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装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论文
服装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论文
知识产权法考试参考论文题目
1、综述:知识产权的客体(抽象)
2、综述:知识产权的保护模式(权利及其实施)
3、综述:知识产权的客体与保护模式之关系
4、综述:物的分类(如古罗马法关于物的分类)
5、综述:物权的保护模式
6、综述:物权的客体与物权保护模式之关系
7、综述:服务的分类——从服务贸易的角度
8、综述:服务与信息
9、综述:信息与财产
10、综述:信息之上的权利
11、综述:作品与人格
12、综述:原件、复制品(临摹)与知识产权的行使
13、综述:数据库之上的权利
14、综述:著作权之内容
15、综述:专利权之内容
16、综述:著作权内容与专利权内容之区别
17、综述:商标权侵权理论与案例
18、综述:商标权和商号权之冲突解决
16、综述:未注册商标与权利
17、综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模式
18、综述:商标与平行进口
19、综述:商品化权的权利性质以及案例分析
20、综述:商业秘密的保护模式以及案例分析
21、综述:遗传资源的内涵、外延以及案例分析
22、综述:遗传资源的归属以及案例分析
23、综述:遗传资源的保护模式以及案例分析
24、综述:传统知识的外延
25、综述:传统知识的保护模式以及案例分析
26、综述:知识产权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以及案例分析
27、调查:各地地理标志的保护现状与对策以及案例分析
28、调查:各地传统知识的保护措施与问题以及案例分析
29、调查:民间文艺的保护措施与经济效益的实现以及案例分析
30、调查:城市知识产权战略
31、调查:企业知识产权战略
中国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论文
知识管理背景下知识产权对企业的作用
内容摘要:知识经济时代,知识管理越来越受到人们重视并得到广泛的实施,在知识管理背景下,知识产权作用的发挥将呈现新的特点。在企业实施知识管理的背景下,如何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作用是企业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关键词:知识 知识管理 知识产权
关于知识概念的理论探讨
“知识是人类通过学习、发现以及感悟所得到的对世界认识的总和,是人类经验智慧的结晶,是智力成果的累积”。对知识的理解和分类是知识管理的基础,常见的理解与分类有如下几种:
第一种分类,1996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发布的《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报告,把人类迄今创造的所有知识分为四大形态:事实知识、原理知识、技能知识和人力知识。又将前两类知识称为可编码化的知识,后两类知识称为隐含知识。
第二种分类,1996年Polanyi将知识区分为隐性知识(Tacit Knowledge)和显性知识(Explicit Knowledge)。隐性知识是主观的、基于长期经验积累的知识,难以规范化也不易传递给他人;显性知识是可文本化的知识,可以用规范化和系统化的语言进行传播。
第三种分类,根据知识对企业战略性地位的支持力度,通常划分为:核心知识、先进知识和创新知识。核心知识是企业生存所需的最小范围和最低限度的知识,为产业内多数生产厂家共享,一般来说属于公众熟知、公开使用的知识。先进知识可构成企业在行业内的竞争优势,不仅包括先进技术,还包括关于竞争者、消费者、供应商的知识和管理经验,通常体现在企业经营运作和企业文化中。创新知识是企业领先于其所在行业的其他竞争对手,是企业与竞争对手严格区分开来的知识。
知识管理与知识产权的涵义
知识管理
知识管理是获取、使用、保存、提升并转让知识和智力的一种全新管理模式,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个崭新阶段的产物。知识管理是体现人的素质和智力的人力资源的主要环节,即信息技术、市场预测、经济策略和经营战略等,敏捷、快速和高效地统一起来,共同为企业在竞争中保持和发展竞争优势发挥作用。
从企业的角度看,知识管理的目的是使知识更好的创造价值。从而提高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质量,增加企业利润,增强企业核心能力,促进企业长期健康发展,具体包括解决问题、制定战略规划、制定决策、保护知识产权、获取商业情报、增强市场适应能力、组织学习等。从社会的角度看,知识管理的最终目的是促进知识创新。
知识管理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知识获取、知识转化、知识共享、知识运用和知识创新。知识获取指的是确定系统需要管理哪些知识。知识转化指的是如何将个人的知识转化为组织共有的知识,包括将虚拟组织个人的知识集成起来形成知识管理系统、对专家的知识进行表达并存入知识库中等。知识共享的目标是采用合适的手段,在适当的时间将适当的知识及时传递至适当的人员,使得知识的同化和共享更加方便。知识运用是将企业积累的知识运用于生产经营实践,实现知识价值的过程。知识创新指的是在已有知识的基础上探索发现新知识,丰富发展知识库。
知识产权
20世纪60年代前人们把基于智力活动所创造的劳动成果而享有的民事权利称为“无体财产权”,一些西方学者至今使用这个概念。我国曾沿用前苏联的“智力成果权”来统称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民事权利,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正式使用“知识产权”取代“智力成果权”。1967年在瑞典签订了《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并成立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将知识产权定义为:“关于保护文艺、美术和学术作品,演员的表演、唱片和广播,人类一切活动范围内的发明、科学发现、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及其他一切商业标记,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以及产业、学术、文艺和美术界知识活动所产生的一切其他权利。”
从企业管理的角度看,知识产权是对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明权、发现权、商业秘密、厂商名称、地理标记等智力成果权的总称,即人们基于智力活动所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经验、知识的结晶而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
知识产权的特征有五个:无体性、法定性、专有性、时效性、地域性。
无体性是由知识产权的客体的特殊性决定的,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知识产权的这一特性决定了知识产权同以有形物体为客体的物的所有权相区别,作为无形财产的知识产权可以被许多民事主体同时使用或反复多次使用。
法定性是指知识产权的设定和取得需要由国家机关或国际公约认可或核准,具有法律授予的特点,即通过主管机关授予专有权或专用权。
专有性是指知识产权是一种专有性的民事权利,这种专有性表现为独占性和排他性,意味着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对自己所创造的智力成果享有的权利,并且权利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使用自己的智力成果并获得一定收益。
时效性是指知识产权的财产权只在有效期内受法律保护。这一特点表明,法定有效期一过,这一智力成果即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人类所共同使用。知识产权时效性是它与有形财产权的主要区别之一。
地域性是指根据一国法律取得的知识产权仅在一国有效,在其他国家原则上没有效力,但参加了国际性知识产权公约或签订了双边互惠协定的国家除外。
企业知识管理与知识产权的相互关系
企业知识管理与知识产权的相互关系见图1。
知识产权是企业知识管理中的重要内容。企业知识管理是企业获取、使用、保存、提升并转让知识和智力的一种管理模式,而作为企业所拥有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明权、发现权、商业秘密、厂商名称、地理标记等智力成果可以看作企业的知识财产, 作为知识财产重要形式、并需要加以有效管理的知识产权是知识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企业知识管理与知识产权保护总体目标和作用一致。他们的直接目的和作用都是获取利润,而他们的间接作用是提高企业核心能力,二者的目标都是促进企业以及行业的创新活动。一方面,企业知识管理通过对企业知识的有效利用和共享,激发企业集体的创新和应变能力,开发出更多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使企业拥有更多的知识产权;另一方面,知识产权使企业知识成果的归属得到了明确,使知识成果能为企业所合理的使用和推广,大大鼓励了企业和科技人员的创新积极性。
企业知识管理与知识产权是辩证统一关系。企业知识管理和知识产权是相互依存的,企业知识管理保证了知识产权在企业中作用的发挥,而知识产权充实了知识管理的内涵,没有知识产权的知识管理将失去意义,没有知识管理的有效机制,知识产权也难以发挥作用。同时,二者可以互相转化。随着知识产权管理的不断健全和完善,知识产权可以上升为知识管理,而不断创新的知识管理经过系统化、规范化也可以转化为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在企业知识管理中的作用
从知识产权客体的表现形式的角度,将知识产权划分为三类:专有成果类、专有标识类、技术诀窍类。这三种类别的知识产权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如图2所示。
专有成果包括企业所拥有的发明权、发现权、著作权,以及各种各样的专利,专有标识包括厂商名称、地理标记、产品的商标等标识以及技术诀窍,技术诀窍主要指企业的商业秘密和工艺技巧。这些专有成果表现出不同的防御和进攻特性,从防御性上看,可以有效的阻止竞争对手的跟进和进攻,在一定程度上建立竞争壁垒。从进攻性上看,专有成果可以帮助企业获得经营许可,促进销售,从而确立地位;专有标识可以帮助企业获得经营许可,促进销售,并在某种程度上获得顾客忠诚;技术诀窍可以帮助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提高经营业绩,从而获得声誉树立形象。
知识管理与知识产权的协调发展
知识管理和知识产权都是以促进企业知识创新活动为主要目标,二者在努力方向上具有一致性,只是功能和途径存在差别。一方面,知识管理通过开发智力,促进知识共享,进一步激发企业员工的智力创造活动,从而产生更多新的知识,实现知识创新。另一方面,知识创新意味着新知识、发明、技术的涌现,这些新的无形财产只有得到法律认可、形成知识产权并得到保护,知识经济所需要的良性知识创新机制才能真正建立起来并得以健康运行。但是,知识管理和知识产权在推动知识创新活动中又不是相互孤立的,而是交织一体、相互作用的,通过二者的一系列相互促进、相互协调关系来反映。因此,企业应在开展企业知识管理的同时进行知识产权的保护, 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前提下开展企业知识管理, 使得企业知识管理与知识产权保护相互促进, 共同为完成统一的目标而发挥作用。
在知识管理背景下,知识产权在企业管理中发挥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企业要想在激烈的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就必须运用知识管理的机制,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作用,否则,就难免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甚至被迫退出竞争,失去生存空间。
参考文献:
1.张润彤,朱晓敏.知识管理学[M].中国铁道出版社,2002
2.袁晓东.知识产权与知识管理[J].研究与发展管理,2005(1)
3.刘春茂.知识产权原理[M].知识产权出版社,2002
4.李华威.论知识产权战略中的知识管理[J].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2004(9)
求一篇关于服装贴牌生产出口利与弊的毕业论文
浅谈中国服装的贴牌生产
摘要:中国服装出口近几年来呈持续上升态势,但是在出口服装中,是中国自主品牌的却很少,大多都是以贴牌为主。以贴牌生产这种“为他人做嫁衣裳”的方式来赚取少量的利润,但这只能是权宜之计,中国服装业的长远发展必须选择自主创牌的道路。
关键词:贴牌生产;品牌效应;自主品牌;创新
一. 贴牌生产的基本概念
贴牌生产”在国际上被称为OEM .指掌握。核心技术”的委托方(外包商)委托代工商(受托方)生产制造产品.再贴上自己的品牌商标后进行再加工或销售。中国制造企业在近年的快速成长历程中.贴牌生产模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中国劳动力低成本的比较优势日益削弱。以美国 欧盟 日本为首的主要贸易国家和地区.日益重视专利战略在国际分工和工业布局调整中的保护作用。贴牌生产下代工地位的弊端日渐明显。如何转变受托加工下品牌、技术渠道受制于人的被动局面.在全球范围内建立自有品牌.是中国服装产业发展迫切关注的问题。
二、中国服装贴牌生产的现状
据中国海关统计.2006年全国纺织品服装进出口1 620 6亿美元.同比增长22 6% .占全国货物贸易总额的9 2% 。其中.出口1440亿美元.同比增长25 2% .占全国货物贸易出口的14 9% .进口1 81亿美元.同比增长5.6% .占全国货物贸易进口的2 3%。全年实现顺差1 259亿美元.同比增长28 6% .是全国货物贸易总顺差的70 9% . 而同时中国纺织服装出1:3额占世界纺织服装出1:3总额的1/5.出1:3方式主要以贴牌为主.自主品牌只占10% .出口商品以中低档产品为主。迄今.中国少有在世界上叫得响的服装品牌.缺少原创品牌成为中国服装业最大软肋.大大制约了我国服装品质的提升。
中国国际时装周举办了八年.这期间涌现了很多国产知名品牌。但是在国内的一些高档商场里.国产品牌服装却越来越少.即使进入了高档商场.享受的待遇也和进口品牌服装不一样。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在于.一些高档商场把引进国际顶尖品牌作为商场的发展目标以提升商场形象.使一些国产品牌服装很难进入。国际贸易中竞争日益加剧.而我国的自主服装品牌在竞争中往往处于劣势.而占优势的还是国外服装品牌梦特娇.花花公子.皮尔卡丹等。中国自主品牌的服装只能进入中小商场.而想进入大商场相当困难浙江桐乡拥有全国最大的羊毛衫生产基地——濮院。濮院羊毛衫交易市场占地1 5平方公里.现有羊毛衫成衣交易区11个,有毛纱.原毛.针织机械辅料4个配套交易区,门市部近6200个,是全国最大的羊毛衫集散中心,人称 中国羊毛衫名镇”。但是在这个羊毛衫之乡,正经历着一场品牌缺失之痛。他很少有属于自己的叫得响的品牌。曾经的全国知名品牌也差不多销声匿迹了。虽然这里有一些羊毛衫生产企业已经拥有了一流的生产设备和生产工艺.但是他们只有少数几家企业有真正属于自己的服装品牌.大部分还是在给国外品牌做贴牌。有的企业即使有自己的品牌.也没有全心全意的发展它 也做贴牌加工。
三、中国服装贴牌生产的利弊分析
1. 正面影响。完善工业体系结构.培养人才.解决就业中国多数服装企业不具备资金.技术.品牌和市场优势。在市场竞争激烈 产品过剩 生产能力过剩的情况下.贴牌生产战略以其风险小 渠道开发成本低.能快速改造并充分利用现有生产线的优越性而倍受青睐。具体表现在:
第一.有利于消化企业过剩生产能力和闲置资源.降低沉没成本和机会成本损失:国内的许多服装企业由于过度追求市场.盲目上马项目.而当项目完工时却发现企业生产能力过剩了,此时为外资企业从事贴牌生产可以保证企业充分开工.解决了设备闲置和员工就业问题.为企业带来了利润。
第二.有利于优势互补,创造协同效应。国内服装企业可以在发挥比较优势的同时.通过学习效应获得国外先进管理经验。同时利用外包方的市场优势和研发优势.指导国内服装企业生产适销对路的服装国内的企业一般规模较小.没有能力同国外的大企业在国际市场上同场竞技.而为他们贴牌生产.就成为他们的供应商.避免与国外大企业过早展开竞争,为企业生存争取到时间和精力。
第三.有利于企业摆脱市场风险.利用他人营销渠道.有效地绕开贸易壁垒,实现规模扩张。规避市场风险:企业主要从事贴牌生产,设计和销售都由外方负责.可以减少市场风险对国内服装企业的冲击力使他们有机会扩大生产规模.实现规模经济.为他们的后续发展积蓄力量 同时.为外方服装品牌进行贴牌生产使企业接触到国际通行的游戏规则.促进了国内企业生产经营的规范化。
2、负面影响。缺少自主产权.处于国际产业链末端当一家服装企业从事多年的贴牌生产之后.有可能对市场失去了应有的敏锐性设计和销售都与自己无关。而市场始终是企业经营的风向标.一个忽视了市场的企业必将受到市场的淘汰。品牌是所有企业竞争的关键.也是所有企业存在价值在软性指标上的最高体现。一个长期从事贴牌生产的服装企业.如果满足于现状.就会失去了开发自主品牌的驱动力。
供应链的一般形式是供应商——生产商——销售商.供应商对生产商有较高的制约九而在有贴牌生产的供应链中.虽然国内服装企业是处于供应商的地位.但是由于一方面竞争成为供应商的企业众多.另一方面供应商的设计由外资厂商提供.供应链条就变成了外资企业(提供设计图纸)—— 贴牌生产—— 外资企业生产——销售的模式.身为贴牌生产一方的企业的产、供、销三个决定产品利润的关键环节基本上控制在对方手中.使我们的服装企业失去了经营的自主权。
廉价的原材料、劳动力与完善的基础设施建设,是跨国公司选择我国服装企业进行贴牌生产的重要原因.随着我国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劳动力成本会逐渐上升.这样必然逐渐失去相对优势.未来跨国企业的贴牌生产业务就可能转向印度.东南亚等国家和地区。
四、对策和建议
现在企业都喜欢采用贴牌生产而不愿意去发展自己的服装品牌.这已经成为中国服装行业的一个通病。而要从这个通病中走出去.还是要提高企业家们的品牌意识.但是创牌之路是非常艰辛的 目前我国服装业已进入大力发展自主品牌.提高产品附加值的时代.走品牌之路.推进中国名牌战略.这是中国服装产业升级和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目前在市场上有两种服装比较有竞争力.一类是国内原创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美誉度的品牌.另一类是与国内企业合资的海外品牌。所谓原创.就是在设计理念.款式.面料.辅料.成衣、经营模式.经营理念等方面的创新。原创品牌除了服装本身创新外鹾还要有服装的文化内涵。而文化含量是品牌内涵的更高层次.是品牌的灵魂。中国服装企业只有尊重知识产权.全力打造原创品牌.才能在国际上站稳脚跟.更多地占有市场。
如果只沉迷于贴牌生产带来的好处.会使我们忽视很多的设计、研发环节,忽视市场网络建设.忽视对市场趋势 时尚流行的预测,忽视服务意识.同时降低对生活的洞察力。这几个能力一旦丧失.我们的品牌就根本没指望了牌就根本没指望了。
在市场经济发达,国际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中国服装企业要发展自主品牌并将其不断壮大才是出路,只有发展自主品牌才能够在国内和国际贸易中占有一定优势。因此 为他人做嫁衣裳”只是一种权宜之计.要长期发展,创牌才是关键。
综上所述,虽然中国制造业高速增长,中国已经成为“世界工厂”——全球产业链中的重要环节,但是所从事的生产活动处于价值链的低端,极易被原材料和劳动力更低廉的国家取代。为了实现我国服装产业的持续发展,必须突破现有的在全球分工中的地位,逐渐地从贴牌生产向自主创牌过渡,通过自主创牌向附加值高的环节攀升,拥有自主产权并建立自己的品牌 从而获得长久的竞争优势。
参考文献:
[1] OEM存在的问题与解决之道[J].现代家电,2002(3)
[2] OEM对中国企业的启示[J].企业研究报告,2002(133)
关于知识产权法的论文
浅析知识产权法与公共利益
【摘要】知识产品不仅是一种个人财富,更是一种社会财富,知识产品的推广和应用关系到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这就要求我国在进行知识产权立法时要兼顾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达到两者的平衡。
【关键词】知识产权;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私权”性是知识产权的基本属性,知识产权作为知识财产私有的权利形态,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但是,知识产权的保护客体——知识产品,是一种信息,具有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的双重性质,而由此带来的权利义务的分配,不仅关系到知识产权人的个人利益,也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因此,知识产权立法在确认和保障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同时也需要兼顾对公共利益的保障。近些年来,国际上的一些知识产权公约明确地对知识产权法中的公共利益问题作了规定。确保公共利益已成为各国知识产权立法的宗旨。本文仅结合知识产权专门法中的著作权法、
专利权法、商标权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分析知识产权法对公共利益的保障作用。
一、知识产权法在赋予专有使用知识产品的基础上激励知识产品的创造活动
知识产品作为无形财产与有形财产不同,知识产品一旦被公开就很难由原来的知识产品所有人专有地控制。竞争者可以通过研究、模仿市场中的知识产品生产同类产品,而不需要付出大量的智力劳动和研发成本,并承担相应的市场风险。因此,竞争者可以以更低的价格在市场上出售同类知识产品,与知识产品所有人展开竞争,这使得知识产品所有人很难从其智力活动中收回投资,更谈不上收益,极大地挫伤了知识产品所有人进行智力活动的积极性。知识产权法赋予知识产品所有人以专有使用权,排除他人擅自使用,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可以凭借这种垄断地位收回自己为进行智力活动所进行的各方面的投资,这种制度设计激励着知识产品的创作活动,例如,著作人身权财产权的赋予激发对智力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专有实施权所带来的巨大收益激发人们从事发明创造活动、商标的专有使用促使厂商改善商品质量,创造出更多的知名品牌。所以说,知识产权法反映了赋予有限的垄断权刺激革新目的的动态效率,它通过授予有限的垄断权利刺激了知识创造活动,报偿在创新上的投资从而刺激对创新者在时间、精力和资金方面的投入,从而创造出更多的知识产品,不断地满足社会对知识产品的需求。
二、以垄断换“公开的机制”产生了巨大的社会公共利益
知识产权法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激励将知识产品向尽早社会公开,可以说公开也是一种重要的社会公共利益。它不仅保障公众正当地接近原创者的知识产品,为后续创新提供充分的“养料”,促进技术创新和文化创新;而且避免了对同一客体的重复创作和研究,节约了社会资源。这一点在著作权法和专利权法中表现的尤为明显,著作权法赋予了权利人专有复制发行权换取了对作品的公开,为后续性创作提供了大量的资料,虽然限制了对作品的自由接近,特别是带有赢利性质的利用和传播,在独创性的层面上刺激更多的合乎社会需要的新作品的创作,最终促进了文化繁荣和文明进步。专利法更是如此,专利法通过专利的“充分公开”要件确保所授予的专利公开,这些以公开的专利成为重要的信息来源,为后续发明和研究提供了技术信息和知识,避免了对同一客体的重复投资,研发者将节省的时间和经费来进行其他的研发,不断促进新发明更多的被创造出来,以满足社会对技术进步的需要。
三、适当的限制知识产权人的权利以达到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
国内外相关法律,都将公共利益作为知识产权人行使其权利的前提,如我国《著作权法》第四条第2款规定,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再如美国,其立法和司法都强化了“知识产权是为了实现社会目标的有限的权利”的观点,坚持“对知识产权人的报偿是作为第二位考虑的”。因此,知识产权都具有有条件的独占性、有限制的排他性和有期限的时间性的特点。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知识产权法对知识产权保护做了时间和范围的限制。如我国现行《专利法》对于发明专利的保护期规定为20年。经过20年后,发明专利就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财富。其次,知识产权法还规定了一些“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以及“强制实施”条款。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人制造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的专利产品售出后他人使用或销售该产品不构成侵权即专利权人权利用尽后的使用不侵权。在充分保护权利基础上对知识产权作以必要的限制是为了在保护私权的前提下维护公共利益,寻求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正所谓权利的限制,应是在充分保护权利基础上的必要限制;权利的保护,应是在实现社会利益前提下的必要保护。
四、促进公平竞争,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对有效竞争的促进是知识产权法的一种重要的公共利益。通常,生产者可以使用市场中任何可以获得的手段,针对他们的竞争者来获得优势,但是这种手段必须正当、合法、体现市场主体之间的公平竞争。在缺乏知识产权的保护下,企业可以立即复制被改进的技术与改进者展开竞争而没有必要投入时间和精力进行技术改造;厂商可以采用“搭便车”,“傍名牌”的方式展开市场竞争而不是在提高产品的质量上展开竞争。这些都是违反市场竞争规律的不正当的、不公平的竞争,严重地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相反,在赋予专利权的情况下,竞争者意识到他不能随意地复制、模仿专利发明,因此,不得不进行独立的研究和开发,形成替代发明和改进发明,因为他们知道拥有一个合乎社会需要的、具有广阔市场的专利是企业占领市场和开拓市场的重要砝码,是取得巨大经济效益、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的重要手段,这一种竞争是在不断开发新技术的基础上展开的公平竞争。商标权的赋予使得商标作为一种识别性的商业标记,商标权人有权禁止他人在核定使用的同种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自己的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通过制止市场中商品的商标被混淆而维护竞争秩序,促使厂商在提高产品质量的基础上展开市场竞争。
五、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知识产品作为公共财富,最终要进入流通领域,成为消费者手中的消费产品,所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也就成为知识产权法的立法目标之一。知识产权法是通过两方面的机制来保护消费者利益的:一方面,赋予知识产品所有人以专有使用权,这使得不同知识产品所有人所创造的知识产品得以区分,也使得假冒的知识产品不能进入市场流通领域,从而保证消费者可以购买到自己信得过的、高质量的产品。如商标法保护商标权人的商标专用权,从而区别产品或者服务来源,确保了消费者能够凭借商标按照自己的意愿选购自己需要的产品。商标不仅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而且具有标识商品一致质量的作用,一旦消费者习惯于将一个特定的商标作为特定商品质量的符号,他就会确信其购买的这种商标的商品具有质量的一致性,逐渐形成一种 “品牌认知”, 并且愿意为此商品支付较高的费用。厂商便可借助商标赢得消费者对其商品的青睐,这样就能获得较大的利润,激励了厂商提高产品的质量以便利用商标实现更大的利益,最终保证了消费者可以获得高质量的产品。
所以,知识产权法在以法定形式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人利益的同时,也兼顾了对公共利益的保障。虽然知识产权的取得意味着权利人获得一定程度之垄断地位,这是社会公共利益所做出的让步,以鼓励技术创新,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也要注意与社会公众之间实现利益平衡.
仅供参考,请自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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