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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的论文能写吗_公安机关的论文能写吗

发布时间:2023-12-07 00:25

公安机关的论文能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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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写 公安机关行政执法的自由裁量权 方面的论文

  一、自由裁量权的概念及分类

  自由裁量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
  有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力。这些自由裁量权是从法学意义上说的,而不
  是从政治学意义上说的。它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
  中客观存在的,由法律、法规授予的职权。

  根据现行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可将自由裁量权归纳为以下几
  种:

  1、 在行政处罚幅度内的自由裁量权:即行政机关在对行政管理
  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时,可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自由选择。它包括在
  同一处罚种类幅度的自由选择和不同处罚种类的自由选择。例如,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4第规定了违反本条规定的“处十五日以下
  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也就是说,既可以在拘留、罚款、
  警告这三种处罚中选择一种,也可以就拘留或罚款选择天数或数额。

  2、 选择行为方式的自由裁量权:即行政机关在选择具体行政行
  为的方式上,有自由裁量的权力,它包括作为与不作为。例如,《海
  关法》第21条第 3款规定:“前两款所列货物不宜长期保存的,海关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处理。”也就是说,海关在处理方式上(如变
  价、冰冻等),有选择的余地,“可以”的语义包涵了允许海关作为
  或不作为。

  3、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限的自由裁量权:有相当数量的行政法
  律、法规均未规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限,这说明行政机关在何时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上有自由选择的余地。

  4、 对事实性质认定的自由裁量权:即行政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
  人的行为性质或者被管理事项的性质的认定有自由裁量的权力。例如,
  《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21条第(3)项规定 :“在渔港内
  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等
  生产活动的”可给予警告式或罚款。这里的生产活动对海上交通安全
  是否“有碍”,缺乏客观衡量标准,行政机关对“有碍”性质的认定
  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5、 对情节轻重认定的自由裁量权:我国的行政法律、法规不少
  都有“情节较轻的”、“情节较重的”“情节严重的”这样语义模糊
  的词,又没有规定认定情节轻重的法定条件,这样行政机关对情节轻
  重的认定就有自由裁量权。

  6、 决定是否执行的自由裁量权:即对具体执行力的行政决定,
  法律、法规大都规定由行政机关决定是否执行。例如,《行政诉讼法》
  第6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
  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
  者依法强制执行。”这里的“可以”就表明了行政机关可以自由裁量。

  二、不正确行自由量权表现形式

  从以上的分类可以自看出,行政机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范围是很广
  泛的,几乎渗透到行政执法的全过程。但是,所谓“自由”是相对的,
  绝对的“自由”是不存在的。正如英国十六世纪某大法官所说:”自
  由裁量权意味着,根据合理和公正的原则做某事,而不是根据个人意
  见做某事……,根据法律做某事,而不是根据个人好恶做某事,自由
  裁量权不应是专制的,含糊不清的,捉摸不定的权力,而应是法定的
  、有一定之规的权力。”(注 1)自由裁量权“是一种明辩真与假、
  对与错的艺术和判断力,……而不以他们的个人意愿和私人感情为转
  移。”(注2)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不正确地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表
  现形式主要有:

  1、 滥用职权。它是不正确地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最典型表现,其
  导致的法律后果——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效。滥用职权是一种目
  的违法,其特点是: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不符合法律授予这种权力的目
  的。它主要表现为行政执法人员假公济私、公报私仇、以权谋私,以
  实现种种不廉洁的动机。人民法院对滥用职权的审查有两方面:首先
  是确定所适用的法律、法规的目的(包括被适用文条的目的);其次
  是确实具体行政行的目的,然后将二者相对照,以便确定是否滥用职
  权。由于滥用职权是一种目的违法、人民法院在确定法律目的和具体
  行政行为目的方面,难度较大,特别是对行使职权的目的难以取证。
  因此,笔者认为,应当从行政执法的全过程、与案件有关的各种情节、
  因素和行政执法的社会效果等方面来推定具体行政行为的目的是否违
  法,对此要充分尊重合议庭审判人员一致作出的认定意见。

  2、 行政处罚显折合公正。凡法律、法规规定了法律责任的,其
  立法的一条重要原则便是合理和公正的原则。这里的合理和公正已不
  是一般意义上的合理和公正,而是通过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合理和公正,
  即注入了国家意志的、成为法定的合理和公正。如果行政处罚显失公
  正,就是违背了国家意志,即不符合立法本意,这实质上是滥用自由
  裁量权的又一表现形式。人民法院对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可依据公
  正原则予以变更。

  3、 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由于有不少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机关
  履行法定职责的期限,因而何时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便可以自由
  裁量。行政管理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效率原则,如果违反这一原则,
  或者出于某种不廉洁动机,而拖延履行法定职责,也是不正确地行使
  了自由裁量权,人民法院便可依法判决行政机关限期履行法定职责。

  三、关于衡量行政执法行为的标准

  现在普遍存在这样一种观点: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为,
  不产生是否违法的问题,只有是否适当的问题。这实质上是关系到衡
  量行政执法行为的标准问题。

  前已述及,自由裁量权是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机关的一种权力,
  因此,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为必定是行政执法行为。我国法律体系是
  以成文法为本位,《宪法》第 5条规定了法治原则,即强调依法办事。
  因此,衡量某项行政执法行为的标准,只能看其是否合法,不合法即
  违法,这是符合逻辑学中的二分法的。如果评价某项行政执法行为抛
  开是否合法不谈,只讲是否适当,必然增加了执法活动的主观随意性、
  独断专横,甚至导致以适当为由堂而皇之地为目的违法而辩护,从而
  丧失执法的公正尺度,以致行政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受到动摇,更重
  要的是人民群众对依法行政丧失信心。可见,这种衡量标准的多元化
  是不可取的。只有在那些无法可依的情况下,作出的行政行为(非行
  政执法行为,与自由裁量权无关),才有是否适当的问题。

  笔者认为,合法的行政执法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 1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 2 )符合立法本意。那种在
  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就是“合法”的观点。是
  对“合法”的曲解。如果不符合立法本意,即不符合法律、法规授予
  这种权力的目的。即便在法律、法规范围内,也是不合法的,所产生
  的法律后果是应当撤销或变更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将滥用
  职权和拖延履行法定职责都视为违法行为,正说明了这一点。但是,
  将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实质上是滥用职权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又
  视为合法性的一种例外情况予以规定,又反映了立法时的矛盾。笔者
  对此问题的论述,意在对自由裁量权应加以限制,并非要否认自由裁
  量权存在的价值。

  四、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客观依据及利弊

  无论在任何一个国家,行政执法的自由裁量权都是存在的,区别
  在范围不同和监督方式不同而已。从我国的国情出发,考察行政执法
  中自由裁量存在的客观依据及其利弊是非常必要的,这对完善行政执
  法,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有着重要意义。

  1 、保证行政效率是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决定因素。依法行政管理
  的范围非常广泛,这就要求行政机关所拥有的行政权必须适应纷繁复
  杂,发展变化的各种具体情况。为了使行政机关能够审时度势、权衡
  轻重,不至于在复杂多变的问题面前束手无策,错过时机,法律、法
  规必须赋予行政机关在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从而灵
  活果断地解决问题,提高行政效率。在现代社会中,必然要加强行政
  管理,讲效率,因而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也会越来越大,这对行政
  机关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提高行政效率是有利的,但也容易产生弊
  端——滥用职权。为了防止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假公济私、
  武断专横,导致“人治”,就必须对自由裁量权予以一定的限制。

  2 、立法的普遍性与事件的个别性之矛盾是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又
  一决定因素。由于我国是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的大国,各地区的
  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很不平衡,社会习俗、生活方式也有很大差别,
  法律、法规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在不同地区也有不同程度的区别,
  对各种情况也不可能概括完善、罗列穷尽。因此,从立法技术来看,
  立法机关无法作出细致的规定,往往只能规定一些原则,规定一些有
  弹性的条文,可供选择的措施,可供上下活动的幅度,使得行政机关
  有灵活机动的余地,从而有利于行政机关因时因地因人卓有成效地进
  行行政管理。但是,法律条文的“弹性”与执法的“可操作性”却容
  易产生矛盾。如果“弹性”到不便于“操作”,那么法律实施的效益
  就要大打折扣。(注3) 这也是有些行政执法人员钻法律的空子以权
  谋私的重要根源。

  值得一提的是,一些资产阶级国家的行政法学者认为,昔日消极
  的“依法行政”,在今天应有新的解释,即所谓“依法行政”并不是
  指行政机关的任何活动都需要有法律的规定,而是指在不违反法律的
  范围内,允许行政机关有自由裁量权,即具有因时因事因地制宜的权
  力。也就是说,行政机关的活动并不限于现有法律明定范围,只要不
  违反法律仍被视为符合法治,这不仅不予“法治”相矛盾,而且是对
  它的发展和补充。因为,原来讲法治,主要从消极方面考虑问题,即
  主要是防患行政机关滥用职权。其实,法治也有积极的方面,即保障
  行政机关有效地行使职权,以维护法律和秩序。这种理论在资产阶级
  法学界正日益得势。(注4)

  五、人民法院对自由裁量权的司法审查

  历史学家阿克顿勋爵说:“权力有腐败的趋势,绝对的权力绝对
  地腐败,”(注5 )自由裁量权亦复如是。自由裁量权的授予,绝不
  是允许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把它作为独断专横的庇护伞,相反应当
  实行有效的控制,正如詹姆士·密尔在《政府论文集》中所说的:
  “凡主张授予政权的一切理由亦即主张设立保障以防止滥用政权的理
  由。”(注6 )法律、法规赋予人民法院对一部分具体行政行为行使
  司法审查权,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

  《行政诉讼法》第 5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
  的原则,王汉斌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草案)】的
  说明》中指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
  法进行审查。至于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作出的具体行政
  行为是否适当,原则上应由行政复议处理,”也就是说,人民法院通
  过行政诉讼依法对被诉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行使司法审查权,审
  查的主要内容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不是不适当性。

  但是,这并不是说人民法院对自由裁量权就无法进行司法监督了。
  如前所述,行政机关所拥有的自由裁量权渗透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各个阶段,由于不正确地行使自由裁量权,其表现形式主要有滥用职
  权、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等,所导致的法律后果是
  人民法院有权依法撤销,限制履行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

  然而,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原则,表明了人民法院的有限
  司法审查权。当前,我国正在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强
  调为政清廉,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在这方面要有所
  作为。一方面要严格依法办案,既要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合法权益,又要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克服畏难思
  想和无原则的迁就行政机关。另一方面要完善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权,
  对那些确实以权谋私者,或者其他违法违纪者,人民法院无法通过行
  政诉讼予以纠正的,应当以司法建议的形式向有关部门提出,以维护
  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六、控制自由裁量权的对策

  为了防止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把自由裁量权变成一
  种专断的权力,笔者认为应当采取如下对策:

  1 、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体系。监督主体不仅有党、国家机关(包
  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还有企业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基层群众组织和公民。对已有的法定监督方式还应当根据
  形势的需要,继续补充、完善;对没有法定监督方式的,要通过立法
  或制定规章,以保证卓有成效的监督。同时,要有对滥用职权的人采
  取严厉的惩罚措施,还要有对监督有功人员的奖励和保护。

  2 、在立法方面,要处理好法律条文的“弹性”和执法的“可操
  作性”的关系,尽量做到明确、具体,减少“弹性”,尤其是对涉及
  到公民合法权益的条款,更应如此。同时,要切实贯彻执行国务院
  1987年 4月21日批准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第17条的规定:
  “行政法规规定由主管部门制定实施细则的,实施细则应当在行政法
  规发布的同时或稍后即行发布,其施行日期应当与行政法规的施行日
  期相同。”以保证行政法律、法规实施的效益。要抓紧制定与《行政
  诉讼法》相配套的有关法律、法规,如行政机关组织法、行政程序法、
  行政复议法等等。

  3 、要强调行政机关说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理由。在行政诉讼
  中,对滥用职权的证明,原告负有举证责任,但由于这种举证比较困
  难,借鉴国外的某些作法,应当强调行政机关说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的理由,以便确定其行政目的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授予这种权力的目
  的。对说不出理由、理由阐述不充分或者不符合立法本意的,应认定
  为滥用职权。

  4 、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现在行政执法人员
  素质不高是个较普遍的问题,这与我国正在进行的现代化建设很不适
  应,有些行政执法人员有“占据一方,唯我独尊”的思想。为此,一
  方面要加紧通过各种渠道培训行政执法人员,另一方面对那些不再适
  宜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人要坚决调出,使得行政执法队伍廉正而富有
  效率。

公安优良传统论文

对公安机关优良传统的再认识
  所谓公安机关的优良传统,是指公安机关及民警自建国以来,在忠于党和人民的公安事业中,在党的优良传统的积极影响和感召下,在长期的工作和生活实践中,逐步形成的具有公安特点的优良的思想、作风、行为、信仰、习惯等,并被公安机关和民警所认识、所继承、所发扬、所丰富、所发展。它有别于社会其它行业的优良传统。公安机关优良传统是公安事业和公安民警的传家宝,务必传承和发扬光大,以促进公安机关和队伍建设在新时期健康发展。在此,笔者就公安机关的优良传统问题谈几点肤浅的认识,仅供读者参考。
  一、党的优良传统对公安机关的巨大影响力
  1945年4月24日,毛泽东在党的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所作的《论联合政府》政治报告中指出:“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几十年来,我们中国共产党和共产党人按照毛泽东的高度概括和精辟论断,始终坚持不移地认真实践着和传承着党的优良传统。党的优良传统不仅教育和影响了一代又一代的中国人民和中国共产党人,而且教育和影响了一代又一代的中国公安人。正是由于有了党的优良传统,因而才使我国公安队伍建设沿着正确的、健康的方向不断发展,才使公安机关在打击敌人、保护人民中建功立业,有力地维护社会稳定、国家安全和人民安居乐业。党的优良传统对我国公安事业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力和推动力。在新时期新阶段,公安机关只有继续发扬党的优良传统,才能使公安机关和公安队伍永葆党的“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政治本色,永葆“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政治本色,永葆“人民公安为人民”的政治本色。
  二、公安机关优良传统的主要内容、内涵及精神实质
  (一)公安机关优良传统的主要内容
  公安机关优良传统是在党的优良传统的影响下逐渐形成的,具有公安机关和公安队伍的特色和特点。笔者认为,公安机关优良传统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牢记宗旨,艰苦创业,依靠群众,开拓创新,不畏艰险,不怕牺牲,英勇善战,爱岗敬业,无私奉献,清正廉洁。这十句话、四十个字是对公安机关优良传统的总概括。
  (二)公安机关优良传统的内涵及精神实质
  公安机关优良传统的主要内容,充分体现了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忠诚党和人民的公安事业的时代精神、优秀品质和高尚情操。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弘扬优良传统最本质的特征。
  1、牢记宗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的宗旨,同样,也是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的唯一宗旨。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中国,人民的利益是高于一切的。人民警察来自人民,人民警察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我们所做的一切,其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要保护人民,服务人民,为人民造福,为人民谋利益。把人民群众对我们的工作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作为唯一的标准,在思想上尊重群众,在感情上贴近群众,在行动上深入群众,在工作上依靠群众,在生活上关心群众。
  2、艰苦创业。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是我国人民伟大而艰巨的创业实践。我国人口多,在世界上属于发展中国家。作为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要克服当前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发扬我国人民艰苦创业的宝贵经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发扬艰苦奋斗、知难而进的民族传统和民族精神,实现我国伟大复兴的宏伟目标。
  3、依靠群众。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是公安工作的群众路线。人民群众是推动历史前进的创造者,是建设和改造世界的强大动力和力量源泉。在一切为了人民、保护人民、服务人民工作中,公安机关和民警要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发动群众,与敌对势力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如果背离和脱离群众,搞单枪匹马、单打独斗,公安工作就失去了根本,失去了根基。
  4、开拓创新。创新是一个民族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公安机关和民警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不仅需要发挥自己的职能,而且需要以改革创新的精神,打破陈规,超常思维,大胆闯,大胆试,大胆干,加强社会管理创新,建立健全公安机关社会管理创新工作体制机制,把社会治安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5、不畏艰险。公安工作面临的艰难险阻和危险多,被人们称为是高风险职业。但是,作为公安民警在保卫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时,没有敢于冒风险的精神,却被一些艰难困苦所吓倒,就不配当人民的卫士。多年来,人民公安面对艰难险阻总是冲在前,赢得了党和人民群众的一致拥护和爱戴。这种品质值得永远发扬。
  6、不怕牺牲。人的生命是宝贵的,但为人民而不惜牺牲自己的生命,是人民警察的崇高品质的体现。公安民警在血与火的战斗中,要经得起考验,如果贪生怕死就不配当人民警察。对党和人民的事业要敢于献出自己的一切,包括自己的生命在内。多少年来,我们公安民警在对敌、对穷凶极恶的犯罪分子面前,勇于挺身而出,抛头颅,撒热血,捍卫正义,才使人民获得了幸福与安宁。
  7、英勇善战。在与各种敌对势力和各种犯罪分子作斗争中,公安民警要英勇顽强,敢于碰硬,既要胆大心细,又要不畏强暴,用智慧去战胜他们。面对犯罪分子的刀枪不畏惧,以心战、神战、技战去克敌制胜。敢于在关键时刻冲得上、打得赢,挺身而出,敢于“亮剑”。
  8、爱岗敬业。公安民警需要树立爱岗敬业的职业道德规范,党和人民把这个重要的岗位和职责交给了我们,就应该脚踏实地,用心去办好自己的事,用心去干好每一件事情,决不能因这因那得过且过。爱岗敬业是我们为党为人民工作的起码要求,来不得半点的敷衍了事、虚伪行事。这也是公安民警多年来养成的好品质,多年来体现出的好精神。
  9、无私奉献。忠诚、为民、敬业、奉献,是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无私奉献是我们应当具有的高尚情操和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无私奉献具体表现在强烈的事业心、高度的责任感和为了崇高理想而献身的大智大勇。在具体的实践和工作中,要襟怀坦白,无私无畏,出以公心,公正公平执法办事,以不求贪图享乐为荣,不计较个人得失为荣,无怨无悔地奉献自己的一切聪明才智。
  10、清正廉洁。从严治警,为警清廉,是公安机关加强队伍建设的方针,立警为公,执法为民,是公安机关的执法思想。公安民警要把勤政为民、勤政廉洁,作为自己政治品格的一条准绳,廉洁奉公,不贪不沾。要牢记自己是人民公仆的身份,不为个人和小团体谋取不正当的利益,严于律己,自觉抵制腐朽思想的浸蚀,淡泊名利,两袖清风,赖得住清贫与寂寞,自觉接受党和人民的监督。
  三、在新时期如何弘扬公安机关的优良传统
  (一)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在工作中,要把维护和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不惜流汗、流血、积劳成疾、致伤致残,甚至献出宝贵的生命。要用心、用情为群众办事,主动深入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倾听群众意愿和呼声,切实纠正和改正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以爱民亲民之心赢得民心,做人民群众的贴心人。
  (二)发扬艰苦奋斗开拓创新的时代精神。在公安工作中,公安机关和民警要发扬艰苦奋斗、连续作战的作风,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兢兢业业干事,认认真真办好每一件事情。特别是在加强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社会矛盾、打击违法犯罪、服务人民群众等工作中,要以创新的精神引领公安工作科学发展,把发展成果有人民共享,不断开创新时期公安工作的新局面,以确保人民安全幸福来取信于民,赢得民心,赢得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
  (三)守住拒腐防变为警清廉的底线。在发扬公安机关优良传统中,公安机关和民警要加强学习,强化警示教育,严格制定和落实各项廉洁从警的规定,建立完善惩防工作体制和机制,规范言行举止,管住自己的腿、嘴和手,从一点一滴抓起,一件一事做起,决不能轻视和放松对队伍从严治警、严于律己的教育,加强习惯养成教育,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做为警清廉的明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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