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东京的都市丛林,住着一个彼此毫无血缘关系的“小偷家族”,一家人本依靠着奶奶的养老金和平时的小偷小摸过着的平静生活,随着小女孩的尤里的到来被打破了,家人间复杂的关系慢慢被揭露开来。电影精彩之处便是藏在他们之间善与恶的价值观的碰撞,而最后一家人被捕更是影片对于所谓“犯罪”的定义的质疑——究竟真正犯罪有没有明确的概念定义,如果将所犯的罪作为恶的一方,那么善与恶之间又有没有真正的边界,还是说善与恶本就如两个因充满矛盾与对立而交战的国家,随着社会的变化,他们永远不可能“停火”呢?善与恶之间有没有“三八线”呢?以下就是我对影片的一些看法 从这部电影从犯罪学的角度看,很好的阐明了犯罪的概念是一种价值事实的判断,犯罪的概念会因为每个主体的评价而不同,所以说不存在一般性的犯罪概念。在电影中,治将饱受家暴痛苦的尤里带回了家里,一家人的悉心照顾让尤里感受到了家人的温暖。但是在日本,这样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诱拐,属于犯罪,在后面被警方发现后,信代承认了罪行被关进了监狱,但她并不后悔,她们认为那是一项善事,在影片中还可以看到虽然尤里失踪了但是他们父母却并没有很执着着急的找回,这也让尤里在治的家里待了很长的时间,有这样既也家暴史又不负责任的家庭,这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信代一家不认为这是诱拐,是犯罪,他们反而认为是从犯罪中解救尤里,甚至按照我国法律可以算是某种程度的“正当防卫”吧。这也更能说明犯罪概念的的多元性,也就是任何领域、国家、法典、阐释者都不可能剥夺自己以外其他主体的评价资格而去垄断对行为的犯罪评价。 此外,在电影还存在着一种量化问题,也就是说善和恶的程度问题。在大一法理学中,我还记得有一个概念叫做“评价性概念”,比如在涉及身体伤害的案件中,单凭法官或是当事人的判断无法界定说明某种伤害属于什么程度的伤害,是属于很重,一般重,还是轻伤、轻微伤,比如小明将小刚的大拇指打骨折了,小明说是轻伤,小刚说是重伤,两人争论不休,,这会直接影响定罪量刑或者民事赔偿数额,所以后面我们就会有规定重伤、轻伤、轻微伤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这样一来就能将“评价性概念”转化成“描述性概念”,便于法官断案。那么善与恶能不能这样进行处理呢?能不能将案件按照大善、小善、大恶、小恶进行分类,然后制定《善恶鉴定标准》呢?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如果善恶可以被量化,比如我们将偷东西作为小恶,将诱拐儿童作为大恶,将儿童从家暴家庭中解救出来作为大善,将悉心照料解救的儿童作为小善,在法院审判的时候,将他们加起来,善为正,恶为负,似乎这么一看,似乎电影中的信代可以不获罪,似乎结局就会得人意一些,但实际这只会让犯罪变得更多,会有人用善来与恶中和,变相鼓励了犯罪,违背了犯罪学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学科任务。所以说善与恶不能被量化,他们之间也没有明显的界限。法律对犯罪作了规定是因为法律作为维护统治者的工具具有在某个时期内维护社会秩序的功能,并不能反映所有人对于犯罪的看法。另外,随着社会变化,犯罪概念也具有时空性,更不用说善与恶了,如果将善与恶分别赋予拟人的特征,那么社会变化的同时,善与恶之间也会不断的侵犯对方,只要社会在不断变化,他们就永远不会停战,所以说善与恶之间没有“三八停火线”。犯罪也好,善恶也好,他们的变化都不断地在推动着法律制度的改革,也推动着犯罪学学科的建设。
文|槿苏木《小偷家族》这部影片的真正含义,屏幕前的你是否看明白了?刚刚观完这部让人静下来沉思的影片,部分情节反复看了好几遍,苏木君差不多算是理清楚了,遂和大家一起来聊一聊《小偷家族》这部电影。 观影之前看到影片名字,潜意识里认为这将是一部家族偷窃的社会片,看完后,苏木君陷入了认真的思考中,影片中偷盗部分只占很小的篇幅,没有惊天动地的偷盗案,而“偷”这个字,却贯穿全片,从以田治和祥太在一家便利店娴熟地偷东西开始,至最后祥太和玲玲便利店偷盗,祥太为保护玲玲故意暴露而进入全剧的升华点,进而后文展开了人性、社会、情感的讨论与思考。总之这是一部集家庭、人情、社会等各种关系让人值得深思的影片,苏木君还是强烈安利这部日影,真心值得一看。 有关电影人物关系,刚开始的时候苏木君确实有点没看懂,后来随着电影剧情演进,逐渐清晰,三世同堂的一家6人(加上后来的玲玲也就是尤里),这茫茫人海相遇的6个人其实是来自6个家庭,因为种种原因原因,他们生活在了同一屋檐下,其乐融融,这看似很正常的背后,却藏着一些辛酸故事……顺便给大家介绍下这个家庭的人物:奶奶——初枝、田治、信代、大孙女亚纪、“孙子”祥太、“小孙女”尤里。 回顾一下影片的简要情节:①以田治和祥太在一家便利店偷东西开始,两人用熟练的配合,获得了一大包吃的用的东西,他们每次行动前,都会有一个特别的动作,像是祈祷着计划顺利、不被发现。(补充:苏木君觉得这个祈祷也是有深意的,后面和大家会聊到) 晚上两人返回家途中,又遇到路边在阳台的小女孩尤里,看她孤单的一人。田治给了她一块可乐饼,感受到温暖的尤里心甘情愿的跟着田治和祥太一起回到了这个从此刻开始有着六个人的“家”。家里并不富足,一家人在屋子各个地方吃着泡面和饼子,狭小杂乱的房间让人看得十分不舒服。但是一家人开心的吃着饭,尤里的到来,让奶奶十分心疼,发现她手臂有伤,慈爱地为其擦药。 ②一家人知道尤里的身世后,有人建议赶快送回去不然是诱拐儿童,有人建议留下她,各说其词,信代以没有敲诈不算诱拐为由,最后同意尤里留下。一个政府模样的人员来到家里,找老奶奶讨论搬迁的事情,从老奶奶让两个孩子藏起来的举动看出来,原来这家真正的主人只有老奶奶一个人,她前夫留下来的养老金是这个家庭最为固定的一份收入,维持着这个拼凑的家庭。 田治有机会就带着祥太和尤里一起去偷盗,聪明的尤里也是有模有样,偷到了两个价值不菲的鱼竿,几个人兴奋不已。③在一次祥太带着尤里偷盗的过程中,被小店的老大爷发现,老大爷反而没有责怪他们,给了他们两个小吃的,劝告两个小孩别再做这种偷盗的事情。从此之后祥太的心理也逐渐发生了变化,在田治再带着祥太去偷盗汽车里的东西时候,祥太却不太愿意配合。 (苏木君个人觉得此处祥太的心理产生了一些微妙的变化,他开始思考,偷,这样做是正确的吗?是不是体现祥太开始思考人生了,开始有认识到这个世界一些其他的东西,应该可以算是成长吧) 老奶奶都会固定时间到前夫的家中去祭奠,每次都会从这家人手中得到一份3万元的钱,算是对她的补偿吧。她一直把这些钱存着,从后来剧情看,总共16次,也就是48万元的样子。 大孙女亚纪风华正茂,没有干小偷的勾当, 却在风情店出卖色相挣钱。儿媳信代的洗衣店裁员,有员工发现了尤里,最后以尤里威胁信代主动让出竞争。而田治也在之前工作中不慎摔伤了腿,一家人过着更加拮据的生活。 ④随后一家人带着没有到过海边的尤里一起游玩,在沙滩上开心的玩闹,5个年轻人在海边嬉戏玩耍,让坐在沙滩边老奶奶脸上洋溢着幸福的笑容,开心地说着“谢谢你们的陪伴”。⑤尤里和祥太在偷盗中,为了避免尤里被发现,祥太故意暴露,被两个店员堵住,他毅然从桥上跳下,摔断了腿被送到医院,田治和信代匆忙赶到医院,却遇到警察的询问,两人赶紧离去,带领一家人准备离开,被警察截住。 ⑥一场审讯就此开始,老实说,这个片段可能是为了让人们对几个人的关系有所了解,但是这种方式实在是不喜欢,从小孩到老人,都把他们内心最柔软的伤痛一点点扒开,可以说十分的残忍。那句“他们怎么称呼你呢?”瞬时让信代泪如雨下,纠结无奈之情溢于言表。 随后影片也有很多伏笔,有遗憾,有现实,有…… 老奶奶:是被人遗弃、遗忘的老人。 田治和信代:是情人关系,田治受其丈夫虐待,正当防卫杀死了丈夫,隐姓埋名。信代后来把所有的罪一人揽下,坐牢伏法。当信代把真相告诉祥太的那瞬间,苏木酱觉得她也成为了一个真正的母亲,会为自己的孩子考虑。 亚纪:亚纪是奶奶初枝前夫在抛妻弃子离家之后,与新妻子生下的儿子阿让的长女(关系挺复杂哈)。也就是说,其实亚纪与奶奶初枝并没有任何的血缘关系。 祥太:有两种可能,一种遗弃被田治或者信代捡回来;一种是被信代偷来的,因为信代不能生育,在牢中,信代告诉了祥太详细的地址,要是遗弃,不可能这么清楚,也不可能遗弃在家门口。我更倾向是被偷来的,因为剧名叫小偷家族。后来祥太和田治互相告诉了各自的心事,祥太是故意暴露,想结束这样的生活,而田治因为偷偷离开扔下祥太不管而自愧。在车上望着远去的田治,默默的叫了一声田治期盼的“爸爸”,去了学校。 尤里:是个被父母嫌弃的孩子,父亲有虐待行为,每次打了母亲,母亲都会把气撒到尤里的身上,所以身上会留下很多的伤口。她的父母还有社会上有头有脸的人物,背后却有着虐待儿童的变态心理。电影结局也是以尤里孤独在阳台远望结束,戛然而止,让人回味与思考。 6个人6种结局,“小偷家族”,这个家,其实都是“偷来的”:初枝偷来亚纪、田治和信代;田治和信代,在停车场里偷来了祥太;祥太和田治,又在冬夜的阳台上,偷来了玲玲。 一家人都是“偷”来的。而所谓的“偷”,其实是“将别人不要的东西捡回家”:初枝被自己的丈夫(可能也有被儿子和儿媳所抛弃);亚纪被原来的家庭所抛弃,田治和信代由于防卫过当而背上了罪名,被社会所抛弃;玲玲因为被父母视作累赘,而遭到家里的暴力和抛弃... 所以这几句对话,苏木君现在想起来,其意义超级深刻: “偷东西是不对的吗?” “...只要别把店弄倒闭了,就没关系吧。” “放在店里的东西,其实不属于任何人。” 苏木君觉得本影片的“六口之家”由羁绊即爱相连,通过“偷”这个全片的线索,承上启下,让人好好的安静下来思考这背后的故事与这其中的原因。 让苏木君更加印象深刻的是那三处无声胜有声的情节。 第一幕无声台词 ,出现在初枝和家人们去海边玩的时候。独自一人坐在沙滩上,望向自己的“假家人”时,初枝感觉到自己时日无多,于是便无声地说出了自己的告别: “谢谢你们(ありがとうございました)。” 熟悉日语的朋友们应该能看出来,初枝此时使用了敬语,这在家人之间是很不常见的。打个比方来说,这就像你的父母突然对你叫起了全名一样。这说明在此时,初枝其实是拿眼前的这些家人们,最终当作了“外人”来看待的。 如何理解这句话呢? 初枝在多年前,被亲生儿子抛弃后,所面临的老年生活必然是孤独破败的。然而,由于田治、信代、亚纪、祥太、玲玲的出现,才让她最后的一段时间里,充满了人间烟火的温馨。这对于初枝来说,是她在人生中最后才迎来的一段幸福。而当自己就要跟这个世界告别时,她也意识到了这种幸福,其实只是在这个家庭中聚起来的,不幸的人们所拼命营造出的一种“幻象” —— 在现实的压力下,这种幻象终有一天会彻底破灭。 也许就是在这样的心情下,初枝才郑重其事地,用敬语向大家告别了吧。 (其实苏木君这段对于日语的见解是用了网上某位大神的,谢谢大神的独特见解)第二幕无声台词 ,出现在祥太坐上巴士,田治拼命追车之后,祥太回过头,对田治喊出的一句“爸爸”。 而与这句相呼应的剧情,是这样的两段: 第一段,田治在脚伤后,在河边的废车里找到了赌气不回家的祥太,之后跟他说“叫我一声爸爸试试。”但是性格倔强的胜太,还是没能让田治如愿。 第二段,在被警察释放后,田治带着祥太来到了自己临时租住的小屋,对他说: “我要从爸爸,做回叔叔了。” 在田治的心中,他曾经觉得自己养活祥太和玲玲,给他们快乐的童年,就已经做到了父亲的责任了。然而在警察局中,在警察的一再逼问下,田治怅然地说: “是啊,我这个当父亲的,只能教会他们偷东西...”所以对于此时的田治来说,他在社会中早已被消灭殆尽的自信心中,仅剩的一点点“做为父亲的自信”,也在警方的逼问下,被彻底清除了。在释放之后,他和祥太在河边开始的戏中,我们可以明显地看出,田治变得更加无气力了,已经放弃些什么了,说话犹犹豫豫,也不敢对祥太要求什么。当祥太提出可以留宿时,他变得喜出望外,但又马上开始为祥太担心会挨骂。 他觉得自己,已经羞于在祥太面前自称爸爸了。但他不知道的是,他付出的爱,其实祥太一直都很清楚地能够感觉到。然而因为“一家人”已经分崩离析,再也无法回去的父子两人,只好用这种方式来对这段父子关系,进行着道别。第三幕无声台词 ,出现在影片的末尾,玲玲独自一人在阳台上玩着“数数字”的游戏,之后翘起脚,向外张望的时候。 回顾一下玲玲跟信代的这段对话:“给你买新裙子好不好?” “不好。” “为什么?” “说买新裙子,不会挨打吗?” “......” 在看到信代手臂上,被熨斗烫到的伤痕,她摸了摸,然后说:“我也有一样的。” 信代回答她说:“没事儿的,已经好了,不会疼的。” 然而,在玲玲被媒体和警方的努力下,送回了自己真正的家后: 她看到妈妈脸上有伤,于是上去摸了妈妈,结果妈妈却说:“很疼的,别碰我!”然后还逼她道歉。看到玲玲始终不道歉,于是她妈妈便说: “过来好不好?给你买新裙子。” 你会不会觉得不寒而栗? 在最后的镜头里,玲玲独自一人在阳台上,只能自娱自乐地玩着“数数字”的游戏。我们不知道此时家中是不是有人 —— 无论家中有没有人,被关在阳台上的玲玲,此时也已经遭到了虐待。 她停下来,踮起脚尖向外面张望着。 她并不是看到了什么人,而是盼望着像那个冬夜一样,田治和祥太来把她接走。谁都不知道奶奶在海边说了谢谢,孙女也不知道其实她是被亲妈扔掉的奶奶拿的钱都是给她留着的,并不是奶奶故意隐瞒她的身世而是在被曝光前她爸跟后妈根本就不想要她,只是在媒体前他们才称根本不知道她的存在!祥太并不知道爸爸是为了让他不再继续过偷盗的生活而故意说了抛弃他逃跑的话!爸爸也再也不会知道祥太是为了救尤里而被抓并不是故意被抓,而最悲惨的是尤里她又过回了原来的生活,而妈妈也放弃了再去救这些孩子因为她明白了只靠自己是不够的还是让他们过更好的教育不再偷盗为生,才能真正改变现在的命运! 结尾处尤里爬上护栏看外边的世界不知是一种无奈还是看到了希望! 我们曾经受过伤遇到同样的孩子仿佛看到了自己,试着去保护他们却发现我们根本连自己都保护不了!何谈保护孩子! 谁也不知道妈妈是为了尤里而失业了,每个人都为这个家在付出而他们也只是为了一点点家的感觉,觉得自己不是孤单的活着! 但是外界的人却看不到,他们只会认为他们是不合法的是不被社会认同的家庭,因为他们没有血缘关系,但他们却忽略了一个家庭最重要的部分那就是爱,是彼此的爱在维系着这个家让他们度过艰难的生活!
该片呈现了是枝裕和在导演和编剧方面的最好水平,其中这一家人凝聚在一起的情节微妙而带有迷惑性,同时又具有发人深省的感动力量。
影片的前半部分,像《海街日记》一样缓慢舒适,而后半段却给人带来了巨大的心灵震荡,足够让观众回想起《如父如子》的结尾。
是枝也是解构冲突和套路的大师,他在讲述《小偷家族》的时候,从没有丧失影片最具共鸣的真实之处。如果说,影片花了90分钟让观众沉浸在对角色的担心,以及对他们每日生活的关注上的话,那么剩下的30分钟,又让这群人紧密联系在一起后,再将他们拆散。
剧情简介
做短工的治(中川雅也饰)与妻子信代(安藤樱饰)、“儿子”祥太(城桧吏饰)、信代的“妹妹”亚纪(松冈茉优饰)以及“老母亲”初枝(树木希林饰),依靠初枝的养老保险,在破烂的平房中艰难度日。
治与儿子祥太做扒手,亚纪打工补贴家用。某一天,治带回在住宅区被冻僵的少女百合(佐佐木美雪饰),加入了他们原本就贫困潦倒的家庭中。一件事打破了原本的平衡,每个人心中隐藏的秘密和愿望也逐渐明朗。
引言 研究背景中国改革开放经过 2 0 多年的发展,己经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国民生产总值跃居世界第六位、综合国力明显提高.但是,在经济快速、健康、稳定发展的同时,社会贫富差距加大、收入分化严重、基尼系数成倍增加的现实也不容回避地摆在了我们面前,以国际通行的描述收入分配差距的基尼系数为标准,调查显示我国目前已达 0.45,超过了国际公认的 0.4 警戒线,进入分配不公平区间.与此同时,一些社会矛盾也相继凸现出来,成为社会的不稳定因素,甚至严重威胁现代化建设的成果和社会和谐,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重视和警惕.个人所得税作为国家调节公民收入的重要经济杠杆,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可以缓解社会分配不公,抑制通货膨胀,促进社会安定团结,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个人所得税作为直接税的一种,是以个人的应税所得为对象征收的一种税.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也越来越广,涉及到千家万户,个人所得税也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个人所得税的重要作用就是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这也是广大群众关注的焦点.人的能力不同,收入多少也不同,收入多的多缴税,收入少的少缴税,这是天经地义的事情.然而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分配方而的作用还很弱,拥有 80%财富的富人所交的个人所得税还不到个人所得税总量的 10%,收入分配相差很悬殊.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现状是:纳税意识低,工薪阶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占全部个人所得税收入的 46. 4%. 而应当作为主要群体的民营老板、歌星、影星、球星及建筑承包商等名副其实的富人群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仅占个人所得税收入总额的 5% 左右.我国中低收入阶层特别是工薪阶层,已成为个人所得税的主力军.个人所得税税款的大量流失也是不争的事实,其中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流失情况尤为突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统计,2007年中国个人所得税收入 3185 亿元,50%来源于工薪阶层,这一情形与较早开始收取个人所得税的美国恰恰相反.据统计,年收入在 10 万美元以上的高收入群体5早期对个人所得税流失的研究大多仅限于对纳税人态度的调查,或一些小型试验2如:Lewis 通过在英国广泛调查了解人们选择偷税的心理因素,3Friedland和 Spice:分别进行模拟试验以研究影响税收流失的原因.鉴于纳税遵从的研究具有潜在价值,Scholz 和 Witte 编辑的论文集《纳税人遵从》中收集了大量这方面的研究成果,包括对纳税遵从度估量的研究、影响纳税遵从的因素的研究、改善纳税遵从的措施的研究等等. 近年来,纳税遵从理论研究的一个新特点是,伴随着现代信息经济学、博弈论和委托代理理论等基础理论和研究方法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尝试从信息不对称角度对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纳税遵从行为以及征纳双方博弈的策略选择进行研究.Franzoni 提出了增加信息披露、设置激励机制以促进纳税人讲真话的优化税收执行模型.Wells 评述了在信息不对称制约下一种特定的税收征管实践—税收赦免(tax amnesty)的理论实践.Andreoni. Erard 和 Feinstein 撰文详细介绍了优化税收征管与税收遵从理论体系的新进展.4米尔列斯认为,过去一些国家奉行高额累进税制是与公平、效率目标和“激励性相容”原则相违背的.因为在劳动供给不受所得税影响的情况下,实现完全平等的最佳边际税率应等于 1.但是所得税不可能不影响劳动的积极性和供给,如果边际税率为 1,谁都不愿去工作,税前所得也就是 0.他认为,在可以自由选择边际税率的非线性所得税制下,对最高所得课征的最佳边际税率应当为 0.因为在税率既定的情况下,最高所得的个人在赚取 Y 美元之前,其适应的边际税率随所得的增加而提高,当他的所得超过 Y 美元后,如果增加的所得适用的边际税率为 0,最高所得者就可能觉得多工作更划算.倘若如此,他的境况就更好,而政府的税收并没有减少,这样,最高所得者的效应增加了,其他人的效用也没有减低,因而符合帕累托最优条件.米尔列斯关于高收入者的边际税率可以为零的理论发现,首先告诫政府,并非一定要通过对高收入者征重税才能使低收入者的社会福利函数达到最大.事实上,让高收入者承担过重的税负,其结果也会使低收入者的福利水平下降.在此基础上,米尔列斯进一步提出了所谓“倒U 型”优化所得税税率模式.具体内容是,根据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原则,对中等收入阶层的边际税率可以适当提高,因为减低低收入阶层的边际税率,有利于增2Lewis, A. An Empirical Assessment of Tax Mentality. Public Finance, vo1.34.3Friedland, N., Maital, S. and Rutendberg, A., A Simulation Study of Income Tax Evasion,Journal ofPublic4(美)斯蒂格利茨等著.经济学.吕云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4理,强化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发挥个人所得税“自动稳定器”的作用,对促进全民纳税意识的提高,树立义务观念,增加我国财政收入具有重要意义.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完善其制度,一方面能体现个人所得税对税收制度实施有效的程度;另一方面,也体现出个人所得税征管手段是税制实施征管能力的内在因素,同时也是社会稳定的“调节器”.研究改革和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时,重视其征管方法和手段,针对不同收入水平的征收,特别是对高收入人群征收与监控,增加财政收入,增强财政的调节,关注弱势群体,帮助困难群众走出困境,也体现出先富带动后富的社会主义优越性.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社会贫富差距正在逐步拉大,加强和提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水平,有效调节个人收入己经变得极为迫切.因此,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强化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缓解社会收入分配不公矛盾,既是经济问题,更是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这对于解决我国人民内部矛盾,化解部分社会不稳定因素,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保持国家现有快速稳定发展局势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长期以来,税收都是我国中央政府及各级地方政府最关键的财政收入来源,也是我国国民经济得以保持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税收学的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税收学的论文篇1 浅议我国现阶段企业税收筹划问题 一、税收筹划的研究背景 从我国现阶段的发展情况看,税收筹划在一定程度上相对比较陌生,没有专门的税收筹划机构,在理论研究领域和实际操作领域都属于起步和探索的初始阶段就,还有很多需要解决的问题。改革开放至今,中国的各个方面得到迅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渐完善并且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这一点尤其体现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经济全球化得到全面发展,企业的税收筹划在这一背景下显得越来越重要起来。根据博弈论原理,国家凭借政治权利向企业征税以达到增加财政收入的目的,企业作为市场中的主体,为了实现留存收益的增加,税收筹划便应运而生,它可以通过合理的办法尽可能减少税款的缴付。税收筹划的发展程度在本质上反映了一国的社会和经济发展程度,同时也能在某种程度上体现我国企业的纳税意识和征管部门征管水平的高低。我国在强调法制建设的今天,税收体制逐渐健全,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依法纳税,为了更加完善征纳双方的义务关系,提升企业的纳税意识,税收筹划在我国企业当中壮大发展是有必要的,税收筹划的发展具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税收筹划在我国企业中发展的困境 (一)概念没有普及 发达国家的公司及个人都很重视税收筹划,税收筹划很普遍。然而,对于我国的企业来说,它还算是新生事物,刚刚起步发展。人们对税收筹划认识的局限性体现在:首先,人们没有充分认识到税收筹划的合法性。我国企业一直生存在依法纳税、多纳税光荣的大环境下,给纳税者造成了少纳税违法的误区,税收筹划可能被看作是偷、逃税的一种手段。受传统观念的影响,税收筹划是合法的这一观点难以被人们所接受。其次,税收筹划被认为是单独的一次筹划行为,而不是伴随企业经营活动一直存在的行为。从目前税收筹划在企业当中的发展来看,企业内部不设立税收筹划部门,在需要筹划的时候才聘请相关人员对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筹划,被看作是一次性的筹划行为。 (二)专业型人才未普及 税收筹划要求有良好的税法基础,除此之外,还涉及会计、财务管理等其它学科的知识,因此税收筹划的难度相对较大,仿佛企业的税收筹划活动是税法专家的专利。尽管我国大部分财经类院校开设了税收筹划方向的税务专业,但是他们毕业后的去向却不是税收筹划。由于缺少税收筹划机构,使得该类人才没有普及开来,企业当中也缺少可以进行税收筹划的人才。其实税收筹划没有想象的那么困难,只要能够及时的掌握最新的法律法规政策,筹划方案是可以套用的,节税技巧可以被灵活运用,相同的情况可以采用相同的办法,达到理想效果。 (三)筹划成本普遍高 税收筹划实质上是一种规避缴纳不必要税款的行为,而我国目前的税制建设趋于复杂化,随着征管部门工作上的疏忽,就会出现漏洞,这就为偷税者提供了偷税、避税的条件。虽然偷税是一种违法的行为,如被查出会依法受到严厉的惩罚,但在实际操作中,有很多偷、逃税行为因为征管部门征管力度欠缺导致这些违法行为未能够被及时查处。这就导致一部分纳税者投机取巧,致使偷税现象严重。与偷税相比较,显得税收筹划的成本相对较高,纳税者为了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就会放弃税收筹划而选择钻税法的漏洞进行逃税。由于这种行为的出现,阻碍了企业税收筹划的发展,增加了税收筹划的隐性成本。 三、完善我国企业税收筹划发展的建议 (一)加强税收征管力度 正如上文所说,在我国当前的税收执法环境下,一些纳税人不会采取相对成本较高的税收筹划,而是选择冒风险使用违法手段来提升自身利益。因此在这样的纳税条件下,征管部门和执法部门应当加大其工作力度,加大处罚的程度,对那些偷税、漏税行为一定要严加惩罚,增加偷逃税款的风险,逐渐把税收筹划是合理减税的唯一途径的思想植入每位纳税人的思想当中。这样做就会激发纳税人通过税收筹划来规避不必要税款的想法。税收筹划需要一个依法治税的环境来加以保障,要求征纳双方都按税法行事,因此相关税务部门要对税收违法行为严惩不贷,体现税法的严肃和强制性。良好的法制环境会增加纳税者对税收筹划的需求,进而促进我国企业税收筹划的发展。 (二)建设税收筹划人才队伍 税收筹划除了受诸多因素的制约外,税收筹划型人才对我国企业税收筹划发展也是不可或缺的。从国外的发展情况来看,他们都拥有专门的税收筹划称谓,每个税收筹划队伍都配备业务能力强的人才。我国当前的状况是从事税收筹划行业的人员稀少,业务水平不能同国外相媲美,已经不能适应我国税收筹划行业的发展。应税收筹划发展的要求,我国应当尽快建设专业型人才队伍,以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良好发展。可以设立税收筹划资格岗位,需要掌握一定的知识,通过考试来取得资格证书。与此同时,也要重视在大学教育里筹划型人才的培养,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培养,为社会输送人才。 (三)企业应当提升税收筹划认识度 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短期目标是通过安排日常经营活动,最终减轻税收负担,从而增加企业的经营效益。企业人员应将目光放在长远发展上,如果本企业一直进行税收筹划,将税法的要求也都落实到实际生产经营当中,那么时间久了,企业的纳税观念和守法意识都会得到提高,税收筹划会使本企业充分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从税收优惠中取得利益远比花费心思偷逃税款要心安理得。纳税人只有充分认识税收筹划的意义,切实从税收筹划当中取得利益,才会将税收筹划纳入本企业的一部分,进而推动我国企业税收筹划的发展。 税收学的论文篇2 浅议中小企业税收筹划现状及对策 一、税收筹划概述 通常我们将税收筹划定义为以下:纳税人为了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而对企业的投资、经营、分配和理财等方面进行事前处理,其前提是要遵守现行的法律法规,然后选择最有利于企业经济利益的纳税方案。 纳税筹划的特征被分为以下三个:合法性、事前性和目的性。其中对于合法性的定义是税收筹划必须坚持以遵循法律法规为基础,对于减税的手段合理性的划分也是通过合法性来进行的,它作为税收筹划的根本特性而居于三个特征的首位。事先性指的是企业对各个纳税事项进行的安排和筹划必须发生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与其相反的便是避税,即发生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后的税收筹划。而目的性指的是企业实施税收筹划完全是为了能够对企业的纳税成本进行降低,事项企业利润最大化的目标。 二、中小企业税收筹划的现状 (一)意识淡薄、观念陈旧 因为税收筹划在我国起步较晚,因此多数的企业对其并没有足够的认识,它们可能会将税收筹划和偷税、漏税相等同;并且对于政府有关部门来说,它们的相关人员可能会认为对税收筹划实行鼓励会导致纳税人出现更多的偷逃税款的现象,这样以来,除了会导致偷逃税现象的飙升,还容易导致纳税人和税收征管机关之间出现严重的摩擦问题,因此就不利于征管,另外税收筹划会导致纳税人对税收优惠条款进行滥用,背离国家本来的用途,所以政府对税收筹划并没有进行很好的鼓励。 (二)人员综合素质不高 税收筹划需要相关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综合素质,他们对于知识的需求,不能仅仅集中在税法和会计方面,还需要了解相关的财务管理知识。但是对于我国中小企业来说往往缺乏这一关键的条件,因此中小企业对于税收筹划工作的开展也被严重的影响了。对于一些规模中型的企业,尽管其销售规模较大,但是,因为人员缺乏较高的素质,也使得其税务筹划方面几乎一片空白。 (三)税务代理制度不健全 因为目前的中小企业自身并没有足够的税收筹划专业人才来支撑企业的发展,因此他们就往往选择中介机构来对其税务进行代理,从而有效的帮助他们进行相关的税收筹划。但是因为我国的税务代理制度的出现较晚,并且现在还基本仍处于发展阶段,并且对于代理业务的类型来说,很少牵扯到税收筹划方面。 (四)企业部门沟通、配合力度不够 由于税收涉及到了一个企业所以的经营活动,因此税收筹划的设计范围就扩大到了企业的所有部门和经营环节。因此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和配合对于税收筹划的有效进行,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尤其是财务部门的沟通。但是对于现在多数中小企业来说,虽然均设有财务部门,但是其与企业其他部门之间往往缺乏必要的沟通,特别是与销售部门之间,这就导致了企业税务上出现严重的损失。 (五)税法、准则执行较松,税收优惠政策的不落实 首先,对于中小企业来说,他们对税法、准则的执行存在着严重的力度不够现象,而且当中小企业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时候,并不是所有的都能受到惩罚,因此,违法、违规行为的成本的较低,使得中小企业就不会过多的去在乎税收筹划的进行。其次,因为税务部门组织税收任务较重,税收计划的色彩浓厚,税收优惠政策往往得不到落实,这就使得税收筹划失去了可能和条件。 三、我国中小企业税收筹划完善的对策 (一)树立敏感的风险意识 因为对于任何一个企业来说,其经营环境都存在着复杂多变的特征,因此就导致了税收筹划方面存在着多种多样的风险。因此,中小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工作过程中,需要密切的关注税收政策方面是否产生了变化,对其经营环境进行充分的分析。另外,中小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的时候,还需要将筹划方案方面存在的风险进行充分的考虑,通过多方面风险的考虑,树立起足够的风险意识。 (二)完善税收筹划代理体系的建设 因为目前的中小企业自身并没有足够的税收筹划专业人才来支撑企业的发展,因此他们就往往选择中介机构来对其税务进行代理,从而有效的帮助他们进行相关的税收筹划。因此对于税收筹划代理机构的选择,就需要从多方面对其进行考虑,保证税收筹划代理机构在多方面均有较好的专业水平,诸如投资、金融以及物流等方面,这样才能保证给中小企业提供的服务具备更好的专业性和全面性,在有效的降低中小企业税收筹划成本的同时,保证其效益实现最大化。 (三)充分认识税收筹划工作对于企业发展的意义 对于企业来说,税收筹划工作是对其自身合法利益的维护,所以对于中小企业来说,其管理过程就需要充分的关注对纳税与节税的意识的认识,充分的了解到税收筹划对于企业的意义,认识到其对企业生产经营成本的降低和对企业竞争力的提升的现实作用。如果中小企业想要实现其长远的发展,就需要很好的对税收筹划的内涵以及特征进行认识,从而将税收筹划工作在企业中的地位进行提高,对税收筹划进行整体的规划,从而保证企业税负的有效降低。 (四)提高企业税收筹划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 税收筹划工作的顺利进行,需要有专门的人才对其进行支撑。但是现阶段,我国大部分的中小企业都缺乏必要的税收筹划人才,这就导致税收筹划不能顺利的进行。所以,要想提高中小企业的税收筹划水平,首先应加强对于企业财务管理以及会计人员的知识教育培训,进而在企业内部建立规范完善的财务制度。在企业日常管理工作中,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税法知识以及职业道德的教育培训,为企业财务管理工作提供后备人才。 猜你喜欢: 1. 关于税收的论文3000字 2. 关于税收政策的论文 3. 关于税收的论文免费 4. 税收论文参考 5. 关于税务专业毕业论文
近一年来,个人所得税法的修订引起了全国上下的广泛关注。其中个人所得税应当具有什么社会职能是人们普遍关心的问题。尤其是去年为修改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而由全国人大举行的听证会上更是各种不同观点的大交锋。纵观媒体的诸多报道以及这次听证会各位参与者的观点,有关个人所得税的社会职能的观点可以概括为(但不限于)以下几方面:权利说。持这种观点者认为,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每个(中国)公民的权利,如果将扣除标准提高,将使得有的公民由于不能达到该“门槛”而不能行使其纳税权。义务说。持该观点者认为,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任何人都不得逃避此项义务。荣誉说。该观点跟权利说相关联,并以权利说为基础,但不同于权利说。该观点认为每个纳税人都为自己能够为国家纳税而感到光荣,国家不应该通过任何方式剥夺任何公民的此种荣誉感。反映到对待调整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态度上,就是要求维持现有的扣除标准不变,甚至降低扣除标准,以使更多的人能够缴纳个人所得税,从而获得相应的荣誉感。财政收入说。该观点认为,个人所得税的主要功能是为政府获取财政收入,而其他功能则是其副产品,是由于政府在征税过程中而自然产生的。缩小贫富悬殊说。当前大多数人对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动机在于要缩小社会上存在的贫富悬殊,认为富人应该多纳税,穷人少纳税或者不纳税,而要做到这一点,最好的办法就是提高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并且认为,如果穷人不用纳税,那么其收入就相应的提高了,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人们之间的贫富悬殊。保障人权说。刘剑文教授在全国人大的听证会上明确指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首先应当建立在保障人权的基础之上,即首先应当保证人们为了基本生活需求的收入部分不纳税。持这种观点的人还有很多。那么,个人所得税的作用到底是什么,调整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对于发挥个人所得税的功能有什么影响?本文拟就该问题作一初步探讨,以向学界同仁请教。一、无疑,个人所得税之纳税人有权根据法律之规定向国家交纳其应缴之税收,但即使国家规定其应当履行且无法规避的,称之为权利似乎不及称之为义务更为妥当。当然我们不否认纳税人不止负有义务,其在纳税过程中也享有一定权利,如知情权、拒绝缴纳超过其应缴之数额的权利等等,但这种意义上的权利跟作为整体的纳税行为是权利抑或义务似乎有所不同。我国出版的《法律词典》对“权利”一词的解释是:“法律赋予人实现其利益的一种力量。……从通常的角度看,权利是法律赋予权利主体作为或不作为的许可或认可。” 其本质特征是权利主体可以为也可以不为某一行为。如果行为人不为某一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那么这就很难说是一项权利,而应当说是一项法律义务,因为义务是“法律规定的对法律关系主体作为或不作为的约束”。换句话说,义务是一个人必须要做的事。如果不做,政府就要强迫他做,如果义务人要反抗或者逃避,还要他进行惩罚。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税收征收管理法》也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可见我国立法上是将纳税作为纳税人应当履行的一项法定义务而不是当作一项可以任由纳税人处置的权利来对待的。实际上,现在世界各国都把偷税、漏税列为一种罪刑。这说明,无论中外,都把依法纳税看成一种必须履行的义务。将纳税当作纳税人的一项权利实际上是将纳税人在纳税过程中可以享有的权利跟整个纳税行为等同起来了。至于有人认为将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定的较高(其实这也是相对的),以至于未能超过扣除标准的人就不能向国家缴税了,从而剥夺了这部分人的“荣誉感”的观点,只是极个别现象,在税法学界并不存在。究其原因就在于对于对纳税的本质存在误解所致。任正隆委员的话里还隐藏着一句潜台词:即越有钱、交税越多的人越有“荣誉”。这种鼓励人们纳税的积极性是可以理解的,但不能一味地认为纳税越多越光荣。这还要看税收征管部门征收的税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果纳税人通过诚实合法地劳动,创造大量的社会财富的同时根据法律的规定缴纳大量的税款,这无疑是件好事。如果对于税收征管部门违反法律规定让纳税人多交税款,不但不制止,反而认为这是一种荣誉,那就很不应当了。这不但不是一种荣誉,而是对违法行为的纵容,是应当制止的。如果想多向国家作贡献,完全没必要建议国家降低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向社会弱者或者国家作出捐献同样能够为他带来荣誉感。而相反,如果调低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则增加了全国数以万计其他纳税人的税负,这不符合当今税制改革的潮流。之所以会出现这样一种看法,这跟我国的税制结构存在一定关系。我国的税制结构的特点是,它不是以直接税为主,而是以间接税为主。目前,中国的个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例,还不足10%,而商品税则占总收入的60%~70%。直接税和间接税的最大区别就在于直接税的纳税人不能将其税收负担转嫁给他人,而间接税的纳税人则能将其纳税负担转嫁给他人。因此,无论是企业所得税还是增值税、营业税、关税之类,最终都是通过减少个人的收入和消费能力而实现的。由于商品税的税负容易转嫁,而且最终多转嫁到了终端消费者身上。因此,即便个人收入没有达到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但他实际上仍然在向国家交税,只不过在通常情况下,这部分税收包含在商品价格之内,通过商品经销者直接交纳,消费者没有意识到而已。正因如此,才有人认为以间接税为主的税收体系具有极大的隐蔽性,名义纳税人并不就是实际纳税人,这种隐蔽和错位构成对纳税人荣誉感的极大不尊重。因此,如果改革中国目前以间接税为主的税收结构的格局,实行以直接税为主的税制格局。这样,隐蔽性不存在了,误解也就随之消失。二、对于个人所得税到底是否应当成为调节贫富悬殊的手段,近年来引起了人们极大的兴趣。而且从媒体的报道看来,似乎肯定说占了上风。有撰文指出,个人所得税法的主要功能应当是调节社会财富的再分配,缩小人们之间的收入差距。甚至有学者通过比较我国和英国、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在缩小贫富差距中的不同作用,结论性的指出我国的所得税规模偏小,起不到应有的缩小收入差距作用。我们不能否认这种研究对于促进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改革和完善具有很重要的意义,但是问题的关键是个人所得税的主要目的是否应当是调节人们之间的贫富差距。事实上,基尼系数反映的不只是人们在收入上的差距,它更多地是反映人们在财富分配上的差距。收入不等于财富。收入的多少能够影响到人们财富的多少,但不是唯一因素。形成社会贫富悬殊的主要原因在于收入初次分配的不合理。它在很大程度上与个人或家庭所拥有的资产存量高度相关,而个人所得税针对的是资产流量,对资产存量则无法调节。其次,个人所得税在收入调节方面的作用只在于削平高收入者的收入,而不能增加低收入者的财富。再次,个人所得税的超额累进税率制——尤其是较高的边际税率加上较低的征管水平和较弱的纳税意识——不但强化了纳税人的偷逃税动机,而且增加了征收成本、降低了征税效率,降低了税收征管的透明度,因而也限制了它在调节人们的收入差距方面所能够发挥的作用。事实上,许多富豪体现在工资表上的收入都不是特别高,有的比他们所聘请的员工收入少得多,甚至只是象征性的领取一点工资。但这丝毫不影响他们在社会财富的再分配中占居多数。因此,主要用来调节收入差距的个人所得税——即便我们认为这是个人所得税的一个主要功能——是很难实现缩小社会贫富差距的目的的。从理论上说,个人所得税确实具有调节收入再分配的功能,但这只是其副产品,而不是主要职能。其主要职能从其诞生之日起就一直是指为了政府获得财政收入。因此,即便在目前讨论非常激烈的调整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问题上,重要财政税收部门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国家的财政收入是否会因此而减少或者到底会减少多少,而不是更多地考虑到是否有效地减少了处于金字塔顶端的最富有的人的财富。如果真是为了缩小贫富悬殊的话,政府首先考虑的肯定是开征财产税或者拉大个人所得税的级差。政府之所以在这个时候急于调整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应该说主要是为了缓和日益加剧的社会矛盾,在心理上安抚低收入者,而不是为了缩小贫富悬殊,因为通过调整扣除标准不只是降低了低收入者的税负,同时也降低了高收入者的税负,更何况人们通过调整扣除标准所享受到的实惠(从几元到一两百元不等)对于缩小社会贫富悬殊来说基本上起不到什么作用。三、从历史角度看,个人所得税的主要功能也主要是为了获得财政收入。1799年,英国第一个征收个人所得税。当时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目的是为了战争举债,而且只对中上等阶层开征,税率为10%。1802年,这项税就取消了。1803年,英国国王埃廷顿又开设了一种新的所得税,采取了按照来源将所得分类的方法。在当时确定的五种来源中,其中四类一直沿用至今。但是这税种到1816年又一次被取消了。1842年,皮尔又一次临时引进所得税,以解决遗留的财政赤字。但是皮尔反对针对富人实行高税负政策,认为这将使富人停止经营业务,甚至逃往国外。因此,他对低于150英镑部分实行免税,只对高于150英镑部分征税,税率为3%。同时,他还降低了间接税,以促进制造业、贸易和商业部门的发展。美国在南北战争以前没有开征个人所得税,其联邦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关税和消费税。但是战争开始后,庞大的军费开支迫使联邦政府开始寻找其它财源。1861年,北方联邦政府制定了一部所得税法,以冀充实军费。根据这部法律,联邦政府对年所得在800美元以上部分征收税率为3%的个人所得税。但是由于这部法律的表述不够清楚,因此一直未能实施。一年后,美国国会又通过了一部所得税法,并且得到了实施。根据这部法律,1万美元以上部分的最低税率为3%,最高为5%。这部法律于1872年废止,在此期间共征收了3.76亿美元,相当于那段时期美国国内税收的20%。1894年,由于国际贸易量下降,对进口货物征收的关税和消费税随之减少,美国财政收入告急,于是美国国会再次通过了一部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4000美元以上的所得征收2%的个人所得税。但是,由于当时的美国宪法规定,“除与已进行的人口统计的数字成正比例的直接税外,不得课征其他直接税。”1895年,美国最高法院在一项判决中判定,所得税是直接税,要在各州人口比例分摊。因此,1894年的这部税法由于违宪也未能付诸实施。1913年,美国对宪法进行了修正,赋予国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权力。同年底,国会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后的第一个个人所得税法,从此该税种在美国迅速发展。在此后将近30年的时间里,个人所得税主要适用于少数高收入阶层,豁免范围较宽、税率累进程度也较温和。在“二战”期间,由于众所周知的战争原因,美国大幅度削减了豁免项目,并提高了税率档次。战争结束后,美国迎来了经济发展的黄金时期,其世界头号经济强国的地位得到巩固和加强,个人所得税收入也随着经济的增长而持续上升。1939年个人所得税大约只有10亿美元,1988年收入额达到1000亿美元,1996年个人所得税收入为6564亿美元。近年来,联邦预算收入约有45%来自个人所得税,它已经成为联邦政府最重要的收入来源,在税制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加拿大是在1917年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其主要原因也是由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导致各项开支剧增,从而促使联邦政府考虑征收个人所得税。甚至其个人所得税法的名称就叫做《战时所得税法》(Income War Tax Act)。这个名称一直到1949年才被新的《所得税法》所取代。日本的个人所得税是1887年开始征收的,其主要动因也是为了筹集军费,因为自1868年明治天皇睦仁登基伊始,即开始推行“武国”方针,以对外实行侵略扩张的大陆政策为基本国策。就在个人所得税开征的1887年,日本参谋本部即制订了多种侵华方案,其中以其第二局局长小川又次大佐提出的《清国征讨方略》最为著名。它不仅包括军事占领北京、南京等地的作战计划,还特别谏言乘战胜之机将中国分割为六块,以最终灭亡中国。1890年,三县有朋首相的《外交政略论》和《军事意见书》在内阁获得通过,确立了主权线和利益线的概念,后来被发展为“满蒙生命线”和“大东亚共荣圈”。韩国曾长期沦为日本的殖民地。经过多年的艰苦奋战,1948年,韩国共和国成立,并开始建立税制。在当年颁布的八部基本税法中就包括了所得税法。加拿大、日本、韩国的经验更是说明,个人所得税的功能应该是组织财政收入,而不是为了调节人们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个人所得税在中国的发展轨迹跟英国和美国也很相似。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起始于20世纪初。1914年,中国民国即颁布了《所得税条例》,但是由于讨袁护国战争爆发未能真正实施。1935年,国民政府重又提出《所得税法案》,次年立法院通过《所得税暂行条例》,行政院颁布《所得税暂行条例细则》,个人所得税制即行实施。国民政府拟定先行对薪给报酬所得和公债利息所得课税,其余各类所得自1937年起全部课征。这样,中国历史上第一次真正开征个人所得税由此开始。1943年,国民党政府公布了《所得税法》,其中就包括个人所得税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49年成立,但是在它成立后到1980年的三十年时间里,我国并没有建立独立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其主要原因在于国家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经济发展水平较低,个人收入分配制度简单,收入来源单一,个人收入水平较低,收入差距不大。1978年,我国开始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为了解决来华工作的外国人的所得税问题,国家财税部门开始研究建立个人所得税制度。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的第一部个人所得税法。根据这部法律,征税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利息等六大类。工资、薪金按照六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税率从5%到45%不等,其他五类均按照20%的统一税率征收所得税。为了适应个体工商户的发展,并对其中的高收入者进行调节,1986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并与同年开始实施。其主要适用对象为从事工业、商业、服务业、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和其他行业,以及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的城乡个体工商户。同时,为了进一步调节个人收入,防止社会成员收入差距悬殊过大,1986年9月25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个人收入调节税的缴纳人为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中国公民,征税收入包括工资、薪金收入、劳务报酬收入等八类,税率从20%到60%不等。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并于1994年1月1日施行。1994年1月28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1994年实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对原来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进行了全面改革,将原来按照纳税人的类型分别设立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合并为一个统一的个人所得税,并从纳税人、征税项目、免税项目、税率、费用扣除等方面加以完善,从而使之成为一部比较完整统一的个人所得税法。此后,我国又对个人所得税制度作了进一步的完善,主要包括针对储蓄存款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建立个体工商户的会计制度,针对企业管理者使用年薪制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等等。四、尽管个人所得税也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实现调节收入的目的,但是现实中的某些做法往往又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个人所得税的这一效果。首先,随着经济的全球化,人们的收入——尤其是高收入者的收入——逐渐显示出多源化的趋势,即从多个来源获得收入。他们的收入除了来自薪金外,还来自于其他许多不同类别,如各种投资所得。由于我国实行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各种不同种类收入使用的税率各不相同。这样,人们可能通过混淆不同类别的收入(适用不同税率)的方式来逃避自己的纳税义务或者减少自己的应纳税额。另一方面,对于来自海外的收入,由于在税收征收方面的困难,这些收入也往往很难被税务机关发现。于是人们便可能通过混淆境内和境外收入的方式来规避自己的税收义务。一些外商投资企业采取由境外关联公司(母公司)支付本应由境内企业支付个人工资薪金的方式,达到逃避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目的。实际征管中,由于一些基层税务征管人员没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对境外企业支付其雇员的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 241号)的要求执行,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其次,高收入者比低收入者更有条件利用税法上的漏洞逃避税收义务。这一方面包括利用本国税法上的不完善的地方偷逃税款,另一方面包括国际税收协定来实现少纳税的目的。任何国家的税法都不可能是完善的,都不可避免地存在各种不完善之处。高收入者往往可以通过聘用有经验的会计师和税务律师来帮助其实现少纳税的目的。而国际税收协定的制定,其最初目的是为了避免对所得的重复征税,但高收入者往往也可以利用这些国际税收协定来避税。例如,根据国际惯例,税法用住所和实践两个标准来界定居民和非居民。而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此规定,凡居住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海外侨胞、港澳台同胞,若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离境超过30日或者多次离境累计超过90日(即“90天规则”),将不失为全年在中国境内居住,也就不是居民纳税义务人,因而只需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样就容易造成纳税人利用居住时间来合法避税。第三、企业代表处、分支机构劳务地和纳税地不统一也可能造成外籍人员少交或者不缴个人所得税。目前,一些大型跨国公司往往在内地城市设立隶属于北京、上海等的中国公司或亚太公司的分公司或办事处,其财务核算相对简单,发生的业务费用一般实行报账制,员工的工资及补贴等全部由北京、上海等中国公司总部发放并在当地扣缴个人所得税。这样,出现外籍人员的纳税地与实际工作地(提供劳务地)不一致的情况,导致代表处或分支机构在总部之外发放给员工的各类补贴和津贴游离于两地税务机关的管辖范围之外,增加了管理难度;同时考虑到这些公司及其员工实际享受了工作地的公共服务设施而不在当地纳税的现实,也有违公平原则。第四、许多高收入者都是企业家或者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他们有条件将个人收入与企业支出相混淆,以此来减少个人的所得税。部分小型外商投资企业(实为外籍人员的个体或私营企业)的董事长或总经理往往采取只领取少量工资、却在公司报销大量的个人支出费用等手段,一方面逃避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另一方面通过报销的个人费用达到侵蚀企业所得税税基的目的。第五、许多地方为了吸引高级人才,往往制定一些有利于降低高收入者税负的规定,使得他们能够合法的少缴或者不缴个人所得税。例如,根据《北京市软件企业高级人才专项奖励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北京市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可以将本人上一年度已缴纳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的80%用于购买商品房、汽车和以现金出资在本市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或者给本企业增加资本金的投入。这项政策后来被延伸适用到来京工作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高级人才以及所有外资企业的高级人才。第六、国家面向某些高收入阶层还制定了一些不合理的税收政策,这也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例如,个别地区在律师事务所全行业实行核实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其核定的税负明显低于法定税负。这种做法不符合《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 12号)精神,容易造成税负不公,不利于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高收入者的作用。并且针对这种情况,国家税务总局专门下发文件,明确规定:“任何地区均不得对律师事务所实行全行业核定征税办法。” 但这一文件所禁止的是对律师事务所实行全行业的核定征税办法,而不是完全禁止核定征税。换句话说,只要当地的税务和司法管理机关没有要求统一实行全行业的核定征税办法,就可视为没有违背国发[1997] 12号文的精神。事实上,该文同时又规定:“对按照税收征管法第35条的规定确实无法实行查帐征收的律师事务所,经地市级地方税务局批准,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中确定的应税所得率来核定其应纳税额。”实际上又将皮球踢回给了各地税务管理机关,从而使自己下发的文件基本上成了一纸空文。五、在确保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功能得以实现的同时,我们还应注意保障纳税人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使其用于基本生活开支的收入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应当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而提高,否则就无法实现保障人权的目的。对于费用扣除标准的确定与公民基本人权之间的密切关系,刘剑文教授在全国人大举行的听证会上作了精彩的阐述:(1)从平等权角度而言,个人所得税的功能主要在于通过调节不同收入阶层之间的收入,从而缩小其差距,促进平等权的实现。如果费用扣除标准定得过低,将使低收入者负税增加,不符合个人所得税法的宗旨,不利于公民平等权的保障。(2)从生存权角度而言,公民的最低生存条件必须要得到保障,对于属于最低生存条件范围的收入不能征税;如果扣除标准定得过低,势必会损及公民生存权的保障。(3)从发展权角度而言,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对发展权的倡导和保障应提上议事日程。就扣除标准而言,除了对公民的最低生存条件予以保障外,还应该考虑到公民促进社会全面发展并享受相应发展成果所需要的费用。如果费用扣除标准定得过低,显然不利于发展权的保障与实现。对于这一点,实际上世界各国都规定了一定的扣除标准,以保障纳税人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例如,世界各主要国家基本上都是按照家庭收入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而且对于家庭的生活开支规定了非常详细的扣除项目。除了为纳税人家庭开支规定了一个扣除标准外,还对一些跟家庭发展或者提高生活质量密切相关的一些其他项目规定了扣除标准,这些扣除项目主要包括:教育开支、购买保险、购买高科技消耗品如汽车、电脑等。此外,一些国家还通过对个人所得税规定一个扣除标准以促进传统道德建设。例如,泰国鼓励纳税人成家,有配偶的纳税人比独身纳税人有更多的免税收入。马来西亚规定对父母亲的医疗费用支出可给予一定的扣除,为身体残疾的妻子、子女、父母亲购置支撑身体的设备的支出也给予一定的扣除。美国的个人所得扣除项目更加完善(尽管也更加复杂)。根据美国税法规定,其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办法分为标准扣除和列举扣除两种。标准扣除法是基本扣除额和额外扣除额的总和。基本扣除额由依照申报纳税者身份的不同而不同。如果申报纳税这是残疾人还可以享有额外扣除额。对于列举扣除法,美国个人所得税法列举的项目包括:巨额医药费用和灾害损失、慈善捐赠、房租支出、自用住宅贷款利息、投资利息、员工业务费用、地方税等。除此之外,美国的个人所得税法还规定了纳税递减项目,即从纳税人的所得税额中之间扣除的项目。这些纳税递减项目包括:商业抵减、个人抵减、和外国租税抵减。其中个人抵减又包括个人可退税抵减和个人非可退税抵减。个人可退数抵减包括劳务所得抵减、所得税扣缴抵减、社会保障税扣缴过多抵减和低吨位柴油车辆业主抵减等。个人非退税抵减包括子女领养抵减、子女租税抵减、地产贷款抵减、老人残障抵减、亲属看护抵减、助学希望抵减、终生学习抵减、合格电动车抵减和强制最低税抵减等。六、通过以上讨论,我们可以看出,个人所得税的主要功能在于获得财政收入。政府在通过税收获得财政收入的同时,也对人们的收入分配进行了调节,从而使人们对社会财富的分配更趋合理。但是它很难通过提高扣除标准的方式来实现缩小社会贫富悬殊的目的。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每个纳税人应尽的义务,而不是任由纳税人行使和处分的权利。提高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不会剥夺纳税人的荣誉权。同时,我们在实施个人所得税的同时,应当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经济水平的提高,不断调整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并且尽可能早的重新制定一部更加完善的个人所得税法,使之更公平、更能保护人们的基本生活权利,从而更有利于人们自觉遵守。来源于网络。。。。
论偷税、漏税、欠税、抗税的政策界定从前述规定来看,欠税与抗税都可以理解为“应作为而未作为”,两者并没有什么区别。因为欠税是“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未缴纳或者少缴纳应缴纳税款的行为”。而抗税是指“纳税人在纳税期限内拒绝遵照税收法规履行纳税义务的行为。”从 法律 上讲,这两者都同是“应作为而未作为”。它们根本没有什么区别。我认为,如果纳税人知道自己所发生的 经济 行为和所取得的经济收入应该纳税,而在纳税期限内没有自觉地到税务机关去履行纳税义务,那便是抗税行为。有些人总是把抗税与纳税人“聚众闹事,威胁、冲击税务机关和殴打、围攻、侮辱税务干部等行为”等同起来,这是不对的。由于欠税与抗税都可以理解为“应作为而未作为”,所以,当发现某个纳税人超过了纳税期限而“未缴纳税款”,或者说“拒绝遵照税收法规履行纳税义务”时,税务机关又怎样进行政策鉴定呢?这时是应该认定纳税人的行为为欠税呢?还是认定它为抗税呢?如果依据《税收征管条例》中的定义来判定,执法者既可认定纳税人欠税,亦可认定为抗税。3.漏税=欠税欠税是“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未缴纳或者少缴纳应缴税款的行为;而漏税是”纳税人并非故意不依照税法规定而发生未缴纳或少缴纳税款的行为。“从定义来看,漏税与欠税都是逾期未缴税款的行为。两者并没有什么区别。只是欠税的定义中多了”因故“两字。从字面上看,漏税是”并非故意“,欠税是”因故“。实质上两者都是纳税人未缴纳或少缴纳应缴税款的行为。那种将欠税理解为”纳税人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缴纳的,应当向当地税务机关报告,申述原因,请求缓期缴纳,待批准后,方可按税务机关批准的缓缴期限缴纳税款“是不妥当的。因为,税务机关新批准的”缓缴期限“也就是新核定的”纳税期限“,它已经否定了税务机关原来核定的”纳税期限“。只要纳税人在”缓缴期限“内履行了纳税义务,也就不再属于违章欠税行为了。而如果是纳税人事先没有向税务机关申请缓期缴税,那么,这种行为本身又直接成了偷税和漏税行为了。因此,税收征管执法中,可将漏税视为欠税,亦可将欠税定为漏4.偷税与抗税前面已经提到,偷税是指“纳税人使用欺、隐瞒等手段逃避纳税的行为。”而抗税则是指“纳税人拒绝遵照税收法规履行纳税义务的行为。”从定义来看,两者只是形式上的差异,并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区别,即都同样是直接抗拒纳税的行为。特别是从两者的表现形式上来看,就更能说明这一点。偷税是明知要缴税,故意少报、瞒报应税项目、销售收入和经营利润,有意虚增成本、乱摊费用、缩小应税所得额;转移财产、收入和利润,伪造、涂改、销毁账册、票据和记账凭证,等等。抗税是拒不依照税法规定缴纳税款,以各种借口抵制接受税务机关的纳税通知,不履行纳税义务,拒不依照税法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和提供纳税资料,拒不接受税务机关进行纳税检查,聚众闹事、威胁、殴打税务干部,等等。可见,偷税与抗税也只是抗拒纳税的形式不同而已。事实上,“纳税人使用欺、隐瞒等手段逃避纳税”本身,也就是纳税人直接和故意抗拒国家税收的一种形式,或者说是一种隐蔽的抗税形式,而“纳税人拒绝遵照税收法规履行纳税义务”,其最根本的目的也就在于偷逃国家税收。所以,偷税与抗税的区分,同样也是不很严格的。通过以上 分析 ,我们看到,由于立法的不严密,使偷税、漏税、欠税、抗税的界线被模糊了,四者成了等同的关系,这将会导致执法的随意性。我们说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就是要求各执法部门依法办事,准确执法。而准确执法必须建立在国家严密立法的基础之上。只有严密立法才能准确执法。因此,国家应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税收征管法》,重新明确界定各种税务违章行为,改变“偷税=漏税=欠税=抗税”的状况,以确保税收征管的客观性和准确性,切实维护国家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2)对高收入调节乏力,税收流失严重。据国家税务总局统计,2000年我国个人所得税分项纳税情况为:工薪所得比重为42.86%,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比重20.12%,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比重3.19%,劳务报酬所得比重2.09%,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比重28.7%,其他所得比重1.14%,偶然所得比重1.29%,0.61%来自稿酬、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财产转让所得。2001年工薪所得比重上升到50%左右,而上海、北京、厦门等地却高达60%以上。从以上情况看,个人所得税主要来自工薪所得,工薪所得主要来源于企业账面工资、奖金。对工资外的奖金,福利补贴等征税很难;另外,对较难掌握收入来源的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等高收入项目征税很少,调节力度不够,使得有些高收入所得并没有真正进入征税范围。长期以来,对高收入者征税是件很难的事,据广东省统计,2001年全省个人所得税收入84.69亿元,其中来自高收入者的税款仅占2.33%,偷漏税现象相当普遍。2成因分析以上情况说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潜力远远没有发挥,影响所得税作用发挥的原因,并不完全在于制度本身,但是从制度上分析其原因,是完全必要的。(1)分类所得税制存在缺陷。分类所得税制是指同一个纳税人的各类所得或各部分所得,如薪金、股息或营业利润的每一类都要按照单独的税率计算纳税。这种模式便于实行源头扣税,具有计征简便,征收成本低的优点。当大多数人的收入方式都比较单一且收入水平较低时,宜于采用这种模式,但当居民收入来源多元化且收入逐步上升时,采用分类所得税就难以控制税源,也难以衡量不同纳税人真正的纳税能力。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就是采用这种模式,共分11个项目征收,税率从5%~45%不等。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个人收入分配格局的变化,其缺陷越来越明显:1)对不同来源的收入采用按月或按次计征,年终不汇总的方式,无法全面衡量不同纳税人真正的纳税能力,收入来源分散但综合收入高的人,可能比收入来源集中且总收入不高的人缴纳更少的税,难以对真正的高收入者的收入进行调节。2按月或按次计征,年终不汇总的规定,容易引发避税行为,纳税人只要将本为一次收取的收入分散,化整为零,便能可“合法”地少交或不交税。(2)费用扣除规定脱离实际。在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净所得减去固定的费用扣除后纳税。关于费用扣除问题,从理论上来说,应分为两部分:第一是为取得收入所必须支付的费用,以体现所得税是对所得课税这一特征;第二是基本生活需要的部分,这一部分应根据不同纳税人的实际负担情况分别对待。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实行综合扣除方式,采用定额扣除和定率扣除相结合的方法,这种扣除方式对纳税人的各种负担考虑不够周全,特别是定额扣除。在现行税制下,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月扣除标准是800元,这一标准明显偏低。据国家统计局资料显示,在1994-2000年间,城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上升了29.57%,按这一指数计算,2000年的必要费用扣除应为800×(1+29.57%)=1036.56元。结果表明,物价变动使一部分低收入者进入了纳税人的行列,大量低收入者进入纳税人行列,既违背了公平原则,又降低了税收效率,增加征管成本。
完善个人所得税制的研究 【摘 要】:个人所得税产生于18世纪末发展于20世纪初,是现代直接税产生发展的标志,在现代直接税制结构中个人所得税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本文共包括三个部分,主要从理论和实践出发,对完善个人所得税制作以系统深入的阐述。在第一部分,文章着重论述了个人所得税的含义、历史由来和具有的重要意义。在第二部分,文章对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状况进行了全面论述。总结了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基本情况,分析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的弊端,并揭示个人所得税严重流失问题。在第三部分,文章提出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应做好哪些工作。具体措施包括:建立一个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混合税制模式,并逐步过度到综合税制模式;调整税制设置,扩大税基,减少级次,合理调整税率和扣除项目、额度;加强宣传,提高公民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自觉性;提高征管质量,建立收入监控体系,做到应收尽收,促进公平。【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 现状分析 制度完善1994年的新税制改革,个人所得税已成为各项税种中增长最快的一种。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再结合世界各国税制发展的总趋势,我国个人所得税在时实践中暴露许问题。因此,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进行总结分析及其制度完善等问题的研究应是十分必要。一、个人所得税的含义、由来以及意义(一)含义(二)历史由来1、西方国家个人所得税的产生和发展 2、个人所得税在我国的产生和发展(三)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重要意义1、课征个人所得税有利于增加财政收人2、课征个人所得税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3、课征个人所得税有利于发挥税收对经济的“自动稳定器”功能4、课征个人所得税有利于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二、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状况研究(一)个人所得税的基本情况1、个人所得税概况2、个人所得税收入结构的变化(1)由以外国人纳税为主向以国内公民纳税为主的格局转化。(2)纳税主体由高收入阶层向工薪阶层转化。3、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低(二)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的弊端1、分类所得税制设计不合理(1)缺乏公平性,易诱发偷、逃税款的行为产生。(2)征管效率低。(3)易产生避税现象。(4)过分依赖扣缴的征管方法,不利于提高国民的纳税意识。2、费用扣除标准过低3、税率结构复杂,税负不公4、课税范围狭窄5、尚未形成良好的征管环境(三)个人所得税流失存在的问题1、纳税意识淡薄2、征管手段不力3、利用税收政策逃税三、完善个人所得税应做好如下工作(一)建立一个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混合税制模式,并逐步过度到综合税制模式1、分类模式的优缺点2、综合模式的优缺点3、采用分类与综合相结合模式的优越性(二)调整税制设置,扩大税基,减少级次,合理调整税率和扣除项目、额度1、科学地确定起征点2、简化税制结构3、逐步拓宽税基(三)加强宣传,提高公民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自觉性1、广泛利用社会舆论力量和示范影响,加强宣传2、加强对扣缴义务人、纳税人的管理、培训,规范发展税务代理中介结构(四)提高征管质量,建立收入监控体系,做到应收尽收,促进公平1、推行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制度,强化申报审核2、建立收入监控体系,加强税收监管
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研究摘要: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在调节个人收入、缓解社会分配不公、增加财政收入方面存在着制度方面的缺陷。本文旨在针对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的若干主要不足,提出对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的刍荛之见。关键词: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累进税率;费用扣除标准;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所得税自1799年在英国创立,至今已有200多年的历史,如今在世界各国广泛推广采用,并成为发达国家最主要的税收来源。我国于1980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首次开征个人所得税,其后经历了两次修订,1994年分税制改革,颁布施行了现行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制自运行以来,在调节个人收入,缓解社会分配不公,增加财政收入方面取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社会经济环境变化与税制建设的滞后,税收征管乏力等因素的影响,我国个人所得税应有的功能远未得到充分发挥,偷税漏税现象相当普遍、严重。在这样的背景下,探讨个人所得税问题,构思改革和完善个人所得税的相关制度,具有重大而迫切的现实意义。1现状评价(1)税收收入快速增长,但比重过低。1994-2001年8年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增长迅速,表现在收入额增长较快和在财政收入中所占的比重上升,1994年个人所得税收入为72.67亿元,2001年已达995.99亿元(含银行存款利息税),占全国财政收入比重1994年为1.39%,2001年上升到6.08%,年均增长率达40%以上,个人所得税已成为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收入增长最为迅速的一个税种。尽管从绝对额来看,个人所得税收入增长很快,但因受我国税制结构的制约,个人所得税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未达到7%,同其他国家相比,我国个人所得税处于较弱小的状态,从数量上看OECD国家个人所得税收入占到全部税收收入总量的25%以上,据有关资料显示,即使世界上大多数低收入发展中国家,个人所得税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也在6%~10%.显然,我国个人所得税比重过低。
家族式企业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摘要:目前中国民营企业中家族企业占90%以上,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在我国加入WTO后,家族企业面临更为严峻的竞争态势。家族式企业如何提高财务管理质量,实现家族式企业质的发展,一直是困扰企业的一大问题。文章主要介绍了我国家族式企业的现状;通过家族式企业内部、外部方面分析了企业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产生原因;并针对企业的内部控制方面,提出解决家族式企业财务管理问题的相关建议。一、我国家族式企业总体现状家族式企业是指一个家族或数个具有紧密联盟关系的家族拥有全部或部分所有权,并直接或间接参与这间公司的经营控制,而且具有能力将这些所有权和控制权合法传于后代的企业组织。家族式企业的出现和崛起,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主要支柱企业之一,并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据中国三星经济研究院调查,家族企业2009年年均营业收入13.51亿元,实现利润1.14亿元,平均利润率8.04%,剔除因收购、资产重组等原因导致的波动,过去两年家族企业年营收增长率平均为26.39%【1】。在我国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的大环境下,家族式在发展的同时也将面临着一系列新问题、难点,尚需要一个磨合、治理的过程。(一)家族式企业的发展状况近三十年来,中国家族式企业不断发展壮大,成为私营部门的生力军,在促进经济发展、解决就业等社会问题方面起到关键作用。但是,尽管中国已经初步实现现代化,国民思想越来越开放、社会制度越来越透明,某些根深蒂固的思想仍然会左右中国企业家的选择。传统的中国家族式企业常常严守中国的商业价值传统,不愿对外公布信息,谨遵财不露白、家丑不外扬的原则,造成认识这些企业的信息壁垒。在地域分布上,浙江、江苏、福建等东南沿海省份经商传统浓厚,民间资本流通活跃,家族企业的地缘优势明显。家族式企业在行业和地域间分布的特点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中国传统的商业价值和改革开放后,政府的规划政策对民间资本和创业活动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不难发现,政策准入限制越少、开放程度越大、民间融资活动越活跃的地区和行业,家族企业越多。(二)家族式企业的财务危机的含义财务危机是指由于财务困难而危及企业生产与发展的一种状态。企业的危及有多种原因,如法律因素、突发事件、人力资源因素。而财务危机则是特指由于资金因素所带来的危机。但不同的学者在进行研究时也采用了不同的标准,例如美国会计学家威廉·比弗(WilliamBeaver)于1966年以59家破产公司、16家拖欠优先股股利公司和3家拖欠债务的公司为研究对象,认为“财务危机包括破产、拖欠优先股股利、拖欠债务等”【2】。美国爱德华·奥尔特曼(EdwardlAltman)对财务危机的定义是“进入法定破产的企业是财务危机企业”【3】,国内对财务危机的定义有谷祺和刘淑莲于1999年提出的“企业无力支付到期债务或费用的一种经济现象,包括从资金管理技术性失败到破产以及处于两者之间的各种情况”【4】等。家族式企业的财务危机是指家族式企业组织发展中可能经历的一种财务状况,包括比较轻微的资金管理技术和极为严重的破产以及介于两者之间的整个过程。轻的财务危机可能仅仅是短暂的资金周转困难,严重的便是经营失败或破产清算。二、以郑州亚细亚集团为例分析我国家族式企业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家族式企业在企业创业初期发挥了其特有的人力、资金优势,但是随着规模的扩大和经营的复杂化,家族式企业在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逐渐暴露出来,成为其进一步发展的绊脚石。(一)家族式企业财务管理的内部问题郑州亚细亚集团在上世纪90年代以其在经营和管理上的创新创造了一个平凡而奇特的现象“亚细亚现象”,90年代在郑州集体性质的大型零售商场有7家,但只有亚细亚一家能一炮打响,以“联军”形式与国营企业行竞争,并取得营业额连续3年都以5000万元的幅度上升,向国家上缴税额逐年增加,来自全国30多个省市的党政领导、商界要员到亚细亚参观学习。当时的亚细亚就像它商标上的那轮太阳一样辉煌灿烂。1.经营观念落伍,管理模式滞后一方面,家族式企业典型的管理模式是所有权和经营权的高度集中统一,企业的投资者、经营者为同一人,管理是家族式管理,项目决策不民主,随意性较大,难免造成投资决策的失误。加上财务人员多沾亲带故,这种模式给企业的财务管理带来了不小的负面影响。同时,企业组织机构不健全,管理人员职责不明确,制度不健全,致使财务审批随意性较大,越权行事现象严重,造成财务管理混乱;另一方面,由于部分家族式企业对财务管理理论和方法缺乏应有的了解和研究,重业务规模、技术、品牌建设而轻财务管理,财务管理成为被动的服务工具,不能自主参与企业决策和管理,致使财务预测、财务决策、财务控制和财务分析等财务工具无法发挥作用。现以郑州亚细亚集团内部控制失败案为例进行分析。在亚细亚内部虽然设置有董事会,但凡事都由总经理王某一人拍板。1995年初,亚细亚的主要股东中原不动产公司董事长易人,新任董事长认为前任批准的股权转让造成公司资产流失,不予承认,表示股权纠纷问题不解决就不参加董事会。从此,郑亚集团最高决策机构、监督机构陷于瘫痪。比如,冠名权属于无形资产,其转让照理应该经董事会讨论通过,但实际上是王某一个人说了算,只要他签字同意,别人就可建个“亚细亚”,如许昌、安阳、洛阳、商丘的亚细亚都是他签字同意的。在郑亚集团,总经理成了国王,董事会如同虚设。在用人方面更是“不拘一格”,亚细亚某领导的一位表弟,原郑州市郊的农民,被任命为北京一家大型商场总经理;某领导的两位妻弟,山东农民,也被委以重任,就连他家的小保姆也被任命为亚细亚集团配送中心的财务总监。如此经营、如此管理,亚细亚的衰退是必然结果。2.成本控制薄弱,财务风险大目前大多家族式企业成本管理是基于存货计价及收益确定目的,缺乏控制,忽略了成本管理的事前预测和管理决策,极容易造成账面成本的不完整,可能给企业带来现实或潜在的经济损失。另外,上级的考核多偏重于产值和业务完成情况,使得下级忽视成本节超和效益的高低,往往会认为地调整成本、乱摊成本,使得企业不能真实反映企业消耗水平。同时,对现金管理不严造成资金闲置或暂时不足,造成资金不能充分发挥货币时间价值、应收账款周转缓慢造成资金回收困难、存货控制薄弱造成资金呆滞、对固定资产的管理不严,是资产流失浪费严重。如郑州亚细亚几乎开业之日起,总经理王某就不断地探索扩张之路:1990年向全国十几家城市派驻办事处、开设分公司;1991年投资270万元,在海口开设“亚细亚大酒店”;1992年又在郑州开办实业公司、服装厂、黄金、鞋帽专营店等,极大分散了集团资金,成本急速膨胀,财务风险急剧增大。(二)家族式企业财务管理的外部问题1.家族式企业的融资市场失灵,筹资渠道狭窄一方面,大多数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缺乏财务审计部门认可的财务报表和良好的经营记录;家族式企业大多规模较小,持续经营时间较短,且从事行业变更频繁,因此家族企业要获得银行贷款比较困难;另一方面我国证券市场大多是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融资渠道,只有级少数的效益很好的家族式企业,如深圳海普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才有可能争取到上市的指标,众多中小型家族式企业几乎没有任何机会。因此,家族式企业的筹资渠道十分狭窄。2.家族式企业财务信用薄弱绝大多数家族企业固定资产较少,经营规模较小,流动资金少,自创的无形资产数量少且难以计量。企业的经营风险大,没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部分家族企业存在财务造假和偷税漏税行为,严重影响了家族式企业的整体信用形象。如郑州亚细亚商场因支援连锁店而欠的银行贷款、厂家货款、担保款项等,合计达几亿,弄得郑亚商誉扫地,业务人员去谈业务,遭遇“亚细亚免谈”,信用的薄弱,为日后亚细亚的衰落埋下了伏笔,盛极一时的亚细亚不久,便在连锁店扩张中遭遇了滑铁卢。3.金融机构存在对家族式企业的“惜贷”行为商业银行是盈利性金融企业,给家族式企业贷款确实形成“规模效益”的问题。与其他大企业相比,家族式企业贷款数额不大,但是贷款发放程序、经办等环节大致相同,使得银行多倾向与大型企业的贷款业务,对家族式企业放贷积极性不高。三、家族式企业财务管理问题的产生原因在我国,家族式企业由于其特殊的经济形态及成长方式,存在先天的不足和缺陷,种种原因使得家族式企业的财务管理很不规范,而且随着家族式企业的不断发展壮大,财务管理的问题逐渐显现,成为制约企业进一步发展的障碍。目前,我国家族式企业财务管理问题的产生原因有:(一)我国市场经济欠发达,受计划经济思维惯性影响较大结合企业的内部控制分析,内部控制发展的外部动因是市场竞争的加剧。1993年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勾画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标志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所以我国从计划经济过渡到市场经济时间较短,计划经济的影响时常可见,市场竞争有不规范的地方,计划经济思维的惯性对家族式企业的内部控制的发展有一定的影响,例如,家族企业的准入条件受传统计划经济的影响,不能获得公平竞争的条件,使得家族企业在某些行业难以有所作为。(二)企业风险意识不强,控制环境的失效环境控制和风险评估,是提高企业内部控制效率和效果的关键。很多走向困境或破产的企业,在决策时,根本不作风险分析,更谈不上在企业建立风险预警系统,到处乱贷款、乱投资、乱担保、乱铺摊子,一旦出现资金断链或经营风险,就直接导致企业走上衰亡之路。影响我国企业控制环境失效的因素有以下方面:企业经营者素质和职业水平低下;董事会会缺乏独立性和监督机制不健全;缺乏良好的企业文化氛围;政策不完善与员工素质低下。如亚细亚集团的公司治理结构从建立之初就一直处于混乱状态:首先,董事会形同虚设,凡事都由总经理王某一人拍板;其次,内部监督缺乏,董事会中没设任何监督机构。自开业以来,没有进行过一次全面彻底的审计。偶尔的局部的内部审计中曾发现几笔几百万元资金被转移出去的事,后来都不了了之。集团内部缺少一种“纠偏制度”,治理结构混乱是日后亚细亚走向衰亡的最根本原因。(三)内部控制动力不足,缺乏激励约束机制家族式企业内部人控制企业存在着难以克服的缺陷:比如因为没人愿意指定出束缚自己手脚的控制制度,所以企业管理层对建立约束自己的制度积极性并不高,激励约束机制瘫痪;另外,由于内部控制的成本是由企业自己承担,直接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而企业的内部控制产生的效益却是长远的,这也导致了家族式企业自身的内部控制动力不足。南阳亚细亚商场曾借到贷款两千万元,股东高某却要了600万元,划拨到成都给其一位朋友做房地产生意,结果全亏,以两栋楼房抵债。抵债手续尚未办妥,高某却对欠债人说,“你不要向南阳还债了,你把两栋楼房给我,南阳的钱由我还。”最终,南阳亚细亚商场分文未得。事实说明,没有良好的约束机制来约束企业经营者和股东,必然导致道德风险的产生,极大地影响企业的效益。(四)外部监督乏力虽然我国已形成了包括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在内的企业外部监督体系,但监督效果却不尽人意。其主要原因一是各种监督功能交叉、标准不一,加之分散管理、缺乏沟通,未能形成有效的合力;二是有的监督没有按照设定目标进行,有的甚至以平衡预算和创收为目的,弱化问题严重,对内部控制问题更是不报告、不追究;三是会计师事务所不规范的执业环境和不正当的竞争,以及对注册会计师监督不力,使得“经济警察”的作用弱化。四、对解决家族式企业财务管理问题的相关建议(一)积极参与国际贸易,投身经济全球化随着我国经济融入国际市场的步伐加快,中国在全球经济一体化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而且随着外资体制改革的深造,家族企业进入国际市场的准入制度逐步方宽,大大推动了对外贸易的发展,这无疑对我国家族企业产品出口有极大的促进作用。家族企业要抓住机遇,积极掌握国际经济与贸易信息、吸收对外经贸人才、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发展特色产品,以达到发展企业的目的。(二)从思想上提高企业员工对内部控制的认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思想文化素质的提高,要求家族企业必须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必须不断提高企业员工对内部控制的认识,促进我国家族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1.提高企业领导层的管理素质提高企业领导管理水平和管理思想,使他们认识到建立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是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得以正常发挥应有作用的关键。其中最重要的的提高企业经营者和主要从业人员的思想文化素质,完善知识结构,转变经营管理观念,更新思想,摆脱狭隘的小生产意识的影响,要进行有关政策法规、市场营销、人力资源、财务及管理决策等方面的学习培训、造就一批懂经营会管理、有头脑、具备良好综合素质的家族企业家。2.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水平及对内部控制的认识作为企业会计控制的主体,会计人员业务素质和内控知识的高低尤为重要。目前应从加强年度性会计资格认证制度管理上加强企业财会人员的业务水平,促进企业会计人员继续学习会计知识和会计法规,提高业务水平减少会计业务处理的技术差错。同时,企业对会计人员应当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3.加强企业全体员工的内部控制制度教育企业应定期对职工进行内控知识宣传教育,使每一员工都有内部控制制度的概念和意识,知道自己的一举一动都要受到内部控制制度的牵制和约束。只有在企业内部普及内控知识,建立起良好的内控执行环境,才能使家族企业企业在内控的保护下良性健康成长。(三)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1.改变企业产权股权结构家族企业不合理的产权股权结构使得家长制的管理逐步盛行。因此要全面打破家族产权“一股独占”的封闭结构,通过吸收社会资本和产权流动形成合理的股权结构在此过程中,一部分家族成员的股份要退出,中高层员工的股份比例要大幅度地增加,有条件的企业甚至可以推行大范围的员工持股计划。2.加强企业的内部监督首先规范企业的治理结构,完善治理机制,是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能权责分明、相互制约;企业内部应建立内部审计、内部控制机构,加强对企业内部的主动监督,发现漏洞和隐患及时改进,做到有章可循、违规必罚。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企业定期对内部控制进行检查、考核,及时发现其中问题。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将执行情况与职务升降、奖金挂钩。(四)充分利用外部监督,完善财务管理机制家族式企业可以通过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内部控制测试,检查发现企业内部控制中的不足,并获得改进的机会;税务、审计等相关部门应当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定期或不定期的对企业进行内控检查,加大执法力度;社会应当充分利用媒体力量,对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曝光,以达到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五、结束语正确处理家族企业的财务管理问题,是促进我国家族企业健康发展的关键所在。家族企业要做大、做强,必须建立一套规范化的财务管理制度,提高企业员工素质,不断提升家族式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我国家族企业要积极适应经济发展趋势,转变观念,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机制,提高企业的创造性和整体素质,带动我国整体经济发展。
家族企业发展论文
无论在学习或是工作中,大家一定都接触过论文吧,借助论文可以有效训练我们运用理论和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的能力。写论文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以下是我整理的家族企业发展论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摘要] 本文从知识论和制度经济学的角度对家族企业的定义和特征、发展路径及未来趋势做了探讨。知识的有限性和有限理性是家族企业走向社会化的主要因素,家族企业由内在制度占主导到外部制度占主导的转变是家族企业突破发展瓶颈,是实现社会化、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必然途径。
[关键词] 家族企业;知识论;制度;经济学;发展路径
一、家族企业的定义及中国家族企业的特征
1.家族企业的定义
美国著名学者钱德勒对家族企业下的定义为:“企业创始者及其最亲密的合伙人(和家族)一直掌有大部分股权。他们与经理人员维持紧密的私人关系,且保留高阶层管理的主要决策权,特别是在有关财务政策、资源分配和高阶人员的选拔方面”。也有的学者认同美国学者唐纳利的定义,把家族企业界定为统一家族至少两代产生能与公司经营控制权的经济组织。潘必胜认为,当一个或数个具有紧密联盟关系的家庭拥有全部或部分所有权,并直接或间接掌握企业经营权时,这个企业就是家族企业。
综合以上定义,可以看出,家族企业是一个或数个有紧密关系的家族拥有全部或部分产权,并直接或间接掌握企业的经营权,合法传给后代的企业。
2.家族企业的特征
家族企业的特征,也即优势和劣势。其优势是:降低市场契约或企业契约配置资源的交易成本;减少企业内部的委托代理成本。家族内部关系中的利他主义可以克服由于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和监督成本巨大而造成的委托代理问题。家族企业区别于其他企业组织的主要特征是家族企业的资源配置大部分是通过利他主义和有关的义务确定的,这在企业成立初期资金技术缺乏的情况下作用尤其突出。其劣势是:不能建立科学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对家族以外的人缺乏凝聚力和向心力;产权的封闭型,增加了企业的融资难度;管理方面以人情和伦理代替制度规范,使企业管理制度扭曲;集权式的管理模式不利于形成正确的战略决策。其特点:家族企业结构的基本特征是“差序格局”,受中国宗族文化的影响很大,家族文化这种非正式制度安排是家族企业优缺点的主要根源。
对于如何对家族企业治理取长补短,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趋势。学者们多认为,家族企业的发展要实现家族企业的产权社会化、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企业外部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完善、社会信用机制的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的建立、资本市场的完善等。应当说,这些研究触及了家族企业变革的'实质,但对于家族企业必须转变的理论研究似嫌薄弱,下面本人力图运用知识论和制度经济学的方法来说明家族企业变革的内在原因。
二、“知识问题”是家族企业变革和社会化的本质因素
知识按传递方式可以分为可言传的知识和不可言传的知识,可言传的知识可以靠语言记录来进行传递,不可言传知识需要学习者的亲身实践。新知识的获得产生于边际性适应和既有知识的变化,分为突变性的知识增长和适应性知识增长两类。个人要作出决策,就要通过各种渠道收集信息(获取知识),信息的收集需要成本,信息成本是从一无所知变为无所不知的成本,极少有交易者能负担得起这一过程。同时,信息收集的特殊之处在于个人在获得信息之前不可能了解获取某类信息的预期成本和效益。所以知识搜集成本必须被看作“沉淀成本”。信息的收集、新知识获取的成本是单个人或单个组织所无力承担的,因此人们才会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来与他人和其他组织进行分工和合作。
由知识论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家族企业只依靠企业主或其家族的知识和经验,是不可能使企业进一步发展壮大的,企业产权和经营权的封闭性是家族企业进一步发展的瓶颈。要打破这个瓶颈,家族企业只有使企业社会化,也即是股权的社会化和经营管理权的社会化、监督的社会化,这是家族企业发展的必由之路。国外之所以有许多百年的家族企业,是与其企业的社会化,广泛吸收社会的知识、智慧、资金分不开的。因此,虽然国外家族企业和中国家族企业都称为家族企业,但其内涵和外延是有区别的,中国的家族企业主要处于企业生命周期的创业期和成长期,企业的社会化还没有提上日程。
欧美的家族企业一般只是掌握部分所有权而基本不掌握经营权,中国的家族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合一,完全由一个家族来掌控。所以欧美的家族企业家族的影响已十分淡化,事实上完成了由家族企业向现代企业制度的转型,完成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社会化。现代企业制度是各种契约和制度的集合,通过这些契约和制度,能够迅速有效地实现信息的收集,降低收集成本,这也是欧美家族企业常盛不衰的原因。中国家族企业受中国传统家族文化的影响,同时,外部法律制度、经理人制度、融资制度的不健全也阻碍了中国家族企业向更高形式的家族企业发展,阻碍了企业社会化的进程。因此,中国的家族企业由于代理成本的高昂和对经理人机会主义与败德行为缺乏有效的法律和制度资源约束,始终不能改变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封闭性。中国的家族企业由于不能充分利用社会已有知识,单纯依赖企业创始人和家族的有限知识,最终造成了企业发展停滞或迅速破产。
三、家族企业内在制度向外在制度的转变是企业进一步发展的途径
有限知识和有限理性是法治社会存在的基础,同样也是企业治理的基础。知识的有限性证明了理性的有限。制度是为减少信息收集和获取新知识的成本而固定下来的经验。制度可分为内在制度和外在制度。内在制度是群体内随经验而演化的原则,而外在制度则被定义为外在地设计出来并靠政治行动由上面强加于社会的规则。内在制度随人类社会的产生而产生,外在制度则需要国家来制定。内在制度在构建社会交往,沟通自我中心的个人和实现社会整合上具有极其主要的意义。内在制度主要包括习惯、内化规则、习俗和礼貌、正式化内在规则四种类型。
家族企业的制度大多属于内在制度,是中国传统家族伦理观念的产物。血缘、姻缘、地缘、学缘、业缘、构成了企业的内在制度环境,这种内在制度是家族企业创业期和成长期的主要制度,企业主要通过这种关系进行治理。这种家庭与企业合二而一的治理机制在家族企业产生和发展时期,能够发挥内在制度增强企业凝聚力、决策迅速、管理成本低廉的特点,这主要是由家庭存在的利他主义思想和追求家庭共同利益的结果。但随着家族企业的发展壮大,家族成员的利己主义抬头,容易发生利益摩擦。企业发展所必须的社会化也因产权和经营权的封闭型而迟滞,无法引进外部智源和进行融资,权力的过分集中容易导致决策失误,企业的整体利益和家族某些成员的利益容易发生冲突。
要解决家族企业发展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必须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也即企业的外在制度。这是因为内在制度有其自身的适用范围,内在制度往往含义模糊,弹性较大,不利于节省信息收集成本;企业主或家族成员根据内在制度管理企业,往往存在偏见和倾向性,不利于形成公平、公正、公开、竞争合作的企业秩序;内在制度的执行往往缺乏强制措施,处理结果难以服众;内在制度不能强制企业成员做出可靠的契约承诺,使作为契约集的现代企业组织松散,缺乏竞争力;内在制度的执行和发挥左右往往依靠歧视和排外,区分内部人和外部人,排外性和小规模是内在制度发挥作用的必要条件。企业史表明,内在制度只能把企业推进到一定的规模,超出这个规模,外在制度也即现代企业制度就开始处于主导地位,这种制度和家族企业的社会化过程相辅相成,使家族企业成为现代的、开放的、公正、公平的企业。当然,外在制度在家族企业占主导的前提条件是外部法律制度的完善,真正实现依法治国,资本市场和经理人市场完善,社会诚信机制建立。所以外在制度的真正实行还有待于国家和社会的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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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企业管理论文篇二 家族企业管理模式分析 [摘 要] 家族企业是指企业中的资本或者股本主要控制在某一个家族手中,并且其控股家族成员出任该企业的主要领导职务的一种企业形式。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小型私营企业都是靠家族化管理发展起来的,其中不乏高效率并且有的还在继续创造着高效率的优势,也有着不足和需要改进的地方,因此,对于家族企业管理模式的研究和分析具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就以“家族企业管理模式分析”为话题来进行浅谈。 [关键词] 家族企业;管理模式;特点;优势与不足; 应对之策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4 . 08. 035 [中图分类号] F27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4)08- 0061- 02 我国的企业发展现状是,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小型私营企业都是靠家族化管理发展起来的,其中不乏高效率并且有的还在继续创造着高效率的优势,也有着不足和需要改进的地方,因此,对于家族企业管理模式的研究和分析具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就以“家族企业管理模式分析”为题来进行分析。 1 家族企业的特点 家族企业是指企业中的资本或者股本主要控制在某一个家族手中,并且其控股家族成员出任该企业的主要领导职务的一种企业形式。因此,家族企业中的家族利益与企业目标具有一致性,并且企业中的决策权在以创始人为核心组成的家族企业领导人中,而且家族企业经营管理中具有人文主义色彩(即:具有感情色彩)。具体来说,家族企业管理模式具有以下一些特点:①家族企业中的所有者为同一个家族的人,这些人要么是靠血缘关系,要么是靠亲情关系维系在一起的,统称为“自家人”,可以说,这是家族企业的本质特征,即:“自家人当家”。②家族企业中的产权制度一般不具有产权分离的明晰度,因为大部分的企业所有者就是该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他们对于企业财产的所有权是绝对的,这就包括了财产归属权、财产占有权、财产支配权和财产使用权的各个方面。③家族企业中的管理呈现出家长权威制的特点,所以,在企业内部,其所有者往往会表现出专权与教诲相结合的家长式作风,属于集权式领导。这就会使得企业中的重大决策无须经过民主讨论或是投票决定,而是一种从上到下的绝对式服从。④家族企业管理中还会出现人本主义色彩,即:亲情规则。由于家族企业中的构成是由企业所有者决定的,因此,在企业管理人员、企业管理权限等都是凭借企业所有者(或是管理者)与企业内部其他成员之间存在的“亲情关系”来制定和维系的。这就足以解释在家族企业开办之初,企业所有者自己的亲属、朋友们都会参与其中,甚至成为了今后的合作伙伴。那么,家族企业也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子承父业”的现象,即:外人不可能取得家族企业的继承权和所有权。⑤家族企业中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具有重合性的特征。在家族企业中,所有权是在家族内代代相传的,因而,其经营权也会被家族内部成员牢牢控制。 2 家庭企业发展的意义 基于以上对于家族企业管理特点的分析,我们不难发现,这些特点对于家族企业发展具有着重要的意义,即:①促进经济增长。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小型的家族企业日益增多,这些家族式企业对于我国的总体经济发展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是我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因素和推动力,是我国经济快速增长的重要力量。②家族企业为我国扩大就业,维护社会稳定等做出了巨大贡献。我国家族企业的发展使得大量剩余劳动力有了就业渠道,有效地缓解了政府的压力,并且在家族企业日益发展中还大量吸收了高科技、复合型人才,使得就业市场分外繁荣,起到了积极促进的作用。③家族企业在推动和促进工业化、城镇化等方面的意义也是不容忽视的。以家族企业为主导的民营经济,促进了城市和农村之间的交流,使得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城乡二元结构得到了突破,使得我国深化了工业化和城镇化的道路。④家族式管理模式使得企业家培养成为现实,构建了人力资本形成的良好机制。与传统的国有企业中的按资排辈管理体制不同,家族企业管理模式可以最大限度地培养一大批勇于进取和开拓的企业家,并使得这种精神在企业中得到贯彻和执行,家族企业能以市场的机制和企业的发展需要为原则来及时引进人才和相应培养,这就有利于创建人力资本形成的良好机制。 3 家族企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在家族企业管理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如果不加以认真研究和制定出相应的对策,那么就会大大阻碍家族企业的发展。这些问题分析如下:①家族企业中往往由于其固有的管理特点而缺乏科学的决策机制。我们知道,家族企业中往往是家长式的管理模式,即:主要是采取集权式的管理模式,这就使得企业在中后期发展的过程中会显得力不从心,缺乏对于家族高级管理者的约束性和监督性,那么,决策失败的可能性就会增大,使得企业的命运仅凭“一言堂”。②由于缺乏先进的现代企业管理理念导致了企业内部的人力资源缺乏,人才选拔制度不规范。我们知道,企业发展必须要靠大量的人才,尤其是高科技和复合型人才,但家族企业往往局限在家族成员中选择人才,这就使得人员安排和使用具有盲目性和不公性,很难获得和留住人才。③家族企业中缺乏核心管理理念,往往是以最高管理层的意志为最高发展目标。家族企业的发展在初期是凭借企业所有者自己的决策和执行,他们充分尝到了成功的果实,但是,市场是在变化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是不断交织的,企业如果缺乏长远规划和发展战略就会难以获得可持续性发展,甚至会停滞不前,最后走向衰落。因此,必须要有核心管理理念和长期发展目标和具体实施策略。 4 家族企业高效的管理建议 如何来解决这些问题就成为了发展家族企业的核心任务,笔者建议:①家族企业要制定该企业长远发展的战略目标和具体的实施方略。以企业可持续性发展为基础,统筹适应市场环境变化的战略实施,构建严谨而又合理的组织结构和执行机制以及相应完善的绩效管理体系,加强企业内部各层级的沟通交流,让企业中的每一成员都动起来。②在企业中建立和创新用人机制,这就要求家族企业用人机制避免重用自己人、排斥他人的作风。因此,家族企业必须统一用人标准,按照公平和公正的原则来引进和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并且要以统一的绩效考核标准来要求所有员工,使得员工的待遇与其自身为企业的贡献相一致。③家族企业中还要注重企业继承人的选拔和培养问题。这就要求家族企业管理中将建立健全接班人的培养和选择机制作为企业发展的目标之一,明确企业接班人的标准及要求,使得企业中的精英管理人员成为企业继承人的导师和监督者,使得他们面对应有的挑战,积极培养他们面对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等。 总之,家族企业的长远发展需要健康和有效的家族管理模式的保障,我们必须要充分认识到自身的不足并积极吸纳建议来及时应对,这样才会实现企业的可持续性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1]李晓磊.家族企业管理模式分析[J].潍坊学院学报,2012(1). [2]马玲.我国家族企业管理特征及其管理模式创新探析[J].商场现代化,2013(9). [3]石才员.家族企业中的信任危机[J].现代家电,2011(14). [4]王艳玲.我国家族式企业管理利弊的分析[J].中国科技教育:理论版,2012(9). 看了“家族企业管理论文”的人还看: 1. 家族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论文 2. 家族企业财务管理论文 3. 2017年企业管理论文题目 4. 中小企业管理论文范文 5. 化工企业组织管理论文
.......突然发现 你的论文怎么和xxx的一样 (⊙﹏⊙b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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