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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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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毕业论文

肯定不能仅仅界定刑事被害人。行政补偿也要算的,甚至征收的补偿有的也说要算的。我觉得这个问题你还是去知网搜两篇论文吧,还是别自己瞎说。还有具体的可能就要看你论文的范围自己界定了

现在是合谐社会,大事化小,小事化无。检查院在有证据的情况下,协调嫌疑人和被害人双方和解,用货币对被害人的赔偿,减轻嫌疑人的罪行,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法学院毕业论文写作指南项目1:论文题目简要、明确、通畅,一般不超过20字;题目中英文翻译应该一致;项目2:论文摘要摘要一般不超过300字;关键词为3~8个,另起一行,排在摘要下方,词与词之间以“;”分隔;中英文摘要和关键词应该一致;项目3:论文目录由论文的章节以及附录、参考文献等的序号、题名和页码组成;目录是否符合格式(可在模版中自动生成);项目4:参考文献1.参考文献的标注方法:采用顺序编码制,即按照文章正文部分(包括图、表及其说明)引用的先后顺序连续编码;标注的符号为“[ ]”,作为上标,在标点符号前使用;在参考文献外,若有注释的话,建议采用夹注,即紧接文句,用圆括号标明。或者以脚注的形式排在页面底端,按①,②,③编号,分页不连续编号。2.参考文献的写作格式为:①参考文献是连续出版物时,其格式为:[序号] 作者.题名.刊名,出版年份,卷号(期号):引文所在的起止页码②参考文献是专著时,其格式为:[序号] 作者.书名.版本(第1版不标注).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引文所在的起止页码③参考文献是论文集时,其格式为:[序号] 作者.题名.见(英文用In):主编.论文集名.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引文所在起止页码④参考文献是学位论文时,其格式为:[序号] 作者.题名:〔博士、硕士或学士学位论文〕.保存地点:保存单位,年份⑤参考文献是专利时,其格式为:[序号]专利申请者.题名.专利国别,专利文献种类,专利号.出版日期3.参考文献著录中需要注意:个人作者(包括译者、编者)著录时一律姓在前,名在后,由于各国(或民族)的姓名写法不同,著录时应特别注意,名可缩写为首字母(大写),但不加编写点(•)。另外,作者(主要责任者)不多于3人时要全部写出,并用“,”号相隔;3人以上只列出前3人,后加“等”或相应的文字如“et al”。“等”或“et al”前加“,”号。例:(注意格式中没有出现“《》”、“年”、“月”及“第”、“页”等字)参考文献[1] 袁庆龙,候文义.Ni-P合金镀层组织形貌及显微硬度研究.太原理工大学学报,2001,32(1):51-53[2]蒋有绪,郭泉水,马娟,等.中国森林群落分类及其群落学特征 .北京:科学出版社,1998.179-193[3]张和生.地质力学系统理论:博士学位论文.太原:太原理工大学,1998[4 ]希德.创造学习的思路.人民日报,1998-12-25(10) [5 ]品一.高校学报编辑工作现代化特征.见:中国高等学校自然科学学报研究会.科技编辑学论文集(2).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10-22[6]核反应堆压力容器的LBB分析.北京:清华大学核能技术设计研究院,1997 [7]斯蒂芬•P•罗宾斯.管理学.黄卫伟,等译.第七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8]江向东.互联网环境下的信息处理与图书管理系统解决方案[J/OL].情报学报,1999,18(2):4[2000-01-18] .http://www.chinainfo.gov. cn/periodical/gbxb/gbxb99/gbxb990203.项目5:文字及内容1、文章内容是否还有错误,重点审查摘要和结论内容审查,是否有错别字及不通顺;2、内容每段开头是否有空格项目6:文本格式1.统一使用A4纸,单面打印;2.字体全部用宋体;标题行要求用小二号字加黑,正文内容要求用四号字;行距为单倍;页边距左为3㎝、右为2㎝、上为2.5㎝、下为2.5㎝;3.用阿拉伯数字连续编排页码,页码放在右下角,由正文首页开始编排,封面封底不编入页码;4.结构层次序数的表示方法:第一层为“1”,第二层为“1.1”,第三层为“1.1.1”,第四层为“1.1.1.1”,正文中序号用“①”表示,不分段;5.附表与插图:附表要有表号、表题;插图要有图号、图题; 项目7:装订格式1.封面栏目要求打印2.毕业设计(论文)一律左边装订成册;装订顺序为:封面、诚信声明(见附件)、论文摘要与关键词、目录、正文、致谢、附录、参考文献、论文评定表。3.封面的写法: 论文题目: 中国的外国人永久居留制度初探 学 院 法学院 学 系 法律学系 专 业 法学专业 姓 名 黄文 学 号 2005403053795 指导教师 程前进 2009年4月25日项目8:成绩评定1.学生毕业论文的最终成绩=指导教师评分×20%+评阅人评分×40%+答辩评分×40%。在毕业论文评定表中,指导教师、评阅人和系主任意见及签名一律要求手写。指导老师和评阅人的评分要公正、客观,论文评语应详细具体,要写出评分理由,指出论文优缺点,做出是否推荐参加答辩的结论。2.系主任意见应该包括以下内容:该学生的答辩评分成绩(百分制),按照规定的计分权重计算出的最终成绩(百分制),评定等级(优秀、良好、中等、及格或不及格),是否达到毕业的要求。3.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记分评定,分5个档次,分别为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及格(60~69分)和不及格(60分以下),优秀者比例原则上应控制在本组参加答辩学生人数的15%以内。

民事上诉状-司法制度论文-司法制度论文民事上诉状上诉人xx县xx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xx县xx镇xx村。法定代表人田xx,主任。被上诉人丁xx,女,汉族,196x年7月15日出生,住xx县xx镇xxx村。上诉请求:1、撤销(200x)x经初字第1025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2、判令被上诉人立即偿还拖欠上诉人的借款本金4500元、利息1552元(利息按日万分之三顺延至实际还款之日);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人不服xx县人民法院(200x)x经初字第1025号民事判决,特提出上诉,具体事实与理由如下:一、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一审判决确认“1992年1月13日,被告丁xx在原告处借款4500元,办理了农业贷款明细帐和贷款合同为一体的贷款手续,在贷款手续上加盖了丁巧玲印章”,但其判决理由却认定“原告未按照规定,办理合法的借款手续”,其事实认定与判决理由互相矛盾。贷款合同虽然条款简单,但其已经构成合法有效的合同,而不能仅仅依据条款简单就认为未办理合法借款手续,正如保证合同可以是独立的一个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一个保证条款,我们不能说保证条款内容简单而否认保证合同的合法性,同样不能以贷款合同条款简单而否认贷款手续的合法性。 本文由毕业论文范文编辑整理,版权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二、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应当被采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若干规定,人民法院在送达应诉通知书时必须向被告送达举证通知书,并指定举证期限,本案中不存在双方协商确定举证期限的情形,只有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根据宝丰县人民法院的制式举证通知书,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统一为30日,被上诉人在庭审中提供的证据明显超过了举证期限,根据证据规则,超过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除对方当事人同意之证外,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本案中,要么被上诉人超过举证期限,要么一审法院未送达举证通知书,违反了法定程序。本案所涉贷款合同的签订日期为1992年1月13日,而被上诉人提供的为1993年度信用社使用的贷款手续,上诉人在1992年发放贷款时不可能使用1993年的合同格式,因此该证据与案件事实没有关联性,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三、该笔借款事实清楚,被上诉人应当承担还本付息义务上诉人一审提供的证据明确记载,被上诉人于2000年9月15日清偿8153.10元的利息,该记载在证据上能够免除被上诉人这部分利息的履行义务,属于对上诉人不利的证据,上诉人提供不利于自身的证据,该证据的效力无庸置疑。如果上诉人未向被上诉人发放贷款,那么被上诉人是不会履行清偿利息义务的,被上诉人清偿利息的行为充分证明了上诉人已经按照贷款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了付款义务,因此被上诉人应当承担还本付息义务。 毕业论文范文,免费毕业论文大全。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从而导致错判,请求贵院依法撤销原判,改判被上诉人承担还本付息义务,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此致xxx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xx县xx农村信用合作社二○○x年十二月十八日

刑事被害人过错论文的开题报告

法学毕业论文开题报告模板

在当下这个社会中,接触并使用报告的人越来越多,报告具有双向沟通性的特点。为了让您不再为写报告头疼,以下是我整理的法学毕业论文开题报告,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论文题目:关于雇凶杀人犯罪刑事责任的研究

学院:

学号:__

姓名:__

一、论文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目的:希望通过对雇凶杀人犯罪刑事责任的研究促进司法界对于该类犯罪的关注,进而明确各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在司法判决中形成统一的规定。意义:将促进理论界和实践中对于雇凶杀人这一特殊的犯罪形式的进一步的关注,减少该类犯罪司法过程中过多的死刑判决。

二、国内外关于该论题的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雇凶杀人是一种复杂的犯罪现象,其中涉及人员众多,关系复杂,对其刑事责任的认定面临很大的困难,而且目前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并没有对其作出明确规定,理论界对于雇凶杀人犯罪概念的界定、雇凶杀人中各个行为人的法律地位及其作用大小、雇主及被雇佣人的刑事责任程度等问题一直存在争论,相应地,司法实践中对于雇凶杀人案件的处罚要么过重,死刑适用过多,要么过轻,不足以震慑该类犯罪,因此,如何认定雇凶杀人案件中各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大小及其分配,成为目前实务界与理论界共同面对的课题。目前理论界的讨论大多集中在雇佣犯罪这一整体现象,鲜有学者专门针对雇凶杀人案件进行整体梳理。相信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的颁布,理论界和实践中对于雇凶杀人这一特殊犯罪形式将展开更进一步的关注的。

三、论文的主攻方向、主要内容、研究方法及技术路线

本文主要是从雇凶杀人这一特殊的犯罪现象着手,主要通过对雇主、转雇人、杀手的地位和作用进行分析,指出各个行为人在典型的雇凶杀人犯罪和非典型的雇凶杀人犯罪中的刑事责任承担依据,对雇凶杀人案件中刑事责任承担的一般原则进行展开论述,并着重针对雇凶杀人犯罪中犯罪未完成形态问题进行研究。再次,针对如何限制雇凶杀人犯罪中的死刑适用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粗浅的构想,主要有以下四点:

(1)改善法官的死刑价值观;

(2)严格死刑适用的标准;

(3)严格区分主犯和从犯;

(4)通过扩大适用其他刑罚减少死刑的适用。

研究方法上,主要是通过分析大量国内的雇凶杀人案件,研究各个案件中犯罪实行者承担的刑事责任及最终判处的刑罚,通过分析各个案件的性质及特点来

四、参考文献:

1、王磊:《宪法的司法化》,法律出版社2000年6月,第1版;

2、蔡定剑:《监督与司法公正》,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2月,第1版;

3、宋冰主编:《程序、正义与现代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4、《司法理念与与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5、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1月,第1版;

6、龙宗智:《论人大对法院的个案监督》,法律出版社2003年9月,第1版;

7、谢鹏程:《人大的个案监督权如何定位》,《法学》1999年,第3期;

一、选题的目的、意义及国内外研究动态

(一)研究目的与意义

1、研究目的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加快,流动人口大量增多。随着人口流动所带来的许多社会问题,尤其是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问题显得尤为突出。本文在研究了众多学者关于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的文献的基础上,首先对流动人口及受教育权的相关概念作了界定,并分析了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现状,得出完善受教育权益保障迫在眉睫。其次,分析了我国在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的建设成就及法律保障存在的漏洞或不足。再次,根据问题结合原因并借鉴国外经验对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提出建议。

2、研究意义

我国的流动人口是20世纪80年代中叶出现的,是在改革开放的国家政策背景下产生的一种特有现象。流动人口尤其是流动民工群体是我国经济、社会转型时期必然出现的特殊群体,也是我国现代化过程中必然要面对的一个问题。本文主要从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保障现状分析出发,探究目前造成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缺损的原因,有利于明确我国当前面临的保障困境,探讨解决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问题的对策,促进受教育权益问题的解决。有助于保障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实现教育和社会的公平,并对维护我国社会的安定团结及推动城市建设和发展起到一定作用。

(二)国内外研究动态

1、国内研究动态

随着城市建设的加快,农民工大军逐渐成为城市建设的主力,大批农民工涌入城市,农民工子女的受教育权问题越来越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以下是我国学者的主要观点:

陈信勇,蓝邓骏在《流动人口子女平等受教育权的应然与实然》一文指出当前流动人口子女权益缺损主要有几点表现:

1.入学条件遭受不公正对待。许多地区的流动人口子女入学需要很多证明才能申请就读公办学校。虽然国家已经取消借读费,但是还有很多公办学校巧立名目征收类似于借读费的歧视性费用。

2.难以平等享有教育资源。我国基础教育财政性经费投入严重不足及教育资源地区分布不均造成流动人口子女与优质教育无缘。

3.民工子女学校成为歧视源头,并且遭遇义务教育根本价值强烈冲突。

4.由于流动人口的工作、居住的流动性使得子女学习过程不稳定从而导致教育质量下降。

李业春在《进城农民工子女受义务教育权法律保障机制研究》一文指出:

1.辍学和超龄上学现象严重。

2.多数流动人口子女只能就读农民工子女简易学校,学习条件特别简陋。

3.流动人口子女易产生不健康心理状态,影响对社会的认知,很难产生对社会的认同。

鹿文卿在《农民工随迁子女受教育保障研究》一文认为受教育权有缺损体现在受教育待遇上的多个不平等。

1.教育经费不足,根据国务院规定流动人口子女教育经费的供给以流入地政府为主,流入地政府的财政直接影响到受教育权的实现。

2.教育及教学设施匮乏,多数农民工子弟学校办学条件简陋,师资力量缺乏并且存在安全隐患。

3.参加教育及教学活动的不平等,流动人口子女容易受到老师和同学的歧视而无法正常参加某些教学活动。

顾益民,张慧洁在《行政法语境下的流动人口受教育权保障》中通过行政法视野分析认为造成受教育权益缺损原因有:

1.县市等基层行政单位所承担的教育财政压力和行政责任与其政治经济和法律地位不成比例,负担沉重。

2.缺乏有限的行政监督行为和系统性的行政责任追究机制。教育行政责任人往往是基层县市级的教育管理者,责任追究中裁量空间过宽。

邬雪红,姜国平在《论我国流动儿童受义务教育权的司法保护》中详细分析了司法保护的诸多缺陷影响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问题的解决。

1.宪法不能进入普通司法程序作为法院判案的`依据,不能通过宪法予以救济。、

2.尚未建立宪法诉讼制度,有时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的替代方式对受教育权予以保障。我国民事法律中没有对受教育权予以明确规定,民法理论上也没有关于受教育权的概念。

3.受教育权也很难通过行政诉讼救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限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政行为,侵犯公民受教育权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而且只有当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特定相对人的受教育权时,行政相对人方可提起行政诉讼。

郑风,李娜在《论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法律保障的完善》中分析了法律保障的不足,认为:

1我国对公民受教育权实现的程序性规定较少。

2.法律体系存在内在矛盾并且与现实制度的不配套使受教育权利得不到实现。

3.在教育法体系中,有关保障受教育权的部分比较单薄,对侵犯受教育权所负责任主体、法律责任、法律救济途径的规定还比较模糊。

顾倩在《论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的保障》中认为需要扩展法律保障范围以及完善司法救济制度。

1修改部分法规如《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并制定一部切实保护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的《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法》。

2.增加行政诉讼救济途径并确立民事诉讼赔偿制度,当农民工子女平等受教育权受到除行政机关和公立学校以外的平等民事主体侵犯时,应当追究侵权者的民事责任,认为应该建立宪法诉讼保障制度。

李业春在《进城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法律保障机制研究》一文认为应该改革现行户籍管理制度。制定《义务教育经费法》,保证教育经费的合理、足额的投入与使用。制定一部切实保护农民工子女受义务教育权的《农民工子女教育法》并完善《义务教育法》。

鹿文卿在《农民工随迁子女受教育保障研究》一文提出可以可以采用公益诉讼的救济方式,公民、社会团体及国家机关都可以作为原告,以“行政不作为”为诉因,以侵犯受教育权的主体为被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流动人口子女作为一个社会阶层,属于弱势群体,当个人诉求利益遇到困难时,国家应当提供一种公益诉讼以实现他们的诉求,维护他们的权利。

陈思琦在《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探析》中提出应该加强教育法规的可操作性并且制定《教育经费法》规范教育财政投入。增加中央财政对教育经费的总体投入及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完善各种教育经费监督机制,明确违反教育经费法的法律责任。逐步扩大对行政诉讼法中作为保护范围的“合法权益”的解释",放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国外研究动态

1944年英国政府颁布了《1944年教育法案》,明令废除学校教育中的双轨制,确立人人享有最低限度的平等受教育福利权。20世纪60年代以来,教育平等的立法理念得到进一步的重视。1967年的《儿童和他们的小学》强调政府更加关注教育机会和社会协调,减少社会阶层之间的屏障,通过国家干预,突破因社会经济障碍而陷入贫困的儿童无法摆脱困境的恶性循环,对于那些处于“教育优先区”的贫困与处境不利儿童给予额外的教育资源。20世纪90年代以来,英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新的教育政策,推进教育民主化,确保不会有人因贫穷等问题而丧失接受包括高等教育在内的受教育权,2004年颁布的《儿童法案》,采用法律的形式保障儿童权利,包括卫生权利和平等受教育权等。

美国的“教育券”计划。美国一些地处经济发达地区、条件比较优越、历史比较悠久、牌子比较响亮且又有政府保障的学校,反而不如一些私立学校和条件不利学校更具创新精神。为了实现公平竞争,在更深层次上实现学校均衡发展,在部分地区采取了诸如“自由择校”和“教育券”等制度,把国家的人均教育经费以“教育券”的形式发给学生家长,由他们自由选择自己信任的学校,达到学校在竞争中的均衡。

美国的特许学校运行办法。学校要和教育管理部门签订一个合同,学校要对学生承担责任,公共管理部分就把本地的学生经费给该学校。根据特许学校法,民间也可以兴办,民间兴办的学校可以从国家获得公共经费。特许学校被认为是公办学校,不得收取学费,也不得用任何理由拒绝一个在该学区的申请者。

二、主要研究内容、创新之处

(一)主要研究内容

随着城市化的进程加快,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保障问题日益突出。本文主要研究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问题。首先通过分析众多学者关于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制度建设的文献的基础上,对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的相关概念作了界定,并分析了保障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的重大意义。其次,阐述了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保障的历史进步及其如今面临的困境,概括了我国近年来在法律在政策对解决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问题做出的努力,并通过调查得出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再次,从法律保障、政策、学校、家庭和自身因素分别分析了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难实现的原因,进而就完善其宪法、民事、行政法律保障提出对策和设想。

(二)创新之处

研究内容的创新:当前,学术界对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保障制度从社会学、教育学等角度研究相对较多,从法律角度研究的比较少。而我国的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制度存在诸多不足。本文在研究内容上就从这一角度进行研究。

最近,有读者问我,开题报告怎么写,以下就由给大家介绍,并提供一篇开题报告范文,开始写毕业论文的学生可以参考。

一、毕业论文的题目 。题目是毕业论文中心思想的高度概括,要求:

①准确、规范。要将研究的问题准确地概括出来,反映出研究的深度和广度,反映出研究的性质,反映出实验研究的基本要求——处理因素、受试对象及实验效应等。用词造句要科学、规范。

②简洁。要用尽可能少的文字表达,一般不得超过20个汉字。

二、介绍课题的目的、意义。 即先说明为什么要选择这个研究课题,交代研究的价值。一般先谈现实需要——由存在的问题导出研究的实际意义,然后再谈理论及学术价值,要求具体、客观,且具有针对性,注重资料分析基础,注重时代、地区或单位发展的需要,切忌空洞无物的口号。

三、介绍课题的历史背景、现状和发展趋势。 即文献综述,主要说明国内外的研究情况,关于这个课题前人曾做过哪些方面的研究、解决了哪些问题、还存在什么问题等。

所谓综述的“综”即综合,综合某一学科领域在一定时期内的研究概况;“述”更多的并不是叙述,而是评述与述评,即要有作者自己的独特见解。要注重分析研究,善于发现问题,突出选题在当前研究中的位置、优势及突破点。综述的对象,除观点外,还可以是材料与方法等。

四、介绍本人研究的初步方案,需要解决的问题和突破的难点,预期的结果等。 即说明自己的主攻方向是什么,研究中主要根据什么理论、采用什么方法、取得什么成果等。 整个研究在时间及顺序上如何安排,怎样分阶段进行,对每一阶段的起止时间、相应的研究内容及成果均要有明确的规定,阶段之间不能间断,以保证研究进程的连续性。

五、说明课题的可行性和创新性。 不仅对可能遇到的最主要的、最根本的关键性困难与问题要有准确、科学的估计和判断,并采取可行的解决方法和措施,而且要突出重点,突出所选课题与同类其他研究的不同之处。

六、列出参考文献。 最后要列出所查阅的主要参考文献,一方面可以反映作者立论的真实依据,另一方面也是对原著者创造性劳动的尊重,篇数以各校的规定为准。

七、听取导师评价。 在导师的评价后,再作必要的修改与补充,经导师最后认可后,就进入研究阶段,而后便可着手论文的写作。

研究生毕业论文开题报告书

题目: 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

——以思想道德建设为视角

姓名: 刘某某

导师: 李某某

专业: 法学

年级: XX级

时间: 2014年10月22日

一、选题依据(目的、意义、学术价值、该课题国内外研究现状、本人学术准备情况)

(一)研究的缘起与意义

新中国成立至今,政治、经济、文化蓬勃发展,社会各项事业日新月异。与此同时,社会治安形势不容乐观,其中,未成年人犯罪突出。未成年人犯罪不仅意味着个人与社会的严重冲突,而且更意味着社会化、文明化的挫败;不仅危害了社会治安秩序,干扰了经济建设和发展,也严重影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系到国家的前途。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品德不良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原因。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加强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建设,有效地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1、理论意义

其一,刑事法学领域 :

(1)为未成年人犯罪的研究提供新的视角。 以思想道德建设为视角开展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研究,可以为犯罪问题的研究拓展新的思路。我国当前对未成年人犯罪预防问题的研究,主要是从犯罪学和刑法学两个学科内进行探讨。其中,犯罪学领域侧重于事前的社会预防和事中的治安预防;刑法学领域侧重于事后的刑罚预防。这些预防措施主要是通过外在的手段实现对未成年人越轨行为的规制,而犯罪预防内在手段的运用,即借助思想道德意识的作用引导未成年人的行为,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本文以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建设为视角,对未成年人犯罪预防问题展开分析,试图为犯罪预防问题的研究注入新的活力。

(2)冲破思辨研究一统天下的局面。 科学的研究方法是任何科学赖以建立和发展的工具。犯罪是一“综合病症”,必须采用多种研究方法对犯罪问题进行剖析。刑事法学并非书斋里的学问,其实践性和应用性都很强。我国的学者长期以来惯于思辨式的理论研究,缺少对犯罪问题进行实证考察。本文拟通过实证调查、个别访谈的方法,了解未成年人犯罪的实际态势、分析犯罪发生的原因,为犯罪预防的研究提供实证资料。

其二,政治学领域 :本研究除了在刑事法学研究领域中具有重要意义外,还具有非常重要的政治学价值。我国未成年人有3亿多,他们的思想道德状况如何,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犯罪的发生,影响国家的未来发展。在当前的社会形势下,从思想道德建设的角度出发,结合未成年人犯罪的现实,有针对性地提出犯罪预防对策,对于实现我国现代化建设和社会持续进步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必需的。

2、实践意义

未成年人是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关注未成年人就是关心祖国的未来。从思想道德建设的视角出发,对未成年人犯罪预防问题作系统解读,可以为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献计献策。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构建和谐社会是我国重要的战略选择。我们要建设的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定有序、人民安居乐业的和谐社会,要坚持以人为本,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犯罪破坏社会和谐,尤其是未成年人犯罪,不仅影响社会治安,更是关系到整整一代人的成长和未来国民的素质,这对和谐社会的构建意义非常。因此,关注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不仅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而且还具有深远的战略意义。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有利于保障人民的安居乐业,促进社会的持续协调发展。本文根据调查收集的资料,有针对性地从思想道德建设的角度提出未成年人个人预防措施和社会治理对策。这些建议和对策,立足于我国实际,更加突出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将为我国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益参考。

(二)研究现状

未成年人犯罪是相对于成年人犯罪而言的。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自建国以来,党和国家非常关心未成年人的成长和发展,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保持高度重视。1979年8月中共中央批转了中共中央宣传部、共青团中央等八部委所写的《关于提请全党重视解决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的报告》,这为未成年人犯罪理论的研究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思想,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更为深入。尤其是近几年,未成年人犯罪越来越严重,其数量递增,而年龄递减,这一态势引起理论界的密切关注,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研究不断升温。经过学者们多年的努力,未成年人犯罪研究成果显著,相继有多部著作出版和多篇文章发表。 但同时我们也看到,研究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1、研究视域狭窄。 犯罪现象复杂多样,既与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法律、道德等方面有关又与个人的生理、心理、生活方式等因素密不可分。因此,犯罪学研究必须运用法学、社会学、心理学、政治学等多学科知识。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研究多集中于法学和社会学方面,缺乏从众多的学科领域出发进行深入研究。

2、研究内容缺乏创新性,研究选题过于集中。 笔者对近些年出版的未成年人犯罪著述和中国学术期刊网收录的相关论文进行统计发现,虽然有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研究很多,但论述内容相近,研究思路模式化。我们说,研究选题关注学术热点无可厚非,但应对同一问题开展多角度、多层次的分析和研究,才能不断推动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总的来看,目前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犯罪学领域内对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措施进行探讨,缺乏对未成年人犯罪预防问题的全面系统研究。虽然一些学者对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与犯罪预防问题有所涉及,但过于分散和零碎,缺乏全面、系统和深入地研究。

3、研究方法以思辨和论证为主,欠缺实证研究。 我国学术界普遍认为当前我国犯罪问题的研究,重思辨和论证而轻实证。康树华、周路、戴宜生等多位专家学者曾多次提出这个问题。 理论研究的对象——犯罪现象是真实的客观存在,脱离了实践的研究无异于空中楼阁。虽然也有一些学者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进行实证研究,但毕竟是凤毛麟角,而非主流。

(三)研究目的

1、通过实证研究和理论探讨等多种研究方法,从思想道德建设的视角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进行全面解读,为犯罪问题的研究提供一个新的思维方式。

2、通过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原因、预防等问题的系统梳理,弥补犯罪学理论研究上的不足。

3、通过对未成年犯罪预防问题进行全面考察,激发社会各界对这一问题的重视,进而更好地做好未成年人工作。

4、通过对未成年人思想道德现状的剖析,设计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社会治理的方案,为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献计献策。

(四)本人学术准备情况

通过中国国家图书馆、河北省图书馆、中国期刊网查阅文献资料和购买图书资料等多种途径,为开题报告的撰写和论文的正式写作做了较为充分的准备。其中,主要著作包括:

1、陆志谦、胡家福主编:《当代中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2、冯云翔、娄鸿雁著:《未成年人犯罪及预防》,哈尔滨工业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3、许邦银、张晶主编:《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理论与实践》,安徽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4、姬素兰等著:《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对策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5、董新臣主编:《未成年人犯罪的惩治与防范 》,西苑出版社2000年版;

6、袁作喜、冯锐著:《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与防治》,福建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

7、王亚东、鲍遂献主编:《中国现阶段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1997年版;

8、康树华著:《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犯罪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9、张利兆主编:《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版;

10、张小虎主编:《犯罪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11、李春雷、靳高风著:《犯罪预防理论与实务》,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12、冯树梁著:《中外预防犯罪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13、鞠青著:《中国城市社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模式研究报告》,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14、黄教珍、张停云著:《社会转型期青少年犯罪的心理预防和教育对策》,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15、莫洪宪主编:《中国青少年犯罪问题及对策研究》,湖南人民出版社2005 年版;

16、[美]路易丝?谢利著:《犯罪与现代化》,何秉松译,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

17、[意]龙勃罗梭著:《犯罪人论》,黄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18、沈壮海著:《新时期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概论》,湖北科学技术出版社2005年版;

19、《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导读》编委会编:《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导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

20、苏宁著:《关注成长: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前沿问题研究》,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21、鞠文灿主编:《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新问题与对策》,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22、陈永弟:《借鉴与参考——部分国家和地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掠影》,上海三联书店2006年版。

主要期刊文章参考资料 :

1、周运清、王培刚:《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个性结构与特征分析》,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05年第1期;

2、张旭:《转型中的中国社会与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种整合性教育预防体系的建构理路》,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6年第6期;

3、刘远山:《略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重点及对策》,载《河北法学》2001年第4期;

4、席小华、秦卫平:《学校法制教育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载《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00年第5期;

5、钱晖元:《未成年人犯罪主要原因及对策》,载《江淮法治》2002年第10期;

6、王宇:《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与预防》,载《公安研究》2005年第9期;

7、狄小华:《社会转型期的未成年人犯罪与防控》,载《江苏社会科学》2005年第3期;

8、全哲洙:《切实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载《理论前沿》2004年第14期;

9、任月勤:《试论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三个重要环节》,载《北京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6年第2期;

10、王珊:《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研讨会综述》,载《道德与文明》2004年第4期;

11、罗志丹:《创新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载《思想政治工作研究》2014年第4期;

12、贾怀忠:《学校、家庭、社会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中的作用》,载《教育革新》2006年第5期;

13、黄志坚:《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重在实施》,载《北京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4年第2期。

二、论文结构框架(主要观点)

论文包括导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

导言部分主要是介绍未成年人犯罪预防问题的研究意义、研究情况、本文的研究目标、主要内容、研究方法以及文章的创新之处等。

正文部分共四章:

第一章 未成年人犯罪现状

第一节 未成年人犯罪概念

第二节 国内外未成年人犯罪现状

第三节 当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与趋势

第二章 未成年人犯罪原因解析

第一节 犯罪原因概述

第二节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原因析评

第三节 思想道德建设与未成年人犯罪

第三章 当前我国影响未成年人犯罪的思想道德因素分析

第一节 社会

第二节 学校

第三节 家庭

第四节 个体

第四章 加强思想道德建设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第一节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理论与实践

第二节 国外未成年人犯罪治理措施

第三节 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体系

结语部分从当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出发,理性地分析和评价这一现象,再次强调加强思想道德建设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呼吁在和谐社会的构建中多策并举、多措并举做好未成年人犯罪治理工作。

三、论文写作安排(进程安排、待解决问题)

(一)写作进程安排 :

2014年7月——8月搜集资料,确定论文题目;

2014年9月——10月中旬撰写开题报告;

2014年10月下旬——11月上旬在导师的指导下修改开题报告;

2014年11月中旬——2015年2月下旬撰写毕业论文;

2015年3月在导师的指导下修改毕业论文;

2015年4月毕业论文定稿打印。

(二)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研究的核心是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与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之间的关系,以及如何从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入手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其中,实证调查将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同时,由于这一研究要以多学科为基础,学科之间的整合也将是该研究中重点解决的问题。

导师或论文指导组意见 :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济补偿金制度文献综述论文

一、何为会计准则 会计学术界给会计准则下了各式各样的定义,有人认为会计准则是关于一般通用的会计规则的公共合约,有人认为会计准则是为实现财务报告目的而约定的一种技术手段,还有人认为会计准则是政治程序的产物。我不打算展开讲这些学术观点,而是从便于大家理解的角度,分别在三个递进的层面上给出“什么是会计准则”的描述:第一,会计准则是反映经济活动、确认产权关系、规范收益分配的会计专业技术标准;第二,会计准则是资本市场的一种重要游戏规则;第三,会计准则是国家经济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经济生活甚至国际经济交往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有西方学者提出,会计审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以及政府外部监管,是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三大支柱。这种说法并不为过。 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包括三部分内容:一是基本准则,二是具体准则,三是应用指南。基本准则是最大的原则,是准则中的准则,也是在起草具体准则时必须遵循的准则,它统驭着所有具体准则。基本准则是经国务院批复同意、由金人庆部长签发部长令发布的。在它的指导下,我们又制定了38项具体准则,这些准则主要为企业处理各种具体交易和事项提供统一的标准。在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的基础上,我们在10月30日发布了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对会计实务中一些要点、重点和难点进行了规范,属于操作层面的规定。这三部分共同构成了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 二、为何制定准则 关于这个问题,有很多大道理可讲,但我想从一个具体事例说起。差不多三十年前,我在湖北财经学院(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读书,同宿舍有三位同学分别来自广东、上海、贵州等不同省市,而我则来自北方的一个小县城。记得我们最初在一起讨论问题,总要麻烦一位北京同学在旁边充当翻译和讲解员,因为大家语言交流有障碍。大家知晓,我们中的任何一个人未走出家门读书时,同周围的人交流并不存在任何语言障碍。只是因进入大学这个新环境后,接触的对象复杂了,交流的范围和半径更大了,就使得语言的交流成为了一个严重问题。这时大家都需要一种共同的、都能听懂的,可理解的、能够表达各地方言所要表述的基本内容的通用语言。那位北京同学和普通话就充当了这个重要的角色。故事到这儿并没有完,还有有趣的后续进展。前段时间,我到中南美洲的几个国家访问,正好遇到了其中一位外派在那儿工作的老同学。他告诉我说:在巴西,平时要用葡萄牙语;在墨西哥,平时要用西班牙语。同来自不同国家的国际客户打交道,用的最多的则是全世界普遍接受的英语。 这个故事告诉大家这样一个道理:在我们上大学以前,环境比较封闭,接触人和事物、获得的经验、沟通的对象基本都局限在一个相当小的范围内,交流的语言和沟通的技巧也相对单一和有限。一旦接触的人和事物范围发生变化,就必须在交流和沟通方面寻求共同的交流媒介。比如我跟诸位打交道,再扩大一下范围,跟民政部门、社会保障部门和国外有关方面的朋友打交道,大家讲话各自有各自的侧重点,各自专业语言背后有自身特性和规律,过分使用专业表述,不选择用通俗的语言表达复杂的专业事物的办法,就一定无法实现有效沟通。这个道理套用到企业身上也一样,过去搞计划经济,大家都在自家门口生产,生产出来的产品国家包销,不需要和社会过多地打交道;现在则不同,从资金的投入方式就开始改变,产权多元化可能涉及很多主体,大家语言背后的意义、目的和关注点都可能不同。因此,我们迫切需要一种统一的商业报告语言,以便在资本、劳动力、自然资源等各种要素和商品、服务之间架起一座信息传递的桥梁,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创造条件,使市场机制真正成为资源配置过程中的估价机制,成为一杆给各种资源定价的“秤”,使各种资源各得其所,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具体到资本市场,就是尚主席所讲的完善资本市场的交易机制和价格发现机制。尤其在股权分置改革打下良好基础的情况下,通过市场化手段实现并购重组的交易将越来越频繁地发生,可能出现大量通过市场并购做大做强的案例,必须使用通用商业语言,为资本市场的价格发现提供可靠、相关的高质量信息。 会计准则是一座经济活动的立交桥,一种全球通用的高质量的商业语言,是大家都能遵循的标准、基点、平台,以便做出科学、准确、恰当的判断和决策。因为大多数经济活动,都可以用货币来计量、评价和分析,再没有第二种东西可以对企业的整个经营活动进行更加系统的评价和分析。在市场运行中,“水往低处流,钱往高处走”,如果语言不通、评价标准不同,资金该往哪儿流呢?所以,我们需要制定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相趋同的会计准则,以便国内外市场和投资者的理解、接受我国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 综上所述,我们在制定会计准则时一个最基本的出发点,就是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打通接轨国际资本市场的平台,促进我国经济更好、更快、更健康地向前发展。意义择要有三点: 第一,会计准则体系的发布实施,是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的需要。 上市公司是资本市场发展的基石。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是提高资本市场投资价值的源泉,对于增强资本市场的活力和吸引力,充分发挥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促进我国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截止至今年11月27日,我国沪深两市上市公司总数已超过1400家,总市值突破7万亿元,相当于今年预期GDP的1/3左右。上市公司已成为推动企业改革、带动行业成长的中坚力量,我们应该为上市公司的进一步发展服好务,包括制定一套高质量的会计标准。另一方面,部分上市公司也存在法人治理结构不够完善、运作不够规范等问题,影响了投资者的信心,制约了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发展。所以,我们也要通过制定规范的会计标准来提高上市公司的信息质量,增强投资者的信心。以资产减值准则为例,从正面来看,科学合理地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可以帮助我们挤掉资产中的水分,清醒地认识我们的财务状况和资产质量,有利于企业轻装上阵更好地开展竞争;从反面来看,企业发生投资减值或损失,往往能够反映出我们在进行投资决策、加强投资管理方面可能存在的突出问题,有利于我们举一反三,防微杜渐。可以说,实施会计准则、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实际上贯穿了企业经营管理的全过程,使会计成为企业预测经济前景、作出科学决策、盘点经营效果、分配经济利益的“智囊团”、“数据库”和理想平台。关于这一点,在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成立50周年之际,罗斯福总统曾经发去贺电说:“会计工作是世界上最受信赖、最重要的工作之一。有效的会计制度,能够发现一个企业的弊端,可以为投资者节省巨额美元,它甚至能挽救一个企业。”这句话非常能够说明会计审计准则和会计审计工作对促进资本市场的作用。 前几天,我参加了在伊斯坦布尔召开的第十七届世界会计师大会,并作大会主旨发言。在我之前,有位发言者讲了一段话,使全场气氛大受影响。他的主要意思是,资本市场的不景气和投资者信心的低下,与会计师和注册会计师舞弊有很大关系。这句话在会计专业大会上讲,虽说有其一定理由,但确实大煞风景,令在场5000多位会计精英黯然神伤。接下来是我发言,因为我学会计,现在也算在干会计,又是参加会计会议,遇到这么一个氛围,我便脱稿讲了一句话:“一方面,确实有个别注册会计师帮助造假,使我们的行业蒙羞。但另一方面,或者说更重要的一方面,我们不得不承认,注册会计师是保障和促进资本市场发育的重要一员,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资本市场进一步发展的一支可信赖的、不可替代的重要力量!”这番话赢得了热烈掌声。会后,国际会计界的朋友们跟我说,你这句话讲得非常好。我告诉他们,我不是简单地为了缓和氛围,这确实是我自己的心里话。根据我多年来从事财政工作、会计工作的经验来看,如果没有一套基本的、普遍认可的标准体系,如果没有一套精心设计的相互制约的机制和框架,如果没有会计和注册会计师队伍,是不可能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 第二,会计准则体系的发布实施,是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的需要。 我国搞经济体制改革,搞对外开放,一靠诚信,二靠法制。会计既与诚信有关,也与法制有关,是一个基础。前年,我们参加与欧盟的谈判,讨论给予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其中一个重要的技术环节就是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当然这背后的原因较复杂,但人家可以拿你的技术问题说事。今年5月再次见到欧盟委员会内部市场与服务总司司长时,我便问他: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已经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实现了实质性趋同,也跟你们签署了趋同的联合声明,为什么还不承认我们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呢?他虽耸肩不答,但至少不再动辄谈会计准则问题了。同时,新准则作为促进共同发展的趋同标准和可比互通的统一信息平台,可以降低在国际资本市场的交易成本,有利于我们的企业“请进来”和“走出去”。欧盟各国原本采用各自的会计准则,后来欧盟要求在其境内资本市场上市的成员国企业,从2005年1月1日起统一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目前,香港也已经采用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日本也准备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韩国也有了趋同计划。 我们原来有一些会计准则,但不够全面,而且从整体制度层面来分析基本上是国内制度,与国际准则尚有一定差距。从世界范围看,现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资本市场,对其上市公司执行的会计准则有不同要求。比如,我国企业在国内上市,需要执行我国会计准则;到美国上市,需要执行美国会计准则;到欧盟上市,需要执行欧盟认可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到香港上市,需要执行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的香港财务报告准则;如果同时在几地上市,需要按照不同的会计准则提供财务报表。如果各个国家或地区会计准则差异较大,无形之中就大大增加了企业的准则转换成本,实质上是增加了企业的上市成本,也增加了投资者的成本,这对谁都是不利的。 因此,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目前正在向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方向靠拢,大家还共同在做工作,希望在美国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两者之间求得平衡。国际趋同形成了一个大趋势。此时,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来制定我们的会计准则,架起了密切中外经贸合作的会计桥梁,有利于进一步优化我国投资环境,促进我国企业以更低的成本贯彻“走出去、请进来”战略,全面提高我国对外开放水平。 第三,会计准则体系的发布实施,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 新准则着眼于提高会计信息透明度、保护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利益,在信息披露方面,突出了充分披露原则。新准则对现行的财务报告披露要求进行了全面梳理和显著改进,创建了较为完整的财务报告体系,对会计信息披露时间、空间、范围、内容等的全面系统规定,将大大提高企业会计信息透明度,有效维护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推动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秩序。 三、为何学习准则 作为上市公司的一把手、全面工作负责人,为什么要请诸位董事长、总经理亲自学习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相关内容呢?我想主要有三点理由: 第一,会计同经营管理和经营管理者、决策者的关系异常密切,具有一种天然的、逻辑上的、密不可分的联系和相互影响。 第二,贯彻会计准则是董事会和管理层的重要法定职责。在资本市场中,公司编制的财务报告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是沟通管理层与投资者和社会公众、促进资本合理流动和资源优化配置的纽带与桥梁。各个上市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应当从战略高度上充分重视财务会计工作,依法编报财务报告,确保会计信息的高质量。尤其是作为单位负责人的董事长,是本单位会计工作和财务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要履行法定职责,承担会计责任。这是我国《会计法》以及世界主要国家相关法规的规定,也是新准则的基本要领之一。遵循会计准则、做好会计工作是会计人员的使命,但不仅仅是会计人员的使命,在一定意义上更是董事长的使命。在这一点上,大多数发达国家、市场经济国家的法律都非常明确。 第三,在会计政策的选择和会计估计判断方面,有许多问题明确要求由企业的管理层,尤其是董事长和总经理进行批准。特别是在会计政策的选择和会计职业判断方面,有很多问题需经决策层批准。比如,企业在实施资产减值测试时所依据的财务预算和预测的数据必须经过企业管理层的批准;对企业辞退福利进行会计处理时所依据的辞退计划,应当经由企业管理层或者董事会批准;企业股份支付会计所依据的股权激励计划应当首先由企业董事会批准,其中应当以最佳估计为基础,合理确定股份支付相关的各项计算参数;按照资产持有意图进行的金融资产四分类,需要以企业管理层批准的反映金融资产持有意图的相关文件作为依据;企业在财务报告中披露的与金融工具有关的风险管理政策需经企业管理层或董事会批准等。 四、如何学习准则 讲到这里,诸位可能会说:听懂了,准则不错,发布实施准则很有意义,对我们来讲是一件好事,给我们办个班学习也很好,但是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有三个部分——基本准则、38项具体准则和一套应用指南。作为企业负责人,如果我没有充裕的时间去学习,在本次2个小时的培训班上,最主要的应该把握些什么呢?其实不只大家这样想,我接受范副主席布置的这个讲课任务后也一直在考虑这个问题。在如此短的时间内,面对上市公司高管、决策层,从几大本准则资料中提炼出应该掌握的内容,确实是个难题。我试着总结了以下三个需把握的层面: (一)了解准则突破 新会计准则本身的突破,至少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实现了从国内制度到国际准则的突破 我们过去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从总体上来说,基本面还是立足于国内的制度。但这一次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基本面,是一个满足国内需要、获得国际认可的平台。2005年11月初,我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主席戴维?泰迪签署了一份联合声明,他们承认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实现了实质性趋同。2005年11月底,我与欧盟委员会内部市场与服务总司司长签署了加强中欧会计合作的联合声明。2006年5月,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与和香港会计师公会签署了双方准则实现实质性趋同的联合声明。以上文件的签署,充分证明我国会计准则取得了与国际同步发展的成绩。同时,我还要解释一下,趋同不是我们的最终目的,我们不仅仅需要有其名,更要有其实。换言之,今后我们还要争取获得准则等效的确认,加大这方面工作力度,要努力使我国企业在上述国家或地区上市时,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不需再按当地准则进行调整。目前我们正与香港和欧盟的有关单位积极磋商。会前,我和范副主席还在交谈如何齐心协力去抓这方面的工作事宜。 如果能与香港有关方面确认等效,我们在香港上市就不必走弯路了,而且目前存在的双重审计等问题也将逐渐减少或取消。我在谈等效问题时同对方讲过一个数学公理:∵A=B,A=C,∴B=C。也就是说,既然你们采用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国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实现了实质性趋同,那么我们之间的会计准则应当是等效的。当然,问题远不只这么简单,有很多工作需要去做。但要想方设法去谈,加快等效的步伐,为广大企业和投资者降低交易成本、创造最佳条件、指引便捷路径,这是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共同的责任。我们过去一直在努力,今后还要进一步办好,切实履行自己的责任。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的老总们要明白,我们最基本的制度已经从国内走向国际,正以趋同为基础谋求等效。 2.实现了从服务管理者到服务相关方的突破 新准则已从主要满足管理者的需要发展到满足相关者的需要,这是很大的变化。我们过去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主要是满足管理者,尤其是政府管理部门需要的制度体系。总体而言,能够满足上级主管部门就行,企业以管理为目的可能另搞一套。现在按照新准则,我们应当尽可能满足投资者、债权人、经营者、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等相关方。这套体系的贯彻实施在信息需求和信息对称方面对企业相关方提供了极大的便利,而且还有一系列充分披露要求,以确保其信息披露更加透明、更加规范,可以应对各种意想不到的、突如其来的质询、责难或诘问。这一变化非常大,旨在尽可能满足相关的需求,尽可能的保持信息对称,尽可能的充分披露,尽可能的公平反映。所以在这种形势下,诸位面临的问题更复杂了,要回答的问题更多了,需应对的挑战更艰巨了。 3.实现了从重当前利润到重长远发展的突破 新准则还有一个很大的变化,就是从注重当前利润跨越到注重长远的可持续发展。比如,新准则在确认、计量和财务报表结构方面,确立了资产负债表的核心地位,以便限制企业短期行为。多年来,利润表在企业财务报表体系中一直居于显要地位,利润成为各方面考核企业管理层业绩、衡量企业盈利能力的重要指标,但也容易为一些企业追逐短期利益留下利润操纵空间,而新会计准则体系凸显了资产负债表在报表体系中的核心地位,要求企业提升资产负债信息质量。企业在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即所有者权益增加的情况下,才表明是企业价值的增加、股东财富的增长,这就突破了传统意义上单纯的利润观念,有助于促进企业贯彻科学发展观,改善资产负债管理,优化资产和资本结构,提高决策水平,避免只注重眼前利益和实行收益超前分配,充分关注企业长期战略和可持续发展。 又比如新准则在会计政策选择方面,引入了研发费用资本化制度,改变了现行的研发费用全部费用化的规定,对于符合确认条件的开发活动支出允许资本化。这一政策将激励企业加大对科技和研发活动的投入,促进技术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为落实中央提出的科教兴国、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的号召创造了良好的会计政策环境,功在眼前,利在长远。 再比如,新准则着眼于保障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在成本核算方面,按照市场化和国际化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了成本补偿制度,改进了成本核算项目和方法,将企业承担的固定资产弃置义务等社会责任引入到会计体系中,以便更加科学、合理、全面地反映成本信息,确保成本补偿和劳动者补偿,避免超前分配,落实和谐发展的要求。 (二)掌握准则精髓 新准则的精髓是要求通过财务报告提供高质量的会计信息,这是准则体系的核心,也是上市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的重要责任。在资本市场中,企业编制的财务报告所反映的会计信息必须做到真实、完整、可靠和相关。企业会计处理必须以真实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不得虚构交易或事项,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必须如实反映资产负债价值,不得将不能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资产长期挂账,导致企业资产和列虚增;财务报告必须披露企业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保证披露内容完整,不能随意遗漏或者减少应予披露的信息;所披露的会计信息必须可靠,易于验证;必须与投资者、债权人的经济决策相关,能有助于其评价过去的绩效,预测未来的发展趋势,提高会计信息的相关性。 (三)把握几个问题 请诸位董事长、总经理在组织、推动和监督新准则执行中要注意把握好以下几个问题: 1.注意公允价值的应用必须满足严格的前提条件 上市公司应建立、健全同公允价值相关的决策体系,严格按照新准则要求,谨慎适度地选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公司管理层应考虑包括活跃市场交易在内的各影响因素,对能否持续可靠地获取公允价值做出科学合理的评价,董事会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决议。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相关估值假设及主要参数的选取一经确定,均应充分披露。 当时我们和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谈会计国际趋同问题时,提出了国际趋同的四点主张,讨论中涉及了公允价值的运用,戴维?泰迪主席对我的看法曾经持保留意见。后来我们在泰晤士河畔的一个小餐馆吃饭,他的副手琼斯先生也在场,我们一起探讨公允价值问题。他们讲技术细节,我讲生活化、通俗化的事例。为了说服他们,我给他们举了一个例子,说我要带琼斯先生去潘家园看看旧货和古董,看看公允价值是如何体现的,问题是潘家园能代表我们的资本市场吗?我又问琼斯先生多大岁数了,他回答马上就要退休了。我问他退休以后打算干什么,并建议他去搞国际间语言的趋同。他觉得在开玩笑,这件事他干不了。我就接着说,既然语言你不能趋同,就别想去实现语言背后的会计语言的逐字逐句的趋同。他说上了我的当啦,但同时也不得不承认我说得有道理。我认为,在中国这样的新兴市场经济中采用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基础时,是有严格的前提条件的,不能搞乱,否则会给我们的资本市场带来很大麻烦。因此我们和中国证监会都一再强调这一点。 同时,对于符合国际惯例和我国现实条件的情况,例如部分金融资产和负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我们允许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有些人认为公允价值的引入将大大增加企业操纵损益的危险,会引发会计信息的混乱。我要告诉大家,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因为新准则对公允价值的运用设置了诸多限制条件,只要我们正确地把握就可以准确地应用和有效地监管。 2.在运用一些准则项目时,把握好政策界限 这次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建设,对于某些重要会计政策作了适当调整和完善,对于这些相关的准则项目,要领会其精神实质,把握政策界限,把好政策用好、用妥。例如,新准则要求企业及时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如实反映资产价值,但是又不允许企业多提减值准备,更不允许企业建立秘密准备;也不允许将前期已确认的长期资产减值准备予以转回,更禁止企业利用新旧准则衔接之际,随意转回前期减值损失,调节利润。 又如,新准则改变了刚才提到的研发费用的做法,允许将部分开发支出资本化作为资产确认列报,这一政策将大大地改善高科技企业、风险投资企业或者研发投入较大的企业的财务状况和业绩水平,激励这些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但是这些开支必须符合严格的确认条件,不允许企业将不符合条件的开发支出确认为无形资产,请诸位老总们在贯彻新准则的时候一定要严格把关,切实承担起责任来。再如,新准则对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做了不同的规定,因此上市公司应当严格区分同一控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绝不允许混淆界限、鱼目混珠,更不能以此来粉饰财务状况、操纵经营成果。 3.注重提高信息披露透明度,保护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利益 在执行新准则的过程中,请诸位老总们务必要注重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新准则站在保护投资者和公众利益的立场,对现行财务报告的披露要求进行全面梳理和改进,创建了较为完整的财务报告体系,突破了传统的单一的财务报告概念。企业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四张基本报表和附注;附注应当提供充分、详细、及时的补充信息和说明信息;企业所有控制的子公司都应当纳入合并报表的范围,直接反映企业全貌;中期财务报告应当定期提供;企业应当披露业务分部和地区分部信息、关联方信息、职工薪酬信息、或有事项和承诺事项等。企业会计准则对会计信息披露的时间、空间、范围、内容等全面系统规定,使财务报告内涵与外延大为延伸,从而将大大提高企业会计信息透明度,有效维护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当然,这也给诸位老总们加大了责任。我们希望与诸位紧密配合,共同做好充分披露工作,切实提高信息披露透明度。 这方面的问题有很多,我不一一讲了。证监会最近发布了《关于做好与新会计准则相关财务会计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对此提出了一系列要求,请大家认真遵照执行。 五、政府部门如何抓好准则实施 这可能也是大家比较关心的问题,我择要介绍一下。 (一)前期的实施准备工作 为了推动新会计准则的顺利实施,财政部、证监会、国资委、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等单位到目前为止已做了大量和有效的基础性、服务性工作。 1.做好培训工作 财政部直接面向上市公司和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连续组织了一系列新会计准则、审计准则的培训。中国证监会也正在对上市公司会计人员进行培训。截至目前,这些培训取得了良好的收效。各公司的内部培训、制度修改、系统升级等工作正在有条不紊地开展中。 2.出台配套措施 中国证监会组织了系统内监管人员业务培训和本次面向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的新会计准则培训,并于今天正式下发了《关于做好与新会计准则相关财务会计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等一会儿,范副主席还将专门就执行新旧会计准则过渡期的监管要求等问题作出重要部署。国家税务总局正在同我们抓紧研究制定相关的税收政策衔接规定。国资委也提出了中央企业执行新会计准则体系的时间表。 3.建立联动机制 我们在财政部、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之间,建立了监管联动和联合执法机制,加强监管和执法沟通,严防极个别企业利用时间差在某些业务领域进行不合法、不规范的操作。 (二)下阶段重点工作 随着新准则正式施行日期的临近,我们正在紧锣密鼓地推进多项工作?/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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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金融市场的非均衡性与金融伴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潮流,我国金融走向国际市场是一个不可避免的选择,国际收支经常项目要开放,资本项目在条件成熟的前提下也必然要开放。国际金融市场不是风平浪静的,时刻有可能出现金融风暴。对此,我们不应退却或裹足不前,而应未雨绸缪。本文在此对开放经济条件下,国际资本流动如何给一国带来金融风险或危机问题进行探讨。 一、 国际金融市场的均衡机制 国际金融市场的均衡机制,是在不考虑交易成本和信息成本等制约因素的情况下,具有相同特征的证券或资产不存在从国际流动中获利的机会的一种市场稳定性,这时,国际金融市场处于一种静止平衡的状态。其形成条件分析如下: 以S表示直接标价法下的即期汇率,F表示远期汇率,以r、r*分别表示本国货币利率与外国货币利率(投资收益率)。假设从国内筹措的资金为一单位本国货币,从外汇市场上抛出得/S外国资产,再把/S外国资产投资于一长期投资项目,一年后可得(+r*)./S外币资产,再到外汇市场上兑换本币,可得(+r*).F/S本质币资产。同样道理,投资者也可以从国外筹措资金,投资于本国资产,最终可得(+r).F/S单位外币,两种投资操作方式正好相反。资本在国际金融市场中的流动方向取决于两种投资方式的最后收益率与投资成本的比较。以第一种方式为例说明, 如果(+r*).F/S>(+r),即期资本流出,远期资本流入。 如果(+r*).F/S<(+r),即期资本流入,远期资本流出。 如果(+r*).F/S>(+r),投资于本国资产与抵补后的外国资产收益率相等,市场处于均衡状态。 如果以f表示远期贴水或升水,即f=(F-S)/S,即F/S=+f,代入以上三式,经过转换,得出r+r* f=(F-S)/S。其含义与上三式相同。 从上述分析可知,只要投资的最终收益与资本不一致时,国际金融市场就失去均衡,资本流动就会产生。事实上,在开放经济条件下,国际资本流动方向和规模是变化莫测的,如果一国的经济基础、金融监管手段或金融市场建设等不相适应,就有可能酿成金融风险,并有可能传染、扩大成国际金融风险。那么,国际金融市场上的均衡是如何被打破并酿成风险的呢?下文将从国际金融市场其本身的内生变量进行分析。 二、 国际金融市场的非均衡与金融风险 国际金融市场非均衡主要由国际金融投资者主观预期、投资交易成本、投资者的投机行为和一个国家本身的金融市场状况等因素引起,这些因素的变化内在地使国际金融市场失去均衡,导致国际金融资本流动变化无常,如果资本流出流入国家没有防范能力,就极易产生金融风险。下面是具体分析。 (一) 主观预期机制 国际金融市场的活动一般由外汇交易商和金融投资者充当主体。无论是套利保值还是投机,都是以汇率和利率的预期为基础。“外汇交易商制订买卖外汇的决策奠基于他们的汇率预期,而汇率预期又取决于他们对汇率趋势相关的政治、经济的掌握。”各交易商和投资者对未来汇率或利率的预期是一个博弈的过程,对汇率和利率预期的差异直接导致国际资本流动的大幅波动。 按现代经济学的观点,预期均衡是指合理预期和预测。即是对所有现在可得的、与变量的未来发展趋势有关的信息所作出的预期和预测。只要市场参与者都能根据自己现在所能得到的、与变量的未来发展趋势有关的信息来进行预测,那么最终结果必然是与从市场角度得到的信息相一致,达到预期均衡。所以,只要投资者或投机商发现市场的实际情况与他们的合理预期有差异,他们就会改变其定价策略,利用市场差价获利。各投资者主观预期的差异可以内生地扩大或缩小资本流动的波动性。 主观预期对国际金融非均衡性的内生作用可以从两个角度进行分析。 .通过对汇率的主观预期产生预期差异,影响国际金融市场的均衡,是金融风险的一个重要的内生因素 我们知道,“价格大幅度的急剧变化和持续易变性是证券化票据市场的特点,由可以觉察到的有关风险与利润的变化来驱动投资也是市场的特点。”“当进行汇率是否呈无偏性波动实验时,有效的汇率预测者能更容易地解释远期汇率的情况,同时,也能更容易地判断呈什么趋势变动及其左右因素”。在国际货币市场中,投资者的未来收益决定于两国资产之间的有效收益与成本差,而“外国资产的有效收益等于外币利率加上汇率的预期变化”。如果把远期汇率F加上预期因素,就是预期未来即期汇率,可以表述为Et+,那么升水率f=(Et+-S)/S。对r-r* f=(F-S)/S式两边同时减去汇率的预期变化(Et+-S)/S,得:

文献综述是对论文选题研究现状的梳理,但并不仅仅是把文献进行简单的堆砌与罗列,而是需要在总结梳理别人研究的同时,对已有的研究做出评价,也就是说有述有评,这也是为什么文献综述也叫做文献述评的原因。

市场化生态补偿制度研究论文

生态环境治理的形势与政策论文篇二:《新时期生态环境治理的政策创新》 摘要:环境政策是政府在保护环境方面所采取的一切对策和行动。合理利用市场机制,完善综合环境政策,是当前世界各国生态环境治理的新趋势。中国生态环境形势严峻,创新生态环境治理政策,提升政策效能,必须在科学发展观的统领下,实现对政治、经济、 文化 、社会等资源的整合,建立健全国家环境管理与社会环境管理的良性互动机制,以确保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为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小康社会提供良好的生态环境保障。 关键词:生态环境;治理政策;创新 中国正处于建设“两型社会”,实现科学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转型新时期。在当前经济迅速发展、城镇化和工业化快速推进的过程中,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缓慢,重化工业仍是工业化的主导形式,各种盲目发展和低水平发展的现象泛滥,资源消耗的集中度仍然很高,资源和环境面临的压力依然很大。在“十五”期间,中国各项经济指标都超额完成,但是,环保指标却没有完成;“十一五”前四年,中国经济克服了地震等自然灾害和国际金融危机等不利因素,仍然取得了令人鼓舞的成就。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尽管累计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下降了14.98%,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排放量分别下降了9.66%和13.14%。可是,生态环境状况整体变化不大,局部地区仍在不断恶化,突发性环境事件进入高发常发态势[1]。“中国正承受扭曲发展观带来的恶果”,环境问题成为“已到眼前的危机”。创新生态环境治理政策,强化生态建设与环境管理工作,迅速扭转当前生态环境不断恶化的趋势,确保环境质量不断提高,为社会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是实现科学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与和谐社会的现实要求。 一、现行生态环境治理政策的主要缺陷 1.侧重于具体事务与专项目标,缺乏全面的统筹协调。中国环境政策起步于计划经济时代,逐步形成于改革开放的过程中。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思想指导下,制定环境政策的目的在于解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发生的具体环境问题。环境政策的重点一直是制定专项环境管制措施以实现一些具体的环境管理目标,而较少地关注如何将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纳入到区域经济发展的战略之中以全面预防和解决环境问题。因此,生态环境政策重污染破坏的事后治理、末端治理,缺乏从全过程上对环境资源的使用进行有效规范控制的制度措施;规制性政策多,经济、技术政策偏少;实用的政策不够,政策间缺乏协调。 2.配套措施不全,实际操作性不强。环境政策是组织环境管理活动,指导社会环境行为的行动指南。近年来,中国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加强政策创新,制定了一些环境治理的新政策,如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生态补偿政策、绿色 保险 与绿色信贷政策等。为了照顾各地不同的具体情况,适当保持政策的稳定性与统一性,不少环境政策,国家只是作了原则性的规定,而将执行时的具体要求留待实践后再行详细制定,致使许多政策不能得到有效的贯彻实施。 3.公众参与面小,政策的社会基础薄弱。环境管理牵涉面广,工作复杂,需要社会各方面的支持与配合。但是,中国环境政策在制定和实施中,公众参与面较小。政府一直沿用“命令―控制”的方式进行生态环境治理方式,通过将环境管理目标责任化,行政强制化,并过分地依靠行政处罚来保障管理绩效,对个人及企业参与协助环境管理不够重视 [2]。企业、个人、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等参与环境管理的范围、程度、效果等还处于起步阶段,生态环境管理的社会基础薄弱,直接影响到政策实施的实际效果。 二、生态环境治理政策创新是新时期加强生态环境管理工作的现实要求 1.发挥市场作用,实行综合治理是当前国际环境政策的新特点。广泛利用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制定综合环境政策,是当前环境管理绩效好的国家的共同点。在环境管理机制较为完善的国家,都允许污染许可证和资源配额的交易,征收污染税、原料税、产品税、资源税、排污费、使用费、补偿费等,提供财政补贴、优惠贷款和环境基金,实行押金―退款制度,建立环境资源损害赔偿责任等。利用市场机制解决环境问题是一种低成本的有效途径,采用经济手段对个人和企业有激励作用,可以较好地鼓励公众协助、参与环境管理。以美国为例,在经过农业大开发、独立战争、南北战争和工业化建设后,美国也出现了严重的环境问题。但是,通过一系列行之有效的生态环境管理政策和措施,环境治理效果显著,恢复良好。其中最为突出的是“泡泡政策”,即污染权交易制度。由国家或地区对污染总量实行控制,逐步下降。然后将污染排放额度分解交易给企业。企业有权对获得的污染排放额度进行交易。这样,政府控制总量,企业如果新成立、扩产等,需要增加排污的,必须到具有排污额度的企业购买。通过市场调节,达到控制污染排放的目的。这一政策的实施效果很好,使美国空气污染物总量得到了较好的控制,并已在水污染物等方面推广。 2.创新环境政策,转变环境管理方式是新发展阶段的现实要求。面对生态环境面临的巨大压力,环境管理改革却远远滞后,管理绩效低下,环境污染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生态破坏仍在继续,有的地方还愈演愈烈。在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下,经济体制变革正在引导着社会利益关系的调整和重组。经济高速增长对资源、环境的严重挑战还刚开始,环境管理面临的形势可能会更加严峻。 三、新形势下生态环境治理政策的创新 1.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促进政府环境治理措施的落实。借鉴美国成功的排污权交易机制和中国甘肃省张掖市水权交易的探索,合理引入市场机制,通过对现有环境资源的交易机制进行改革,建立健全生态环境资源权益交易的市场机制 [3]。首先,根据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在对所有生态环境资源(包括环境容量,以排污量来体现)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将符合市场交易特征的生态环境资源的全部或部分权益确定为可以进入市场交易的品种。其次,根据自然生态系统的科学规律合理确定供应总量的限度,科学合理地确定交易品种的基准价格。最后,通过市场独特的价格形成机制,使环境资源的景观价值、生态价值和存在价值内化为环境资源的交易价格,实现生态环境资源的外部经济性。这样,可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促进生态环境管理政策与措施的落实。 2.改革环境 财税 政策,确保环境投入。生态环境建设是一项公益事业,投入需求多,社会效益大,直接的经济效益却不是很明显。近年来,中国加大了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的投入,对于加强环境管理、优化生态环境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目前生态环境投入的主要来源是中央,地方环境投入十分有限。由于资金预算安排的确定性不强,资金 渠道 与管理使用分离,导致资金投入方向混向,资金使用效益不高。为了保证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的资金持续投入,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有必要改革环境财税政策。一是借鉴国际上成功的环境经济政策,建立起中国的环境税收政策,并将环境税收定为地方税种,保证地方环境投入的资金来源。二是完善中央财政的财政补偿、转移支付等具体政策,保证中央财政的持续投入。三是加强财政预算管理,增加预算的法定性,保证资金落实并且不受干预和影响。 3.建立和完善绿色GDP核算制度,促进地方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加强对自然资源损耗的监测,统计社会生产过程中的自然资源损耗以及由于废物排放和自然资源使用造成的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损失,在此基础上,对其价值量进行核算;并对预防和减少环境污染和恢复环境而发生的各种费用、为环保而设立环境管理机构发生的各项费用、降低和改善环境污染的研究开发及利于环保的设施支出等,也进行核算;同时,对推动社会进步和造成社会无序和发展倒退的“支出”进行区别统计。根据这些核算和统计数据,计算出社会发展的环保支出,建立起绿色GDP核算体系。从而,实现将地方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的生态环境成本纳入到GDP的核算中,切实衡量社会经济发展的真实状态,促进地方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实现科学发展。 4.建立绿色经济政策,支持环保产业和绿色经济的发展。建立和推行企业产品环境成本核算办法,将产品使用过期后的环保处理费用纳入到产品定价之中,杜绝发生类似于廉价白色泡沫塑料泛滥而处理成本实际很高的现象。建立起绿色保险、绿色信贷等环境经济制度,促进绿色贸易,引导企业积极承担环保责任。建立促进清洁生产的激励机制,大力推进清洁生产,将清洁生产作为企业减污增效、政府环境质量管理的重点工作,对实施清洁生产的试点企业、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以及对资源综合利用率高、污染物少的技术工艺的推广应用给予优先资金扶持,对重点污染排放企业强制实行清洁生产审核,充分调动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加大对环保产业的支持力度,促进环保产业(包括环保服务业)的发展。 5.促进环境中介组织发展,支持和鼓励公众参与环境管理。公众是环境质量的最终感受者,环境保护直接关系到广大公众的切身利益,公众有权力也有义务参与环境管理。大力支持和鼓励公众广泛参与环境管理,有助于各项环境管理政策措施得到切实执行并发挥出最大效能。环境中介组织是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的主要渠道和重要形式。需要制定鼓励政策,引导环境中介组织健康发展,拓宽环境中介组织在生态环境立法、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纠纷处理、生态环境知识宣传等方面发挥作用的渠道,将部分政府做不好、做不了的事情转交给各类环保组织,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确保政府能够真正将主要精力用于环境生态监管。发达国家就经常用“公众评估”的办法来核算绿色GDP,也就是由相关的专业部门和较独立的咨询机构在较大范围内进行公众咨询,调查公众对生态影响的评估,然后 总结 公众的评估意见,并作为绿色GDP的补充,起到了很好的效果。因此,充分发挥环境中介组织在环境管理中的作用,可以实现政府与民间社团组织的良性互动,提高环境管理政策的效能。 参考文献: [1]邹静昭.2009年全国环境质量状况如何?[N].中国环境报,2010-01-26(5). [2]方世南.环境友好型社会与政府在环境治理中的作为[J].学习论坛,2007,(4):40-43. [3]李雄华.试论环境资源权益交易的市场机制[J].生态经济.2009,(9):40-43. 生态环境治理的形势与政策论文篇三:《治理农药污染保护农业生态环境》 [摘 要]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从原始的耕种方式渐渐地科学化。现代农业生产中,越来越多的农药种类投入到了农业生产中,而且药量变得越来越大,相应的农药污染问题也变得越来越严重,不仅对农业生态产生了重大的问题,而且对人类的生活也产生了很大的威胁。如何的合理使用农药,降低农药污染问题值得我们深思。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如何治理农药污染,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的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农药;污染;农业;农业环境 土壤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一种重要的资源,它为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最根本的物质基础。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是我国国民的经济基础,为了满足我们对事物的需求,提高农业的生产量,化肥、农药和生产调节剂被大量的使用在农业生产上,如果这些东西过量或者不正确使用,都会导致土壤被污染,破坏农业生态环境,污染了农产品,从而威胁人类的身体健康。所以,治理农药污染,保护农业生态环境是一件刻不容缓的事情。 一、农药污染的现状 农药污染主要是针对农产品,尤其是对蔬菜、水果的污染比较大,许多的蔬菜、水果都存在着农药残留量超标的问题,从而引起食用者身体不适,比如:急性食物中毒、慢性食物中毒等。近几年,我国因为农药而导致的食物中毒事件频繁发生,造成了经济损失惨重。通过抽样调查发现,农药污染超标高达百分之三十左右,而其中蔬菜的有机磷农药残留问题相当的严重。 二、农药污染的原因 1、历史原因 20多年前,人类还没有意识到农药对农业生态环境的影响,从而大量的使用农药,管理机制不够完善,监督力度不够强大,也不了解农药的危害性,从而导致农药残留物比较多。比如:六六六的产量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占我国农药产量的百分之六十以上,致使土壤、水、大气的污染相当的严重。据调查了解到,这种农药的残留期高达三十年以上。 2、农药使用不恰当 由于条件的限制,农村地区的农民普遍存在一个问题,那就是知识水平低,从而导致他们的环保意识比较差,为了提高农产品的产量,达到杀虫、杀菌、杀草的目的,他们大量的使用农药,有的还使用高浓度的农药,有的不按照严格的安全隔离使用,还有的在采收前还在使用农药,这样以来,农产品上农药的残留物相当的多,从而导致污染比较严重。 3、监管部门监督力度不够 政府部门对农药的监管力度不够,导致个别企业为了提高经济效益,生产严重超标的农药,从而导致农药污染比较严重。 三、农药污染带来的影响 农药已经是现代农业生产中必不可缺的手段之一,在农药使用的过程中,农药通过喷洒、蒸发等方式进入到大气、土壤、河流中,对环境造成严重的影响。同时在杀虫、杀菌、杀草的过程中,过分的铲除病虫害的天敌,从而导致生态失衡,农药的残留物也通过各种方式存在,从而危害人类的健康,破坏农业生态环境。 1、污染空气 人类在使用农药的过程中,农药通过扩散、蒸发等方式对大气造成一定的污染。比如:农药通过蒸发,飘散在大气中,造成污染范围扩大。此外,在生产农药时,工厂会排放出大量的废气,这样对大气也有很大的影响。 2、污染水体 在使用农药时,农药的残留物会依附在土壤里,部分会通过蒸发混合在大气中,遇到雨天,这些残留物就会混合在 雨水 中,导致水体污染。 3、土壤污染 在使用农药时,部分农药会被喷洒在土壤里,从而对土壤造成污染;部分会被混合在大气中,部分会落在水里,这样以来,通过对农田进行浇灌,农药的残留物又被浇灌在土壤里,对土壤再次造成伤害。 4、对农作物和其他动物造成伤害 农户为了提高生产率,减少害虫、杂草对农产品的破坏,就大量的使用农药,甚至使用超标的农药,农产品上农药的残留物量过大,导致农产品污染严重。此外,在使用农药时,对一些水生生物、飞禽、动物、植物的生命带来危害,减少它们的种类。 四、治理农药污染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的措施 1、减少化学农药的使用 由于科技水平和生产条件的限制,化学农药依然是防治害虫的重要手段之一。然而,随着技术的进步,近些年来生物农药得到了发展,它有着自身的优点,比如:高效、无毒、无污染、不伤天敌、选择性强等。它是一种细菌农药,比起化学农药是比较好的治虫药物,虽然它难以在短时间里大面积普及应用,但是相对于化学药剂是一个好的选择。 2、加强农药污染的监督、检测 政府部门要加强农产品的质量监督、检测,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从而营造一个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和谐氛围。 3、提高农民的环境保护意识 各级政府应该经常组织一些活动,大力宣传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提高全国人民的农业环境保护意识。比如:通过电视等媒介大力宣传农药的使用方法以及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此外,对农民进行培训,提高他们农药的使用技术,让他们正确、科学、合理的使用农药,把污染降到最低,使农产品达到无公害化。 4、禁止农药包随意丢弃 农民在使用农药的过程中,有许多的不正确的地方,尤其是对使用过的农药的包装废弃物的处理不恰当,很多人在用完后就随意的丢弃,而这些包装袋或多或少的还存在一些农药的残留物,这样以来,通过扩散就会对土壤、大气、水等造成污染,还可能对人、牲畜的生命带来危害。所以有关部门应该对农民进行教育,禁止他们随意丢弃。此外,还可以通过回收的方法,减少农药包的随意丢弃。 结束语 农业环境的好坏,直接影响着人类的健康问题。因此,在农药的管理中,政府应该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制度,严厉监管农药的生产及使用。同时农户在农药的使用中要做到规范性、科学性、合理性。农药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要要规范。只有这三者的相互配合,那么农药污染问题自然就会迎刃而解,食用者再也不用担心食品安全问题了。 参考文献 [1] 许海萍,农药对生态环境的污染及综合防治[J].现代农业,2001(6). [2] 蒲慧晓,农药环境污染及防治措施[J],北方环境,2012(8). 猜你喜欢: 1. 形势与政策有关生态文明的论文 2. 形势与政策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论文 3. 环境为主题的形势与政策论文 4. 形势与政策有关生态文明建设的论文 5. 环境保护相关的形势与政策论文 6. 2016形势与政策环境保护论文

浅谈无居民海岛开发生态补偿机制

【摘 要】 无居民海岛申请使用的开展为海岛开发者带来了巨大的机遇,但海岛生态环境保护同时也使海岛开发者面临着开发压力。本文基于环境经济学的生态补偿理论,结合无居民海岛生态系统特性,对无居民海岛开发的生态补偿机制进行了初步探讨,尝试提出了直接成本法和生态系统服务价值法两种生态补偿方法,并对方法内涵、计算方法、补偿基准进行了一定研究,在此基础上探讨了实施过程中的补偿途径。本文提出的无居民海岛开发生态补偿机制思路,可作为保障无居民海岛开发和保护相协调的措施,可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促进无居民海岛有效管理。

【关键词】 无居民海岛;生态补偿;海岛开发;环境影响

Abstract uninhabited islands used to carry out the island to apply for developers to bring great opportunities, but the island ecological and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but also to the island developer facing development pressures. Based on the theory of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environmental economics, combined with the ecosystem characteristics of uninhabited islands,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mechanism uninhabited islands development was discussed, try to make a direct costing and the value of ecosystem services and French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methods, method and content, calculation methods, to compensate for a certain baseline studies, on the basis of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discussed means of compensation. The proposed development of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mechanism no idea island residents, as safeguard the development and protection of uninhabited islands coordinated measures to in-depth study and discussion, and promote the effective management of uninhabited islands.

Key words uninhabited islands;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Island Development; Environmental Impact

1.引论

我国是世界上海岛最多的国家之一,无居民海岛占海岛总数的94%,而其面积仅为海岛面积的2%左右,基本上是尚未利用的荒岛,海岛的开发仅集中于少数几个大岛[1]。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的公布和无居民海岛开发工作的推进,近年各主要沿海省份的海岛开发的申请和审查开展热度较高。以资源的开发谋求经济利益,是海岛开发者的必然心态。但海岛开发必然伴生着生态环境影响,水产、旅游、港口、生物和森林、矿产、土地等资源的开发利用均会造成各类生态环境影响[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中明确提出,从管理者的角度,维护海岛的生态安全,是促进海岛可持续发展的职责所在。因此,海岛开发者的利益追求与海岛生态环境的保护必然存在一定冲突,在保持严格的申请审批和开发监管力度的前提下,无居民海岛开发会对海岛开发者带来较大的开发压力和经济风险。寻求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双赢机制,将是推进无居民海岛开发必须考虑的问题。

2.生态补偿在海岛开发中的适用性

自环境问题及可持续发展思想提出以来,生态补偿就成为专家和公众关注的热点之一。在经济学中,生态补偿的内涵指的是一种对生态环境受益者收费,受损者补偿的经济措施;而在生态学中,生态补偿是针对生态系统的自我还原功能[3]。生态补偿作为实现生态环境修复、解决生态环境成本内部化的环境管理机制和社会利益关系平衡机制,已开展众多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

生态补偿在国内最早应用于退耕还林[4]政策,通过补偿直接的耕地损失以促进生态保护;而后,生态补偿理论在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中受到重视,并进行了大量的由浅入深的研究和初步尝试,以保障上下游区域对流域开发和保护的公平性。前者为推进国家的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带有一定的强制性,后者在重要流域上下游区域获得差异化环境效益的既定格局下,是一种被动的调节补偿机制。而生态补偿作为刺激损害行为主体减少因其形成带来的外部不经济性的激励机制,对于环境资源开发主体应还可发挥主动的约束和激励作用。

生态补偿有生态补偿税费、生态补偿保证金制度、财政补贴制度、优惠信贷、交易体系和国内外基金等多种模式[5],采取合适的生态补偿模式,在无居民海岛开发者面对保护和开发的平衡时,可起到经济刺激下的良性导向作用。因此,通过采用生态补偿机制,无居民海岛开发者在一味追求经济利益,粗放使用海岛资源,导致生态环境恶化时,在严格的海岛使用动态监管下必然会受到相应惩处;而无居民海岛开发者若理性追求经济利益,在海岛开发时注重整体生态环境保护,遵循生态旅游、公共服务等绿色海岛开发模式,也可得到相应的政策补贴,而保障既得利益。故在无居民海岛开发中,定期评定海岛生态环境状况,采取合理的生态补偿机制,可以保障海岛开发者在环境和政策双重压力下的开发积极性,对解除海岛开发者的经济风险顾虑,推进海岛可持续开发具有重要作用。

3.无居民海岛开发生态补偿机制

3.1补偿主体、对象与客体探讨

无居民海岛的生态补偿是围绕着海岛的资源价值进行,而海岛资源价值则是海岛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的体现,所以补偿主体和对象的界定需依据海岛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变化[6]。生态补偿的主体应为生态系统服务的使用者、破坏者或是生态保护活动的受益者,生态补偿的对象应为保护生态资源的建设者、因生态资源的使用或生态保护而受损害的利益主体。在无居民海岛开发中,因海岛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变化受益的一方应为补偿主体,国内的自然资源所有者为国家,无居民海岛开发时开发者也将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上缴海岛使用金,因此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可考虑作为补偿主体;为提高海岛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作出贡献者应为补偿对象,无居民海岛开发者为改变海岛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主体,若开发者理性追求经济利益,在开发中注重保护,因维护海岛生态而损失部分可获得的经济利益,应作为补偿对象。生态补偿的客体是主体和对象共同指向的对象,也是生态补偿的标的,海岛开发者和海洋行政主管部分之间的博弈是围绕海岛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变化进行,因此海岛生态系统服务价值是生态补偿的客体,也是无居民海岛生态补偿机制的基础。

3.2 补偿方法研 究

生态补偿方法的核心即是进行补偿客体变化量的货币化定量计算,该变化量需由补偿对象的付出所产生。因此,补偿客体的变化既可在补偿对象的付出上得以体现,也可在补偿客体本身的变化直接反映。

3.2.1直接成本法

3.2.1.1方法内涵

以补偿对象即海岛开发者作为研究出发点,则可认为海岛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的提升是由海岛开发者所直接付出的环境费用所产生,因此,该部分环境费用可认为是生态补偿的基准。

3.2.1.2补偿方法

3.2.2生态系统服务价值法

3.2.2.1方法内涵

根据生态系统服务理论,生态系统服务指人类从生态系统获得的所有收益,包括供给服务(如提供食物和水)、调节服务(如控制洪水和疾病)、文化服务(如精神、娱乐和文化收益)以及支持服务(如维持地球生命生存环境的养分循环)[7]。单个无居民海岛作为独立的离岸生态系统,也具备其自身的生态系统服务价值,占用岛体的海岛开发活动均会对海岛生态系统服务价值产生正向或负向的影响。通过直接计算海岛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的变化量,若海岛生态系统服务价值变化量为正值,可认为海岛开发者的开发活动对海岛生态环境产生正效益,即海岛开发活动维护了海岛生态环境,该海岛生态系统服务价值变化值即为海岛开发者应得到的生态补偿费用;若海岛生态系统服务价值变化量为负值,可认为海岛开发者的开发活动对海岛生态环境产生负效益,即海岛开发活动破坏了海岛生态环境,海岛开发者应根据该海岛生态系统服务价值变化值支付生态补偿费用。 3.2.2.2补偿方法

若计算结果为正值,即海岛开发者应据此得到一定的生态补偿费用,用于补偿其生态环境保护投入;若计算结果为负值,即海岛开发者根据该计算值支付生态补偿费用,用于补偿其生态环境破坏费用。

3.2.2.3补偿基准

生态系统服务价值法的核心是补偿基准的明确,在无居民海岛生态系统中即海岛生态系统服务价值变化值的计算基准,或为该无居民海岛的生态系统服务价值本底值。在无居民海岛生态系统服务中,供给及文化服务即自然资源、自然或人文遗迹等的价值一般为定值,在无外界干扰的情况下,不会发生明显变化,根据海岛开发前的自然状态直接确定,可通过登岛调查、遥感图像解译、航拍等方式获得面积等参数,直接计算其生态系统服务价值本底值;支持及调节服务即环境质量或其他特定生态作用,会受到区域环境的影响,因而非恒定值,某固定时间点的状态并不能作为其本底状态,在明确海岛生态系统服务价值变化值的计算基准时,应参考相关参数的多年平均值计算,从而作为无居民海岛的生态系统服务价值本底值。

3.3补偿途径探讨

海岛开发者在海岛开发过程中,对海岛生态环境会存在保护和破坏两种趋势,因而生态补偿在实际实施中会存在两种途径。在海岛开发活动对海岛生态环境产生破坏的情况下,需由海岛开发者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无居民海岛生态补偿费用,以弥补海岛生态环境损失;在海岛开发者在开发的同时,对海岛生态环境进行有效维护的情况下,可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以返还部分海岛使用金或申请专项保护经费的形式使海岛开发者获得生态补偿费用,以经济刺激手段保障海岛开发者在海岛开发过程中生态环境的保护意识。

4.讨论

无居民海岛开发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的公布仅开展了数年时间,保障无居民海岛开发的法律法规还将不断完善,无居民海岛开发在深入发展的同时暴露的问题还很有限,本研究对无居民海岛开发生态补偿机制也仅是作了初步探索。无居民海岛开发生态补偿在实际应用中仍有较多不足和局限条件,在补偿费用的计算和补偿基准的确定上仍需进行深入研究:

4.1补偿方法的修正

补偿方法主要是从海岛开发者投入环境成本和造成环境影响两个角度去寻求生态补偿费用的核算。在投入环境成本的核算上,需进一步研究涉及环境成本的生态环境工程范畴,以提高环境成本的核算准确性;在核算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的变化以衡量造成的环境影响时,应进一步研究海岛所能提供的生态系统服务范畴,从而能准确全面核算海岛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的变化量。此外,在生态系统服务价值法中,还应根据替代成本、影子工程、支付意愿等环境经济学方法进一步研究各项海岛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的核算方法。

4.2补偿基准的计算

补偿基准计算主要涉及海岛开发者投入的环境成本和环境海岛生态系统服务价值变化值的计算基准。在直接成本法中,需要求海岛开发者有详细明确的生态环境保护工程预算,以作为海岛开发者投入的环境成本;在生态系统服务价值法中,需进一步研究海岛生态环境的本底状态,如自然资源范围和数量、环境质量本底状况、海岛生态功能的确定等。

4.3补偿途径的保障

补偿途径在无居民海岛的开发管理中能否实施仍需进行深入研究,且目前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保障。补偿途径的合理性尤其是生态补偿费用的经费来源仍需根据无居民海岛开发管理的实际情况进行进一步探讨,促使海岛开发者的意愿和海岛管理者的态度能往相对一致的方向发展。

在无居民海岛开发生态补偿机制的方法和标准经研究得到明确后,在保障补偿途径的法规得到完善后,可选择有代表性的海岛开展短期试点。若无居民海岛开发生态补偿机制得以有效实施,以经济刺激机制保障无居民海岛开发者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将有助于促进海岛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和谐发展,提升无居民海岛管理水平和效率。

参考文献:

[1]韩立民,王爱香.保护海岛资源 科学开发和利用海岛[J].海洋开发与管理. 2004, 6: 30-33.

[2]孙元敏,陈彬,俞炜炜等.海岛资源开发活动的生态环境影响及保护对策研究[J].海洋开发与管理.2010, 6: 85-89.

[3]陶建格.生态补偿理论研究现状与进展[J].生态环境学报.2012, 21(4): 786-792.

[4]徐中民,钟方雷,赵雪雁等.生态补偿研究进展综述[J].财会研究, 2008, 23: 67-74.

[5]毛显强,钟瑜,张胜.生态补偿的理论探讨[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02, 12(4): 38-41.

[6]郑苗壮,刘岩,彭本荣等.海洋生态补偿的理论及内涵解析[J].生态环境学报.2012, 21(11): 1911-1915.

[7]赵士洞.新千年生态系统评估──背景、任务和建议[J].第四纪研究,2001,4: 330-336.

日本刑事制度研究论文

·试论刑事诉讼法赋予被害人的诉讼权利·论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 ·刑事诉讼法原则宪法化的比较研究·刑事诉讼法律监督面临问题及对策·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与法官的证据调查权·刑事第二审程序的审判范围·完善检察权的组织保障·附带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与被害人的关系研究·日本的被害人保护制度及其启示 ·抑制公诉权的东方经验·英国的刑事上诉制度研究 ·关于犯罪模式分析在我国应用的几点思考 ·我国刑事审判中的交叉询问规则之建构 ·论无罪辩护·谈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的执行难·侦查阶段之利益冲突 ·认罪案件办理的四个机制 ·我国刑事审判中交叉询问规则之建构·审查逮捕阶段实行刑事和解制度刍议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实证研究·刑事证人义务与例外的价值权衡·完善我国刑事见证制度立法之思考·法律应该为“见义勇为”保驾护航·议刑事审判中的无罪推定原则·秘密侦查蕴藏的争议与风险分析·量刑建议制度全面推行的障碍及破解·审理死刑二审案件检察院应派员出庭

日本司法改革之综述一、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的现状日本现行司法制度建立至今已经有五十余年了。由于社会、政治和经济各方面与制度创立之初相比已经有了相当大的变化。于是自进入80年代以来,日本社会各界要求全面进行司法制度改革的呼声越来越强烈。1999年日本国会通过《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设置法》,通过法律的形式确立了通盘考虑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的智囊班子。审议会于2000年向日本内阁提出了《中间报告》,并于2001年6月向内阁提出了《最终报告》,即《日本司法改革审议会意见书》(简称司法改革意见书)。该《司法改革意见书》勾画了日本新世纪司法制度改革的基本框架和各司法领域中制度改革的基本设想。《司法改革意见书》实际上是当今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的指南。目前的司法改革的审议会,是从司法制度利用者即国民的角度出发,来寻求就司法制度的机能和作用的充实强化的。其所构筑的是“符合二十一世纪为国民服务的司法”。二、日本司法制度的历史概观(一)日本司法制度的变迁1.日本司法制度变迁的过程(1)战前的司法制度日本近代的司法制度的基本的架构是在明治宪法制定后的明治二十三年(1890年),经由所谓的《裁判所构成法》所确定的。裁判所(法院)由所谓的大审院、控诉院、地方裁判所、区裁判所的组织机构加以构成。在裁判所下设了检事局(检察机关),裁判官和检察官均作为司法官来加以培养,司法行政的监督权由司法大臣等所掌控,该制度的主要架构显然类似于德国的司法制度的架构,在裁判程序上基本上采用的是职权主义的裁判模式。法曹(法律执业人员)的培养上采用的是将司法官(裁判官、检事)与律师分别加以培养的制度。(具体参见表1)(2)战后的司法制度随着战后日本国宪法的制定与颁布,日本的司法制度仿效美国的司法制度进行了重大的变革。其中在赋予了裁判所违宪审查权的同时,将司法权完全归属于了裁判所,废止了日本战前所存在的诸如行政裁判所之类的特别裁判所的设置。除了最高裁判所、高等裁判所、地方裁判所之外,还新设了家庭裁判所、简易裁判所。司法行政权也归属了裁判所。无论是民事诉讼,还是刑事诉讼上均以当事人主义诉讼活动为基础进行了变革,改革的结果使裁判所最终采纳了当事人主义的诉讼程序。法曹的培养上采用了将法曹三者(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并入了统一的司法考试以及司法研修制度之中。(参见表2)日本战前的司法制度                  战前的法曹培养制度日本战后的司法制度                 战后的法曹培养制度(3)战后的司法制度改革的具体进程日本战后的司法制度改革可谓一波三折,具体可以划分为三个不同的改革阶段。第一阶段是从新宪法制定到昭和三十年代末成立的临时司法制度调查会为止的阶段;第二个阶段从临时司法制度会的建立到昭和五十年代末的期间;第三个时期是昭和五十年代末起到今天的临时司法审议会设置为止的整个期间。第一个时期——即所谓战后新制度草创期该时期为新制度草创期,如首先制定的了裁判所法、辩护士法、司法考试法,既而随着刑事诉讼法等基本法的制定,逐渐建立了培养法曹所要经的司法修习课程。民事诉讼案件数量较少,昭和三十年有大约14万3千件,是战前案件数最多的昭和6年的26万1千件的54.6%。昭和23年刑事诉讼约为28万件,这达到了战前以至战后刑事的最高记录了,但以后却渐次减少,但在昭和三十年也有17万1千件,是昭和初期刑事诉讼案件数量的三倍之多,这反映了当时社会治安状况的不稳定。 第二期——因改革理念上的对立所产生的停滞时期自昭和二十年代起,以裁判官为职业的志愿的人数的逐渐减少,以至诉讼的迟延成了这一时期的严重问题,昭和三十七年就如何确保裁判官数量之方法与策略上加以探讨,为此设置了临时司法制度调查会(临司),于是就法曹一元问题、裁判官和检察官的任用以及薪金制度为中心加以了探讨。昭和三十九年所提出的《临司的意见书》中,不仅对法曹一元问题,还就当时司法制度的所有方面的问题予以了探讨,同时提出了以综合改革为指针的问题。但日本的律师协会对《临司意见书》中的“法曹一元化”持消极的态度,从而欠缺去除与民主司法理念不相容的官僚体制方面之热情,而且律师协会对追求诉讼促进与裁判程序的合理化的效率主义等也进行了激烈的批判,从而对该意见书中所倡导的改革采取了消极的不合作的态度。为此,其后基本上依据《临司意见书》在制度上所进行的改革,在裁判所、法务省和辩护律师协会之间对立越来越显著,要求就法曹三者在改革上达成一致的愿望也变的异常困难。在这一状况下司法制度改革只限于部分的层面,例如,裁判官薪金的改善、裁判所调查官制度的扩充、专门部门的扩充等。昭和五十四年,有提案主张将简易裁判的事物管辖之标的额从10万日元提升至30万日元,在该问题上裁判所和律师协会的意见对立已经发展到难以共存的地步。于是有关法案在国会审议过程中,就提出了就法曹三者的意见应予以调整的附带的决议,以此为契机在昭和五十年设置了“三者协议会”。在第二期由于法曹在改革理念上的对立就出现了所谓司法制度改革的停滞时期。第三期——填补空白的改革努力从昭和五十年代末起,随着民事诉讼案件的激增,民事案件的数量突破了20万件,在昭和六十年一举达到了36万件之多。以此为契机,关于应对司法制度加以重新评价上的意见上法曹三者取得了一致的意见,在昭和五十七年对于简易事物管辖权再次加以了扩充,在昭和六十二年随着对简易裁判配置进行了重新评价,平成元年实现了对地方家事裁判支部的配置的重新评价。采用了从辩护律师选任大多数裁判官的方法,在昭和六十三年获得了从辩护律师任命裁判官之要领,平成三年采纳了律师协会的意见就该要领加以了改革。而且,同年进行了以增加司法考试合格者数量等为内容的司法考试制度的改革,特别是平成八年实现了更加容易利用迅速裁判为目标的《民事诉讼法》的修改。第三期也就是昭和五十年代末起至当今的一系列司法制度改革的动向,对第二期未改革的部分起到了弥补的作用。虽然在这一改革的发生有了一点迟延,但毕竟唤醒了法曹三者对于情形态势的认识,最终进入了所谓朝着解决法曹理念之对立的改革方向努力的时期。三、日本司法制度的特点如果从日本司法制度的历史发展来加以分析的话,日本的司法制度自古以来深受中国法的影响,直到近代日本司法制度才受到了来自大陆法系以及美国法的两个不同方面的强烈影响。从其近代司法制度的创设来看的话,其大致已经过了100年以上发展,这其间日本的历史、社会的风俗已经深刻了容入了自己的司法制度中,并形成了独特的法文化,因此,日本司法制度与西方国家具有明显是不同的特质。可进行如下的归纳:(一)具有统一性和等质性日本的国家机构上并没有采用西方国家普遍采用的所谓联邦与州二重的构造的制度。由于日本的社会、历史的、地理的条件等特有的因素,在政治制度上比较强调制度上应具有相当的同质性,在这社会和文化背景下,日本的司法制度也体现出了相当程度的统一的构造。特别是在反映社会平等的愿望上,体现在司法制度的运做上,等质性的制度的要求颇为强烈。为此,在法适用的层面上,以全国统一的司法制度为基础,为公众提供了等质的司法制度的同时,重视实现等质性的公正裁判。(二)强调精密性与事实真相之解明(所谓英美法系的自我责任体系的构建尚不成熟)日本与典型的英美法系国家相比,传统意义上的裁判中,对于法的理论与事实之认定方面有着精密性的要求,对于案件事实真相的解明(真实的发现)置于重要的地位,对此处于强烈的关心之状态。当日本的诉讼程序的模式转变为“当事人主义”,也就是说,诉讼的进行的及其结果最终是由当事人本人来加以负责的,即采取“自我责任体系”,将裁判结果完全交由当事人的活动来运做之思维方式。但是,由于在实体上对于真实的发现有着强烈的要求,裁判所发挥了对于当事人活动不足之补充的作用,体现了朝着事实解明之方向加以努力的倾向。日本裁判所在事实解明上发挥补充作用之必要性还有着一个更为强烈的要因在于,没有聘请律师的民事诉讼(即所谓本人诉讼)的比率极高(平成10年,简易裁判中约占99%,地裁约占60%),且即使是有律师代理的案件,也经常发生因调查之不足等无法充分进行诉讼的情形,因此从当事人角度出发,对于来自裁判所给予诉讼活动的帮助也有着强烈的期待。于是在这一情形下,日本的司法制度中,就产生了一方面程序上采用当事人主义,实体上为了事实真相的解明却要求裁判所运用职权加以补充的日本的独特制度运做模式。四、日本司法制度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对于日本目前的司法制度,具体来讲有着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诉讼迟延问题所谓“诉讼迟延(裁判迟延)”的问题,是任何时代、任何国家的司法制度所一直存在的问题。即使在今天,几乎所有的国家都要面临这一问题,诉讼迟延的发生有其本质上的内在原因,这主要是因为裁判是建立在倾听双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之基础上为特点的,而且,作为对于纠纷裁判要最终加以解决的情形下,是基于证据对事实加以认定的,并所谓是依法加以裁判。因此,这就决定了裁判的正确性与精密性是作为重点被置于程序中加以考虑的。依据该要求的特点通过裁判对问题的解决则就需要一定的时间,这与行政和经济活动中的解决问题相比,必然要花较多的时间,且就所花的时间具有无法确定性。平成10年日本诉讼案件的平均审理的期限,地裁民事诉讼案件约为9.3月,地裁刑事诉讼案件约为3.1月。其与欧美各国相比的话,民事诉讼案件方面,如与德国、法国等大陆法系国家相比,所花的时间较长,而与美国、英国等英美法系国家相比所用的时间上要短,且即使是以刑事诉讼案件所用的时间来看,在国际上并不算是较长的。而且,值得注意的是,德国地裁第一审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间虽然较短,但其第一审的上诉率(控诉率)高达58%,而日本则只有21%,而且上诉的驳回率德国约为48%,而日本的约为23%。可见,德国实质上一个案件从起诉至纷争解决为止要化相当长的时间。但是日本地裁民事诉讼案件的平均审理期间9.3个月的期间,实质上包含了没有任何争议的案件于该平均值之中,而具有争议的案件,终了证据调查的民事诉讼案件(地裁)平均要达21个月。即使这一日期与西方各国相比,在这类案件上所花的时间也可谓并不算是太长,但如果从国民现实生活的感觉出发的话,则会认为迟延了。(资料)特别是象诉讼当事人往往较多的公害之类的大型诉讼案件中、特许权的侵害等知识产权案件中、或者医疗过失案件之类的专门性的案件中,这类案件往往事实关系复杂,特别是当涉及到专业的知识本身存有争议的情形下,到案件最终解决为止,往往要花费数年时间,有时要花十余年的长期案件也屡见不鲜。且在日本的刑事诉讼案件中,这类长期未决的案件也时常存在,而在西方各国却没有发现这类极为长期的案例。国民往往对于这类大型的与涉及专业知识方面的案件的关心以及该类往往也有着较强的社会影响的缘故,于是各种各样迅速裁判的要求也极为强烈,因此,于是整体上产生裁判有延迟之印象也是理所当然的了。对于裁判迟延的原因众说纷纭,其中最大的原因是由于采用了当事人主义的诉讼程序的缘故,即当事人在诉讼的准备上花了太多的时间。于是平成八年,就已经实施了70余年的日本民事诉讼法加以了修改,其中为了实现与社会生活节奏相应的迅速民事裁判为最大的目标。这此修改针对当事人的事前准备、期日间准备,使之更具有了灵活性,同时强化了裁判所在诉讼进行中的机能,以及将证据调查加以了集中等为改革的主要方面,并且认为沿着这一改革方向加以运做的话,裁判迟延的问题能够有相当程度的改善。即如前所述,从提出争议,直至作出判决。通常民事诉讼案件预计要花一年左右的时间才能加以解决。但是,对于需要特别长时间的案件还有进一步检讨的必要了。日本以当事人主义的诉讼为基础,但目前仍然追求的是实体真实解明的审理和判决的话,迅速化诉讼显然应是有一定界限的,这一点显然也是无法否定的。司法制度的层面上,也有必要对关于包含证据收集、证据方法等证据法方面的程序重新加以认识和评价,法曹从业人员的扩充、律师的强化、裁判所的充实(裁判官、书记官、裁判所调查官的充实)等以人的基础、物的基础等加以重新的配备也被认为是有必要的。(二)诉讼费用问题日本显然有许多“花在裁判上的费用太多”、“无法清楚了解应花多少费用”等不满。裁判上必要的费用,有提起诉讼的费用(诉讼费用)、辩护律师费用,其中大部分费用是辩护律师费用,辩护律师费用的合理化、透明化极其必要的。而且,对于辩护律师费用由败诉当事人负担的制度也有检讨之必要。假如诉讼标的额大的话,也不能忽视诉讼费用等的费用,裁判整体的迅速化对费用减轻具有重要的意义。从有关裁判费用援助观点出发,法律扶助问题也有检讨的必要。而且,在前述的简易裁判中从本人诉讼的实际情况出发的话,关于简裁案件要较为容易的利用的话,对于诉讼代理制度也应有检讨的必要。(三)专业知识型的纷争日渐增多的问题科学技术与专业知识所涉不同的门类如经济、医疗、劳动、环境等已经深入了国民生活的整体。由于科学技术活动的形态具有显著的多样化,复杂化。当前司法制度对于这类复杂多样化的各种专门领域的问题如何加以应对存在着较大的问题。法曹对各种各样的现象以所谓的权利义务的法律关系加以了整理,采用法律手段加以解决显然是专业人士的活动,但与此同时,还要求就各种专门领域中各种活动的内涵准确加以理解上应具备一定的能力。但是,在目前与之需要相对应的拥有该能力的法曹,不论是从质或量上都存在着明显的不足。在该问题上即就法曹的培养问题加以检讨也是今后的一个重要课题。而且,在裁判中有必要反映专家的知识,但现状是很难获得合格鉴定人的情况也是很常见的,获得适当的专家的帮助显然存在着较大的困难。为了对这类状况加以改善,在制度上加以完善也是当前重要的课题。(四)纠纷解决的路径是否充分的问题〈参照资料10〉裁判上寻求纷争最终解决应具有严格的程序。按照纷争的程度、具体情形的不同,不仅要有提供固定的裁判程序,而且对于利用该程序的当事人而言,还应具有完备的弹性的解决纠纷的手段,这显然也是必要的。目前调停、和解、仲裁等制度进一步充实的同时,与纷争类型相对应的ADR的扩充问题加以的探讨也是有必要的。而且,卷入纷争的国民首先应具备能够易于相互协商的情形,有必要建立与之相关的提供法律情报之体系。四、改革的所涉方面及其改革的方向日本的司法是“小的司法”,对于立法、行政而言,并没有履行到制约的机能(check)、所谓处于“打折了的司法”与“机能不全”的状态,这并没有满足国民的需要。最近,裁判所陷于了“机能不全”,可以见到的耸人听闻的意见,即许多案件由暴力团之不健全的形态下加以处理,但是,各种各样的所有私权纠纷依靠裁判加以解决是健全的吗?这也是有相当疑问的,也是资料11的民意测验的结果,无法通过律师进行协商是不健全的选择。平成10年的地裁、家裁、简裁各种所提出的案件数即使是以纷争解决作为目的(民事诉讼、调停、督促)约有150万件以上。 而且,有相当多的接受协商的案件。即使是在这一方面,各地方自治体、消费生活中心。劳动管理事务所、交通事故纷争处理中心、国税不服审判所、特许厅、公害等调整委员会等的各种机关以ADR的形式履行了该机能。〈司法制度和社会〉司法制度是所谓对立当事人之争议依据程序加以解决,并以共通的制度原理为根据,这是优越社会、文化制度。日本可以说有着这样的强烈倾向,即有相当多的纷争的解决是依靠的法外的社会规范与人之间的信赖关系为基础的。这是由于在日本狭小的国土中而具有大致相同的文化和背景人长期的、紧密的往来于同一的社会中,对于依靠法律解决纠纷采取了敬而远之的态度,这一传统文化的土壤已经形成,而即使是今天虽经过了100余年确立了近代司法制度,据认为残留这一传统观念依然根深蒂固。如近几年的所谓邻居诉讼所造成的周围的反映等就是典型的事例,另外方面,调停制度还具有达成双方圆满之机能,目前这制度的发展也是这一传统观念作用的反映。因此,日本当确立了以法对问题加以解决的规则同时,不用说该观念对其的渗透也是必要的,为此,该司法制度则有利于国民的利用,较易具有亲和性,在每天的运用中关于其的效用性的理解的逐渐加深,并经过长期的改革,这一继续改善的努力无论如何也是极其必要的。(二)改革的方向何在涉及到改革的方向,首先,需要的是改善、改革,国民就利用司法制度的基础上存在着障碍,如在前面的各个问题上改善了,寻求了司法制度的充实。[关于制度的基础]关于制度基础的问题上,与裁判迅速化、涉及专业性知识的纠纷之应对、纷争解决的体系的多样化等的问题加以改革,有检讨改革的必要,关于这些问题,各司改委员会提出了各种各样意见,有不少与裁判具有相同的意见。(1)强化法曹的机能律师机能的强化最重要的是对于进行当事人活动的辩护律师的充实和强化,如前所述,最先接触纠纷的是律师,其质和量方面对于司法整体的机能上具有较大的决定作用。随着本人诉讼率的减低,律师的地域分布不均的解决,以及律师行使职权范围的扩大、律师事务所的专门化、综合化等均是较大的课题。(石井、井上、北村、高木、竹下、鸟具、中坊、藤田、水原、山本、吉冈各委员的意见)而且,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和大型案件,由于诉讼准备方面负担较重,为进行集中审理,编排有组织的诉讼活动是不可欠缺的。特别是律师费用的合理化和明确化,以及有关这些情报的公开等从利用者的立场出发均是非常重要的问题。(石井、井上、北村、高木、竹下、中坊、藤田、山本、吉冈各委员的意见)关于刑事案件辩护的薄弱是对于迅速裁判的实现上具有较大的障碍。以大型刑事案件为象征,刑事辩护的情形的强化,关于辩护人的确保上的制度上的准备已经成为较为迫切的问题。(井上、北村、竹下、藤田、水原各委员的意见)裁判所的机能的强化对于裁判官以及裁判所的职员,与强调裁判的迅速化、专业化相对应,以增员为前提情形的充实强化显然是有必要的。特别是作为繁忙的都市中的裁判所的裁判官、书记官的增强人力,为了应对涉及专业知识的案件,也有必要充实裁判所的调查官、家裁调查官。(石井、井上、北村、高木、竹下、中坊、藤田、山本、吉冈各委员的意见)检察的机能的强化不仅要考虑到传统的犯罪增加,而且要预想到现代型的犯罪的日渐增加的问题,例如,白领犯罪、外国人的犯罪、使用先进技术的犯罪,对于这些犯罪有要求以严厉的法法律加以制裁的呼声日渐高涨,因此,就检察的机能的强化上有必要充实检察官、检察事务官。(石井、井上、北村、高木、竹下、中坊、藤田、山本、吉冈各委员的意见)(2)专业型纷争的应对与多样型纠纷解决途径的需要与社会的多样化、专业化相适应,有必要采取综合的策略以应对。在辩护律师以及裁判官的数量增加的同时,应设立较为容易的专家参与程序(专门委员、特别是专门的参审制等),集中管辖等的制度改革也有加以检讨之必要。而且,关于专业性较强的纠纷,通过采用ADR和调停等纠纷解决方式的活用也有探讨之必要。(石井、井上、北村、高木、竹下、中坊、藤田、山本、吉冈各委员的意见)针对纠纷的内容应考虑各种各样的解决的方法和途径,所有这些途径中,首先是严格的裁判程序,当通过裁判程序加以解决不是当事人所期望的解决途径之时。可通过准司法机关等寻求纷争的解决,但最终都应以通过裁判解决为保障的基础。即使是裁判所传统的和解、调停、督促等程序方面,已通过新民事诉讼法设立小额诉讼裁判制度。今后,关于纷争解决途径的充实相联系的,在更为专业型纠纷解决的领域中主要的是就诸如调停、仲裁等ADR解决纠纷途径的开拓,与之相并列的是其与裁判程序的关联,对于裁判情报等的适当的提供有加以检讨之必要。(石井、井上、北村、高木、竹下、中坊、藤田、山本、吉冈各委员的意见)而且,目前通过各种ADR、自治体协商等广义意思中的纷争处理体系与裁判存在着无法有机的联系在一起的问题,这使的利用该解决途径的国民无法能够以合理的方式加以选择。这些纷争解决手段的相互关系无法较为容易的区分,而且,就提供案件所涉及的一般法律情报,提供与协商相对应的情形也是有必要的。(石井、井上、北村、高木、竹下、中坊、藤田、山本、吉冈各委员的意见)(3)国民的司法参加(资料13、14参照)司法要反映了国民的意愿,由于认为司法是与国民息息相关的东西,提出了陪审、参审制的导入。一般而言,司法程序要反映国民的意愿,即要提高国民之司法的关心,表现在司法上要依据与国民意愿与感觉较近的观点来加以运做才是有意义的。〈司法参加制度〉在日本调停委员、司法委员、参与员或者检察审查会制度等,作为司法参加制度已经起到了比较大的作用。特别是调停制度,与民事、家事每年合计约有35万案件相对应,大约有二万人的调停委员。调停制度显然倾听当事人的呼声的同时,并不是完全依法来解决当事人的纠纷。可以看到一方面依据的是法律,另一方面运用条理采取的是合理的解决纠纷的策略,这对家庭裁判所、简易裁判所的作用的充实上具有较大的贡献,各西方国家对此也给予了较高的评价。〈陪审制和参审制的检讨方面〉陪审、参审制度是将最终的判断委之于国民之手,或者是所谓与之相关的东西。裁判方面在这些问题上很大的改变的话,这就涉及到了与司法制度的基础相关的问题。而且,象多数的委员指出的那样,为了使其圆满的运做,主要是作为国民之负担,也存在着许多与社会的、制度的条件有关的问题。例如,陪审制中,如先前所述的与所谓真实的发现的机能相比的话,将所谓诉讼活动的评价委之以陪审团以获得结论方面的要素则较强了。为此,陪审制裁判中,所谓真实发现的要求不得不退于次要位置。而且,有罪、无罪的陪审裁决中由于不用附有理由,这与要求明确详细的事实认定的日本今天的裁判是完全不同的。如果说作为国民代表的陪审员的事实认定由于是上天的声音,对其不服是无法提出上诉的。特别是对于陪审裁判成为可能的社会条件还并不完全具备,如陪审员有可能成为国民负担,为了不使陪审员对案件不抱有预断而应对报道加以限制,为了使辩护人,陪审员能够直接地感性地对证据加以考察,以集中不间断的连日开庭相应,对此刑事诉讼的程序要彻底地予以重新考虑,并有重新加以检讨的必要。关于参审制度依据其形态具有大、小陪审制相同的问题。可是,只要考虑到各种各样形态,依据不同的情形,可将其长处最大限度的加以发挥,将其存在的问题局限于最小限度之内,进行这类工作也是有可能的。由于可与专业型较强的民事纷争相对应的专门的参审制等,以现在的裁判制度为基础也有值得充分探讨的必要。这个问题是,由于涉及到有关司法制度的基础,最终地是由国民应加以判断的问题,即使是作为裁判所,对该问题的讨论之时,关于各论点认为要加以充分的说明。

刑法正当防卫论文篇2 试谈刑法中的正当防卫 摘要: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法律赋予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一种权利和手段。本文主要分析了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并对一般正当防卫跟特殊正当防卫进行了比较。 关键词:正当防卫;构成要件;特殊正当防卫 现行《刑法》第20条第1款通过立法解释,明确地表述了正当防卫的概念,即“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地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这一规定,明确指出正当防卫的概念和责任问题。 一、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构成正当防卫应具备四个条件:1.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的发生并且侵害必须正在进行;2.防卫行为必须是为了使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3.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4.防卫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1.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因此,行为人只有在面临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才能实施正当防卫。如果不存在这一前提条件,行为人致人损害的行为必然不是防卫行为,更不是正当防卫。 2.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的规定,公民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才能实行正当防卫。由此可见,行为人必须具有防卫意图是成立正当防卫的重要主观要件,那些只符合正当防卫客观方面的要件而不符合这一主观要件的行为,不能成立正当防卫。 3.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不法侵害者包括所有共同实施法侵害的人),而不能对没有实施不法侵害的第三者(尤其包括没有实施不法侵害的不法侵害者的家属、亲朋及其他关系人)造成侵害。面对不法侵害,为了阻止其实施,而对不法侵害者的家属、亲朋或其他亲系人实行“防卫”,来迫使不法侵害者本人停止侵害行为,是防卫行为在对象上的错误。如果对不法侵害者之外的第三人造成损害,又不具备紧急避险的条件,那么应根据其有无故意或过失来确定其是否应负法律责任。 4.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根据《刑法》第20条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是防卫过当。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于什么是“必要限度”,我国《刑法》无明文规定,《刑法》中所谓的“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笔者认为:(1)考察防卫行为正当与否,应当把防卫与侵害双方的性质、手段、强度、缓急、方法和后果等联系起来比较分析,并置于具体的案情中综合对照,而不应隔离开来单独考虑某一方面;(2)防卫行为与侵害行为必须相适应。这种必需的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之间的关系,不是你一拳我一脚似的对等式,我们应当考虑到,有时防卫行为可能在强度等方面超过不法侵害,只要不是明显超过为制止不法侵害所需之程度,均不宜简单地认为是防卫过当;(3)同时还要考虑防卫人实施防卫行为时所具有的主观心现状态,即防卫所产生的损害后果的发生是其所追求的还是出乎其意料之外的。如果防卫后果出乎防卫人意料之外,而这又是因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所致,即使发生了不法侵害人伤、亡等严重后果,也不宜认定防卫过当;如果防卫行为非系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就应认定为防卫过当;(4)考虑防卫人当时所处的客观状态。 不法侵害往往是突如其来的,防卫人常毫无思想准备,精神紧张,情况迫急,没有思索及选择的余地,很难立刻判明不法侵害的意图和危险程度,没有充分条件选择适当的方式,也难以预料其行为将会造成的后果的性质和程度,所以如果事后表明,当时的不法侵害并无防卫人所认为的那种程度,防卫强度也实际超过了不法侵害的强度,也不能简单地认定防卫人的行为就超过了必要限度;(5)面对不法侵害行为,防卫人可以躲避而未避开,径直实行防卫的行为,不宜认定防卫过当;(6)防卫人带凶器等或有前科,也不能作为其防卫过当的依据,因为他们同样享有法律赋予的正当防卫权利。应当多加注意的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实质是正当防卫限度条件的一体两面。“造成重大损害”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二、特殊正当防卫: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三、特殊正当防卫与一般防卫的区别: 特殊正当防卫的成立需要具备一般正当防卫的某些条件,两者存在联系,但是,特殊正当防卫又有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1.起因条件的特殊性。特殊防卫一般只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性不法侵害实施,这就意味着,如果不采取这种特殊的防卫方式,自己的生命、身体、性等权利就会受到极大的侵害。2.保护对象的特殊性。特殊正当防卫的保护对象通常只针对正在进行的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侵害行为人进行。即特殊防卫所保护的权益通常只限于人身权益,而不包括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财产利益等其他非人身安全的权利。3.防卫限度的特殊性。对于一般的正当防卫而言,防卫行为与侵害行为在防卫限度上有相当性,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对于特殊防卫而言,则不受限度条件的限制,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也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因而,特殊正当防卫不存在防卫过当问题。 四、正当防卫的作用于意义: 法律的作用就是理曲断直,分清是非。正当防卫构成条件的正确界定,关键在于能否根据法律的规定,实事求是地做出合法合理的判定。对于正当防卫的界定,有利于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及时消除制止不法侵害,有效地惩治犯罪分子,保卫社会稳定。在当前治安形势日趋复杂的情况下,我们应当唤起公民踊跃行使正当防卫权利的意识,积极鼓励、支持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这就更要求正确界定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努力为公民防卫权利的行使,创造一个较为宽松的环境。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M] [2]高铭暄.刑法学(修订本)[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4.2 [3]姜伟.《新刑法确立的正当防卫制度》.《法学家》.1997.5期.P27 [4]高艳军.《论刑法中的特殊防卫》.《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4期 猜你喜欢: 1. 有关刑法硕士毕业论文 2. 有关刑法毕业论文题目 3. 刑法研究生论文 4. 刑法论文范文下载 5. 日本正当防卫制度若干问题分析论文 6. 探究犯罪刑法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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