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学科导论论文摘要
法学学科导论论文摘要
法学专业论文提纲
提纲有助于将材料组织成一个理论系统,能够合理、恰当地安排材料的各自归宿和主次详略。以下是我为您整理的法学专业论文提纲,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篇一 :论文提纲
题目:《辩护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研究》
一、辩护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的理论途释
(一)辩护律师执业权利之界定
1.辩护律师执业权利的内涵
2.辩护律师执业权利的种类及特征
(二)辩护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的概念与构成
1.辩护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的概念
2.辩护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的构成
(三)构建辩护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的重要性
二、辩护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的域外考察与启示
(―)域外辩护律师执业权利及其保障
1.域外辩护律师基本执业权利及其保障
2.域外辩护律师执业的保障性权利
(二)域外辩护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配套制度
1.司法审查制度
2.程序性裁判机制
(三)域外辩护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的启示
1.对辩护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比较充分
2.赋予辩护律师执业豁免权
3.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配套制度
三、我国辩护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的实证分析
(―)我国辩护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的现状
1.立法现状
2.司法实践现状
(二)辩护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存在的问题
1.《宪法》对辩护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缺失
2.立法规定过于笼统
3.《刑法》第306条的羁绊
4.辩护律师执业权利缺乏制度保障和法律救济
5.法律职业共同体缺失
四、完善我国辩护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的若干构想
(―)建议废除《刑法》306条
(二)完善辩护律师执业豁免制度
(三)建立法律职业资格转换制度
(四)建立刑事司法审查制度
(五)探索建立以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为主的争议解决机制
(六)强化律师行业自身维权机制
(七)完 骞 侵犯辩护律师权利的程序性制裁机制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篇二:论文提纲
题目:《英国近代法律教育转型研究》
中文摘要
ABSTRACT
导论
一、选题的缘起
二、学术史的回顾与检讨
三、研究路径、结构安排及方法论探讨
四、本文创新之处
五、研究意义
第一章18世纪中叶前英国法律教育的分离状态
一、“光荣革命”后英国社会的发展
二、律师会馆的法律教育
三、牛津、剑桥大学的罗马法一民法教育
第二章布莱克斯通与大学普通法教育的尝试
一、布莱克斯通所处的时代
二、布莱克斯通的法律教育实践
三、布莱克斯通开创大学法律教育的深远影响
第三章19世纪上半叶法律教育的艰难推进
一、英国社会对法律人才和法律教育的需求
二、19世纪上半叶主要国家的法律教育
三、伦敦大学的创建:大学法律教育的真正开端
四、法律职业组织法律教育的复兴
五、1846年法律教育报告:统一法律教育的构想
第四章19世纪下半叶新型法律教育体制的确立
一、19世纪下半叶英国法律教育的背景
二、新旧大学法律教育的展开
三、法律职业组织法律教育的进一步发展
第五章新型法律教育体制的运行
一、新型法律教育体制的构成
二、新型法律教育体制的实施效果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篇三:论文提纲
题目:《审判权与公诉权的制约关系研究》
摘要
ABSTRACT
目录
一、审判权、公诉权相互制约的基础理论
(一)公诉权的内涵与性质
1.公诉权的内涵
2.公诉权的性质定位
(二)审判权的性质与特征
1.审判权的性质
2.审判权的特征
(三)权力制约理论的内容及“制约”与“监督”的辨析
1.权力制约理论概述
2.“制约”与“监督”的辨析
3.审判权与公诉权进行相互制约的必要性
二、公诉权与审判权相互制约的内容
(一)公诉权对审判权制约的`内容
1.启动审判程序
2.公诉变更权制度
3.量刑建议权制度
4.抗诉权制度
(二)审判权对公诉权制约的内容
1.审判权对公诉权进行制约的必要性
2.公诉审査机制
3.公诉变更审查机制
4.抗诉撤回制约机制
三、公诉权与审判权相互制约过程中存在的缺陷
法律基础小论文
现各高职院教都开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实践证明,法律基础知识的教学重要性日益突出。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法律基础小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案例教学法是法律课堂常用的教学形式。所谓的案例教学法就是通过对现实案例的解读,让学生充分理解 法律知识 。案例教学法充分结合了现实情况,考虑到了多方面的联系,将法律基础知识运用到了极致。本文深入解读了如何在法律基础课中充分发挥案例教学法的作用。
关键词:案例教学法 法律基础知识 应用 教学活动
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律不断得以完善,在各个方面都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在法律基础知识的教学活动中,教师应注重对法律基础知识的利用,而不是单纯的进行知识讲解。学生通过案例教学的方式可以对知识的具体利用一个有清晰的认识,从而将法律条文转化为解决实际问题的依据,做到活学活用。本文将案例教学法在法律基础知识课堂中的运用进行了深入分析,希望可以为教学实践提供帮助。
一、 案例教学对法律基础知识学习的作用
案例教学是开展法律基础知识教学离不开的一种教学方式。法律基础知识是客观固定的,是在国家长期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一定的稳定性。然而,现实生活中一个案例往往会涉及到多个法律知识,那么如何合理地运用知识解决现实中的问题,就成为了学习法律基础知识的关键性问题。案例教学正好补充法律知识运用的空白,给了学生运用法律基础知识的空间。
案例教学法是在案例的基础上。结合教学知识点所开展的教学活动。教师和学生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会做出自己的评析,并从法律知识层面进行深入解读。案例教学法可以为学生法律知识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首先,让学生摆脱了枯燥的单纯法律知识的学习,切实体会到法律知识的作用;其次,学生从案例中学到了法律知识的具体运用,提高了学生素质;最后,案例将法律知识与现实情况联系到了一起,锻炼了学生分析处理法律事件的能力。
二、 案例教学法选取案例的基本条件
在开展法律基础知识教学的过程中,教师应根据学生对法律的了解以及教材的安排,确定具体案例的选择。总的来说,案例不可随便从电视栏目或是新闻中选取,而应按照教学要求进行法律知识的普及。案例教学法中所选择的案例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第一,符合教学大纲要求。法律基础知识课程是按照教学要求开展的,所有的教学内容都应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对于参考价值不高的案例应及时摒弃,以免耽误时间。第二,内容较为单一,针对性强。教师选择的案例内容不能过于复杂,以免给学生的学习带来压力,应将一些难度适中、易于分析并且涉及知识点较为单一的案例选进来,保证教学的质量。第三,具有启发意义。教师选择的案例应具备启发性,有利于学生的自主学习。学生在课堂上学习的不仅仅是案例本身,还需要根据案例进行独立自主的思考。因此,对案例的选择需要格外重视,要减少由于选择不当而造成的教学效果下降。
三、 案例教学法的具体运用
案例教学法是教师讲授法律基础知识的关键 方法 ,也是直接影响教学效果的教学活动。教师和学生应重视案例教学在整个教学活动中的作用,从案例中积极学习、快速掌握法律知识的具体运用。在教学活动中,可以采用以下教学形式开展案例教学活动。
(一)在课堂教学中加入案例视频分析
有关法律知识的课堂教学占据了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绝大部分时间,同时也占据着学生的精力。案例教学应充分利用课堂时间,将理论知识的教学与案例分析结合起来。这样不仅可以使学生更加充分的理解法律知识,还可以增强课堂的趣味性,丰富课堂内容,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在课堂上播放案例视频的方式简单、迅速、省时,优势十分明显。教师在对视频案例进行分析的时候,学生可以放开思路,积极思考,进行多维层面的知识拓宽。这个过程对学生的学习有着极大帮助。
(二)采用适当的方式接入案例
每一个案例与教材知识都存在着差异,没有为教学活动而特地发生的案例。因此,教师应采用适当的方式将案例接入课堂,否则,将起不到运用案例教学法开展教学的目的。教师可以采用课前导入的方式或是课堂讨论的方式,带动学生的听课兴趣,诱发学生积极思考,为法律知识的传授打下良好的基础。案例导入的方式不同所起到的作用也不同,由此,教师应重视自己对案例使用时间和时机的把握,争取将案例的作用发挥到最大,使学生在案例学习中可以充分理解法律基础知识并形成完整的系统,以帮助其顺利解决现实问题。
(三)组织室外活动,深入 社会实践
案例的来源比较宽泛,可以是电视栏目中的内容,也可以是开庭审理的实录。除此之外,教师还应开展室外活动,带领学生进入社会实践,比如法庭旁听和模拟法庭。从这些活动中,学生会体会到法律制度的完善性,增强法律意识,做一名合格的守法公民。室外活动增加了学生的学习乐趣,使他们认识到了法律对实际生活的意义。
(四)多种教学形式并用,发挥各自长处
案例教学法并不是唯一的教学方式。这种方式也存在着一定的缺点,需要用其他的方式进行弥补。教师应充分运用不同的方法,发挥出不同方式的优势,进行优势互补,以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案例教学法与其他的教学方式并不是对立的,教师在开展教学活动的过程中,不能认为案例教学法是最重要的教学形式,而应正确地看待其作用,从课堂教学的需要出发,避免造成课堂时间的浪费,从而影响最终的教学效果。
四、结语
案例教学可以快速提高学生对法律基础知识的理解能力和运用能力。学生从案例教学活动中可以认识到法律基础知识运用与理论之间的差别,认识到法律基础知识的具体利用方式。同时,案例教学法也存在着一定的弊端,教师和学生应认识到这种方式的短处,利用其他教学方式进行补充,以便达到教学大纲要求。
参考文献:
[1]王山林.案例教学法在政治课教学中的运用[J].中学政治教学参考,2003(Z2).
[2]郑金洲编著.案例教学指南[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
[3]高其才编著.法律基础[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
摘要:知识产权专业教学中,由于需要突出知识产权专业知识、知识产权 管理知识 等知识的教学,因而压缩了普通法律知识的教学的课时,造成学生法律知识学习缺乏系统性。在对法律知识进行类型化的基础上,区分不同的法律知识,突出教学重点,可以有效地解决这一难题。
关键词:知识类型化;法律思维;知识产权;教学
中图分类号:G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 编号:16723198(2015)17016302
1问题的提出
在知识产权专业的课程设置中,法律类的课程无疑占了较大的比例;并且,在我国的学科分类体系中,知识产权本身也被分在了法学项下。然而,现实中知识产权专业却与法学专业有着一定的不同:通常知识产权专业招生的对象为理科生,就业方向偏重于专利代理人等方向,学生除了法学知识以外,还要开始一些非法学课程,如管理学、机械制图等;而就法学课程的开设本身而言,知识产权专业因其专业特性,通常要突出“知识产权”的学科属性,因而会增加知识产权相关专业的比重,对于专利、商标、著作权等往往单独开设课程。这种情况会使得知识产权专业法学课程的比重相对降低,有些专业的法律核心课程不再开设:如《宪法》、《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中国法制史》,有些法律课程会某种程度上“缩水”,如《经济法》仅开设《竞争法》等等。开设课程与课时量的有限,在一定程度上使知识产权专业的学生,在法律知识学习方面不如其他法律专业学生那么系统化。但就现实需求而言,社会作为需求方,需要的仍然是受过系统法律训练的知识产权专业学生,并不会考虑知识产权专业开课时课时量的有限性。这就对于知识产权专业的法律课程教学提出了新的要求,如何在有限的时间内使学生受到更为专业、系统而有效的法律专业培训?
结合笔者多年来作为学生参与法律课程学习,作为编辑参与法律教材编辑、参与法律教材编写,以及作为教师进行法律专业课程讲授的 经验 ,笔者认为,在有限的时间内做到更为有效地传达法律知识,需要对现有的法学 教育 体系进行更为深入的研究与剖析,提炼其更为有效的部分,删除或者简略讲述一些冗余部分,方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目前法学教材的编写,多着眼于一种学科的整体叙事,例如,一个学科是如何产生、如何发展,等等,有哪些整体叙事所需要的原则,有哪些基础概念,哪些基础规则,等等。事实上,各学科的教材之间一定程度上缺乏必要的勾连,如“法律关系”“法律行为”这种基础概念,在法理、民法课上讲授,但不一定能贯穿到行政法等课程中去。同一套教材中,有时甚至会出现不同分册基于不同的学科立场,出现编排知识的重叠、冲突,以及一些知识的遗漏等等。而现在高校的教学又往往是某一学科由专门的老师负责,一个教师通常不会去深入了解其他学科的课堂给学生讲授了些什么,不同的学科之间呈现各自为战的情况。如果每个教师仅着眼于本课程的教材对学生进行讲授,则两种情况难以避免:不同课程之间的知识缺乏配合与衔接,知识出现重叠或冲突;各学科基于本学科立场的知识过多,加大了教学负担。
2现代法学教材中的三种知识
基于这种现实,笔者以为,需要对于各学科的法律知识进行一种整体上的评估,在此基础上对相关的法学知识进行通盘的考虑,以培育学生准入法律共同体以及掌握相关法律实务技巧为目标,重新考量不同课程中哪些知识需要向学生讲授、不同的知识如何向学生讲授,以及不同的课程如何相互配合形成一个整体的法学知识体系。
在这种背景下,笔者以为首先要区分法学教材里的三种不同的知识:法律知识、法史知识与比较法知识、法哲学知识。上述三种不同的法学知识往往被参杂在一起共同构成了法学教材的内容,但这三种知识其实是不同的知识,并且对于培养学生的法律实务能力有着不同的意义。
法哲学方面的知识主要是一种对于法律整体性理解的知识,如法律到底是什么?法律在本土维度如何界定?我们应该如何看待法律?法律现象要体认哪些价值完成哪些社会功能?等等,上述知识其实并不仅仅体现在法理学中,其他部门法多少也会有些涉及,如民法如何自我定位,等等。这类知识严格意义上都属于法哲学方面的知识。这种知识对于学生整体上认知法律现象会有一定的帮助,但需注意:这些知识往往存在着很多分歧,如关于法律的概念,不同的法理学派认知差异很大;对于什么是知识产权,学界其实也不存在完整意义上的通说。因此,法哲学知识本身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并且,法哲学知识本身与法律实务之间的关系不大,因而陈卫东等教授甚至曾经建议在司法考试中取消法理学的部分。而对于普通的本科生教学而言,法哲学的知识产权对于进行法律研究意义非常重大,但对于培养学生的法律实务能力意义有限,因而在教学体系中,教师应该有所区分,对于多数学生,可以缩减法哲学的授课内容,并且保证法哲学方面的授课保证在相关知识已有共识的基础上。当然,对于培养学生最基础的法律认知、法律方法等方面的法哲学知识,依然需要重点向学生讲授,当然这种讲授不是帮助学生提升对法现象更为深刻的认知,而是帮助学生学习其他部门法知识做有益的铺垫。目前有的高校法理学被划分为法学导论、法理学两门课程,事实上法学导论课程就担负着上述铺垫的功能。
法史以及比较法方面的知识通常出现在各部门法的教材中。一般的部门法学科都会对自己的学科史进行一个回顾,建构本学科的一个延续的叙事。同时会将其与该部门法相关他国家的对应法律制度纳入进来。法学教材的这种书写方式其实是为了建构独立的部门法叙事,使一个部门法形成内在的特有的知识谱系。但是,需注意,法史的知识以及比较法知识,都不是现行有效的国家实定法,如果学生不能有效地从部门法叙事中区分出这两种知识,误以为这两种知识本身是有效的本国实定法知识,反而无助于学生实务能力的培育,甚至会潜在地削弱法治所必须的法律人尊重本国现行实定法的伦理要求。因此,首先需明确,法史知识与比较法知识对于法学学科建设有意义,但对于法律实践意义不大,并且在中国现实语境中,这些知识都只是描述性的,而不具备法律上的规范性;因而可缩减这类知识的讲授比例;同时,在讲授时,需要教师着重提醒学生这类知识并不是我国生效的实定法知识,本身不能作为生效的法律规则而援引,以免给学生不必要的误导。 相比上述法哲学知识、法史与比较法知识,真正的法律知识应是基于国家实定法的一天阐释体系。这种知识是面向实践的,是学生应该重点学习的。下文将对这类知识进行进一步的剖析。
3对于法律知识的类型化
如笔者上文所言,相对于法哲学知识、法史与比较法知识而言,法律知识的传授才是我们本科法学教学的重点。而如果跨过学科的藩篱对于法律知识进行具体剖析,则可以发现事实上存在三种不同层面的法律知识。
第一个层面是经验描述层面。这个层面的法律知识是最基础的,包括实定法文本知识,以及法教义学所提炼的概念、规则、原则等法律三要素,同时还包括由规则组成的制度。这些知识是法科学生学习法律的基础。对于这种知识的学习,主要靠的是学生的记忆。而教师则需要从实践运用的需要出发,对众多的实定法文本知识进行鉴别分类。对于最基础最重要在实践中最常用的知识,应该要求学生准确记忆;对于一些在实践中有可能用到,但运用频率相对较低的知识,则需要学生熟悉、了解,避免可能的错误理解即可;而对于那些在实践中运用频率较少的知识,则需要学生大致了解一下知识的基本脉络,例如什么样的法律文本在做相应的规定,碰到类似问题应该到按照什么样的方向检索知识,即可。而不必一味地强求学生记忆所有的实定法文本。
第二个层面的知识是实践运用层面的知识。单一的经验描述层面的知识,还不足以使一个学生具备运用法律知识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这种情况下,实践运用层面的知识就显得非常必要,只有具备了这种知识,学生才能够说真正具备了法律实务方面的“技能”。在具体而言,在法律的实践运作中,三种技能非常重要。其一是事实认定方面的技能,具体而言又包括两种技能:阅读事实材料,从中发现相关的法律意义;寻找相关的证据,为自己的法律主张辩护。只有具备了上述两种技能,一个法务工作人员才能有效地将生活事实与法律规范勾连起来,从而使法律适用于相关事实。其二是以法解释学为基础的法律方法。法律文本通常本身并不一定具有确定的规范意义,尤其是对个案的规范意义,这就需要解释技巧、推理技巧,从客观的文本中去发现有关于个案的意义,从分散的条文中去 总结 完整的法律规整。因此,几种主要的解释技巧以及基础的逻辑推理方式的培训,对于法科学生同样不可或缺。其三是查找法律的方法。如上所述,法科学生无法也没必要机械记忆所有的条文知识,在这种情况下,遇到具体个案时,去查找检索法律的能力就非常重要了。只要学生能够有效运用各种工具查找到相应的法律条文,即便他不能准确记忆这些条文,他仍旧能够较好地运用相关法律知识处理问题。
第三个层面的知识是思辨层面的。这种知识往往伴随着一些法律学科的主流的价值观念。这种知识虽不直接面向实践,但却往往作为法律共同体理解法律条文的共同前见而在场,因而学生也有必要学习一些这方面的知识。另外,思辨层面的知识对于培育学生的自主思维能力,养成独立思考、批判性思维等作为大学生乃至作为研究者非常重要的思维习惯,从而实现学生素质上的提升,也是非常必要的。
4以知识类型化为基础的知识产权教学
结合到具体的知识产权专业法学教学,上述三个层面的知识,对于学生而言,第一个层面的知识显然是基础,也是目前教学的重点,但笔者以为,对于这种记忆性的知识,没有必要投入过多的教学时间,尤其是现代检索手段已经非常发达,没必要让学生死记硬背所有的文本知识。更多的应是了解即可。第二个层面的知识其实对于学生的学习非常必要,但却恰恰是教学中容易忽视的。笔者认为,可在法理、民法等相应课程中有意识地加入一些法律技能培养方面的能力,对学生进行更多法律技能方面的训练。至于第三个层面,对于以研究为学习目标的学生非常重要,但对一般学生,其意义限于培养法律人共同的思维前见。因而对于这类知识的传授可针对不同的学生分别进行,做到因材施教。
参考文献
[1]葛云松.法学教育的理想[J].中外法学,2014,(2).
浅谈情境教学法在法学教育中的应用
浅谈情境教学法在法学教育中的应用
情境教学法是指在教学过程中,教师有目的地引入或创设具有一定情绪色彩的、以形象为主体的生动具体的场景,以引起学生一定的态度体验,从而帮助学生理解教材,并使学生的心理机能能得到发展的教学方法。情境教学法的核心在于激发学生的情感。情境教学,是在对社会和生活进一步提炼和加工后才影响于学生的。本论文主要研究情境教学法在法学教育中的运用,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论文摘要: 在法学教学方法改革中引入情境教学法可以培养和开发学生自主获取知识、综合判断和组织协调能力,有效激发他们的学习兴趣和创新动力。对法律实践教学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在法学教学中正确应用情境教学法将会有效地提高法学教学的质量和适应法学教育的发展。
论文关键词: 情境教学法 法学教育 构建 应用 创新
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和法制化进程的加快,我国法学教育呈现出前所未有的高速发展态势。现代法学教育旨在培养专业化、宽口径、复合型法律人才。然而,目前我国法学教育体制、教学计划和教学模式普遍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对此,法学教育者必须清楚地认识,时刻关注法学教育的发展趋势,理清法学教育改革的思路,注重研究如何运用良好适当的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实践教学无疑是法学教学方法改革的重要方向,它能培养和开发学生自主获取知识、综合判断和组织协调能力,有效激发他们的学习兴趣和创新动力。
对传统教学方法的反思
“教学方法是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和学生为实现教学目标、完成教学任务而采取的教与学相互的活动方式的总称。”传统的法学教育主要采用讲授法,教师的课堂讲授为核心,同时有一些课堂提问、疑难解答、阅读辅导、论文写作指导等,基本是老师讲什么,学生听什么,把法学教育权当是基础理论和学术教育。在法学教育日趋职业化的今天,我们需要对传统的教学方法进行反思,对它存在的弊端进行充分的认识。
1.传统教学方法造成了教与学的惰性无论是法学教师还是学生,都已习惯了长期形成的老师灌学生听的模式,这种方式相对简单,教师依靠一份教案承担了全部的课堂讲授,学生做得更多的事情就是埋头快速地抄笔记,在匆忙的记录中无暇去思考,做到的只是把知识留在本子上,久而久之学生认为自己的角色就是听,有的甚至都懒得听,无参与感,失去了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重视平常的课堂面授,学习能力很难真正提高。而教者只管自己讲,学生听了多少不关己;会使老师认为现在的学生轻视学习,讲再多的知识也没用的认识,从而导致教师对教学内容不进行深入探究,对教学改革不进行全面研究以及可能会引起教学态度的懈怠。这种教与学的不良现象将影响着法学教师与学生的进步,也会妨碍法学教育的革新。
2.传统教学方法与法律职业化相分离。忽略了学生法律素养和法律技能的培养对传统教学方法的过度依赖造成了法学教育重知识、轻能力的后果,学生们观察和发现问题的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沟通能力、表达能力、写作能力等难以得到快速提升。翻而法律问题都是十分复杂的社会问题,需要一种系统的法律职业能力去解决,这就要求法学教育应着眼于实际问题的解决,也只有密切同实践相结合,理论的发展创新才有可能。法学是立足于社会现实的科学,而不是纯粹的规范科学,法学教育实质上应是一种职业教育。应该在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上注重提高学生的法律信仰、职业伦理、专业理论知识、实践技能的培养,做到职业伦理教育和职业技巧教育并重。
3.传统的教学方法制约学生职业能力的养成,成为法科学生就业难的内因传统教学方法中侧重理论知识,学生几乎没有实践的机会,对司法实践不了解,很难做到学以致用,进入社会发现理论与实务脱节,缺乏基本的实际运用能力。进入实务部门不能马上处理各类法律事务,适应期过长,从而加剧了法科毕业生求职难的问题。
针对传统教学方法存在的问题,迫切要求我们对法学教学方法进行改革,改变以理解法律概念,传授法律知识为宗旨的.教学模式,加强法律实践教育的比重,重点培养和开发学生自己消化知识的能力,自主获取知识的能力,综合判断的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开拓创新等综合能力。为此,需要一系列的教学改革,高度重视课堂教学,而情境式教学方法的引入将是改变和影响课堂教学,提高法学教育职业化的重要路径。
情境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的构建
1.情境教学法的概念和理论基础在法学教育中运用情境教学法就是要营造一个适当的法律行为或法律事件,让学生在此扮演具体的角色,实施具体的行为,参与处理具体的模拟事件,通过生动具体的情境或亲身经历,使学生学会站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主体的角度思考问题,使学生学到许多重要的、无法从抽象的案例分析和传统教学中学到的技巧。
情境教学是以建构主义学习理论为基础而产生的。建构主义认为:知识不是通过教师传授得到,而是学习者在一定的情境及社会文化背景下,借助其他人(包括教师和学习伙伴)的帮助,利用必要的学习资料,通过意义建构的方式而获得的。建构主义理论认为“情境”、“协作”、“会话”和“意义建构”是学习环境中的四大要素或四大属性。
2.情境教学法对法律实践教学的意义情境教学法使学生从平面、书面接触法律转向立体运用法律,充满形象感和实用性,在法学教育教学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1)增加了课堂教学的吸引力,调动了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学生更具探索精神。情境教学法改变了以往过多的阐述理论,法条枯燥无味的现象,在教师和学生的配合下模拟出各种情境,形象地显现了法律事件或行为,学生在教师的引导下,把枯燥的法律规定运用到实际的法律问题解决中;把一些法学理论带到具体案例中去学习;学生可以在情景模拟中体验多样性的角色进行不同的角度思考,在多样性的思考中获得多重的收获。可以使学生全方位地认识法律的存在,不仅仅是书本中的法,还有法官的法、当事人的法、社会的法等等。这样既丰富了课堂教学内容也使教学方式更具活力,学生可参与其中进行实际操作,解决具体的法律问题。通过亲身的实践和处理,激发了学生法律学习和探讨的热情。
(2)培养了学生的法律意识,提高了学生的法律素养,增强了学生对法律精神、法律价值的认可。传统的教学方法极易使人们形成对法律认识的错误心态:一是法律工具主义,二是法律虚无主义。法律工具主义认为法律无非就是管理与统治的工具,人们服从法律是被动的、强制的。认为权大于法,法律是给无权的人制定的,使人们失去了对法律的信仰,动摇了法律的权威性。法律虚无主义无视法律的存在,依然我行我素,不以法律规定来规范自己的行为,削弱了法律的尊严。 “ 通过情境教学可以让学生树立正确的法律价值理论,提高学生的法律信仰,认识到法律是公平公正的保证,懂得用法律规范行为、用法律解决问题;明确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法治是促进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有效保证。
(3)为学生构筑了理论与实务相联系的桥梁,提高了学生的实践能力。在法学的学习中,除了基础理论的学习外。更重要的是学会把理论运用到实践中。引入情境教学法后,把社会的现实问题,学生知道的具体事例引入课堂,让学生参与其中承担角色,演绎过程,进行实际的法律应对和处理。使学生学习了基础理论后运用法律来解决实际的问题。做到了真正的理论与实务的联系,不仅丰富了学生法学基础知识,也提高了学生的实践能力。
(4)培养和锻炼了法律思维方式,提高了法学教师的人格魅力。法律思维方式是指依赖法律的基础原理、规范性法律文件及法律精神,思考、分析、判断、处理问题的习惯和思维取向。一个人是否习惯于法律思维方式是和他的法律素养、对法律价值认可的程度有关的。情境教学法为学生提供了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机会和可能,培养和锻炼了学生的法律思维方式,增强了学生的法律信仰。由于新的教学方法引入,增加了教与学的互动,增强了师生间的配合,融洽了师生关系。提高了教师课堂教学活动的主动性,、教师用自己较高的专业理论探索精神影响着学生,提高了自身的人格魅力,获得了学生更多的尊敬与爱戴,为法学课堂教学提供了良好的氛围。
情境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的应用
法学学科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在课堂教学中既要为学生提供了解法律实务的必备知识,同时又需要培养学生判断、评价、分析法律事件的思维能力。为了让学生联系实际,身临其境地解决实际案例,培养学生实际操作技能,在法学教育中采用情境教学法需要注意一些问题。
1.选定主题.
创设情境情境教学法的重心是要提供学生建构和应用知识的机会。在法学课堂教学中,并非所有的内容都需要或适合采用情境教学。由于课时及教学内容的限制,教师应进行选择,实务性很强或技能性很高的内容可以通过创设情境来进行教学。法律情境的创设方式很多:可以由教师单方面、师生配合设置或学生单方面进行剧情表演;可以放视频短片或展示图片资料等。无论采取哪种方式,都需要注意情境的设计必须贴近学生的生活,贴近社会生活的实际,贴近教学目标,从学生的能力和兴趣人手,结合学生的社会生活经验,使其自然融人情境之中,这样更具感染力,启发性,更易引起学生的共鸣,产生心灵的震动,加深对法律精神的理解。
2.坚持学生的主体地位在情境创设中。
教师的角色只是一个导演,按惯性思维引导学生走进情境,再把他们推出来。 教师在教学活动中要把学生看成是学习活动的主体,当学生真正发挥其主体性时,教育才会取得成效。坚持学生在情境教学中的主体地位,就是要从主体的选择、方案的规划,案情的设计、课堂的互动表演和分析,学习结果的总结,都要强调学生在课堂中的主体地位,在充分达到教学目的的同时也培养了学生的组织策划能力及团队精神。
3.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首先,在导入上。
教师精彩有趣且具启发性的引导使学生明确每个情境所必须包含的专业知识点,是学生很快进入学习状态,调动学生学习动机和学习兴趣。其次,在课堂情境教学的过程中,对学生的表现和存在的问题要及时记录,控制创设情境的发展,使其不偏离教学目的的轨道,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及时解答学生的疑问,引导学生深入思考和讨论。最后,在课堂情境表演结束后,教师引导学生进行自我总结,使学生把课本知识转化为自己的知识。教师要根据课程要求,对学生在情境教学过程中的表现和得失进行点评,对学生实践性角度问题的解决方法和职业知识、技能运用进行总结和提升。
4.情境反馈。
巩固提高情境反馈主要是要求一次情景教学后,要求学生除了在课堂总结外,还要求学生写出体会、感受,以便交流和探讨。这样可以加强学生对法律规定的认识和理解,建立正确的法律知识体系;还可以深化学生对法的精神和价值的认识,认真体会法律所讲的公正与公平,树立对法的高度责任心和信任依赖感。
现代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多元化,我们确立多元的培养目标体系,因此要求引入以法律职业训练为核心的实践教学方法,情境教学通过典型材料,创设特定环境,引导学生自主探究,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提高学生的知识再生能力和实践能力。在教师的有效引导下,一定会满足法律人才多元化需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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