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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论文2000字

发布时间:2023-12-09 16:00

反倾销论文2000字

WTO《反倾销守则》第18.1条涵义初探 On the Meaning of WTO Antidumping Agreement Article 18.1 张亮【学科分类】国际经济法
【摘要】WTO《反倾销守则》第18条第1款规定,“除依照本协定解释的GATT1994的条款外,不得针对来自另一成员的倾销出口采取特定行动”。本文通过对CDOSA案件的分析研究,指出一项措施只有与倾销(损害以及因果关系)的确定之间有着清楚的、直接的、不可避免的关系,而且必须对倾销实践具有不利影响时,才构成“针对倾销的特定行动”。除了最终反倾销税、临时措施以及价格承诺外,成员方采取的其他的“针对倾销的特定行动”都是被WTO所禁止的。(AD Article 18.1 provides that, “No specific action against dumping of exports from another Member can be taken except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GATT 1994, as interpreted by this Agreement”. By analysing the CDSOA case, the author argues that a measure will only constitute
【关键词】倾销;针对;CDSOA(Dumping; Against; CDSOA)
【写作年份】2003年

【正文】
WTO《反倾销守则》(以下简称《守则》)第18条第1款规定,“除依照本协定解释的GATT1994的条款外,不得针对来自另一成员的倾销出口采取特定行动” 。这也就是说,除了《守则》以及GATT1994第六条所允许的以外,成员方采取的其他的“针对倾销的特定行动”(specific action against dumping)都是受禁止的。那么究竟什么是“针对倾销的特定行动”呢?是不是进口成员方采取的与倾销有关的行动都是“针对倾销的特定行动”呢?构成“针对倾销的特定行动”的标准又是什么呢?这些标准又应如何理解呢?以上这些问题在WTO争端解决机构(DSB)的许多案件中都一度成为争论的焦点,特别是在最近的“美国2000年持续倾销及补贴补偿法”(United States-Continued Dumping and Subsidy Offset Act of 2000,以下简称为CDSOA)案件中,更是体现得淋漓尽致。本文不揣浅陋,拟以CDSOA案件为研究视角,对上述问题进行初步探讨,以求教于各位专家学者。

一、CDSOA内容简介
CDSOA,即《美国2000年持续倾销及补贴补偿法》,又称《伯德修正案》,是由美国参议员罗伯特.伯德(Robert Byrd) 在2001年农业拨款议案中提出的一个修正案 ,并于2000年10月28日生效。CDSOA对美国《1930关税法》第五部分进行了修改,使其新增了名为“持续倾销及补贴补偿”的第754节。CDSOA的作用在于将美国海关所征收的反补贴税或反倾销税,按照一定的比例,分配给受影响的国内生产者(affected domestic producers),以补偿他们的合格开支(qualifying expenditures).
根据CDSOA,美国国内生产者如若想获得相应的补偿金额,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该生产者是受影响的国内生产者。这也就是说,该生产者是导致征收反补贴税或反倾销税诉讼的申诉方或申诉的支持者,而且仍在从事涉诉产品的生产,没有被与反对发起调查的公司相关联的公司收购。(2)该生产者的开支是合格开支。所谓合格开支是指,在反补贴税裁决或反倾销税裁决颁布后产生的,并在CDSOA规定范围 之内的开支。该生产者所获得补偿金额,将根据其合格开支与所有受影响的国内生产者合格开支总额的比例确定。

二、“针对倾销的特定行动”的构成标准
在“美国1916年反倾销法” (United States-Anti-Dumping Act of 1916)案件]中,上诉机构裁决,只有最终反倾销税、临时措施以及价格承诺才是WTO所允许的针对倾销的措施。这个裁决得到了CDSOA案件专家组的认可和引用。因此,如果CDSOA被认定为“针对倾销的特定行动”,它就将违反《守则》第18条第1款的规定。显然,在CDSOA案件中,一个关键的问题是依据什么标准来确定一项措施是否构成“针对倾销的特定行动”。
申诉方认为上诉机构在“美国1916年反倾销法”案中对“针对倾销的特定行动”所做的解释,应该成为判定CDSOA是否构成“针对倾销的特定行动”的标准。在“美国1916年反倾销法”案中,上诉机构认为,“就我们看来,《守则》第18条第1款意义内的‘针对倾销的特定行动’这个短语的通常含义是指:为了对存在倾销构成要素的情况作出反应而采取的行动。‘针对倾销的特定行动’至少应包括那些只当存在倾销构成要素时才可能采取的行动”。
美国认为上诉机构在“美国1916年反倾销法”一案中无需对“针对倾销的特定行动”作出解释,因而不应认为上诉机构已经裁决《守则》第18条第1款适用于所有“为了对存在倾销构成要素的情况作出反应而采取的行动”。根据美国的看法,《守则》第18条第1款应局限于“针对”倾销的特定行动。某些行动可能是对倾销作出的反应,但却不是“针对”倾销的。要成为《守则》第18条第1款意义内的行动,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适用于进口产品或进口商;(2)是难于负担的(burdensome)。
专家组认为,“美国1916年反倾销法”上诉机构之所以参考《守则》第18条第1款,是为了用其作为上下文来解释GATT1994第六条。上诉机构本质上并不是在解释《守则》第18条第1款。在当时的情形下,双方对争议的措施(对参与倾销的进口商强加刑事和民事责任)是否构成“针对”倾销的行动并无分歧,上诉机构也无需考虑《守则》第18条第1款中“针对”这个词的含义。专家组指出,对倾销作出反应并不必然意味着针对倾销。对倾销作出反应而采取的行动的范围比针对倾销的行动的范围要广。针对倾销的行动必须对倾销具有某些不利影响(some adverse bearing)。
因此,专家组得出结论,上诉机构在“美国1916年反倾销法”案中对“针对倾销的特定行动”所做的解释,并不是确定一项措施是否构成“针对倾销的特定行动”的标准。一项措施只有具备以下两个条件,才构成“针对倾销的特定行动”:(1)它是为了对倾销作出反应而采取的特定行动。即只有当存在倾销构成要素的情况下,才可能采取的行动;(2)它是针对倾销的行动。即必须对倾销有不利影响。

三、对构成标准具体含义的理解
在专家组确立了构成“针对倾销的特定行动”的标准后,双方对标准具体含义的理解上又发生了重大分歧。
1、CDSOA是否是为了对倾销作出反应而采取的特定行动
申诉方认为,只有当存在倾销构成要素的情况下, CDSOA补偿金才可能作出,是对倾销作出反应而采取的特定行动,主要理由如下:(1)CDSOA补偿金只对发起或支持反倾销调查的美国生产者作出。(2)CDSOA补偿金只对遭受倾销影响的美国生产者作出。(3)CDSOA补偿的是受影响的国内生产者在反倾销税裁决颁布后所产生的合格开支。(4)合格开支必须和涉诉产品的生产相联系。
美国否认CDSOA补偿金只有当存在倾销构成要素的情况下才可能作出。美国认为CDSOA没有要求美国海关,为了对存在倾销构成要素的情况作出反应而采取行动,因此补偿金并不直接建立在倾销构成因素的基础之上。相反,CDSOA要求美国海关应根据受影响的国内生产者的合格开支的证明书采取行动。因此,反倾销裁决是CDSOA补偿金必要前提条件的事实,并不足以说明CDSOA是对倾销作出反应而采取的特定行动。
专家组认为,虽然CDSOA并未提及倾销构成要素,也没有将倾销构成要素清晰地包含在获得CDSOA补偿金的必要资格条件之内,但是CDSOA补偿金只有在倾销构成因素存在的情况下才可能作出。具体而言,CDSOA补偿金在反倾销税征收后自动进行,而反倾销税的征收紧跟反倾销裁决,反倾销裁决只有在确定倾销(损害以及因果关系)后才可能作出。因此CDSOA补偿金与倾销的确定之间有着清楚的、直接的、不可避免的关系。对于受影响的国内生产者而言,CDSOA补偿金同反倾销税的征收一样,将从存在倾销构成要素时起,自动地顺利进行。
2、CDSOA是否为针对倾销的行动
(1)申诉方与美国的主张及依据
美国认为,要成为针对倾销的行动,一项措施必须适用于进口产品或进口商,而且是难于负担的。另外,就美国看来,该措施还必须直接针对进口产品。由于在实际情况中,进口产品分别由外国生产者、出口商、和进口商生产、出口和进口,因此特定行动的对象可以扩展到对倾销产品负有责任的有关的实体,即外国生产者、出口商、和进口商。
申诉方指出美国对“针对倾销”这个短语的处理过于限制。申诉方援引GATT1994第六条第2款和第3款作为其主张的根据。按照GATT1994第六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就是为了阻止或抵消倾销和补贴。由此可断定,针对倾销的行动至少应包括,像征收反倾销税一样,任何为了抵消倾销的行动。申诉方注意到倾销即可以被直接抵消,也可以通过给予国内生产者好处,以消除进口产品因倾销带来的价格优势,从而被间接抵消。
申诉方认为CDSOA所表明的目的确认了CDSOA补偿金构成了针对倾销或补贴的行动。CDSOA第1002节第1段阐述倾销和补贴“必须被有效抵消”,第3段指出持续倾销和补贴阻止市场价格回复正常水平,致使美国反倾销法和反补贴法的救济目的未能实现,第5段作出了美国贸易法应加强以使这些立法的救济目的得以实现的结论。就申诉方看来,CDSOA补偿金的目的就是有效抵消倾销和补贴,以确保市场价格回复正常水平。
美国认为申诉方未能证明CDSOA是针对倾销的行动,相反,申诉方只是假定CDSOA将对进口产品具有消极影响。如果这样的话,申诉方实际上将使专家组把《守则》第18条第1款改写成“…对进口产品或外国生产者具有假定消极影响的特定行动…”。美国还认为申诉方对针对倾销的行动的解释过于宽泛,这样任何改善国内产业地位的立法都将被假定对进口产品具有消极影响。美国也不同意,因为假定CDSOA对进口产品和国内产品的竞争关系有影响,而认定CDSOA是针对倾销的行动。照美国看来,一项措施,只有直接对进口产品或相关的实体,即外国生产者、出口商、和进口商,强加限制或负担时,才是针对倾销的行动。
就美国看来,CDSOA的目的或意图与其是否为针对倾销的行动在法律上是毫不相关的。美国指出争端的解决并不取决于CDSOA意图做什么,而应是CDSOA实际上在做什么。美国援引专家组在“美国1916年反倾销法”案中所做的下列陈述来否决一项措施的意图或目的与决定它是否构成“针对倾销的特定行动”有关,“…我们不同意第六条的适用取决于相关成员方所追求的目的。第六条是建立在一个客观的前提之上的。如果一个成员方的立法符合第六条第1款(倾销)的定义,第六条就适用。立法上所表明的目的并不能影响这种结论”。就美国看来,尽管美国辩解其1916年反倾销法的目的是救济掠夺性定价的反垄断问题,但是专家组仍然裁决立法的目的或意图不能将其排除出第六条的范围。该裁决后来得到了上诉机构的确认。因此,美国认为,由此可推断出,一项措施所表明的目的也不能将该措施纳入第六条或《守则》等的范围之内,如果该措施的实际要素(actual elements)并不属于这些条款的范围。
申诉方认为,“美国1916年反倾销法”案专家组并没有说一项措施的目的在法律上是不相关的,而是说一项客观上构成“针对倾销的特定行动”的措施,不能仅仅因为其所表明的不同目的而规避谴责。在“美国1916年反倾销法”中,专家组关心的是,如果一项措施的法律性质依靠其所表明的目的来决定,成员方就很容易通过在争议立法中表明一些虚假的目的以规避《守则》第18条第1款的禁止。就申诉方看来,这种关心在当前案件中并未出现。申诉方指出,就算CDSOA纯粹是一个“支付方案”,进行支付不是它本身的目的,而只是实现某些目的的手段。但就申诉方看来,美国并没有主张CDSOA第1002节所表明的目的是错误的,也没有主张CDSOA不适宜实现反映在决定中的目的。申诉方认为,由于CDSOA的目的就是如同CDSOA中所表明的那样,因此无道理让专家组忽略CDSOA的目的。
(2)专家组的分析及结论
在衡量CDSOA是否构成“针对”倾销的特定行动时,专家组注意到《守则》第18条第1款仅指针对倾销实践(practice of dumping)的措施,并没有明确要求一项措施必须针对进口倾销产品或有关的实体(如进口商、出口商、国外生产者)。专家组也不认为一项措施只有直接针对倾销,才能被认定是针对倾销。一项措施只有对倾销实践具有不利影响时,才是针对倾销的行动。就专家组看来,“针对”这个词在第18条第1款中并无任何限制,它的通常含义包括任何形式的不利影响,无论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因此,第18条第1款即适用于直接,也适用于间接针对倾销实践的行动。专家组指出,如果不是这样,就无法理解上诉机构在“美国1916年反倾销法”作出的“针对倾销的特定行动可以表现为多种形式”的结论。
专家组认为,CDSOA对倾销产品与国内产品的竞争关系具有不利影响。特别是,CDSOA的结构(将补偿金与反倾销税的征收相结合)将使国内生产者处于更有利的竞争地位。虽然美国认为在第18条第1款中纳入竞争条件测试(conditions of competition test)是无任何依据的,但是专家组注意到,美国主张根据争议措施是否对进口产品或有关实体难以负担,来确定该措施是否属于第18条第1款的范围。就专家组看来,一项措施是否难以负担,就是看该措施是否对进口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的生产有不利影响。因此,专家组认为美国要求的“难以负担”实际上是要求,而不是不允许竞争条件测试。
专家组指出,合格开支是与涉诉同类产品生产有关的资本或运营开支,而且必须在裁决作出后终止前产生。这就是说,合格开支是国内生产者与涉诉倾销产品竞争产生的费用。补偿金的数额由征收的税额决定,从而与倾销幅度相关。美国声称持续倾销是竞争优势的证据,反倾销税的征收“平整了竞争场地”(levels the playing field),并未使倾销产品处于不利地位。虽然专家组同意持续倾销可能是竞争优势的证据,但是专家组认为将反倾销税与补偿金相结合,不仅仅是“平整了竞争场地”,而且还将竞争优势转移给了国内生产者。由于倾销产品的竞争优势转移给了国内生产者,倾销产品及有关实体因此遭受了竞争劣势。这里的竞争劣势就是针对(虽然是间接的)倾销的。
专家组认为CDSOA给予了国内生产者对所有相关产品的竞争优势,而不仅仅局限于对涉诉倾销产品。但是,专家组不认为一项措施只有排他性地针对倾销时,才能构成针对倾销的特定行动。《守则》第18条第1款指的并不是“排他性地针对倾销的特定行动”。“特定”这个词,只是用来规定行动类型的,而不是用来限制“针对”这个词的。这也就是说,如果一项措施在性质上,而不是在作用上是特定的,它也可以属于18条第1款的适用范围。
专家组指出以上结论似乎与美国立法机关通过CDSOA的意图相一致,即CDSOA主要是针对倾销或补贴的,同时在更大范围内反对进口竞争。专家组特别提及CDSOA第1002节。就专家组所见,国会意图借助CDSOA阻止由持续倾销或补贴引起的美国贸易法救济目的的落空。专家组由此推断国会意图借助CDSOA来针对持续倾销或补贴,以捍卫美国贸易法的救济目的。
专家组注意到美国辩解“一项措施所表明的目的不能将其纳入第六条或《守则》等的范围之内,如果该措施的实际要素并不属于这些条款的范围”。但是专家组认为,其在本案中的结论并不是基于CDSOA所表明的目的作出的,而是基于其他可靠的根据。CDSOA所表明的目的确认了专家组基于其他根据作出的结论,因此专家组认为CDOSA所表明的目的不应该被忽略。

四、结论
虽然从理论上讲,专家组的裁决只对争端案件本身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具有英美法上的先例约束效力。但事实上,其在解释WTO规则方面的作用是有目共睹的,在此就无需赘述了。通过以CDSOA案件为研究视角,我们不难得出以下结论:
1、除了最终反倾销税、临时措施以及价格承诺外,其他任何形式的针对倾销的特定行动都是被《守则》第18条第1款禁止的。因此,WTO成员方只能通过反倾销税、临时措施以及价格承诺这三种方式来救济倾销导致的国内产业损害。
2、一项措施只有具备以下两个条件,才构成“针对倾销的特定行动”:
(1)它是为了对存在倾销构成要素的情况作出反应而采取的特定行动。只要一项措施与倾销(损害以及因果关系)的确定之间有着清楚的、直接的、不可避免的关系,该措施就构成了为对倾销作出反应而采取的特定行动,无论其本身是否提及倾销的构成要素。
(2)它是针对倾销的行动。
并不是所有为了对倾销作出反应而采取的措施都必然针对倾销,对倾销作出反应的行动的范围比针对倾销的行动的范围要广。一项对倾销作出反应的措施如果对倾销有利,或在效果上是中性的,此时就不构成“针对倾销的特定行动”。一项措施只有即是对倾销作出反应而采取的,又针对倾销时,才构成“针对倾销的特定行动”。
“针对倾销的特定行动”针对的是倾销实践,《守则》第18条第1款并未限制它必须针对倾销产品或对倾销产品负有责任的有关实体(如进口商、出口商、国外生产者)。这就是说,以国内同类产品或其生产者为对象的行动也可以构成“针对倾销的特定行动”。此外,“针对倾销的特定行动”无须排他性地针对倾销实践时,它也可以同时针对与倾销实践无关的其他产品或实体,如未受反倾销税制裁的进口产品等。
专家组并没有明确界定“针对”的含义,只是抽象地指出,构成“针对倾销的特定行动”的措施必须对倾销实践具有不利影响。“针对”这个词在《守则》第18条第1款中并无任何限制,它的通常含义包括任何形式的不利影响,即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这就是说,针对倾销的行动不仅包括对倾销产品或有关实体强加责任(如征收反倾销税)的行动,而且也包括对国内同类产品或其生产者提供好处,以使他们处于比倾销产品更有利竞争地位的行动。
一项措施所表明的目的不是判断其是否构成“针对倾销的特定行动”的决定性因素。这包括两方面的意思:一方面,客观上构成“针对倾销的特定行动”的措施,不能因为其所表明的不同目的而规避《守则》的禁止。另一方面,也不能仅仅根据措施所表明的目的,而认定其构成“针对倾销的特定行动”。但是,在任何情况下,一项措施所表明的目的,都将成为专家组判断该措施是否构成“针对倾销的特定行动”的重要参考依据。
3、另外,还值得一提的是,根据专家组的看法,构成“针对倾销的特定行动”的这两个标准及其相关解释也同样适用于《补贴和反补贴协议》第32条第1款意义内的“针对补贴的特定行动”。这也就是说,如果一个成员方采取的措施与补贴(损害以及因果关系)的确定之间有着清楚的、直接的、不可避免的关系,而且对补贴实践具有直接或间接的不利影响,该措施将构成“针对补贴的特定行动”。除了最终反倾销税、临时措施以及承诺外,其他任何形式的针对补贴的特定行动都是被《补贴和反补贴协议》第32条第1款禁止的。

【注释】
1参见石广生主编:《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知识读本(二)》,《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件导读》,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05页。
2United States-Continued Dumping and Subsidy Offset Act of 2000, WT/DS217/R, WT/DS234/R, WT/DS217/AB/R, WT/DS234/AB/R.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文中所引专家组的观点后来均得到了上诉机构的支持。
3Public Law 106-387, 114 Stat. 1549, 28 October 2000, sections 1001-1003.
4Tariff Act of 1930, 19 U.S.C § 1675c.
5Tariff Act of 1930, 19 U.S.C § 1675c(a).
6Tariff Act of 1930, 19 U.S.C § 1675c(b)(1) and (4).
7在制造工具、设备、研发、人员培训、获得技术、保健和养老金等方面的开支。详见Tariff Act of 1930, 19 U.S.C § 1675c(b)(4)(A)-(J).
8United States-Anti-Dumping Act of 1916, WT/DS136/ 注明:出自北大法律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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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外对华反倾销发展态势及应对措施

倾销本是一种不公平的竞争手段,在客观上都对进口国国内产业造成一定的损害或威胁。因此,WTO及其前身GATT都制定并完善反倾销协议,各国也制定自己的反倾销法规,对倾销行为进行打击,以维护公平贸易秩序。但由于反倾销协议本身存在一些不合理性,使许多国家以反倾销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滥用反倾销措施进行贸易保护。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出口额的扩大,国外对华反倾销指控也越来越多,迄今已有480起,造成的经济损失达100亿美元以上,从而严重阻碍了我国出口贸易。
一、对华反倾销的发展态势
1、反倾销诉讼的次数日益增多。自1979年欧盟首次对我国出口的糖精钠提起反倾销诉讼后,西方国家对我国出口商品实施的反倾销措施便层出不穷,特别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对华反倾销的指控更有愈演愈烈之势。欧盟仅在1996-1997年上半年就发动了10起针对中国的反倾销调查;美国在1999年6月开始对中国浓缩苹果汁征收反倾销税,8月中旬又指控中国钢材对美倾销。2000年,国外对中国大宗出口商品反倾销案件多达38起。我国入世后,随着国际贸易的拓展,国外对华反倾销的势头有增无减。
2、被诉倾销产品的范围不断扩大。近些年来,西方国家只要认为危害或将要危害到本国竞争力差的产品,都可以列为反倾销产品的范围。被诉产品从最初的轻工、纺织等传统商品,扩大到机械、电子等新兴出口商品,总计有4000多种商品。尤其是美国的特别301条款和超级301条款,相继把保护的范围由一般商品扩展到劳务、投资、知识产权等,其可诉的范围还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
3、征收反倾销税的税率明显提高。西方一些国家对我国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非常高,征收幅度低则百分之十几,高则达百分之百甚至上千。1997年7月,美国商务部对我国几家企业出口小龙虾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平均为122.9%,最低的是91.5%,最高的是156.7%。而墨西哥对我国出口商品征收100%以上的税率的就有:家电129%,自行车144%,玩具315%,服装537%,有机化学产品673%,鞋类竞高达1105%。面对如此高的税率,无论哪家企业都无法承受,这意味着中国企业将被迫从该市场完全退出。
4、实施反倾销带有很强的歧视性。根据WTO反倾销协议,构成倾销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产品以低于国内的价格或向第三国出口的价格向进口国进行销售;二是销售的数量猛增;三是销售的产品对进口国造成实质性的损害,且这种损害与倾销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一些西方国家所确定的倾销并不完全具备这些条件,有时甚至根本不具备任何倾销的条件,在确定哪些是倾销产品方面带有主观性。如1998年,欧盟对中国、印度、埃及、印尼和巴基斯坦5国的棉坯布实施反倾销,征收的平均税率是12%,但对中国则是征收为期6个月15.7%的临时反倾销税。再如1999年2月,欧盟宣布对中国、印度、墨西哥、波兰、南非和乌克兰的纲丝绳和钢缆征收6个月的惩罚性反倾销税,其中南非是33%,而中国则是74.8%。
二、中国屡遭国外反倾销指控的原因剖析
中国出口商品屡遭国外反倾销指控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国际的,也有国内的;既有客观的,也有主观的;既有经济因素的影响,还有法律因素的制约。综合来说,国外对中国出口产品实施反倾销调查的原因有两类:一是国外因素,二是中国自身的问题。
(一)外因方面
1、“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观念根深蒂固。尽管我国已经对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改革,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但美国及欧盟等西方国家不顾中国改革开放的实际情况,也不考虑1998年欧共体理事会宣布自当年7月1日起,不再将中国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决定,在反倾销案件处理中一直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实施了十分苛刻的歧视性政策。例如,对中国外贸企业以“国有”为由,普遍实行单一的反倾销税税率,甚至把对个别企业的反倾销当成对整个国家来裁决,即一家企业遭受反倾销起诉,全国同类产品同为被告。又如,采用“参照图”等不合理做法,以替代国价格作为计算基础,而在第三国参考价格选取上又别有用心或不负责任。
2、中国对外贸易额的迅速增长。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对外贸易以年均15%左右的速度增长,不仅高于同期我国国民经济的增长速度,而且比世界贸易的平均增长速度高出近8个百分点。这使我国在世界贸易中的地位大大提高,1997年进出口总额排名世界第10位,其中出口排名是第9位,进口排名第11位。1999年更进一步,进出口总额排名第9位。2000年实现4743亿美元的进出口总额,比上年增长了31.5%,创改革开放20年来进出口总额和增长速度两个新高。其中出口2492亿美元,增长27.8%,进口2251亿美元,增长35.8%。全年实现贸易顺差241亿美元。在此基础上,2001年外贸进出口总额首次突破5000亿美元大关,其中出口2662亿美元,增长6.8%。全年实现贸易顺差324亿美元,增长34.4%。与此相反,西方国家(除了美国)近年来经济普遍不景气,为保护本国产品的国内市场,应付国际收支危机,必然把贸易顺差较多的中国列为反倾销的主要对象之一。
(二)内因方面
1、出口结构失衡。就商品结构而言,我国的出口多为轻工、纺织等劳动密集型商品及机电、电子等低附加值的商品,而这些商品大多是与创造就业机会密切相关的。由于主要出口市场近年来经济不景气,失业率上升,进口国政府、工会等出于维持就业的考虑对进口竞争产业实施贸易保护,对进口商品加以限制,因而我国出口的许多商品也就成了其反倾销的对象。就市场结构而言,我国直接出口和经香港转口的出口中有65%是以欧美为目标市场的,出口市场过于集中。对某一地区出口量大且急剧增加势必对当地市场产生冲击,而成为反倾销的对象。如我国金属镁产品向欧盟出口,1993年不足100吨,1996年竟达11000吨,如此巨幅的出口量增长,也就难怪欧盟对其实施反倾销。
2、国际营销谋略不足。中国出口企业大多缺乏对国际市场的深入调研和总体把握,因而制定的国际营销战略往往失误。一是价格竞争过度。长期以来我国企业实行“薄利多销”的营销战略,同行竞相压价,以低价求胜,通过销售量的扩大来获利,这就给进口国留下了“低价倾销”的印象。二是竞争手段单一。中国出口企业单纯依赖低价战略打入国际市场的居多,对非价格竞争手段重视不够,有时由于缺乏对进口国消费者风俗习惯的了解,不注意口味、款式、包装等方面的改进和创新,往往使一些“好货”卖不出“好价钱”。三是缺乏宏观调控。一些企业未能把握国际市场和进口国行情,及时调整出口商品的价格和数量,致使某些商品大量涌入进口国,增大了对华反倾销的概率。
3、法律应诉不力。中国出口企业不积极应诉是导致国外对华反倾销屡屡得手的重要原因之一。中国企业不应诉就是主动放弃法律上对反倾销案件的知情权和申诉权,降低了起诉者的成本,并诱使国际间的竞争对手对中国企业实施更多的反倾销起诉,形成连销反应。1998年以前对华实施反倾销的国家还主要集中于美国、欧盟、澳大利亚、加拿大等4个发达国家和地区,现在则有近40个国家对我国出口商品提起反倾销调查,并向印度、墨西哥、智利、南非等一些发展中国家扩展。1994年,美国裁定“中国大蒜倾销案”之后,起诉方律师看到中国企业不愿应诉,又鼓动美国蜂蜜行业对中国提起反倾销诉讼;在蜂蜜案进行过程当中,这家律师事务所又说服美国自行车生产企业对中国自行车提出起诉,接下来是蘑菇罐头,再接下来是靛兰染料,总共影响中国高达数亿美元的出口。
三、应对国外反倾销的具体措施
“亡羊补牢,犹未晚也。”面对国外反倾销如此嚣张,中国政府部门和出口企业应该密切配合,积极应付。
1、推进经济改革,摘掉“非市场经济国家”帽子。在国外反倾销措施中,对中国“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定位是造成定案的关键性技术措施,也是他们对转轨型国家实施反倾销的借口。尽管我国已经对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进行了改革,经济的自由度、市场的开放度、西方国家所说的私有化程度已经超过某些所谓市场经济国家,但在实际运行中,政府对企业的干预仍存在,真正的现代企业制度仍没有建立,所制定的法律法规还没有完全执行,企业仍受到政府不同程度的控制。因此,只有进行深层次的经济体制改革,建立真正的市场经济体制,摘掉“非市场经济国家”帽子,才能改变西方国家的看法,取消对中国的一些歧视性规定。
2、主动对外沟通,营造良好贸易环境。反倾销是由进口国政府或进口国生产商提起,由进口国政府裁决的,指控的对象是出口国的部分或全部向该国出口的企业。反倾销诉讼双方的力量是不均衡的,一方是政府,另一方是企业,这是一场不公平的竞争,以企业的力量在反倾销应诉中取得胜利的可能性很小。所以我国政府应当积极同外国政府交涉,加强对外宣传、沟通,同有关国家达成协议,稳定双边或多边贸易关系,为中国企业创建一个有利的贸易环境,从而减少国外对华反倾销调查,并帮助企业在反倾销应诉中取得胜利。加入WTO后,一方面可以利用WTO反倾销协议的一些条款,据理力争,抵制外国在对华反倾销案中用歧视性的法律方法处理与我国的贸易争端;另一方面可以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加以评判,一旦发生争议,首先在WTO范围内由当事者双方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能解决问题,还可根据任何一方的要求成立专家调解组,使争端的解决不能只听外国的一面之词。
3、建立奖惩机制,鼓励企业积极应诉。首先要建立应对国外反倾销的协调网络,发挥我国驻外商务机构的作用,全面调研驻在国的反倾销法律、法规,随时跟踪我国出口商品被进口国反倾销机构立案调查的情况,以利于国内反倾销应诉协调机构和行业商会及时有效地组织相关企业积极应诉。其次要建立反倾销应诉基金,由同类产业部门的企业共同按比例筹集资金,国家也给予一定赞助,建立反倾销应诉专项基金,用于反倾销应诉和为企业提供国际市场信息,以解决反倾销应诉费用巨大,单个企业难以承受的困难。再次要执行“谁应诉,谁受益”的原则,对积极应诉和胜诉的企业,通过采用出口许可证、海关审价以及其他手段给予补贴和奖励,对不应诉或在应诉中表现消极的企业给予处罚,以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和制约机制。
4、加强宏观调控,制止恶性出口竞争行为。我国许多企业存在非理性出口行为,一旦看准某个国际市场,大家都蜂拥而上,争当老大,为成交竞相压价,不惜亏损出口。恶性竞争不但毁掉了一些著名品牌,扰乱了外贸出口秩序,也是授人以柄,为国外对华反倾销提供借口,因此必须加以规范和管理。政府应积极进行宏观调控,加速建立市场经济的价格运行机制,从而使西方国家在反倾销中对中国实行价格歧视失去依据;加强对企业的宏观调控和协调管理,严禁出口企业低价竞销,以避免出口自相残杀而导致肥水外流;整顿外贸秩序,改革配额招标,打击害群之马,加强企业自律。企业要注重出口产品在国外市场的调研工作,了解并掌握其同行对手的生产能力、市场销量和价格水平,防止一哄而上过量出口;优化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通过降低生产成本来提高产品竞争能力。
5、转变营销观念,实施多元化国际营销战略。在商品结构上,要变“以廉取胜”为“以质取胜”。在国际竞争日益激烈的形势下,必须转变国内“薄利多销”的营销战略,努力提高出口商品的科技含量和附加值。从长远看,要加紧体制改革,调整经济结构,提升产业层次,改善出口构成,提高出口效益。在市场结构上,要变目标市场过于集中为市场多元化。在巩固现有欧美市场的同时,积极开拓新兴的海外市场,尤其要加强对东欧、拉美、非洲、中东等市场的开拓,以降低市场过于集中所带来的风险,并达到避免反倾销调查之效。在竞争手段上,要变单纯的价格竞争为多种竞争手段并用。如我国出口的茶叶,最初散装出口每吨售价仅1500美元,后来改成名茶礼品包装,由于受到客户欢迎,售价升至9400美元,为原来的6倍多,结果不仅使企业利润成倍增加,而且避开了国外的反倾销调查。在经营方式上,要改单纯出口商品为直接对外投资。例如,重庆摩托出口到越南,对越南摩托行业冲击较大,迟早要遭到反倾销指控。如果我们由单纯出口商品转变为直接对外投资,在越南建立生产基地,绕过其贸易壁垒,以国外生产替代出口,这样既有利于国内剩余生产能力的转移,又可提高企业国际化程度。
6、加强财务管理,健全会计资料。在反倾销调查中,认定企业出口是否存在倾销行为的基本标准是出口商品的出口价是否低于其正常价值。这就要求企业必须提供完整、规范的会计资料,由此来认定正常价值。目前,有些企业经营行为不规范,管理机制不健全。如在欧盟对中国节能灯反倾销案中,作为一家全额出口、1999年产销节能灯340万只、创汇480万美元的私营企业江苏省常州海龙电子灯饰有限公司,就是因为财务制度未与国际市场接轨,竟成了其被判定为非市场经济的“罪魁祸首”。
7、培养专业人才,积极应诉反倾销。反倾销案并不可怕,虽然其程序复杂,费用不菲,但若应诉得力,有可能柳暗花明;不应诉,则会从此陷入困境。据统计,在已发生的480起对华反倾销案中,至少有50%的企业没有应诉。我国企业之所以不应诉反倾销,在很大程度上并不是企业不敢应诉,而是他们不了解国际贸易法规,缺乏国际商务人才,不知道如何应诉。美国目前拥有反倾销专业人员2000个,而我国只有20个,仅及美国的百分之一。欧盟的反倾销调查官员有200人,其中100人负责倾销调查,100人负责损害调查,而中国从事反倾销调查的人员连欧盟的十分之一都不到。因此,企业应从战略高度出发,培养在经济、法律和外语等方面具有较高知识水平和业务素质的优秀国际商务人才,为反倾销应诉取得胜利提供有力的人才资源支持。
8、拿起反倾销武器,保护自己正当权益。外国对华反倾销指控的势头越来越猛,而中国对外提起的反倾销指控却寥寥无几。自1997年11月10日,吉林造纸集团有限公司等9家新闻纸生产企业对来自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进口新闻纸提起反倾销申诉后,相继有武钢诉俄罗斯冷轧硅钢片倾销案,杜邦等6家公司诉韩国企业聚酯薄膜倾销案,太原3家公司诉韩国、日本企业不锈钢冷轧薄板倾销案,上海高桥等3家公司诉美、日、德等国企业丙酸酯倾销案,到目前为止,我国对外反倾销案一共只有5起。这并不是说外国生产商不存在对华倾销行为,而是我国企业不知道反倾销是一个正当的保护手段。由于我国在税收管理,关税削减等方面的改革,使市场准入条件大大改善和缺乏相应的严密管理,导致许多外国公司纷纷进军中国。他们不惜血本,通过降低产品价格甚至亏本销售,大肆倾销,企图挤垮我国民族工业,独霸我国市场。据不完全统计,国外产品倾销每年给中国造成上百亿元的经济损失,导致上百万人失业和潜在失业。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很多产业处于幼稚期,生存能力弱,外国生产商的倾销行为会阻碍幼稚产业的成长和新兴产业的建立。所以,我国出口企业在积极应对国外反倾销指控的同时,直接受到倾销行为威胁的生产企业必须主动拿起反倾销武器,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从而保护自身利益不受损害。

反倾销的目的和意义

【正文】
【摘要】反倾销法律制度是W T O 法律体系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反倾销做外一种非关税壁垒被贸易保护者们频频运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竞争的自由化和国际贸易秩序。竞争与倾销既有重合的一面,又有冲突的一面,在反倾销立法中,只有充分认识二者的关系,协调好公平竞争与贸易保护之间的关系,才能最大程度上促进本国经济和贸易的发展。
【关键词】竞争倾销措施

关于“倾销”的定义,各学者有着不同的看法,有的学者把倾销分为“经济学意义上的倾销”和“法律意义上的倾销”,并认为将倾销定义为国家市场之间的价格歧视或低于生产成本的销售,都是从经济学角度对倾销概念所作的理解,故又称之为“经济学意义上的倾销。”而所谓的“法律意义上的倾销”是指因符合法定条件而对其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倾销。《布莱克法律辞典》把倾销界定为“以低于国内市场的价格在海外大量销售商品的行为。”目前,通说的定义一般为G A TT1994第6条的规定:“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因此对某一缔约方领土内已经建立的某项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产生实质性损害的威胁,或对某一国内工业的新建产生实质性阻碍,则构成倾销。”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及各国反倾销法通过抑制和消除国际贸易中产品低价倾销给出口国产业带来的损害和威胁,推动国际贸易健康发展。
一、反倾销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异同
反倾销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都是一国为维护本国经济发展的工具,是国家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二者之间有着亲密的关系。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反倾销法逐渐成为贸易保护者们滥用的工具,加之竞争政策与贸易政策本身不可调和的矛盾,两者之间毫不例外地存在冲突。目前,有许多学者主张在国际层面上用竞争法来取代反倾销法,而欧共体是在区域性组织内率先用竞争法来代替反倾销法的典范。要解决二者纷争及讨论反倾销法的存废首先应对二者的关系有深入的认识。二者的冲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立法目的及作用—— 保护竞争还是保护竞争者
W TO《反倾销协议》订立的最初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促进贸易自由化,加快各国产品在实践范围内的流通,而在实力决定一切的今天,各国为了提高自己的经济实力,保护本国企业逐渐把反倾销法用作抵御有力竞争者的安全阀,而将贸易自由化,公共利益原则降为次要。反倾销法是各国自我保护的必要措施。综观各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可以看出,竞争法的作用和目标具有多重性。主要包括:努力遏制经济竞争领域中的各种不公平交易行为并消除其危害,是竞争法的初始目的,通过对各种部公平交易行为的规制来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促进公平。自由和有效的竞争是竞争法的第二层次的目的;而保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和国民经济的发展,则是竞争法的最终目的。简而言之,反不正当竞争的目的消除不公平竞争,促进自由竞争和保护消费者利益。这与反倾销法重视个体利益忽然公共利益,只重视企业利益忽视消费者利益的宗旨是相冲突的。
(二)法律渊源—— 是否具有域外效力
反倾销法的法律渊源主要包括国际法律渊源和国内法律渊源。反倾销法的国际法律渊源主要指国家之间达成的关于反倾销问题的国防条约和协定,这主要是指W TO 体系下有关反倾销法的各项法律文件,包括:总协定第6条及其附件9对该条所作的注释;《反倾销守则》;《反补贴守则》中第15条关于非市场经济国家出口产品倾销问题的有关规定。反倾销法的国内法律渊源主要是指各国国内立法机关制定的反倾销法律和行政机关为实施反倾销法律而制定的反倾销规定。各国多将反倾销法作为对外贸易法的一下子部门法,反倾销基于国际礼让和国民待遇原则,具有一定程度上的域外效力,而竞争法则属于国内法范围,其法律渊源仅包括一国国内立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属于经济法的范畴,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经济法是国家运用公权力调控市场和资源配置,同样,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公权力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基础和依据,所以反不正当竞争属于公法范畴,具有极强的强制性和地域性,一般不具有域外效力。
(三)构成要件—— 是否可低于成本销售从竞争法角度解析反倾销法律制度
G A TT1994规定构成倾销的法律衡量标准要件首先是一国产品进入另一国市场时价格须从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其次,须对东道国的某项工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性损害的威胁。如果出口国国内市场不存在相同或类似产品,无法进行适当的法律衡量,则可以采用第三国价格或结构价格。依据会计学的观点,企业按照平均成本而非边际成本来确定价格。只要价格高于平均总成本,企业就有利可图,在市场疲软的情况下固定成本已经支出,通过继续经营而将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因此,实际上并非所有的倾销都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倾销很可能是对进口国,出口国都有利可图。从扩大海外的角度而言,倾销会为出口商带来开拓市场份额等巨大的利益,出口商因此而使自身实力增强,如果倾销商愿意将倾销的利益扩大到本国消费者,则供、出口国国内消费的产品价格也会因此有一定幅度的下降,消费者将会因此而受益。而倾销对进口国而言,最有利的莫过于消费者所获的低价消费的好处。如果是原料倾销,倾销国下游工业则会因生产成本的降低而获得间接利益,当原材料倾销商把较低出口的好处扩展到用其产品进一步加工出口的国内买主时,就会帮助而不是阻碍买主克服原材料成本较高的不利条件。
二、反倾销法的存废之争
反倾销法的存废之争由来已久,但目前尚无妥善的途径,综观各家学说观点,主要有三种代表性的观点,即:“彻底废除反倾销法”,“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代替反倾销法”,“对现行的反倾销制度加以改进和完善”。显然,争论的焦点正是如何平衡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倾销法的关系,最大程度上促进经济的发展。
(一)废除反倾销法
这主要是“倾销有害论者的观点”。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在自由贸易协议的框架下,成员国可以完全废除反倾销法,而不必以竞争法来取代。如有学者认为“反倾销缺乏正当的经济学基础,它忽视了目前的自由贸易的全球化进程,并且对于国内市场的竞争产生了否定性影响。”还有学者认为“绝大多数倾销行为是正当的竞争行为,在倾销中唯一有害的掠夺性倾销在实践中很少存在。因此,如果仅仅为了防范这种罕见的掠夺性倾销而耗费巨大的成本来制定或设计一个复杂的机构或法律框架以域外实施竞争法,那显然是缺乏效率的。”尽管现行反倾销制度不利于公平的贸易秩序的建立,也不利于市场的有序竞争,但是由于各国反倾销法律制度的蓝本—— W TO《反倾销协议》并没有迫使各成员国征收反倾销税,而只是规定了在进行反倾销调查和采取反倾销措施时所必须遵守的最低限度的标准。
(二)以竞争法取代反倾销法
持此观点的学者多数是依据欧共体的成功例子。在欧共体内部,成员国之间废除了反倾销法地适用,反倾销法仅适用于来自成员国之外的国家的进口产品在成员国内部发生的价格歧视和掠夺性定价行为由统一的欧共体竞争法来规范。欧共体竞争法的实施由欧共体委员会负责。这种模式是废除反倾销法的最理想的模式,一方面消除了反倾销法带来的反竞争效果;另一方面,统一的竞争法规则消除了因适用不同国内竞争法而产生的内在冲突,而超国家的执行机构又保证了实施共同竞争法的效率。有学者认为“区域性协议提供了一个试验的机会,有朝一日或许可以扩展到全球。”并主张设一个超国家性的主管
机构,根据“效果原则”扩大竞争法的域外适用。持这种观点的学者忽视了这样一个现实,欧共体以竞争法取代反倾销法的成功取决于其高度一体化的体系,而全世界各国由于政治、经济等各种因素的巨大差异,不可能形成如此一体化的体系。实际上,这种做法多为发达国家干涉他国经济主权提供了合法的依据,很难得到普遍认可。
(三)对反倾销法进行改良
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将现行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融入竞争法条款是解决《反倾销协议》与竞争法冲突的最佳选择..各国再依据新的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修订各自的反倾销法,使得融入竞争法律的反倾销法在师姐各国得到实施。这样一方面可以使现有的世界贸易规则和各国的贸易法规定更加完善,另一方面巧妙地利用世界贸易组织地国际性及其规则地广泛接受性实现了部分竞争法规则地统一和协调。实践中,不论是《反倾销协议》还是各国反倾销法也都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不断修正、改革,虽然这种改革并不能改变反倾销法阻止竞争的本质,但从各个方面考虑,这是实践中平衡公平竞争和自由竞争最可行的办法。
三、总结
虽然反倾销法有种种弊端,但实践中为何各国仍对其情有独钟?归根结底是因为在国际经济交往中抽象的公平竞争理念早已融入实力的较量和权衡中,因此以竞争法取代反倾销法在一个很长的时期内也无法实现。“竞争法若作为国际统一规则立法,需要建立相应的超国家执法机关来管理,按照今天贸易自由化和经济一体化的进程而论,虽然在经济关系中主权观念已经淡化,但要各国尤其是经济超级大国接受这样的超级国家机构来管理,似乎还很难想象。”不仅是竞争法公法的根本属性不允许其广泛的域外效力的适用,而且各国由于竞争规则的差别,适用标准的不易,以主要为国内法属性的竞争法完全取代主要属性为国际法属性的反倾销法也是障碍重重。因,改良反倾销法是以一个较合适的选择。虽然改良反倾销法具有一定程度上的妥协与让步,但应注意到,维护公平竞争与保护本国企业本身是一对不可调和的矛盾,在现今条件下,改良的做法最能体现大多数国家的根本利益,又不至于过分损害他国主权, 是比较下的选择。

此文曾发表于《市场论坛》2006 年第12 期( 总第3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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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外开放战略:成就、挑战与调整

从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中国选择了对外开放的正确道路。30年来。中国对外开放各项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对外贸易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吸引外商直接投资规模不断扩大;对外直接投资有所发展。然而,随着国内经济的发展,国际经济环境的变化,以奖出限人的贸易战略、奖人限十的资本战略、追求外汇储备偏好为主要特征所构成的中国对外开放战略到了需要做十调整的时候。本文在回顾中国对外开放历程与现状的基础上,重点分析中国对外开放战略面临的挑战,从而探讨中国对外开放战略的调整方向。

一、中国对外开放战略道路的历史选择

(一)发展中国家对外开放战略的理论途径
国际经济联系的主要途径是国际贸易与国际直接投资,因此,发展中国家的对外开放战略,也就是在这两个方面的战略选择。
1、进口替代与出口促进的对外贸易战略
对外贸易是经济增长的引擎,这条由古典经济学所阐述、并为发达国家的历史经验所证实了的道路,对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仍然具有适用性。这不仅是因为外贸可以扩大发展中国家的总产出和出口,而且因为外贸可以换回经济发展所需要的资本品及中间产品等,为发展中国家实行工业化、改变传统经济结构、提高产出与收入水平、实现经济发展提供必要的条件,发展中国家对外贸易战略主要有进口替代战略与出口促进战略。
进口替代战略,从理论上来说,可以削减进口,减少对国外的经济依附;节约外汇、平衡国际收支;发展本国幼稚产业,实现工业化;发展制造品的生产和出口;增加工业部门劳动就业,改变二元经济结构,等等。可见,该战略的立足点,一是为了消除发展中国家发展民族经济的障碍,二是为了消除贸易条件不利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为实现工业化和经济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出口促进战略,从理论上来说,可以利用本国自然条件优越或劳动力便宜等优势,发展劳动密集型的技术先进的产品,通过扩大出口带动整个经济增长;出口的扩大有助于增加就业机会,提高人均收入,促进工业基础的强化和工业化进程;出口的扩大有助于提高本国技术水平和劳动生产率,使产业结构高级化;由于出口促进的多为工业和制造品工业,因此出口扩大有利于改善贸易条件,实现国际收支平衡。就目标而言,出口促进战略的实施是为了实现全面工业化和迅速增长经济,并克服进口替代工业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
2、引进外资与对外投资的国际资本流动战略
发展中国家国内资源不足,经济发展严重依赖外部资源,因此,通过引进外资、利用外国援助等途径从外部获取资源是必要的。国外资源的流入,可以解决一国储蓄不足、外汇短缺、资本品稀缺等问题,并引进先进的技术和管理方法,从而促进经济发展。引进外资的主要利益在于:可能帮助发展中国家填补储蓄缺口,解决国际收支逆差问题;从国外获得国内生产急需的特殊的商品和劳务;从国外获得可以提高国内劳动生产率的技术、新的生产方法,以增强国内提高产十水平的能力;弥补国内技术、管理、企业才能方面的不足,等等。
在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发展中国家应该适时开展对外直接投资,原因在于:通过对外直接投资,可以进一步开拓内外市场,带动国内出口;利用全球要素价格差异,增强本国经济竞争力;促进国内经济结构的升级与优化。

(二)中国对外开放战略的现实选择
在改革开放之前的传统社会主义经济条件下,我国的对外经济基本上是处于封闭状况。改革开放之初,我国经济有着三个明显的特点:一是资本和外汇都很短缺,发展经济面临严重的资本不足的约束;二是就业压力非常大,人均国民收入很低,发展经济面临国内市场不足的约束;三是国内资源比较便宜,例如劳动力资源和土地资源等都比较便宜。我国经济在当时的这三个特征,决定了我国当时对外经济的基本战略选择是:在贸易方面,实施出口促进战略;在资本流动方面,实施引进外资战略。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虽然提出了改革和对外开放,但在改革开放的前10年,我国的对外经济实际上发展较为缓慢。一直到1992年小平同志南巡讲话以后,尤其是中共十四大之后,我国的对外经济才开始得以快速发展,国际收支中的国际贸易和国际资本流动才开始在规模上有了起色。这种对外开放战略自1992年开始大规模推进,到了1997年,又掀起了一个高潮。因为1997年我国经济遇到了两个挑战,一个是亚洲金融危机,这场危机首先表现为对外汇的国际炒作,似乎只有外汇储备丰厚的国家,才可以阻击这场危机,因而有利于外汇储备增加的限人的贸易战略、奖人限出的资本战略的对外开放战略,就更加受到人们的推崇。另一个是中国宏观经济自改革开放以来首次出现了总需求不足,总需求不足导致了经济增长乏力,失业人口大量增加。对于这种总需求不足,当时我们虽然也试图通过刺激消费需求和投资需求而启动,也就是试图通过积极的财政政策和扩张的货币政策而加以刺激,但当时因为各种原因,除了积极的财政政策所推动的政府投资对启动总需求有些作用外,别的措施似乎见效都甚慢,因而我们后来加大了国际政策对需求启动的力度,也就是通过扩大进口和积极引进外资而启动国内需求,后来恰恰正是因为这些扩大出口和积极引进外资的举措,才通过开发和占领国际市场而释放了国内需求严重不足的压力,弥补了国内市场的需求不足,有效地带动了经济增长,从而收到了启动经济的巨大效果。2001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标志着中国对外开放进入一个新的阶段。一方面,WTO的其他成员,通过中国加入WTO,等于是承诺了中国享有WTO成员的基本权利。同时,这个承诺更多的是中国向所有的WTO成员的承诺。总的来看,在这个阶段中,我们的开放迈进了一大步。

二、中国对外开放战略的主要成就

(一)对外贸易成为中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
自1978年实行对外开放战略以来,我国对外贸易取得了重大成就。1978年,中国货物进出口总额仅206亿美元,2007年进出口总额21737亿美元,比1978年增长104.3倍,年均增长17.4%。其中,出口增长18.1%,进口增长16.7%。中国进出口贸易总额居世界位次已由1978年的第29位跃升到2007年的第3位,占世界贸易总额的比重也由0.8%提高到7.7%。同时,中国对外贸易的国际竞争力明显增强。工业制成品出口占出口总额比重由1980年的49.7%上升到2007年的94.9%。以食品、农副产品等为主的初级产品出口占出口总额的比重由1980年的50.3%下降到2007年的5.1%。与此同时,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口快速增长,而初级产品进口额占比下降。外贸依存度不断提高。进出口贸易总额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由1978年的9.7%提高到2007年的66.8%,提高57.1个百分点。中国成为名副其实的对外贸易大国。从贸易依存度来看,中国融入全球经济的程度非常高。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年度进出口总额及外贸依存度如图1所示。

由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吸引外商直接投资远远大于对外直接投资,从而在资本项目下,我国逐年获得顺差。从图4我们可以直观地看到,从1993年始,来自直接投资的资本项目年度顺差开始超过200亿美元,到2007年达到561亿美元。

(三)积累了巨额的外汇储备
如前所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贸易项目下积累了大量的贸易顺差,在资本项目下同样积累了大量的资本项目顺差,贸易和资本项目的双顺差形成我国外汇储备的主要来源,使我国外汇储备快速增加,1978年以前,外汇储备从未超过10亿美元,直到1983年我国外汇储备只有8.9亿美元,2007年底达到1.53万亿美元,25年间增长了约1700倍,见图5。巨额的外汇储备增强了中国的综合国力、国际支付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四)中国对外开放战略的简要评价
中国现行开放战略框架的主要特征是,我们在国际贸易下采取了积极扩大出口而限制进口的方略,例如在出门上实行了出口退税比例较高的有利于扩大出口的退税政策,在进口上实行了比较严厉的进口关税政策,甚至不允许进口;在资本项目下,我们实行了大力吸引外资而限制资本外流的政策,例如对外资实行包括税收优惠和土地优惠在内的各种优惠政策,但对资本外流却严加控制。与这种开放战略相联系,我国的外汇体制实行了国家严格控制的行政性管理体制,不仅外汇的流动被严格控制,例如资本项目下的外汇兑换从不放开,而且外汇的价格也是政府控制的,实行政府定价原则,因此,外汇的流动和定价,都不是自由的和市场化的。这种以奖出限入的贸易战略、奖入限出的资本战略、追求外汇储备偏好为主要特征所构成的开放战略。
这种对外开放战略,非常快速地形成了贸易顺差和使外资大量地流入了我国,因而非常有效地增加了我国的外汇储备,同时又为我国创造了更多的就业机会,提高了人们的收入。当然,这种战略也对我国的改革产生了巨大的推动力,形成了开放带动改革的体制变革效应。我国对外经济的这种战略选择,在当时是对的,是符合当时我国的国情的,我们对此不应有任何指责。然而,随着国内经济及世界经济的发展,这种战略需要调整了。

三、中国对外开放战略当前面临的挑战

(一)外贸依存度过高,使得国内经济更多地暴露于国际经济波动及国际贸易环境波动的风险中,增加了经济增长的不确定性,难以持续平衡增长
30年来,我国实施的这种以扩大出口为基础的对外经济发展战略,使得拉动我国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即投资、消费、出口)的贡献排序是:出口、投资、消费。也就是说,我国经济增长表现为出口拉动型。从国际经济波动来看,当前,受次贷危机影响,美国经济增长已明显减缓,欧、日经济也深受其害,发达国家经济增长整体减缓已基本成局,其对全球经济的负面影响将逐步显现。尤其对那些依赖美国经济程度较高的国家,出口形势有可能变得更为严峻。有人已做八、预测,如果美国经济减缓1个百分点,世界经济可能减缓0.5个百分点左右,中国经济可能受此拖累放缓0.2—0.3个百分点。也许这种预测有点过头,但至少提醒我们。如果美国等发达国家的经济出现萧条局面,对中国的出口影响肯定是不小的。近年来我国出口增长与美国经济增长之间存在着较强的正相关关系。粗略测算,美国GDP增长率下降1个百分点,会使我国十口增长率下降5个百分点左右。因此,如果美国经济减速明显,将对我国出口乃至经济增长的稳定产生较为明显的影响。从国际贸易环境波动来看,中国产品遭遇贸易伙伴国的反倾销,大有势头越来越猛、品种越来越多、范围越来越广之势。据商务部统计,截至2007年5月底,已有34个国家和地区发起了637起涉及中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特保调查。其中,反倾销调查573起,反补贴2起,保障措施调查51起,特保调查11起,涉及4000多种商品,影响了中国约186亿美元的出口贸易。2003年,就有19个国家和地区对中国反倾销、保障措施及特保立案59起,涉案金额约22亿美元,涉案部门与2002年相比,增长了178%。从涉案数量和涉案金额看,对中国产品实施反倾销最严厉的国家和地区是美国和欧盟。仅2003年,美国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立案达到11项,涉案金额达18.5亿美元,占涉案总金额的84.1%。虽然从贸易总额上看,我国产品遭遇反倾销的总额度只占贸易出口量的1%,但是,近几年来遭遇反倾销的商品却呈非线性增长。有理由相信,中国已成为世界上贸易救济措施的最大受害国。

(二)巨额的外汇储备不仅机会成本巨大,而且使得央行的外汇占款增大,加剧了国内流动性过剩,对国内经济形成强大冲击
巨额的外汇储备虽然增强了中国的综合国力、国际支付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但持有如此巨额的外汇储备,机会成本巨大。由于人民币汇率机制缺乏灵活性,导致货币供应量飙升。流动陆过剩,进而刺激投资,导致国内经济过热,助长了国内经济结构的扭曲,并且大大增加了物价上涨的压力。首先,从机会成本的角度来看,在不考虑顺差国的海外直接投资时,经常项刚匝差为顺差国带来的收益:美国国库收益率x顺差额;其机会成本:国内投资利润率x顺差额。由于发展中国家的投资利润率通常高于美国国债的收益率,因此它们保持经常项目顺差一般意味着其国民福利的减少。从国际收支平衡的角度讲,如果一个发展中国家是引资国(资本项目匝差),这个国家就应该成为经常项目逆差国。双顺差意味着发展中国家用高回报的股权同发达国家交换低回报的债权。除非外国所有权同技术引入不可分割,与FDI成功转化为相应贸易逆差的情况相比,FDI未能转化为相应经常项目逆差(贸易逆差)将导致国民福利减少。双顺差必然导致外汇储备的增加,而外汇储备代表了一个国家对美国的补贴。外汇储备越多意味着对美国的补贴越多,而对外国的补贴自然代表本国福利的损失。总之,从资源优化配置的角度来说,发展中国家通常不应该追求经常项目顺差。正如著名经济学家多恩布什(RudiDornbusch)所言:“对于一个贫穷国家,不把资源用于国内投资以提高生产率和生活水平,而将其用于购买美国国债肯定是不理智的。”如果一个发展中国家是引资国,该国就应该把资本流入转化为相应的经常项目逆差(贸易逆差)。同时,随着美元的贬值,使得我们外汇储备本身也会有很大贬值。
其次,从对国内经济的影响来看,这种战略导致我国国际收支严重失衡,过多的外汇流入我国,从而使得央行的外汇占款性货币发行数额太大。1993—2006年我国M2供应量和外汇占款情况见图6。从图6可以直观看到,样本期间,随着外汇占款的增长,我国的M2供应量在大幅度增长。
我们根据相关数据计算的外汇占款占M2供应量的比重见图7。从图7可以直观地观察到,样本期间,外汇占款在M2的比重,在1993年只有2.51%,自1995年始,即超过了10%,自2004年始超过20%,到2006年达到28.64%。其经济意义是,2006年约1/3广义货币供给来源于外汇占款。因为外汇占款过大而导致货币供给过多,从而出现了流动性过剩,使得包括消费品价格、投资品价格、资产价格在内的价格全面上涨,引发了国内经济严重失衡,出现了通货膨胀、经济过热和经济泡沫的压力。

(三)吸引外商直接投资远远超过对外直接投资,会给未来的国际收支带来一定隐患
面对滚滚而来的FDI,在未来,中国可能陷入一种为支付投资收益而十口的尴尬局面(余永定,1997、2003)。举个例子,假设中国的外国资本(FDI)存量为5000亿美元,如果其投资回报率是10%,投资者既可以把利润汇回本国也可以把利润用于再投资。把利润汇回本国意味着外资要汇出500亿美元的收益。这样,在经常项目中的投资收入这一项里,中国是负值。为了保持经常项目平衡,中国每年要有相应的500亿美元贸易顺差来弥补投资收入项目逆差。把利润用于再投资则表明在华外资存量将以10%的速度增长,这意味着未来外国投资者将有更多的利润汇出。目前中国经济处于高速成长期,FDI的收益是很高的,这意味着中国国际收支中投资收入一项的逆差很大。但是。在中国的国际收支统计中,这一点并未体现出来。过去外资总是声称它们在中国的收益率很低,之所以在中国投资是因为看好中国的投资前景。事实并非如此。根据世界银行经济学家所作的调查研究,外资企业在中国的投资收益率高达22%(中国经济学家似乎并未得出这样的结论)。鉴于FDI仍将持续流入中国,在未来5年内中国投资收入逆差可能会迅速增加。如果中国贸易顺差不能相应迅速增长中国就会出现经常项目逆差。当然。如果外资用得好,劳动生产率提高比较快,中国是有能力通过增加贸易顺差来抵消投资收入项目逆差的,但国际环境是否允许我们做到这一点是一个很大的问题。此外,如果中国对外投资迅速增加且收益率很高,中国的投资收入项目逆差也是可以避免的。但由于中国对外直接投资规模太小,所以利用中国的对外投资收益来抵消未来的外资在华投资收益的汇出,以对付可能的投资收益逆差收益的可能性似乎并不太大。
此外,如果说自改革开放以来到上世纪末20多年内,中国对外开放的一个重要任务是解决城市大工业升级与农村劳动力转移所面临的资金不足问题,然而到现在这个问题已经不复存在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2008年第二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计算,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截至2008年6月,中国金融机构的人民币存贷差已经超过了13.4万亿元,截至2008年9月,外汇储备已经达到19055.85亿美元。考虑到金融机构沉淀的资金和巨额的外汇储备,我们需要追求这些资金的利用效率最大化和经济收益最大化。
基于上述分析,这种以奖出限人的贸易战略、奖人限出的资本战略、追求外汇储备偏好所构成的开放战略,不是一种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

四、中国对外开放战略的未来调整方向

(一)将国际收支平衡作为未来对外开放的战略目标
追求外汇储备的偏好是中国对外开放战略的重要特征。追求外汇储备也就是追求国际收支盈余,在一定意义上说,是受重商主义财富观的影响。重商主义认为,财富就是货币即金银。衡量一个国家富裕和发展程度的标准是看它拥有的货币量,而推动一个国家发展的根本动力就是积累货币。因此,国民财富增长的唯一途径是开展对外贸易,即把本国的剩余产品卖给别国以换回货币,或者通过转口贸易以赚取货币形态的利润。重商主义主张的发展战略是奖出限人的对外贸易,早期重商主义主张采用行政手段,禁止货币输出,以及在对外贸易中多卖少买,来积累货币,即通过调节货币的运动来达到积累的目的。晚期重商主义允许货币输出国处,扩大对外国商品的购买,但必须保持商品的输出超过输入,即通过调节商品的运动来达到积累的目的。
然而,现代经济增长的主要标志是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在开放经济条件下,如何全方位地利用国内国外两种资源和两个市场,在全球范围内更合理地配置资源,是促进一个国家的经济增长的重要途径。国内国外两个市场相比仅仅依靠国内市场而言,通过扩大总需求促进增长,国内国外两种资源相比国内资源而言,通过扩大总供给促进增长。
从理论上来讲,在开放经济中,国际收支平衡(对外平衡)与经济增长、充分就业和物价稳定一起构成现代政府宏观经济目标,可见,国际收支平衡是国民经济均衡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收支的失衡,必然对国民经济的均衡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因此,有必要对国际收支的均衡和失衡进行调节,以促进国民经济的稳定持续发展。这就是为什么现代政府宏观经济政策常常把国际收支平衡作为统筹国内外经济均衡的重要目标的原因。从实践方面来看,中国的经济发展实践验证了这一理论解释与预测的正确性,改革开放发来,中国所实行的出口促进型、外资依赖型的对外开放战略虽然促进了中国的经济发展,但它所带来的国际收支失衡既对当前的国内经济形成强大冲击,也给未来的国际收支带来隐患。随着当前国内经济及国际经济的变化,我们应该将追求双顺差的战略目标,调整为追求国际收支平衡的战略目标,以减轻外部经济对国内经济的冲击,以确保国内外经济的均衡。

(二)将对外直接投资作为未来对外开放的战略重点
要实现国际收支平衡的战略目标,尤其是要解决当前中国国际收支失衡对国内经济造成的冲击,需要找到正确的战略重点作为突破口。国际收支平衡的数学表述:BP=NX+CF=0。其中,BP为国际收支盈余,NX为贸易账户盈余(净出口),CF为资本账户盈余(资本流量)。国际收支盈余:官方外汇储备的增加:贸易账户盈余+资本账户盈余。因此,从理论上来讲,有两种途径可以实现这一目标:第一,实现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的各自平衡,确保国际收支的总体平衡;第二,实现经济项目和资本项目的综合平衡,即一个项目下的盈余用另一个项目下的赤字来冲销。然而,实现贸易项目的平衡会对经济增长形成负面冲击,因为净出口是GDP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当前中国经济结构下,很难在短期内将经济调整为内需拉动型,对外需的依赖只能逐步减少,只有在内需足够大的条件下,实现贸易项目的平衡才可以减轻对经济增长的影响。如果经常项目的不平衡在短期内难以平衡,那么着眼点就应该放在资本项目,促进对外直接投资一方面可以逐步实现资本项目的平衡,而且能够确保外汇储备的有效利用,并且减轻对国内经济的冲击。
根据当前中国对外开放战略的实际,我们认为,中国未来对外开放战略的重点在于进一步促进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原因在于:第一,进一步促进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是解决当前外汇储备过多问题,实现外汇储备有效利用的重要手段。一方面,只要我们的对外直接投资收益率高于购买国外债券的利率,就可以减少持有巨额外汇储备的机会成本,另一方面,随着对外直接投资带来的外汇储备的减少,可以减轻外汇占款的带来的人民币供应量的过度增长,从而有利于解决国内流动性过剩问题。第二,进一步促进中国对外直接投资还可以确保未来国际收支的平衡。可以预期,在中国巨大国内市场和高经济增长的吸引下,外商对华直接投资仍将保持增长的势头,外商直接投资的利润在未来的汇回也是一个不可回避的对未来中国国际收支的负向冲击。如果我国对外直接投资规模很大,从而带来的国外的投资收益较大,就能抵消在华外资收益的汇出,那也就不会存在未来发生收支危机的隐患。因此,我们应该将出口促进型、外资依赖型的对外开放战略重点,调整为对外直接投资促进型的对外开放战略重点。
此外,根据发达国家对外直接投资的经验,对外直接投资会对国内经济的其他方面形成正向影响。第一,对外直接投资会带动出口。Lipsey等(2000)对日本、美国、瑞典数据的研究表明,从制造业公司水平而言,日本母公司对国外一个地区的出口与母公司在当地的生产正相关,这种关系随时间越来越强,美国、瑞典情况与日本类似,只是强度较弱。Wilamoski和7inkler(1999)对美国与墨西哥的FDI与贸易关系的研究发现,美国FDI是两国贸易剧增的主要原因,而且出口效应超过进口效应。项本武(2006)对中国数据的研究也表明,中国对东道国的直接投资促进中国对东道国的出口,但对从东道国的进口却具有替代效应。第二,对外直接投资会带动国内就业。Lipsey(1994)对美国情况的一个研究结果是,海外生产份额高的美国公司相对于国内生产的公司来讲,就业人数更多,国外生产需要更多地服务于总部的R&D及监督就业。Blomstrom等(1997)对美国与瑞典的比较研究表明,瑞典公司在给定母公司生产规模的条件下,国外生产越高,国内就业越多,在发展中国家的效应特别大。瑞典公司较少将劳动密集型生产配置于低工资国家,国外生产尤其是在发展中国家的生产需要母公司监督和辅助就业。第三,对外直接投资会增加中国国民收入。Feldstein(1994)在对美国FDI流出的收益的计量研究中表明,一个美元的对外直接投资能以一个相当大的幅度提高美国的国民收入的现值,每1美元的FDI能为国民收入增加1.72美元的现值,接近于这些资金机会成本的2倍。第四,对外直接投资会促进国内经济结构升级。Wolff(2000)认为,日本从20世纪70年代的中等技术含量经济体转变为90年代的高技术含量的经济体,转型速度比其主要竞争对手美国和德国要快得多。Blomstrom等(2000)认为,FDI流出在日本经济结构的调整中起着重要作用,日本公司生产活动的区位重新配置改变了日本经济的特征。
因此,大力促进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是解决当前国内外经济失衡所带来的诸多问题,形成和完善我国互利共赢对外开放战略的关键。对于我国经济未来的进一步增长来说,实施走出去战略,进行对外直接投资是必然的战略选择。

浅论浙江企业应对反倾销的策略 论文的结束语怎么写啊?

目前,我们多是把应对反倾销起诉的重点放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政府的直接参与,让政府出面,通过政府间谈判来解决;二是政府的间接参与,让政府组织行业协会进行信息的收集与整理以及组织被起诉行业的企业去应诉;三是强调企业加强反倾诉的信息与人员组织,提高国企(拥有进出口权的企业也大都是国企)的应诉积极性。

  以上措施无疑是积极的、正确的,但这并没有从战略层次上解决问题。从根本上看,我们可以通过产权制度调整来积极应对反倾销。一是通过产权制度调整,可培育产权多元化的企业组织基础,使企业具备应对反倾销起诉的基础。二是产权制度调整可减少国家对企业的干预,不让企业仅仅为了完成出口任务竞相杀价,造成别国的反倾销起诉;同时也可免除这样一种情况:在一个地方被反倾销以后,不应诉或应诉失败,再转到另一个地方自相残杀,再次引起反倾销。产权调整还可减少政府的直接补贴,减少别国的反倾销和反补贴起诉。三是可以利用市场化产权约束机制强化对企业的约束,并激励企业应诉的积极性。

  更为重要的是,通过企业产权制度调整,使企业真正成为市场经济主体,使股份制企业中大股东对公司过分控制的状况得以改变,形成股权控制以及公司治理机制的市场化,以此推进企业良性发展,促进技术、产品、管理创新,丰富出口产品结构,提升出口产品的技术附加值,加强产品差别、服务、质量等方面的竞争,提高我国产品竞争力,从而在根本上改变我国出口以劳动、资源密集型产品为主,只能着眼于价格竞争并易引起反倾销的状况。(来源:《经济日报》1月21日/张岑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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