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一马克思论文800字
大一马克思论文800字
马克思主义思想体现在国民 教育 、精神文明和党的建设的方方面面,因此大学生学习马克思主义有着重要的意义。下面是我精心推荐的大学生活马克思主义2000字论文,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摘要:在传统的观念里,民生就是单纯指人民群众的温饱问题,没有任何附加的社会价值。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观念的提升,民生这一概念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成为政府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民生已经扩大到老百姓生活的各个层面--从物质生活到精神世界。解决民生问题是国家发展建设中的首要任务。研究马克思主义对民生问题的分析,就是要从思想理论层面强调民生问题的重要性,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方面,探究马克思主义对解决民生问题的具体指导。
一、民生的基本内涵
民生,简言之就是关系人民生活的问题。民生包括老百姓的衣食住行、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收入分配等等。民生是所有生活细节的总和。民生问题是伴随着人类发展全过程的。只要有人存在,就必然有民生问题存在。民生一词自古有之,民生是各朝各代、各个国家的核心问题。国民生活的稳定进步是国家稳步前进的基础保障。民生既属于社会范畴,也属于历史范畴。民生代表着国家对人民生活的重视程度,代表着国家的发展程度。改革开放以来,民生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解决民生问题成为各级政府的首要任务。民生问题是全方位、多层次的整体。衡量国民生活质量的标准中,民生要素占据重要比重。正确认识民生概念是解决民生问题的关键,把民生问题放在政府工作的重心位置,也是我国促进民生问题提升的体现。
二、马克思主义对民生思想的认知和理解
(一)马克思主义中民生思想的体现
在马克思的著作中,对民生概念没有明确的解释。但是,对"人"的概念给予了明确的解释。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是社会的核心,人处于社会整体活动的中心。人是社会发展重要的推动力。民生问题的中心要素就是人,人是民生问题的核心作用力。马克思主义创立的唯物史观,认定了人的本质,人对社会进步的重要作用。马克思主义提出了物质生活资料与生产活动的关系。马克思主义对思想世界是一次重大的飞跃。马克思主义对人的认定是公正客观的。民生问题就是要解决人的生存与发展,与马克思主义能够达到概念范畴的统一。
(二)唯物史观的理解。马克思主义创立了唯物主义
唯物主义是对物质世界的客观认知。唯物主义诞生以来,人的思想发生了重要的深刻变革。马克思主义传入中国以来,在中国已经经历了四个重要的发展时期。新时期,我国领导集体更加重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实践。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是创造历史的因素,也是推动历史进步的重要力量。人民群众是社会的主体,是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主体。人民群众是主宰历史的主人。马克思主义理论能够正确认知人对于推动社会进步的作用,能够从现实角度分析人的主观能动性。唯物史观对于民生的重要理解就是能够正确认知人的作用。
(三)历史唯物主义的认知
历史唯物主义认为社会是人的社会,人与社会具有内在的统一。人是社会化大生产的主体。社会的一切活动都靠人的行为完成。人的本质属性就是社会性,人是 社会实践 活动的主要参与者。社会活动由人与人之间的行为构成。社会要发展,必然要促进人类社会的进步,人类社会的进步能够从根本上解决社会关系的构成。社会发展的动力是人,人也会跟随着社会发展的角度进步。人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协调者和参与者,社会进步的标志就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适应。历史唯物主义对人的活动力有明确的认知。因此,可以推论出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对民生问题有更加深刻的认识。
三、解决民生问题需要提倡的思维模式。
民生问题是我国政府当前和今后重要的工作任务之一。解决民生问题,维护人民群众的基本权益,是保证我国社会稳定和经济快速发展的基础性任务。解决民生问题需要提倡的思维模式可以概括为以人为本,科学经营。民生问题涉及的范围是广大的、具体的。解决民生问题需要政府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在举措上贴近现实,在保障工作上严谨。马克思主义对民生问题可以从思想上提供智慧源泉,可以为民生问题提供重要的思维提示。解决民生问题就要树立坚定的信念,从思想上、实践上统一,把民生问题当成党的中心工作对待,让民生问题不再没有明确的思想和统一的行动。
四、结语
社会越是快速发展,与之相适应的社会结构就要越细化。人民是构成国家与社会的主体,民生是关系到国家生存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因素。马克思主义中的民生思想是指导我们做好这一工作的基础性思想。中国的民生问题必须要采取中国式的方式解决。中国的民生问题是对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的最好检验。
一、前言
马克思主义法学是用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和 方法 研究法律现象和法律理论体系。马克思的主体法律不仅对整体的法律世界作出理论概括和解释,而且为理解法律的世界和实践主体提供了一套方法。为了正确而有效地指导法律研究和法律实践,《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以马克思主义的原理和方法论为指导,深入探讨了法理学研究中的重大理论、方法和前沿问题。它的基本内容概括起来有如下几个方面:法学方法论、法律方法论、法学范畴论、法律本体论、法律发展论、法律运行论、法律价值论、法律 文化 论、权利义务论、人权论、法治论、法律责任论、法律程序论、法律全球化。研究生理解和掌握法学的基本问题和社会主义国家法治建设面临的挑战,将有助于扩大研究生的法律理论视野,也有助于引导学生研究法律理论的前沿问题以及运用法律学原理去解决重大现实问题。
二、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概念
(一)如何理解法理学
法理学被称为“法哲学”,指的是意识形态,又指法学的学术领域。在思想体系的意义方面,法学是关于法律体系和法律实践价值的概念、信仰、认知和评价体系,也是整个社会意识形态的一部分。在学术领域或学术意义上的法学概念指法律制度理论的涵盖性、抽象性和普遍性。[1]
(二)如何理解马克思主义
指在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的指导下不断丰富和发展起来的法学理论体系。它符合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的一切利益,解释法律现象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帮助人们正确认识法律的现象,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具有指导意义和参考价值的实践法律思想、想法和概念,也包括在广泛而深刻的知识。
(三)马克思主义法理学
指在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的指导下不断丰富和发展起来的法学理论体系,所有符合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的利益,揭示了法律现象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帮助人们正确理解法律现象,对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实践具有指导意义和参考价值的法律理论。20世纪40年代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出现,使法学领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马克思主义是人类历史上最进步、最科学、最有活力的法理学。马克思、恩格斯合著《德意志意识形态》是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诞生的重要标志。
三、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本体论
马克思主义的产生是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的资本主义社会,资产阶级革命是政治思想起源,西方出现了各种各样的理论,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一个具有高度科学和强大的生命力的法律理论体系。马克思主义的形成和发展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
法律本体论是任何法学理论建构其体系和学说的基石。中国哲学的历史上,本体论又叫“本根论”,是指探究万物产生、发展变化的根本原因和依据的学说。
在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中,法律本体论占有及其重要的地位,包含一系列重要问题,如法律的定义、法律的本质、法律的要素等。
第一,法律的定义是在吸收马克思主义的经典论述和最新的学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而确定的定义。当然,随着时代的发展,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时俱进的属性也要求法律的定义要继续关注法律现象的变化,吸收最新的科学研究成果。
第二,关于法律的本质,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本质是相对于现象的哲学范畴,其理论意义在于揭晓事物固有的、普遍的、相对稳定的、有规律的内部联系。法律的本质是法律存在和具有各种表现形式的根据,也是构成法律的各必要要素的内在联系。法律的本质有三个内在联系的层次。一是法律是国家意志的表现。这是法律的本质形式,也是法律本质的外在表现。二是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这是法律的初级本质,法律是由一定社会的生产方式决定的客观需要。三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法律的内容。这三个层次的本质最终以国家意志这一法律的本质形式表现出来,从而使法律作为一个特定的社会现象存在。
四、善于运用马克思主义的观点解决法学问题
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是马克思主义最根本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世界观和方法论体现在发展问题上就是发展观。马克思主义本质上是关于发展的科学。科学发展观是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在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具有明显的优势在于其科学有效的方法。因此研究和丰富马克思主义方法论的法律,对法律研究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马克思主义法理学》成功地运用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去阐述、解决法理学中的问题。首先,坚持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是观察和分析问题的基本法律思想武器,讨论和学习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发展过程中具体的法律问题。否认曾在书中出现的“以阶级斗争为纲”的错误观点,坚持采用科学的方法和观点分析和阶级,坚持“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理论,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的功能和价值等。这本书运用马克思主义原理系统地说明了法律的主要问题,试图给出一个明确的定义。
第二,以中国的国情为出发点,坚持以社会主义法制实践为基础,在法律发展的过程中与国外进行横向比较。同时,也站在中国不同的时代背景下来看待当时的法律,在发展社会的途径问题上,历来存在两种不同的基本思路:一种是建构论,即破旧立新。一种是进化论,即推陈出新。在法律发展的途径上,法学界也存在建构论和进化论两种理论。站在社会主义的高度,作者认为更生动的方式剥削阶级的一个国家。
第三,关于法的核心内容――权利和义务。作为一种社会和文化现象,权利和义务是出现在人类社会和有法律的国家。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哲学的范畴,它是人类法律思想的本质。本书把权利和义务同法律联系起来,马克思主义给予说明时论述了西方权利和义务的历史演变以及中国权利和义务范畴的生成和演变经历了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对权利义务进行释义并提出了8种不同的学说,也对权利和义务进行了分类。不同历史时期的法律制度都有所不同,它是否具有合理性,应该将其置于当时的社会大背景下去考虑,在日常的生活中亦是如此,站在特定环境下去看待问题,对有些事情了解得不全面或者非亲眼所见,就不要轻易下结论,这样容易出现错误的结论。
第四,对于移植和继承法律坚持“古为今用、洋为中用”,要正确处理同古代以及外国法文化的关系。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对于资产阶级法学则有批判的分析,吸收其中有价值的东西,抛弃无价值的东西,以提高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起点,克服了那种对待古人和外国人的法律时绝对肯定或绝对否定的极端态度。
五、结语
学习经典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法律思想,必须遵循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以此来指导中国的社会主义实践与理论,在实践中发展马克思主义。把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运用于研究和解决维护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的稳定,深化改革,大力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中的实际难题,促进我国政治和经济的可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并逐步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和精神文明建设。建立新思想,促进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新发展,还需要中国法律制定者以及法律工作者一起努力。
论文:如何理解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800字
马克思“新唯物主义”世界观的总体性质
作者刘福森
简介单位:吉林大学哲学社会学院
摘要题马克思主义哲学
正文
在关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总体性质、马克思实现的哲学变革的实质等问题的理解上,我国哲学界经历了从物质本体论到实践哲学的转变。近年来许多学者都认为:马克思的新唯物主义是历史唯物主义。但对历史唯物主义的总体性质的理解却存在很大的分歧:有人把历史唯物主义叫做“社会生产关系本体论”,也有人把它叫做“历史现象学”。我认为,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是建立在生存论基础上的“历史生存论”。
一、传统教科书:辩证唯物主义
我国学术界对马克思哲学总体性质的理解大体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以传统哲学教科书为代表的辩证唯物主义。它的唯物主义原理被归结为:世界是物质的,世界统一于物质,意识是物质的特性和反映;物质是运动的,运动是物质的存在方式;物质在时空中运动,时空是运动的形式;运动是有规律的。我们把它概括为“物质本体论”。教科书讲的那种唯物主义,实际上没有超出十六至十八世纪英法唯物论的水平。作为它的基本原理的上述命题,都是旧唯物主义的命题。事实上,这些命题确实都是那种旧唯物主义提出来的。教科书企图通过给这种唯物主义“加上”辩证法来创造“辩证唯物主义”。这就把问题简单化了。假如没有一个彻底的哲学革命,企图简单地把旧唯物主义嫁接在黑格尔的概念辩证法上来创造辩证唯物主义的路数是根本行不通的。这是因为,这种唯物主义在本质上是机械论的,是反辩证法的,它与辩证法不属于同一个“血统”,因而我们是无法给这种唯物主义“输”辩证法之“血”的。黑格尔正是在对这种机械唯物主义的批判中才创立了辩证法的概念体系的。在黑格尔那里,辩证法是精神自我生成、自我创造、自我超越的辩证法,是概念的辩证法,是反旧唯物主义的。
人们往往这样简单地理解辩证唯物主义:因为我们承认世界是物质的,又承认事物是辩证地运动和发展的,我们也就做到了唯物主义和辩证法的结合,我们讲的唯物主义就是辩证唯物主义。
这种解释是没有道理的。论证了“外部世界是辩证运动的”,并不等于论证了这种“唯物主义是辩证的”。这是因为,当我们说“世界是辩证地运动发展的”时,我们回答的是一个科学问题而不是一个哲学问题,它并没有解决这种哲学“唯物主义”如何是“辩证的”这一哲学问题。回答哲学唯物主义问题的辩证法,只能是在对哲学基本问题的回答中表现出来的辩证法。这种辩证法才是规定唯物主义性质的辩证法;这种唯物主义才是被辩证法改变了形态的唯物主义。当辩证法和唯物主义回答的是同一个问题、而且是哲学的基本问题时,才能做到唯物主义和辩证法的统一。也就是说,唯物主义的辩证法解决的是思维与存在、物质和意识的关系问题上的辩证法。
思维与存在、物质与意识关系上的辩证法,就是人的实践活动中的辩证法。因为这一关系正是在实践中发生、而且只有通过实践才能解决的。在这个意义上说,旧唯物主义只是坚持了物质第一性的基本原则,而没有解决意识如何从物质世界中产生、如何反映物质世界、如何作用于物质世界的问题。因为这个问题离开实践是不能解决的,而旧唯物主义不仅不理解实践,而且在本质上是反实践的。因此,旧唯物主义并没有、也不能解决哲学的基本问题。
实践是物质和意识的现实的统一,是二者之间的相互作用。因此,实践中的物质和意识的关系已经消除了“何者是第一性的”这一本体论的问题。恩格斯说:“相互作用消除了绝对的首要性……”,而本体论的问题追求的正是“绝对的首要性”。实践概念本来就不是一个本体论的概念。近代哲学的历史告诉我们:假如用本体论思维去看实践,那么,最终不是把实践还原为物质,就是把实践还原为精神。虽然还原的后果相反,但二者都消解了实践。因此,实践哲学只能在本体论思维之外才能存在。
这样,“实践唯物主义”就碰到了一个新的问题:假如说实践概念“消除了绝对的首要性”,只能在本体论之外存在,那么,我们为什么又把马克思的实践哲学叫做“实践唯物主义”?实践哲学成为唯物主义的根据又是什么?我认为,实践唯物主义对于旧唯物主义来说,是一种改变了形态的新唯物主义。这种新唯物主义之所以仍然被称为唯物主义的根据,已经不再是思维和存在、物质和精神何者第一性的问题,而是是否承认人的实践活动有客观规律性的问题。正是在这个问题上,马克思的新唯物主义既不同于传统的唯心主义,也不同于旧唯物主义,因为旧唯物主义也没有“把人的活动本身理解为客观的活动”。这种新唯物主义已经不再是同传统的唯心主义相对立的旧唯物主义,而是一种全新的既同唯心主义对立、又同旧唯物主义对立的唯物主义。因此,真正的辩证唯物主义是实践的唯物主义。
二、体系改革:实践唯物主义
马克思创立了“新唯物主义”,并不是简单地回到十六至十八世纪的机械唯物主义;马克思对黑格尔唯心主义的辩证法的“颠倒”,也并不是把精神颠倒为物质,而是把黑格尔的抽象的精神活动史颠倒为现实的人的感性活动史。因此,马克思的辩证法是关于现实的人的现实的感性活动以及感性活动史的辩证法,马克思的“新唯物主义”是关于人的感性活动史的唯物主义。教科书讲的那种唯物主义,即使对于费尔巴哈来说也是一个倒退。德国古典哲学已经把哲学的问题归结为人的问题。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是一种人本学的唯物主义。这种连费尔巴哈都不能接受的唯物主义却被安在马克思的头上,是货真价实的理论倒退。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一九十年代中期,我国学术界关于马克思哲学总体性质的理解,开始立足于实践概念对传统教科书的物质本体论哲学进行批判。人们把实践概念作为马克思哲学的核心概念,并以此为基础来解释马克思哲学,形成了“实践本体论”、“实践唯物主义”等观点。关于实践本体论的观点,不仅仍然是用本体论的思维方式去处理一个非本体论的问题,而且这种提法也没有马克思文本的根据。即使是坚持“实践唯物主义”的观点的人,大多数也没有反映马克思本来的思想。绝大多数人都把“实践唯物主义”观点或“实践观点”看作是马克思的新唯物主义的世界观,但却把历史唯物主义仅仅看作是马克思的历史观。这样,就把马克思的哲学的实践概念看成超越了历史唯物主义、高居于历史唯物主义之上的抽象的实践,而不是现实的具体的实践。尽管人们反复声明:我们理解的实践是社会历史的实践。但是,假如把历史唯物主义仅仅看成是实践唯物主义世界观下属的不具有世界观意义的历史观,那么,作为超越历史观的“实践观世界观”所讲的实践就不可能具有社会历史的性质,不可能是现实的实践,而只能是德国近代哲学讲的抽象实践。这种对实践的解释,不可能超越近代德国哲学对实践概念的抽象解释。事实上也是如此。我国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的实践唯物主义观点用来解释哲学问题的实践原则,主要是主体性、能动性、超越性、批判性、创造性、选择性等原则,而这些解释原则也同样是近代德国哲学的主要解释原则。社会性、历史性原则并没有进入世界观,因而它对实践原则的理解并没有超出近代德国哲学。
因此,仅仅坚持了实践的观点,还不能说就理解了马克思实现的哲学变革的实质。马克思是通过历史唯物主义的创立才实现了哲学的变革;历史唯物主义才真正体现了马克思哲学的革命性实质。我们承认,马克思在批判费尔巴哈时强调的是实践概念的意义,因为费尔巴哈哲学缺乏的正是能动的、革命的实践原则。但是这不是近代哲学的一般特征。像黑格尔、康德等哲学家不仅理解了实践的能动性,而且还把它片面地发挥到了淋漓尽致的程度。马克思实现的哲学变革在于把德国哲学的抽象实践变成了现实的、具体的实践。这样的实践只能是体现了社会性、历史性解释原则的实践。而这一变革正是通过历史唯物主义的创立实现的。没有历史唯物主义,就不可能实现对近代德国哲学的超越。我们可以这样说:真正超越了旧哲学的新唯物主义是实践的唯物主义,但不是那种高居于历史唯物主义之上的实践唯物主义。马克思的实践唯物主义就是历史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不仅是一种唯物主义的历史观,而且是一种新唯物主义的世界观。
三、回到本文:历史唯物主义
我在1991年发表的一篇文章中就提出了马克思的新唯物主义世界观是历史唯物主义:“离开历史唯物主义就没有实践唯物主义,实践唯物主义必然是历史唯物主义。”在这篇文章中,我提出“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包含着两种含义,即存在着两种意义上的历史唯物主义。第一,作为历史观意义上的历史唯物主义。这种意义上的历史唯物主义的功能就是揭示社会历史的一般规律,为人们提供一个观察社会历史的哲学理论原则。第二,作为世界观意义上的历史唯物主义。这种意义上的历史唯物主义的主要功能是为人们解决人的感性活动、人的本质以及人和自然的关系等哲学问题提供一种哲学理论原则,它是一种不同于旧唯物主义的新唯物主义世界观。当然,这不是说现实地存在着两个不同的历史唯物主义,而是说马克思的同一个历史唯物主义具有上述两个方面的功能和意义。”在以后的一些论文中我又进一步重申了这一观点,并进一步阐述了马克思主义熟悉论也是建立在历史唯物主义基础上的,仅仅给马克思主义熟悉论找一个实践基础是不够的。没有历史唯物主义的基础,就没有马克思的新熟悉论。马克思的熟悉论是历史唯物主义的熟悉论。
这里涉及到辩证唯物主义、实践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关系问题。从辩证法与唯物主义统一的角度看,我们可以把马克思的新唯物主义叫做“辩证唯物主义”。但这里讲的“辩证唯物主义”不是教科书讲的那种“辩证唯物主义”,这种辩证唯物主义实际上就是历史唯物主义。我们也可以把马克思的新唯物主义叫做“实践唯物主义”,但这里讲的“实践唯物主义”不是那种高居于历史唯物主义之上的“实践唯物主义”,这种实践唯物主义是把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解释原则纳入其中、并以此为基础的实践唯物主义。这种实践唯物主义实际上也就是历史唯物主义。教科书把历史唯物主义看成是辩证唯物主义的推广和应用,我国的实践唯物主义观点中的主流观点则把历史唯物主义看成是实践唯物主义的推广和应用。在我看来正好相反:辩证唯物主义和实践唯物主义实质上都是历史唯物主义的推广和应用,因为所谓辩证唯物主义和实践唯物主义都只有在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的基础上才能成立。
那么,作为历史观的历史唯物主义何以能够成为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历史唯物主义作为世界观的意义,主要表现在: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理论原则成为马克思的新唯物主义世界观的基本理论原则。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正是把历史唯物主义作为他的新世界观的基本理论原则的。一般认为,马克思的《德意志意识形态》第一章仅仅是在论述唯物主义的历史观。在我看来,马克思在这里不仅论述了他的唯物主义历史观,而且也同时论述了他的新唯物主义的世界观。《费尔巴哈》一章的副标题——“唯物主义观点和唯心主义观点的对立”本身就是一个世界观的标题而不仅仅是一个历史观的标题。在本书中,马克思把旧哲学的“思维与存在”的关系转换成为“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的关系。这表明,马克思已经把思维与存在的抽象关系转换成为现实的具体的关系。在马克思看来,旧哲学讲的抽象的思维和意识其实都是社会的、历史的思维和意识,它最终根源于人的现实生活,根源于人的社会历史的现实。马克思说:“意识在任何时候都只能是被意识到了的存在,而人们的存在就是他们的实际生活过程。”“不是意识决定生活,而是生活决定意识。”马克思在这里已经不再像旧唯物主义那样用物质解释意识,而是用人们的“实际生活过程”解释意识。旧唯物主义把意识归结为物质,用物质解释意识;马克思的新唯物主义则是用现实的人的实际生活过程去解释意识,而人的现实的生活过程也就是人的社会历史过程。
马克思的新唯物主义对存在、物质和自然界的理解也超越了旧哲学。旧哲学讲的存在是与人无关的抽象的存在。而新唯物主义讲的存在则是与人的生活世界相联系的存在,即进入由人的社会历史而形成并进入历史视野的存在。马克思指出:费尔巴哈“没有看到,他四周的感性世界决不是某种开天辟地以来就已存在的、始终如一的东西,而是工业和社会状况的产物,是历史的产物,是世世代代活动的结果,其中每一代都在前一代所达到的基础上继续发展前一代的工业和交往方式……”。“这种先于人类历史而存在的自然界,不是费尔巴哈在其中生活的那个自然界,也不是那个除去在澳洲出现的一些珊瑚岛以外今天在任何地方都不存在的,因而对于费尔巴哈说来也是不存在的自然界。”新唯物主义对于思维与存在、人与自然界的关系也是立足于人类历史的发展而加以理解的:“在工业中向来就有那个很闻名的‘人和自然的统一性’,而且这种统一性在每一个时代都随着工业或快或慢的发展而不断改变”。在这里,马克思不是在本体论上否定那种未进入人的视野的安闲的自然存在的真实性,而是说,那种自然界对于人的生活没有意义,因而对于人来说是没有现实性的存在。“现实性”是马克思的新唯物主义的基本特征。马克思关注的思维是现实的思维,关注的存在是现实的存在,关注的思维与存在的关系是现实的关系,而这一切都归结为对“现实的人”的理解。黑格尔和费尔巴哈理解的人都是抽象的人。马克思实现哲学变革的历史任务,归根到底是实现从抽象的人到现实的人的转变。恩格斯认为,在对人、自然界以及人与自然界的关系的理解上,“费尔巴哈不能找到从他自己所极端憎恶的抽象王国通向活生生的现实世界的道路。他仅仅抓住自然界和人;但在他那里,自然界和人都只是空话。无论关于现实的自然界或关于现实的人,他都不能说出任何确定的东西。”恩格斯认为,要实现从抽象的人向现实的人的转变,“就必须把这些人当作在历史行动中的人去研究”。“对抽象的人的崇拜,即费尔巴哈新宗教的核心,必须由关于现实的人及其历史发展的科学来代替。这个超出费尔巴哈而进一步发展费尔巴哈观点的工作,是由马克思于1845年在《神圣家族》中开始的。”马克思的新唯物主义的历史任务,不是在十七、十八世纪的机械唯物主义的前提下抽象地解决物质和意识的关系,而是在费尔巴哈之后,解决从抽象的人向现实的人的转变的哲学问题。这一问题的解决正是由历史唯物主义的创立完成的。
可见,马克思的新唯物主义对思维、存在和思维与存在的关系的哲学解释,是建立在历史唯物主义基础上的。实际上,旧哲学谈论的那种抽象的思维与存在的关系,在现实世界中是不存在的。现实的思维与存在的关系,正是在社会历史中发生并随着社会历史的发展而不断改变的。正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理论原则成为新唯物主义解决全部哲学问题的基本理论原则。因此,假如说教科书把历史唯物主义看作是辩证唯物主义的推广和应用的话,那么我们则可以完全反过来说,“辩证唯物主义是历史唯物主义的推广和应用”。假如说,那种“抽象的实践唯物主义”把历史唯物主义看成是抽象的实践概念的演绎的话,那么,我们则必须说:实践唯物主义不过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另一种表达方式而已。这种立足于现实人即社会历史对思维与存在关系的解决,不仅是唯物主义哲学发展中的一次革命,而且对于全部旧哲学来说都是一次根本的革命。
针对当前某一种社会现象,结合大一《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原理概论》所学知识,谈谈自己的看法。。800字论文
马克思主义发展哲学与可持续发展思想
自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在《我们共同的未来》的专题报告中,明确地界说了“可持续发展”以后,可持续发展思想便引起各国的广泛关注。特别是1992年在巴西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了《二十一世纪议程》,可持续发展战略便成为世界性的热门话题。近几年来,我国理论界和政府决策部门也相继对“可持续发展”问题展开了卓有成效的探讨。我国政府于1994年便率先发布了《中国二十一世纪议程》,提出了“建立可持续发展的经济体系、社会体系和保持与之相适应的可持续利用的资源和环境基础”的战略目标。但不可否认,无论是作为《我们共同的未来》专题报告给“可持续发展”界定的经典定义,还是我们对“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思想、本质、内容、规律和特点等方面的认识均存在不足。有的学者认为,当今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指导思想就是我国古代道家提出的“天人合一”思想,可持续发展问题是“人类久远以来就一再深入思考着的问题”,“道家、道教的思维方式为我们讨论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基础”。(《学术研究1998年第3期“道家、道教思维方式与可持续发展”)有人提出可持续发展思想的实质就是要强调“超越人类中心”的“自然界的价值主体地位”,认为自然界、生态环境是独立的价值主体,人的行为要符合自然界的利益,尊重自然界的权利,要“以自然为中心”。还有些学者将“可持续发展”等同于生态发展。我们认为,陷入这些认识误区的根本原因在于未能从马克思主义发展哲学的高度来把握“可持续发展”,未能以马克思主义发展哲学为指引,从思维方式、方法论、本质和内容等方面厘清“可持续发展”与以往发展思想的区别。
一
“可持续发展”是基于对以往发展思想与实践的反思而问世的。可持续发展思想与以往发展思想的根本区别是什么?这是需要首先明晰的问题。任何发展观都是某种世界观的体现,而世界观实质上就是哲学思维方式。哲学思维方式的不同决定着社会发展思想的不同,以往的发展思想依赖于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可持续发展”则以马克思恩格斯开创的实践的思维方式为指导。
在古代社会,由于物质生产力极其低下,人们无力掌握自己的命运,不得不依赖自然性的关系靠天去生存。这决定了人们的思维能力也是低下的,人们认为,外在的神秘的客观力量掌握着自己的命运。这便产生了以追求绝对真理、永恒本质为目标的前定论的思维方式,即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这种思维方式未能正确处理主体(现实的人)与客体(自然环境与社会关系环境)的辩证关系。客体成为主客体的关系的绝对重心,主体则是客体的奴仆。人们热衷于探寻事物的先在本质,从先在本质出发去演绎、推论事物的现在和未来。建立在这种思维方式基础上的社会发展观实质上只能是一种生存现,表现为人们对自然界的盲目崇拜与屈从。中国古代道家的思维方式即是如此。他们提出的“天人合一”是指人与大自然的和一、统一或和谐,但这并不是凭借科学知识去认识自然得出来的结论。道家的“天人合一”就是追求无为的境界,他们认为自然的一切都是合理的,不应改变;人类的一切活动都是不合理的,都是对自然的破坏。这就取消了人类改造自然、谋求发展的可能性与必要性,是不利于社会进步的。近代以来,人们的生存方式发生了很大变化。人的主体力量不断发展壮大,人的个性得到极大发展,人文精神的兴起和自然科学的迅速发展使人类认识到自身的巨大力量,人类不断扩展认识、改造自然和社会的深度与广度。在人的主体性不断得到张扬的同时,人类的思想与行为也走向了极端——人们错误地认为,自己是世界上至高无上的征服者、压迫者,人类可以摆脱自然与社会的任何限制。如培根认为,科学的目的就是“拷打出自然的奥妙”,对待自然必须“在她漫步时紧追不舍”,使她成为“奴隶”,“强制令她提供服务”。实质上,近代人的思维方式存着与古代人同样的局限性,也未能正确把握主体与客体的辩证关系。他们虽然看到了主体对客体巨大的改造作用,却忽视甚至否认客体是主体存在与发展的前提,客体对主体也具有制约与改造作用。他们将主体作用于客体过程中凸现的主体力量加以抽象化、绝对化,顶礼膜拜,使之成为一种先验的外在权威力量,成为另一种“先在的本质”。古代人对客体力量盲目崇拜,而近代人则对主体力量盲目崇拜,同样陷入了由预设的本质去解释现存世界的前定论思维方式。以这种思维方式为指导,单纯追求经济增长的片面发展思想便应运而生。近代英国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是这一发展思想最早的代表。他把社会发展简单地归结为单一的经济增长过程,而经济增长过程就是人类不断地制服和掠夺自然,获取物质财富的过程。本世纪七十年代以前,上述发展思想在西方工业化国家的社会发展中一直占据支配地位。正如丹尼尔·贝尔所说,经济增长已成为西方工业国家的“世俗宗教”和“政治溶剂”,成为个人动机的源泉、政治团体的基础,动员社会以实现共同目标的根据。(丹尼尔·贝尔:《资本主义文化矛盾》第295-296页)以这种发展思想为指导,西方工业化国家虽然取得了一定的经济增长,但同时也产生了一系列严重的负面影响。它引起了人与自然关系的失调,破坏生态平衡,又导致人与人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的紧张关系,形成了以自我为中心,以享受为特征的腐朽、颓废的文化价值观念。
马克思恩格斯则既继承了前人的积极因素,又克服其局限性,立足于时代特征,开创了实践的思维方式,从而实现了发展哲学的科学变革。实践概念在哲学史上早已提出,但只有马克思恩格斯才给予了科学诠释。在欧洲哲学史上,康德正式把实践概念引入哲学,并提出了“理论理性”和“实践理性”的概念。但康德的“实践”局限于伦理实践范围,其他实践活动则被排斥在外。黑格尔提出了“实践理念”的概念,但他讲的“实践”在根本上是抽象的理念活动,现实的人的活动只是这种精神活动的“样式”。费尔巴哈把实践和生活联系起来,提出了“理论所不能解决的那些疑难,实践会给你解决”的合理见解,但他又认为,“实践”或“生活”就是吃喝、享用对象等等。被恩格斯称为新世界观“天才萌芽”的《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宣告了科学的实践观的诞生。马克思指出,实践是主体与客体之间具体而现实的双向对象化过程,是人所特有的存在方式。这一过程内含有机统一的两个方面:一是客体的主体化过程。人来自自然存在,受到客观世界的制约,需要不断地认识事物的客观规律,不断地改变自身,这即客体作用于主体的过程。二是主体的客体化过程。人是具有能动性的主体,能够突破自然与社会的限制,改变周围的环境,按照自己的需求、目的创造出属人的对象世界。这即主体作用于客体的过程。实践就是上述两方面的统一过程。“环境的改变和人的活动或自我改变的一致,只能被看作是并合理地理解为革命的实践”(《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1995年版第55页)只有建立在实践的思维方式基础上的社会发展思想,才能克服其他发展思想的局限性,指导社会的发展步入正途。“可持续发展”则属于这一社会发展思想。它既不是从先验的、外在的客体出发,又不是以被抽象化、张扬至极端的主体意志,以抽象的理性、人性本质为出发点,而是将具体而现实的实践活动作为人类社会历史存在与发展的基础。既明晰了客体对主体的制约作用,社会的发展必须建立在与自然保持和谐关系的基础上,又把握主体所具有的自觉能动性特征,人们通过对客体的改造而满足自身的需要与利益,而不是乞求大自然的恩赐,生活在与自然的原始统一性中。“可持续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发展哲学的实践思维方式的具体体现。我们只有立足于实践思维方式的高度,才能从根本上将可持续发展思想同以往的发展思想区别开来。
二
“可持续发展”的本质究竟是什么?我们也只有以马克思主义发展哲学为理论基础,才能给予科学地解答。“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1995年版第56页)通过对人类实践活动的剖析,马克思恩格斯对社会发展的实质提出了全新的诠释。他们认为,人类社会历史的变化也内含有机统一的两个方面。一方面,社会的发展是社会主体的需求与愿望的满足过程和价值目标不断实现的过程。人类社会的发展与自然的发展不同,自然的发展是无意识的、无目的的,人们总是按照自己设定的目标从事社会活动,人类社会历史是主体的自觉创造活动的结果,是人类进行价值选择的进程。正如马克思指出:“历史不过是追求着自己目的的人的活动而已。”(《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118页)另一方面,社会的发展又是具有客观必然性、存在内在规律的进程。因为,在社会实践过程中,自然客体与社会客体均对主体的价值选择活动具有制约作用。主体只有不断地认识客体的本性,遵循客体的发展规律才能得以生存与发展。第一,人类社会来源于自然界,是自然界长期发展的产物。人类的活动不能违背自然的客观规律。第二,社会客体即社会关系也制约和规定着主体的活动。马克思指出:“为了进行生产,人们便发生一定的联系和关系;只有在这些社会联系和社会关系的范围内,才会有他们对自然界的影响,才会有生产。”(《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1995年版第344页)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特别是生产关系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物质关系,其发展是有内在客观规律的。第三,生产关系又受着社会生产力的制约,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在人类社会的运行中,生产力从根本上决定社会的发展,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辩证运动,使人类社会历史的发展体现了一定的规律,即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发展状况的规律,上层建筑一定要适合经济基础要求的规律。这决定了人类社会演变的基本趋势是前进、上升的,或者表现为社会形态由低级到高级的飞跃,或者表现为同一社会形态内部社会关系的调整与改革、生产力水平的提高、社会意识形态的进步。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为人类的价值选择活动提供一种客观的可能性空间,即选择的自由度。人们不能够突破和超越规律的支配和约束而随心所欲地创造历史。人的价值追求活动与社会规律的形成、作用过程并非是外在、互斥的关系,而是内在一致、有机渗融的同一过程。人类的实践活动创造了社会发展规律,社会发展规律又制约着人类的实践活动。社会的发展是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这就是社会发展的本质所在。
马克思主义发展哲学的社会发展本质观对当代的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这全面地体现在可持续发展思想及运作之中。可持续发展的实质在于:一是主体能力的可持续发展,二是客体的可持续发展。作为对近代发展思想的反思与反动,一些思想家走向了另一种极端,视自然为社会发展的主体,追求“世外桃源”,抵制科学的发展,走向一种非理性的“自然中心主义”。可持续发展思想则批判了这一观点,并全面阐述了主体能力可持续发展的内涵。首先,只有实现主体能力即认识能力、实践能力、创造价值能力的可持续发展,不断弘扬人的主体能动性,才能满足主体的需求,实现主体的价值选择,从而实现社会的发展。其次,发展主体能力,必须扬弃传统的需求观,代之以全面的需求理念。随着社会的进步,人的价值选择是全面的,既有物质环境的要求,又有精神环境的需求;既有政治环境的需求,又有生态环境的需求。只有各方面的需求都得到满足,人的主体能动性才能得到充分地发挥。否则,只能造成“单向度”的片面发展的人,人类社会也只能陷入停滞甚至倒退。再次,可持续发展还克服了近代发展思想在发展主体问题上——把发展看成是少数人的发展或少数国家中的一部分人的发展;只考虑当代人的发展,而忽视后代人的发展——的认识误区,提出了代内平等和代际平等的发展主体观。它认为,发展的主体总体上分为:个体主体即个人,群体主体即民族、阶级等社会集团,社会主体即个体与群体的总和。在当代,我们既要关注个体主体与群体主体的发展,又要关注社会主体的发展。个体之间、群体之间的利益差异与对立固然是客观存在的,我们不能忽视甚至否认这一点。但由不同国家、地区的人们所组成的人类社会生活在同一时代中,共同拥有一个地球,随着人们实践活动的全球化,人们之间、民族之间、国家之间、阶级之间存在着越来越多的共同利益与价值目标。即使对地球环境的某一局部破坏,也将造成世界性影响;任何一个自由主义的发展行动都可能对周边地区产生不可低估的副作用。任何个体与群体要达到发展自己的目的,必须提倡与实行代内主体平等思想,不能以损害别的地区和国家的发展为代价。特别是要注意维护弱发展地区和国家利益,通过协同发展,消除国家和地区间的对立或紧张关系。这样才能实现主体能力的可持续发展,保证社会发展的广泛性和持续性。同时,当代人的发展必须惠及后代或至少不应损害后代人的利益,改善和优化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的关系,实现代际平等。因为人类社会的发展既是共时性的,又是历时性的,人的需要不仅包括当代人的需要,而且包括未来人的需要。社会发展既为当下所决定,又为未来所决定,而后人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前人的发展。在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的代际分配中,后代人只能接受其前辈遗留下来的自然与社会条件。如果当代人只顾自身的利益,过量开采资源或破坏生态而剥夺了后代人使用资源的权利,对他们的生存就会造成不应有的消极影响。
社会主体的价值选择活动不能超越客观规律的制约,主体能力的可持续发展离不开客体的可持续发展。首先,自然客体的发展是主体发展的首要条件。要使人类社会持续发展,必须使自然界持续发展,即社会发展不超过自然资源和环境的承载力,使自然界通过再生或因新的开发而为人类提供源源不断的环境或条件。其次,当代人类面临的灾难性困境也是由于社会客体即人类社会内部相互关系的严重失衡和损害而引起的。有许多表面上看似乎纯粹是以“天灾”形式表现出来的自然环境的污染和破坏,究其根源则是由人类社会内部的彼此冲突和对抗而导致的。而民族纠纷、宗教冲突、种族歧视、暴力恐怖、颓废空虚等社会邪恶都是由于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失衡和社会制度不良等原因造成的。只有先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制度,才能保住主体能力的可持续发展和整个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三
社会发展的内容是什么?以不同的发展哲学为根据,则有不同的阐述。囿于将主体的力量抽象化、终极化的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近代发展思想和现代西方发展经济学、早期现代化理论都把社会发展等同于经济的增长,将社会的现代化等同于工业化,以国民生产总值、人均国民收入的增长作为评判社会发展的唯一标准。例如,美国经济学家阿瑟·刘易斯认为,发展过程实际上就是以储蓄和投资的增加为引擎,以农业部门和工业部门在整个经济中的比重发生重大变化为基本特征的经济结构的转变过程。经济学家凯恩斯则作出了“有了经济就有了一切”的总体概括。结果使许多国家出现了“有增长无发展”的现象。如巴西、伊朗、巴基斯坦等国家,由于片面追求经济增长而使整个社会系统功能失调,致使原有的社会问题未能缓解,反而引发了生态恶化、能源短缺、失业人口剧增、社会动乱频繁等一系列严重的社会问题。法国著名经济学家佩鲁对近代发展思想提出了批评,提出了“新发展观”。他认为,增长论是一种唯经济的观点,具有相当大的片面性和狭隘性。他在其代表作《新发展观》中提出:发展要以人为中心,实行经济、政治、文化的协调发展。佩鲁指出了“经济增长论”的弊端,扩展了社会发展的内容,这是正确的。但是他并没有真正继承马克思恩格斯的发展哲学思想,“自然”并没有作为一个重要变量纳入到发展的框架之中。而且他夸大了文化的作用,提出“在文化因素起决定作用的不断变化的环境中,各种经济与社会角色到处都会无能为力。”(佩鲁《新发展观》华夏出版社第22页)他颠倒了经济与文化的关系,陷入了文化决定论的唯心史观。
马克思主义发展哲学运用实践反思方法,对社会发展的内容作出了深刻而全面的阐述。人类的实践活动具体包括四种基本形式:保护和支持生态环境的实践,物质生产实践,创立和改造社会关系的实践,创造精神生活的实践。这四种实践产生了社会发展的基本领域,即生态系统、经济系统、政治系统和文化系统。人类社会就是由这四个系统所组成的大系统。马克思恩格斯提出,只有社会系统诸要素的全面而协调的发展,才能实现人的全面而自由发展这一社会发展最高目标。社会系统诸要素处于相关性之中,并遵循一定的秩序和规则。第一,生态环境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前提。“劳动首先是人和自然之间的过程,是人以自身的活动来引起、调整和控制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的过程。”(《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201-202页)离开生态环境,人类的一切活动便无从发生。同时,生态环境的优劣,通过对生产的不同影响来加速或延缓社会的发展。生态环境较为优越的国家或地区比环境较为恶劣的国家和地区在发展速度上会更快一些。所以,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支持问题便成为可持续发展思想与战略问世的缘起,生态环境的发展作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在可持续发展战略中得到了具体而全面地确定,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发展哲学。第二,在社会大系统的四大要素中,经济的发展是社会发展的基础与最终决定力量。生态环境对社会发展影响和作用要受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生产力发展水平越高,对自然条件的利用程度就越大。同时,经济的发展决定社会政治和文化的发展。马克思恩格斯指出:“直接的物质的生活资料的生产,因而一个民族或一个时代的一定的经济发展阶段,便构成为基础,人们的国家制度、法的观点、艺术以至宗教观念,就是从这个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因而,也必须由这个基础来解释,而不是像过去那样做得相反。”(《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374-375页)社会政治、文化的发展归根到底取决于经济的发展。第三,政治的发展在社会大系统中也具有重要的地位,它以自身中介性的作用协调生态支持、经济发展、文化建设的交互关系,是社会各要素发展的保障。首先,生态环境对社会发展的作用,依赖于一定的社会性质。社会的政治制度不同,对生态环境保护与利用的效果是不同的。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有赖于人与人之间和谐关系的建立,社会秩序的不合理决定了资本主义以及前资本主义社会不可能使生态环境得到良性发展。资本家自私自利的短视行为必然造成生态环境的巨大破坏。其次,政治对经济的发展也具有反作用。当社会政治的发展适合经济基础的发展时,就起着促进生产力发展和推动社会前进的重要作用;而当政治上层建筑已经腐朽衰败,并为落后的经济基础服务时,则阻碍生产力的发展与社会进步。再次,政治的发展直接决定社会文化建设的内容与性质。任何一种性质的社会制度为了本身的生存和发展,都要寻找它的“代言人”,都要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政治、法律、伦理等思想体系。第四,文化的发展对经济、政治和生态的发展也起着重大的推动作用,它为人类社会的发展提供精神动力、智力支持和思想保证。马克思恩格斯强调经济的发展是整个社会发展的最终决定因素,但他们不是机械论者,并不认为其余因素都是消极的。文化一经形成,就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和能动性。首先,生态环境的发展依赖于人们生态观念的革新。人类必须摈弃人对自然的崇拜意识和征服意识。人类崇拜自然的动机,并非爱护与治理生态环境,只能使人类陷入愚味与落后,阻碍了社会的发展。而征服意识则产生了盲目开采资源、破坏生态的行为,将人类推向了生存危机的边缘。其次,任何经济行为并不是一种无主体的自发行为,在某种经济活动和经济模式的背后,总存在着某种人文观念和文化意识的支撑。但由于经济与文化的不平衡性,这种观念不可能自发地产生,需要全社会的大力提倡和培育。文化建设的核心就是通过培育时代发展所需要的新观念、新意识以提高劳动者的素质,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再次,人的科学文化素质的提高必然有利于人们民主与法制观念的增强,促进人们社会关系的规范化、有序化,从而促进社会政治的发展。很难设想,在一个教育没有普及和提高,文盲仍占人口较高比例的社会,会产生高度发展的民主政治。
从总体上讲,资本主义及其以前的阶级社会中,社会的发展从一开始就充满着矛盾,充满着危机,并且以牺牲大多数人的利益和浪费大量的自然资源、社会财富为前提。这种社会系统的结构是不协调的,社会的发展与人的发展是片面的、畸形的。这在当今的资本主义社会表现得更加突出,物质的富有和精神的空虚、经济的繁荣和道德的堕落、科学技术的发展与生态环境的破坏是共存并生的。
在当代,我们制定和实行可持续发展战略,必须自觉地以马克思主义发展哲学为指导,视社会为生态、经济、政治和文化全面发展的系统,注重生态文明、物质文明、制度文明与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从而逐步实现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我们要强调生态环境对社会发展的前提作用,制定、实施各方面的环境和资源保护与支持计划,运用新的科学技术方法创造更多的人造资源,保护非再生资源,并健全立法监督工作。经济的基础地位决定我们要始终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实行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为此,我们要完成两个具有全局意义的根本性转变:一是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二是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性向集约性转变。同时,我们要推行积极稳妥的人口政策,控制人口增长,使人口增长与生产力的发展相适应,并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以提高人口质量,使庞大的人口压力转化为巨大的人力资本,使得对可持续发展的消极因素变成积极因素。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项根本目标。自党的十三中全会以来稳步推进的政治体制改革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党的十五大进一步把“发展民主,加强法制,实行政企分开,精简机构,完善民主监督制度,维护安定团结”作为当前政治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民主与法治建设是一个历史过程,通过有步骤、有秩序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我们必须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现代民主政治架构,从而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民主政治,要求社会主义的文化建设为之提供巨大的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我们一方面要大力发展科学与教育事业,促进高科技水平与人才素质的飞跃。另一方面,要加强思想道德建设,使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成为人们思想与行动的指南,为我国现代化的社会主义性质和方向提供有力的思想保证。只有从这四个要素来把握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内容,并明确各个要素的特点及其关系,才能走出将可持续发展局限于生态环境保护的认识误区,促进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正确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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