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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信托动态治理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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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信托动态治理研究论文

保险金信托,也称人寿保险信托,是一项结合保险与信托的金融信托服务产品,以保险金给付为信托财产,由保险受益人和信托机构签订保险金信托合同书,当被保险人身故发生理赔或满期保险金给付发事时,由保险公司将保险金交付受托人(即信托机构),并由受托人依信托合同的约定管理、运用,并按信托合同约定方式,将信托财产分配给受益人,并于信托期间终止或到期时,交付信托利益和剩余资产给信托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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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信托公司是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较为经常出现的,在2014年,专业人士就家庭信托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并得出了一些结论,借此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范。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该如何看待家族信托法律问题?根据先关法律规定,家庭信托食欲那种类型的信托呢?

一、家族信托的定义及基本特征

中国信托业协会发布的《2014 年信托业专题研究报告》对家族信托定义如下:“以家庭财富的管理、传承和保护为目的的信托,在内容上包括以资产管理、投资组合等理财服务实现对家族资产负债的全面管理,更重要的是提供财富转移、遗产规划、税务策划、子女教育、家族治理、慈善事业等多方面的服务”。信托业协会的以上定义基本上揭示了家族信托的本质特征。

1、以家庭财富的管理、传承和保护为目的

与目前信托公司的单一财产信托与集合资金信托只是追求资产的回报率目的不同,在家族信托中,家庭财富管理只是与家族财富的传承和保护相并列的三项目的之一,而且家庭财富管理的目的也不能只是追求资产的回报率,而是将家庭财富管理的安全性放在首位,目前信托公司以“次级债”为主体的高风险、高收益的债项理财产品不应该成为家族信托财富管理所配置的产品,商业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获得高评级的企业发行的债券等产品应该成为家族财富投资的首选,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家族财富的传承与保护的目的。

2、家族信托以提供家族事务性管理服务为主要内容

根据信托业协会的定义,家族财富管理与家族事务性管理是家族信托的两大职能,与家族财富管理相比,提供财富转移、遗产规划、税务策划、子女教育、家族治理、慈善事业等多方面的家族事务性管理则显得更为重要,有人曾经做过统计与比较,在家族信托中,家族财富管理的比重只占到四分之一,而家族事务性管理的比重要占到四分之三。因此,目前有些信托公司和商业银行所推出的“资金家族信托”,只能算是家族信托的初级版本,未来需要升级和完善。

3、家族信托为意定信托

根据我国《信托法》的规定,一项有效信托的设立,除了委托人要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依法办理信托登记之外,还需要以信托合同、遗嘱等书面形式设立信托,需要委托人对家族财产和家族事务的具体规划、对受益权的分配、受托人的选任、准据法的适用等重要问题做出明确的意思表示行为。另外,家族信托的契约和结构往往是量身订做的,信托合同条款完全按照委托人和家族的意愿订立,在没有委托人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是无法设立家族信托的,因此家族信托属于意定信托。在不违反《信托法》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定的前提下,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可以做出各种约定和架构设计。

4、家族信托兼具积极信托和消极信托的特性

我国《信托法》第二条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虽然本条规定了受托人的管理或处分义务,但是也规定了受托人要按委托人的意愿进行管理或处分,特别是《信托法》还规定了受托人必须遵守信托文件的义务,因此我国并不否认消极信托的合法性。由于家族信托的个性化特征,委托人可以在信托契约中对受托人管理家族信托事务的责任做出各种各样的限定和指示。因此家族信托兼具了积极信托和消极信托的特性。

二、家族信托属于民事信托

古罗马帝国时期,为规避罗马法对遗产继承人的限制,遗嘱人将自己的财产委托移交给信任的第三人,要求其为遗嘱人的妻子或子女利益而代为管理和处分遗产,从而间接实现遗产继承。13世纪,英国《没收法》规定,未经允许,禁止将土地捐赠给教会,否则一概没收。为规避法律,教徒们将其土地转让给第三人,同时要求土地受让人为教会的利益经营该土地,并将该土地所产生收益全部交给教会。这一具有创新意义的制度就是信托的前身。可见,信托制度诞生之初,是以“家族信托”为主要的表现形式,信托制度的出现并非委托人出于对投资的需求及财富增值的渴望,而是通过一种独特的制度设计,以规避现有法令政策对财产管理和遗产继承的严格限制,实现传承和保护家庭财产的目的。而现代的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信托制度产生于19世纪的美国,初期是作为家族财富管理的一种补充方式而出现的,后来作为专业的从事投融资业务的机构而独立出来。由此可见,从家族信托从源流上属于民事信托,其与营业信托的区别如下:

1、家族信托多属于他益信托,营业信托多属于自益信托

委托人设立家族信托的目的在于维护整个家族的利益,受益人并不限于委托人自己,还包括诸多家族成员,因此家族信托多属于他益信托。而营业信托的委托人和受益人往往是同一人,多属于自益信托。

2、家族信托的受托人范围比较广泛,营业信托受托人为信托机构

家族信托的受托人范围比较广泛,可以是信托机构之外的其他自然人和法人。适格的受托人包括信任的朋友、银行、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第三方理财机构等,离岸信托还可以私人信托公司为受托人。营业信托的受托人为具有营业性质的信托机构,范围比较单一。

3、家族信托的发起人为委托人,营业信托的发起人多为信托机构

家族信托是单一信托,具有独特性和私人性的特点,一般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协商信托契约与信托结构,由委托人作为唯一的发起人设立信托。营业信托的受托人为信托机构,其经营的信托一般为集合信托,即信托机构先确定项目,再把众多委托人的资金集合成一个整体加以管理和处分,因此发起人多为信托机构。

4、家族信托的目的具有多样性,营业信托的目的为营利

家族信托起源之初就具有融合多种目的为一体的特点,一般来说,家族设立信托是出于家族财富保护、财富传承、家族治理、税收筹划和社会慈善等多重目的,其目的具有多样性。营业信托发起设立信托多是出于融资及投资的需求,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得利润。

5、家族信托的合同为量身订做,营业信托合同多具有格式条款

家族信托具有“私人订制”的特点,因此信托合同须量身订做,以满足其不同需求。营业信托是集合信托合同,由于委托人众多且需求趋同,因此信托机构为了节省成本,与委托人签订信托合同时多采用格式条款。

三、家族信托财产所有权的归属

在英美法系,信托财产拥有普通法与衡平法两个不同的所有权。而大陆法系实施“一物一权”法律制度,同一物上不能相融两个不同所有者的所有权。我国《信托法》对信托财产所有权的归属采取了比较模糊的处理方式,《信托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对于该条“委托给”的解释,我国学者周小明博士认为是委托 给,即所有权归受托人所有,而张淳教授则一直主张信托财产应该归委托人所有。《信托法》对信托财产所有权的归属规定不明确方式,在营业信托特别是集合资金信托是影响不大的,但对于家族信托,如果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归委托人所有,则会带来以下问题:

1、通过家族信托进行财产的传承的目的不能实现

通过家族信托进行财产的传承包括传承与光大家族企业、防止子女挥霍家产、抚养未成年子女、照顾和扶助特殊家族成员等。如果家族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仍然在委托人名下,一旦委托人离世,其财产很可能就被当作遗产而进入法定继承程序,法定继承实际上是将财产分到每个法定继承人的名下,一旦财产被均分,上述的家族财产传承各个功能都不会得到实现。更为重要的是,一旦委托人去世,其财产归属就成为问题,或者导致家族信托的终止或者引起各个受益人的纷争。

2、不能实现规避遗产税等税收规划的目的

如果家族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仍然在委托人名下,一旦委托人离世,其财产也很可能就被当作遗产而征收高额的遗产税。另外,由于英美法系家族信托财产的所有权明确规受托人所有,实际上避免了由于委托人离世造成信托财产所有权变化的流转税问题,如果所有权仍然归委托人所有,家族信托的税收筹划功能将会大打折扣。

3、不能有效实现家族治理的功能

家族信托制度中家族治理首先要明确一个前提,家族成员不能再围绕财产的份额与归属进行争执,家族治理是按照“失去了所有权的控制权与受益权”的原理来设计的,如果家族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仍然在委托人名下,不能将家族信托财产转移到到受托人名下。家族治理的很多制度设计就无法实施。

另外,如果家族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仍然归委托人所有,尽管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但实践中也会给家族信托的有效设立、财产特别是动产的确权带来不利的影响。因此,家族信托的财产所有权应该归属受托人。

四、在我国设立家族信托的法律可行性

在我国,一直是将信托作为一个金融行业进行法律规制和管理的,虽然对属于民事信托的家族信托来讲,目前尚缺乏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进行具体操作规制及明晰的财税政策支持,但在我国立家族信托的具有以下法律可行性:

1、《信托法》为家族信托设立提供了基本的制度架构支持

2001年10月1日生效的《信托法》,其实就是确立了民事信托法律制度,该法为家族信托提供了以下基本的制度架构支持:第一,信托特殊三方当事人架构非常适合家族财富的管理与传承。信托制度通过分设不同种类的受益人解决了不同受益人的利益保障问题,通过委托受托人管理或者建立家族治理制度解决了家族财产长期管理的方式和方法问题,通过财产权名义上归受托人所有和管理有效避免了家族成员的分家析产和挥霍问题。第二,信托财产独立性将为家族信托财产构筑了一道安全的防火墙,保障了家族信托财产的安全与传承。第三,为家族信托的设立提供了基本的操作规程和生效要件。《信托法》规定了信托设立的基本制度,这些基本制度虽然比较简单并且其信托登记制度又有较大争议,但毕竟为作为民事信托的家族信托的设立提供了基本的操作规程和生效要件。

2、《合同法》为家族信托合同的订立提供了特别法支持

信托业的“一法三规为信托公司进行营业信托业务制定了较为详细和完善的规范,但家族信托属于民事信托,不能“标准化”,每一个家族信托合同的内容都是不同的,需要按“量身定制”。实际上,按照《合同法》协商一致的原则,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在我国,家族信托要比英美法系有着更大的自由度和操作空间。

3、《物权法》等法律为家族信托财产规定了基本的转移生效方式

根据《信托法》第二条的规定,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信托财产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物权法》等法律为家族信托财产规定了以下基本的转移生效方式:第一,家族信托财产从委托人名下转移到受托人名下,适用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即不动产适用登记生效主义,动产适用交付生效主义,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适用登记对抗主义。第二,《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信托应该到工商部门办理信托登记,股份公司应该在证券交易所办理信托登记。第三,知识产权等应该到相应的管理机构办理信托登记。

因此,在我国,设立家族信托是具有基本法律制度保障的。

五、家族信托中受托人应该具有的权力与承担的义务

我国尚没有公布《受托人法》,营业信托中的相关监管法规也没有对受托人的权力与义务问题进行系统的规定,家族信托中受托人应该承担的权力与义务问题将会成为困扰理论界与实务界的难题。

1、受托人具有的权力与承担的义务首先来源于信托合同的约定

在《受托人法》等相关法律制度缺位的情况下,只要不违反《信托法》的基本规定,委托人与受托人双方按照《合同法》订立的信托合同应该成为判定受托人具有的权力与承担的义务的首要来源。

2、股权信托可以借鉴VISTA法案采取董事会中心主义

股权信托一般面临如下困境:受托人通常不具备经营企业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委托人及其家族成员不愿意受托人真正介入到家族企业的经营管理之中,受托人作为股东做出决策并最终失败的情况,可能需承担赔偿责任等。为了解决以上股权信托的治理问题,一些离岸地通过制定特殊的信托法案,如BVI的VISTA 法案,将传统的股权信托奉行的“受托人中心主义”原则,改变为“董事会中心主义”原则。我国缺乏英美法系的受托人的法律规范与文化传统,现阶段受托人也不具备英美法系受托人的能力与诚信精神,在股权信托中实施英美法系的“受托人中心主义”非常不现实,可以借鉴VISTA法案采取董事会中心主义。

3、应该尽快制定《受托人法》

通过信托合同来最终确定受托人具有的权力与承担的义务,会面临委托人与受托人订立的信托合同条款规定不全面、不清晰等问题,股权信托可以采取董事会中心主义也面临董事来源、人数、权力等具体界定问题,存在家族信托被法院撤销的风险,在一定的家族信托法律实践的基础上,我国应该尽早制定《受托人法》或者相关的条例,为家族信托提供基本的法律支持环境。

家族信托在我国的法律实践刚刚开始,其面临很多的法律理论与实践方面的问题,我们应该对此保持一定的宽容心态,不应该用英美法系传统的信托理论如实行“受托人中心主义”、禁止委托人设立“目的信托”,反对设立“永续信托”等来评判家族信托的有效性,应该借鉴一些离岸信托制度,尽快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家族信托法律制度。

家族信托法律问题自2014年以来,一直是一个热门话题,由以上信息,我们可以看出,家庭信托属于民事信托的一种,它是一管理家庭财富为主要目的。为了使家庭的财产得到保障,在办理信托时,需要与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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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家族信托论文范文资料

家族信托是由个人或家族委托信托机构代为管理和处分家族财产,以实现富人的财富规划和继承目标的一种财产管理方式,最早出25年的经济发展中。 繁荣时期(从 1982 年到 2007 年,在美国被称为第二个镀金时代)。 在家庭信托中,资产的所有权与收入权是分开的。 一旦富人将资产委托给信托公司,资产的所有权将不再属于他,但相应的收入仍会按照他的意愿收取和分配。 富人离婚、分家、意外死亡或讨债,钱财独立存在,不受影响。 家族信托可以更好地帮助高净值人群规划“财富传承”,这也逐渐为中国富豪所认可。1、首先,信托财产的远程管理存在障碍。信托财产转移到境外信托机构后,境外信托机构对信托财产的管理与国内完全不同,职责也不同。2、是信托财产的出境障碍。房地产、股票、资金、银行存款等财产如何转移到国外?很多人用非正式的方式进行出境安排,但这经不起审查。特别是在CRS之后,所有的财务信息,尤其是财务信息,都会被共享和报告。此外,出境后,他们都在别人的管理之下。一旦调离出境,管理上就有很大的困难。因为国外信托不同于国内信托。国内信托公司更多的是投行。大多数外国信托公司,尤其是离岸信托公司,都非常被动和消极。3、是信托利益的入境障碍。信托财产出国时吃了不少亏,回来时信托权益也吃了不少亏。首先,我们需要面对一个非常复杂的纳税过程,其次,我们需要解释合法来源。4、家族信托的弊端有:境外设立信托在法律适用的管理和管辖上存在诸多问题。语言和距离的问题。有些人在全球各个国家拥有数十个房地产和基金。一旦他们的孩子想在他们死后办理继承手续,很可能需要几年的时间来继承财产。拓展资料:家族信托风险:1. 受益人识别风险,家族信托必须明确委托人与受益人的关系。如果有近亲,只要提供相关证明就简单了。但是,如果没有血缘关系,就要考虑是否会被认定为涉嫌洗钱和非法转移资产。因此,委托人需要证明财产的来源和所有权是合法的。2. 利益条款的设计风险,受益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可以以其信托受益权清偿债务。因此,在订立信托合同时,设定受益权的转让、继承和结算的条款是非常重要的。3.委托人债务风险,家族信托的财产虽然独立于委托人的财产,但如果委托人设立的信托占其个人财产的很大一部分,当对外负债比例较大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撤销信托。对于信托公司而言,可能存在责任风险。

一、信托可实现家族财富风险的全面隔离在英美法系,一旦设立信托,委托人就要将信托财产转移到受托人名下,但受托人只享有信托财产普通法意义上的所有权,受益人享有衡平法上的所有权。我国《信托法》虽未明确规定所有权的转移,但承认了受托财产的独立性。《信托法》第十五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第十六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经过设计后,信托财产也可以独立于受益人,信托财产及收益不因受益人的行为、负债、意外导致损失。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从而避免因为财产混同、债权人追索和姻亲夺产等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风险。 二、信托可以满足家族财富管理和传承的多元需求1、通过信托架构可以实现家族各类资产的管理和传承。常见的家族资产有现金、保险金、房产、股权和其他实物资产等,以上全部标的都可以转移到信托名下进行管理和传承。2、通过信托架构可以实现税收筹划。将家族财富纳入信托架构进行管理,可以规避我国将来推出的遗产税。3、信托可以实现家族财富的个性化分配和传承。信托合同可以根据委托人意愿设立,根据信托目的的需要灵活确定受益人和信托利益的分配时机、方式、类型和数额等内容,并通过受托人实现中长期的权益分配。三、信托可以满足家族企业治理和持续发展需求将家族企业的股权及其他全部财产转移到信托名下 ,可以保持家族企业的同一性和完整性,避免由于子女分家导致家族财富缩水和企业竞争力下降的情况。1、通过家族宪章建立家族与家族企业的治理架构。2、对家族成员进入家族企业及管理层进行规制,对家族人才制定有针对性的选拔和培养制度。3、对非家族成员进入家族企业的管理层进行制度激励,有利于家族企业聚拢人才,实现家族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四、信托具有保密性、连续性与稳定性对委托人信息高度保密一直以来是离岸地信托的突出优势。近年来随着美国的《海外账户纳税合规法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的推出,使得美国税务居民和各国非税务居民的信托存款账户信息的保密性有所弱化。信托的连续性与稳定性是指已成立的信托不因委托人或受托人的存续而影响其有效,即使受托人在信托存续期间破产,由于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信托财产也不作为受托人的破产财产进行清算,可以委托新的受托人继续管理。在通过遗嘱方式设立信托的情况下,即使被指定的受托人拒绝接受信托或者没有能力担任受托人,也不影响遗嘱设立信托的效力,此时,只要遗嘱没有相反的规定,应当按照信托法规定的方法另选他人担任受托人。拓展资料信托在家族财富管理和传承中的局限性1、对受托人的诚信度及管理能力要求较高我国缺乏信托文化传统,没有产生和培养英美等国受托人的文化、宗教及法律制度的土壤环境。我国虽然引进营业信托制度,但信托公司一直是依靠其银监会的特许金融牌照,从事的是“第二银行”以及发行具有中国特色“次级债”业务。对于从事家族资金信托要求风险较小、长期回报稳定的业务、股权信托管理业务、不动产信托管理业务、艺术品和收藏品管理业务以及家族事务管理业务,信托公司则很少涉及,缺乏管理经验。信托公司之外的其他机构和个人,在短时间内,取得委托人的信任和认可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2、对设立信托的法律支持环境要求较高信托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取决于信托法律环境是否成熟,信托制度是否完善,信托对设立地的立法环境要求较高。英美等国的信托法律环境非常完善,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百慕大群岛等离岸地具有宽松、完善的信托立法环境,这些国家和地区成为企业家和高净值人士设立信托的首选区域。在我国境内设立信托,除资金信托外,尚面临股权信托、不动产信托因信托登记问题而不能有效设立以及信托税收制度不明晰的难题。另外,与信托发达国家相比,我国还欠缺一部《受托人法》或者《受托人条例》对受托人的行为进行规制,欠缺大量的家族信托设立实例及丰富的法院判例支持。

家族信托是一种信托机构受个人或家族的委托,代为管理、处置家庭财产的财产管理方式,以实现富人的财富规划及传承目标,最早出现在长达25年经济繁荣期(1982年到2007年,被称为美国第二个镀金年代)后的美国。

家族信托,资产的所有权与收益权相分离,富人一旦把资产委托给信托公司打理,该资产的所有权就不再归他本人,但相应的收益依然根据他的意愿收取和分配。富人如果离婚分家产、意外死亡或被人追债,这笔钱都将独立存在,不受影响。 家族信托能够更好地帮助高净值人群规划“财富传承”,也逐渐被中国富豪认可。

扩展资料:

自身优势

相对于传统的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家族信托的优势是比较明显的,能够实现破产风险隔离机制等合理规避风险功能。在制定和变更受益人(遗嘱继承人)方面,家族信托的安排也更加灵活。他同时提醒以家族传承为目的的高净值人群在设立家族信托时,应该关注信托计划中关于信托受益人的规定。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家族信托

家族信托是一种信托机构受个人或家族的委托,代为管理、处置家庭财产的财产管理方式,以实现富人的财富规划及传承目标,最早出现在长达25年经济繁荣期(1982年到2007年,被称为美国第二个镀金年代)后的美国。家族信托,资产的所有权与收益权相分离,富人一旦把资产委托给信托公司打理,该资产的所有权就不再归他本人,但相应的收益依然根据他的意愿收取和分配。富人如果离婚分家产、意外死亡或被人追债,这笔钱都将独立存在,不受影响。 家族信托能够更好地帮助高净值人群规划“财富传承”,也逐渐被中国富豪认可。

家族制度与家族互动关系研究论文

家族企业发展论文

无论在学习或是工作中,大家一定都接触过论文吧,借助论文可以有效训练我们运用理论和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的能力。写论文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以下是我整理的家族企业发展论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摘要] 本文从知识论和制度经济学的角度对家族企业的定义和特征、发展路径及未来趋势做了探讨。知识的有限性和有限理性是家族企业走向社会化的主要因素,家族企业由内在制度占主导到外部制度占主导的转变是家族企业突破发展瓶颈,是实现社会化、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必然途径。

[关键词] 家族企业;知识论;制度;经济学;发展路径

一、家族企业的定义及中国家族企业的特征

1.家族企业的定义

美国著名学者钱德勒对家族企业下的定义为:“企业创始者及其最亲密的合伙人(和家族)一直掌有大部分股权。他们与经理人员维持紧密的私人关系,且保留高阶层管理的主要决策权,特别是在有关财务政策、资源分配和高阶人员的选拔方面”。也有的学者认同美国学者唐纳利的定义,把家族企业界定为统一家族至少两代产生能与公司经营控制权的经济组织。潘必胜认为,当一个或数个具有紧密联盟关系的家庭拥有全部或部分所有权,并直接或间接掌握企业经营权时,这个企业就是家族企业。

综合以上定义,可以看出,家族企业是一个或数个有紧密关系的家族拥有全部或部分产权,并直接或间接掌握企业的经营权,合法传给后代的企业。

2.家族企业的特征

家族企业的特征,也即优势和劣势。其优势是:降低市场契约或企业契约配置资源的交易成本;减少企业内部的委托代理成本。家族内部关系中的利他主义可以克服由于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和监督成本巨大而造成的委托代理问题。家族企业区别于其他企业组织的主要特征是家族企业的资源配置大部分是通过利他主义和有关的义务确定的,这在企业成立初期资金技术缺乏的情况下作用尤其突出。其劣势是:不能建立科学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对家族以外的人缺乏凝聚力和向心力;产权的封闭型,增加了企业的融资难度;管理方面以人情和伦理代替制度规范,使企业管理制度扭曲;集权式的管理模式不利于形成正确的战略决策。其特点:家族企业结构的基本特征是“差序格局”,受中国宗族文化的影响很大,家族文化这种非正式制度安排是家族企业优缺点的主要根源。

对于如何对家族企业治理取长补短,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趋势。学者们多认为,家族企业的发展要实现家族企业的产权社会化、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企业外部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完善、社会信用机制的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的建立、资本市场的完善等。应当说,这些研究触及了家族企业变革的'实质,但对于家族企业必须转变的理论研究似嫌薄弱,下面本人力图运用知识论和制度经济学的方法来说明家族企业变革的内在原因。

二、“知识问题”是家族企业变革和社会化的本质因素

知识按传递方式可以分为可言传的知识和不可言传的知识,可言传的知识可以靠语言记录来进行传递,不可言传知识需要学习者的亲身实践。新知识的获得产生于边际性适应和既有知识的变化,分为突变性的知识增长和适应性知识增长两类。个人要作出决策,就要通过各种渠道收集信息(获取知识),信息的收集需要成本,信息成本是从一无所知变为无所不知的成本,极少有交易者能负担得起这一过程。同时,信息收集的特殊之处在于个人在获得信息之前不可能了解获取某类信息的预期成本和效益。所以知识搜集成本必须被看作“沉淀成本”。信息的收集、新知识获取的成本是单个人或单个组织所无力承担的,因此人们才会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来与他人和其他组织进行分工和合作。

由知识论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家族企业只依靠企业主或其家族的知识和经验,是不可能使企业进一步发展壮大的,企业产权和经营权的封闭性是家族企业进一步发展的瓶颈。要打破这个瓶颈,家族企业只有使企业社会化,也即是股权的社会化和经营管理权的社会化、监督的社会化,这是家族企业发展的必由之路。国外之所以有许多百年的家族企业,是与其企业的社会化,广泛吸收社会的知识、智慧、资金分不开的。因此,虽然国外家族企业和中国家族企业都称为家族企业,但其内涵和外延是有区别的,中国的家族企业主要处于企业生命周期的创业期和成长期,企业的社会化还没有提上日程。

欧美的家族企业一般只是掌握部分所有权而基本不掌握经营权,中国的家族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合一,完全由一个家族来掌控。所以欧美的家族企业家族的影响已十分淡化,事实上完成了由家族企业向现代企业制度的转型,完成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社会化。现代企业制度是各种契约和制度的集合,通过这些契约和制度,能够迅速有效地实现信息的收集,降低收集成本,这也是欧美家族企业常盛不衰的原因。中国家族企业受中国传统家族文化的影响,同时,外部法律制度、经理人制度、融资制度的不健全也阻碍了中国家族企业向更高形式的家族企业发展,阻碍了企业社会化的进程。因此,中国的家族企业由于代理成本的高昂和对经理人机会主义与败德行为缺乏有效的法律和制度资源约束,始终不能改变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封闭性。中国的家族企业由于不能充分利用社会已有知识,单纯依赖企业创始人和家族的有限知识,最终造成了企业发展停滞或迅速破产。

三、家族企业内在制度向外在制度的转变是企业进一步发展的途径

有限知识和有限理性是法治社会存在的基础,同样也是企业治理的基础。知识的有限性证明了理性的有限。制度是为减少信息收集和获取新知识的成本而固定下来的经验。制度可分为内在制度和外在制度。内在制度是群体内随经验而演化的原则,而外在制度则被定义为外在地设计出来并靠政治行动由上面强加于社会的规则。内在制度随人类社会的产生而产生,外在制度则需要国家来制定。内在制度在构建社会交往,沟通自我中心的个人和实现社会整合上具有极其主要的意义。内在制度主要包括习惯、内化规则、习俗和礼貌、正式化内在规则四种类型。

家族企业的制度大多属于内在制度,是中国传统家族伦理观念的产物。血缘、姻缘、地缘、学缘、业缘、构成了企业的内在制度环境,这种内在制度是家族企业创业期和成长期的主要制度,企业主要通过这种关系进行治理。这种家庭与企业合二而一的治理机制在家族企业产生和发展时期,能够发挥内在制度增强企业凝聚力、决策迅速、管理成本低廉的特点,这主要是由家庭存在的利他主义思想和追求家庭共同利益的结果。但随着家族企业的发展壮大,家族成员的利己主义抬头,容易发生利益摩擦。企业发展所必须的社会化也因产权和经营权的封闭型而迟滞,无法引进外部智源和进行融资,权力的过分集中容易导致决策失误,企业的整体利益和家族某些成员的利益容易发生冲突。

要解决家族企业发展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必须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也即企业的外在制度。这是因为内在制度有其自身的适用范围,内在制度往往含义模糊,弹性较大,不利于节省信息收集成本;企业主或家族成员根据内在制度管理企业,往往存在偏见和倾向性,不利于形成公平、公正、公开、竞争合作的企业秩序;内在制度的执行往往缺乏强制措施,处理结果难以服众;内在制度不能强制企业成员做出可靠的契约承诺,使作为契约集的现代企业组织松散,缺乏竞争力;内在制度的执行和发挥左右往往依靠歧视和排外,区分内部人和外部人,排外性和小规模是内在制度发挥作用的必要条件。企业史表明,内在制度只能把企业推进到一定的规模,超出这个规模,外在制度也即现代企业制度就开始处于主导地位,这种制度和家族企业的社会化过程相辅相成,使家族企业成为现代的、开放的、公正、公平的企业。当然,外在制度在家族企业占主导的前提条件是外部法律制度的完善,真正实现依法治国,资本市场和经理人市场完善,社会诚信机制建立。所以外在制度的真正实行还有待于国家和社会的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1](美)小艾尔福雷德·钱德勒:《看得见的手》[M].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

[2](Y)巴泽尔著:《产权的经济分析》[M].费方域等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

[3](美)克林·盖尔西克等:《家族企业的繁衍—家族企业的生命周期》[M],经济日报出版社,1998年版

[4](德)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经济政策》[M].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

[5]李振杰:《私营企业透视》[M].经济管理出版社,199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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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企业管理论文篇二 家族企业管理模式分析 [摘 要] 家族企业是指企业中的资本或者股本主要控制在某一个家族手中,并且其控股家族成员出任该企业的主要领导职务的一种企业形式。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小型私营企业都是靠家族化管理发展起来的,其中不乏高效率并且有的还在继续创造着高效率的优势,也有着不足和需要改进的地方,因此,对于家族企业管理模式的研究和分析具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就以“家族企业管理模式分析”为话题来进行浅谈。 [关键词] 家族企业;管理模式;特点;优势与不足; 应对之策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4 . 08. 035 [中图分类号] F27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4)08- 0061- 02 我国的企业发展现状是,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小型私营企业都是靠家族化管理发展起来的,其中不乏高效率并且有的还在继续创造着高效率的优势,也有着不足和需要改进的地方,因此,对于家族企业管理模式的研究和分析具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就以“家族企业管理模式分析”为题来进行分析。 1 家族企业的特点 家族企业是指企业中的资本或者股本主要控制在某一个家族手中,并且其控股家族成员出任该企业的主要领导职务的一种企业形式。因此,家族企业中的家族利益与企业目标具有一致性,并且企业中的决策权在以创始人为核心组成的家族企业领导人中,而且家族企业经营管理中具有人文主义色彩(即:具有感情色彩)。具体来说,家族企业管理模式具有以下一些特点:①家族企业中的所有者为同一个家族的人,这些人要么是靠血缘关系,要么是靠亲情关系维系在一起的,统称为“自家人”,可以说,这是家族企业的本质特征,即:“自家人当家”。②家族企业中的产权制度一般不具有产权分离的明晰度,因为大部分的企业所有者就是该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他们对于企业财产的所有权是绝对的,这就包括了财产归属权、财产占有权、财产支配权和财产使用权的各个方面。③家族企业中的管理呈现出家长权威制的特点,所以,在企业内部,其所有者往往会表现出专权与教诲相结合的家长式作风,属于集权式领导。这就会使得企业中的重大决策无须经过民主讨论或是投票决定,而是一种从上到下的绝对式服从。④家族企业管理中还会出现人本主义色彩,即:亲情规则。由于家族企业中的构成是由企业所有者决定的,因此,在企业管理人员、企业管理权限等都是凭借企业所有者(或是管理者)与企业内部其他成员之间存在的“亲情关系”来制定和维系的。这就足以解释在家族企业开办之初,企业所有者自己的亲属、朋友们都会参与其中,甚至成为了今后的合作伙伴。那么,家族企业也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子承父业”的现象,即:外人不可能取得家族企业的继承权和所有权。⑤家族企业中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具有重合性的特征。在家族企业中,所有权是在家族内代代相传的,因而,其经营权也会被家族内部成员牢牢控制。 2 家庭企业发展的意义 基于以上对于家族企业管理特点的分析,我们不难发现,这些特点对于家族企业发展具有着重要的意义,即:①促进经济增长。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小型的家族企业日益增多,这些家族式企业对于我国的总体经济发展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是我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因素和推动力,是我国经济快速增长的重要力量。②家族企业为我国扩大就业,维护社会稳定等做出了巨大贡献。我国家族企业的发展使得大量剩余劳动力有了就业渠道,有效地缓解了政府的压力,并且在家族企业日益发展中还大量吸收了高科技、复合型人才,使得就业市场分外繁荣,起到了积极促进的作用。③家族企业在推动和促进工业化、城镇化等方面的意义也是不容忽视的。以家族企业为主导的民营经济,促进了城市和农村之间的交流,使得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城乡二元结构得到了突破,使得我国深化了工业化和城镇化的道路。④家族式管理模式使得企业家培养成为现实,构建了人力资本形成的良好机制。与传统的国有企业中的按资排辈管理体制不同,家族企业管理模式可以最大限度地培养一大批勇于进取和开拓的企业家,并使得这种精神在企业中得到贯彻和执行,家族企业能以市场的机制和企业的发展需要为原则来及时引进人才和相应培养,这就有利于创建人力资本形成的良好机制。 3 家族企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在家族企业管理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如果不加以认真研究和制定出相应的对策,那么就会大大阻碍家族企业的发展。这些问题分析如下:①家族企业中往往由于其固有的管理特点而缺乏科学的决策机制。我们知道,家族企业中往往是家长式的管理模式,即:主要是采取集权式的管理模式,这就使得企业在中后期发展的过程中会显得力不从心,缺乏对于家族高级管理者的约束性和监督性,那么,决策失败的可能性就会增大,使得企业的命运仅凭“一言堂”。②由于缺乏先进的现代企业管理理念导致了企业内部的人力资源缺乏,人才选拔制度不规范。我们知道,企业发展必须要靠大量的人才,尤其是高科技和复合型人才,但家族企业往往局限在家族成员中选择人才,这就使得人员安排和使用具有盲目性和不公性,很难获得和留住人才。③家族企业中缺乏核心管理理念,往往是以最高管理层的意志为最高发展目标。家族企业的发展在初期是凭借企业所有者自己的决策和执行,他们充分尝到了成功的果实,但是,市场是在变化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是不断交织的,企业如果缺乏长远规划和发展战略就会难以获得可持续性发展,甚至会停滞不前,最后走向衰落。因此,必须要有核心管理理念和长期发展目标和具体实施策略。 4 家族企业高效的管理建议 如何来解决这些问题就成为了发展家族企业的核心任务,笔者建议:①家族企业要制定该企业长远发展的战略目标和具体的实施方略。以企业可持续性发展为基础,统筹适应市场环境变化的战略实施,构建严谨而又合理的组织结构和执行机制以及相应完善的绩效管理体系,加强企业内部各层级的沟通交流,让企业中的每一成员都动起来。②在企业中建立和创新用人机制,这就要求家族企业用人机制避免重用自己人、排斥他人的作风。因此,家族企业必须统一用人标准,按照公平和公正的原则来引进和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并且要以统一的绩效考核标准来要求所有员工,使得员工的待遇与其自身为企业的贡献相一致。③家族企业中还要注重企业继承人的选拔和培养问题。这就要求家族企业管理中将建立健全接班人的培养和选择机制作为企业发展的目标之一,明确企业接班人的标准及要求,使得企业中的精英管理人员成为企业继承人的导师和监督者,使得他们面对应有的挑战,积极培养他们面对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等。 总之,家族企业的长远发展需要健康和有效的家族管理模式的保障,我们必须要充分认识到自身的不足并积极吸纳建议来及时应对,这样才会实现企业的可持续性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1]李晓磊.家族企业管理模式分析[J].潍坊学院学报,2012(1). [2]马玲.我国家族企业管理特征及其管理模式创新探析[J].商场现代化,2013(9). [3]石才员.家族企业中的信任危机[J].现代家电,2011(14). [4]王艳玲.我国家族式企业管理利弊的分析[J].中国科技教育:理论版,2012(9). 看了“家族企业管理论文”的人还看: 1. 家族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论文 2. 家族企业财务管理论文 3. 2017年企业管理论文题目 4. 中小企业管理论文范文 5. 化工企业组织管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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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造对藏族民居特征的影响优秀论文

甘孜的土筑平顶中掺合一定的牛粪作为调合料,而巴塘地则用白泥、锈石、青桐叶汁等掺合其中,相当特别。康巴地区的传统民居建筑特点是:平顶、墙体厚实、内框架均采用柱顶梁结构形式,一般是多层建筑,底层均用以关牲畜,顶层堆放草料,楼下不开窗,楼上开小窗。注重檐、门、窗的装饰,火塘或厨房一般都在一楼居室,厕所在楼层居室附近设外露吊脚高厕,设有独立的经堂。[1]在地广人稀的地方人往往会显得特别渺小,凡是去过那些地方的人都会有这样的感觉。以道孚依山而建的民居为例,外观的色彩基调是相同的,房屋的朝向也基本相同,但是各家各户的房屋内设计却大有差别,特别是通过在不同的位置设置晒台以调节建筑群的空间,远远看去显得错落有致,不会觉得呆板。

在内部陈设上,人们喜欢如寺院建筑雕梁画栋那样进行装饰,图案大多采取传统佛教艺术图案,蕴含着藏民族传统的宗教观念、传统价值观念和文化内涵。起居室往往是民居中最重要的部分,中间置有火灶,一般朝向东、南,中心立柱,不但支撑顶棚,也是重要的装饰构件,北侧摆设藏柜、床铺、柜子、书架等日常家具,围绕火灶沿墙布置。关系主人家脸面的门的设计更是不遗余力,自然是显得大方、庄严而华丽。康巴地区藏族民居门的款式多样而且独具特色,该地区的门具有三方面的价值,即实用价值、装饰价值和文化价值。[2]

改造对传统藏族民居特色的影响

2008年5月12日的汶川特大地震,对四川、陕西、甘肃等地都造成了巨大损害。为推进灾后重建有序进行,国家先后出台了相关政策与法规,当然这也给我们川西藏族地区的建设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这里面也包括了牧民定点居住工程建设以及旧民居的改造和升级。由于社会条件的变化、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社会观念的变化,重复以往建筑的样式显然是不合时宜的,因此在设计规划上势必引入与现代科技和生活相适应的元素。尽管在规划时强调了保持地方特色,但从已改造的项目看还是有不少变化,主要体现在几方面:

首先,民居布局相对集中,使原先松散的村落初具现代社区样貌。在川西藏族地区,新建的建筑风格基本尊重当地风格和传统习俗就地取材并改进传统建筑工艺,要提高防火和抗震能力。同时,要求道路、交通、卫生等条件得到改善,以更加适宜人类居住。

其次,住房的材料和结构发生了巨变。现在,原有的土木、砖木结构的房屋普遍变成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砖混结构。以道孚的传统民居为例,一般较为低矮,多为两层。传统“崩科”的营造方法一般有两种,一种是将半圆木两头直接搭交,使四面墙体连成整体,在木墙体上挖洞作门窗;另一种是将房屋四角的圆木搭成灯笼架,然后在角柱上挖槽,再将半圆木两端插入柱槽内,层层横叠成墙。在建筑材料上,道孚民居以木材、石材、泥土为主要原料,1998年以来,国家禁止采伐天然林,新民居修建时就多采用更为坚固的钢混结构,还可以增强抗震性。传统上的屋顶多用桦树皮或硬杂木条垫底,再铺防水的“阿嘎土”,而现在的民居融入了现代建筑的防水技术,省去了每两三年换“阿嘎土”的麻烦。传统民居用夯土筑墙方法建造的',顶、门、窗、过梁多采用木构件,现在也采用砖混结构。

再次,室内空间、功能分布、装饰特色的变化。以道孚县的箱式建筑为例,传统的民居底层一般不住人,用作养畜或贮藏,二楼是一家老小衣食起居的主要场所,有独立的经堂,挂有平面的佛龛——唐卡,有的设置了七色小彩灯,可举行一些小型宗教活动。而现在的新民居,一般设立有独立的厨房、厕所、圈舍,使得民居的室内空间、功能分布全面现代化,有的还设计类似普通商品房的客厅、饭厅和卧室,放置有电视机等现代化电器。原来装饰的窗扇也一改传统田字式样,有的仿制了各种汉式的花格窗扇。内部装饰除了传统藏画艺术的八吉祥图案外,也有传统汉族龙、凤、仙鹤、麒麟等吉祥图案,有的配合画面使用了金箔,显得富丽堂皇。另外,修房造物的方式也发生变化,一些政府工程往往由内地建筑公司承建,也遵循现行的一些建筑规范。而传统藏族民居修建的习俗尽管有些还保留着,但有所减淡。

对传统藏族民居改造的建议

无疑,康巴藏区不少重建或改造项目解决了那些无力凭借自身能力拥有住房的民众的实际困难,大大改善了他们的居住环境,提高了其生活水平,民众是非常支持的。在改善民生的过程中,政策制定者和设计者能够考虑到项目的规划和施工保留其民族特色,无疑更是难能可贵的。不过,从部分新建民居来看,还有一些问题值得注意。

首先,风格稍显单一。特别是在一些新建的主要聚居区,房屋的主结构还类似城市里的商品房,只是在门窗设计和外墙等方面有一些符号性的东西。一些新建筑在材料、结构以及室内空间功能分割方面的整体规划,出于环境保护以及提高生活水平的需要,加之要考虑建筑的设计与施工等成本,这些做法是可以理解的,但这也使得民居的民族特色在减弱。有的设计类似汉族地区不少马路边的砖混平房,往往要画上一些干栏式的木头串架图案,感觉有些假。因此,可以适当地进行不同户型、门窗的差别处理,甚至在整体统一的基础上,留出一些局部让居民按照自己的审美与传统风俗动手设计。

其次,应注重民众的文化参与,不要统一规划。建议在做建筑设计和装饰时也听听民众的想法,民众对本民族文化的热爱与积极参与是保持民族文化具有生命力的一个基础。科研从艺术学、建筑学、民俗学和文化学多学科进行深入讨论,形成合理可行的建设方案。同时,在设计中要为民居预留自建加建的可能性,使有特色的村落民居风貌能继续自然生长。

再次,选择性地保留和修缮一些原汁原味的传统民居村落,留住文化之根。现在这个世界无可奈何地变得越来越相似,在过去数百年时间里汉族地区曾广泛分布的粉墙黛瓦民居基本消失殆尽,而只有周庄、宏村等少数地方还能依稀看到,这些地方往往会成为重要的旅游目的地。在康巴藏区的康定、丹巴、雅江、德格、理塘等县,现在还留存有一些防御性的高碉建筑,其中以丹巴最为密集。在民国以后,高碉逐渐失去作用,现在其实可以选择性地保留和修缮一些。

结语

应该说,康巴藏区建筑的改造、升级和灾后重建,是恢复和保护藏族民俗文化的契机。在规划和修建过程中应将抢救、保护、改进和传承等因素有机结合,好事要办好,才能留住这些弥足珍贵的活态建筑文化。显然,过分强调物质会导致人类精神贫乏,民族地区的民居建设与改造并非完全的经济和技术问题,更有文化留存和文化产业建设的问题。各地区应根据自然地貌、传统文化和建筑风格,设计出不同的建筑方案向民众咨询并谨慎决定,才能让建筑和环境、历史和文化更加协调。

中央民族大学《藏族民间舞蹈“堆谐”研究》 赵玺 【摘要】: 本论文以藏族民间舞蹈“堆谐”作为研究对象,在经过总结和梳理大量历史文献资料以及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通过田野调查的辅助研究,对“堆谐”的历史来源、流布与传承状况进行了深入地剖析,并对其舞蹈形态和风格特征作了全面、细致地研究与描述。在此基础上,笔者还将“堆谐”与爱尔兰踢踏舞在形态、风格及其成因上进行了比较研究,试图探索在创作藏族踢踏舞时借鉴西方舞蹈创作元素的可行性,并以此作为切入点,力图找到发展、创作当代藏族踢踏舞作品的新思路,以期为繁荣藏族民间舞蹈创作领域贡献一点微薄之力。 本文一共包括引言、三个章节和结语三大部分。在引言中,笔者主要概述了本文的研究目的、意义、研究资料与方法,还对与本课题相关的研究动态及成果进行了介绍。 第一章中,笔者论述了“堆谐”的源流,共分为两节。第一节主要对“堆谐”的来源进行考证。通过对另一民间舞蹈形态“果谐”以及“堆谐”的主要伴奏乐器“扎念琴”的探源,来分析、考证“堆谐”的发生和发展状况。在第二节中,笔者主要是通过田野调查的研究资料结合前人研究的成果,对“堆谐”的历史流布和传承状况进行分析,并试图总结其发展规律。 第二章为“堆谐”的形态,共分为四个部分,分别对“堆谐”的内容与流派、音乐、服饰与道具、舞蹈动作进行了分析与论述。在第一节中,笔者首先概述了“堆谐”的表演内容和形式,然后分别对定日、拉孜和拉萨三种“堆谐”流派的形式和风格差异进行了论述和比较。在第二节中,笔者从主要伴奏乐器、音乐的调式和结构、音乐的内容三个方面来描述了“堆谐”的音乐。第三节的服饰与道具,笔者在作了简单的介绍后,还对其在“堆谐”历史过程中的发展、演变进行了阐述。第四节主要对“堆谐”的舞蹈动作及风格进行分析与描述,其中包括基本动作的讲解、传统组合的描述和风格总结。 第三章是“堆谐”的舞台创作。本章共分为三节:藏族踢踏舞作品赏析、民族民间舞的当代创作问题和“堆谐”创作初探。在第一节中,笔者首先对当代创作的藏族踢踏舞作品作了一个简单地回顾,然后分别对《飞旋踏春》、《飞快舞步》两个作品进行了详细地分析和评论。在第二节,笔者在中西方舞蹈语言差异的理论基础上,对藏族踢踏舞与爱尔兰踢踏舞的风格、形态进行了比较,并试图探讨中西方民间舞蹈创作元素相互借鉴的可行性。在第三节“堆谐”创作初探中,笔者从舞蹈语汇的发展和作品类型的开发两方面,探讨了创作当代藏族踢踏舞时的一些手法和方式,旨在为藏族踢踏舞的当代创作提供一些新的思路。 结语部分,笔者除了对本文的研究过程和认识性成果作了一些概括外,还对本文的一些不足之处进行了总结,希望自己在完成本篇论文研究的同时,能够从中吸取经验让自己在将来的研究道路上越走越好。【关键词】:藏族 民族民间舞 堆谐 风格 创作 【学位授予单位】:中央民族大学【学位级别】:硕士【学位授予年份】:2007【分类号】:J722.22【DOI】:CNKI:CDMD:2.2007.071358【目录】: 摘要2-4ABSTRACT4-9引言9-13一 选题意义10二 相关研究动态10-12三 研究方法12-13第一章 "堆谐"的源流13-22第一节 "堆谐"的来源考证13-17一 考证一:来源于"果谐"13-16二 考证二:与"扎念琴"的发展相关16-17第二节 "堆谐"的流布与传承状况17-22一 "堆谐"的流布17-18二 "堆谐"的传承状况18-22(一) 在民众间自然传承18-19(二) 艺人传承19-20(三) 走向舞台艺术的传承和发展20-22第二章 "堆谐"的形态22-34第一节 "堆谐"的表演形式和流派22-25一 "堆谐"的表演形式22二 "堆谐"的流派22-25(一) 定日堆谐23(二) 拉孜堆谐23-24(三) 拉萨堆谐24-25第二节 "堆谐"的音乐25-28一 主要伴奏乐器25-26二 音乐调式与结构26三 音乐的内容26-28第三节 服饰和道具28-29一 服饰28-29二 道具29第四节 "堆谐"的舞蹈动作29-34一 动作描述29-34(一) 基本动作29-31(二) 组合动作31-34第三章 "堆谐"的舞台创作34-52第一节 藏族踢踏舞作品赏析34-37一 藏族踢踏舞作品回顾34-35二 作品赏析35-37(一) 《飞旋踏歌》35-36(二) 《飞快舞步》36-37第二节 民族民间舞蹈的当代创作问题37-46一 藏族踢踏舞("堆谐")与爱尔兰踢踏舞比较38-43(一) 藏族踢踏舞("堆谐")的风格及其成因38-41(二) 爱尔兰踢踏舞的风格形成41-43二 中西方舞蹈语言的比较43-45三 中西方民间舞蹈创作元素相互借鉴的可行性45-46第三节 "堆谐"创作初探46-52一 "堆谐"舞蹈语言的发展46-49(一) 步伐的借鉴与创新47(二) 下肢动作的发展47-48(三) 上肢动作的发展48-49(四) 舞句、舞段的创作49二 藏族踢踏舞作品类型的开发49-52(一) 意境型抒情性舞段的开发50-51(二) 叙事性作品的开发51-52结语52-53五 参考文献53-57六 附录57-59后记59-60里面有国内外对比,不知对你是否有帮助! 可以从你们学校或单位的图书馆网站远程连接CNKI下载,绝对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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