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学术参考网
当前位置:发表论文>论文发表

安乐死问题之我见论文

发布时间:2023-12-10 04:58

安乐死问题之我见论文

试论我国安乐死的立法选择
摘要:安乐死早已不是一个生疏的名词。安乐死一词源出希腊文Euthanasia,由“美好”和“死亡”两个词组成,又称安乐术,或称怜杀(Mercy killing)。原意是指在人类外力的作用下安然告别人世。这项提议早在20世纪30年代就被人们提出,1936年英国首先成立安乐死自愿协会,提出安乐死法案,澳大利亚是世界上第一个通过“安乐死法”的国家,但是很快便于1997年废除。2002年,荷兰下院通过法案,使安乐死合法化。而本文中提到的特丽案件中对于安乐死的争议主要集中于对于本人意愿、伦理以及法律实务操作中的一些问题。美国植物人特丽•夏沃的生死使人们再度开始对安乐死的大讨论,本文通过对一些观点的分析总结来阐述对这个话题的法律思考。
关键词:安乐死;法律;伦理
Try to discuss the selection of legislation of euthanasia through Terri Schiavo’incident
Abstract:Euthanasia is not a verdant noun. Euthanasia one etymology produce Greek euthanasia, and " death" two phrases succeed by " bright ", the original meaning mean that says good-bye to this world under the function of the human external force safly. The proposition propose as far back as 1930s people British establish the voluntary association of euthanasia first of all 1936, propose the euthanasia bill , Australia is the first country that pass " euthanasia law " in the world, it is abolished but benefited quickly in 1997. In 2002, Dutch Lower House legalized euthanasia through the bill . And Terri Schiavo’incident dispute in euthanasia concentrate on to one's own will, ethics , legal practice some questions operate , mainly specially. The American vegetable is specially Terri Schiavo’incident;Fertile life and death make people begin the free discussion to euthanasia once again in summer,this text explains the legal consideration of this topic through summarizing in analysis on some views.
Key words: Euthanasia; Law; Ethics
特丽•夏沃是一个害羞的女人,喜欢小动物、音乐和篮球。她从小在宾夕法尼亚长大,1982年认识迈克尔•夏沃,两年后结婚。他们后来搬到了佛罗里达州,在那里特丽就职于一家保险机构。由于常年减肥,特丽饮食功能紊乱,最终导致26岁时(1990年)彻底病倒。医生们说,由于钾失衡,她的心跳停止跳动,在被救活之前,脑部缺氧长达10分钟,导致严重脑损伤,陷入植物人状态。1998年,在医生将特丽确诊为“永久性植物人”且无任何康复可能后,特丽的丈夫迈克尔向佛罗里达州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特丽实行安乐死。他认为,这是尊重特丽的意愿,因为她曾表示不愿用人为手段维持生命。但这一要求遭到了特丽父母的反对。此后,在长达7年的时间里,迈克尔和特丽的父母进行着旷日持久的官司。特丽的进食管曾两度被拔除,后又根据州议会紧急通过的法令而两次重新插上。2005年3月18日,佛罗里达州法院第三次裁决拔掉她的进食管。之后,美国国会对这起案件进行干预,授权联邦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联邦法院法官3月22日做出裁决,拒绝下令将特丽的进食管重新插上。此后,特丽父母又几次向不同的法院提出上诉,结果都以失败告终。就这样13天后特丽在争论声中离开了人世,逝者已矣但是对这件事的争执还在继续,一直为人们所关注的“安乐死”又再次成为人们讨论的热点。
一、安乐死的概念及国内外安乐死研究概况
(一)安乐死的概念及主体对象
1.安乐死的概念
安乐死早已不是一个生疏的名词。安乐死一词源出希腊文Euthanasia,由“美好”和“死亡”两个词组成,又称安乐术[1],或称怜杀[2](Mercy killing)。对安乐死的理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理解包括一切因为“健康”的原因致死,任其死亡和自杀;狭义的理解则把安乐死局限于对患有不治之症的病人或死亡已经开始的病人,在濒死状态下忍受着精神与肉体的极端痛苦时,在其本人或家属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不再采取人工的方法延长其死亡过程,为制止剧烈疼痛的折磨不得不采用人为方法无痛苦地结束病人的生命[3]。当前,我国民间对“安乐死”一词的理解多是狭义的。
2.安乐死的主体对象
植物人并不是“安乐死”的主体对象。我们谈“安乐死”,一定要有这样一些前提:(1)安乐死的对象是那些当前医学条件下毫无救治可能、处于临终阶段、正在遭受不可忍受痛苦的患者;(2)患者本人有安乐死的强烈意愿;(3)必须由医生采取行动,并选择没有痛苦的终结方法[4]。由此可知,安乐死行为实际上是一种在临终患者的明确请求下,为解除患者无可忍受的痛苦而由医生对其死亡过程进行的主动医疗干预行为。
(二)国内外安乐死的研究概况
1.国外安乐死研究概况
1935年,全世界第一个提倡自愿安乐死的团体在英国正式成立。自50年代起,一些西方国家开始尝试为安乐死立法。探索、争论了20多年后,1976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颁布了《自然死亡法》[5]。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有关安乐死的法案。
1993年2月9日,荷兰议会通过了默认安乐死的法律,此后又一放宽安乐死合法化的尺度,1999年8月10 日通过的最新修正案规定,凡16岁以上的人,若患绝症到生命末期,均可自行决定是否接受安乐死,12岁至15岁的青少年,要似要求必须经其父母同意。现在,荷兰每年大约有25000人以安乐死的方式告别人生。1994年10月20日晚,在荷兰首都阿姆斯特丹,近百万市民通过一部名为《他自己选择死亡》的电视目睹了一位63岁的老人接受安乐死的全过程。目前,安乐死在荷兰很受公众的支持。80%以上的荷兰人赞成安乐死。
在英国,近年来要求安乐死合法化的呼声越来越高。据统计,50年代英国只有不到一半的人认为安乐死应合法化,但目前这一比例已上升到了82%。1993年2月4日,英国最高法院裁定了英国第一例安乐死案件,同意了一位年仅21 岁患者的父母和医生的申请,停止给他输入营养液。1996年4月24日,又裁定允许为53岁的珍妮特-约翰逊太太(已成为植物人4年多)实施安乐死。1998年,英国《泰晤士报》报道,尽管安乐死还不合法,但英国已有2.7万人在医生的帮助下以安乐死的方式结束了生命。
多数德国人也赞成安乐死。1994年德国一家民意测验所对1004名德国人进行的调查显示,83%的人赞成安乐死,30岁以下赞成安乐死的人甚至多达88%。在德国,安乐死协会的会员1994年已达4.4万人。1999年,德国外科学会首次把在一定情况下限制和终止治疗作为医疗护理原则的一个内容。
1992年10月1日,丹麦实验了停止延长无药可救的病人的生命的法律,受到了很多人的欢迎,4个月内就有4 5000人立下遗嘱,表示愿意在必要时接受安乐死。
以色列1998的也实行了首例经法院批准的安乐死,耶路撒冷一家医院的医生给一名49岁的身患绝症的男性病人注射了致命剂量的麻醉剂。
1996年5月25日,澳大利亚北部地区议会通过了《晚期病人权利法》[6],从而使安乐死在该地区合法化。拥护者认为,这是人类社会的一大进步,最后,澳大利亚其它一些洲的议员也在准备制定本洲的安乐死法。
美国最新的民意测验显示,在包括医生在内的美国公众中,支持安乐死的已占多数。1994年,世界许多媒体都报导了美国一位身患绝症的老妇在儿女们轻唱的平安歌中平静地离开人世的“诗意死亡”[7]。
2.我国公民对安乐死的看法
改革开放以后,安乐死的观念传入我国,并很快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热门话题。从1992年起,在每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提案组都会收到有关安乐死的提案,要求我国立法,使安乐死合法化。天津医科大学党委书记、“中国临终关怀之父”崔以泰教授和北京儿童医院名誉院长、儿科专家胡亚美教授都是安乐死议案的提案人,他们不仅在为安乐死的合法化进行着努力,而且都表示,自己在必要时也要实施安乐死。
目前,我国赞成安乐死的人主要是老年人和高知识阶层人士。上海曾以问卷形式对200位老年人进行了安乐死意愿调查、赞成者占72.56%;在北京的一次同样的调查中,支持率则高达79.8%;另据《健康报》报道,有关部门对北京地区近千人进行的问卷调查表明,91%以上的人赞成安乐死,85%的人认为应该立法实施安乐死
二、伦理道德以及人权保护上是否可以接受
(一)安乐死并不违备伦理道德
为了减轻患病者的痛苦,在一定的条件下,对特定的临终患者实施“安乐死”,在伦理学上是可以允许的。但具体实施的时候,还是会涉及到很多感情问题,比如特丽的父母,就很难接受眼睁睁看着自己的女儿因为营养和水分缺乏而导致的死亡。这种人之常情,也是非常容易理解的。
安乐死在法律和伦理上的争论似乎仍未平息,对安乐死的法伦理学解读,也许会突破目前理论和立法实践中的僵局。安乐死实现的是何种利益?安乐死能否成为一种权利,首先要看它为人们带来什么样的利益。利益是满足需要的东西。所以我们不妨以人的需要为分析起点。人的存在有三重关系维度[8]。人的作为肉体存在的自然必然性,决定了人要通过物质生产的实践来满足人的物质生活需要,并由此建构起人与自然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中,人是永远的主体,物作为客体只存在对人的单向效用,不存在人对物的有用性问题。但人必须是以群体的方式,才能实现寻求需要满足的现实物的活动,这是人的存在和发展的社会必然性,即是说,只有在人的联合中,才能获得直面自然的勇气和力量。
物质生产的实践既创造了人类的生活条件,同时又生产了人类的社会关系,它引起了人的不同于物质生活需要的社会生活需要,如交往、合作的需要、归宿与安全的需要、友谊的需要、道德的需要等等。社会实践所建构的是人与人的关系,它不同于人与物的关系,它是主体间的关系,而且使人与物的单向效用关系摆脱了粗陋的、原始的“动物学”性质,使主体的自然需要带上了社会文化的印记,使客体的效用能否实现为现实的价值存在形式,受到活动主体的生活态度,活动方式等的制约,这不是因为客体不能满足主体的需要,也不是主体不需要某些客体的属性和功能,而是取决于一种更高的价值形态。因此,除了物质生活的需要、精神生活的需要以外,由于人的意识和自我意识的产生,人还有认识自我和追求自我完善的自我实现的需要。由于利益是满足需要的东西和条件,因此,与人的三层需要相对应的就是人的物质利益、社会利益和人格利益三个利益领域。其中,人格利益被视为人的最高利益,其核心是人格尊严。人格尊严作为一种价值,内在于自我实现的需要,发生在人的自身内部,不是主体对身外之物、身外之人的需要,而是主体对存在于自身的生命、身体、健康、自由的需要,简言之,人格尊严作为一种利益是内在的,与其他经济利益、社会利益不同。它因出生而当然发生,因死亡而当然消灭,确确实实是“生则带来、死则带走”的权利。而其他利益关系都是主体对自身以外的物和人的关系,是“生不带来、死不带走”。人格利益属于身信领域的关系。意味着人除了对物的支配权之外,对自身也有支配权,前者实现的是物质利益,后者实现的是人格利益。安乐死的利益基础是人格利益。人格利益的核心是人格尊严,即个人的自由自主。一个人有权按照自己喜欢的方式来对待自己的身体,包括选择死亡。这意味着要允许人们根据自己独立的决定去过自己的生活,而不受强迫或干预。
(二)安乐死不是侵犯人权而是保护人权
世界卫生组织1948年在宪章中提出:“健康是一种身体上、精神上和社会上的完满状态,而不只是没有疾病和虚弱的现象。”死亡作为人的生命的一个阶段,同样需要一种身体上、精神上和社会上的完满状态,安乐死正是这样一种完满状态,实质上是一种实现了人格尊严的状态。显然,安乐死带给我们的不是物质利益,也非社会利益,而是人格利益。这是我们讨论安乐死是否是一种权利以及是何种权利的最为关键的因素,就是说,要说安乐死是一种权利,它只能是一种人格权,而不是物质上的或社会上的权利。不过,这里仍存在的一个问题是,安乐死如果是自主、自由支配自己的利益的人格权,是否会和人格利益中最关键的生命权发生冲突?问题的关键是对安乐死本质的看法。安乐死的本质是死亡吗?安乐死即安乐地死亡。这里“安乐”所界定的是死亡的状态,不是死亡的原因和性质。它不过是用科学的方法对人的死亡过程进行优化调节,消除死亡痛苦,优化死亡状态,使死亡安乐化。所以安乐死所解决的矛盾,不是“生还是死”的问题,而是“死亡质量”问题;不是从“生”向“死”的转化,而是从“痛苦”向“安乐”的转化;不是“为什么死”,而是“死得如何”。可见,安乐死是以解除人的死亡痛苦为唯一目的,使人死得安乐,维护人的死亡尊严。如此一来,那种把安乐死称为是一种死亡权的说法,就显得很可笑了。因为,死亡本身不可能成为一种利益,死亡不可能成为一种需要,相反,生命的存在是其利益之所以产生的前提。况且,死亡是一个必然的结局,人是没有选择的余地的。可见,安乐死如果是一种权利,也不是死亡权,而是自主权,是人格权[9]。
三、法律实务中安乐死出现的一些问题
(一)安乐死合法化的精神探源
1.安乐死能否成为法律权利
安乐死可以成为法律权利吗?没有合理的理由限制安乐死,并不意味着安乐死就能成为一种法定的权利。权利是以体现社会意志的规范的认可为前提的。就是说,并不是任何利益要求都能成为权利,权利是人的利益要求与社会的规范性要求的统一,是人的个体意志得到了社会的整体意志的许可或承认。安乐死典型的是一种人的意志的体现。有学者把安乐死说成是死的权利。其实死是人的一个宿命,是无法逃脱的必然,也无法体现人的意志,因此不可能成为一种权利。安乐死则是对人的实存的一种反思、限制和决定。具体来说,一是安乐死是个人要求的,体现个体的意志。二是安乐死要符合规范,得到社会意志的认可[10]。如此,安乐死才能成为一种权利。
2.安乐死成为法律权利的条件
安乐死必须体现个体的意志,这是确定无疑的,否则就是谋杀了。这意味着无法表达和不具备个体意志的个体,是排除在讨论范围之外的。至于要得到社会的整体意志的许可或承认,首先要看它是否能得到社会道德习俗的认可和承认。显然,在现代社会,也正如我们上面所论证的,安乐死是可以作为一种道德权利存在的。起码在我国,它能被社会所认可和接受。但安乐死作为一种道德权利,是否就必定转化为法定权利?这当然取决于合法化过程的几个限制性因素。立法者在将应有权利通过立法的形式转换为法定权利的过程中,要受到三个方面因素的限制:社会客观因素的限制,主观因素的限制以及法律形式本身的限制。正因为这些限制因素的存在和不可避免,使得现有的法律权利不能完全再现应有的权利[11]。所谓客观因素的限制,是指任何应有权利要求都产生于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制约权利的客观因素包括一国的经济、政治、文化发展水平、自然条件、民族传统等,因此不同时代、不同国家和具有不同文化传统的民族的权利主张就会不同,因此有些应有的权利可能在某个时代、地区得到确认和保护,而在另一个时代和地区则得不到保护[12]。
(二)我国是否具备安乐死立法的条件
在中国社会,安乐死作为一种应有权利是否可以转化为法定权利呢?我们可与安乐死合法化的荷兰做个比较。荷兰之所以能使安乐死合法化,至少有四个有利因素:
1、荷兰的医疗服务在全世界来说,可以说是水准最高的国家之一。95%以上的老百姓有私人医疗保险。长期疗养也包含在保险范围内,而且涵盖没有私人保险的少数人民。
2、缓和医疗非常进步。几乎每一家医院都有疼痛控制及缓和医疗中心,与之相较,其它国家的类似中心少而昂贵。
3、纳粹占领时期,只有荷兰的医生不参与纳粹的“安乐死”计划。这个因素显示荷兰医病关系有高度彼此信赖的传统。
4、他们的家庭医师制度推行的很不错。大部分的病人与医师都有长久的友谊关系。
显然,这些条件在中国还远未具备。中国还是发展中国家,国家现在还没有能力保障每个人都能接受较好的医疗条件。很多人在医治无望的情况下,不愿意让亲人多花钱而想到一死了之。中国目前的医疗保障制度还不健全,特别是在广大贫困农村,由于基本的医疗保险尚未建立健全。许多人得了个小病就面临巨大的家庭经济危机,主动谋求死路是他们最好的解决办法。中国目前医院的医疗水平还不高,而对于医学上无法挽救的濒死者的确认,需要达到一定的医疗水平,具备一定的医疗条件。最后,我国幅员辽阔,不同地区有着不同的医疗水平,而且我国民族众多,不同民族的文化背景、风俗习惯差别很大,死亡文明的发展水平不同,对安乐死的要求和接受程度也不同。可见,客观因素的限制不支持将安乐死从应有权利转化为合法权利。
四、安乐死的立法构想及结语
(一)安乐死的立法构想
安乐死是一个涉及伦理、法律和医学等方面的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在当代社会,为制定政策和立法之目的,审视安乐死必须立足伦理,要围绕生命价值、个人自由和人权保障等来看待问题。讨论安乐死的最佳情景是国家经济、法制、医疗保障和公民的观念达到一定的发达水准,根本问题是病人的自由意志能够在物质和精神高度文明的基础上得到保障。从伦理上来讲,绝对禁止或全面开放安乐死均不可取,我国社会目前不具备讨论安乐死的理想条件,从立法上来讲,我们仍需创造条件。其中最为重要的是要严格规范安乐死使用的对象范围、主体范围、实施条件、申请程序、审查程序、操作程序,和明确擅自实行安乐死的刑事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安乐死职责的刑事责任,并明确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
其中以安乐死为例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实施安乐死的对象必须是根据现代医学和技术断定已身患不治之症,并死期又迫在眼前的病患者;
2、实施安乐死的目的是为了减轻或消除病人的痛苦;
3、病人忍受的肉体痛苦,达到任何人都难以忍受的程度;
4、病人意思清楚并能表达自己的意识,必须有其本人真挚的嘱托和承诺,且该嘱托和承诺是在事前或行为当时作出。在病人无法表达时,近亲属及其他人不得代为请求,医生也不得主动实施;
5、除安乐死外,无其他可供选择的方法来减轻或消除痛苦;
6、应由医生实施,其他人无权实施,且实施安乐死必须有三名医生研究同意,在经主治医生批准;
7、实施安乐死的方法必须合乎伦理而且被认为是妥当的。
(二)结语
2006年5月9日,金陵晚报报道了这样一则消息:“南京一位年仅5岁,名叫龙龙的小朋友意外发生车祸导致昏迷,在龙龙父亲的情求下,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院长陈忠华教授与南京市第一医院的专家共同给龙龙会诊,确定龙龙已经是脑死亡,虽然龙龙能依靠呼吸机呼吸,但最主要的生命体征已经不存在了,龙龙的父亲双眼含着泪水,拔掉了龙龙的呼吸机,对龙龙实行了安乐死,并把龙龙包括双眼在内的多处器官捐献给四位极需帮助的病人,而龙龙的遗体则送往东南大学医学院作医学研究。虽然龙龙的情况并不是完全意义的安乐死,但却可以做为一个很好的例子,为安乐死立法提供参考。
在我国,自上世纪80年代公开讨论安乐死以来,支持和反对安乐死合法化的两方各执一词。不少学者认为,安乐死合法化具有伦理道德上的合理性,但进行立法的条件尚不成熟。虽然安乐死在我国尚不合法,但必须承认,罹患重病且无救助可能者的家属因无力承担巨额医疗费用等原因停止对患者的有效治疗而让其“自然死亡”的情形在我国客观存在。如何保障患病者得到有效治疗,最起码能够最大限度的减轻其死亡前的痛苦,使其能够安详、有尊严地度过生命中的最后时光,是一个具有现实紧迫性的问题。在对生与死的权利仍有重大争议的情况下,国家可考虑先行立法对这一特殊人群在医疗、法律等方面的应有权利给予切实保障。
参考文献:
[1]Tom Jackson,Health Law Litigation er[J]. Human rights,2002,(5).
[2]储怀植.美国刑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
[3]DavidS,Oderberg . Applied Ethics[M].Oxford: Blackwell ,2000.
[4]林桂榛,陈瑛.论“安乐死”的构成要素及道德冲突——基于医疗领域内对人的生命的一种医疗干预[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3).
[5]石文亮.试论安乐死立法[J].法律与医学,1995,(2).
[6]李宝珍.应为安乐死立法[J].中外法学,1998,(1).
[7]陈晶晶.安乐死的伦理困境[J]. 前沿,2002,(8).
[8]赵雪纲.人权概念的正当性何在?——康德伦理学对人权概念(以生命权为例)之奠基性意义[J] .政法论坛,2004,(5).
[9]刘三木,汪再祥.关于安乐死的若干争议问题之讨论[J].法学评论,2004,(6).
[10]贾红梅.道德对安乐死合法性与非法性的界定[N] .法制日报,1997-5-3(8).
[11]朱沛智.安乐死及其立法思考[J]. 科学.经济.社会,2002,(1).
[12]陆敏.安乐死的立法思考[J].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1).

急求以 生于忧患死于安乐为题的议论文 800字左右

孟子说:“生于忧患,死于安乐。”这句话,千百年来被人们视为警世格言。其实,这句话是具有极大的片面性的。
不错,“生于忧患,死于安乐”的例子举不胜举。譬如:越王勾践若不是在吴国受尽屈辱,他回国怎能卧薪尝胆呢?不卧薪尝胆,又怎会强盛起来而一举灭吴呢?中国女排如果不是在同世界强手对垒中受尽窝囊气,又怎会一跃而起创造出“五连冠”的奇迹呢?这些事实说明,人确实能在忧患中生存发展。
然而,“生于忧患,死于安乐”是有条件的。这条件是什么呢?那就是看你有无理想,有无毅力,有无奋斗的精神。只要有理想,有毅力,有一股拼命奋斗的精神。那么处在忧患之中,自会求得生存和发展;同样,有理想,有毅力,有了不断进取的精神,即使处在安逸的环境中,也决不会走向死亡的坟墓。
一个人,为忧患所困工福遁凰墚好蛾瞳阀困扰,不能挣脱忧患的泥潭,索性破罐子破摔,消极沉沦,不与劣境抗争,那么就不能在“忧患”之中求生。是“生”还是“亡”,关键在于人“为”还是“不为”。“为”,无论是处在忧患之中,还是处在安乐之中,都可以“求生”。“不为”,无论是处在逆境中还是顺境中,都难免一“死”。
时代前进了,人民正在向小康迈进,处在忧患之中的人越来越少了,多数的人处在顺境之中。在强调“忧患之中”求生的同时,也应当讲讲“在安乐之中求发展”。只要我们正确对待“安乐”,把顺境当作起飞的宽广跑道,那么,我们就能主宰“生”和“死”,就能把握成功的钥匙。
有甲、乙、丙三个工厂,甲、乙两个厂都濒于倒闭,主管部门向甲、乙厂出示了黄牌。甲厂接到黄牌,干群一心,进行企业改革,大胆任用人才,加强纵向和横向的联系,加强企业管理,结果,第一年扭亏为盈,第二年就获纯利10万元。而乙厂接到黄牌后,领导辞职,职工各自寻门路去了,终于闭门关厂了。乙厂并没有在忧患中求生。丙厂是个乡镇企业,原先固定资产只有3000元,工人8个。干了两年,其产品冲向了全省,年产值达21万,工人50人。第四年,全厂职工已有100多人了,年产值达百万元。现在,丙厂的产品已畅销亚洲了。丙厂越办越红火,并没有在顺境中却步。可见,“为”字是多么重要啊!历史表明,无论是一个国家,一个单位,或者是一个人,只要“为”,只要奋斗不息,就可以“弱变强”“强更强”;如果“不为”,坐等幸福或享清福,那么,“强”必转“弱”,
“弱”则趋于“亡”。
所以说,“生于忧患,死于安乐”这句话,只说对了一半,还不能算作完美的警世之言。

关于生于忧患死于安乐的议论文

生于忧患,死于安乐

有这样一个有趣而另人深思的实验,把一只青蛙冷不防扔进滚烫的油锅里,青蛙能出人意料地一跃而出,逃离陷境。然后又把同一只青蛙放在逐渐加热的水锅里,这次它感到舒服惬意,以致意识到危险来临时却欲跃乏力,最终葬身锅底。由这个实验我们可以看出,青蛙对眼前的危险反映敏感,对还没有到来的危险反映迟钝。由此我想到了人,其实人在这方面也是如此,正如孟子所说的:“生于忧患,死于安乐。”
人生旅途中,逆境催人警醒,激人奋进,而安逸优越的环境却消磨人的意志,使人耽于安乐,尽享舒适,常常一事无成。有的人甚至在安逸之时沉溺酒色,自我毁灭。这于青蛙临难时的奋起一跃和温水中的卧以待毙是何其相似。
“生于忧患”是千古不变的名言,春秋时越王勾践卧薪尝胆的故事是它最好的注册。那时,勾践屈服求和,卑身事吴,卧薪尝胆,又经“十年生聚,十年数训”,终于转弱为强,起兵灭掉吴国,成为一代霸主,勾践何能得以复国?这是亡国之辱的忧患使他发愤、催他奋起的结果。这说明,当困难重重、欲退无路时,人们常常能显出非凡的毅力,发挥出意想不到的潜能,拼死杀出重围,开拓出一条生路。
但是,有了生路,有了安逸,人们却往往不能很好地把握,而“死于安乐”。这方面的例子莫过于闯王了。1644年春,闯王攻入北京,以为天下以定,大功告成。那些农民出身的新官僚把起义时打天下的叱咤风云的气魄丧失殆尽,只图在北京城中享受安乐,“日日过年”,李自成想早日称帝、牛金星想当太平宰相,诸将想营造府第。当清兵入关,明朝武装卷土重来时,起义军却一败不可收拾。这令我想起欧阳修说的“忧劳可以兴国,逸豫可以亡身”这句话老。险情环生时人们能睁大眼睛去拼搏,因此化险为夷;安逸享乐中却意志消退,锐气全无,结果一败涂地。

北京高考作文题
以“说‘安’”为题材,“安”字含有“安定”、“安全”、“安宁”、“安逸”以及“安于”……等意思,自行选定角度写议论文。
以《安》为题,写一篇议论文,字数:不少于800。
“安”是一个美好的词汇,由她产生的联想总是让人心情舒畅的,比如安全,安宁,还有安静。总之,她表达了我们一切美好的愿望,国泰民安,人们安居乐业,都是构建一个和谐社会的基石,也是中国人民几千年来前赴后继无悔地为之奋斗的。
对安全与安宁的追求,化作中国人民的团结勇敢,改变了中国内忧外患的历史,创造出现在胜过李唐盛世和康乾盛世万倍的和谐安定的环境。在这样的环境中,中国人民描绘自己美丽的生活,建设我们深爱的祖国;只有在这样的环境中,中国人民才能创造出更多更大的奇迹。
范仲淹说:“生于忧患,死于安乐。”这不仅是警示,也是教训。历史上中国曾经因为一时的强大,安于现状,看不清国内,看不到世界,放慢甚至阻碍了中国的发展。直到今天,我们依然为一些那时遗留下来的历史问题所困扰。安逸是毒药,会让我们忘记前进的脚步。不安于现状,才能推动我们进步。就像刘翔在雅典说的:“谁说亚洲人跑不进奥运会前八,我就是奥运会冠军!”掷地有声,我们就是要打破所谓的和谐,创造属于我们的辉煌。
和谐安定的历史环境和不安于现状的追求,推动中国人民用五年时间完成了从“神一”到“神五”的跨越,让中国的声音和五星红旗的问候从太空传到地球;她让小巨人飘洋过海,出现在美国NBA的赛场上,成为历史上第一个入选NBA全明星的亚洲人;她邀请世界的客人来中国参加APEC会议、博敖亚洲论坛和财富论坛;她让海峡两岸的双手握在一起;也让我们对世界不和谐的声音说不;她让奥运会和北京携手……
现在,我们即将成为这个和谐安定的环境的维护者和美好生活的创造者。历史赋予了我们安宁的生活,我更渴望我的祖国变得更加强大,人们更加安乐,这将促使我坚定“不安”地奋斗下去。

今天我学习了《中华古诗文读本》的第一首诗——《生于忧患,死于安乐》这首诗对我的教育很深。
诗中讲了舜以农民的身份被发现重用,胶鬲在被重用之前是个鱼盐贩子,管夷吾是从狱官手里被释放后而重用的,百里奚从市井之间登上了宰相的位置。所以上天把这些重大的责任交给了他们,先困苦了他们的思想意志,劳累他们的筋骨,让他们饱受饥饿的痛苦是他们一天天的瘦下去、经受困苦的苦恼,这样,才会使人的性格变坚强起来,增强他所缺少的能力。然后才会明白:忧患可以激励人勤奋使人生存发展,而安逸享乐使人委靡死亡。
我还明白了人要想获得成功,取得伟大的成绩,必须树立远大的理想,为这些理想而奋斗,不辞辛劳的努力学习,才能获得最后的成功,成为最后的赢者!

学与思

两千多年前的教育家孔子曾这样说过:“学而不思则罔”,意思就是说,一个人在学习中,倘若只知道死记硬背,而不加以思考、消化,那他就将毫无收获。孔子的话是很有道理的。
一个人从接受知识到运用知识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一个记与识、学与思的过程。学是思的基础,思是学的补充,这两者是紧扣的两环,缺一不可。正如人体对食物的消化过程那样,只学不思,那是不加咀嚼,囫囵吞枣;举一而不能反三,那是未经消化、吸收,所学知识无法化为“己为”。只有学而思之,才能将所学知识融会贯通、举一反三。
学与思想结合,是掌握知识过程中的必由之路,古今中外成功者的事例无不证明了这一点。在马列主义传播到中国大地的时候,以毛泽东、周恩来等为领导的共产主义者,在汲取马列精髓的同时,结合中国实情,走“农村包围城市”的道路,最终缔造了社会主义新中国。试想,革命先辈们如果不是学与思、思而再实践,而是一味生搬硬套,教条主义,那么中国革命怎能成功?文艺复兴的大科学家伽利略,倘若不是在学习中独立思考,“两个铁球同时着地”的实验能在当时产生?人类能够及早挣脱亚里士多德的错误理论的束缚?学而思,思而学,正是这些伟人成功的经验,同样也是人类进步的动力之源。
今天正是“知识激增”的时代,知识的领域在不到一个世纪的时间内,不知扩大了多少倍“吾生也有涯,而知也无涯”,面对如此浩瀚的知识海洋,光靠死记硬背是不可能到达光明的彼岸的。因此,美国教育界正在努力改革原有教学体制,力求培养学生的思考能力和创造能力,以适应明天的科学;欧洲、日本纷纷不其后尘,我们中国的教育体制改革已经迫在眉睫、势在必行。明天的创造型人才,正是要从今天学生中培养起来。所以,我们更应该做到:在学习中思考,在思考中提出独立的见解,培养自己的思考能力,来等候明天的选择。
在学习中独立思考,是学者、大师们成功的经验,是人类进步的动力源泉,而培养学生这一能力,是今天的中国在明天得以崛起的希望。
(二)谈“生于忧患,死于安乐”的片面性
孟子说:“生于忧患,死于安乐。”这句话,千百年来被人们视为警世格言。其实,这句话是具有极大的片面性的。
不错,“生于忧患,死于安乐”的例子举不胜举。譬如:越王勾践若不是在吴国受尽屈辱,他回国怎能卧薪尝胆呢?不卧薪尝胆,又怎会强盛起来而一举灭吴呢?中国女排如果不是在同世界强手对垒中受尽窝囊气,又怎会一跃而起创造出“五连冠”的奇迹呢?这些事实说明,人确实能在忧患中生存发展。
然而,“生于忧患,死于安乐”是有条件的。这条件是什么呢?那就是看你有无理想,有无毅力,有无奋斗的精神。只要有理想,有毅力,有一股拼命奋斗的精神。那么处在忧患之中,自会求得生存和发展;同样,有理想,有毅力,有了不断进取的精神,即使处在安逸的环境中,也决不会走向死亡的坟墓。
一个人,为忧患所困扰,不能挣脱忧患的泥潭,索性破罐子破摔,消极沉沦,不与劣境抗争,那么就不能在“忧患”之中求生。是“生”还是“亡”,关键在于人“为”还是“不为”。“为”,无论是处在忧患之中,还是处在安乐之中,都可以“求生”。“不为”,无论是处在逆境中还是顺境中,都难免一“死”。
时代前进了,人民正在向小康迈进,处在忧患之中的人越来越少了,多数的人处在顺境之中。在强调“忧患之中”求生的同时,也应当讲讲“在安乐之中求发展”。只要我们正确对待“安乐”,把顺境当作起飞的宽广跑道,那么,我们就能主宰“生”和“死”,就能把握成功的钥匙。
有甲、乙、丙三个工厂,甲、乙两个厂都濒于倒闭,主管部门向甲、乙厂出示了黄牌。甲厂接到黄牌,干群一心,进行企业改革,大胆任用人才,加强纵向和横向的联系,加强企业管理,结果,第一年扭亏为盈,第二年就获纯利10万元。而乙厂接到黄牌后,领导辞职,职工各自寻门路去了,终于闭门关厂了。乙厂并没有在忧患中求生。丙厂是个乡镇企业,原先固定资产只有3000元,工人8个。干了两年,其产品冲向了全省,年产值达21万,工人50人。第四年,全厂职工已有100多人了,年产值达百万元。现在,丙厂的产品已畅销亚洲了。丙厂越办越红火,并没有在顺境中却步。可见,“为”字是多么重要啊!历史表明,无论是一个国家,一个单位,或者是一个人,只要“为”,只要奋斗不息,就可以“弱变强”“强更强”;如果“不为”,坐等幸福或享清福,那么,“强”必转“弱”, “弱”则趋于“亡”。
所以说,“生于忧患,死于安乐”这句话,只说对了一半,还不能算作完美的警世之言。

生于忧患死于安乐 议论文 600字 要用2个或3个分论点

  <<孟子>>中说道" 生于忧患,而死于安乐也。" 此话的确意味深长。只有心怀一定 的危机感和忧虑感才能使我们在当今社会如此激烈的竞争中得以生存,寻求立足之地!  
  忧患可以使担当大任的人经得住苦难的考验,可以促进人类社会不断的向前发展 。经受磨练,方能“称王” 球王贝利成名后,有个记者采访他:“您的儿子以后是否也会同你一样,成为一代球王呢?”贝利回答:“不会。因为他与我的生活环境不同。我童年时的生活环境十分差,但我却正是在这种恶劣的环境中磨练出我坚强的斗志,使我有条件成为球王;而他生活安逸,没有经受困难的磨练,他不可能成为球王。”  
  故天将降大任于是人也,必先苦其心志,劳其筋骨,饿其体肤,空乏其身,所以 动心忍性,增益其所不能。" 这也是《孟子》中的一段话。这番话说的是:承担重任的 人,之所以受尽苦难,是" 天" 授之以重任之前,先要磨练他的意志和身心,借以提高 他的竞争能力。做一个人,一个发奋图强,顽强拼搏,意志坚定,勇往直前的人,必须 要用" 忧患" 做为一切成就的先决条件。从古至今,多少英雄豪杰做出的丰功伟绩,都 缺不了" 忧患" 意识做为精神支柱,这也体现出忧患的重要。比如爱迪生,为人类做了巨大贡献,而他小时侯却家境贫寒,所以,他省吃俭用、 积攒零钱、购置仪器、配件,创出一千三百多项发明,才得以人类社会发生了巨变。这 又凭着什么?还不是凭借他的智慧与刻苦钻研精神,而这精神从哪儿来?不屈不挠的精 神就是忧患的结果!我们每一个人都应该有忧患的思想,只有抱着这样一种态度,自己 的学业就会有成,自己的事业才会成功! 但又如一个退休老干部,年轻时饱经风霜,现在 过上好日子后整天只想怎样养生,如何享受,最终堕落到不可收拾的地步。这样的例子 还有很多,这些人做出这些行为的原因何在?原因在于他心中没有忧患做支撑,结果就 像那些鹿一样败下阵来,最终被社会淘汰。     
  因此,我认为只有抵制不正之风,发扬优良传统,弘扬中华美德,才能使我们的祖国经久不 衰,繁荣富强!若想做到这些,就必须有" 忧患" 精神来做我们的立国之本!那就让我们忧患起来,怀着一颗平常心,去面对压力的挑战。要有恒久的毅力和登上人生舞台前的那平和的心境,不求登峰造极,只求问心无愧;做人须经得起风雨,得意、失意都不必在意;战胜心中的压力,相信自己,以平常心挑战到底,坚持到底!

上一篇:大学本科历史学毕业论文

下一篇:有关安乐死问题的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