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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论文开题报告_知识产权论文开题报告怎么写

发布时间:2023-12-11 17:39

知识产权论文开题报告

开始组织实施国民经济信息化工程建设。现在,以“三金”工程为代
表的“金”系列工程取得了实质性进展。

兴建全球互联的电脑信息网络涉及到“路”(网络)、“车”
(应用软件)和“货”(数据库、多媒体产品等知识形态的商品)的
制造维护和管理。以网络技术、数字技术和多媒体技术装备的信息高
速公路的兴建和运营,以及由此产生的信息新产品和服务对现有的知
识产权制度本身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信息网络内
部运行与服务所衍生的知识产权问题这个问题解决得不好,就有可能
使信息网络出现“道路”尽管四通八达,但“车辆”寥寥无几或者有
“车”无“货”的局面,从面阻碍信息高速公路的发展。因此,如何
调整完善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使之适应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的需要,
已引起发达国家和有关国际组织的高度重视。

1995年9月5日,美国信息基础设施专门工作组(IITF)下属的知
识产权工作小组( WGIPR)在绿皮书的基础上,提交了一份关于“知
识产权和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的白皮书。主要论述了著作权法及其对
信息调整公路的应用与影响。参加白皮书起草的除美国专利与商标局、
美国版权局外,还包括美国商务部、国防部、教育部、能源部、财政
部、国家科学基金会等26个国家部门和机构*1。可见其重视程度。

欧洲委员会于1995年 7月19日公布了题为“信息社会的著作权与
相关权”的绿皮书*2,主要提出著作权和相关权在信息社会的新产品
与服务中的应用问题凶手与著作权有效行使密切相关的某些法律与技
术概念,但没有论及信息网络内部运行以及网络服务引起的著作权问
题。与美国政府白皮书不同的是,欧委会绿皮书未将工业产权保护列
入其讨论讨论范围中。

受法国文化部长委托,以西里内利(Sirinelli )教授为主席的
一个委员会于1994年 7月提交了一份题为“工业文化与新技术”的报
告(亦称西里内利报告),*3详细阐述了瓦解有多媒体领域的组成及
多媒体未来的发展趋势,分析了这种趋势对著作权和工业产权的影响。

由于多媒体具有关于信息媒体和传播手段的双重含义,与信息高
速公路有着异曲同工之妙,所以当美国人以信息高速公路描述正在兴
起的信息革命时,日本人则大肆宣扬多媒体革命。1993年,日本通产
省所属的知识产权研究所提交了关于“知识产权对多媒体新影响的提
案”的临时报告,着重讨论了建立负责多媒体著作权合并与授权的著
作权清算中心的可能性以及作品完整性的问题。日本文部省则于1993
年11月和1995年2月分别就多媒体和著作权保护提出两分报告。*4

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的有关机构受各处政府委托,分别提交了“著
作权与信息高速公路”*5和“在新的通讯环境下的著作权”的专题报
告。*6

俄罗斯于1995年2月22日颁布了《关于信息、信息化和信息安全》
联邦法,并起草了《商业秘密法》和《个人隐私法》法案。同时在俄
联邦新的刑法典中提出增设电脑犯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建议。*7

德国政府为了构建规范电脑信息网络空间的法律主框架,于1996
年12月20日向联邦参议院提交了关于《信息服务的通讯服务法》草案,
其中第 7条中拟定对现有的著作权法加以修改,新增设保护数据库的
条款。*8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去年底召开的外交会议上,为了协调信息高
速公路建设对各成员国在执行《伯尔尼公约》和《罗马公约》时带来
的问题通过了《关于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若干问题的条约》和《保护
表演者和唱片制作者权利条约》。《关于数据库的知识产权条约》草
案将于今年审议通过。*9欧盟则于1996年 2月颁布了《欧洲座谈会与
欧盟理事会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指令》。*10

近年来,信息高速公路中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引起我国有关人士的
注意。早在1993年12月召开的海峡两岸著作权问题研讨会上,两岸学
者就探讨了数字化技术和联网技术对现有著作权理论与实践的影响。
在1995年10月召开的全国著作权理论研讨会上,与会人士就数字化技
术对著作权的影响进行了专题讨论。去年 5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
我国共同在京举办了数字技术版权研讨会。在去年 6月举办的全国著
作权法修改问题座谈会了,与会者就数字化作品、多媒体作品保护等
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二、信息高速公路与著作权保护

在电脑信息网络中,不同作品均可通过数字技术转换成二进制数
码进行存储和传输。网上用户能够把这种数字化作品的完美复制件直
接或间接地传送到其他用户的电子邮箱服务器上,或者传送到网上所
有用户提供信息查询和发布服务的“电子公告牌系统”(Bulletin
Board System,简称BBS)上。这样,其他用户便能通过BBS检索这些
信息或作品,需要时可以将这些作品复印件无限制地打印在纸上,或
复制在硬盘上。此外,网上用户还可借助数字化技术轻而易举地组合
加工网上的版权作品。因此,原著作权人的复制权、作品完整权等权
利在网上受到有力的挑战。于是有人提出,现行的著作权法及其基本
理论还能适应数字化技术快速民展的需要吗?美国对此存在两种截然
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应保留现有的著作权法,无需修改;反对者提
出应对现行著作权法全面改革。 WGIPR认为,现行的著作权法只要作
少许修改和必要的说明,即可为相关权利提供足够的保护。*11 据欧
盟绿皮书推测,新技术的出现不会影响著作权和相关权的基本理论和
原则。*12 法国西里内利报告的结论是:数字技术固然拓宽了作品的
传播范围,并使新形式的作品问世,但是这种技术变化不会在各个方
面对著作权法产生影响。*13

纵观著作权法的历史沿革,著作权法始终处于对科学技术的挑战
予以应战的过程中。*14 眼下的问题是,而对数字技术的冲击,现行
的著作权法是否还能适用?应该指出,现行著作权法的概念,很大程
度上是以印刷术为背景逐步形成的。*15 当印刷技术发明后,受著作
权法保护的作品大多以一定的排列组合直接由文字、图形信号物化在
某种单一的载体上,由此主要产生的是文字作品和美术作品。此后录
音、影视等作品随着磁带、影带等载体的出现和模拟技术的发明而陆
续诞生。其制作过程是通过模拟技术由录放装置等先将文字、声音等
信号转换为机器可识别的模拟信号,再由同一装置还原成人们可以直
接视听的原作品。它与印刷术为基础的文字作品转换过程相比,其间
仅增加了一道机器模拟信号的过程,模拟前后的作品并未发生变化。
所以模拟、录音、电影等技术的出现没有动摇以印刷术为主形成的著
作权法的理论基础。但在作品的存储、传播和使用上又较之印刷术时
代向前迈进了一步,版权作品被他人擅自使用的可能性更大。不过当
时的著作权法也仅仅为适应这方面的变化作了适当的调整(比如对“
合理使用”的范围重新加以限定)。数字技术与模拟技术的不同之处,
后者是把作品道德转换成一种机器可识别的模拟信号,前者是把作品
通过直接转换或模——数转换转换为一种机器(电脑)可读的二进制
数码形式。可是作品数字化后如同作品模拟化后一样,也能由同一装
置(电脑)把机读的数码原作形式(假如人不主动是加工改变它们在
该装置或某一载体中的原存储状态)。作品的数字化过程也是一种中
间技术过程,纯属机械性代码变换,没有原作者以外第三人的创造性
劳动。由于作品产生于人的创作,*16 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实际上
体现了作者的创造性劳动。所以这种中间技术过程不会另行出现新的
作品。况且在作品数字化转换过程中起主导作用的是装置而非人,装
置本身不具有创造能力。因此作品的数字化过程不会对原作赋予新的
创造性,进而不会产生新的作者,其著作权仍然属原作者所有。*17
由此可以认为,信息处理技术从模拟方式向数字方式转变并非质变,
现行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仍然适用。

但是,由于数字技术、多媒体技术及网络技术的出现,使作品存
储呈现多媒体化,其传播更加广泛化和便捷化,所以在多媒体作品、
电子数据库以及新型的信息网络服务中的著作权保护和权益归属问题
上,对现行著作权法提出了调整,充实和修改的要求。

作品的传统存储载体有纸张、磁带、磁盘、录像带等,而且一种
载体一般只能存放一种单一的信息媒体。随着多媒体技术的飞速发展,
现在可以把文字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音乐作品、动画作品、
影视作品等中的文本、数字、图形、静动态图像、声音等各种不同的
信息媒体同时存放在一种单一的载体,比如只读光盘(CD—ROM)上,
从而产生一种所谓的多媒体作品(multimedia work),*18使人们能
借助电脑阅读、欣赏图文并茂、声形交错的作品。然而,这种集多种
传统作品为一体的作品形式使传统的作品分界线变得模糊不清。假如
对多媒体作品的归类划分不当,势必影响到对其权利的行使和限制。
按照美国著作权法第 101条的规定,视听作品是指“由一系列真正意
图用投影机、取景器或电子设备之类4的机器设备显示的有关图象。”
这说明美国法中的视听作品也含静态图象,或者至少与之相关。根据
多媒体作品的特征,美国白皮书建议,多媒体作品从整体上可以看作
一种视听或音像作品(audiovisual work)。*19 日本文部省的提案
认为,可用“多媒体作品”或“视听作品”的概念取代现行著作权法
对于电影作品的定义,或者将现行法中关于电影作品的规定另行修改,
把多媒体作品直接划归为电影作品。*20 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第5项和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第9项只是对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加以界定,
规定这类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物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
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播放的作品。”依笔者之见,上
述规定基本概括了多媒体作品的主要属性。可是把多媒体作品划归为
电影、电视、录像作品似有不妥。是否可在现有规定的基础上,将电
影、电视、录像和多媒体作品统称为视听作品,对视听作品的概念和
范围明确界定并作必要的解释。

“独创性”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首要条件。但是许多国家对
作品“独创性”的评判标准不太一致。在多媒体作品大多数取材于已
有版权作品改编、组合而成的情况下,它在何种程度上才浇灌满足
“独创性”的要求?从微观上讲,多媒体作品具有某些类型的数据库
的特征。一般认为,即使多媒体作品取材已有的版权作品,但只制作
者在作品的选择、安排和组合上体现出智力创作,也应对合成的多媒
体作品提供著作权保护。不过,由于这种多媒体作品基于已有版权作
品产生,其著作权应视为邻接权加以保护。

一部多媒体作品的制作往往涉及到多个作品和多个作者,如果事
先不取得已有版权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又不注明作者及作品出处,
这种行为可能构成侵权。*21 然而,要求通过多媒体作品制作者本人
逐一取得每个原作者的授权,决非易事。国内艺人集团在开发一套多
媒体软件时在授权问题上遇到的困难便是明显的例证。*22 为了保护
原作者的著作专有权,又方便多媒体制作者的使用,日本和美国提出
建立著作清算中心和多媒体清算机构的设想。这类机构代表著作权人
人事著作权的统一授权业务,向使用者发放作品使用许可证,收取版
税后按一定比例发给著作权人。我国目前仅建立起保护音乐作品著作
权人权利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及负责著作权使用报酬收转中心。
但是,在我国怎样建立维护各类作品的著作权人权益伯集体管理机构?
如何从法律上对这些机构定位?这些机构是否有必要与媒体制作者及
用户签订标准的许可合同?作者人身权(比如修改权)问题可籍这种
合同解决吗?*23 假如可以,是否能推定为允许对原作品进行诸如配
音、译制增加副标题、重组、拼接等修改呢?这些问题是我们修改著
作权法时亟待解决的。

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特别是国际互联网络(Internet)的出现,
使作品传播更加广泛化和便捷化。有的网上用户甚至毋需说明自己的
用户标识和电脑地址,便可以匿名地将信息上网或将网上信息下载到
他们的电脑内存储起来。这样至少引出以下两个问题。

首先,数字作品上网传输后,何种行为构成复制?按照美国、欧
盟和日本的看法,*24 下述行为均应视为复制。①将一作品或邻接权
的客体存储在任何一个脱机的数字存储器(比如CD—ROM)中;②将一
印刷品扫描成一数字文档;③将一作品或邻接权的客体数字化;④将一
数字化文档从某用户的电脑内取出上载到BBS或其他信息服务器上;⑤
从一BBS或其他信息服务器中下载一数字化文档;⑥将一文档从某个电
脑网络用户转送到另一个电脑用户;⑦存储甚至暂存储一种作品或邻
接权的客体于一电脑存储器(比如随机存储器RAM)中。

复制权是著作权和相关权的核心,它使得著作权人可以授权任何
人或阻止任何人复制受保护的作品。《伯尔尼公约》第9条第1款规定
文学艺术品的作者享有授权“以任何方式”或“以任何形式”复制这
种作品的专有权,这是一种广义的说法,它应该涵盖各种已知和未知
的复制方式,原则上包括上述所有复制方式。但公约第9条第2款却规
定:“本同盟成员国法律得允许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复制上述作品,只
要这种复制不与作品的正常使用相冲突也不致无故侵害作者的合法利
益。”这是公约中最有争议的条款之一。由于不同国家对此有不同解
释,所以第9条第2款所称的“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的范围是不确定的。
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著作权法规定给予供复制者个人合理使用的复
制权,一般将个人使用视为复制权的例外。但是,著作权法的传统例
外在复印技术、录音录像技术出现后受到极大的挑战。在Internet网
上个人用户日益剧增的情况下,假如他们擅自将网上的版权作品以不
同形式存储或复制下来,是用于商业止的还是个人参考,其界限更难
划清。所以发达国家建议对数字环境下数字作品的种种复制行为严加
限制。

我国著作权法第52条规定,复制是“指以印刷、复印、临摹、拓
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为”
。虽然上述国外认定的七种数字化环境下的复制方式未在本条中明确
列举,但一般可以认为已隐含在“等方式”的无穷例举中。事实上,
数字化环境下的复制方式不止这七种。所以修改著作权法似无必要将
作品数字化或其他复制方式在第52条中予以明确。至于以上第七种行
为是否构成复制,笔者认为值得商榷。困为这种行为只是使作品短暂
地存储在电脑存储器内,或者短暂到电脑用户根本不可能显示、阅读、
聆听该作品的全部或大部,实质上不会对作品著作权人的复制权的有
效行使构成任何威胁,若认定为复制,则近于苛刻。

其次,与上述复制行为密切相关的是作品上网后的发行权问题。
当论及信息在网络中传输时复制权与发行权之间的关系时,世界知识
产权组织1987年关于《印刷文字的政府专家委员会会议备忘录》中指
出:“文字作品和版刻作品的传统(印刷)复制模式是复制完成以后
发行拷贝。而用电脑存储或向公众传输文字作品和版刻作品时,拷贝
在复制期间(同时)发行。……用电子方式传输或发行时,发行是复
制或发行过程的一部分。基于复制权承认这种隐含的发行权看来是必
要的”*25

在信息网络中,人们很容易将一个电脑软件上网后从一台电脑传
送到另一台甚至更多的其他电脑内。这种传输一旦完成,原始拷贝通
常仍保存在发送方的电脑内,该拷贝的复制件被输送到接受方的一台
甚至更多的电脑存储器中。所以美国白皮书认为,*26 网上信息(作
品)的数字传播应视为发行行为,应受到发行权的限制。这里与传统
发行概念不同的是,传统的作品拷贝发行(比如图书发售和录像带租
借)是发行者与其拥有的作品拷贝相分离,而通过网络发送或发行作
品拷贝时,发送或发行者的拷贝仍存在电脑内,他所发送或发行的只
是该拷贝的新的复制件。

按照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5条第5项的规定,发行是“指为满
足公众的合理需求,通过出售、出租等方式向公众提供一定数量的作
品复制件。”那么,上述作品数字化后的网上传输能否划分为出租行
为(假如网上用户付费租用网上传输的作品)?如果分类不当,是否
有必要将作品的数字化网上传输在修改著作权法时明确为“发行”行
为呢?

再次,与发行权密切相关的是对其加以限制的所谓“首次销售说”
(First Sale Doctrine)或“(权利)耗尽论”(Exhaustion
Theory)。美国《著作权法》第109条(a)对这一理论作了准确的解
释,即“任何合法制作或复制的作品的合法所有人,均有权不经作品
著作权人许可而出售归他所有的那份作品或复制品,或作其他处置。”
*27 这表明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的控制仅仅及于将作品复制件出售之前,
该复制件一旦销售、出租或者发行后,其发行权即告耗尽,不得再次
行使。不过,美国法规定电脑软件的拷贝或录音作品的某一唱片的所
有人不得为直接间接赢利的目的而出租、出借该拷贝或唱片,原因在
于人们能用比此类原件制作低得多的成本去获得优质的复制件。*28

美国白皮书认为“首次销售说”不适用于作品拷贝通过数字传输
发行的场合。*29 该原则性规定仅仅限于著作权人的发行权,决不影
响著作权人复制权的行使。“首次销售说”并不允许一作品拷贝通过
电脑网络传输。如前所述,困为按照现有的网络技术和电脑技术,作
品一旦上网,在作品的传输者保留了该作品原始拷贝的同时,接受者
也获得了该原始拷贝的一件复制件或一份新拷贝,而非传输者拥有的
那份拷贝。当某一拷贝的所有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向他人传输一拷贝
时,这种传输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人复制权的行为。因此该合法拷贝
所有人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发行他那份拷贝,但不得擅自复制,或擅自
将它上网传输。

笔者以上认及的数字环境下的复制权和发行权及其“首次销售说”
,均涉及到对数字作品“合理使用”原则的掌握和“个人使用”范围
的界定。对版权作品“合理使用”是大多数国家著作权法对著作财产
权的一种限制。但许多国家对“合理使用”的范围规定不太一致既然
我们认定擅自将他人版权作品上网传输是侵权行为,那么,1.作品在
两个私人间的网络上传输,2.作品在多个私人与一家企业间的网络上
传输,3.作品仅仅在企业内部网上传输,这些传输行为能视为“个人
使用”吗? 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第1项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
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范围畴。可是擅自将
他人在网上传输的版权作品下载,或者将他人版权作品上载(比如国
内某人将他所喜爱的版权作品和国内朋友尚未发表的作品通过
Internet网发送给美国的朋友)能够视为“合理使用”吗?法国一家
信息咖啡店老板未经作者和出版者同意,将揭露前总统密特朗私人生
活的禁书《大秘密》输入Internet后,曾在法国引发了关于侵犯著作
权和隐私权争论*30。 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对著作权人的权利在12个
方面作了限制性规定。但这些规定难以涵盖数字环境下个人使用的各
种情况,而且它们很难在法律中一一列举。作者认为,除对著作权法
第22条的规定适当充实、明确化外,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合理使
用”时应掌握以下三个基本原则*31: 1.使用的目的和性质。主要考
虑这种使用是否以非赢利教育为目的,是否具有商业性质;2.被使用
的版权作品的性质。如果某版权作品能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如畅销
书或电影,那么对它们进行复制要受到严格审查;3.被使用的版权作
品的使用数量和质量。除对他人作品大量抄袭可能构成侵权外,即使
对作品的一小部分进行复制(特别是被复制部分质量很高或对作品的
其他部分非常重要)也也会构成侵权。在Janus诉A & M Records一案
中,法院判决,如果所复制的整部作品来说至关重要(即使在整体上
两个作品不完全相似),可以视为侵权。*32 这样,假如一个新音乐
作品是以他人作品的一小部分(并使之数字化)为基础创作的,而且
采用部分对他人作品具有相当价值,则可能构成侵权。

三、信息调整公路与专利权保护

一部分多媒体作品中常常包括查找文本及检索软件。多媒体系统
和数据库系统中则配有相应的系统管理软件。由于这些软件很容易被
他人剽窃和复制,所以如何为电脑软件提供法律保护成为信息高速公
路建设中的一个重要话题。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对电脑软件
给予登记保护。但软件的著作权登记并非软件取得著作权的必要条件,
它通常只能作为软件权利纠纷行政处理或者诉讼的前提,*33 可见其
保护效力之低下。我国现有的专利法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专利法一
样,把单纯的电脑软件排除在其保护范围之外。但是,如果一项发明
专利申请的主题因含电脑软件产生技术效果,构成一个完整的技术方
案,对现有技术作出技术上的贡献的(比如将一电脑软件输入一公知
电脑来控制该电脑的内部操作,从而实现电脑内部性能的改进),就
不能因为仅使用了电脑软件而拒绝授予专利权。*34

电脑软件的法律保护问题,多年来一直为知识产权学理界和实务
界所困惑,是采用著作权法保护,抑或专利法或者商业秘密法保护,
各方始终各执一词。对于软件相关发明,美国偏向向专利法保护。美
国联邦上扩充法院最近连续判决了几个有关电脑数学算法( Mathe-
matical algorithm)专利的案件,*35不同意美国专利上诉委员会拒
绝授予专利的决定,认为具有数据结构的记忆体可以授予专利,因为
数据结构必然构成数据的实体组织(physical organization)。针
对法院的判决,美国专利与商标局于1995年 6月草拟了《电脑实施发
明审查准则》。为防止仿造电脑软件,日本特许厅最近一改原来专利
法中关于电脑软件只有和装置等硬件贯例才能授予专利的规定,决定
对CD—ROM软件等实行专利权制度。*36

尽管目前著作权法和专利法保护软件各有利弊,可是从实务上讲,
因为专利具有排他性特征,其保护范围又由权利要求书明确框定,相
对著作权保护易于取得侵权证据,故应优考虑对软件实行专利保护。
笔者认为,单纯的电脑软件演绎法或数学算法本身作为智力活动规则
的一部分,不能成为我国专利法的保护对象,但是对于与硬件有机结
合的软件相关发明如何保护,应在中国专利局的审查指南中予以规定,
其中特别要明确授权的实质性条件(比如怎样判断这类发明的新颖性
和创造性)。

信息高速公路的诞生,加速了信息的传播和交流,因此在专利审
查和无效诉讼中,会有越来越多的信息影响到专利审查员和法官对新
颖性和创造性的判断。现在往往通过手检或机检查找专利说明书或印
刷型出版物中的信息。但是,通过这些方法检索到的大多是由传统出
版渠道传播的纸张型原始文献。电子出版物的出现改变了传统的信息
传播和检索方式,增加了判断专利申请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公开信息源。
不过,这些新型的电子文献虽然具有检索途径多、速度快的特点,但
由于其中的信息经过网络传输发生信息丢失,或者网络用户擅自对网
上的电子文献加以篡改、删除、破坏信息的完整性,以至于不能按原
样打印出来。因此无法取得有关电子信息首次公开日的实物证据。依
照我国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在判断一项专利申请是否
具有新颖性时,主要看申请日以前有没有同样内容的文献在国内外公
开发表过,有没有同样的发明创造在国内外公开使用过或以其他方式
为公众所知。而创造性的高低则是与申请日以前的现有技术相比较加
以审定。那么,电子出版物在网上传输是是否视为“公开”?它在什
么条件下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出版物公开”?由于电子文献的发行
量或公开使用程度目前尚无法衡量,加之在使用范围有限的情况下
(比如这类文献在个人网络或者企业内部网内传播和使用),一般不
可能作为判断现有技术的信息源。所以这几个问题很难解决。而且某
篇文献欲构成一篇有效的现有技术文献,其技术内容必须准确可靠。
可是基于上述同样原因,电子文献的内容和准确性变化莫测,文献的
准确公开日期亦难确定,很难经受任何形式的同行评议或内容审查。
这样会导致对电子出版物中所含信息的评价复杂化,反过来又影响到
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判断。*37 然而,从长远的观点看,电子出版物必
定在不远的将来成为判断现有技术的重要文献源,故我们现在应该尽
早研究如何拟定某些标准确定电子出版物的首次公开日期和内容以及
它们的使用和传播范围。

四、信息高速公路与商标权保护和反不正当竞争

我国对商标实行注册制度,商标一经核准注册,即受到商标法的
保护。商标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按照我国商
标法第38条第 1项的规定,他人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核定使用的
相同商品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核准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即构成侵权。我国商标法第11条又规定:“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
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这说明申请人
在提出一份商标注册申请时,必须按照商品分类表准确、清楚地填写
该申请注册商标所要使用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这样既表明申请人
欲在哪一类的哪些商品上限得商标权,明确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格式字体要求

  开题报告是指开题者对科研课题的一种文字说明材料,是随着现代科学研究活动计划性的增强和科研选题程序化管理的需要而产生的。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毕业论文开题报告格式字体要求,希望你们喜欢。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格式字体要求
  1.论文(含开题报告和文献翻译)用A4纸单面打印,页面设置:左边距、右边距、下边距均为2.5厘米;上边距为2.8厘米。页眉、页脚均为2厘米。论文(含任务书)及附件装订成一册,一式两份。

  2.页眉从正文开始。页眉左端顶格为论文标题,论文标题用宋体五号字。若为开题报告或文献翻译则在标题后面加上“/开题报告或/文献翻译”。右端右对齐为页码,用五号阿拉伯数字。

  3.正文(含开题报告和文献翻译)用宋体小四号,应当达到15000个字左右。非汉字均用Times New Roman体。字间距设置为“标准”,段落设置为“单倍行距”,所有段落开头均缩进2个字。数学公式用斜体,按章节编号,如第2章第3个公式为(2-3),并与段落右边线对齐。

  45.每一章另起一页,章节采用三级标题,用阿拉伯数字连续编号,(例:1,1.1,1.1.1)。章名为一级标题,位于一页的首行居中,用黑体小二号,段前距为0磅,与紧接其后的文字或二级标题间距为12磅。二级标题用宋体四号,左对齐,断前距12磅,段后距0磅。三级标题用黑体小四号,左对齐,段前距12磅,段后距0磅。

  5.图表要有名称,表名位于表的正上方,用宋体小五号粗体。图名位于图的正下方,用宋体小五号粗体;图表按章节编号。例如:表2.7为第2章第7个图表;图3-1为第3章第1个图。图表不要跨页。凡引用的图表,需在图表名后用相应的中括号〔 〕加以标注,(如:〔1〕)。这里的标注号应与参考文献的序号为同一个号。

  6.封面及任务书等由学生到(校图书馆一楼)装订处购买,封面不得复印。并在装订处装订论文。

  7.除封面外,第一页是任务书,任务书下达时间是:按申请写作时间。

  第二页是中文摘要(至少150字)。“摘要” 两字为黑体小二号,居中,设置段前为102磅,段后为12磅。内容用宋体五号字。 “关键词”三个字用黑体小五号,缩进2个字,后面的内容用宋体五号,一般用3-5个词组即可,中间用逗号分隔,结束时不用标点符号。关键词与摘要相距12磅(即设置段前12磅)。中文摘要用罗马数字编制页码,位于页面下方居中。

  第三页是Abstract(至少500印刷字符),“Abstract” (用Times New Roman 粗体小二号),内容用Times New Roman 五号。Keywords用Times New Roman 粗体小五号,后面的内容用Times New Roman五号,与英文摘要内容同样相距12磅。英文摘要顺延“中文摘要”页用罗马数字编制页码,位于页面下方居中。

  第四页为目录。“目录” 居中,用黑体小二号,段前设置为0磅,段后设置为12磅。目录页顺延“Abstract”页用罗马数字编制页码,位于页面下方居中。

  目录依次为:摘要、Abstract、正文(要求列出一、二级标题,一级标题用黑体四号,二级标题用黑体小四号)、参考文献、致谢、附件1:开题报告、附件2:文献翻译(中、英文)。页码数字用小四号。

  说明:中英文摘要和目录并非正文,不要设置页眉!

  8.参考文献位于正文后另起一页,与正文连续编页码。“参考文献”居中,用黑体小二号,段前设置为0磅,段后设置为12磅。参考文献主要格式如下:

  书籍:[序号]作者名(用逗号分隔).书名.版本号(初版不写).出版社名,出版年,引用页码

  提示:结束处不要加句号!

  例:〔1〕胡玉明,高级管理会计,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51页

  期刊:[序号]作者名(用逗号分隔).题名.刊名,出版年,卷号:(期号),起始页码~终止页码。

  特别提示:凡论文中引用过的参考文献须按照顺序依次在正文引用处进行标注,标注方法:位于引用处最后一句话的句号内,具体操作:在工具栏打开格式-字体-上标。(例:如〔1〕)。

  9.致谢页位于参考文献之后,与正文连续编页码,“致谢”居中,用黑体小二号,段前设置为0磅,段后设置为12磅。内容为宋体小四号字。

  10.附件1:开题报告(包括研究背景、文献综述、技术路线、进度安排和参考文献五部分,各部分之间不需另起一页)

  开题报告的标题居中,用黑体小二号粗体,段前距和段后距均为0磅。标题下为:专业、(准考证号)、姓名,均为黑体四号并居中。

  说明:开题报告的标题应为论文题目,而不是开题报告四个字!

  开题报告中紧接着是摘要(只需中文)和关键词。“摘要”和“关键词”用黑体小四号,“摘要”内容用宋体小四号,“关键词”包含3至5个词组,中间用逗号分隔,结束时不用标点符号。这里摘要和关键词均不需要开头缩进。然后是正文,正文与关键词之间的距离为12磅。

  开题报告和文献翻译中,一级标题不需要另起页,一级标题设置段前、段后均为12磅,其余格式与正文同。

  注意:开题报告和文献翻译的页码要根据正文的页码进行连续编码。

  11.附件2:文献翻译(中、英文)25000个字符左右,先中文(可比照论文格式),标题应为所翻译文章的标题,用黑体小二号粗体,居中。这里文献翻译标题下面是原文作者的(英文)姓名,用小三号Times New Roman体加粗,居中。中文译稿结束后空两行注明外文资料来源,文字内容为“外文资料来源:书籍/期刊(按参考文献格式)”,资料来源结束处不要点句号!空2格写:某某译。字体用宋体小四号加粗(非汉字均用Times New Roman体加粗)右对齐。
  关于格式的论文范文
  电子书格式发展探究

  摘 要:电子书产业的发展离不开技术的支持和标准的规定,它唤起了出版界的深入认知。特别是在“三网融合”之下,各媒体技术功能逐步达到统一、业务局限纵横交涉、网络互通、资源共享,而目前电子书格式有近30种,严重造成了电子书资源开发的重复浪费,这唤起了出版界对电子书产业的技术支持和标准规定的深入认知。文章介绍了全球电子书格式的发展情况,指出电子书开放格式标准的发展趋势及其难点,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电子书;格式标准;技术支撑

  中图分类号:G237.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8454(2013)22-0009-03

  一、引言

  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多媒体技术等的高速前进大大带动了了网络出版业的发展,电子书在网络出版物中占有重要地位,也逐步受到群众的关注,引起了网络运营商、书店、出版业、期刊行业、作者、读者等的浓厚兴趣,但有一个问题一直妨碍相关产业的深入发展,那就是电子书的式样标准。尽管随着时间的推移曾出现过很多有影响力的式样标准,但是在现实中很多电子书的式样标准达不到阅读载体的兼容率,想实现行业和市场这两个标准仍需努力。对比国外,我国电子书的式样标准的制定和推行的道路仍然很漫长,这是由中文的特殊性导致的,同时也受到国内电子书产业的混乱现象影响。各方面对此十分关注,也相应做出很大的努力。目前电子书格式的相关标准正处在撰写草案和相互讨论的阶段,而大纲的编写已基本完成。

  二、三网融合下电子书的新发展

  电信网、广播电视网和互联网在向宽带通讯网、数字电视网和下一代互联网演进时,其技术功能逐步达到一致,业务局限纵横交涉、网络互联互通、实现资源共享,这就是 “三网融合”。对电子书生产商而言,电子书的热卖点在于实时快速浏览,可是功能单一和内容单调较大阻碍了其发展,三网融合是突破发展瓶颈及开发庞大市场空间的好机会,它不仅使各个媒介相互融合、互相并容,还使传递内容的渠道和服务汲取的方式变得更接地气,更改变了人们的浏览习惯,对于电子书来说,三网融合给其带来了以下发展:第一,过往电子书采办必须从计算机上下载,三网融合后,电子书、无线网络和图书、报纸、杂志给用户营造出一个开放可互动的平台;第二,三网融合对数字出版的技术创新具有很大的推进作用,让电子书的浏览性得到更好的发挥;第三,三网融合使高附加值服务在电子书未来市场中具有巨大的潜在价值。

  三、电子书格式标准分析

  1.电子书格式

  电子书需借助一定的浏览软件和设备来读取,因为它的研发、出版、存取和运用都是通过数字形式来实现的。电子书的格式通常是以阅读系统(Reading System)作为对象的,而非阅读设备。阅读系统是指可以公示和存放电子书,并能被用户使用的软硬件统一体。通常包含属于基于软件范畴的阅读器文件和硬件设备的专用阅读器,前者如Adobe Acrobat Reader、Microsoft Reader等,后者如Sony Reader、Kindle等。为维护自身商业利益与内容资源,各企业开发的电子书阅读器及配套软件在格式标准上达不到一致,导致了相互间兼容性较低。现在全球电子书格式高达几十余种,Adobe的PDF、微软的LIT、亚马逊的AZW等属于国际上比较常用的格式,国内的如方正的CEB、三星的PDG,还有中国学术期刊网的CAJ和维普的VIP等。即使某些电子书能兼容其他部分格式,但一般都需要靠特定软件来转换。当然,像EPUB这种开放的格式标准在国外也是有的,EPUB式样是亚马逊公司、Adobe公司、美国图书馆协会、兰登书屋、索尼公司等多个组织联合开发的,但目前业界还没完全接受这种格式。

  电子书产业发展的其中一个瓶颈就是严重的资源重复开发问题,而导致这个问题的根源就在于电子书格式领域没有真正统一的标准。因此,对电子书格式标准进行规范以致达成阅读系统间的互操作成为业界最关心的问题。

  2.电子书格式的发展

  电子书技术标准与管理标准、工作标准共同组成电子书的标准体系。从某个角度来说,这些标准对设计标准的产品类型、制备电子书、生产、分销、阅读和使用有着决定性的作用,并与设定、打造电子书目标市场息息相关。电子书的设计标准是一种重要的技术标准,是管理和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另外,建立一个行业认可并拥有开放特征的格式标准,是电子书标准署工作的最终目标。

  电子书格式在电子书内容的存放、传输、显示、使用和版权维护中被广泛应用,是一种特别的信息编码和“插口”规范。前期的电子书制作格式多数源自于微软文字处理系统、排版系统、多媒体系统的常用文件格式。现在电子书出现各种各样的风格,主要是因为增长的市场分割、战略合作伙伴和产品匹配的需要。而产品匹配主要包括内容价值链利润,阅读终端绑定到需要和产品包装需要风格等因素。

  到目前为止,在全球电子书格式有很多种。常见的电子书分类有三种:显示其独特风格需求所指定的终端模式、在苹果终端传输平台的需要模式和电子书内容包装需求的基础模式。其中,显示其独特风格需求所指定的终端模式有硬件浏览器的HTXT风格、翰林浏览器的Kindle AMZ风格以及CHM风格;在苹果终端传输平台的需要模式有HTML5、MEB 模式、MOBI 模式;电子书内容包装需求的基础模式有EPUB 风格和亚马逊的KF8模式。

  国际电子书行业组织和公益组织长期致力于电子书开放格式标准的创立研究。国际数字出版论坛IDPF组织(其前身为OEBF组织)提出的标准是国际上最具影响力的电子书开放格式标准。1999年OEBF组织提出OEBPS开放格式标准。2006年10月由国际数字出版论坛IDPF组织公布开放格式OCF V1.0版,次年还公布开放出版物结构版OPS V2.0和开放包裹格式OPF V2.0版。上述3项标准组成EPUB的开放式标准,以取代原来的OEBPS标准。2011年5月IDPF组织正式确定了EPUB3标准。   3.格式标准体系

  尽管整体上仍处于较为杂乱的发展状况,电子书格式上也存在部分主导性的格式标准。现在电子书格式标准在国际上的局面,是封锁格式与开放格式标准共存。亚马逊Kindle阅读器的特有格式和EPUB格式分别代表着封锁和开放两种格式。在电子书市场上,即使Kindle阅读器日渐成熟,某种程度上,AZW格式作为一种针对Kindle阅读器的特有格式,也成为行业的主要标准,但由于电子书产业发展迅速,格式标准面临越来越多的挑战。Kindle格式的普及大大地受到微软等IT公司、出版商与出版物经销商等联手开发的开放格式EPUB影响和抑制。目前该格式对国际的影响逐渐增加,现已成为国际电子书格式的通行标准,这大大得益于索尼、谷歌、苹果等大型IT公司宣布其产品支持EPUB格式。

  国内电子书产业一直由IT等业外公司引渡发展而来,其中方正公司因拥有大量的图书资源,以及与多数内容供应商长期的伙伴关系,导致其主张的电子书格式体系成为国内该领域的实际标准。方正公司前期针对在PC上浏览数字图书馆内的电子书资源而研发了CEB格式,之后针对电子阅读移动终端推出了XEB格式,目前又研发了一种较软件、硬件、操作系统、打印设备相独立的CEBX文档格式规范。CEBX文档格式在整体上具有高保真的中文电子文档格式,可以保留原文件的字符、字体、格式和色泽等关键信息。另外,该格式对比PDF等格式拥有更出色的数据交换和分析功能。为实现企业与国际通行标准交接,拓展其格式在国内电子书市场的应用范围,方正公司不断优化自身在数字出版产业链中服务职能的同时,也努力地渗透国内电子书开放格式标准的发展,如参与“电子书标准工作组”的标准建立工作。即使当今国内也出现少数阅读器终端选择对开放格式的支持,但想与方正公司的格式标准产生竞争还是有一定的距离。

  尽管目前以亚马逊为代表的独立格式操纵着较大的电子书市场,但长远来看,EPUB开放格式将逐渐得到大量的终端厂商、平台开发商的支援和肯定。而EPUB格式的应用,对未来该范畴的发展将起到不可或缺的引导作用。

  四、电子书格式标准的趋势及对策

  1.电子书格式标准趋势分析

  通过对全球电子书格式最近发展情况的分析,不论是亚马逊继续采取相对封锁的AZW格式,还是谷歌、索尼等支持的EPUB开放格式,我们认为其内在原因均出于各自实力和内容资源的整合。亚马逊主要营业内容是网上书店,掌握着丰富的内容资源,特别是热门书资源,所以亚马逊期待Kindle格式能得到更多硬件设备适配。而索尼等公司更期待通过EPUB格式的通用性,来联合越来越多的出版机构进行数字内容产业链的研发。但是在“三网融合”大环境下,对内容资源以及阅读终端的多样化用户需求和大部分内容供应商希望降低数字出版入门标准等行业共识进行分析,消费者还是偏向于统一开放的电子书格式标准。如何挑选适当的路径来满足电子书产业发展,对开放格式标准的真实需求是当前最关键的问题。

  针对国内市场,要打造拥有行业影响力的开放格式标准需要解决以下问题:第一,国内格式标准很难突显出版社等内容供应商的价值需要。主要因为领导主体仍是方正、汉王、翰林等技术厂商,而类似国外“开放电子书论坛”的企业同盟组织相对缺少,出版商出席度很低,同时因为它们在电子书产业链中的议价能力不足。第二,考虑到商业前景和投资回报,当今部分相对有实力的技术供应商竭尽全力研发属于自己的封锁式样,并希望将自身企业标准代替行业标准,这对电子书开放格式标准的创立造成极大的阻碍。

  2.合理推进电子书格式标准化的对策

  (1) 发挥政府部门的牵头作用

  为了减少行业内部因为利益分配不均引起的格式标准的不良竞争,应由政府部门带头,策划引导出版领域的企业、机构共同参与“三网融合”下开放格式标准的制定,达成一套相对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以此为基础,充分参照EPUB格式信息描述的开放特征,再与国内比较成熟的格式标准相结合,使全行业一起商讨建立优质的电子书标准,实现其标准最大化的兼容。另外,使电子书产业的其他标准相互协调,如终端、内容、编目标准的协调,是开放格式标准的制定需要,是提升电子书产业综合发展的需要。

  (2)树立自主知识产权意识,制定中国电子书标准

  对于目前电子书标准存在开放格式、封锁格式的两种情况,在“三网融合”环境下,我国电子书格式的自主知识产权将面临更大的挑战,国内电子书应该是以开放式标准为主,适当参考国外相对优秀的电子书标准,建立自己的知识产权意识,使我们的电子书既能符合国际标准又具有中国特色。

  (3)创立电子书标准体系,打造电子书产业平台

  “三网融合”第一批试点始于2010年6月30日,至今刚刚三年的时间,可以说,我国网络融合尚处于初期,许多问题仍在发展当中,因此,为电子书制定和实施统一的标准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由于中国电子书的特殊性和国内电子书复杂混乱的产权形式,在“三网融合”的环境下,需要建立统一开放的标准和打造电子书产业平台,通过增加需求链结构、条目内容,使供应商降低成本,同时结合各种内容资源和需求不同的终端设备,对市场规范和竞争产生正面影响。因为方正公司的CEBX格式呈现较差的兼容能力,所以,构建电子书标准体系,打通电子书产业链,建立电子书产业平台,是存在一定依据的;然而回归到实践中,通过努力剔除市场障碍、建立可靠的第三方服务等措施对于电子书产业平台的构建还是相当必要的。

  五、结束语

  “三网融合”对于电子书标准是一个很好的机遇,我国电子书格式标准需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意识,制定中国电子书标准,同时参考国际上电子书标准的先进理念,建立新时代的电子书产业平台,拥有着眼于未来的战略眼光,争取领先国际。其次,技术创新是电子书行业取得话语权的重要保证,尤其是音视频播放、手写识别、动漫游戏等技术的创新,都将在未来电子书中得到体现,不仅如此,我们仍需不断创新,不断突破陈规,需要即高效又快速的找准受众需求,把目标落实于行动中。最后,“三网融合”将给用户营造了一个全新的阅读模式和开放互动的平台,为下一代电子书格式标准的发展奠定基础,三网融合的实现,必然会给未来个人数字终端产品带来巨大的可操作市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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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一篇文学类论文的开题报告、要求如下~~

标题:
论美国梦的破灭——《了不起的盖茨比》和《夜色温柔》
(Destruction of the American Dream——Analysis on The Great Gatsby and Tender Is the Night)
1)本选题的研究现状
美国从它诞生到现在虽只有两百多年,但在这样的背景下却产生了大量的著作,这些著作对世界艺术产生深远的影响,在这些著作中,“美国梦”是当今社会科学研究的热点。但这些著作大部分都停留于研究美国的社会生活,社会问题层面,没有人能全面地研究“美国梦”的从始至今。
2)选题研究目的
“美国梦”深深根植于美国文化之中,是美国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本文通过分析《了不起的盖茨比》和《夜色温柔》中的主人公盖茨比和迪克对“美国梦”的追求,其理想的破灭和最终的死亡来阐释“美国梦”的本质。
3)本选题的动机意义、主要观点、内容、重点及难点
动机意义:弗�6�1斯科特�6�1菲茨杰拉德(1896—1940)是二十世纪初美国著名作家,他所代表的美国人起初对战后的世界抱有幻想,但到头来大失所望,陷入迷惘和悲观之中,显示了未经历战争的一代人对“美国梦”的幻灭。他的作品《了不起的盖茨比》和《夜色温柔》真实而生动的描述了这一时期的美国风貌,并结合了菲茨杰拉尔德的自身经历揭示了隐藏在他内心深处的爱情和美国梦情结以及对美国梦的幻灭感,从而找寻美国梦失落的真正原因。
主要观点及内容:《了不起的盖茨比》和《夜色温柔》这两部著作却比较真实而深刻地反映了“美国梦”,因为它是菲茨杰拉德思想和经历的真实写照。本篇论文通过《了不起的盖茨比》和《夜色温柔》来研究“美国梦”这一主题,揭露了资产阶级文明的虚伪欺诈的本质,能够使人们认识到在资本主义制度下“美国梦”的破灭是在所难免的。
重点:本选题重在通过《了不起的盖茨比》和《夜色温柔》这两部著作研究美国梦破灭的原因。
难点:怎样从两部小说的主人公的角度来分析美国梦破灭的原因。
4)论文的结构及简要说明
1.引言
2.菲茨杰拉德和他的美国梦
3.《了不起的盖茨比》——美国梦最初的破灭
4.《夜色温柔》——美国梦彻底的破灭
5.两部小说中美国梦破灭的原因
6.结论
5)参考书目
Robert E. Long, The Achieving of The Great Gatsby: F. Scott Fitzgerald, 1920--1925.(Lewisburg, 1979)
Stavola, Thomas J. Scott Fitzgerald: Crisis in an American Identity. London: Vision Press Limited,1979.
T. S. Eliot,“Letters to Scott Fitzgerald,”in Fitzgerald, The Crack-up, (Harmonds-Worth, 1965)
Piper, Henry Dan. Fitzgerald’s The Great Gatsby: The Novel, The Critics, The Background. New York: Charles Scribner’s Sons,1970.
方杰:《“美国之梦”的结构与解构—试析〈夜色温柔〉中的深度模式》,《山东外语教学》第4期
庄文泉:《一部成功解构美国梦的不朽之作——评〈了不起的盖茨比〉》 龙岩师专学报 ,1999年12月第4期
6)研究基础与方法
通过查阅大量资料,了解“迷惘一代”的社会背景及作者的生平经历,认真阅读了两部著作,深刻剖析了两位主人公的性格的相似和不同点,来找寻美国梦失落的真正原因。
7)步骤
一,精读两部著作;二,查阅资料,结合作品了解美国梦的破灭过程;三,构思文章,完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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