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持续预披露论文
证券法持续预披露论文
Shame fills a vacuum in China's financial law enforcement
中国金融法律执行力度的空缺由名誉惩罚来弥补
THE vast gaps in the regulations governing China's financial markets are nosecret. The risks are spelled out in mind-numbing detail in every Chinese shareprospectus issued to Western investors. They run the gamut from the possibilityof full-blown Communist expropriation to bad accounting, insider trading,market manipulation and fraud.
中国金融市场监管制度的巨大漏洞早已不是什么秘密。在呈现给西方投资者的中国股票计划书中,所有对风险细节的描述都让人大脑短路。这些风险从标准的共产主义式没收的可能性开始,一直到糟糕的会计,内部交易,市场交易和欺诈行为。
There are enough prosecutions to indicate that mischief-making goes on,but not enough to make enforcement appear credible. Even when there are rules,the line between acceptable and unacceptable conduct is often unclear, and someactions are patently unfair. There is, for example, no “full” disclosure law,no match of regulation FD in ies frequently meet investors selectively. The information that emergescan include changes in senior management—and hence strategy—and be ofextraordinary value. In more developed markets, aggrieved shareholders kept inthe dark could fire off private lawsuits; but private litigation in Chinais allowed only after the state has determined malfeasance.
虽然足够多的说明书显示这些问题还在继续,但法律的执行力度却远远不够。即使是有相应的条文,其在可接受和不可接受行为之间的界线也通常不清晰,而且一些法律明显就不公平。比方说,中国没有和美国《反选择性披露法》类似的要求“全部”披露的法律。公司频繁地有选择性地为投资者提供信息。有些信息因为涉及到公司高层的变动——从而影响公司战略——而有很高的价值。在更加发达的市场上,那些被蒙蔽而愤懑的股东们可以发起私人诉讼;但在中国,只有政府认定了错误之后,私人的起诉程序才能启动。
Given these shortcomings, Chinamight well be shunned by investors, but it is not. Its Shanghaiand Shenzhen stockmarkets—though falling sharply this year—were togethermcapitalised at $3.9 trillion at the end of January, more than in any country inthe world except America e their size, the markets are not efficient, however. Share-pricemovements, according to several studies, do not fit as closely with financialresults as in other large markets. That is not only bad for investors; it alsoundermines the stockmarket's broader economic job of channelling capital towhere it can best be used.
按理说,有这样大的缺陷,投资者应该尽量避开中国,但事实并非如此。上海和深圳的股市,尽管今年大幅下挫,但在1月底之前总共融资了3.9万亿美元,在所有的国家中仅此于美国和日本。然而,它的效率却和它的规模不合拍。一些研究表明,中国的股票价格波动与其他大型市场不同,和其财务状况没有紧密地相关性。这不仅不利于投资者,同样从根本上损害了股市所肩负的经济任务,即把资本引导到能发挥最佳效用的地方。
Name and shame 美名与恶名
Plenty of studies demonstrate the role of a good legal environment tofinancial markets. But Benjamin Liebman and Curtis Milhaupt, two professors at Columbia LawSchool, argue in a forthcoming paper*that, whatever the limitations of the scope and enforcement of China's laws,another form of regulation has quietly emerged. Drawing on China's traditions, the authoritiesnow also discipline wrongdoers using public criticism.
许多研究都证实了良好的法治环境在金融市场中的重要角色。但是Benjamin Liebman和Curtis Milhaupt,两位哥伦比亚法律学校的教授,在即将发表的论文上,将论证无论中国法律的限制范围和执行度如何,另一种管制方式已经悄然兴起。它源于一种中国传统,即权威机关正使用舆论批评来约束过错方。
Financial markets are usually regulated through well enforced securitieslaws, like the ones Americaintroduced during the Depression; or through self-regulation, as in America before the Depression and in London's AlternativeInvestment Market today. For many years academics focused more on laws,believing that exchanges pursued members' interests rather than those ofinvestors. But a landmark study by Paul Mahoney, of the University of Virginia,a decade ago began to shift support towards self-regulation. Privately runmarkets have an interest in safeguarding investors, because that is the bestmeans of increasing listing and trading volumes and thus of generating morefees. When exchanges were run by the state, it was not clear whether theself-interest worked in that way.
通常,金融市场的管制是通过高效执行的证券法来实现,比如美国在大萧条时期所展示的那样;或者通过市场自律来实现,比如美国在大萧条之前和在今日伦敦的可替换投资市场。许多年来,学术上把注意力更多的集中在法律上。但在10年前,来自维吉尼亚大学的Paul Mahoney的一项里程碑式的研究,却把支持力量转向了自律。当交易所由私人经营时,捍卫投资者就是它的一项自身利益,因为这样是最好方法以增加注册公司和交易额,并因此获得产生更多的收费。而当交易所由政府经营的时候,其自身利益是否能产生这样的效果就很难确定了。
When China'stwo stock exchanges were created in 1990, the chief goal was to use private savingsto restructure state-owned firms. Investors received only minority stakes andlimited sway over corporate governance. Equally important, both exchanges wererun by bureaucrats, so there were fewer incentives to increase their value byattracting companies and punters. There was little effective competitionbetween them.
当中国的两家股票交易所在1990年成立时,其主要的目的是利用私人存款以改建国有企业。投资者仅能得到很小的股权且对公司的运营的影响非常有限。同样重要的是,两家交易所均由政府机关运营,因而他们吸引公司和投机者以实现自身增殖的动机小得多。他们之间也几乎没有有效的竞争。
Over the past 18 years, Chinahas introduced rules against market manipulation, fraud and insider dealing,but enforcement remains patchy. The China Securities Regulatory Commissionseems competent but overwhelmed. Sometimes it takes years to issue penaltiesafter lengthy investigations—and along the way cases lose relevance.
过去的18年间,中国颁布了许多禁止市场操纵,欺诈和内部交易的法律,但执行度始终都不足。中国证监会表面上是合格的,但实际上基本是摆设。有时候它得花上几年的调查时间才能公布处罚,随着时间的流逝,这些案件都失去了相关性。
In the meantime, the exchanges have quietly begun to acquire power that they wield appears flimsy—the most serious penalty they can levyis a rebuke to firms and individuals through public notices. But it isremarkably effective in a country with a long history of punishment byhumiliation—think of the cangue, a rectangular slab around the neck, inpre-Communist times and dunce caps in the Cultural Revolution.
就在同一时间,证交所已经悄悄地开始获取威权。他们能实现的最严重的处罚是斥责公司和个人并引起公众的注意,看起来是个很脆弱的权力。但对于一个历史上长期将羞辱当作惩罚的国家,它非常的有效——想想共产主义之前的刑枷,把脖子围住的矩形木板和文化大革命时期的愚蠢的“高帽子”。
Messrs Liebman and Milhaupt write that between 2001 and 2006 the exchangespublicly criticised 205 companies and almost 1,700 people. They looked at theshare prices of the targeted firms both when they disclosed the conduct forwhich they were being criticised and when the criticism was published. Theadmissions typically preceded the rebukes, and in the few weeks that followedthe firms' share prices underperformed the Shanghai stockmarket by an average of up to6% (see left-hand chart). After the criticism, there was a further lag of up to3% on average (see right-hand chart).
Messrs Liebman和Milhaupt写到,在2001和2006年之间证交所公开批评了205家公司和近1700个人。他们观察目标公司的股票价格变化,包括它们披露其受到批评的行动的时候和针对他们的批评被发布的时候。正常情况下是公司承认在先,随后的几周内这家公司的股票价格平均低于上海市场近6%(见左图)。而随后的公共批评,在一定的延迟下又可以让它继续下跌平均3%(见右图)。
Using evidence from extensive interviews, Messrs Liebman and Milhauptpoint to other damage too. Raising money through equity markets and banksbecame more costly, and sometimes impossible, for companies that had beencriticised. Suppliers and customers also took a tougher line. Some people lost theright to be a director or senior manager, and suffered from pariah status in acountry where there is little pity for failure. The criticisms were sometimeseven a prelude to formal investigations by the regulatory authorities.
更广泛地调查取证后,Messrs Liebman和Milhaupt指出还存在着其他的损失。因为公司被批评,它从银行和股市融资将变得更加困难,有时候甚至无法融资。供应商和消费者也会更加决绝。有些人将失去成为总裁或高管的机会,还会在这个对失败者没有同情心的国家承受千夫所指的痛苦。批评有时候甚至是监管机关正式调查的前奏。
Criticism may count for a couple of reasons, the authors suggest. Amid thevacuum of information in China,any hint of bad news is likely to be seized upon. And, in a state-run economy,it is never good to be unpopular with the authorities.
作者表示,批评有如此威力是出于几个原因。在中国,因为信息空缺,任何一个关于坏消息的暗示都可能引起巨大的关注。而且,在政府经营的经济体里,得罪权威部门在任何情况下都不是好事。
From an academic point of view, more intriguing is that the exchanges havebegun to regulate themselves even though they are not private. This suggeststhat there is room, even in countries with authoritarian governments, for newforms of governance to emerge when laws fail. It is quite conceivable that theexchanges may become better regulators than the official ones.
从一个学术的观点来看,更加有趣的是,尽管证交所并非私人经营,但也开始约束自身。这显示,即使在威权主义政府的国家,当法律无从施力时,同样有空间让新的管理方式兴起。我们完全可以相信,相比起政府机关来,证交所将是更优秀的监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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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及其完善
1 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
信息披露是投资者了解上市公司、证券监管机构监管上市公司的主要途径,信息披露制度是各国证券法律制度的重要原则。信息披露制度,也称公示制度、公开披露制度,是上市公司为保障投资者利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而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将其自身的财务变化、经营状况等信息和资料向证券管理部门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或公告,以便使投资者充分了解情况的制度。它既包括发行前的披露,也包括上市后的持续信息公开,它主要由招股说明书制度、定期报告制度和临时报告制度组成。信息披露制度保障了交易的安全,维护着投资者的信心,也维持了证券市场的稳定秩序。我国证券市场经过了十几年的发展,已逐步向规范化、法律化发展,信息披露制度也已建立较为完整的体系。但是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中仍存在很多违规行为,散布虚假信息、隐匿真实信息或滥用信息操纵市场、欺诈投资者、转嫁风险等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干扰了证券市场的完善和有序化,给投资者造成了巨大损失。
1.1 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
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必须准确、真实,不得虚假记载、误导或欺诈,这是最基本的要求。但是,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最为严重、危害性最大的也是信息披露失真这一问题,有些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严重失实,从招股说明书到临时、定期报告,一直是谎话连篇。他们为了达到某些目的,肆无忌惮地在财务会计信息上弄虚作假,致使虚假信息泛滥成灾。主要表现为这几个方面:其一,证券发行中的虚假陈述,即证券发行人、承销商等在发行申请书、招股说明书、募集办法等文件中作不实、误导、有重大遗漏的记载;其二,证券上市中的虚假陈述,即上市公司、中介服务机构在上市报告及相关文件中对诸如企业实力、经济效益、营业收入、利润水平等方面,作不实、误导、有重大遗漏的记载;其三,证券交易中的虚假陈述,即上市公司、证券商、证券交易所、投资咨询机构等在定期报告中作不实、误导、有重大遗漏的记载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发生了数起这样的案例,手段直露,胆大妄为。比如2001年引起股市地震的银广厦,通过伪造购销合同、伪造出口报关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免税文件和伪造金融票据登手段,虚构企业交易,虚增剧额利润7.45亿元,其中1999年1.78亿元、2000年5.67亿元。此外影响颇大的黎明股份、麦科特 、蓝田股份等案件也属此同类。
1.2 信息披露不充分、不完整
上市公司应“依法充分公开内容完整的财务报告,充分公开实际发生的法定重大事件范围内的事项”。事实上,中国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大多是不完整的,对于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很少有作充分披露的。蓝田股份将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前的总股本由8370万股改为6696万股,对公司国家股、法人股和内部职工股数额作了相应缩减,却一直未公开披露这件缩减公司股本的重大事项,后受中国证监会的严厉查处。棱光实业长期隐瞒对关联企业的担保事件,致使投资者损失严重。
从公司的角度出发,大量的信息披露不但加重报告成本,而且容易使自己在市场竞争中处于被动地位,这是上市公司不愿作充分信息披露的客观原因。所以,证券法律允许上市公司自行决定是否公开那些与商业秘密有关的重大事件,以便在保护公司利益的基础上,保护股东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与此同时,法律也一再强调,上市公司必须披露那些不利于公司股票价格、但有利于投资者做出重新选择的重大事件,比如上市公司涉及诉讼、仲裁事件,公司领导、高层管理人员违法受制裁的事件等等。
1.3 信息披露不及时
众所周知,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与其股票的市场价格是息息相关的,信息往往起到价格信号的作用。从这个角度理解,在证券市场上,时间就是金钱。及时的信息披露,有助于投资者作出正确的投资判断;不及时的信息披露,却为内幕人员利用时间差进行内幕交易、牟取暴利或及时避险提供了条件,这对于普通的中小投资者而言,无疑是极不公平、不公正的。在我国上市公司的违规案例中,信息披露不及时并不少见:“漂河银鸽”买入“银广夏”股票未及时披露时间、恒泰芒果对于公司涉诉事项未披露事件等。经注册会计师签证的会计报表应当在报表签证后的两天以内向社会公众公布,但实际上大约只有三分之一的上市公司满足了这一披露要求。因此由于这些会计信息披露不及时的现象,为广大投资者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失。
1.4 信息披露不严肃
会计制度具有强制性和严肃性,但在现实中,一方面由于监督措施不力,一些企业为了自身局部利益而在会计处理上“各尽所需”,另一方面,证券监管部门要求上市公司必须在指定报刊或网站上发布信息,但总是有个别的上市公司不分时间、场合随意地披露。银广夏造假事件就是明显的例证。有些上市公司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有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拒绝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置之不理;有的在年报摘要中对注册会计师说明段所涉及的问题“三缄其口”;但虽然是“合规”地省略了会计报表附注,其经营中一些不容忽略的重要信息也被“淡化”处理了。会计制度的严肃性受到严重损害。
2 造成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现状的原因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严重侵害了中小股东、债权人、顾客以及雇员的合法权益,使其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也给投资决策带来了严重误导。同时也损害了国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破坏了社会经济法制化的进程。并且破坏了市场游戏的规则。因此,我们必须找出问题的成因,探讨出从根源上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
2.1 造成我国目前信息披露现状的动机和内部原因
2.1.1上市公司违反信息披露规则制度的动机
从公司层面上看,上市公司违反信息披露制度的动机有三:
第一、是简单地将上市等同于“圈钱”,有些企业把股份制等同于单纯的集资手段,把上市募集的资金看作是“永远不必还本的无息贷款”。为达到证券法对公司上市的资格要求,一些企业和中介机购、虚报资产、甚至伪造相关文件,以求上市“圈钱”。一旦上市成功,之前所作的种种承诺已成“南柯一梦”,投资者的钱早已“打水漂”了。
第二、是为配合庄家操纵股价,以便谋取暴利。“利”字当前,各种违规手段层出不穷,比如虚报利润、虚增资产、修改财务报表,甚至联合媒介传播各种假消息。
第三、是为应付证券法律规定的各种信息披露制度,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弄虚作假,尽量使披露的信息符合法律对业绩等情况的要求,以免被证监会、证交所“罚牌下场”。
2.1.2造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现状的内部原因
对于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从公司内部原因来看,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上市公司缺乏健全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治理结构对信息披露的影响已引起了会计界的广泛关注。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由于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引发的信息披露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一股独大”现状难以保障公司信息披露兼顾各方向观者利益,而是满足、体现大股东的意志,监事会形同虚设。
其次,“内部人员控制”使得董事会职能失灵、上市公司与控股大股东之间不正常交易。也使信息披露极不规范,内部审计走形式,公司缺乏或不执行内部信息管理制度,公司内部也存在“信息不对称性”。
最后,弱性效率的资本市场减弱了公司致力于信息披露的相关性,即所有公开可获得信息不能立即地、无偏见地为所有投资者获悉,或者是投资者没有能对公开可能获得的信息立即地、无偏见地做出反应,从而不能使股价做出正确反映,无法正确体现上市公司经营管理的好坏。
第二、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还存在很大的问题。职责分配不分明、不能很好地相互制约、各司其职,从而使内部控制制度不能正常有序地进行。
第三、企业内部财务人员素质不高。由于近几年会计制度规定和会计核算方法变化较大,使一些本来就一知半解的会计人员更难以胜任。有的会计人员往往不能有效地按国家财会法规、财经制度独立地进行监督,丧失原则、知情不报,共同作弊。导致法制规范失效。而且有些上市公司内部人员及其相关人保密意识和法律意识不强,导致公司内幕信息随意或提早泄漏。从而使公司和投资者利益受损,并且严重影响会计法制法规地发展,扰乱证券市场秩序。
2.2 造成我国目前信息披露现状的外部原因
2.2.1外部监管体系不完善
从会计信息披露的外部监管环境来说,会计信息失真与虚假会计信息披露是由掌握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经营者与会计信息相关利益主体(证券监管主体、鉴证主体、投资者等)行为博弈的结果。主要体现在证券监管主体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不够;鉴证主体会计师事务所缺乏审计的独立性;监管者事实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2.2.2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
近年来我国一直致力于信息披露制度的改进,但到目前为止,信息披露制度还存在不少问题:会计准则和制度的制定仍没突出市场经济主体,尤其是投资人和债权人的信息要求;制度制定速度落后于经济发展速度;对于一些重要信息(如表外业务、无形资产等)的处理和披露没有做出规定或规定得不够恰当;新旧法规以及各个法规之间存在着矛盾及不协调。如基本会计准则与具体会计准则之间,会计准则与税收制度之间都存在不协调甚至矛盾、冲突的地方,等等。
2.2.3中介机构管制力度不强
注册会计师在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中没有履行其应有的职责。由于竞争,有些注册会计师为了眼前利益,在审计工作中为了维持与上市公司的良好关系,没有保持其真正意义的独立,在实践中没有很好地履行职责。有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虚假的会计信息不揭露,还通过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等手段,为作假者服务。这种做法客观上助长了部分上市公司的违规违法行为。
作为专业人士,会计师签名的文件一旦在上市公告中出现,无疑增加了该信息的证明力和可信性。但是,由于当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监管制度还不完善,而且某些会计师的道德素质低、职业操守观念差,出具虚假会计信息、误导投资者的事件屡见不鲜,严重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比如“琼民源”一案中的中华会计师事务所和海南大正会计师事务所,是琼民源中小股东所深恶痛绝的虚假信息披露的重要“帮凶”。
缺乏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强有力的民事惩罚。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对违反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都有详尽的规定,主要以行政责任为主,辅之以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其中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最为薄弱,即重在惩罚,而不是对投资者的赔偿。在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实践中,也主要以行政责任为主。所谓处罚力度的加大,也只是体现在追究主要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上。在财产方面,处罚后果往往只是表现为对当事人的违法所得全部由国家没收,而没有对投资者的民事赔偿。
3 完善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现状的对策
3.1 完善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内部监管
上市公司内部监管制度的建立,主要是解决内部制衡问题,防止权限失控和舞弊。健全内部监管制度首先要解决所有者对经营者的监管和控制,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其次,要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经营者必须对下属进行有效的监管和控制。
3.1.1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治理结构作为会计监管的一个重要方面,是确保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的内部制度安排,那么就要求企业产权制度的完善,使得所有权和治理权相分离的情况下,公司的治理机构能够如期实现企业的长期战略目标和计划,同时应对现行的业绩评价方法予以修改,将治理人员的个人利益同公司股东的长期利益联系起来,避免以基本工资和年度奖金为主的传统薪酬制度下治理人员的短期化行为倾向。
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一项艰巨复杂的工作,要多方的共同努力,并在实践中不断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在不断的改革中逐步深化完善。其基本方法可以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形成有效的会计信息内部监控机制。
其次,加快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建立独立的国有政权行使机构。
最后,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只有在上市公司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时,才能建立起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内部控制的屏障。
3.1.2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是职责分明、相互制约、各司其职、有序运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还必须对公司内部治理组织结构和制度设置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一,进一步发挥审计委员会的作用。加强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从源头上对会计信息质量进行有效的控制。
第二,完善董事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中董事会的人员构成并强化董事会的责任,建立一种董事会与总经理相互制衡的机制;立法对董事的股份条件做明确的规定,使得股东不仅享有权益同时要真正负责起其应尽的义务。
第三,发挥监事会的作用。监事会必须有精通业务、会计、法律的人员并有权监督公司财务、业务状况。
由于我国不合理的股权结构与国有股东所有者缺位已经对经营者极力不足,还有公司控制权市场以及经理人才市场不够成熟等原因使得上市公司的委托代理机制基本上失效,失去约束的代理人选择败坏道德行为和进行虚假会计信息披露是其理性的选择。
只有完善了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才能有效地对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进行监管,实现所有者、经营者和下属之间的合理关系,互相督促,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
3.1.3加强道德建设,提高信息披露诚信意识
在会计信息披露法制规范最完善的国家,也避免不了法制规范在某些方面存在模糊、笼统等问题。会计信息披露主体就可能利用法制规范漏洞,以非法的手段达到“合法”的目的,导致法制规范失效。因此,法制监管约束不到的地方,就需要借助道德的力量。
社会整体道德的提高可以对企业的诚信起到积极的作用,这就要求我们加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同时,要提高公司经营治理者的道德素质,除了坚持对公司经营治理者的道德考核外,还应建立有约束力的职业经理人市场。通过职业经理人市场对公司经营治理者道德水准的激励和约束,长期坚持将会培养公司经营治理者老实守信的观念,提高公司经营治理者的道德水平,最终使公司也守信,不再披露虚假的会计信息。
在加强社会和经营者道德建设的同时,建立上市公司诚信档案,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上市公司老实守信意识。将上市公司的问题和不真实信息公布出来,可以使企业自觉坚持老实守信,也可以方便监管工作的进行。
3.2 完善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外部监管
3.2.1完善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外部监管体系
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外部监管体系,首先要强调政府的集中立法治理,将政府监管置于治理体系中的首要地位;其次要依靠自律机构完成一线监管活动,弥补因政府监管成本过高和政府失灵所造成的监管效率不足同时要注重法制,引入司法监督及媒体等社会监督力量。
在以上两个方面为基础指导思想的前提下,首先要发挥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核心监管力量,对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及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进行监管和审核,及时发现和查处信息披露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其次要发挥证券业协会和证券中介服务机构的自律监管和社会监管力量;同时要发挥媒体和投资者的社会监督和市场监督力量。一家优秀的媒体为了获得市场的青睐,有动力来报道事实的真相,而这种事实真相的报道正是证券市场有效监管的另一种方式。而投资者则是会计信息的最终需求者,他们将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作为决策的依据,因而他们对于信息披露的监管是自发且严格的。
与此同时,完善我国司法诉讼制度和证券法律法规的民事赔偿制度也是不可或缺的。完善我国司法诉讼制度,通过民事诉讼来惩处会计造假、会计信息披露违规,对上市公司高管行为实施严刑峻法,才是比较有效和现实的监管方法。发展集团诉讼制度,将小股民的力量集中起来,同心协力共同向虚假信息披露者索赔。
3.2.2加强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管力度
现今,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屡禁不止,层出不穷,固然有巨大的利益诱惑,但更大程度上在于违规行为被监管者发现的概率较小。为提高违规者所支付的违规成本和违规行为查处的概率从而最大限度的降低违规者的违规期望收益可以做到。
首先,提高违规成本,可以完善《证券法》中的民事损害赔偿制度。它通过责令违规者赔偿受害投资者的损失不仅可以有效地剥夺违规者通过违规行为所获得的非法利益,而且给违规者强行加上了一种经济上的巨大负担。同时可以建立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体系。这样可以使严重违法的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证券行业中彻底出局,另其丧失执业资格。
其次,提高发现违规行为的能力,可以确立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监管框架,并使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管理,最后还可以建立信息披露的风险预警系统。当有着内部逻辑众多的监测指标出现异常情况时,发出不同程度的风险预报,并将之转化为一般投资者能够理解的信息。这将大大地提高及时发现违规的能力,并有效的保护投资者免受巨大的损失。
补充内容:
摘要: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中存在着很多不规范的现象,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完整、不及时、不严肃等情况的事件频频发生,社会对此的反应也十分强烈。这些现象不仅严重地损害了我国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健康发展,也使广大投资者蒙受了巨大的损失,对社会造成的影响也越来越严重。从而使社会对规范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要求也越来越强烈。因此,完善会计信息披露不规范的现状就变得刻不容缓。本文针对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中不规范的现象,深入地分析了问题的根源,从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出发,探讨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找出这些问题的成因,并提出一些规范与完善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对策。
关键词: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 证券市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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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李秀芳.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的研究.山西:山西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
证券法论文题目
《证券法》适用范围的反思与展望
1.论基民知情权的法律保障
2.论《萨班斯法案》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借鉴意义
3.论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构建的难点与出路
4.论金融危机对我国完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启示
5.论我国创业板市场准入标准
财务报告质量问题的思考论文
关于财务报告质量问题的思考论文
一、影响财务报告质量的环境因素
(一)造成目前财务报告质量不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公司内部分析主要有:
1、业绩压力。公司的业绩压力分别来自于内部与外部。外部压力主要来自于资本市场。因为证券分析师和股东所重视的是短期的获利能力和营业收入的增长,这就使得管理层不得不明哲保身,投其所好。此外,管理层还必须对董事会及股东负责,董事会常常施加压力要求管理层完成财务及其他目标,为激励管理层,公司还经常采取一些激励措施,如将个人的绩效及薪酬与经营或财务目标相连接。在这种环境下财务报告失真是不可避免的。
2、复杂的商品交易活动。随着金融商品的不断创新,出现了一些复杂的财务工具和结构复杂的交易活动,有的公司还会采取一些创意性的商业活动,如通过购并等形式扩大自己的规模,但是有关资料显示很多购并并未达到预定目标,反而会增加公司财务危机及财务报告不实的风险。
3、市场竞争的压力。由于经济发展的不均衡和市场竞争的加剧,市场需求矛盾突出,其结果往往会造成有的企业利润下降、筹资能力减弱、成长趋缓、资本市场发展受阻、公司被迫采取减产或降价等措施。这些不利因素的影响最后都将反映在公司的财务报告上。相关的会计实务如果未加以处理,财务报告的质量必然会下降。
(二)从外部环境分析主要有:
1、监管机构的监管力度不够。从一些已经查处的案件来看,不少在招股说明书中作假的不法行为监管机构没有及时发现。另外,交易所对上市财务报告披露的监管主要是在持续披露阶段,对于持续财务信息披露的载体——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审查在相当一段时间里采取事前审核的办法,由于时间和人力的制约造成了事实上的审查不严,不能及时发现问题。
2、中介机构功能的错位,增加了监管的难度。一些中介机构在财务报告披露的问题上和上市公司一起与监管部门周旋,使监管者在专业水平上处于劣势,大大增加了监管的难度。
3、法制不健全。我国“证券法”中缺乏民事责任的`规定,因此在实践中,对一些违法违规行为通常采用行政处罚的办法解决,但对受害投资者却没有给予补偿,无法对违规者起到有效的威慑作用。
二、财务报告质量监管制度的建立
(一)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
1、应建立、健全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监督管理机构,从机制上防范公司管理层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具体如下:(1)上市公司董事会应设立主要由独立董事组成并担任负责人的审计委员会,全面负责与公司有关的审计事宜,通过审计委员会持续检查公司的财务信息披露和内部财务控制,保证公司财务报告过程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从而促进信息披露质量的提高;(2)推行职务不兼容制度,减少董事会与高层管理人员的交叉任职;(3)加强监事会的监督功能,监事应具备法律、财务、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监督权;(4)要建立完整、合理、有效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标准体系,充分有效地发挥董事会、监事会及内部审计机构的功能作用。
2、改进内部治理机制,建立多元股权结构约束机制股权过于集中往往会使大股东拥有上市公司的绝对控制权,而这种控制权又直接表现在对董事会的操纵上。当大股东目标与公司目标之间存在冲突时,公司行为往往会有被短期化的倾向,甚至出现扭曲行为,容易对公司的持续发展造成冲击。因此,需要建立多元股权结构约束机制。
(二)加大对违规披露财务报告信息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违规成本。
上市公司敢于进行违规操作,社会中介机构敢于为上市公司造假,其主要原因是造假获得的收益远远高于为此付出的成本。对此,笔者建议对造假上市公司不仅仅要追究其经济责任,如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高额罚款、实行市场禁入等,情节恶劣的还应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对参与造假的社会中介机构应予以重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限定相关从业人员在规定的期限内甚至永久性不得从事相关职业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等。与此同时,要对因上市公司提供虚假财务报告而给投资人带来的损失进行赔偿,从根本上杜绝违规事件的发生。
(三)加大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监督审查的内容和范围
为降低审计风险和对投资人及时提供公正、透明、有用的信息,注册会计师应对财务报告中的下列主要问题进行适当的评价,以保证财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与准确性。
1、持续经营的能力。持续经营是会计理论中的一个假设,公司面对一个不断发展变化的市场,经济环境的变化可能会导致其经营成果的下降及资产结构的不合理。面对这些可能发生的风险因素,投资人需要知道的信息应包括:
(1)公司目前的状况及管理层是否采取了有效的措施:
(2)面对公司出现的财务困难将如何解决,具体办法是什么;
(3)注册会计师对公司是否能持续经营进行所的客观评价:
(4)公司流动资产的状况和流动负债是否已充分揭示。
2、关联方交易。关联方交易一般只有交易形式而无或欠缺经济实质,它主要是管理层为达到某种目的而常用的一种交易方法。在关联方交易中交易的价格及付款条件有时也很特殊,注册会计师应针对可能的关联方交易,重点审核:
(1)公司的管理层对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的态度;
(2)关联方交易的目的是什么,关联方交易的全过程是否清楚;
(3)是否能依据交易的实质决定这一交易的会计处理方法;
(4)关联方交易的性质、内容及关系的披露是否完整。
3、异常交易问题。上市公司定期对外发布经营成果,如果公司业绩未达到预期目标,有的公司就会采用在中期或年末作重大调整,或通过异常交易来调整财务报表。异常交易主要包括出售非经常性营业的资产、重大或异常的期末收益、推出新的期末促销计划或“处理”公司的某一部分。这种异常交易或调整都超越了公司正常经营的范围,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不易发挥控制作用。因此,对异常交易的风险应重点考核。主要有以下几点:
(1)异常交易完成的目的及产生的效益或义务是否必要、合理;
(2)异常交易特别是在资产负债表日或前几日完成的是否受到有效的控制;
(3)异常交易对年度或中期经营成果的影响是否很大,在财务报告上对这些异常交易是否作适当披露;
(4)对异常交易可能产生的后果是否进行了合理预计。
4、重要性的运用。公司的管理层对会计师审核过程中发现的差异常以不具备重要性为由,要求免予调整财务报表。由此可知,重要性的判断极为关键,但其判断又具有很大的主观性,所以对重要性的考核应包括以下方面:
(1)估计判断的个别金额与合计金额以及其对财务报表上主要项目金额或比率是否造成重大影响;
(2)估计判断金额是否影响公司履行债务合约的财务比率要求;
(3)估计判断金额是否有改变盈余或其他指标的趋势;
(4)估计判断金额如未调整,是否会误导报表使用者对公司运营及财务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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