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金融学的认识的论文
对金融学的认识的论文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金融产品和服务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需要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金融学方面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金融学方面论文篇1
试谈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的影响及对策
一、互联网金融概述
当前对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并没有一致的结论,而笔者分析认为互联网金融是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通过采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等工具来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混合金融模式。虽然从融资模式的角度进行分析认为,互联网金融模式本质上仍然是一种直接融资的模式,但是这种融资模式与传统的直接融资模式相比,互联网金融模式本身具有交易成本低,操作简便,信息量大等特点。
传统金融机构例如商业银行通过自身的网上电子银行体系为广大的金融客户提供的服务同样是属于互联网金融的范畴,但是本文主要是侧重于阐述非金融机构的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的影响及对策分析。
二、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的影响
(一)传统金融的服务客户减少
任何经济相关业务的开展都离不开客户这一关键要素,它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实现经济收益的基础。互联网金融现如今凭借其自身方便快捷,成本低等优势吸引了许多金融客户的注意,用户量呈几何级增长。对于任何类型的企业来说,客户都是他们经营活动运作的核心,一旦客户流失势必会影响整个公司的利润目标的实现,甚至会导致企业经营危机,如何解决由于互联网金融导致的传统金融客户的流失问题,是整个传统金融行业需要积极面对的问题。
(二)互联网金融平台冲击了传统金融机构的盈利基础
目前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一些互联网公司也越来越多地由非金融领域向金融领域发展,出现了诸如第三方支付平台、P2P网贷平台、众筹模式投资平台、货币基金销售模式等互联网金融业务模式,这些互联网金融企业参与到金融领域,推出了许多个性化,创新性的金融产品。正是客户对于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的浓厚兴趣,导致传统银行的盈利支柱业务―存贷款业务受到了一定影响。
(三)加速了金融脱媒
“金融脱媒”是指在金融活动中,金融消费者在进行金融交易时,资金无需经过传统金融机构体系便可以直接输送给资金需求方和融资方,完成资金的运作。随着互联网介入到金融活动中,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不再必然是金融活动的中介,主要有如下表现:从金融对象上看,在金融活动中可以不需要由传统金融机构提供实际货币资金的流通;从融资方式上看,资金的供求双方可以直接进行交易,而无需金融机构作为中介;从金融制度和调控机制上看,针对现有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缺失,而是以对金融机构的行为监管和保护金融客户为主。
(四)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当前国内中小企业之所以经营不能长久,走不出发展的“怪圈”,除了自身实力弱以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中小企业的融资困难,资金是一个企业生存、发展的物质基础,但是我国传统金融机构有严格的贷款融资流程,审核时间长,利率高等,使中小企业“望而却步”,经常就会出现“非法集资”、“高利贷”等不法行为,但是互联网金融的出现确实很大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互联网金融融资模式受到了广大中小企业的欢迎。
三、传统金融应对互联网金融影响的对策
(一)传统金融积极应对,着力研发互联网新业务
中国目前互联网用户数量持续增加,这些客户必将是金融业务的最大潜在消费人群,互联网技术的运用使金融活动更加方便快捷,互联网金融也正是依靠这些特性成功吸引了数量庞大的客户人群。所以传统金融应加大投入力度,积极研究开发新颖、个性化的理财业务,致力于互联网技术的普及,并对之前的金融产品业务进行适时调整、升级使之更加富有人性化的特点,提高用户体验舒适度,用更加快捷、便民的方式来拓展新客户、留住老客户。
(二)传统金融应积极增强传统金融业务优势,提高金融服务水平
虽然互联网金融确实发展迅猛,对传统金融造成一定的冲击,但是毕竟发展时间有限,与传统金融相比还是存在不少弱势的方面,例如传统商业银行在风险控制、专业服务、庞大客户人群、资金占有量等存在着绝对优势,这还不是互联网金融在短期可以相比的,但是这其中也会存在不足之处,所以对于传统金融来说,将自己现有的优势业务水平进行提升,改进当前存在的僵化审查流程、手续繁杂等问题,提高服务水平,采取更加便民的形式,让广大客户享受传统金融服务的利处。
(三)传统金融应加强与互联网金融的合作,取长补短
其实目前对于传统金融与互联网金融来说,双方都存在对方所没有的强大优势,传统金融完善的服务模式、风险监控,完善的基础设施等是互联网金融所羡慕的,但是互联网金融的强大网络技术、庞大的线上潜在客户数量、高效便捷的流程等优势是传统金融所不具有的,所以传统金融机构可以加强与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合作,所以传统商业银行要取长补短,积极加强与互联网公司平台的合作,为金融客户推出更优质的金融方案和金融理财产品。
(四)传统金融应明确自身定位,形成产品特色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互联网技术的不断提高,互联网金融势必会继续对传统金融造成影响和冲击,互联网公司、金融平台与传统金融将对现有的金融市场进行激烈争夺。在此过程中,传统金融机构就需要对于自身在金融市场中所处的位置进行明确的定位以及明确自身的业务战略方向,对市场客户主体有明确的发展方向,切实深入金融市场,了解客户的金融需求,同时应该针对不同类型的客户设置不同的金融产品和价格,发挥自身可以与客户面对面、直接交流的优势,让客户享受到更加便利、完善的综合化金融服务。
金融学方面论文篇2
谈互联网金融对银行个人存款业务的影响
(一)互联网金融的特点
首先,金融资源的可获得性强。互联网金融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构建了一个开放、平等的交易平台,极大降低了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性和交易成本。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传统金融模式下的弱势群体可以廉价、高效、便捷的利用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网络金融平台寻找需要的金融资源。这将极大的缓解金融排斥,提升我国金融市场资源配置效率。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互联网金融在缓解小微企业和个人融资难、融资成本高及贷款审批流程繁杂等方面具有显而易见的优势。网络金融平台对供求双方发布的信息进行自动匹配,资金融通的去中介化趋势明显。
(二)建设银行的金融现状
在国有四大行之中,建设银行在电子银行方面的创新和探索已先一步启动,建设银行所推出的产品和服务也往往给业界带来耳目一新的感觉。随着互联网行业日新月异的发展及其对金融业的日益渗透,各电子商务均想在金融领域中分一杯羹,面对着金融业的机遇与挑战,银行开始了各自的行动,以建设银行为代表的国有大行更是勇于开拓,推陈出新。
建设银行通过渠道的多元化给客户带来较大的便利,其提供的多项服务主要有个人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短信金融服务、善融商务等。
2 银行个人存款业务面临的冲击
(一)银行个人存款业务现状
几年来,银行业发展迅速,除了国有银行外,股份制银行纷纷加入到市场竞争行列,这必然会抢占到作为国有银行的--建设银行的业务。股份制银行为了抢占市场有限的份额,必然采取各种吸引客户的手段,对个人储户的存款业务会产生很大的冲击。在这种情况下,国有银行和股份制银行会出台各种各样的积极政策来巩固资深储户,同时打压对方银行,发展本行的个人存款,市场就会发生变化。通过内部数据对于一季度的分析来看,对公单位的代发工资业务计批量代付是建设银行个人存款业务增长的主要来源;消费和现金是个人存款流失的主要原因,不管是电子商务消费还是市场大额消费,,限制、减少了国有银行个人存款增长,甚至产生负增长,这占据了个人存款业务大约50%的比例。
(二)银行个人存款业务面临的冲击
储户对资金流动、大额资金储存时限及利息的要求越来越高,受存款业务的局限影响,个人理财的热情也越来越高,银行发布的有针对性的理财产品正在成为居民财富增值的重要途径,个人存款转向理财产品的趋势已是大势所趋,也推动了建设银行的市场化进程。个人财富的增长由储存转向了理财,强烈理财需求、资本市场的不断完善、投资渠道的不断丰富、利率市场化的逐步推进等宏观有利因素持续加强,个人寻求更高资产收益的趋势越来越明显,持续冲击着建设银行的存款业务,不仅分流了增量存款,甚至还将影响分流存量存款。
3 建设银行金融业务的创新和发展方向
(一)传统业务平台与互联网对策平台结合
建设银行应建立互联网客户综合服务平台,这是战略举措,互联网平台具有更广的服务覆盖范围、更大的潜在客户群体,这些远远超过当前实体业务网点的承载量,而且银行的金融服务,将来必须依靠互联网平台才能提高客户粘性、发展新业务、降低金融服务成本。建设银行应密切关注互联网金融的动向,关注大众需求和客户体验,做好互联网金融整体战略布局,将互联网的平台与银行的核心业务结合,拓展更宽的服务渠道,研发更贴近客户的业务品种。
(二)加快金融业务创新,抢占竞争制高点
互联网的发展、货币电子化趋势的加强、支付结算手段逐步先进,储蓄账户和理财账户之间资金转移会更加方便,手持现金和活期存款的客户规模将逐步减少,个人存款业务会必然萎缩,但这也是机遇,银行能更深入的参与客户财富管理,这具有长远而重大的意义,管理客户财富资产获取利润就不仅仅是留住存款这么单一了。加快存款业务的理财、消费、网络支付等方面的创新,提供更好的客户体验、帮助客户财富增涨,是存款业务向理财业务的发展方向。
4 结束语
本文通过探讨建设银行在互联网金融背景下的个人存款业务的影响。得出作为国有银行的典型代表,建设银行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已经迈出了坚实的步伐,以"善融商务"为代表的产品创新己经在业内崭露头角。通过研究互联网金融对我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业务的影响,希望能引起更多的人关注互联网金融对建设银行的冲击,从而进一步促进我国建设银行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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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学毕业论文范文篇1
浅议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
中国农村金融体系在改进货币资源的配置、服务农业和农村建设,繁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确保金融的核心作用能够得到更为有效的发挥与更加高效的运行,切实防范与控制金融领域的风险,健全完善农村金融法律监管制度显得极为迫切。因为当前我国的农村金融法律制度设计依然具有相当带有强烈的计划经济以及行政干预色彩,因为也就导致了金融抑制。目前的改革也仅仅是在机制上进行了一些局部上的调整,但是并没有对制度体系以及核心内容实施全面而深入的变革,导致形式上的制度在具体运行过程中产生诸多问题。实施正确而合理的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不但能够有效地防范金融组织的风险,而且还能提升金融服务的效率,更是确保我国农村经济快速而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
1我国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没有形成完善的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体系
(1)目前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体系不够齐全,显得系统性不够强。当前我国的金融监管立法主要包括了《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其中都对金融监管进行了规定。但是以上立法中往往具有大量原则性的规定,但是却缺乏具体可操作性的条款,同时,监管的内容过于简单,大大落后于我国金融业的实际发展状况,并且随着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随之而得到持续发展,对于一部分新型金融业务与金融产品尚缺少一定的法律规定,尤其是对农村地区的民间融资没有采用法制化的方式加以引导,对于高利贷仅仅按照传统社会上的公德意识来加以制约,而且就如今的金融监管法制总体结构来观察,规章的比例太大,实施就缺少足够的权威性。同时,在构成目前的金融监管法制体系之中的各项规范性法规之中部门规章所占比例太大一旦实施起来就缺少权威性。
(2)法律规范所具有的操作性不够强。在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之中,对于市场准入、市场督查、市场退出等均有所覆盖,但是更多的则是原则性规定,缺乏相应的实施细则,因而可操作性不大。
(二)缺乏公平竞争的农村金融监管工作理念
制度不但要富有效率地合理安排权利资源,而且还应当更加公平地安排权利资源,从而实现各类金融市场主体权利实施平等性保护。缺少公平正义目标的金融市场并非是现代金融市场,而脱离开正义理念的金融监管法制并非是现代法制所倡导的制度性安排。如今的农村监管法律制度体系体现出对于民间资本以及非公行的漠视与不公。笔者觉得,民间资本与国有资本均为社会资本中不一样的形式,而是应当分别享有相同的国民待遇。农村民间借贷监管机制应当积极促进而且体现出民间借贷监管机制之形成与发展,而不是为保护少数市场主体所具有的特殊利益。
(三)忽略甚至漠视农村地区群众的金融权利
在相当长的时间中,我国的金融法律制度体系把金融问题看作是经济发展层面上的问题,也就是看作是资源配置方面的问题,在具体制度的设计上对于民生保障这类问题的考虑不够周到,甚至会为了金融之稳定而选择牺牲公民自由融资之权利。尽管我国政府己有充分认识并且采用小额贷款的方式,允许设置村镇银行与借贷公司等形势尽可能多地增加农村资金之供给,但是这些基本上均为具体手段层面上之改革,整个农村金融监管机制在基本的理念上尚未产生根本性转变。因为农村金融市场在监管法律体系上具有局限性所以也就产生了农村地区金融资源在总量上的不足,当前,我国金融资源在分布上具有显着的地域上的不平衡性,诸多农村资本外流,从而极大地削弱了我国农村金融在供给上的能力,同时也造成了弱势农村群众在金融资源上获得之不足,尤其是对农村小微企业以及农户的金融供给上有所不足。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监管体系在相当大的程度上限制了农村金融市场取得新的发展,造成了我国农村地区尚未真正形成能有针对性地面对不同客户和不同需求层次,能够提供显着差异性金融服务的现代农村金融监管体系,以至于造成了我国农村金融产品以及金融服务的种类相待单调,难以满足我国新农村建设中对于金融服务具有多样化与多层次之需求,进而造成农民群众无法分享到金融改革之成果。
2进一步健全我国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策略
(一)形成完善的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体系
现代金融属于法治金融,而政府的权力对于金融市场所进行的监管主要是运用金融监管法制调整与规范加以实现的。健全而完善的法律体系是监管机构实施依法监管的重要前提,集中了监管绩效和金融监管立法之健全完善与否、质量优劣等具有非常直接的关系。为更好地促进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实现更为健康的发展。随着我国农村金融服务质量的不断提高,应当积极顺应农村金融市场所出现的新变化,及时而有效建立健全符合我国实际的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体系。具体来说,在今后的一段时间,我国应当积极强化农村地区的基础性金融监管法建这一基础,积极顺应中国农村金融市场发展进程之中的趋势性要求,从而健全完善我国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体系。
(l)要及时健全完善农村金融监管的主体性法制体系,制定出与之相适应的具体实施细则,从而强化可操作性,并且对有关法律制度加以清理,尤其是对不适应条款加以废除或者进行修订。
(2)要依据中国农村金融市场的具体发展状况、监管情况和我国农村金融市场改革之趋势,形成合理的法律法规制度,进而弥补我国在农村金融监管立法领域之中的空白。
(3)要积极顺应我国农村金融改革发展之趋势,以保障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安全以及促进农村资本市场的发展为基础,制定出能够兼顾实效性、操作性与相应前瞻性的现代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体系,进而实现对农村金融市场所进行的监管,维护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以及社会的稳定。
(二)着力凸显公平保护的法律工作理念
金融监管是依据经济发展之所需而诞生的,其主要目标是推动经济的发展,而且金融业安全并非是金融监管之重要目标,也不是金融业目前存在与发展之最终目标。从这一视角来看,农村金融监管的最终目标应以全面满足农村金融业的繁荣发展为目标,从而促进我国社会经济更为稳定的发展,提升社会福利。因为我国农村经济社会结构相对来说较为特殊,而农村金融并不完全属于商业金融之范畴,农村现代金融机制应以促进我国农村居民更加公平地获得发展良机与结果为其主要目的。
(三)保障公民金融权利的实现
生存权与发展权是人权中的重要内容,切实维护与保障我国公民的存在权与发展权,这是所有法律一定要加以坚持的基本价值取向。金融之本质在于为民众的生产与生活提供资金领域的融通,切实保障民生。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中,主体和利益变得愈来愈多元化,大量公民进入到市场中开始从事生产经营类活动,因为资金也就成为人们开展生产经营的重要条件,特别是在农村地区,融资实质上己成为公民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条件,融资权成为公民生存权与发展权的基本构成部分之一。在当前我国的金融资源配置显着不均衡与不合理的条件,各中小企业以及农户得到融资显得相当困难,农户与农村工商业者在资金的需求上从未得到满足,而民间借贷也就具备了更加突出的能够解决民生问题之功能。就这一意义而言,监管制度能够严格地限制甚至几各类非正规金融机构之存在,全面惩罚私自放贷人员。所以,我国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建设之本质是为各位公民的融资提供相应的安全保障,而不是简单地排斥或者压制资金上的流动。
(四)强化监管制度施行金融创新
我国农村金融监管对于金融创新作用主要表现为:
(1)金融监管机制之制定应当具备前瞻性。金融监管方面的政策措施应当适应于我国金融业今后的发展与变化的趋势。为有效防控金融风险与金融危机,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应当在制定金融机构稳定性指标过程中充分考虑到今后金融市场的创新问题与金融机构资产变化问题等。同时,要通过健全完善农村金融监管预警体系,强化对金融体系所施行的社会性监测,从而确保农村金融体系得到稳健地运行。
(2)大力鼓励农村金融创新。金融监管所造成的影响是多种多样的,应当尽可能地发挥出其所具有积极性,也就是鼓励实施金融创新,与此同时还应当尽可能地抑制其不利的一面,也就是要控制消极的金融创新。唯有如此,才能运用金融监管让金融创新成为促进金融改革的生力军。
(3)改进农村金融监管的模式。因为金融监管部门对于金融创新弊端所作出的反应通常比较慢,而金融行业协会的反应则相当灵敏,所以,对于金融创新所实行的监管需要更加多地依赖于实施内部监管,从而适时地调整金融监管,进而适应金融创新取得新的发展。
3结束语
综上所述,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作为中国金融监管体系中一个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对于维护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因为受到城乡二元金融结构造成的影响,我国农村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如今正面临着愈加复杂的形势。如今,我国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不但承担着维护我国整体金融形势稳定的重要任务,而且还将履行切实解决我国农村金融资源赓乏这一重大挑战,这就需要高度重视农村金融监管法制建设工作,切实保障我国农村金融不断取得新的发展。
金融学毕业论文范文篇2
浅析第三方支付引发的洗钱问题及对策
互联网金融服务相比传统金融服务模式而言,有低成木、便捷、省时等优点,第三方支付作为以实际电子商务交易为依托,利用网络支付的金融服务形式,在我国获得了较人成功,第三方支付金融服务的额度、规模在逐年递增,而且服务的层次也在不断得以拓展,如企业的市场资金管理均已成为第三方支付涉及的服务领域。木文将剖析第三方支付的运作模式,基于反洗钱风险的防控目标来探析第三方支付引发的洗钱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建立一套完善的第三方支付洗钱风险防控体系,促进第三方支付服务的健康发展。
一、第三方支付相关理论概述
(一)第三方支付定义
第三方支付依附于交易商业行为的交易而存在,开展第三方支付金融服务的独立机构通过网络平台,参与两方之间信任度较低的商业机构或者个人之间的交易服务,在实际运营上,购方付款后相关款项首先“寄存”于第三方支付平台,供货方发货,而后在购方收到货物且无任何纠纷异议的情况下以通知方式将货款支付到供货方账户。第三方支付多依附于电子商务活动,以合作银行信用为依托,在一定程度上不存在信用问题。
(二)我国第三方支付服务发展现状
在我国,第三方支付包括包含网上支付、电子货币发行与清算、银行卡和票据跨行清算及几种代收代付服务方式,另外,第三方支付还存在于一些产品销量较人、信誉较好的企业,主要以预付卡业务的形式存在,通过系统终端处理第三方支付服务交易。在盈利模式上,我国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利润源主要来白手续费和客户备付金,第三方支付平台将手续费与传统商业银行之间制定分利标准。而随着第三方支付市场竞争的激烈,一些第三方支付企业为提高市场份额,甚至处在亏损经营状态,而我国又进一步限制第三方支付企业动用客户备付金开展其他商业活动,在这样的状态下,第三方支付企业积极探索扩展利润源的经营模式,但就当下而言,第三方支付企业之间的竞争还处在价格竞争、服务质量、增值服务费等方面的竞争,第三方支付企业在业务运作过程中还未形成明确且稳定的新利润源。
二、第三方支付模式的洗钱风险分析
(一)网络支付的隐秘性造成的监管难度
诚然,互联网的兴起为支付服务带来了巨人的便利,且使交易双方的信任度得以上升,但是通过网络系统进行资金转移与直接汇款的支付方式相比,在交易的过程中,第三方支付机构还未建立完善的客户身份审核机制,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直接进行匿名交易是较为容易的,这就很容易越过银行系统的身份审核监管体系,难以追溯交易资金的来源,给洗钱行为敞开了缝隙,在洗钱案件的查证过程中,一些虚拟物品的交易很难实现准确求证,交易过程较为隐秘,一些犯罪分子可以将赌博、贩毒等非法资金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实现“洗自”。
(二)交易记录的不完整导致查证困难
在第三方支付交易运作的过程中,出于客户信息安全的考虑,一般通过网络密钥对交易双方的身份信息进行保护。但是在对洗钱案例的监控和查证过程中,多采用跟踪交易记录的方式来进行,但以网络信息技术为支撑的用户资料及交易记录保护机制增加了案件查证难度。其次,通过网络交易,交易平台难以完全掌控交易的地点、时间等信息,使得交易记录信息有限,增加了在第三方支付领域开展反洗钱案件查处的难度。
(三)相关法律法规有待完善
近年来,第三方支付市场呈现迅猛发展态势,但是基于反洗钱为目的针对第三方支付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针对性立法的缺失,使得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出现的洗钱犯罪行为在法律责任追究上难度较人,法律法规的滞后是第三方支付市场反洗钱监控与查处难度人的重要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反洗钱的专门性法律,但是此法与我国刑法中均未涵盖第三方支付洗钱犯罪的相关监管内容。
三、建议
(一)基于反洗钱为目的加强对第三方支付企业监管
首先是源头管理,抬高第三方支付企业市场准入门槛,金融监管机构要在牌照发放环节加强对第三方支付企业的审查,包括对信息系统建设、客户信息审核软硬件等方面的审查要严格开展,严格按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审查,从而在鼓励金融创新的同时,减小反洗钱案例查处的难度。第三方支付机构应完善信息系统建设,提高白身对客户身份信息、资信状况、业务范围等方面的审核和信息收集能力,从而有效配合相关机构对反洗钱行为的监管和查处,各交易主体也应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做好客户信息的收集工作,各方要合作建立一个有反洗钱监管机构参与审阅的信息系统,保障反洗钱监管工作的常态化开展,从而在案件发生时能够收集完善的证据。第三方支付企业应不断完善反洗钱检测系统,加强技术能力,提高平台对交易信息的完整性。
(二)加强反洗钱技术队伍建设
不仅要在反洗钱监管部门建立一支具有专业信息管理知识的人才队伍,还需要第三方企业能够通过教育培训,提高业务人员、技术人员对反洗钱犯罪行为的敏感性,并拥有健全的支付业务知识和反洗钱技术知识,能够有能力及甲-发觉可疑交易信息,形成对洗钱行为的有效监督管理。
(三)商业银行要加强对备付金监管力度
第三方支付行为主要依托银行进行资金转移来完成支付行为,商业银行是备付金的实际管理者,故此,商业银行应该完善第三方支付备付金管理制度,对备付金进行实时监测,利用白身的信息优势,对备付金账户各种交易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及时将违规操作反馈至金融监管机构,形成对交易风险的及时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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