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税漏税论文3000字
偷税漏税论文3000字
部分明星如何偷税漏税
在刘晓庆因为税务问题被拘押之后,明星的税务问题也成为各界关注的重要内容。实际上,偷税漏税现象在娱乐圈并不少见,而明星们到底是如何偷税漏税的呢?日前一位资深的圈内人士向记者透露了一些明星偷税漏税的内幕和途径。
到底谁在偷税漏税———圈内人惊言“很普遍”
这位圈内人士语出惊人,他告诉记者,其实偷税漏税在娱乐圈非常普遍,这不是少数的问题,而刘晓庆被抓只是表示了这样的问题已到了非治理不可的地步了。而在明星中屡屡发生这样的问题,其主要原因是因为明星的收入不像个体户或者有些单位那样有直接的账务记录,由此,明星偷税漏税形成了一个非常大的“无底洞”。
缘何偷税漏税———明星的侥幸心理
虽然大家都知道偷税漏税是违法的事情,但为什么在娱乐圈偷税漏税问题仍然比较普遍呢?有关人士表示,其实这是因为很多明星并没有重视这个问题,而是一味享受着明星“特权”,正是这种特权给明星壮了胆,使他们心存侥幸,总是觉得很多偷税漏税的方式和手段不被人知,而且到目前为止似乎因为税务问题事发的并不多。
偷税漏税的帮凶———经纪人以及各种社会关系
其实在关注明星偷税漏税的同时,还需要关注的是到底是谁做了明星偷税漏税的帮凶。首先可以肯定的是,一些明星的经纪人无形中充当了这样的角色,因为很多费用往来其实是经纪人在中间经手,那么这些经纪人大部分都知道自己的“主人”是不是偷税漏税。如果他们明知不报,或者是从中分取利益,这样的行为自然可以视为偷税漏税的帮凶。而另外一些为明星提供屏障的社会关系的人物,在明星的偷税漏税中似乎都扮演了一种不光彩的角色。
走穴———明星偷税漏税的重要方式
毛阿敏因为税务问题被媒体曝光后,在娱乐圈似乎有了这样一个概念非常清楚的词语———走穴。除了一些大牌明星在走穴,很多名气小一些的明星,似乎更会利用这样的方式去偷税漏税,因为他们没有像大牌明星那样受到广泛关注。一名摇滚歌手的经纪人告诉记者,确实在一些歌手中存在能够少纳税就少缴纳的想法。
收入不入账———明星偷税漏税的重要手段
明星们偷税漏税,收入不入账是一个重要的手段。记者了解到,其实很多明星除了用自己的名字建账以外,还会用其他名字设置账户,这样在税务部门查收入的时候似乎很难查出明星真正的财产规模,而他们在要求剧组或者演出单位给钱的时候,往往用的是现金,这样就不会有入账的记录,而且他们在和剧组或者演出单位结账的时候,往往在发票等问题上刻意回避,因此像刘晓庆等一些明星在偷税漏税过程中,不入账已经被当做屡试不爽的法宝。
不明礼物———明星偷税漏税的另外一个途径
除了走穴以及演出收入不入账等方式偷税漏税以外,记者还从圈内人士中了解到,其实明星还有一个重要的收入往往被大家忽视,那就是社会各界送的礼物,而这些礼物包括了房子等各种各样高档的东西。在刘晓庆到宁波的一次演出中,据说拿到的珠宝就价值16万,而且据说她还曾经收到了包括别墅在内的礼物,这些礼物,到底要不要纳税?这些方面是很难被大家发现的,因此也成了明星“发财”的一个重要途径。
谁帮我写一篇关于偷税漏税的毕业论文?
论偷税、漏税、欠税、抗税的政策界定
从前述规定来看,欠税与抗税都可以理解为“应作为而未作为”,两者并没有什么区别。因为欠税是“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未缴纳或者少缴纳应缴纳税款的行为”。而抗税是指“纳税人在纳税期限内拒绝遵照税收法规履行纳税义务的行为。”从 法律 上讲,这两者都同是“应作为而未作为”。它们根本没有什么区别。我认为,如果纳税人知道自己所发生的 经济 行为和所取得的经济收入应该纳税,而在纳税期限内没有自觉地到税务机关去履行纳税义务,那便是抗税行为。有些人总是把抗税与纳税人“聚众闹事,威胁、冲击税务机关和殴打、围攻、侮辱税务干部等行为”等同起来,这是不对的。由于欠税与抗税都可以理解为“应作为而未作为”,所以,当发现某个纳税人超过了纳税期限而“未缴纳税款”,或者说“拒绝遵照税收法规履行纳税义务”时,税务机关又怎样进行政策鉴定呢?这时是应该认定纳税人的行为为欠税呢?还是认定它为抗税呢?如果依据《税收征管条例》中的定义来判定,执法者既可认定纳税人欠税,亦可认定为抗税。
3.漏税=欠税
欠税是“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未缴纳或者少缴纳应缴税款的行为;而漏税是”纳税人并非故意不依照税法规定而发生未缴纳或少缴纳税款的行为。“从定义来看,漏税与欠税都是逾期未缴税款的行为。两者并没有什么区别。只是欠税的定义中多了”因故“两字。从字面上看,漏税是”并非故意“,欠税是”因故“。实质上两者都是纳税人未缴纳或少缴纳应缴税款的行为。那种将欠税理解为”纳税人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缴纳的,应当向当地税务机关报告,申述原因,请求缓期缴纳,待批准后,方可按税务机关批准的缓缴期限缴纳税款“是不妥当的。因为,税务机关新批准的”缓缴期限“也就是新核定的”纳税期限“,它已经否定了税务机关原来核定的”纳税期限“。只要纳税人在”缓缴期限“内履行了纳税义务,也就不再属于违章欠税行为了。而如果是纳税人事先没有向税务机关申请缓期缴税,那么,这种行为本身又直接成了偷税和漏税行为了。因此,税收征管执法中,可将漏税视为欠税,亦可将欠税定为漏
4.偷税与抗税
前面已经提到,偷税是指“纳税人使用欺骗、隐瞒等手段逃避纳税的行为。”而抗税则是指“纳税人拒绝遵照税收法规履行纳税义务的行为。”从定义来看,两者只是形式上的差异,并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区别,即都同样是直接抗拒纳税的行为。特别是从两者的表现形式上来看,就更能说明这一点。偷税是明知要缴税,故意少报、瞒报应税项目、销售收入和经营利润,有意虚增成本、乱摊费用、缩小应税所得额;转移财产、收入和利润,伪造、涂改、销毁账册、票据和记账凭证,等等。抗税是拒不依照税法规定缴纳税款,以各种借口抵制接受税务机关的纳税通知,不履行纳税义务,拒不依照税法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和提供纳税资料,拒不接受税务机关进行纳税检查,聚众闹事、威胁、殴打税务干部,等等。可见,偷税与抗税也只是抗拒纳税的形式不同而已。事实上,“纳税人使用欺骗、隐瞒等手段逃避纳税”本身,也就是纳税人直接和故意抗拒国家税收的一种形式,或者说是一种隐蔽的抗税形式,而“纳税人拒绝遵照税收法规履行纳税义务”,其最根本的目的也就在于偷逃国家税收。所以,偷税与抗税的区分,同样也是不很严格的。
通过以上 分析 ,我们看到,由于立法的不严密,使偷税、漏税、欠税、抗税的界线被模糊了,四者成了等同的关系,这将会导致执法的随意性。我们说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就是要求各执法部门依法办事,准确执法。而准确执法必须建立在国家严密立法的基础之上。只有严密立法才能准确执法。因此,国家应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税收征管法》,重新明确界定各种税务违章行为,改变“偷税=漏税=欠税=抗税”的状况,以确保税收征管的客观性和准确性,切实维护国家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谁给篇关于个人所得税的论文啊
我国个人所得税流失的原因及对策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征收和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我们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中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高收入的个人逐渐增多,相当一部分人由过去的单纯的以工资为主要收入来源,转向由第二职业、承包经营或投资入股等多种渠道取得收入,有的已出现月收入达万元以上甚至几十万元,在分配上出现了社会成员之间收入过分悬殊的问题,国家必须运用税收杠杆加以调节,以保证社会的安定团结和更好地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征收个人所得税正是运用税收杠杆,调节人们收入之间的差别,解决社会成员之间收入悬殊的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统计资料表明,我国个人所得税流失的数量达50%以上。这样,不但直接减少了国家财政收入,而且严重削弱了个人所得税对社会经济的调节、稳定功能。面对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各阶层日益扩大的收入差距,搞清个人所得税流失的原因,寻求对策,这是当前在税收方面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一、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的主要困难及问题个人所得税自1799年由英国首创,历经两个世纪的发展和完善,已成为现代政府公平社会财富分配、组织财政收入,调节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并成为大多数发达国家的主体税种。我国个人所得税开征较晚。自1980年以来,国家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和《城市工商户所得税暂行条例》,1994年税制改革中将以上三税合并,实施新的《个人所得税法》,1999年宣布从1999年10月1日起对居民储蓄利息开征利息所得税。至此,个人所得税已进入中国的千家万户,与每个公民的利益直接相关,引起理论界和普通百姓的普遍关注。国家税务总局的最新统计分析显示,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在过去的20多年中每年都在高速增长,特别是1994年实施新税制以来,个人所得税平均年增幅高达48%,年增收额118亿元,是同一时期增长最快的税种;1980年个人所得税仅征收16万元,2001年收入增至995.99亿元,超过了消费税,成为我国第四大税种,在一些地方已成为地税机关的第二大税种;为我国财政收入的增长以及调节个人收入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然而,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征收面小,收入比重过低,与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不相适应,妨碍了个人所得税整体功能的有效发挥,因此,必须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的主要困难及问题是: 第一、公民纳税意识差,基层征收机构认识滞后。 个人所得税在我国开征时间较短,广大纳税人受长期以来我国对个人所得不征税的传统影响,加上宣传工作做的不够深入,没有形成自觉申报纳税的习惯,纳税意以淡薄,不能主动地承担纳根义务,偷税漏税的现象相当普遍,有的甚至抗税,就基层征收机构而言,对个人所得税的地位和作用缺乏足够的认识,加上个人所得税收入的减少,税源分散、隐蔽征管难度较大,往往对征管工作重视不够,因此在实际征管工作中存在着查管偏松,执法不严,处罚不利的现象。另外社会各界对基层征收机构支持、配合不利,有的甚至联合起来对付税务部门,这些都使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举步艰难。 第二、个人所得税制自身的特点直接产生弊端。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具有公开透明度强的特点,其征收选择在收入分配环节,它是对纳税人经济利益的直接扣除。因此,容易引起税收对抗,增加了征收的难度,这是个人所得税在世界各国的共性,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一个典型特点是分类所得税制;它的一个明显特点是不能累进税。不按纳税人的综合负担能力计征,有背于税收的公平原则。纳税人的许多收入难以纳入征税范围,为各种偷税漏税行为提供了方便,例如:甲乙两个纳税人,甲在12个月内每个月都取得800元的劳务收入,不需纳税,而乙在一个月内取得9600元的劳务报酬,其余11个月没有收入,却要交纳1760元的个人所得税。这样的纳税方法就容易被人钻空子,通过化整为零的方法,就可以达到避税、逃税的目的。第三、个人所得税和具体征收管理办法很不完善。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结构、内容都较为简单,对纳税人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规定不够详细,如缺乏对纳税人权利的基本规定。具体来说,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法主要有两种:个人申报和代扣代缴。自行申报制度缺乏应有的配套措施,代扣代缴制度未能得到严格执行。由于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法律地位和责任人不明确,有些单位不愿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或者不予以积极配合,难以实现源泉控制。税务部门无法通过社会各界获得个人收入的准确信息,对漏税、逃税行为也就不能进行强有力的打击。 第四、管理方式落后,征管信息不畅通。 我国的征管机构是根据行政区划和管理级次,进行的多块结合式管理,同时配以专管员管理纳税户制度。在这种传统管理方式下,征管机构第一线力量相对不足,大部仍以原始的手工操作为主,这就使得信息传递不准确;且时效性差,甚至不能跨征管区传递、接受,致使信息在内部机构间受阻,另外,由于同有关部门缺乏有效的配合措施,形成了外部信息来源不畅,税务部门无法准确判断税源。同一纳税人在不同地区、不同时间取得的各项收入,在纳税人不主动申报的情况下,税务部门根本无法汇总;更值得注意的是国税、地税机构分设后,若不配以现代化管理手段加剧了信息的不畅。 第五、对个人的各项所得缺乏有效的控制。 我国尚未真正建立个人财产登记和个人收入申报登记制度。目前,我国个人收入分配制度不够透明,公民隐性收入来源广泛,情况复杂,税务部门根本查不到,找不着,难以掌握实情。同时银行结算制度不够先进,各种转账、结账制度手续繁琐,加上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存在着大量的礼金支付。这些都给税务部门的监控带来了困难。 第六、现行模式对扣除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不合理。 对个人征税只有建立在“净所得”概念上才有意义,因此,为得出应税所得,必须在调整后的毛利所得中扣除纳税人应该扣除的费用。由于在实际生活中,每个纳税人为取得相同数额的所得支付的成本费用所占比例各不相同,甚至相差很远;因而规定所有纳税人都从所得中扣除相同数额或相同比例的费用显然是不合理的。另外,夫妻分别申报制带有不合理性,在实行累计税率的类别中,夫妻合并申报更为公平,有利于对家庭税收负担的调整。防止逃避税收,公平分配收入。 此外,我国的税收征管理论相对薄弱;对个人收入调节的税制体系尚待完善,这都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有一定制约作用。 二、解决我国个人所得税流失的对策面对个人所得税的大量流失,寻求对策的基本思路是:首先对个人所得税有一个完整的认识,清楚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环境和现状,立足现实,树立积极推进意识,层层深入,重点突破,制订可操作方案,确立具体的征管目标,其可分为近期和长期目标。 (一)近期目标是加大力度减少个人所得税的大量流失,堵住漏洞。就目前来看,应搞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抓好申报纳税。强化代扣代缴。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法主要有两种:申报法和代扣代缴法。应根据不同地区的情况,;结合不同行业特点,制订出具体的申报纳税方法,以点带面,推进申报纳税的全面展开,同时应当清楚地看到,在我国目前征收环境下,自行申报纳税不可能在短期内完全到位,应从我国现阶段的民情出发,强化代扣代缴,实行源泉控制尤为必要,同时进一步明确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以加强对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法律约束。目前,全方位、深层次落实代扣代缴是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最有效的途径。 二是建立并完善个人所得税专项稽查制度。把开展经常性检查和定期专项检查相结合,日常检查中要以对重点单位、特殊阶层和高收入个人的重点检查为主。应在每年三月前定期开展一次专项检查,完成对纳税人上一纳税年度的普查和科学抽样检查。通过这些检查,进一步加强税法宣传教育,增强纳税人和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法制观念,同时集中查处一大批偷、漏税大案、要案和不履行扣缴义务的单位,严格进行补税、罚款和惩治,减弱不自觉申报的人侥幸心理,以规范纳税人办行为,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堵住个人所得税的流失,强化《个人所得税》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三是搞好对高收入者和个体工商户的管理。各征收单位应根据本地区的情况,明确征税对象,对高收入阶层和获得高收入的个人,列入重点纳税户,采取蹲点调查,跟踪审核,与有关单位密切配合;解剖典型等形式,重点突破,层层突破,核实高收入者的收入和费用,据以计算征税,同时抓好高收入阶层的申报纳税工作,加快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申报纳税的进程。对账务健全的个体工商户实行定率、定额计征办法时,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促使个体工商户建立健全账务,从而引导纳税人走向自我管理的道路。 四是尊重、保护纳税人的权力,优化征收机构的服务。公民既有依法纳税的义务,也应享受法律赋予的相应权力。纳税方便,获得信息权、上诉权、隐私权、保密权、举报偷漏税的权力。这些都是纳税人的基本权利。应该宣传;更应该保护落实。税务部门要以提高优化服务为前提,为纳税人创造更便利的纳税条件,如可采取税务公告,设立政策咨询合,税收政策热线电话等服务方式,体现对纳税人的尊重与保护,公民有了主体权力意识,才会产生更强的纳税义务感和更高的纳税自觉性。 (二)长期目标是解决个人所得税中出现的问题。要树立现代化的管理思想,依靠科学的管理方法和手段,建立科学、严密、高效的税制体系和征管体系,这就要求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提高税务人员的业务素质。税务管理是一门知识性、技术性、实践性较强的学科,利用现有的人力资源,培训一批即懂税法又懂财会知识、计算机知识的专业人员,这不仅是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客观需要,而且是整个征管体系建立的内在要求。只有建立一支拥有现代科学管理知识、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高素质队伍,才能有效协调国税地税征管,沟通内外部信息,指导税务代理;开展税务咨询业务等。 二是积极推进税务代理和计算机普及应用。税收征收营理客观上.要求全社会管理水平的提高和征管信息畅通,个人所得税尤其如此。个人所得税上及面宽,工作量大;税务代理可将税务人员从繁琐的事务工作中解脱出来。计算机应用与联网是解决信息不畅通的根本途径,完成对税源的有政监控,达到收入--申报--缴纳--监控--体化,实现数据、资料的共享与动态管理,这也是个人收入及财产申报登记制度建立的一个必要条件。 三是尽快向严管重罚的模式过渡。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查管偏松,处罚不利。参照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严管重罚是行之有效的途径,严管就是政策设计要严密,法律制度要健全,征收管理要严格;重罚就是对违反税收法律制度的行为处罚严厉,使之产生强烈的震慑效应,以严管重罚来约束纳税人的行为,减少税收流失,以增加财政收入。 四是税务部门应建立不受行政区划限制的大型信息、数据处理中心。以此为依托,将全国各地的纳税申报中心联为一体,形成覆盖全国各行各业的计算机网络系统,达到充分地占有税源信息;数居的共享动态处理,完成对纳税人在不同地区、不同时间提供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筛选、判断、汇总、审计和资料统计。只有靠现代化的管理技术,才能最终减少个人所得税流失的面积和数量。 五是完成向综合所得税制的过渡。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分类所得税制,既有背于税收的公平原则,其自身的缺陷也增加了征收管理的难度。同时,分类所得税制也不易达到多重调节目标的实现。纵观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的发展历史,个人所得税整体趋势是由分类所得税制过渡为综合所得税制,因此,我国应逐步建立一个能覆盖全部个人收入的,以个人、家庭为申报主体的综合所得税叙,从税制上解决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上的不利区素,尽管综合所得税制对综合配套条件和征管水平要求较高。但也应为实现这一目标而积极努大。 六是建立完整的调节个人收入的税制体系。目前,个人所得税是唯一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税种,同时,它是直接对人征税;税负不能转嫁,这是分税人偷漏税个人所得税的一个基本动因。为了堵塞税制上的漏洞和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切实达到调节个人收入水平的目的,国家应在条件成事的情况下,开征遗产税、赠与税、社会保障税务,建立并完善调节个人收入的税制体系,避免所得税孤军奋战的局面。 总之,由于个人所得税在我国开征的时问比较晚,因此,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校收过窄,收入比重偏低、个人所得税还存在缺陷,与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不相适应,这就严重制约了个人所得税组织财政收入,公平社会财富分配,调节经济运行功能的充分发挥,因此,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必秀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建立科学的与我国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税制体系,同时还要建立一支强有力部征管队伍。全面而有效地对个人收入进行有效地监控,从而达到不断缩小贫富悬殊,国家的财政不断增加的目的,为实现党中央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铺设一块稳固的基石。
浅谈职业道德修养的重要性相关论文3000字(2)
职业道德的相关论文3000字篇三
《试谈会计职业道德中的诚信问题》
伴随着会计行业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意识到会计诚信问题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重要性。随着经济的复杂化,会计诚信的缺失在当今经济发展中逐步演变为愈来愈难治愈的顽疾。虽然众多学者对此问题有过多方研究,但是迄今为止没有人能够对会计诚信道德进行准确的界定。会计数据的真实性存在很多问题,连最基本的会计诚信品质也受到社会各界的质疑。
会计诚信是社会经济关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传统"诚信"的发展与延伸,是会计职业道德中一项重要的指标。会计职业道德要求会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讲求信用、保守秘密、不为利益所诱惑,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进行真实、完整的会计核算,即根据原始凭证、按照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要求来进行记账和编制会计报表。
一、会计诚信建设的意义
原财政部部长刘仲藜指出,诚信作为会计行业的本质属性和核心价值,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生存发展的基石,也是行业实现科学发展的根本保障。会计信息质量的真实、完整性,对企业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有着直接影响。所以,会计诚信建设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转,对经济信息的流通以及对各行各业的发展都有着深刻影响。
首先,会计诚信是会计从业人员最基本的生存之本。不做假账,诚实守信,是每一个会计从业人员都应该遵守的职业道德素养。会计人员不能够做到诚实守信,所提供的财务信息对投资者和外界来说就是一种欺骗,其有效参考价值几乎是没有的,那么,此会计人员将受到法律制裁和道德的谴责,进而失去立足之地,其所在公司也将很难长久发展,对社会的经济利益也将造成严重影响。
其次,会计诚信是会计工作正常进行的基础。会计诚信要求会计从业人员向公司的投资人、管理者以及各相关部门提供真实、可靠的财务信息。假如会计人员提供的财务信息资料缺少真实性、可靠性,那么市场经济的有效发展就会被扰乱、被破坏,长此以往,人们对公司提供的财务报表便不再信任,会计工作也将很难进行。
最后,会计诚信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平稳运行的基础。发达的市场经济是一种契约经济,现代社会也是契约社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也需要建立这种以信任为基础的契约经济,会计工作需将市场微观经济中的各种交易信息,认真、真实、可靠、完全的披露出来,这对会计来说就是一种财务监督。
二、我国会计诚信的现状
随着经济的发展,特别是上市公司,需要吧业绩向外界披露出来,企业为了后期更好地进行融资,就有可能在财务上进行造假,进而引起一系列会计信息失真事件的发生,这些问题严重影响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在国际上早期发生的会计造假事件中,拥有“金融创新巨擘”之称且在2000年《财富》世界500强排名第16位的安然公司,因会计造假而轰然倒塌,在国际上影响巨大,也在国际上引起了对会计诚信建设的重视和 反思 。
近几年我国也时而发生会计造假事件。紫光古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2005~2008年度 报告 会计信息存在虚假造作,会计不诚信行为。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2004、2005、2006年报出现会计信息造假。夏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在2006年度会计报表中虚增利润,会计信息存在造假行为。以上三家上市公司以及影响更大的万福生科财务造假、云南绿大地财务造假、新大地事件等行为严重影响了证券市场的秩序,使债权人,投资者等利益相关者利益受损,公司也受到严重影响。
会计造假行为,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原则,严重影响了市场秩序。会计造假只能蒙骗一时,不能蒙骗一世、依靠会计造假发展企业无异于“饮鸩止渴”,这是会计造假者应该谨记于心的。
三、会计诚信缺失的原因
现阶段,会计诚信缺失具体表现为:会计人员不按规范操作、企业钻会计法律法规的漏洞进行偷税漏税、会计人员不能坚守职业道德、会计行业内部监管力度不够等。对此,具体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信息的不对称
会计信息的制造者和使用者的信息不对称。会计信息的制造者比会计信息的使用者在获取信息方面更容易更方便。会计信息制造者不仅参与了公司的整个经营运作过程,而且对公司的内部活动又有着充分了解,而会计信息的使用者则仅仅是在外部通过制造者提供的信息来了解企业基本情况。这就给会计信息的制造者提供造假的有利机会,企业经营者为了更好地树立企业形象、增加公司业绩,从而做出违背诚信原则的事情,向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提供虚假会计信息。
(二)会计行业间工作问题分析
1.企业会计部门的内审制度建设任重道远。
内审工作既是企业内部控制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监督与评价内部控制的主要手段,对于企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但是,目前我国企业内审制度建设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多差距和不足,主要表现在:首先,观念上不重视。有的认为内部审计是形式主义,有的认为是给自己找麻烦,大家都没有认识到内部审计对企业的积极意义;其次是组织上缺乏保障,内审机构的隶属问题得不到很好的解决,使得内审部门缺乏必要的独立性保障;最后是人员配置不足且素质不高。许多内审部门缺乏人员或优秀人员,有的甚至处于“光杆司令”状态。
2.会计师事务所的外部审计失职或造假。
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和职责是依法接受委托,以独立的第三者身份对有关经济组织的会计报表和其他财务资料,进行合法性、真实性的审查,提出客观、公正具有法律证明效力的报告。会计师事务所的外部审计是会计信息质量和经济运行质量的重要保障,甚至具有决定性作用,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社会公众利益、促进社会经济全面稳定进步具有积极作用。但是,近年来,由于一些上市公司会计造假事件,人们对于一些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报告的合法性、客观性、公正性产生怀疑,所以,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制度和诚信建设有待进一步完善。
3.会计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不高。
我国的会计从业者,中低端人才比较充足,高端人才缺失较为严重,各方面综合素质都高的会计人员更是凤毛麟角。若会计人员自身素质不高又在外界利益的驱使下,就有可能无法抵挡利益的诱惑,便不能实事求是、依法做事。工作中,还有一些会计人员对企业发生经济业务不熟,而自身的能力水平又不高,就导致会计信息失真现象的发生,这些都对会计诚信问题造成影响,从而降低了会计信息的质量。
四、加强会计诚信建设的 措施
会计诚信缺失,不仅给投资者带来了损失,同时,也对整个市场经济的运转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对会计诚信问题的解决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完善会计准则,减少会计虚假信息的施展空间
政府管理部门应该加大监管力度,对会计准则和制度进行进一步的修改完善,减少对财务报告的粉饰。鼓励企业多提供财务报表附注,多披露一些非财务方面的信息,同时加大对现金流信息的监督检查。根据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趋势,政府应该尽快制定和发布最新的会计准则,并制定一套可行的政策。
(二)加大对各行业工作人员的监管力度
政府监管部门应该就市场经济发展要求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加大对各行业工作人员的诚信监督,使诚信在每个人心中根深蒂固。同时应该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企业自身特点、会计部门的情况,制定出一套有利于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
(三)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会计从业人员综合素质
对诚信的教育应该从在校大学生开始,将其作为一门课程列入教材,将诚信植入每一个人的心中。与此同时,要在社会上广泛宣传诚信教育,尤其是会计行业更应将此作为“生存之本”。定期对会计从业人员进行法律和思想道德教育,提高会计人员的法律意识和综合素质。定期对会计人员进行知识培训,使其会计基础不再薄弱。加强继续教育,完善会计从业资格制度,建立健全规范的会计专业资格考核制度。
经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任何经济发展都离不开会计,会计诚信更是会计工作最基本、最重要的职业道德素养。企业的发展和会计诚信更是息息相关,只要政府加强监管力度,会计从业人员坚守职业道德,不受利益驱动,会计诚信建设定能取得累累硕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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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盈今天整理了十种容易被判断为“偷税漏税”的行为,给各位会计小伙伴梳理一下,谨防出错,仅供大家参考哦!
1.以“预收账款”方式销售货物,产品(商品)发出时不按时转记销售收入,长期挂账,造成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
在实际操作中, 正确的做法是企业向购货单位预收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销售实现时,按实现的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
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预收账款情况不多的,也可将预收的款项直接记入“应收账款”科目。
2.原材料转让、磨账(企业间在产品购销业务中不通过货币资金流动而是通过协议使得各自的应收、应付账款相互抵消)不记“其它业务收入”,或者直接磨掉“应付账款”,不计提“销项税额”。
3.价外收入不记销售收入,不计提销项税额。
如:托收承付违约金,大部分企业收到违约金后,增加银行存款冲减财务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详细规定了价外费用的内容。凡是价外费用,无论纳税人的会计制度如何计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4.返利销售。
返利销售是厂家为占领市场,对商家经营本厂产品低于市场价格的利益补偿,其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商家销售厂家一定数量的产品并按时付完货款,厂家按一定比例返还现金,二是返还实物、产品、或者配件。商家接到这些现金、实物后,现金不入账也不作价外收入,更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形成账外经营。
5.视同销售不记收入。
企业用原材料、产成品等长期投资,产品(商品)送礼或作样品进行展销,不视同销售记收入,不记提销项税额。
6.在建工程领用原材料,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根据会计准则,在建工程领用原材料应按照成本计入在建工程,同时进项税额转出计入在建工程。
7.公司资产、股东资产混同。
实践中,存在着大量股东资产与企业资产混同的现象,例如股东个人账户用作公司收付款、公司账户与股东账户互相交易等。当出现财产混同,公司的财产有可能被隐匿或转移或被股东个人私吞。
8.流动资产损失。
直接记入营业外支出,涉及增值税部分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103号)规定:“……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中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9.报销不属于自己单位的费用。
10.盘盈的固定资产不作损益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规定,盘盈的固定资产,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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