的重要途径,必须要重视其安全管理。下面是我为大家精心推荐的化学实验室安全管理论文,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化学实验室安全管理

摘要:化学实验是学生验证科学理论、训练操作技能、培养科研创新能力的重要途径,必须要重视其安全管理。本文首先概述了化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及其安全事故,基于此,探讨了如何加强化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

关键词:化学实验室、安全管理、事故

中图分类号: TU714 文献标识码: A

一、前言

实验室是高校院校培养具有实践能力创新型人才的主要场所,近年来,教育体制随着学生课外科技活动、创新性实验项目、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等改革的不断深入,传统的实验室安全管理模式已不能满足当今高校人才培养的需求,较完善的化学实验室安全管理模式为高校的人才培养带来了良好的机遇。一方面,为高校发展提供了源源不绝的动力;另一方面,为高校如何主动适应社会对创新型人才培养的新需要。

二、化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及其安全事故

1.实验室安全管理的原则、内容和特征

化学实验室管理包括教学管理、软件管理以及仪器设备管理。化学实验室安全管理既渗透于上述三项管理之中,又贯穿于高校科研活动和实验教学的每一个环节,是一项独立的、不可或缺的实验室管理内容。在实验室安全管理中应坚持环保和以人为本的原则。首先,减少实验对环境造成破坏,避免化学试剂对环境造成污染。其次,坚持以人为本,将实验人员和间接接触实验人员的身体健康作为实验室安全管理的首要内容。

实验室安全管理包括两部分,即实验室安全硬件管理和实验室安全软件管理。前者是指实验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由此需要实验室管理人员定期对实验仪器设备进行检修,及时发现实验安全隐患,预防实验安全事故的发生。后者强调安全规章制度、安全责任、安全观念建设,从制度或者思想层面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从全国范围来看,化学实验室的扩张已经成为一种趋势,在此背景下,实验室安全管理呈现出三方面的新特征。

(1)化学实验室实验结果不确定性增多

在实验室所开展的实验中,除了少部分实验室属于验证性或者常规性实验之外,大部分实验都是具有探索性的实验。因而,基于实验的探索性与未知性,实验中不确定的因素或者影响因子较多,“实验项目越多或规模越大,不确定性越明显”,进而增加了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的风险。

(2)化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复杂性增加

新增加的实验任务对实验环境和实验条件都有着不同的要求。例如,需要在一些高压、超真空的环境下进行实验,或者需要面临更多的环境问题,如需要科学处理废气、废水或者固体废弃物等。这些新增加的实验任务,无疑增加了实验室安全管理的复杂性。

(3)化学实验室实验事故破坏性超常

实验室内部的实验布局较为集中,不同的实验项目混杂在同一个实验室内。如此混杂的实验环境增加了实验安全事故结果的超常性,一旦发生实验安全事故,实验污染会快速扩散到化学实验室周边的环境中去,从而增加次生事故发生的概率。

2.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分析

根据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可以将实验室安全事故划分为三种类型,即人为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仪器设备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以及自然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具体来说,人为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又包括实验人员操作不当或者疏忽大意造成的安全事故、犯罪行为引发的安全事故以及敌对分子破坏引发的安全事故。无论何种原因引发的安全事故,在现实中都可以表现为以下5种形式。

(1)仪器设备破损事故

化学实验离不开电源的使用,在一些需要借用电源加热的实验中,一旦突然停电,正在运行的实验仪器设备极其容易受到损坏。

(2)毒害实验事故

毒害实验事故一般发生在化学实验中,由于实验人员违反操作规范或者实验仪器老化,实验中使用的化学制剂很容易误伤实验人员。而有毒气体也可以对接触人员造成伤害,甚至有的实验人员因为接触毒害的实验物质而死亡。

(3)火灾事故

火灾事故的发生多为人为原因。如实验人员在实验室吸烟或忘记切断实验室的电源,致使实验仪器设备因长时间通电而产生火灾。

(4)爆炸事故

爆炸事故的产生一方面是由于实验人员误操作而引燃易燃易爆实验物品,另一方面是由于实验仪器设备的老化,实验室管理人员没有及时发现这类故障,从而造成危险物品从实验仪器设备中泄漏出来,遇到高温环境或者接触火花发生爆炸。

(5)机电伤人事故

在冲击运动、带电作业或者高速旋转的机械性实验中容易发生机电伤人事故。机电伤人事故发生的原因主要是因实验人员操作不当,而机电伤人事故的表现形式为仪器设备挤压或者碰撞伤及仪器旁边的人员,或者仪器设备“老化而存在故障和缺陷,造成漏电触电和电弧火花伤人”

三、如何做好化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

1.加强仪器设备的安全检查,确保仪器设备的安全

仪器设备是生物化学实验中涉及比较多的,这也是引发生化实验室安全事故的主要环境因素。对于实验室安全隐患排查来说,仪器设备隐患排查更直观,也是最容易预防的。但容易的事情,往往又是最易被人忽视的。实验室管理人员应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及时维护。对于冰箱、培养箱这类常年开机的设备,若仪器比较老旧的,要做好仪器报废和重新申购工作。学院也应加快仪器的报废和重新采购的工作,对于实验项目利用率高易损耗的仪器如电炉、恒温水浴锅、分光光度计等应多备几套,以防因仪器问题而影响实验教学。

2.提高师生的实验安全意识

规章制度的建设,每个实验室都很重视,而且已经趋于成熟,但是规章制度的实际效用却很少,更多时候是形同虚设。教师和实验室管理人员在实验前若未对实验室进行彻底的安全隐患排查,或者未对学生进行实验室仪器、药品等使用的安全教育,就会造成安全事故。师生对于实验室规章制度了解甚少,有些师生虽然知道但是对于具体条列却不清楚。因此,提高学生对实验安全意识必先提高任课教师的实验安全意识。只有教师自身安全意识足够高才能在实验过程中引导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在实验教学过程中,任课教师应在实验过程中把好安全关,规范实验操作,特别是发现学生仪器操作不规范的时候,要注意多次演示并时常提醒。如发现学生在实验操作过程中相互嬉闹时,应及时阻止,进行安全教育,分析此类行为存在的安全隐患和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只有在不安全行为发生时进行教育,学生才能有深刻体会,这比单一地组织学生集体学习规章制度和实验规范操作要有效得多。

3.加强硬件建设

畅通实验室安全通道。管理人员应平衡实验室仪器设备防盗与安全事故预防之间的关系,清除消防安全通道上的障碍物,对于门窗的加固材料应选取既防盗又符合消防安全的材料,一旦发生消防安全事故,实验人员可以通过门窗进行逃生,或者将贵重的实验仪器设备搬离实验室。对于实验室走廊、楼道放置的障碍物应及时清除。

增强实验室及其仪器设备的防火能力。加强对年代较为久远的实验室的改造,拆除私接的电源,对实验室的外墙、内墙结构进行改造,提高其防火、防灾的能力。对于实验室内部的仪器设备,可以通过改造的方式增强防火能力,或将旧的仪器设备及时处理掉,实现实验室仪器设备的更新换代。

加大对实验室安全设施的资金投入,提高对实验室安全事故的预警能力。增加对消防安全设施的后期维护力度,保障消防设施时刻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此外,还需要增加实验室环保的资金投入,减少实验对环境的污染。

4.健全实验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实验室监督管理力度

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才能使实验室工作有章可循、有章必循,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使实验人员、教学任务、仪器设备、实验场所、各种技术档案及基本信息的建立和管理形成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实验室管理模式.使学生和实验技术人员时刻遵守实验室规章制度,同时还要加强实验室监督管理力度。聘请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经验丰富的退休专家和老教师协同技术实验中心组成监督检查组对全院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的状况进行督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建议,为学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出谋划策,同时积极参与大型仪器设备的立项论证与评估,使实验室管理更科学、更规范。

四、结语

综上所述,化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应坚持以人为本和环保的理念,两者并重。要注重考察实验对周围环境的影响,趋利避害,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实现化学实验与环境保护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赵水俭 汪春华 朱西桂:《论化学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实验室研究与探索》,2003年06期

徐苗苗:《大众化教育背景下化学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问题及对策》,《黑龙江教育》,2006年07期

王文芳 肖建东:《高校化学实验室安全管理的策略研究》,《化学实验室工作研究》,2012年03期

刘林涛 田慧珍:《化学实验室安全体系改革研究》,《实验技术与管理》,2013年3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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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实验室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论文

通过对目前高职院校实验室的管理工作情况进行分析和研究,发现其中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工作人员进行处理。其中的主要不足之处体现在实验室人才的整体水平较低,需要进行相应的提高。另外,实验室的各种仪器装备的使用频率较高,管理力度跟不上,必然导致仪器和设备的使用不符合标准,容易出现仪器和设备损坏的问题。因此,需要对这些问题进行研究和分析,并对这些问题进行相应的研究和解决,提高学校的整体管理水平,提高学生的学习动力和学习成绩。

1高职院校实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1.1实验室人才队伍的整体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实验室人才是高职院校人才队伍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高职院校实验室的整体管理水平取决于实验室人员的素质和水平。随着我国各方面的迅猛发展,各领域的竞争愈发激烈,各高职院校的竞争也愈发白热化,而高职院校竞争的核心是有关人才的竞争。因此,各高职院校对于人才的任用都愈发重视。现阶段,有关实验室的管理人才主要以年轻人员为主,虽然具有较大朝气,但存在整体经验不足、能力欠缺、工作态度容易出现不端正的现状,这些问题对于高职院校的实验室管理状况产生了不利的影响。

1.2仪器设备使用不合理

从我国目前的高职实验室使用情况来看,实验室仪器和设备的使用率很高。通过对目前实验室的使用情况分析发现,很多仪器和设备的使用情况并不合理,容易出现仪器损坏的问题。从整体上来说,这主要是由于实验室管理人员对于使用者的管理力度不够所导致的。对于实验室来说,实验室中的仪器设备本身都是比较容易损坏的,所以在进行使用前,需要对使用者进行全面的知识讲解,然后才能够进行相应的使用和实验,但是由于学校中的实验管理人员较少,而且实验管理人员对于实验仪器的管理力度较低,导致很多仪器和设备在使用的时候不能够达到相应的标准,容易出现很多相应的仪器损坏问题。

2解决对策分析

2.1加强实验室人才队伍建设

对于学校来说,需要加强实验室人才队伍的全面培养,管理人员的素质决定了实验室管理工作的整体水平。因此首先需要进行高素质实验室管理人员的聘任,然后通过全面的教学和培训,进行实验室管理人员的全面素质提升。另外,学校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实验室人员培训改革,确保培训符合目前的最新要求,真正提高实验室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和技术水平。学校还要加强对实验室管理人员的再教育和二次培训,通过对实验室管理人员水平的不断提升,确保实验室的整体管理水平全面提升。

2.2建立完善的实验室管理制度

对于实验室管理来说,需要有相应的专业管理法规和制度,利用科学的方法,建立相应的管理法规和制度,提高管理人员的约束力。作为学校的实验室管理工作人员,在进行法规和制度制定的时候,需要首先明确责任,建立完善的考核制度,通过责任的明确,能够确保每个管理人员的具体责任,对管理人员进行责任到人的准确管理,完善的考核制度能够提高每个实验室管理人员的工作热情和工作积极性,确保在工作中不会出现各种纰漏。另外,还要建立定期检查的.制度,确保不同部门的人员之间的相互监督和管理作用,提高实验室管理人员的整体管理水平,提高管理意识。

2.3做好实验室设备的管理工作

对于实验室的管理,需要首先做好的就是实验室设备的管理。对于实验室的仪器设备来说,进行相应的管理和维护是保证仪器设备正常使用的重要方法。学校需要明确相应的专业实验设备的管理和维护人员,确保实验仪器能够进行日常的维护和管理,提高实验设备的日常维护率。在学生和教师完成教学和学习后,也需要进行相应的设备管理,确保设备的安全性。

3结束语

从整体上来说,高职院校的整体发展和管理,离不开对高职院校实验室的管理。通过对高职院校实验室的管理,能够提高高职院校的整体管理水平,确保学生的学习和实验水平。在进行高职院校实验室管理的时候,需要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分析,通过研究分析得出实验室管理中的不足之处,结合自身的经验和相应的资料,提出具有针对性的护理建议,以此对相应的问题进行全面的研究和解决,实现对实验室管理水平的全面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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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王鑫.浅析如何落实高职院校实验室管理的创新工作[J].科技创新导报,2015,(32).

模拟法庭的毕业论文设计

相关范文:浅议我国民事执行和解制度〔摘 要〕 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执行标的进行协商,自愿达成协议,经人民法院审查批准以结束执行程序的一种行为。作为民事执行的一种重要方式,民事执行和解制度在解决执行难问题中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由于制度的不完善,在实务过程中还存在诸多缺陷,有待进一步改进。本文试图从实务角度分析我国民事执行和解制度中存在的弊端,并尝试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 执行和解;执行法院;当事人 民事判决或者其他法律文书生效后,不论当事人是否满意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当事人都应当积极履行。但现实生活中,出于趋利避害的心理,败诉或者承担义务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的现象时常可见,于是出现了 “执行难”普遍存在的现象。作为民事执行的一种重要方式,民事执行和解制度,在解决执行难问题中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由于制度的不完善,在实务过程中还存在诸多缺陷,有待进一步改进。 一、民事执行和解制度概述 1.概念 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执行标的进行协商,自愿达成协议,经人民法院审查批准以结束执行程序的一种行为〔1〕。执行和解具有以下几个特征:首先,执行和解发生于执行过程中,在执行开始前及执行开始后均不存在执行和解;其次,执行和解是双方当事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自愿达成的协议,不需要第三方的介入,这是与调解的根本区别;第三,执行和解协议具有阻却申请执行期限的功能,在执行和解协议未得到履行的情况下,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限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止,恢复执行后的期限自和解协议所定履行的最后日期连续计算;第四,执行和解是一种结案方式,在双方当事人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第八十七条:“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的规定及《意见》第二百六十六条:“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据此结案。 2.功能 执行和解作为一种重要的执行方式,除了具备强制执行所具有的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法律尊严和人民法院的威信、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等基本功能外〔2〕,还具有自身独特的功能和社会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执行和解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司法宗旨,执行和解协议是在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它有利于增进当事人之间的沟通和理解,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促进社会的稳定;二是执行和解有利于债权人权利的实现,因为执行和解协议是由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债务人在思想上更容易接受,也愿意自行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而不会产生强制执行般的抵触心理;三是执行和解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由于执行和解协议的达成,人民法院则不必进行强制执行,执行程序得以中止,减少了强制措施的使用,在双方当事人履行协议后,执行案件得以终结,同时缓解了人民法院执行难的压力。 3.法理基础 关于民事执行和解制度的法理基础,有学者认为执行和解是处分权主义在民事诉讼执行程序中的具体体现,是当事人行使处分诉讼权利的一种行为〔3〕。从表面上看,执行和解协议确实对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实体权力义务关系进行了变更,但笔者认为,这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对生效文书内容享有处分权,也不能看成是当事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的处分。首先,从法理上看,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国家机关代表国家,依据法律所作出的权威性判断和认定,是对纠纷或是权利义务关系的终局裁决,就民事判决而言,任何人非经法定的程序不得变更判决的内容,必须予以执行,否则将动摇裁判的权威。从另一角度看,如果生效判决都可以任意由当事人协商变更的话,不仅法院的权威将荡然无存,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也将会没完没了,因为没有一个终结时候。因此,当事人之间不得就已生效法律文书中的内容进行再处分,也就是说当事人无权对生效法律文书所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变更;其次,从和解制度产生的原因上看,笔者认为执行难是执行和解产生的直接原因,由于强制执行将面临着各方面的阻力,而且结果未必能够得以完全执行,所以法院也乐于当事人能够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自行履行。而作为债权人的一方当事人也考虑到强制执行难以将生效法律文书中的所有权利执行到位,而往往对债务人作出相应的妥协,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很明显,执行和解协议是在当前执行难的特殊背景下的特殊产物,并不是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的结果,是债权人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所做的让步,是执行机构为了避免麻烦而对债务人的纵容的结果,所谓的尊重当事人处分权只是一个人的幌子罢了;第三、从执行和解的法律效力来看,执行和解本身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不能成为执行依据。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任意撕毁该执行和解协议,而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对方当事人也不能要求人民法院按照协议内容进行强制执行,而只能按照原判决内容申请法院恢复执行。如果说当事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享有处分权,也就是说执行和解协议是当事人处分权的结果的话,那么该和解协议应当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事实上,如上所述,根据我国法律的现行规定该协议并不具有这种约束力。综上,执行和解协议并不能完全看成是当事人处分权的结果。 二、我国民事执行和解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缺陷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解释和规定中,关于民事执行和解部分的规定只有寥寥数语,可以说是相当的粗糙,还有许多问题没有涉及,导致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具体表现如下: 1.人民法院不能参与执行和解协商过程的规定与现实需求及具体实践相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O七条的规定,法院在和解协商过程中的工作只是“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有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根据该规定,法院是不参与具体的协商过程的。而实践中,在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当事人,特别是权利人主动向对方寻求和解的愿望并不高;或者在有些案件中,当事人之间存在和解的意愿,但是基于无法直接与对方进行沟通和协商,或者不信任对方,无法接受对方的和解方案。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执行法院的介入,执行和解根本无法形成。而且事实上,多数执行和解的成功案例也是和执行人员的说服教育工作分不开的,甚至有人戏称民事执行和解应当改称民事执行调解。所以民诉法中不允许法官积极参与的规定与司法实践不符,这阻碍了执行和解制度发挥更大的作用。 2.对执行和解协议的次数或期间无任何限制导致诸多弊端 和解协议达成后,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拒不履行该协议或者在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期满后,一方当事人仍未履约的,在执行期满前当事人是否可以再次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这个问题,现行相关法律并没有任何规定,同时也没有类似于执行担保中暂缓执行期限不得超过1年的规定,根据民事行为法无禁止则可行的原则,从理论上,当事人可以不断地达成和解协议,然后又不停地反悔,而法律对此是不能加以干预的,这必然造成如下几个主要弊端:一是有些当事人往往假借和解,恶意拖讼,给对方当事人增加讼累,以达到其不法目的,因为根据《意见》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执行和解协议达成后,申请执行的期限得以中止,这样就可以无限延长执行期限;二是加重了人民法院的工作负担,如上所述,当事人不断地达成和解协议又不停地违反,必然也就延长了案件的结案时间,导致案件的积累,由此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三是助长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懈怠态度,不利于当事人谨慎善意地行使权利,更不利于民事纠纷的及时平息。由于执行和解协议可以中止执行申请期限,债权人在达成和解协议后,则不必担心超出执行申请期限,不利于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时效相悖,也违背了效率原则。 3.对和解协议未履行的救济手段规定不合理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O七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的规定,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是和解协议未履行的唯一救济手段。该规定具有以下三点不合理性:一是致使当事人双方权利不平衡,因为根据该规定,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的只有一方,那就是“对方当事人”,从字面上看,对方当事人可以是债权人也可以债务人,但是,一个稍有生活常识的人都知道,债务人是不可能申请法院对自己进行执行的。因此,申请恢复执行的人只能是债权人,违反和解协议的人也只能是债务人了,这无形中就否定了债权人拒绝和解协议的 “权利”,而该 “权利”只有债务人享有,明显存在不平等;二是违反民事协议的诚实信用原则。根据民事行为的诚实信用原则,协议双方应当善意履行协议约定,不履行的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根据如上规定,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后果仅仅是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既不是责任更不是惩罚,这显然是对诚实信用原则的一种践踏;三是不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由于不履行也不会产生超出已生效法律文书的责任范围,当事人签署执行和解协议后,可以在履行与不履行之间任意选择,这就淡化了和解协议对当事人的约束力,使得有些当事人对执行和解的态度不严肃,不履行协议的现象时有发生,也就是和解协议失去了存在的必要,这显然不是该制度创立的初衷。这种现象的存在致使债权人的利益无法得到法律的保障,强制执行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首要功能也就丧失殆尽了。 4.某些执行和解制度的具体操作规则不明确 具体表现在如下两个方面:一是对查封、扣押、冻结等已经采取强制措施的案件,是否因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而立即解除或停止,这个事关当事人切身利益的重大事务在立法上也未做规定;二是人民法院是否有权对和解协议进行审查,以及如何进行审查没有明确规定。由于和解协议的实质是变更了原来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是对国家意志的改变,作为国家代表的人民法院显然不能置身事外,必然需要参与执行和解协议的审查。但《民事诉讼法》第二百O七条只规定了法院的工作只是记笔录,根本就没有涉及是否对和解协议享有审查权,更未涉及如何行使审查权的问题。 三、完善我国民事执行和解制度的几点建议 如上所述,我国民事执行和解制度还存在不少弊端或缺陷,针对我国民事执行和解制度中存在各种弊端,笔者认为有必要在立法上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1.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参与民事执行和解过程中的问题,笔者认为,从当前实际出发,根据现实的需要,人民法院应当参与执行和解的协商过程,但是必须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执行法官在不干涉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前提下,可以配合或者促成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有实务中的法律工作者建议,人民法院在这一过程中的工作应该加以严格的限制,避免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侵害,他提出人民法院参与执行和解工作的两种情形:一是一方当事人提出和解方案,经执行法院交由另一方当事人接受。此时法院充当的只是和解方案的媒介,并没有介入自己的意思;二是双方当事人要求执行法院提出执行方案并自愿接受。此时,执行法院基于协调双方利益的立场,代为拟定和解方案,起到促成和解的作用,因双方当事人均自愿接受该方案,故也不违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4〕。 2.针对因多次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而导致执行期限的不当延长的情况,完全可以从现行立法中寻找答案。笔者认为就执行和解的期限问题完全可以参照执行担保的有关规定。从某种角度看,执行和解与执行担保具有一致的功能或者目的,即保障生效法律文书的顺利履行。根据《意见》第二百六十八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修改后的二百O八条)的规定决定暂缓执行的,如果担保是有期限的,暂缓执行的期限应与担保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的规定,执行和解制度完全可以参照该规定,限定执行和解协议的时间或者协议履行期间,当然时间未必一定为一年,具体时间可以参考现实状况而定。 3.关于如何防止当事人任意违反和解协议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一是通过立法明确规定违反执行和解协议的违约责任。《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已经明确规定了被执行人在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支付迟延履行金,并且在《意见》第二百九十三、二百九十四、二百九十五条规定了计算利息和迟延履行金的具体办法。但是该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是否适用于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间,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二是通过协议约定违反和解协议的违约责任。但是这似乎与现行法律规定是相矛盾的,因为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了一方在拒绝履行和解协议的情况下,对方当事人唯一的救济手段就是申请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这就意味着该执行协议自然无效,既然如此,和解协议中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自然也就无效了。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在立法中明确规定执行和解协议中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不因和解协议的无效而丧失。 4.在执行工作中,债务人往往在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冻结其财产之后才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那么在和解协议的履行期限内,法院是否应解除对债权人财产的强制措施呢?若不解除,似与执行和解的性质不符;若解除,而债务人借和解协议拖延时间、转移财产,又如何能保证实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财产保全的目的在于保障债务的履行,在债务未履行前,财产保全不应解除,直到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或者原生效法律文书内容强制执行完毕,案件终结后才可解除;而且笔者认为不解除财产保全与执行和解并不冲突,因为二者的目的具有一致性,即保证案件的顺利进行,因此不能认为财产保全是对执行和解的否定。 〔参考文献〕 〔1〕 江 伟.民事诉讼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438. 〔2〕 李 浩.强制执行法〔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1-4. 〔3〕 应礼奕.浅析执行和解所面临的问题〔J〕.中国科技信息,2007,(8):144. 〔4〕 丁文华.执行和解中若干问题研究〔J〕.人民司法,2006,(12):92. 仅供参考,请自借鉴希望对您有帮助

顺便说一下格式:一:实践目的。二:实践内容。三:实践结果。四:实践总结或体会。谢谢啦。。 最佳答案 电大法学专科社会实践论文最后一个假期,我去区检察院实习,时间是从二00二年七月十六日至八月九日。实习期间努力将自己在学校所学的理论知识向实践方面转化,尽量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实习期间能够遵守工作纪律,不迟到、早退,认真完成领导和检察人员交办的工作,得到院领导及全体检察干警的一致好评,同时也发现了自己的许多不足之处。 此次实习,主要岗位是审查起诉科,因此主要实习科目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也涉及一些其他私法科目。在实习中,我参加了几起案件的开庭审理,认真学习了正当而标准的司法程序,真正从课本中走到了现实中,从抽象的理论回到了多彩的实际生活,细致的了解了公诉起诉的全过程及法庭庭审的各环节,认真观摩一些律师的整个举证、辩论过程,并掌握了一些法律的适用及适用范围。跟随干警提审,核实犯罪事实,探询犯罪的心理、动机。真正了解和熟悉了我国的公诉程序及法庭的作用和职能,同时还配合公诉人员做好案件的调查笔录和庭审笔录,做好案卷的装订归档工作。 实习期间,我利用此次难得的机会,努力工作,严格要求自己,虚心向领导和检察干警求教,认真学习政治理论,党和国家的政策,学习法律、法规等知识,利用空余时间认真学习一些课本内容以外的相关知识,掌握了一些基本的法律技能,从而进一步巩固自己所学到的知识,为以后真正走上工作岗位打下基础。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在短暂的实习过程中,我深深的感觉到自己所学知识的肤浅和在实际运用中的专业知识的匮乏,刚开始的一段时间里,对一些工作感到无从下手,茫然不知所措,这让我感到非常的难过。在学校总以为自己学的不错,一旦接触到实际,才发现自己知道的是多么少,这时才真正领悟到“学无止境”的含义。这也许是我一个人的感觉。不过有一点是明确的,就是我们的法学教育和实践的确是有一段距离的。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需要理论的指导,但是法学的发展是在实践中来完成的。所以,我们的法学教育应当与实践结合起来,采用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办学模式,具体说就是要处理好“三个关系”:即课堂教育与社会实践的关系,以课堂为主题,通过实践将理论深化;暑期实践与平时实践的关系,以暑期实践为主要时间段;社会实践广度与深度的关系,力求实践内容与实践规模同步调进展。 在实习过程中,也发现法律的普及非常重要。我国政府为推进法治建设而进行的多年的普法教育活动,取得了很大成就。人们的法制观念、法律意识都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在普法的深度与广度上还有一些不足。比如有些时候,人们对有些法律条文是知道的,但却不知道如何适用它,以至于触犯法律;有时候人们对两个以上不同法律对同一问题的规定不明白,不知道该适用哪一部法律,有一个案件就是这样的,被告人原是某村会计,后来在改选中落选,这样一些会计帐簿、会计凭证需要移交,但是他一直认为《会计法》是规定的要等帐目清算后再移交,所以就坚持不交出,结果被以隐匿会计帐簿、会计凭证罪逮捕。这一个案例就说明我们的普法活动不能只做表面文章,要深入实际,真真正正的让人们了解法律、法规的含义。并在这个基础上,逐步确立人们对法律的信仰,确立法律神圣地位,只有这样法治建设才有希望。 再有一个问题就是青少年犯罪。在实习中所接触的案件中,有很大一部分案件的被告是八十年代以后出生的,甚至有两个犯有抢劫罪的被告人是八七年的。不考虑被告人家庭和自身因素,从社会大环境来说,我觉得社会也有一些责任的。从八十年代初改革开始到八十年代末,这是一个重大变革的时期。这一段时间对精神文明建设有些放松,也就是说,有些犯罪人在童年时期就有可能已经沾染上了一些不良习气。所以说,教育从娃娃抓起,不能只是一个口号,要真正落到实处。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这近一个月短暂而又充实的实习,我认为对我走向社会起到了一个桥梁的作用,过渡的作用,是人生的一段重要的经历,也是一个重要步骤,对将来走上工作岗位也有着很大帮助。向他人虚心求教,遵守组织纪律和单位规章制度,与人文明交往等一些做人处世的基本原则都要在实际生活中认真的贯彻,好的习惯也要在实际生活中不断培养。这一段时间所学到的经验和知识大多来自领导和干警们的教导,这是我一生中的一笔宝贵财富。这次实习也让我深刻了解到,在工作中和同事保持良好的关系是很重要的。做事首先要学做人,要明白做人的道理,如何与人相处是现代社会的做人的一个最基本的问题。对于自己这样一个即将步入社会的人来说,需要学习的东西很多,他们就是最好的老师,正所谓“三人行,必有我师”,我们可以向他们学习很多知识、道理。 学习法律的最终目的是要面向群众,服务大众,为健全社会法治,为我们的依法治国服务的。高等法学教育在推进法治建设过程中担当着重要的角色,其培养的具备一定基本理论知识,技术应用能力强、素质高的专业技能人才,将在社会上起到重要作用。现代的社会是一个开放的社会,是一个处处充满规则的社会,我们的国家要与世界接轨,高素质法律人才的培养必不可少。因此,对人才的培养,应当面向实际,面向社会,面向国际。法学教育本身的实践性很强,所以采用理论联系实际,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办学模式是比较可行的,大学的法学院应当与公、检、法、律师事务所等部门建立良好的关系,定期安排学生见习,让学生更好的消化所学的知识,培养学生对法学的兴趣,避免毕业后的眼高手低现象,向社会输送全面、合格、优秀的高素质法学人才。

总结是对某一阶段的工作、学习或思想中的经验或情况进行分析研究的书面材料,它可以提升我们发现问题的能力,让我们来为自己写一份总结吧。我们该怎么写总结呢?下面是我为大家收集的模拟法庭活动总结5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20xx年11月3日,法学院法律协会模拟法庭活动在五号楼六楼模拟法庭顺利举行。此次活动法律协会主办,并得到了学院的大力支持。模拟法庭是法学院的专题活动,目的是通过此次活动丰富学生的法律专业知识,把书本上的理论知识运用到实践中去,努力探索,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把新疆财经大学法学专业及法学学子的风采向全校师生展示,同时,对在校大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增强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在本次的模拟法庭中,我们选取了此次模拟法庭活动于10月初开始筹备,法律协会专门组建了“模拟法参演人员小组”,并做了详细而具体的分工,总负责人、审判组、表演组、宣传组、外联组和后勤组各司其职。负责人于10月中旬开始寻找案例,案例是整个模拟法庭最重要的部分,案例的质量直接决定了整个活动的进程和效果。案例未确定,其他的工作就很难开展。因此,寻找和确定合适、恰当的案例成了整个活动的首要任务。法律协会各个负责人开始与成员合作搜集案例,经过近一周的努力,我们确定了几个案例作为候选案例,经过老师和师兄师姐的筛选,十月下旬终于选定。由于时间紧迫,扮演角色的同学经常利用课余的时间在教室里讨论案情。案例确定后我们又开始查找视频与资料改写剧本,这是最考验我们的地方,因为剧本的好与差又将决定活动的精彩程度。时间紧,任务重,大家只能利用周六、周日的时间商讨剧本,并分工合作,写完了修改,修改后再写,如此反复直到案情有曲折,合情合理为止。应该说,一本完整的模拟法庭案例剧本是集体智慧的结晶。

在选择案例和写剧本的同时,表演角色的同学也在忙着确定各部分演员。他们周六、日的时间在空教室进行角色揣摩,主要从肢体语言,表情,谈吐,气质,声音等部分进行基本训练。10月下旬开始指导演员进行排练,由于排练涉及的人数较多,加上大家都有课,因此排练时间和地点的协调和确定都需花费一番功夫。排练时要让每一位演员对号入座,熟记台词,投入到剧情中去,言行举止自然得体大方,并且与其他演员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经过一段时间的磨合,加上负责人的言传身教,演员们的表演已达到较好的效果。法律协会挑选法官,书记员,律师,陪审团等角色的人选,根据案情的专业度和复杂程度确定演员并安排他们全身心投入到审判中,排练中我们觉得最困难的是审判人员进入角色比较困难,言语平铺直叙,没有抑扬顿挫的感觉,肢体语言不够得体自然大方,让人觉得别扭和尴尬。对此,扮演审判人员的同学也可谓费尽心思,找来庭审现在的视频及图片集体观看,学习,讨论,经过多次的观摩、演练,法官,书记员,检控官和辩护律师的表演在气势,言语,动作,走位等方面均有了极大的改进和提高。

法律协会宣传部成员则负责宣传此次活动,制作网页(法律协会微博及微信),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影响力,吸引更多的同学参与到活动中来;外联部成员则负责邀请观摩同学,还有文字材料的打印,装订及整理等工作。

活动当晚的流程大概如下:主要负责人大概介绍案例案情,介绍法律协会成员代表在活动中担任的角色——案情重演——第一场庭审——中场休庭(提问观众并进行讨论)——第二场庭审——宣判结果——尾声——负责人点评——结束。

总的说来,此次模拟法庭活动选择具有社会争议较大的案情,敢于尝试,敢于突破,基本上达到了预期的效果,达到了各成员展示法学专业及法学学子的风采,并对在校大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增强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的目的。但是,活动也存在和暴露了一些问题和不足。首先是由于时间紧迫,案例的选择和剧本的完善不够理想,集中表现在案情过于复杂,证人过多,辩论的重点不够突出等。另外,本次活动的宣传做得不够,其他学院的同学参加的人数不是很多,最后是工作的效率不够高,分配工作不够合理等等。通过总结本次模拟法庭活动中的得与失,积累经验,以便把下次的模拟法庭活动搞得更成功。

本次活动把整个12级与13级学生的团结程度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加强了彼此之间的交流与沟通,提高了整个年级的积极性和协作性,也增进了与高年级和低年级的互动。我们相信,在学院各老师与个学长学姐直接指导下,我们一定能再接再厉,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把活动搞得更成功!

为促进理论与实践教学的统一,提高我班同学的法律素养和专业知识,我班于20xx年是12月21日上午十点在新综合楼304教室举行了模拟法庭的实践教学。

此次活动是围绕原告图尔荪江诉被告陈安,刘星,毛琛财产纠纷一案来开展模拟法庭。我班同学积极参加了此次活动,并积极的做好了庭审前的准备工作,进行了细致的人员分工和会场的布置。为使得整个模拟法庭的程序合法、执法严谨,保证法庭审理的庄严神圣,在正式饰演前我们进行了一次又一次的演练。值得欣慰的是,我们的模拟法庭实践得很好,可以说是一次成功的法律实践。

模拟法庭教学活动在主持人的引入与介绍中开始。双方当事人入庭,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审判员入席,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开始审理,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营造了法庭上原、被告双方针锋相对的氛围;而后由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就案件的性质,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是非责任做出结论,审判长宣读判决;各环节程序紧紧相扣。五十分钟里在10—4班同学的精心准备下,在法政系法学教研室胡娅老师的悉心指导下,活动圆满结束并获得了老师极大肯定。付出就有回报,这次模拟法庭我们班的收获如下

1、对庭审程序更加地熟悉。

在编写剧本的过程中,我们同学才发现,尽管我们有对民事诉讼法的学习,同时也有去法院旁听的经历,但实践方面的不足还是让我们对民事诉讼开庭的程序很陌生。在编写剧本的时候,我们就出现过了一些错误,对程序中的问题定性模糊不清。最后还是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我们才发现了自己的错误之处,最终回到正确的轨道上来。在编写剧本,以及多次排练过程中,所有的同学都对庭审程序有了更加深刻的了解。

2、对法庭中各个角色有了切身体会。

同学们都是第一次参加模拟法庭活动。同学们在确定角色的那一天,就开始准备自己在法庭上的材料。首先,原被告双方及其诉讼代理人和合议庭成员开始了整体剧本的框架设计。委托代理人制作证据,撰写起诉与答辩意见;审判员们开始准备法庭上的提问;其中,为了写好起诉状和答辩状,还仔细研究了案件中各自委托人的细节,并参考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此外,为了做好法庭辩论环节,双方诉讼代理人还多次进行交流讨论,相互交换意见,加强了法庭辩论的锻炼。其他角色也对各自的角色有了理解,通过这次活动,很多同学喜欢上了自己的角色,也明确了自己将来要走的路。

3、一些不足。

在这次活动中同样认识到了一些不足,比如认识到自己平时太过拘泥于课本,缺乏对实践的了解;在法庭准备当中,对庭审中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延期审理,诉讼第三人的身份地位等问题尚缺乏了解;另外,同学们在做自己角色的时候,想到了法律工作者的职业精神,却忽略了角色中现实的职业精神,法官应当考虑到普通公民的文化素质,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应作以强调,并作说明,如是否申请回避等;同时,还应当注意到对当事人的每一个诉讼请求都应当做出裁决,无论是支持还是驳回。

这次模拟法庭活动取得巨大的成功。通过这次实践,我们增强了运用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思想上提高了创新意识。法庭上亮点也不少,大家在演出过程中都能进入自己的角色,得到了指导老师的肯定,但其中问题也不少,需要日后改进。活动结束后回到现实生活的时候,我们应该对这场法庭进行思考,因为这对于我们这些法律学子的意义不仅仅停留在以上所举的这些观点,同时,应当培养自己做一个法律人的思维和态度。

对于本次我05(5)的模拟法庭实践活动,从 5月18日接到通知,到6月19日公演完毕,整整两个月的实践。在这当中,我们经历了寻找案件、活动策划、确定演员及其他分工,编写剧本及反复修改、多次排练、指导老师亲临指导等等过程,加上后面的后期制作,大家齐心协力,共同走过。回首这段历程,有我们洒过的辛勤的汗水、也穿插着我们经历过的一些小挫折,但更多的是经过实践的磨练而得到的收获。

一、 走过的路

前面说了,这次模拟法庭包括后期经历了两个多月的时间,在期末考快要来临的时候,抱着一颗对知识的渴求之心,开始着手准备模拟法庭了。经过同学们的积极讨论,我们最终确定了我们的案件——保险合同案。之后我们就开始了整个活动的策划,确定演员和分工,及编写剧本。最辛苦的是我们长达6次的反复排练,同学们牺牲了自己宝贵的时间,不辞辛苦,不论风吹雨打、白天早上,只要时间允许,就随时准备排练。到公演圆满结束那天,我们才知道,付出的没有白费。当然,这其中不能忘记指导老师的功劳。

二、 收获及一些不足

付出就有回报,这次模拟法庭我们班的收获如下:

1. 对庭审程序更加地熟悉。在编写剧本的过程中,我们同学才发现,尽管以前有过对刑事诉讼法的学习,大家的成绩都还凑和,但实践方面的不足还是让我们对刑庭的程序很陌生。在编写剧本的时候,我们就出现过了一些争吵,大家各执己见,各不让步。最后还是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我们才发现了自己的错误之处,最终回到正确的轨道上来。在编写剧本,以及多次排练过程中,所有的同学都对庭审程序有过更加深刻的'了解。

2. 对法庭中各个角色有了切身体会。尽管学院以前也举办过模拟法庭活动,但是对于本班的同学来说,大多数都是第一次参加模拟法庭活动。同学们在确定角色的那一天,就开始准备自己在法庭上的材料。首先,公诉人和合议庭成员开始了整体剧本的框架设计。公诉人制作证据,撰写公诉意见;审判长和审判员们开始准备法庭上的各种提问;辩护人开始编写辩护词,其中,为了写好辩护词,还仔细研究了案件中各自委托人的细节,参考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一些定罪量刑的问题有更加深刻的认识。此外,为了做好法庭辩论环节,公诉人和辩护人还多次进行交流讨论,相互交换意见,加强了法庭辩论的锻炼。其他角色也对各自的角色有了理解,通过这次活动,很多同学喜欢上了自己的角色,也明确了自己将来要走的路。

3. 一些不足。在这次活动中同样认识到了一些不足,比如认识到自己平时太过拘泥于课本,缺乏对实践的了解;在法庭准备当中,过于注意法庭上的事项,对法庭外的程序诸如审问、侦察等尚缺乏了解;另外,同学们在做自己角色的时候缺乏在实践中应有的那种对所担任角色的负责精神,大家只希望把模拟法庭做好,却忽略了角色中应有的职业精神,比如,辩护人缺乏和自己的委托人交流,被告不积极为自己辩护等等。这些和现实中的法庭有很大出入,也需要日后改进。

总的来说,这次模拟法庭活动在公演上取得巨大的成功,法庭上亮点也不少,大家在演出过程中都能进入自己的角色,得到了指导老师的肯定,但其中问题也不少,需要日后改进。当我们结束演出,回到现实生活的时候,我们应该对这场法庭进行思考,因为这对于我们这些法律学子的意义不仅仅停留在以上所举的这些观点。最后,祝愿05(5)班在实践结束后越走越好。

对于本次我05(5)的模拟法庭实践活动,从 5月18日接到通知,到6月19日公演完毕,整整两个月的实践。在这当中,我们经历了寻找案件、活动策划、确定演员及其他分工,编写剧本及反复修改、多次排练、指导老师亲临指导等等过程,加上后面的后期制作,大家齐心协力,共同走过。回首这段历程,有我们洒过的辛勤的汗水、也穿插着我们经历过的一些小挫折,但更多的是经过实践的磨练而得到的收获。

一、 走过的路

前面说了,这次模拟法庭包括后期经历了两个多月的时间,在期末考快要来临的时候,抱着一颗对知识的渴求之心,开始着手准备模拟法庭了。经过同学们的积极讨论,我们最终确定了我们的案件——保险合同案。之后我们就开始了整个活动的策划,确定演员和分工,及编写剧本。最辛苦的是我们长达6次的反复排练,同学们牺牲了自己宝贵的时间,不辞辛苦,不论风吹雨打、白天早上,只要时间允许,就随时准备排练。到公演圆满结束那天,我们才知道,付出的没有白费。当然,这其中不能忘记指导老师的功劳。

二、 收获及一些不足

付出就有回报,这次模拟法庭我们班的收获如下:

1. 对庭审程序更加地熟悉。在编写剧本的过程中,我们同学才发现,尽管以前有过对刑事诉讼法的学习,大家的成绩都还凑和,但实践方面的不足还是让我们对刑庭的程序很陌生。在编写剧本的时候,我们就出现过了一些争吵,大家各执己见,各不让步。最后还是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我们才发现了自己的错误之处,最终回到正确的轨道上来。在编写剧本,以及多次排练过程中,所有的同学都对庭审程序有过更加深刻的了解。

2. 对法庭中各个角色有了切身体会。尽管学院以前也举办过模拟法庭活动,但是对于本班的同学来说,大多数都是第一次参加模拟法庭活动。同学们在确定角色的那一天,就开始准备自己在法庭上的材料。首先,公诉人和合议庭成员开始了整体剧本的框架设计。公诉人制作证据,撰写公诉意见;审判长和审判员们开始准备法庭上的各种提问;辩护人开始编写辩护词,其中,为了写好辩护词,还仔细研究了案件中各自委托人的细节,参考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一些定罪量刑的问题有更加深刻的认识。此外,为了做好法庭辩论环节,公诉人和辩护人还多次进行交流讨论,相互交换意见,加强了法庭辩论的锻炼。其他角色也对各自的角色有了理解,通过这次活动,很多同学喜欢上了自己的角色,也明确了自己将来要走的路。

3. 一些不足。在这次活动中同样认识到了一些不足,比如认识到自己平时太过拘泥于课本,缺乏对实践的了解;在法庭准备当中,过于注意法庭上的事项,对法庭外的程序诸如审问、侦察等尚缺乏了解;另外,同学们在做自己角色的时候缺乏在实践中应有的那种对所担任角色的负责精神,大家只希望把模拟法庭做好,却忽略了角色中应有的职业精神,比如,辩护人缺乏和自己的委托人交流,被告不积极为自己辩护等等。这些和现实中的法庭有很大出入,也需要日后改进。

总的来说,这次模拟法庭活动在公演上取得巨大的成功,法庭上亮点也不少,大家在演出过程中都能进入自己的角色,得到了指导老师的肯定,但其中问题也不少,需要日后改进。当我们结束演出,回到现实生活的时候,我们应该对这场法庭进行思考,因为这对于我们这些法律学子的意义不仅仅停留在以上所举的这些观点。最后,祝愿05(5)班在实践结束后越走越好。

模拟法庭活动在文法系团总支学生会的指导关心下,在同学、老师与普法协会的共同努力下各个环节开展的都比较顺利。并且本次活动得到了文法系学生会各部及各班班委的大力配合,取得圆满成功。总结本次活动:

(一)我们认为有以下值得继续努力和发扬的方面:

1、前期准备工作充分。在活动前一周便进行彩排,每个参与角色扮演的同学都认真准备,并在模拟庭审现场表现优秀,获得老师与同学的赞扬;在活动当天提前进行场地布置并准备好各种突发状况的应对措施,保证活动的顺利进行。

2、活动得到学生会各部的全力配合。在活动前期,宣传部就大力进行打版宣传,实践部帮助拉赞助筹集活动经费;在活动现场有自律部帮助维持活动现场纪律;并且各部都派人进行现场观摩,直接促进活动各个环节的顺利进行,使活动获得圆满成功。

3、增加学生的法律文化知识。通过现场表演的方式,使同学们能真实受到法律文化的熏陶,使同学们产生对法律知识学习的兴趣,提高同学们的法律修养,以保证同学们在日常生活中学会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利益。

4、加强部内成员的交流与配合。在前期准备工作期间,部内各成员都积极发表自己的意见,为此次活动出谋划策。并且在现场布置时,相互配合,共同为举办好此次活动而努力,充分发挥集体的力量与智慧,这是我们举办好这次活动的根本所在。

(二)通过本次活动我们也认识到很多不足:

1、前期调查工作不足。

2、宣传力度不够。当晚到场人数没有达到预期效果,以后应当继续加强与宣传部的联系与沟通,给他们更多的准备时间,以达到更好的宣传效果。

3、角色服装不够正式。本次活动未能借到正式的法官袍与律师袍,使模拟庭审现场不逼真,同学们从中体会到的法庭严肃感觉有限。与真实庭审现场有一定的差距。

4、活动程序未提前告知同学。庭审过程中有休庭15分钟,这只是庭审过程的一部分,但未能及时告知同学,使许多同学误认为活动结束而提前离场。应在活动前宣布相关规则,便可避免此次失误。

模拟法庭活动虽然在实际活动开展过程中遇到了很多未预料到的困难,但在老师同学、各班班委的配合与团支部学生会的指导下还是取得了圆满的成功。

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息丰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它成为对于国家、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主体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结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一审判决逐年进行检索,2009-2019年间各年份相关判决数如图表 1所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可为四个阶段:2009~2012年,此类判决数为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鲜有发生;2012~2016年,判决数量开始缓速增长,总量尚较少;2016~2017 年判决数量激增 214.6%,呈现出高发态势;2016~2019年,犯罪数量增速放缓。 图表 1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对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解释》第1条对其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和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等。由此观之,要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认定,我们应该对其行为对象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合理保护限度的设定原则 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1.“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2.“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1.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2.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3.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1.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2.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1.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2.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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