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情感论文3000
婚姻情感论文3000
改革开放以来的婚姻家庭立法与妇女权益保障
杨大文Yang Dawen, 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 Beijing, China 100872
【专题名称】妇女研究
【专 题 号】D423
【复印期号】2009年02期
【原文出处】《中华女子学院学报》(京)2008年6期第11~15页
【英文标题】Legislations of Marriage and Family Law and the Safeguarding of Women's Rights and Interests since the Reform and Opening up Policy
【作者简介】杨大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婚姻家庭法学研究所所长,曾任1980年婚姻法、1992年妇女权益保障法起草组成员。在修改婚姻法的前期工作中,任专家试拟稿起草组召集人。(北京 100872)
【内容提要】 改革开放之初,1980年婚姻法正式颁行。这部婚姻法是在1950年婚姻法的基础上,根据实践经验和当时婚姻家庭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修订的。2001年这部婚姻法再次得到修正。可以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婚姻家庭立法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对此立法进程进行研究有助于我们更加审慎而理性地把握未来。
At the beginning of the Reform and Opening up, the marriage law was formally issued and executed in 1980. This marriage law was established on the foundation of marriage law in 1950, according to the experience and new problems which appeared in the family domain. In 2001, this marriage law was revised once more. It can be said that since the Reform and Opening Policy, our country's legislation in marriage law has made great progresses. Research on the legislation of this law is helpful for us to face the future carefully but rationally.
【日 期】2008-10-25
【关 键 词】改革开放/婚姻法/妇女权益the Reform and Opening Policy/marriage law/women's fights and interests
中图分类号:D92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698(2008)06-0011-05
改革开放以来的30年间,我国的法制建设和妇女权益保障事业取得了重大的进展。妇女权益的保障涉及社会生活的诸多领域,就法律层面而言,涉及各有其特定调整对象的相关法律。本文仅就改革开放以来的婚姻家庭立法(1980年婚姻法和2001年婚姻法的修正)对妇女婚姻家庭权益保障问题,做一些简略的回顾和评述。在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之际,我们应当在现行法的基础上,探索进一步完善保障妇女婚姻家庭权益法律机制的途径和方案。
一
1980年婚姻法的起草始于改革开放前夕的1978年冬,该法是在1980年9月10日通过,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的。这部法律的颁行,是巩固和发展已经初步建立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需要,是保障公民婚姻家庭权益的需要,也是促进安定团结、妇女解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在拨乱反正的历史背景下,它的问世,使在“文革”十年中遭到严重破坏的婚姻家庭法制重新走上了健康发展的轨道。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二部婚姻法,1980年婚姻法的制定是全国妇联率先倡议和推动的。在1978年7月召开的第四次全国妇女代表大会上,来自各地的代表共商新时期的妇女发展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大计。关于婚姻家庭领域的情况、问题和对策,是这次大会的主要议题之一。代表们提出的修改婚姻法、制定新婚姻法的建议,反映了广大妇女的共同愿望。会后,以全国妇联主席康克清同志的名义,向中央报送了《关于再度建议修改婚姻法向中央的请示报告》①,根据中央的批示,同年11月成立了由全国妇联牵头,有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修改婚姻法小组,下设办公室,随即启动了修改婚姻法、起草新婚姻法的前期工作,在修改婚姻法小组的领导下,起草了六次新婚姻法的草案,后期工作则是由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完成的。
1980年婚姻法对1950年婚姻法的修改和补充,丰富和发展了我国的婚姻家庭立法。关于总则、结婚制度、家庭关系、离婚制度等方面的修改和补充,此处不拟评述。关于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的保障问题,该法是通过几种不同的方式加以规定的。一是有关男女两性平等共享的婚姻家庭权益的规定。二是有关对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予以特殊保护的规定。三是某些规定虽然同样地适用于男女两性,但就其实际针对性而言则有利于保障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的规定。笔者认为,1980年婚姻法对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的保障,可以通过以下数例加以评析。
1、关于男女平等原则
1980年婚姻法重申了1950年婚姻法中的原则性的规定。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新法将原法中所称的男女权利平等,改称为男女平等。这个看来似乎很细小的提法上的差别,过去往往被人们所忽略。两字之差,其中实有深意存焉。男女权利平等是指两性法律地位平等或机会平等,立法的价值取向,应当是在法律地位平等的基础上,逐步实现两性在实际生活中的平等或结果的平等。对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不仅要有两性在法律上的平等的规定,还要有根据实际情况促进两性在事实上平等的规定。男女权利平等和男女平等这两个提法,前者不能包容后者,后者则是可以包容前者的。这个提法上的修改,是对男女平等在认识上的深化,对保护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乃至其他权益,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2、关于传统习俗的改革
1980年婚姻法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这一规定有利于破除以男子为中心的宗法家庭观念和妇从夫居的旧俗,有利于消除有女无儿户的思想顾虑,克服此类家庭特别是农村地区此类家庭的实际困难,对推动计划生育和保障妇女权益也是十分有利的。②与1995年婚姻法相比较,1980年婚姻法扩大了对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除夫妻、父母子女外,祖孙关系、兄弟姐妹关系均被纳入调整范围。在祖孙间的抚养问题上,祖父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的权利义务是一律平等,并无区别的。我国的传统家庭历来是重父系亲、轻母系亲,重男系亲、轻女系亲的。代之以父母双系并重,男系女系一视同仁的规定,是实行男女平等的亲属制度的必然要求。
3、关于夫妻财产制
1980年婚姻法以婚后所得共同制为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关于法定夫妻财产制的规定虽然过于概括、过于原则,却比1950年婚姻法中的相应规定更明确,尤为重要的是,法律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财产的归属,为构建约定夫妻财产制作了立法上的尝试和准备。在现有的社会条件下,采用婚后所得共同制,并以夫妻财产约定作为必要的补充,是有利于保障已婚妇女财产权益的。
4、关于离婚的法定理由
对男女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纠纷。1950年婚姻法中仅有程序性的规定,而无有关离婚法定理由的实体性的规定,准予或不准离婚的原则界限,实践中是以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为依据的。1980年婚姻法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概括性的离婚法定理由符合马克思主义关于离婚问题的基本观点,是我国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长期经验的总结,有利于保障离婚自由,防止轻率离婚。后来,最高人民法院又就如何适用这一概括性的规定,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等作过多次司法解释,使其在适用中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在现实生活中,出于种种原因,要求离婚的妇女遇到的困难或阻力,往往大于男方,关于离婚法定理由的规定和相关的司法解释,是有助于妇女行使离婚自由的权利的。
二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生活和广大人民的婚姻生活经历了巨大的变化。1980年婚姻法的原规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在新的形势下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实际需要。婚姻家庭领域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必须通过立法措施制定相应的有效的对策。我们应当充分肯定1980年婚姻法的历史功绩,包括它在保护妇女婚姻家庭权益方面所发挥的积极作用。但是,这部法律的不足之处也是很明显的。首先,该法本身原来就存在较多的立法空白,对某些应当具备的制度未作规定。其次,该法的若干规定已经滞后于现实。这些缺陷,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的变化逐渐显现的。结婚法中仅有婚姻成立要件的规定,欠缺有关无效婚和可撤销婚的规定;原有的夫妻财产制,与已经多元化、复杂化的婚姻家庭财产关系不相适应;面对离婚率的增长和离婚原因的变化,需要在立法上进一步完善离婚制度,凡此种种,都充分表明了修改婚姻法的必要性。
从1996年10月30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将修改婚姻法补充列入该届人大的立法规划,到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历时5年有余。婚姻法的修改,是完善我国婚姻家庭法制的重要步骤,上述决定的内容多达33项,与妇女婚姻家庭权益密切相关的立法重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关于总则章中的禁止性条款和导向性规范
为了保障婚姻法各项原则的贯彻实施,修正后的婚姻法在禁止性条款中增设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在现实生活中,上述违法行为的受害人以女性为多,增设这些规定,加强了对妇女人身权利的保护,在新增设的第4条中规定了婚姻双方和家庭成员的共同责任,即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这项导向性的规定,集中地体现了婚姻法的立法宗旨,反映了包括女性在内的家庭成员建设和谐家庭的共同愿望。
2、关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修正后的婚姻法在结婚章中增设了有关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其内容包括婚姻无效的原因,婚姻撤销的原因、程序、请求权人和请求权行使的期间,以及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等。在出于某些原因导致的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等违法婚姻中,妇女深受其害。有了关于婚姻无效和撤销的规定,可使她们摆脱违法婚姻的困境,并可使她们在违法婚姻终止时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得到法律的保障。
3、关于法定夫妻财产制和夫妻财产约定
与1980年婚姻法颁行时相比较,现实生活中的夫妻财产关系已经出现了许多新的变化,表现在客体范围、发生途径、财产价值、权利形态以及涉外婚姻、区际婚姻中的财产关系等诸多方面,经过婚姻法的修正,改进了原有的法定夫妻财产制,规范了夫妻财产约定,对法定夫妻财产制,分别规定了婚后所得共同制中双方共同财产和一方个人财产的范围,在共同财产制的前提下,为一方个人的财产权利提供了适度的空间。对夫妻财产约定,规定了约定的内容、形式以及约定的对内和对外的效力。在约定的对外效力问题上,兼顾了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和第三人的财产权益,有利于保护社会交易的安全。上述各种规定,当然适用于婚姻双方,对增强已婚妇女在财产权利上的主体性和独立性,也是有其积极意义的。
4、关于离婚法定理由的具体化
修正后的婚姻法在肯定和保留原法中的概括性、原则性规定的同时,还为离婚的法定理由增设了若干列举性、例示性的规定。符合法定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法条中列举和例示的情形,包括一方有重婚,有配偶且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恶习屡教不改等违法行为。在现实生活中,此类行为的实施者往往是男性多于女性的。离婚法定理由具体化的后果之一,是妇女行使离婚自由的权利得到了更加有效的法律保障。此外,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有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调解无效的,也应依法准予离婚。关于一方为失踪者的离婚问题,修正后的婚姻法明确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应准予离婚。失踪与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无关,此类案件是不可能进行调解的。
除上述各点外,修正后的婚姻法还有若干有利于保障妇女权益的规定,包括在法定期间对男方离婚请求权的限制;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如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不适用须得军人同意的规定等。此类规定在离婚妇女的财产权益方面更为具体详明。例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当照顾女方的权益;关于离婚时的经济补偿、生活帮助、损害赔偿等规定,在适用中实际上多以女方为受益人。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章中的许多规定,更是保障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的必要措施。
三
新中国成立后的半个多世纪以来,婚姻家庭法经历了从与民法分离到向民法回归的过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颁行,标志着婚姻家庭法在立法体制上已经向民法回归。民法的法典化,将婚姻家庭法规范体系纳入法典化的民法,作为其中的一编(婚姻家庭编或亲属编),将进一步实现婚姻家庭法在体系结构、编制方法上向民法的回归。民法的法典化是完善我国婚姻家庭法制的大好时机,在婚姻家庭编或亲属编中增设若干保障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的规定,不仅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完全可行的。
鉴于2001年对婚姻法已作修正,起草民法婚姻家庭编时似不可能有大幅度的修改和补充。本文仅就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的法律保障问题,提出以下数项具体的立法建议。
一是增设有关亲属制度的通则性规定。婚姻双方和家庭成员间的权利和义务,都是以亲属身份关系为其客观依据的。这些通则性规定,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某些与此原则不符的亲属称谓,也要在法律用语上予以更正。例如,目前仍将父之父母称为祖父母,母之父母称为外祖父母,子之子女称为孙子女,女之子女称为外孙子女,这显然是以男子为中心的宗法家族制度的历史孑遗。沿用这些称谓,会给人们带来内外有别,重男轻女的消极影响。笔者建议将父之父母和母之父母统称为祖父母,将子之子女和女之子女统称为孙子女。这种亲属称谓的改革并非小事一桩,会对消除性别歧视,保障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具有潜移默化的积极作用。
二是将有关配偶权的规定纳入婚姻家庭法的规范体系。这里所说的配偶权,是夫妻人身关系方面各种权利和义务的集中概括,也是夫妻财产关系方面各种权利和义务借以发生的根据。将配偶权作为夫妻关系法中的一个上位概念,在法理上并无不妥之处。为什么在亲子法、监护法中可以有亲权、监护权等规范,而不可以在夫妻关系法中有配偶权的规定呢?在修改婚姻法的过程中,配偶权问题曾屡受质疑,那种将配偶权仅仅归结为性的独占权的说法,显然是对配偶权的严重误解。在法律上肯定配偶权,并通过必要的立法措施防止对配偶权的侵害,可以使那些往往在婚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女方的权益,得到更加有效的法律保障。
三是进一步完善约定夫妻财产制。现行法中有关夫妻财产约定的规定,是以财产归属问题为其主要内容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与对财产关系的静态调整相比较,对财产关系的动态调整更加重要。因此,应当将财产的经营、管理等问题纳入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采用分别财产制的夫妻,一方将财产委托另一方经营、管理时,应当适用有关委托代理的规定。显然,进一步完善约定夫妻财产制,对保障已婚妇女的财产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四是增补有关离婚法定理由的列举性、例示性规定。现行法中有关规定并不到位,具体地列举和例示的仅有四项。哪些情形属于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尚需进一步作出必要的解释。为了加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增补若干列举性、例示性的规定是十分必要的。规定的增补应当从实际出发,过去的某些司法解释可供参考。笔者认为,一方患精神病久治不愈;一方有生理缺陷,无性行为能力;乙方被判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其犯罪行为严重影响夫妻感情;一方有杀害或严重伤害另一方的意图(有犯意表示或预备行为即可认定,不以杀害未遂或者伤害未遂、既遂为必要条件)等,均可纳入上述列举性、例示性规定,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增补这些规定,对女方婚姻权利的行使来说是利大于弊的。
五是扩大离婚时经济补偿和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现行法中有关离婚时经济补偿的规定,其适用范围仅仅限于采用分别财产制的夫妻。在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夫妻均采用法定夫妻财产制即婚后所得共同制,约定采用分别财产制的并不普遍,或者可以说是并不多见。因此,这种规定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其实,采用法定夫妻财产制的亦可适用这种经济补偿制度,只要符合法定情形,付出义务较多的一方,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要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将离婚时经济补偿的适用范围扩及采用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夫妻,在具体操作上并无困难,可在离婚时的财产清算中与共同财产的分割一并处理。有人说,采用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可对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并无适用经济补偿的必要。这种说法是有失偏颇的。行使经济补偿请求权和受到照顾是性质不同的两个问题。两者的区别是泾渭分明的,现行法中有关离婚时损害赔偿的规定,对赔偿请求权的发生依据作了严格的限制。在司法实践中,很难满足无过错方的合理要求。建议在已有的规定外,增设关于赔偿理由的概括性、补充性的规定。因其他严重违反婚姻义务的事由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也有权要求过错方予以赔偿。在现实生活中,离婚时的经济补偿和损害赔偿,权利人以女方居多,义务人以男方居多。扩大这两种制度的适用范围,是保障离婚妇女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
注释:
①早在第四次全国妇女代表大会召开前的1978年8月,全国妇联已向中央报送过关于修改婚姻法的请示报告。
②经2001年对婚姻法的修正,已将这一规定中的“也”字删去,进一步突显了男女平等的立法精神和已婚妇女的主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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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爱情婚姻观
俗语说的好:“一个成功男人的背后肯定有一个贤惠的女人默默地支持他”。
可见,事业的成功与否是与美满的婚姻家庭是密不可分的。从恋爱到建立家庭,是人生的必经阶段,而处于青春韶华时期的我们,必须树立起正确的恋爱婚姻观,处理好复杂的感情与人际关系,争取早日成才。
要树立正确的恋爱婚姻观,首先要清楚什么是爱情。所谓爱情,是一对男女基于一定得社会基础和共同得生活理想,在各自得内心形成得相互倾慕,并渴望对方成为自己终生伴侣得一种强烈得、纯真、专一得感情。爱情包括三个层次:性爱,理想与责任。性爱是区别别的情感的标志,没有了性爱,爱情就显得不那么完整,但性爱并不是非有不可得,性只是最基本的层次,理想与责任才是爱情的两大基石。理想富裕爱情深刻的社会内涵,是爱情生长的内在依据。恋人之间在思想上、行为上渐渐的受到对方的熏染,逐渐的实现两个人在精神上的交融,使得双方拥有共同的人生价值观、共同的人生目标,唯有如此,才能保障爱情的长久。而责任是性爱与理想的升华,是坚贞爱情的“试金石”.这种责任不可认为是狭义的对性的负责,同时包括对对方的扶养,呵护,信任,支持的责任,唯有这些自愿的担当,才能丰富爱情的内涵,提升爱情的境界。
要树立正确的恋爱婚姻观,其次是要遵守恋爱中的道德规范。并不是要女方遵守三纲五常,而是要求双方在恋爱的过程中共同遵守一些必要的行为准则。一是尊重对方的人格;而是自觉承担对对方的责任;三是文明相亲相爱。恋人间的彼此尊重的人格表现,主要是尊重对方的独立性和重视双方的平等。现在许多恋人把对方看成是自己的服用或依附失去自我,都是对爱情的实质的曲解,唯有正确的、平等的与恋人交往才能不会导致许多的悲剧发生。自觉地承担责任并不是什么海誓山盟,而是生活中的诸行动的自觉,在点滴中之类的爱情永远比一阵风一阵雨式的爱情来的甜蜜与长久。虽然性是恋人之间最主要区别与其他的情感的标志,但是恋人间还是要注意自己的行为,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任,双方的相敬如宾、举案齐眉更能体现出真爱的光辉,要让他(她)明白并不是性才让她(他)选择了你。
要树立正确的恋爱婚姻观,要正确的处理好感情与其他事物的关系,对于大学上而言,主要的还是处理好爱情与学习间的关系。大学生时代是人生中美好时光之一,对爱情艳丽的花朵要精心呵护才会绽放出绚烂的花朵。然而大学生应该对爱情持谨慎的态度,避免在恋爱的问题上的把握与处理不当。在与异性交往的过程的中,要区别友谊与爱情之间的根本区别,避免身陷纠结之中,给彼此平添许多不必要的麻烦。有的人能够辨别有一与爱情,但是不能够处理好与其他食物间的关系,沉迷于卿卿我我之中荒废了学业,这样的爱情观不利于正确的处理恋爱过程中出现的矛盾与错则,从而导致产生悲观厌世的情绪,心灵上蒙上一层阴影。其次是不能片面的和巩俐的对待爱情,或是勾画脱离现实的恋爱对象,片面的追求外在形象,或是用来摆脱孤寂的爱情,都不是真挚的爱情,也不会有什么好的结果。恋爱是人生的一件大事,但并不是人生的全部。大学生应该以学业为重,因为学习是大学生的主要目的。事业高于爱情,主张事业为主,不宜过早地恋爱。但也不要认为爱情是事业的绊脚石,处理得好的话,爱情也能对事业起到催化作用。
要树立正确的恋爱婚姻观,要培养爱的能力。其爱的能力包括以下几种:一是迎接爱的能力。如果一个人心中有了爱就要敢于用正确的方式表达;如果面对别人的示爱时要能够取舍,并及时做出接受或拒绝的选择。能够承受求爱拒绝或拒绝求爱的心理困扰。二是拒绝爱的能力。对于自己不愿意接受或认为不值得接受的爱情应有勇气拒绝。拒绝时应注意两点:一、如果不希望爱情到来,拒绝的语气要果断坚决,容不得半点优柔寡断,否则对对方造成的将是更大的伤害。二、要掌握恰当的方式。要掌握说话的方式和度。虽然每个人都有拒绝爱的权力,但是也要做到对别人起码的尊重。
要树立正确的恋爱婚姻观,要正确处理恋爱挫折。正确的做法有:一是正视现实,失恋之苦在于一个“恋”字,爱情是双向、相互的,以双方的爱情为基础,失去任何一方,爱情就会失去了平衡,恋爱即告终止。这时失恋的一方无论对另一方爱得有多深,都是不现实的了,作为有理智的大学生应该正视这一现实。
二是换位思考,要设身处地的为对方着想。这样作有助于你理解对方终止爱情的原因,有助于你接受失恋这一痛苦的现实并及早走出失恋的阴影。三是感情宣泄。不要过分地隐藏或压抑失恋带来的痛苦,要找适当的方式进行宣泄。通常宣泄的方法有:1、眼泪缓解法。在悲痛欲绝时大哭一场,可以使情绪平静。专家认为,眼泪能把有机体在应激反应过程中产生的某种毒素排出去。2、运动缓解法。剧烈的体育运动有助于释放激动情绪带来的能量。3、转移注意。心情不佳时,可以做些自己感兴趣的事。4、文饰法。当得不到自己爱的人,失恋时,援引合理的理由和事实来解释挫折,从而获得精神上的安慰。5、倾诉。向可以信任的师长,同学,朋友,老师等诉说自己心中的烦恼,也可以写日记或写信。如果感觉心中的积郁实在太深,无法排解时,也可以找心理咨询师进行心理咨询。四是情境转移。失恋后之所以难以摆脱恋情的困扰,就在于生活的方方面面都与昔日的恋人有者千丝万缕的联系,所以要想摆脱失恋的痛苦,就要换一个崭新的环境,暂时离开曾经熟悉的环境。把自己置身于一个欢乐的环境中去。如多交一些朋友,多参加一些集体性的娱乐活动,或者可以找人去逛逛街,出去旅游散散心等,这样有助于心情的开阔。另一方面是由于失恋后有一种空虚感,暂时难以适应,所以可以用工作或其他什么方法来充实自己,不让在有空余的实践胡思乱想。五是升华。要尽快把失恋升华为一种奋发向上的动力,尽快投入到学习或者工作中去。切不可因为失恋而一蹶不振,认为生活、人生都失去了意义。要知道,恋爱是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是生活的全部。要正确的看待爱情,摆正爱情的位置,处理好爱情于学习,爱情于人生,爱情于婚姻的关系。
要树立正确的恋爱婚姻观要端正恋爱动机。恋爱是未来寻找志同道合、白头偕老的终身伴侣,而不是为了安慰解闷,寻找刺激,更不是单纯为了性的满足。恋爱对象的选择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不能忽视了经济、政治、文化、个性等因素,但是共同的理想的指向、共同的品德和情操是最根本的。恋爱动机的好坏,直接关系的恋爱的成功与否。大学生作为新时代的桥梁,其恋爱观应该是理想、道德、事业和性爱的有机结合。!
恋爱是缔结婚姻、组成家庭的前提和基础,婚姻和家庭则是恋爱的结果。婚姻和家庭是爱情在内容上、形式上的升华。婚姻和家庭是两个既密切相关又具有明显区别的概念。婚姻是指由法律所确认的男女间的关系的结合及由此而产生的夫妻关系。家庭是指在婚姻关系的基础上、血缘关系上、收养关系而产生的有亲属之间构成的社会生活单位。婚姻是家庭产生的重要前提,家庭是缔结婚姻的必然结果,婚姻成功的体现在于家庭的幸福,家庭的美满又彰显婚姻的意义。婚姻是家庭形成的必要条件,家庭是社会的重要的组成部分。分析婚姻家庭的演变及其价值应该从社会历史发展的广阔视野中来把握,不应局限于婚姻家庭的下小范围内,这样对我们形成正确的恋爱婚姻观是非常关键的。婚姻不是为了结婚去结婚的,婚姻,或者说结婚是因为遇到这么一个人,想要和他承担起家庭的重任,愿意分担他的家庭压力,他也愿意分担我的。他愿意照顾我,我也愿意照顾他。最重要的是彼此相爱。如果没有爱情,或者说没有任何爱情,宁可一辈子不结婚也不委屈的随便找个人结婚。同时,爱情也是家庭和睦的前提!所以不能够因为其他的原因使得两个没有感情的人缔结婚姻,组建家庭。
正确的恋爱婚姻价值观需要我们认识到爱情的、婚姻的、家庭的作用,家庭美德在维系和谐美满的婚姻的婚姻家庭关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而非常独特的功能,家庭内的是每个公民在家庭生活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涵盖了夫妻、长幼、邻里之间的关系。其基本的规范是:一是尊老爱幼;二是男女平等;三是夫妻和睦;四是勤俭持家;五是邻里团结。做得如此这般的基本准则就可以维系家庭的和睦,促进婚姻的和谐发展。
婚姻家庭关系不仅需要道德维系,也需要法律来调整,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家庭婚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学习婚姻家庭法,对于学生培养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和法律意识,运用婚姻家庭法律知识解决婚姻家庭领域的法律问题、维护公民在婚姻家庭领域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文明进步,均具有重要的意义。
夫妻两性情感文章
有一对百岁夫妻的照片,登在情人节这天的一张报纸头版。夫妻之间的感情,有时候只有他们自己自己!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夫妻两性情感文章的相关资料,供您参考!
夫妻两性情感文章篇1:夫 妻
天鹅,全身羽毛雪白,嘴为深红色,头颈修长。姿态优雅,美丽高贵。天鹅总是出双入对,当它的另一半去世后,剩下的一只,郁郁寡欢,有的绝食殉情;有的撞崖而亡;有的甚至飞至高处,突然快速奋力冲向湖面,跳水而死......忠贞的爱情,感人至深。 --题记
人说,不打不闹不成夫妻。可是,没有人知道这打打闹闹的一对夫妻,携手走过人生的漫漫征途,10年,20年,30年,40年,46年......这一路上有着怎样的风风雨雨,也许,在最后的时刻,所有的风雨都已化为七色彩虹。
汪大叔就是这样从一个高大魁梧的英俊少年,从一名铁路干部,从一位商海弄潮儿一路走来,落得个年老体衰,风光不再。汪大婶就是这样,由一个娇小玲珑的青葱少女,由一个飒爽英姿的铁路乘务员,到如今只是一个病入膏肓的老女人。
可是老都老了,两口子仍然舍不得改掉伴随了一生的火爆脾气,争争吵吵,一日胜似一日。偏偏这大婶又是个极爱较真的人,而她越来越坏的身体,根本经受不住她的生气和不开心。最近的一段时间里,每次跟大叔争吵过后,总是感受到心跳加剧脸色潮红劳累不堪。和父母在一起的大儿子小汪,40出头,事业有成,夫妻俩既不可以关了商店又不可能停了公司,来给这老两口做专职的调停员。小汪搓着手屋里屋外的转着,平日里只是耍烟的他一口气抽了一盒烟之后,和父亲商量着先把他安置到养老院里一阵子,待母亲的病情略有好转之后,再把他接回来。大叔极愉快地接受了儿子的安排,说是他会喜欢那个差不多是本市条件最好收费也最高的养老院。
临行前,总得给老伴说一声吧。小汪一定要父亲亲自去说。大叔慢慢腾腾磨磨蹭蹭直到出发的时间就要到了,才慢声细语的对老伴说了自己的去向。大婶还记恨着两人昨天晚上的一场口角“好啊,真有志气啊。昨晚把我一个人凉在那,今儿,这还......走走走,走的越远越好,不要让我再见到你。”
大叔这会儿反而迟疑了,两只手僵在胸前,似乎是想拉住大妈的手。坐在床边的大妈显然明白了老伴的用意,身体先是往后蹭了蹭,看见大叔还没有走的意思,干脆把身体拧到一边去,把个后背对着大叔,向着身后的老伴一个劲的摆手,嘴里不住的说“走吧走吧,快走快走,你站在这,我不烦别人......”汪大叔看看儿子,再看看老伴,收回双手,闷闷地跟着儿子离开了。
这才刚刚过了一个晚上,昨儿还咬钢嚼铁的大婶,一大早就在床上的打起了磨磨。一会儿是自言自语:“那个老鬼,也不知道在那里能不能住得惯啊?”;“老鬼血压高啊,卡托普利也不知道带了没带,这要是犯了迷糊,可怎么是好啊?”;“老鬼的牙没剩几个了,胃又不好,饭硬了吃不消啊......”
没到中午,大妈就给刚走没一会儿的儿子打了电话,要他立刻跟敬老院联系,详细问问情况怎么样?小汪赶紧告诉她,电话上班的路上就打了。老爸说那里挺不错的。昨晚睡得少了点,但是几天就会习惯的。说是下午还要和室友下象棋呢。
晚上下班回来,小汪发现,准备好的午饭,老妈就没怎么动。大妈红着眼圈拉着儿子的手:“你爸这些年不出差了,就没怎么离开过自己的家。他一个人在那里肯定不会习惯的。”小汪忍着不笑:“你昨天可是......”大妈摆着手说:“两口子打嘴仗说的话是不能算数的。”“妈的意思......”“你快点去把他接回来吧。”“那你......”“你放心,我再也不和他吵了。”“当真?”大妈斑白了毛发的头,使劲的点了好几下。小汪连衣服也没换,就急匆匆的走了......
可是当天晚上,老两口又闹的不可开交。听到动静慌忙过来的小汪费了九牛二虎之力,总算把老两口安抚下了,结果一大早先是通知医院派人来给大妈挂点滴,这边稳定了,又赶着把大叔送去敬老院。
这里的条件真的是很不错,都市里很难得的一个乡村般的小院落,几畦菜地,几株果树,让生活完全可以自理的汪大叔欣喜有加。小汪每天都抽出一点时间陪父亲坐一会儿。公元2015年3月的那场百年不遇大雪的头一天,小汪一大早又去给父亲送去了他头天提到想要吃的早点,分手时老头俏皮的给儿子做了个鬼脸。小汪和父亲都笑了。
那天晚上,平日里安安稳稳的大婶折腾了很久,一会儿翻身坐起来,一会儿伸腿躺下去......脸上的表情是有些痛苦的,可是又实在说不出到底哪里难受。小汪耐心的守护着老母亲,一边给老人的腿部作按摩,一边仔细的询问哪儿不舒服。
急促的电话铃声打破了冬夜的宁静。
“是,我们马上就到。”汪用眼神示意妻子,是敬老院的电话,父亲突然不太好。望一眼终于进入梦境的母亲,小夫妻双双急切的闯入夜幕之中......
手机又响了,来电话的人很明确地说,老人不行了......两个人一溜小跑,刚刚来得及见父亲最后一面。老人就平静而安详的离开了人世。养老院的工作人员告诉他们,老人说的最后一句话是“美儿......”“美儿?那是他呼唤了一生的母亲的名啊......”悲痛的小汪想想真的后怕,老妈要是赶上了,那不是要了她的命吗?
夫妻两性情感文章篇2:和我在一起,你后悔吗
世上有一句话,似乎每对在爱着的情侣或夫妻都喜欢互问,而那句话就是:和我在一起,你后悔吗?
当然,她也不能脱俗地遭遇上这句话……
那晚,她正在客厅里边看着电视,边吃着他为她削好的一个苹果,突然,他冒出了一句让她惊讶的话,他说:小东西,你告诉我,和我在一起,你后悔吗?
惊讶中,她反应极快地反问:我倒是想问你,和我在一起,你后悔吗?
他说:这问题是我先提问的,你先回答我!她丢给他一个白眼,笑嘻嘻地对他说:注意男士风度,谦让是美德!
他妥协地说:好吧!不过,一会儿你别给我嬉皮笑脸的,我需要你认真而严肃的回答我这个问题,现在,我就先回答你,和你在一起,我永远不后悔!
她问:为什么?他回答:因为和你在一起,我觉得很快乐,还有,有时,我不懂处理的事情,有你懂!
而她,也收起笑脸,认真地回答说:和你在一起,我也不后悔,我的感觉和你同样,我也觉得和你在一起很快乐,如果……
如果将来我们都老了,你还能做到象今天这样在我看电视时,继续为我削一个苹果,那么,我会更加更加的不后悔!
说完她大笑着把手中咬去了半边的苹果,顽皮的塞到他的口中说:为了表示感谢你的你对我的好,余下的半边苹果就奖励给你!
他笑着突然抓住她的手说:你真是个坏家伙!吃不完才让给我,成心的是不?看我揍你不?
她咯咯大笑地挣扎着说:我疼爱你,才把一半苹果分给你,别不不识抬举!今生你能和俺同吃一个苹果,能娶到我这么疼你的人,是你是前辈子修来的福气呢!真是狗咬吕洞宾,
不识好人心!
他笑着放开她,抬手捏了一下她的胖脸说:就爱你这张小嘴!特贫!就是会说,就是会狡辩!再这么下去,不死在你手里才怪!她嘿嘿地笑着说:你早已经死在我手里了!而我,
也已经死在你手里了,不然地球那么大,我们怎么会有缘相识在一起?
他笑笑,不无感慨地说:小东西,你说得没错,地球那么大,世界那么大!我们都能遇见和在一起,还真是有缘分,每天能和你这样快快乐乐的过日子,我真的一点也不后悔!
她随即笑着跳起说:别在那感慨了,明天是休息日,我去拿军棋过来,咱们下棋,老规矩!三局两胜!谁输了,明天就起来做早餐!
他好笑地说:你总是欺负人,明知我棋艺不如你,斗不过你,所以就爱设计我!她马上敏捷地回击说:现在是知识爆炸时代,公平竞争的时代,不会的事情你就得努力,不想被欺
负就得发挥你的水平,发挥你的实力!如果你那天经常能赢我了,那么,对你的训练就告一段落了!早餐的事我包了!
他哈哈地笑着,风趣地说:所以我说和你在一起,不会后悔,你总能给我惊喜,在这个安静的夜晚,听到你的话语,犹如听到一声枪响,你教训得极是!你真的很勤勉!我没有看
错你,今天,我赞一个!
她得意地笑着说:真是孺子可教也!一点就通,以后,希望你一理通,百理用!
他忽然说:我怎么觉得,你今天就象我的老师?她大笑说:我不仅是你的“老师,”同时,也是你的上级领导,要不?年底以后,给你来个家庭总结,年终考核,看你合格不合格
!你要是合格,俺不会亏待你,不会让你受委屈,俺会让你当咱家里的“上级领导,”给你三天时间考虑,愿意考核的请举手!
他忍不住大笑着说:行了!小东西,难道我还不知道你的古灵精怪啊?想下套子让我钻?我才不干!还是免考得了,我愿意让你当咱家里一辈子的“领导,”我乐得清闲!说完得
意再大笑。
她和他,总会平静的日子中对话无穷,乐趣也无穷。
其实,世间的爱情,既然相遇在一起,就用心去爱和去经营,于是,快乐自然就会到来,爱了,就别后悔!
爱了,就用心去体会它的美丽,真正的爱情,总是在别样的感受中才懂得它的美丽。
也许……
世界上每天都有爱情故事的发生。
也许……
每天仍然有许多恋人在互问:和我在一起,你后悔吗?也许……
所有的回答都同,那就是:不后悔!是这样吗?应该是吧?今天相恋的人们,你们是不是也曾经如此问过心爱的人呢?也许问过吧?而且,答案都同样吧?
真爱,也许不需要说后悔吧?一定是这样吧?
夫妻两性情感文章篇3:相濡以沫夫妻情,白头到老无限爱
“揽裙脱丝履,举身赴清池。府吏(仲卿)闻此事,心知长别离。徘徊庭树下,自挂东南枝。两家求合葬,合葬华山旁。东西植松柏,左右植梧桐。枝枝相覆盖,叶叶相交通。中有双飞鸟,自名为鸳鸯。仰头相向鸣,夜夜达五更。……”你看古代的夫妻感情,爱得多么深啊!深得无论怎样也不能将其分开、打散,不但不会“各自飞”,还要以死徇情,死了以后还要躺在一起,可作恩爱夫妻的典范。
爱情,婚姻,家庭,既是夫妻双方的付出与收获的结晶。爱情是俩颗心相融的结晶,婚姻是夫妻双方责任的契约,家庭是俩颗心的幸福港湾,三者缺一不可!幸福靠的是夫妻双方共同经营和创造的。我们夫妻结婚二十多年来,风雨同舟,辛勤耕耘,精心经营,真心呵护,肝胆相照,感觉日子过的虽不是富裕但却生活的很充实,快乐彼此的快乐,幸福着彼此的幸福。夫妻间幸福爱情靠的是什么?是信任,是理解,是呵护,是经营,是同甘共苦,更是香薷遗墨彼此的支持和心灵慰籍。“相濡以沫夫妻情,白头到老无限爱”,这样的夫妻才能共经风雨,共赏月圆,共享人间天伦之乐,共享幸福美满生活。
夫妻结婚前本是两个陌路的人,能够走到一起,组成一个家庭,那是缘分,是命运的安排,更是两个人恋爱时约定同甘共苦白头偕老才走到一起的。可是两个人组成家庭后,没有以前花前月下的浪漫,没有以往卿卿我我的光阴,没有了以往的激情,没有了当初的同甘共苦,天天过着平淡而单调的生活。如果不及时经营爱情,任其发展感情就会逐渐滑坡了,家庭矛盾就会加剧;随之而来的是彼此的伤害,最终爱情婚姻就会支离破碎。
现在社会上有不少所谓的情侣,由于恋爱观、婚姻观的缺失,不一定是基于两情相悦而建立起来的爱情,很多是基于一种“人有我有”的心态,对感情马虎儿嬉,贪图享受,不懂得用心去珍重与维系,纯粹是建构于个人的物欲、情欲或性欲之上,而漠视自己的责任与人伦,贪图一时之快乐与享受。其结果这往往是得不偿失,甚且误人误己。
感情这东西也怪,它会随着时间的变化而褪色、陈旧、变质,要想厮守终身,光是感情还是靠不住。因为“外面的世界很精彩”,这个繁华的世间,总是有那么多的诱惑,谁不曾有过青葱的岁月,谁又在年少轻狂的日子里不曾张扬过?再鲜亮的叶子,总要走到凋落的秋天;再美的容颜,终归刻上纵横的纹络;再繁盛的人生,总需要沉淀到澄明止水的那一天。那些你爱我我爱他的纠缠不息,那些朝秦暮楚的恩恩怨怨,那些错综复杂的情感交错,人生一梦醒来,掌心里还会剩下什么?真爱不容尘,当滤尽人生的喧嚣与沧桑时,能否有一个安如止水的家,和一个可以在风雨中相视一笑的人?诱惑多多,没有一定坚强的定力,感情随时可能会发生变化。
现代的社会太过浮躁,容不得人有闲情逸致去奢谈感情;还是现代人的爱情过于急功近利,容不得纯粹的感情还能存身立足。现代人的感情,"少了忠贞多了放纵,少了沉静多了浮躁,少了内敛多了肆意,少了含蓄多了直白,少了勤奋多了享受"。这是现代人情感的缺失所带来的后果。为此,夫妻感情需要不断“经营”、“刷新”“、加固”。“经营”、“刷新”、“加固”是靠双方“用心”去经营,这就是双方要用真心、真情和责任。“没有共鸣的歌声,就没有两情相悦的旋律”。人的一生,爱的意义实在是太承重了,尤其真正去爱一个人是多么的不容易啊.........
“十年生死两茫茫,不思量,自难忘。"这是苏轼悼念亡妻的几多沉痛;“山盟虽在,锦书难托。罢罢罢。”这是陆游追忆前妻的几多哀婉;“赌书消得泼茶香,当时只道是寻常。”这是纳兰容若思念亡妻的几多怅惘。字字句句细细读来,古代人的凄美感情,无不令人扼腕长叹。
人的一生,而是要孜孜梦寐以求生活的安康幸福,而是要勤勤致力滋润生命的葱翠绿荫,而是要真真拼命博取事业的卓著业绩。爱情也只有耕耘,才有收获;爱情只有双方的付出,才能幸福;像农民如果没有春耕,哪来秋后那满仓的粮谷;作家如果没有字字耕耘,哪来名著传世;歌唱家如果没有幕后的辛苦,哪来幕前的鲜花与掌声。生命需要波折,锻造出金属的光泽;爱情需要考验,才会体会到苦尽甘来的味道。学会等待,学会珍惜,只有历尽磨难,才会为心找到栖息的园林。
夫妻一生在一起生活,只有时刻保持一颗“赤诚的丹心”而雷打也纹丝不动,在平淡平常平凡生活中香薷遗墨彼此的支持和心灵慰籍,这种爱才会永葆青春。其实平淡也是一种爱,这样的爱没有火一样的热情,却有天长地久的永恒;这样的爱没有朝阳一般的活力却有海枯石烂的决心;这样的爱没有青春的奔放却有着香薷遗墨的柔情……其实热情的爱也许是快乐的,但那往往只是昙花一现,像黑夜里的流星,在最后一刻放出最耀眼的光芒,而夫妻间所能做的是在黑暗的天空下悄悄的体会那份美好的瞬间。
平淡的爱也许是乏味的,但往往只有在平淡、乏味中才能完美的体现出爱的真谛。真爱是永恒的。因为真爱那里同样拥有喜、怒、哀、乐;那里同样拥有欢笑与泪水,唯一不同的是那里的心总是贴的很紧很紧,就像风与沙的缠绵”你是风儿我是沙,缠缠绵绵绕天涯……
今生的夫妻相遇注释相知的厚度,走入古老的历史,窥视一段爱情的秘密,蓦然发现,那源头的盅惑之水皆因爱而起,花开一路,季节的变迁沉入南国的梦里,花瓣忘记凋零,无论疲惫还是老去,不能离弃的相守,地老天荒……
求一篇关于婚姻法的论文.3000字左右.
好的,给你弄了一篇,不能出版哦离婚案件的财产分割问题简析离婚是指在夫妻双方生存期间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离婚,不仅解除了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也终止了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财产分割是与夫妻人身关系的解除相应产生的。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离婚案中夫妻共同财产的数量越来越多、种类越来越复杂、牵扯的利益越来越广泛,所以认定和处理也越来越困难。因此在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问题越来越重要,处理的好坏不仅关系到人民法院处理离婚纠纷的质量甚至于直接影响到社会的和谐风貌。因此,离婚时夫妻财产的分割作为离婚的重点倍受关注。一、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有夫妻法定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这种规定一方面强调了法律规范的强制性;另一方面,又尊重当事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意思自治。我国《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处理判决。因此,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时候,必须先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准确地划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是正确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前提。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依法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类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和约定的财产。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离婚时,夫妻分割的仅限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属于全体家庭成员共有的财产应当首先分家析产,分出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部分,然后夫妻双方再对此加以分割。对于夫妻个人财产属于夫或妻一方独自所有不作为分割对象。二、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基本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直接关系到离婚双方的切身利益,依照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应当注意贯彻以下原则:(一)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分割的权利,对共同债务也应平等的承担清偿责任。理解这一原则,应该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其一,夫妻共有财产是共同共有财产,对于这些财产,不问其来源,双方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其二,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权益决不意味着鼓励搞绝对平均主义。其三,夫妻双方在对其共有财产享有权利的同时,还须承担相应的义务,比如共同债务的承担。(二)坚持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但目前我国妇女的经济条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财产分割上适当照顾妇女和儿童的利益,才能保证妇女和儿童因分割财产所造成的生活水平下降和生活困难,保证儿童的健康成长。婚姻法更为注重保护子女的权益,这是由于父母的离婚会给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和学习带来一定的影响,也使下一代健康成长,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给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适当多分一些财产,以照顾子女的实际需要。这一原则意味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一方面不得侵害子女和女方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应视女方的经济状况及子女的实际需要给予必需的照顾。(三)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婚姻法第46条规定了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婚姻法规定了过错离婚的法律后果,即让过错方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这是对受害方的法律救济,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原则。在照顾的程度上,应根据有过错一方程度的大小和共同财产的实际情况由法官酌定,“照顾”只应向无过错一方作适当的倾斜,不能显失公平,更不能因此而影响有过错一方的基本生活。(四)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基本原则。公平原则要求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确定其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离婚不仅终止了婚姻关系,还涉及夫妻及子女等家庭成员的利益,在离婚财产分割时适用公平原则,一方面合理分割夫妻现有的共同财产;另一方面还应清算夫妻的经济利益,例如,夫妻双方对家务劳动、扶养子女的付出,一方离婚后生活水平的下降,妥善安置离异后的患病方,等等。这要求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要严肃执法,实事求是,既要考虑案件的事实又要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从而体现我国法律的公正和严肃。(五)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先于法定的原则婚姻法是私法,该原则即是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反映。公民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婚姻法规定了约定的形式、范围及对第三人的效力,这有利于满足市场经济条件下,夫妻因各种原因的多种形式处理双方财产问题的需要,体现了夫妻享有的平等财产权利,有利于减少家庭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经济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三、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方法(一)离婚案件中财产的原则分割方法原则的分割方法,是指离婚财产分割的一般方法,即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基本方法。分割夫妻的共同财产的原则方法,是均等分割,辅之以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来源等情况的适当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均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我国司法实务一贯坚持的方法,即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之后,一分为二,平均分成两份。它的依据是婚姻法第17条第2款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和民法通则第78条规定。坚持均等分割的原则并不是绝对的,如果一律均等分割,可能会造成一些不公平的后果。为此,在坚持均等分割的原则之下,允许在一些条件下适当地有所差别。夫妻一方在生产、生活上有特别的需要,或者财产来源有特别的情况除外。在分割形式上,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形式:1.实物分割,即在不影响其财产的使用价值和特定用途下,对财产进行实际分配。双方各自根据其分割的份额取得应得财产。2.价金分割,即将共有物变卖,双方对变卖所得价金进行分割后各自取得价金。价金分割是在共有物不能分割或分割后有损其财产的使用价值和特定用途时使用的分割方法。3.价格补偿,即夫妻一方取得共有物,另一方获得相当于一半价格的补偿,取得价金。(二)离婚案件中具体财产的分割方法离婚案件中具体财产的分割方法是对各种具体的夫妻共同财产怎样分割的办法。对于这些具体的分割方法,根据我国的司法解释,本文主要就以下几种情况说明:1. 关于房屋的分割。房屋一般情况下在离婚时是最有价值的财产,有关离婚案件中的住房问题,一直是审判实践中比较突出且比较棘手的问题。它不仅涉及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还涉及到家庭其他成员,以及房屋产权等诸多因素。因而,解决好离婚后的住房问题,是保障离婚自由,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需要。解决离婚后的住房问题应遵循以下原则:(1)保障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2)保护房屋产权;(3)优先照顾抚养子女、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4)坚持调解和协商一致的原则;(5)照顾无过错一方。结合有关司法解释和审判实践经验,在处理住房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由夫或妻个人所有;(2)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3)对双方居住房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约定为一方所有的房屋,离婚时仍判归该方所有。(4)对已经房改的公房房产的认定。夫妻一方或双方以市场价或成本价购买商品住房,该住房产权属全部产权,分割财产时可以就该产权按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在分割部分产权的住房时,应该明确个人和国家在全部产权中的比例,先析出个人产权部分,然后才进行分割。2. 关于投资性财产的分割。根据 《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五条 之规定,“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3.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这条规定与《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对应,《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此在离婚时,影保护夫妻任何一方特别是女方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中享有的权益。2003年3月1日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的,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 4.关于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问题。依据我国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涉及到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这里所说的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参考文献: [1]杨立新、秦秀敏:《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与适用》,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2]曹诗权:《婚姻家庭继承法学》,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 [3]巫昌祯:《婚姻与继承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4]蔡华富:《夫妻财产纠纷解析》,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 [5]余卫明:《民法学》,长沙,中南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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