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服从与执行的论文
关于服从与执行的论文
任何一个团队,如果下属不能无条件服从上司的命令,那么就很难达成共同目标;反之,则能发挥出超强的执行能力,使团队胜人一筹。
在军队里,服从命令是军人的第一天职。表面看来,绝对服从似乎是只适用于军队。但是,我们从这个“第一天职”里面知道“服从第一”有时是必需的,否则就可能在战场上流血牺牲。
在有些人的观念里,认为“对的就服从,不对的就不服从”,这种观念虽然表面上看是正确的,但很多情况下都会给组织带来混乱。试想,如果上司的指令要经过你的判断才能执行下去,那岂不是说,你的判断更有权威?如果一个组织里人人如此,这个组织怎么能有序运转?
拉尼德曾对服从做了非常生动的描述:“上司的命令,好似大炮发射出的炮弹,在命令面前你无理可言,必须绝对服从。”
商场如战场,服从的观念在企业界同样适用。每一位员工都必须服从上级的安排,不要去问为什么,就如同每一个军人都必须服从上司的指挥一样,处在服从者的位置上,就要遵照指示做事。大到一个国家、军队,小到一个企业、部门,成员是否能坚决地服从上司的决定将决定其成败。
伟大的航海家哥伦布说过:“即使决定是错的,那我们也可以通过执行来把事情做对,而不是再回头讨论。
无论什么工作,都需要这种服从、不找任何借口去执行的人。
服从的人必须暂时放弃个人的“独立自主”,全心全意去遵循所属机构的价值观念。一个人在学习服从的过程中,对其机构的价值观念、运作方式才会有更透彻的了解。曾有一位著名的田径教练,坚决地要求他的队员把头发剪短。据说他的理由是:问题并不在于头发长短,而是在于他们是否服从教练。可见,纵然不懂教练的意图,但不找借口地服从,才是教练所期望的好选手。
同样,不找借口地服人,这才是企业所期望的好员工。需要我们发表意见的时候,坦而言之,尽其所能;对上司已做了决定的事情,就要坚决服从,努力执行。
其实,在这个世界上,每一个人都必须学会服从,不管你身在什么样的机构,地位有多么高,个人的权利都必须受到一定限制。美国参谋长联席会议主席的服从对是三军总司令,即美国总统,而总统则又必须服从于国会及全体国民。企业界亦然,即使是企业的总裁,也还得服从于董事会、股东和消费者,对于员工来讲更是如此。一个人的成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于你是否学会了真正的服从。
虽然,上司的决策也有错误的时候,但是,你也应该遵从执行。你既不能事先加以肯定或指责,也不要事后加以抱怨或轻视他的决定。因为上司在做作决定时,认为决定百分之百是正确的,所以他才会这样做。作为一个普通的员工也好或者说一个管理者也好,你很难断定决策是对的还是错的,因为很多东西在没有最终答案之前无法确定它是对是错。从社会学意义来讲,很多东西的结论不是惟一的,它本无所谓对或错,只有合适不合适,是不是更合适。你认为不正确的,或者自己不能理解接受的,并不一定是错误的,它需要实践加以检验。
当然,我们所说的服从绝不是不动脑子的盲从,不是被动地听从,而是自动自发地服从,是自信地、主动地服从,是发自内心地相信自己能够圆满地完成任务,而不是来自各方面压力的服从。如果在领导的指令之外,有另外一条更好的途径可走,优秀的员工会主动请示领导,积极改进。运用他们的推理和说服力,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阐术自己的看法,让领导相信:即使工作未按他所想的进行,也一定会按另一种更好的方法完成。
我对执行力的看法和建议 小论文
《执行能力培训手册》中曾经提出这么一个观点:其实很多人在他人生轨道中,都处于原地打转的停滞不前状态。结果一生庸庸碌碌,甚至一事无成。事实上,很显然每一个人都不愿意一事无成,只是因为,他们实在不知道怎么去清除堵在他们人生成功道路上的重重现实的阻碍。《执行能力培训手册》提出这么一个问题:你可曾因为各种各样的借口而放弃你执著过的梦想?
纯粹的梦想与梦想成真之间的那道墙,我以为不是别的,就是执行力本身。
在企业里,衡量高层管理者素质的一个重要的指标就是使员工执行的能力。在这里,下属员工的执行力强大与否就是项目能不能完美完成的关键点了。领导层的战略部署不是易事,而下属的领会贯彻更是具有挑战性。而“使下属执行”的能力就是高管领导者本身的执行能力。试想,当一个下属工作积极性高昂,即便不用领导者的监督,他的执行能力就会处于高水准,而当下属萎靡不振,毫无战意,那么他的执行能力也不可能会有多强。
No Excuse(没有任何借口)就是强大执行能力的完美体现。它的具体表现形式为:一种坦诚,一种服从的态度,一种兢兢业业的职业守则。在企业的现实运作中,我们正是需要这么一种人:他们以100%的精力全力以赴去完成使命,而没有闲暇去考虑借口。即使我们承认,伟大的战略决定了局势走向,而真正把战略落到实处的,是强大的执行能力。设计师多伟大,蓝图多庞大,都需要有合适的人把它去现实化,这就要靠强大的执行能力。
你可曾想过,遍布全市的快速食品店,为何只有肯德基麦当劳二分天下;你可曾想过,眼花缭乱鱼龙混杂的手机品牌市场,唯有苹果熠熠发光?为何会有如此局面,除了品牌建设和天才领导者的伟大决策,剩下的,只有执行力的差异了。
时至今日,强大执行能力对于企业的意义已经不言而喻了,而提高执行能力的根本切入点在于,每一位员工明确自己的职责所在,并100%地履行自己的责任,做到专心,专注,专业,把每一个员工的执行力拧成一股力量,形成执行合力。下面小编简单列几点提高执行能力的举措。
一,员工要发挥自己的“螺丝钉”精神,做到兢兢业业,落实自己岗位职责。
二,中层领导要做到承上启下,做好决策者和基层者的连接纽带。
三,领导者决策者要扮演好指挥官和“舵手”的角色,掌控好企业的大方向,确保企业在正确的道路上前进。
以上便是《执行能力培训手册》中针对企业各个部门不同职工提高执行力的一些心得和建议。
同时也introduce一个给题主,上面有许许多多关于执行力方面的文章,希望对题主会有帮助。
求法院关于执行方面的论文
破解法院执行难之思考
自1999年武汉惊爆全国首例判决书拍卖案起,全国各地相继有拍卖判决书的情况发生。为此,全国各级法院开展了多次专项整治执行积案的行动,然而“执行白条”的问题始终没有得到根本性的有效治理。笔者认为,一旦法律维护人民正当权益的功能失效,人们对法律产生信任危机,后果将不堪设想。所以,如何解决好法院的执行难是当前迫在眉睫的社会问题。
一、祛除对执行难的误解,理性看待执行难
社会上存在这样一种观念:生效的法律裁决所确定的权利必须实现。如果这种权利不能通过执行得以实现,那就是在打法律白条。[1]其实这是一种对法院执行的歪曲,它实质上是把债权人承担的风险转嫁给了法院。事实上,法院执行只是根据生效判决在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为债权人实现权利所提供的一种公力救济,而不是实现所有为执行依据说确认的债权的一剂灵丹妙药。[2]
二、对法院的执行难的原因,本文拟从以下几个角度分析
(一)司法公信力缺失——公众对法院裁决的认同感不足,导致产生执行难的连锁效应
1.我们知道,司法独立问题一直是我国法治进程的软肋。法院隶属于地方的体制,使法院成为政府的一个办事机构。因此,每当牵涉地方部门利益的重点企业成为法院的执行对象时,总会由政府出面打圆场,弄得法院进退两难,然后多是以一些原因而不了了之。而异地执行对法院执行人员来说更是困难重重:地方保护主义的阻挠,轻则采取不合作或者行政干预,重则有可能酿成煽动地方民众暴力抗法,把法院置于十分难堪的境地。我国法院的财政人事都依附于地方,法院部门经济利益和法官个人物质利益都无法与地方经济利益相分离,这种法院设置地方化的制度缺陷,使法院即使有心也无法在力量上与地方组织的干预相抗衡。[3]
2.这几年我们一直在纠正重实体,轻程序的做法,然而由于我国执行法律规范的欠缺,根本无法覆盖纷繁复杂的执行活动,导致现实中仍有大量轻程序随意执行现象存在,严重削弱了司法公信力。如此一来,司法的神圣性不免招致老百姓的质疑,法院执行遭到抵制也就是顺理成章的结果了。反观西方不少国家,其对程序公正的重视却有颇多值得称道之处。在著名的辛普森案件中,尽管有诸多现象表明被告有重大作案嫌疑,然而由于警方侦查中多次违反法定程序,导致控方呈庭证据出现诸多破绽,最终让辛普森无罪开释。[4]可见程序正义在美国深入人心,也正由于如此,程序公正通常确保了即使是败诉一方当事人也会服从对他的不利判决。[5]
(二)协助执行机制欠缺
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是目前困扰法院执行工作的最常见问题,而这些工作都是法院一家机关所无法解决的。有学者坦言,法院天生就不具备军队和政府那样程度的强制力;法律权力的真正不足之处不是它的物质技术差,而是它的组织技术落后,即它不具备政府权力得以向社会生活各个角落延伸的组织技术。[6]由法院唱独角戏,仅仅依靠法院一家有限的人力物力经常达不到执行的效果。
(三)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
我国虽已构建了一定规模的社会信用体系,[7]然而我国目前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没有强有力的指挥机关,各社会信用系统各自为政,信用信息分散,加之民众还远远没有养成重视个人信用的意识和习惯,[8]导致交易一方难以对交易的风险做出合理的评估,容易轻信熟人关系,等到权益受到侵害,再寻求司法的事后救济,这就给执行难的发生埋下隐患。
三、解决途径
(一)法院机制改革
首先,增进司法独立。在中国,司法权相对于行政权处于明显处于弱势地位,必须建立一套实现司法独立的机制。能否从国务院对一些部门的直属领导机制中受到启发,建立一套由最高院对各层级法院统一管理,在财政与人事上由最高院统一调度与任命的模式,使地方政府无法控制法院。
其次,规范法院执行程序。针对司法实践中执行法律缺位的状况,我们现在急需构建一套切实可行的专项执行立法,以规范各地法院执行机关的具体执法行为,并明确相关责任人制度。同时,还需要建立执行救济体系,赋予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对法院执行提出异议的权利。
(二)健全社会联动机制,完善社会信用体系
首先,要落实各监管部门职责,完善财产登记制度,推进房屋、车管、银行等部门的电子数据联网。在此基础上,建立相应立法明确相关部门对债权人与法院的协助义务。只有疏通各部门相互链接的网络,形成覆盖全社会的系统的资源共享的信用记录制度,使个人或者企业的诚信记录向全社会公开,才能实现低诚信者难以再次进入交易网络。
其次,只有加大不讲诚信的成本,挤压其生存空间,把失信行为个体之间的关系转化为其与全社会矛盾,让其感受到不讲诚信会产生的社会后果,才能迫使被执行对象的行为以诚信为首要考虑的要素。
(三)建立和完善社会救助机制
执行难案件中,相当一部分是属于由于被申请执行人逃匿或确实没有赔偿能力,而申请执行人家境困难,面临生存危机。对这样一群社会弱势群体,视其家庭情况对其提供社会救助十分必要。今年两会期间曾多次提到的涉诉特困群体救助机制——即宣威模式,为解决上述问题提供了良方。宣威模式的特点在于它改变了过去法院单打独斗应付执行难的局面,将法院和社保制度对接,救助资金由政府支出和社会捐助构成,民政部门进行管理,法院负责实施救助人员申请的审核与上报。这是一种各部门共同参与的救助机制,既缓解了法院执行难,又解决了最困难群体的生存权问题,值得在更大范围推广。
四、结语
解决法院执行难问题是一门系统化的社会工程,所以建立一种长效治理机制十分必要。自2001年起,最高人民法院受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委托,开始起草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到2003年8月,已经起草了第四稿。法学界对民事强制执行法的制定也给予了高度的关注,学者建议稿也陆续出台。希望伴随立法的出台,执行环境也能一天天好转,法院执行难有朝一日不再成为人们“聚焦”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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