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鞋类企业遭遇反倾销论文
我国鞋类企业遭遇反倾销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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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鞋遭遇反倾销事件始末
2005年2月1日,中国鞋产品配额制结束后仅一个月,欧盟成员国便正式对中国鞋类产品实施“预先进口许可监控措施”,收集中国鞋出口到本地区市场的数据。同年6月30日,欧盟对部分中国及印度鞋展开反倾销调查。7月7日,又应意大利企业的申诉,对中国及越南出口的若干以皮革或合成皮革制造的鞋展开调查。
2006年1月,欧盟委员会拒绝承认中国13家制鞋企业的“市场经济地位”,使中国鞋业在反倾销案件中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2006年2月23日,欧委会发布反倾销调查结果,认定中国鞋业变相接受政府补贴,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向欧盟市场进行倾销。随后,欧盟成员国在3月16日决定,从2006年4月7日起向中国鞋类制品征收反倾销税,并在6个月内逐渐将反倾销税额从4.8%增加到19.4%。从2006年10月6日企,欧盟将中国鞋的反倾销税额减到16.5%。
2008年,3月16日欧委会出台了一份“渐进式”征税办法,并将确定最终反倾销额度的日期推迟到今年10月。在终裁日期临近之际,7月20日,欧委会的第一份“配额+关税”的终裁建议,即给予中国每年1.4亿双皮鞋的正常出口限额,超出限额部分需缴纳23%的关税,但此建议遭欧盟内部“贸易保护派”否决。
2008年,4月29日,欧盟成员国决定,对中国皮鞋采取的反倾销措施将延伸至澳门,以惩罚中国鞋企借道澳门规避欧盟的反倾销税。
2008年,6月3日,欧盟国家鞋履联合会(CEC)宣布开始设置新的反倾销措施,削减越南和中国的皮鞋的出口。这项政策将意味着执行新的反倾销案例,而不是保留老案例,这是由于老反倾销措施将在2008年10月份期满。在今年年初,CEC计划延长目前的措施,反倾销关税的征用期限延长三年。然而,新的反倾销措施将应用五年。来自于意大利、西班牙和葡萄牙的专家在鼓励欧洲委员会批准这项申请方面对CEC提供了全力支持。
2008年,9月17日,欧洲联盟27个成员国代表对“欧盟委员会对产自中国和越南的皮鞋延长征收反倾销税的提议”进行投票,结果以15比12否决了该提议。需要说明的是,欧盟反倾销日落复审的程序是:欧委会经过研究先作出提议,然后由成员国代表进行投票,最后再交由欧委会作最后的决定。当时,提议被否决让中国的鞋企看到了光明的曙光。
2008年,10月2日,欧盟委员会宣布,由于启动了对中国和越南皮鞋的反倾销复审程序,欧盟将暂时维持对这两个国家生产皮鞋的反倾销税措施。这项决定意味着,欧盟从2006年正式对从中国进口的皮鞋及童鞋征收为期两年的16.5%的反倾销税将再延长12至15个月。欧盟贸易专员曼德尔森的发言人表示,欧盟将对目前中国和越南产皮鞋向欧洲出口的情况进行调查,在调查完成前,反倾销税暂时维持。不过曼德尔森的发言人表示,欧盟希望能够提前完成这次调查,并承诺如果调查发现反倾销关税应该取消,欧盟会退返有关额外征收的关税。
2009年,10月12日鞋企奥康接到欧委会发来的正式函件,欧委会提议延长对中国和越南进口的鞋征收反倾销税最少15个月,保持16.5%的税率不变。
最近发生的其他反倾销事件
2009年中国鞋的出口量呈下降趋势,2009年7月鞋类出口量值分别下降4.7%和10.5%,减速比上月减缓0.3个和加快0.1个百分点。2009年1-7月鞋类出口45.2亿双,同比分别下降7.5%,上年同期同比下降3.9%。中国鞋的出口环境变得糟糕起来。欧盟对于中国皮鞋反倾销或许延长的消息让中国鞋出口欧盟的前途变得非常不乐观。于此同时,2009年10月,特别是10月下旬以来,关于中国各种鞋款的反倾销调查多了起来。北美的加拿大、秘鲁、阿根廷密集对于中国的不同鞋款提出了反倾销调查。这给中国的鞋企提出了严重的警告。
1.加拿大对我防水鞋及鞋底进行第三次“过堂”
2009年10月21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防水鞋及鞋底进行第3次反倾销期中复审。
2000年5月12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对原产于中国的防水鞋及鞋底进行反倾销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64011019.00、64011020.00、64019211.00、64019212.00、64019292.90、64019912.00、64019919.00、64019920.00、64021990.90、64029190.10、64029190.91、64029190.92、64029190.93、64031990.90、64034000.10、64039100.10、64039100.91、64039100.92、64039100.93、64041199.90、64041990.20、64041990.91、64041990.92和64041990.93。
2000年11月8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对该案作出反倾销终裁,裁定中国涉案企业的倾销幅度为33.0%。根据相关法律程序,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将于2010年2月23日对该案作出日落复审裁决。请计划参加此次复审的出口商于2009年11月7日前提交申请。
2.中国产布鞋在秘鲁遇反倾销嫌疑
据《越共电子报》10月20日报道,《秘鲁共和报》10月18日报道称,秘鲁工业协会要求该国竞争和知识产权保护署(INDECOPI)对中国和越南产布鞋进行反倾销调查并作出结论。
报道称,INDECOPI于2006年对有关中国和越南产布鞋倾销的指控进行调查,随后该署宣布上述指控没有证据。2008年7月,该署再次进行调查,10月份取消。2009年3月,INDECOPI决定对中国和越南产布鞋临时征收反倾销税,6月份停止征收。秘鲁工业协会为此提出申诉,要求对中国和越南产布鞋进行反倾销调查并作出结论,理由是取消对中国和越南产布鞋征收反倾销税将会对该国制鞋业产生不良影响。
3.阿根廷缩短对中国运动鞋反倾销调查时间
同样在10月下旬,阿根廷生产部贸易政策和管理国务秘书爱德华?比安奇宣布,阿政府将于下个月结束对中国进口运动鞋的反倾销调查,决定是否采取相应的反倾销措施。
各种迹象表明,巴西和阿根廷制鞋企业正在积极推动两国政府对来自中国的进口运动鞋采取反倾销措施。
巴西政府已裁定中国运动鞋存在“倾销行为”,并设定了进口最低参考价格。阿根廷原先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程序必须在18个月内完成。由于阿根廷企业抱怨政府的反倾销调查时间太长,调查期间进口产品继续对本国企业“造成伤害”,因此阿政府决定将调查期限缩短到10个月以内。以此,此次阿根廷政府宣布提前结束对中国运动鞋反倾销调查,这似乎意味着阿政府对我国运动鞋采取反倾销措施又更进了一步,这将对我国出口造成影响,同时也表明了针对我国的贸易保护主义已经越来越严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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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应对欧盟对华反倾销
【摘要】
1979年欧盟首次对华发动反倾销,这也是中国在世界上遭受的第一起反倾销指控。此后,欧盟又频频对中国提起反倾销指控,而且数量不断增多,反倾销的产品范围也不断扩大,反倾销税率也是一直增高。对此,本文主要分析了欧盟对华反倾销现状,并提出了相关的对策。
1978年,中国与欧盟签订了第一个中欧贸易协定,至今已二十多年。二十多年里,中国已成为欧盟十五国的主要贸易伙伴之一,但也成了首当其冲的反倾销对象。“从1979年至2002年12月,欧盟对中国商品反倾销调查共立案94例,所涉金额55亿美元”。因此,有必要进行欧盟对华反倾销的相关分析。
????一、欧盟对华反倾销现状
????从历年欧盟对华反倾销案件来看,其对华反倾销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欧盟是最早对中国提起反倾销的地区
????1979年欧盟就对中国的机械闹钟和糖精钠提出了反倾销指控。这既是欧盟对中国的第一次反倾销,也是中国在全世界遭受的首次反倾销。可以说是欧盟率先对中国发动了反倾销,打开了国外对华反倾销的大门。
????(二)我国已成为欧盟反倾销的首要目标
????欧盟对华反倾销占欧盟反倾销案件总数的比例,从1998年开始,除了1998年和2001年,其余平均在12%以上,2003年最高达到了42.8%。从1995—2003年上半年,欧盟对中国的产品共采取了27个反倾销措施(包括中国香港,不包括中国台湾),印度15个,泰国14个,韩国和俄罗斯11个,中国位居首位。可见,中国已成为欧盟反倾销的主要目标。
????(三)对华反倾销数量迅速增加
????欧盟对华反倾销调查,从第一案起到2003年底,整个趋势是上升的。特别是90年代,案件数量上升很快,其中,“1991年4个,1993年4个,1995年5个,1997年5个,1999年竟然达到了12个”。不难看出,欧盟对华反倾销案件数量不断增加。
????(四)对华反倾销的产品范围逐步扩大
????起初,欧盟对华反倾销案主要集中在五矿、化工类初级产品,后来扩大至轻纺、机电、钢铁产品,近几年其目标已扩展至我国传统大宗出口产品,主要有自行车、彩电、鞋类和微波炉等,这种大范围、大规模的反倾销严重限制了中国对欧盟的出口贸易,同时,使中国工业发展受到了严重损害,对我国调整出口产品结构产生了极为不利的影响。
????(五)对华反倾销税率高
????欧盟反倾销税率的征收有时高达几倍、十几倍甚至几十倍,已经不是以维持正常的贸易秩序、抵消和防止倾销为目的,而是通过征收高额的反倾销税来使中国产品丧失在欧盟的竞争力,最终退出欧盟市场。例如,中国彩电在欧盟遭受反倾销起诉,从1991年起,欧盟商务委员会对中国彩电的惩罚性关税提到15.3%,1995年提到25.6%,1998年提到44.6%,致使2000年中国彩电在欧盟的总出口量下降到3万台左右。
????(六)对华反倾销存在明显的不公正性
????这种不公正性体现在诸多方面,如,1、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而是实行有条件的市场经济待遇,在确定正常价值时给中国寻找替代国。2、对中国实行一国一税政策。此外,还有许多不公平的做法,如欧盟对华采取替代国措施的同时,没有按照相关规定允许中国查看有关替代国的相关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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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欧盟对华反倾销原因分析
????欧盟对我国反倾销之所以如此活跃,其原因是多方面和复杂的,具体包括:
????(一)相关企业不熟悉反倾销的“游戏规则”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时间不长,我国企业对于国际上有关反倾销的国际条例和国际惯例都不是很熟悉,更不用说是欧盟的有关反倾销立法,因此应对欧盟反倾销诉讼缺乏信心和经验技巧。欧盟反倾销及其相关法规是经过多年的沉积而形成的,专业性和强,处在不断的更新之中。中国作为一个刚刚跨入世贸组织大门不久的“新手”,是无法在短时间内将其完全掌握的。
????(二)中欧贸易发展的不平衡
????自1978年以来,中欧贸易已增长三十多倍。对欧洲的进出口情况从1987年的逆差267902万美元变为2002年的顺差579942万美元。而且,自1999年1月1日发行欧元以来,欧元汇率一直走强,人民币兑欧元相对贬值,增强了中国出口欧盟产品的竞争力。中国加入WTO后,由于欧元汇率的增长,完全抵消了汇率的下调,所以虽然关税税率有所下调,但对在中国市场的欧盟产品没有多大影响。中国向欧盟出口就具有相对优势,自然成了反倾销的主要对象之一。
????(三)全球反倾销热潮的影响
????从全球来看,反倾销炙手可热。这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因为,大环境会影响小环境,没有国际上的反倾销大比拼,中国产品也就不会屡屡遭到欧盟的反倾销。根据WTO的资料,全球反倾销立案数目1980—1984年5年间是703起,1985—1989年间是699起,1990—1994年间是1244起,1995—1999年间是1219起,2000—2004年间达到1448起。
????(四)我国相关反倾销法律、法规的不健全
????我国在1997年之前没有自己的反倾销体系,对外国对华反倾销缺少对抗策略,使欧盟对我实施反倾销时往往有恃无恐。但是,现在,我国反倾销法规抽象、含糊,缺乏可操作性,对反规避、司法审查等问题没有明确规定,有些规定尚未与国际规则完全衔接。比如,1、我国反倾销调查期限比较长,规定自立案调查公告之日起到最终裁定公告之日止为12个月,特殊情况可以延长到18个月,比发达国家的相应期限要长2—3倍;2、我国关于倾销的认定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的比较具体如何进行,适用何种价格,《反倾销条例》没有规定,而在损害的确定中,何谓“国内相同或类似产品”并不明确;3、在程序方面,机构设置不合理,对政府部门间的职责、执行程序、行为界定、奖惩措施等含义模糊等。这使被起诉的企业心存疑虑,使欧盟无所顾忌。
(五)欧盟对中国实行歧视性政策
????这主要表现在“替代国”和“一国一税”制度上。其根源是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外国尤其是欧盟对中国“非市场经济”的歧视,使用替代国制度,使其有恃无恐。此外,欧盟还对中国实行一国一税制度。这都是不合理的。尽管1998年欧盟承认中国是并非非市场经济国家,但是这并未从根本上改变欧盟对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歧视性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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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应对欧盟对华反倾销策略研究
????欧盟既是中国对外贸易的一大伙伴,同时又对中国频繁发起反倾销指控。在这样的现况下,我国应怎样去应对欧盟对华反倾销指控呢?
????(一)企业要积极应诉欧盟的反倾销诉讼。
????首先,积极抗辩不仅是一项权利,也是一项法律义务。欧盟反倾销法第十八条规定了对“不合作公司”的处理办法:如果涉诉方拒绝接受调查,不能按时提供必要的材料,或明显地阻碍调查,反倾销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可获得的信息”进行裁决。另外,中国对外经济合作部于1994年4月4日公布了《关于中国出口产品在国外发生的反倾销案件的应诉规定》,对应诉人的范畴、权利和义务,以及应诉工作的鼓励措施和不执行此规定的处罚办法等都做出了明确规定。其次,积极应诉是减少损失的最好的办法,也是利害关系人进行申辩的主要形式。如“在2003年美国对华彩电反倾销案中,应诉企业中,厦华的倾销幅度为4.35%,康佳为11.36%,TCL为22.36%,长虹为24.38%,其他应诉企业的加权平均税率为21.49%,而未应诉企业的全国统一税率为78.45%的高额反倾销税率”。
????(二)发挥政府的积极作用
????我国政府应注重与国外政府、尤其是与其反倾销保障措施调查的行政执法部门建立合作机制。例如,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在1990年达成的双边协议,就规定两国间的产自本地的货物的贸易不再适用反倾销措施,而改用竞争法来约束贸易行为。此外,还要加强产品出口管理。中国政府应切实执行《关于处罚低价出口竟销规定》,严惩低价倾销企业。深化外贸体制改革,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进行出口管理,加强对出口产品数量的宏观调控,调整企业的出口优惠及鼓励政策,严格控制出口退税。可以赋予海关特别权利,负责监管可能出现的彩电低价倾销情况。总之,政府应发挥其应有之作用。
????(三)利用WTO,争取更多的平等待遇
????首先,积极参与WTO反倾销法的修改与完善,促使其健康发展和公平实施,遏制外国对我国反倾销的猛烈势头。第二,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来评判外国对我国歧视性的反倾销案。因为在争端解决机制下,我国也有机会陈述自己的意见,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第三,利用WTO国际讲坛揭露替代国制度的不合理性及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歧视做法,督促外国放弃歧视性的反倾销政策。而且,“2001年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程度为69%,超过国际上60%的临界水平,我国是发展中的市场经济国家,而不是一些国家所谓的“非市场经济国家”。这说明我国不应再受国外“非市场经济”的歧视。现在我国已经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应该利用成员身份和WTO的评审机制来争取市场经济地位。
????(四)在应对反倾销中积极利用“公共利益”原则
????在欧盟的反倾销应诉实践中,如果能证明采取反倾销措施不符合欧盟利益,也能组织采取反倾销措施。为在欧盟内征收反倾销税,仅仅指出存在倾销(出口价格低于国内市场价格)和倾销造成损害是不够的,还应表明采取反倾销措施“符合欧盟利益”。如1992年,欧盟接受葡萄牙厂商申请对自中国进口的松香进行反倾销调查。初裁认定,中国松香倾销幅度为17.4%,对欧盟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但1994年2月,欧盟委员会以反倾销不符合共同体利益为由,宣布终止对中国松香反倾销调查。
????(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和反倾销专项资金
????我国并没有专门的应对国外反倾销的主管机构,国家主要是让七大商会组织应诉,但是这并不够,因为它没有政府的组织力量,也没有足够的硬件、软件设备。因此,有必要设立一个专门的主管机构——国家反倾销委员会,以政府的力量来组织、协助企业应诉。再者,应对反倾销需要很大的经费,这也是很多企业不愿应诉的一个很主要的原因。对此,我们可以设立反倾销专项基金,一是资助被起诉的企业应诉,二是对积极应诉的企业予以奖励。
????(六)重视行政复审
????各种复审产品一旦被征税,企业还可通过各种复审来推翻欧委会的原判,重新恢复对欧盟的出口。复审共分三种:新出口商复审、临时复审和日落复审。被征最终反倾销税后,出口企业如果能证明在调查期内,未向欧盟出口任何同类产品以及与原案中被征税企业无任何关联,并且已签署了一份不可撤销的数量较大的出口合同,则该出口企业就可要求进行新出口商复审,争取免征反倾销税。最终反倾销税征收1年后,出口商如能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已没有必要征收反倾销税,或停止征税后损害不会继续或重新发生,可要求对最终反倾销税进行临时复审。如果欧盟生产商没有提出日落复审,最终反倾销税5年到期后即自动停止。出口商不必主动提出日落复审,但欧盟生产商提出复审后企业必须积极应诉,争取有利于自己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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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语
????欧盟是我国很重要的贸易伙伴,在处理贸易纠纷时,“以牙还牙”的做法极易引起贸易战,尽管在对华反倾销问题上欧盟有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我们也要通过合理、合法的措施来争取自己的利益。对其反倾销要予以坚决的回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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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吴金希?于永达.?国外频繁对华反倾销的深层原因与对策选择[J].《改革》,2004(3)
欧盟委员会向欧洲议会递交的欧盟反倾销和反补贴年度报告
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关于2003年美国对华彩电反倾销的相关信息
商务部《2003年中国市场经济发展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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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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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杨仕辉.“外国对华出口商品反倾销比较研究”[J].《统计研究》.2000(1)
[5]蒋小红.?欧共体反倾销法与中欧贸易[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
跪求 《国际贸易中的反倾销及我国的相对措施研究》 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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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外对华反倾销发展态势及应对措施
倾销本是一种不公平的竞争手段,在客观上都对进口国国内产业造成一定的损害或威胁。因此,WTO及其前身GATT都制定并完善反倾销协议,各国也制定自己的反倾销法规,对倾销行为进行打击,以维护公平贸易秩序。但由于反倾销协议本身存在一些不合理性,使许多国家以反倾销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滥用反倾销措施进行贸易保护。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出口额的扩大,国外对华反倾销指控也越来越多,迄今已有480起,造成的经济损失达100亿美元以上,从而严重阻碍了我国出口贸易。
一、对华反倾销的发展态势
1、反倾销诉讼的次数日益增多。自1979年欧盟首次对我国出口的糖精钠提起反倾销诉讼后,西方国家对我国出口商品实施的反倾销措施便层出不穷,特别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对华反倾销的指控更有愈演愈烈之势。欧盟仅在1996-1997年上半年就发动了10起针对中国的反倾销调查;美国在1999年6月开始对中国浓缩苹果汁征收反倾销税,8月中旬又指控中国钢材对美倾销。2000年,国外对中国大宗出口商品反倾销案件多达38起。我国入世后,随着国际贸易的拓展,国外对华反倾销的势头有增无减。
2、被诉倾销产品的范围不断扩大。近些年来,西方国家只要认为危害或将要危害到本国竞争力差的产品,都可以列为反倾销产品的范围。被诉产品从最初的轻工、纺织等传统商品,扩大到机械、电子等新兴出口商品,总计有4000多种商品。尤其是美国的特别301条款和超级301条款,相继把保护的范围由一般商品扩展到劳务、投资、知识产权等,其可诉的范围还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
3、征收反倾销税的税率明显提高。西方一些国家对我国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非常高,征收幅度低则百分之十几,高则达百分之百甚至上千。1997年7月,美国商务部对我国几家企业出口小龙虾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平均为122.9%,最低的是91.5%,最高的是156.7%。而墨西哥对我国出口商品征收100%以上的税率的就有:家电129%,自行车144%,玩具315%,服装537%,有机化学产品673%,鞋类竞高达1105%。面对如此高的税率,无论哪家企业都无法承受,这意味着中国企业将被迫从该市场完全退出。
4、实施反倾销带有很强的歧视性。根据WTO反倾销协议,构成倾销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产品以低于国内的价格或向第三国出口的价格向进口国进行销售;二是销售的数量猛增;三是销售的产品对进口国造成实质性的损害,且这种损害与倾销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一些西方国家所确定的倾销并不完全具备这些条件,有时甚至根本不具备任何倾销的条件,在确定哪些是倾销产品方面带有主观性。如1998年,欧盟对中国、印度、埃及、印尼和巴基斯坦5国的棉坯布实施反倾销,征收的平均税率是12%,但对中国则是征收为期6个月15.7%的临时反倾销税。再如1999年2月,欧盟宣布对中国、印度、墨西哥、波兰、南非和乌克兰的纲丝绳和钢缆征收6个月的惩罚性反倾销税,其中南非是33%,而中国则是74.8%。
二、中国屡遭国外反倾销指控的原因剖析
中国出口商品屡遭国外反倾销指控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国际的,也有国内的;既有客观的,也有主观的;既有经济因素的影响,还有法律因素的制约。综合来说,国外对中国出口产品实施反倾销调查的原因有两类:一是国外因素,二是中国自身的问题。
(一)外因方面
1、“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观念根深蒂固。尽管我国已经对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改革,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但美国及欧盟等西方国家不顾中国改革开放的实际情况,也不考虑1998年欧共体理事会宣布自当年7月1日起,不再将中国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决定,在反倾销案件处理中一直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实施了十分苛刻的歧视性政策。例如,对中国外贸企业以“国有”为由,普遍实行单一的反倾销税税率,甚至把对个别企业的反倾销当成对整个国家来裁决,即一家企业遭受反倾销起诉,全国同类产品同为被告。又如,采用“参照图”等不合理做法,以替代国价格作为计算基础,而在第三国参考价格选取上又别有用心或不负责任。
2、中国对外贸易额的迅速增长。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对外贸易以年均15%左右的速度增长,不仅高于同期我国国民经济的增长速度,而且比世界贸易的平均增长速度高出近8个百分点。这使我国在世界贸易中的地位大大提高,1997年进出口总额排名世界第10位,其中出口排名是第9位,进口排名第11位。1999年更进一步,进出口总额排名第9位。2000年实现4743亿美元的进出口总额,比上年增长了31.5%,创改革开放20年来进出口总额和增长速度两个新高。其中出口2492亿美元,增长27.8%,进口2251亿美元,增长35.8%。全年实现贸易顺差241亿美元。在此基础上,2001年外贸进出口总额首次突破5000亿美元大关,其中出口2662亿美元,增长6.8%。全年实现贸易顺差324亿美元,增长34.4%。与此相反,西方国家(除了美国)近年来经济普遍不景气,为保护本国产品的国内市场,应付国际收支危机,必然把贸易顺差较多的中国列为反倾销的主要对象之一。
(二)内因方面
1、出口结构失衡。就商品结构而言,我国的出口多为轻工、纺织等劳动密集型商品及机电、电子等低附加值的商品,而这些商品大多是与创造就业机会密切相关的。由于主要出口市场近年来经济不景气,失业率上升,进口国政府、工会等出于维持就业的考虑对进口竞争产业实施贸易保护,对进口商品加以限制,因而我国出口的许多商品也就成了其反倾销的对象。就市场结构而言,我国直接出口和经香港转口的出口中有65%是以欧美为目标市场的,出口市场过于集中。对某一地区出口量大且急剧增加势必对当地市场产生冲击,而成为反倾销的对象。如我国金属镁产品向欧盟出口,1993年不足100吨,1996年竟达11000吨,如此巨幅的出口量增长,也就难怪欧盟对其实施反倾销。
2、国际营销谋略不足。中国出口企业大多缺乏对国际市场的深入调研和总体把握,因而制定的国际营销战略往往失误。一是价格竞争过度。长期以来我国企业实行“薄利多销”的营销战略,同行竞相压价,以低价求胜,通过销售量的扩大来获利,这就给进口国留下了“低价倾销”的印象。二是竞争手段单一。中国出口企业单纯依赖低价战略打入国际市场的居多,对非价格竞争手段重视不够,有时由于缺乏对进口国消费者风俗习惯的了解,不注意口味、款式、包装等方面的改进和创新,往往使一些“好货”卖不出“好价钱”。三是缺乏宏观调控。一些企业未能把握国际市场和进口国行情,及时调整出口商品的价格和数量,致使某些商品大量涌入进口国,增大了对华反倾销的概率。
3、法律应诉不力。中国出口企业不积极应诉是导致国外对华反倾销屡屡得手的重要原因之一。中国企业不应诉就是主动放弃法律上对反倾销案件的知情权和申诉权,降低了起诉者的成本,并诱使国际间的竞争对手对中国企业实施更多的反倾销起诉,形成连销反应。1998年以前对华实施反倾销的国家还主要集中于美国、欧盟、澳大利亚、加拿大等4个发达国家和地区,现在则有近40个国家对我国出口商品提起反倾销调查,并向印度、墨西哥、智利、南非等一些发展中国家扩展。1994年,美国裁定“中国大蒜倾销案”之后,起诉方律师看到中国企业不愿应诉,又鼓动美国蜂蜜行业对中国提起反倾销诉讼;在蜂蜜案进行过程当中,这家律师事务所又说服美国自行车生产企业对中国自行车提出起诉,接下来是蘑菇罐头,再接下来是靛兰染料,总共影响中国高达数亿美元的出口。
三、应对国外反倾销的具体措施
“亡羊补牢,犹未晚也。”面对国外反倾销如此嚣张,中国政府部门和出口企业应该密切配合,积极应付。
1、推进经济改革,摘掉“非市场经济国家”帽子。在国外反倾销措施中,对中国“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定位是造成定案的关键性技术措施,也是他们对转轨型国家实施反倾销的借口。尽管我国已经对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进行了改革,经济的自由度、市场的开放度、西方国家所说的私有化程度已经超过某些所谓市场经济国家,但在实际运行中,政府对企业的干预仍存在,真正的现代企业制度仍没有建立,所制定的法律法规还没有完全执行,企业仍受到政府不同程度的控制。因此,只有进行深层次的经济体制改革,建立真正的市场经济体制,摘掉“非市场经济国家”帽子,才能改变西方国家的看法,取消对中国的一些歧视性规定。
2、主动对外沟通,营造良好贸易环境。反倾销是由进口国政府或进口国生产商提起,由进口国政府裁决的,指控的对象是出口国的部分或全部向该国出口的企业。反倾销诉讼双方的力量是不均衡的,一方是政府,另一方是企业,这是一场不公平的竞争,以企业的力量在反倾销应诉中取得胜利的可能性很小。所以我国政府应当积极同外国政府交涉,加强对外宣传、沟通,同有关国家达成协议,稳定双边或多边贸易关系,为中国企业创建一个有利的贸易环境,从而减少国外对华反倾销调查,并帮助企业在反倾销应诉中取得胜利。加入WTO后,一方面可以利用WTO反倾销协议的一些条款,据理力争,抵制外国在对华反倾销案中用歧视性的法律方法处理与我国的贸易争端;另一方面可以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加以评判,一旦发生争议,首先在WTO范围内由当事者双方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能解决问题,还可根据任何一方的要求成立专家调解组,使争端的解决不能只听外国的一面之词。
3、建立奖惩机制,鼓励企业积极应诉。首先要建立应对国外反倾销的协调网络,发挥我国驻外商务机构的作用,全面调研驻在国的反倾销法律、法规,随时跟踪我国出口商品被进口国反倾销机构立案调查的情况,以利于国内反倾销应诉协调机构和行业商会及时有效地组织相关企业积极应诉。其次要建立反倾销应诉基金,由同类产业部门的企业共同按比例筹集资金,国家也给予一定赞助,建立反倾销应诉专项基金,用于反倾销应诉和为企业提供国际市场信息,以解决反倾销应诉费用巨大,单个企业难以承受的困难。再次要执行“谁应诉,谁受益”的原则,对积极应诉和胜诉的企业,通过采用出口许可证、海关审价以及其他手段给予补贴和奖励,对不应诉或在应诉中表现消极的企业给予处罚,以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和制约机制。
4、加强宏观调控,制止恶性出口竞争行为。我国许多企业存在非理性出口行为,一旦看准某个国际市场,大家都蜂拥而上,争当老大,为成交竞相压价,不惜亏损出口。恶性竞争不但毁掉了一些著名品牌,扰乱了外贸出口秩序,也是授人以柄,为国外对华反倾销提供借口,因此必须加以规范和管理。政府应积极进行宏观调控,加速建立市场经济的价格运行机制,从而使西方国家在反倾销中对中国实行价格歧视失去依据;加强对企业的宏观调控和协调管理,严禁出口企业低价竞销,以避免出口自相残杀而导致肥水外流;整顿外贸秩序,改革配额招标,打击害群之马,加强企业自律。企业要注重出口产品在国外市场的调研工作,了解并掌握其同行对手的生产能力、市场销量和价格水平,防止一哄而上过量出口;优化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通过降低生产成本来提高产品竞争能力。
5、转变营销观念,实施多元化国际营销战略。在商品结构上,要变“以廉取胜”为“以质取胜”。在国际竞争日益激烈的形势下,必须转变国内“薄利多销”的营销战略,努力提高出口商品的科技含量和附加值。从长远看,要加紧体制改革,调整经济结构,提升产业层次,改善出口构成,提高出口效益。在市场结构上,要变目标市场过于集中为市场多元化。在巩固现有欧美市场的同时,积极开拓新兴的海外市场,尤其要加强对东欧、拉美、非洲、中东等市场的开拓,以降低市场过于集中所带来的风险,并达到避免反倾销调查之效。在竞争手段上,要变单纯的价格竞争为多种竞争手段并用。如我国出口的茶叶,最初散装出口每吨售价仅1500美元,后来改成名茶礼品包装,由于受到客户欢迎,售价升至9400美元,为原来的6倍多,结果不仅使企业利润成倍增加,而且避开了国外的反倾销调查。在经营方式上,要改单纯出口商品为直接对外投资。例如,重庆摩托出口到越南,对越南摩托行业冲击较大,迟早要遭到反倾销指控。如果我们由单纯出口商品转变为直接对外投资,在越南建立生产基地,绕过其贸易壁垒,以国外生产替代出口,这样既有利于国内剩余生产能力的转移,又可提高企业国际化程度。
6、加强财务管理,健全会计资料。在反倾销调查中,认定企业出口是否存在倾销行为的基本标准是出口商品的出口价是否低于其正常价值。这就要求企业必须提供完整、规范的会计资料,由此来认定正常价值。目前,有些企业经营行为不规范,管理机制不健全。如在欧盟对中国节能灯反倾销案中,作为一家全额出口、1999年产销节能灯340万只、创汇480万美元的私营企业江苏省常州海龙电子灯饰有限公司,就是因为财务制度未与国际市场接轨,竟成了其被判定为非市场经济的“罪魁祸首”。
7、培养专业人才,积极应诉反倾销。反倾销案并不可怕,虽然其程序复杂,费用不菲,但若应诉得力,有可能柳暗花明;不应诉,则会从此陷入困境。据统计,在已发生的480起对华反倾销案中,至少有50%的企业没有应诉。我国企业之所以不应诉反倾销,在很大程度上并不是企业不敢应诉,而是他们不了解国际贸易法规,缺乏国际商务人才,不知道如何应诉。美国目前拥有反倾销专业人员2000个,而我国只有20个,仅及美国的百分之一。欧盟的反倾销调查官员有200人,其中100人负责倾销调查,100人负责损害调查,而中国从事反倾销调查的人员连欧盟的十分之一都不到。因此,企业应从战略高度出发,培养在经济、法律和外语等方面具有较高知识水平和业务素质的优秀国际商务人才,为反倾销应诉取得胜利提供有力的人才资源支持。
8、拿起反倾销武器,保护自己正当权益。外国对华反倾销指控的势头越来越猛,而中国对外提起的反倾销指控却寥寥无几。自1997年11月10日,吉林造纸集团有限公司等9家新闻纸生产企业对来自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进口新闻纸提起反倾销申诉后,相继有武钢诉俄罗斯冷轧硅钢片倾销案,杜邦等6家公司诉韩国企业聚酯薄膜倾销案,太原3家公司诉韩国、日本企业不锈钢冷轧薄板倾销案,上海高桥等3家公司诉美、日、德等国企业丙酸酯倾销案,到目前为止,我国对外反倾销案一共只有5起。这并不是说外国生产商不存在对华倾销行为,而是我国企业不知道反倾销是一个正当的保护手段。由于我国在税收管理,关税削减等方面的改革,使市场准入条件大大改善和缺乏相应的严密管理,导致许多外国公司纷纷进军中国。他们不惜血本,通过降低产品价格甚至亏本销售,大肆倾销,企图挤垮我国民族工业,独霸我国市场。据不完全统计,国外产品倾销每年给中国造成上百亿元的经济损失,导致上百万人失业和潜在失业。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很多产业处于幼稚期,生存能力弱,外国生产商的倾销行为会阻碍幼稚产业的成长和新兴产业的建立。所以,我国出口企业在积极应对国外反倾销指控的同时,直接受到倾销行为威胁的生产企业必须主动拿起反倾销武器,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从而保护自身利益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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