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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审计的独立性论文5000字

发布时间:2023-12-09 15:59

论审计的独立性论文5000字

  摘要】履行程序却没能完成审计的受托责任,原因在于审计师仍然存在着独立性缺失问题。独立性的缺失应该从制度安排、公司治理、内控制度和严格的法律责任入手,以保证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和应有的道德标准进而保证审计质量,以此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关键词】 审计程序;审计责任;审计独立性;制度建设
  履行审计程序是为了完成审计的受托责任,正是因为受托责任的存在才需要注册会计师保持实质与形式上的独立性。只有审计师具备超然的独立性才能在审计过程中发现并在报告时揭露舞弊,也就完成了审计的受托责任,实现程序与责任统一。然而,纵观国内外对上市公司舞弊行为的揭露大多数不是注册会计师,而是看来比较外行的新闻媒体或其他的报表分析者。为什么注册会计师既有专业胜任能力又履行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却没能发现问题,从而没有尽到审计责任呢?是什么影响了审计的独立性呢?本文从程序与责任的角度就保持审计的独立性在委托制度、内控制度建设等方面作进一步的思考。
  一、审计程序与审计责任
  在阅读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时,我们总是看到在报告开头时的表述:“致某某公司全体股东,我们接受委托,审计了贵公司的某年度末的资产负债表,某年度的利润表及股东权益变动表和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这些会计报表由贵公司负责,我们的责任是对这些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我们的审计是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进行的。在审计过程中,我们结合贵公司的实际情况,实施了包括抽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计程序”。从这段表述中可以看到:由于我国上市公司是由国企改组而成,股东并不是实际意义上的股东;这里的责任是指审计责任;实施的必要审计程序,是为了获取有关财务报表金额和披露的审计证据。审计程序包括接受委托、尽职调查、内控及风险评估、分析和符合性测试等。选择的审计程序取决于注册会计师的判断,包括对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在进行风险评估时,要考虑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评价管理层选用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作出会计估计的合理性,以及评价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
  审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根据《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充分考虑审计风险,实施适当的审计程序,以合理确信能够发现可能导致会计报表严重失实的错误与舞弊。审计的程序与受托责任是担任独立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具备的专门学识与经验,经过适当专业训练,并具有足够的分析、判断能力。因此,审计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审计业务,发表审计意见。然而,从世界着名会计师事务所德勤对上市公司科龙电器的审计过程中发现:安达信在2001年拒绝为科龙出具审计意见,认为科龙存在资产不确定的情况。而德勤对科龙2002年的年报则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在2003年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004年德勤会计师事务所为科龙电器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005年证监会开始调查,基本认定德勤对科龙在审计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审计程序不充分、不适当,未发现科龙现金流量表重大差错等。这些问题意味着德勤审计师违反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证券法》以及《刑法》等法律法规。后来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公布了对科龙的调查报告,结果显示,德勤没有发现科龙数十亿的非正常现金往来,恐怕不是能力问题,而是执业操守问题。有专家认为德勤在担任格林柯尔和科龙的审计机构时存在不尽责的问题。因此,有理由认为德勤履行了审计程序,而没有尽到审计责任。 德勤在2002年、2003年、2004年向科龙收取的年度审计费分别为350万港元、420万港元、550万港元,合计高达 1320万港元。”如此高额的一笔审计费用却没能查出科龙存在的重大财务问题,确实让业内人士感到意外,因此,利益让注册会计师失去了独立性,存在着审计意见购买,导致审计师虽然能够发现重大舞弊,但不一定披露或部分披露或粉饰披露的谨慎选择行为,正像德勤在2004年为科龙出具了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一样,实质上是有意无意地对风险做出了粉饰。所以,审计师能否发现财务报告中存在的重大舞弊由审计师的业务能力决定,审计师发现重大舞弊后是否报告出来则由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决定。
  根据中国独立审计准则,“由于审计测试及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固有限制,可能存在会计报表某些反映失实而未被发现的情况。但注册会计师如果发现可能导致会计报表反映严重失实的迹象,应当追加必要的审计程序予以证实或排除。”由于在确认公允性方面,注册会计师需要执行更多的职业判断,而审计准则则很难对职业判断的程度进行具体的说明。所以,朱德峰表示:“职业判断的关键在于注册会计师是否保持了应有的职业关注,应有的职业关注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底线。”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是为了完成审计责任,审计责任实质上是受托责任。简言之,程序是形式,实质是责任,受托责任是审计产生的制度基础。审计开始是所有者聘请审计人员核对财产账目有没有错误和舞弊;注册会计师接受所有者委托,清查账目,出具审计意见,向所有者负责,审计的目的也只是为了所有者的利益,只要所有者认为注册会计师客观公正地完成了审计任务,就可以从所有者那里得到报酬。在这种委托关系下,注册会计师的报酬取决于所有者的满意程度,从而使得审计和经营者之间没有利益依赖关系,注册会计师可以不受经营者的利益威胁,从而使其无法干预审计人员的工作;如果审计人员和经营者共同舞弊,就可能面临被所有者解雇的风险。这种业务委托模式使得审计服务的市场需求和供给之间可以形成良性循环,自然形成独立性高、审计质量高的审计。
  二、审计责任与审计的独立性
  独立审计是公司治理的外部机制。西方关于审计质量最经典的解释是“审计质量是审计师发现客户违约行为和披露该违约行为的联合概率,其中前者取决于审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后者取决于审计师的独立性”DeAngelo(1981)Watts & Zimmerman
  (1983)也认为,对审计师服务的需求取决于人们对其报告违约行为概率的评价,而审计师报告违约行为发生的概率(以发生违约行为为前提)取决于:审计师发现某一特定违约行为的概率;审计师对已经发现的违约行为进行报告或披露的概率。前者取决于审计师的执业能力和在审计过程中的实际投入,后者取决于审计师相对于客户的独立性。因此,长期以来,审计独立性问题受到学术界和监管部门的高度关注,成为独立审计的一个永恒话题。
  审计责任实质上是受托责任。受托责任起源于财产权,财产权所有者将财产使用权托给代理人,代理人就承担了受托责任。即形成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委托代理关系,作为受托人,就要以最大的善意、最有效的办法,最严格地按照所有者的意志完成委托人所托付的义务;受托人在完成受托任务以后,向委托人提出报告,经过托付人同意后,受托责任才能解除(杨时展,审计的基本概念,1990)。在现代公司制度下特别是上市公司的出现,导致了股东、债权人与经营者之间因财务资本控制权转移而形成了复杂的委托代理关系。因此,股东、债权人有权要求经营者对其委托财产的经营管理责任提供报告,来揭示受托财产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以及现金流量。又由于计量经营成果、财务状况是会计方法的特殊性,使得这些会计报告或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受到怀疑,因此,从制度安排上需要一个独立的第三方以应有的职业判断能力和勤勉尽责的态度对经营者提供的会计报告进行专业独立判断。
  三、独立性缺失的治理思考
  我国证券市场的建立和发展在众多方面打上政府的烙印,政府建立证券市场的初衷是为国有企业解困筹集资金,而不是有效配置资源。证券交易市场是由政府出面组织筹备,新股上市长期采用“额度管理,计划控制”,使得上市指标成为一个稀缺资源;新股发行价格不是由市场决定,而是由政府规定市盈率乘以每股盈余和增发配股的盈利门槛限制等。这使得上市公司面临的是如何满足政府和监管机构的要求,而不是市场自发的需求;相应地,审计制度的引入,也并不是市场需求,而是政府模仿国际管理的一个附带产物(刘峰等,2002)。那些寻求上市或是已上市公司追求的是如何满足监管要求以达到在股市圈钱的目的,高质量的审计可能会暴露其本身真实的业绩状况,影响到这些公司的利益。因此审计市场总体上不需要、甚至排斥高质量审计。由此可见,在证券市场上审计师独立性只是一种形式,实质上只是证券市场的一种陪衬。
  通过德勤对科龙的审计和2007年年报审计更换注册会计师的现状来看,注册会计师缺乏独立性,履行审计程序而没有尽到审计责任,上市公司掌握着审计师的改聘权,上市公司实现了审计意见的购买,降低了审计质量,影响了资本市场的效率。
  第一,既然审计师的独立性是由于财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引起的,那么,注册会计师的聘任应由股东进行而不是由管理层负责,所以,应该从内部治理机制入手,继续推行股权分置改革,明晰产权,让财产的所有者切实行使对公司财产的监督管理权,鼓励公司设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增强董事会的独立性。由代表股东利益的董事会聘任注册会计师,并且由董事会向注册会计师付费,以此来遏制管理层对审计意见的购买行为,来保持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在保持独立性的条件下,保持注册会计师应有的执业关注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才能使注册会计师发现并报告舞弊,以提高审计质量,保证资本市场的有效运行。
  第二,财务舞弊和欺诈的原因是存在着舞弊和欺诈的机会,
  舞弊与欺诈机会的存在和产生归根到底是内部控制制度的缺失。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上市公司应建立符合股东利益的内部控制制度,设置独立审计委员会,来保证股东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会计信息的可靠性,防范和发现财务欺诈。并且,审计师在履行审计责任的同时要检查其内控制度,保证会计信息的可靠性,由此也可提高审计的独立性。
  第三,必须从外部治理机制入手,建立有效的问责机制,包括对上市公司管理层及会计师事务所的责任追究制度。对变更审计师的上市公司实施强制性信息披露,对变更的原因、时间以及可能带来的经济后果进行描述,以此来减少上市公司通过审计意见购买来改善审计意见;同时必须加强对上市公司管理层及会计师事务所有关财务信息披露责任的制度建设,完善相应的执行体系。
  第四,许多国家都对明显影响审计独立性的非审计服务进
  行了限制,2003年的SEC对非审计服务做了如下限制:一是确定注册会计师不能提供不是注册会计师自然优势的管理咨询服务,而对于是注册会计师有优势的非审计服务并不绝对禁止,由审计委员会评估决定。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企业规模的增大,非审计服务也必然越来越多,如果不合理地规范非审计服务,必然会影响审计的独立性,我们应该在借鉴其他国家经验的基础上合理限制非审计服务,实行审计业务和非审计业务的适当分离,限制对同一客户同时提供审计和非审计服务,同时,建立对非审计服务相关方面的披露制度,合理引导非审计服务的发展。
  总之,注册会计师履行审计程序就是为了完成审计的受托责任,完成受托责任或报告责任审计师就必须保持其独立性,保持独立性就需要进一步推进股权分置改革,完善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上市公司内控制度建设,强制审计师变更信息披露,以有效遏制审计意见购买。注册会计师应恪守专业和独立的职业形象,独立、客观地发表审计意见,以保证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
  【参考文献】
  [1] 回避审计责任: 德勤首次回应科龙财报审计疑云[N].第一财经日报,2005-07-12.
  [2] 上市公司炒注会风潮又起[N]. 证券时报,2008-05-09.
  [3] 杨时展.审计的基本概念[J].财会探索, 1990,(2).
  [4] 夏冬林,林震昃.我国审计市场的竞争状况分析[J].会计研究,2003,(03).
  [5] 刘峰,张立民,雷科罗.我国审计市场的制度安排与审计质量要求-中天勤客户流向案例分析[J]. 会计研究,2002,(12).
  [6] 陈汉文等,受托责任、信息披露与规则安排——公司治理、受托责任与审计委员会制度(上)[J]. 财会通讯, 2003,(12).
  [7] Deangelo,L.E. auditor independent,low balling,and disclosure regulation, journal of accounting and economics,198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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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企业审计工作管理,对促进企业各项经济活动健康稳定的运行是十分必要的。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有关于审计专业毕业论文5000字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浅探医院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

一、医院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的作用

(一)提高规范化管理

相对来说,医院建设项目具有周期长、投资规模大、控制环节多、建筑工艺、管道建设、防辐射墙、无菌通风系统方面要求特殊以及专业性较强等特点,如果依然采用传统的结算事后审计办法,那将很难适应项目实际审计的需要,严重的甚至影响到项目工期、工程质量和工程费用。而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的办法,将有效弥补传统事后监督所具有的局限性,审计人员在项目建设时就全程介入,将能够及时的发现和分析相关漏洞与问题,制止一些不规范行为,形成报告后再呈交医院建设管理部门处理,为整个项目的管理提供重要的一手资料信息,提高整个项目的规范化管理。

(二)提升项目绩效

对于医院建设项目来说,通过全过程跟踪审计的方法,将可以为项目的决策、设计以及招投标等工作提供审计数据参考,提升项目前期的论证、投资以及相关决策的准确性与科学性。采用全过程跟踪审计的办法,将审计工作延伸到合同条款签订中,充分利用审计专业知识降低因不合理条款影响到医院利益的各种风险,而在跟踪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将通过基建工程造价、财务审计等专业知识体系掌握项目前期的运行情况,并为后续的工程进度付款及工程完工结算审计打下良好基础。另外,相关审计人员进行工程审计工作时,必须深入施工现场,记录把握确认施工实际情况的工程变更签证、材料设备成本支出以及隐蔽工程验收等工作的第一手资料,为后续的工程结算提供数据参考依据,并把存在的问题与隐患提前解决,减少事后因工程质量和变更数量出现不一致的矛盾。

(三)有利于预防腐败

任何建设项目出现质量或经济问题时,其直接原因或多或少与监督的缺失有一定关联。在医院建设项目中,决策、管理以及监督三者直接构成一种制衡机制,通过全过程跟踪审计,以第三方身份介入到整个项目物资采购、供应商确定、方案设计、招投标以及项目监理等相关行为的跟踪审计监督中,对各职能部门或单位的权力使用形成一种直接制约作用,提高各参与方的重视力度,认真执行相关计划与工作。利用全过程的跟踪审计后,将可以很好预防舞弊问题的出现,使整个项目可以从源头上遏制腐败问题。

二、医院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的关键控制点

对于医院建设项目来说,在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时,一般要构建专门的管理机构,其具体项目管理流程的审计控制可以简单归纳为图1所示。

图1、医院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流程

(一)申请投资立项阶段

1、审查决策程序

主要涉及到立项决策程序的规范性、建设方案选用的优化性、决策论证的合理性以及相关批复的完整性等进行审查,争取立项尽快顺利通过。

2、审查研究报告

业务部门提交的研究报告一般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分析,通过分析研究报告是否具有一定的真实准确性、有效性以及科学性等,做到对项目心中有数,通过全过程跟踪审计的对项目的充分了解,将有利于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后期审查,降低项目发生错误的可能性。

3、审查投资估算

在此过程中,主要是对投资估算、资金来源以及预算投资计划等进行审查,核实其准确性、真实性,确保项目资金方面的来源合理、项目实施各阶段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合同签订阶段

在项目进行合同签订时,需要对具体条款进行审查,确保相关条款符合医院利益。在实际工作上,主要涉及到合同招标流程正规、设计施工图清晰、工程量清单完整、工程款支付条款、工程结算、签证以及变更计价等条款内容的审计,并对医院基建管理部门合同签订的程序进行监督,查看合同条款与投标文件之间是否保持一致,确保没有“阴阳”合同的存在。另外,对于合同条款,还要审核其是否进行法务咨询和律师意见,查看合同条款中对双方的权、责、利划分是否明确并有利于医院。

(三)施工阶段

1、隐蔽工程的验收

对于隐蔽工程,要及时联合基建管理部门、监理单位以及设计部门等进行现场核实与会签。同时,还要对现场图像与资料进行初步核查,使工程量和签证保持一致,尽量使签证施工与工作量计算交替进行,为后期竣工结算提供重要资料,降低事后纠纷的出现。

2、设计与工程变更的审查

在项目与设计进行变更时,需要进行预算与结算的审核工作,从而为医院基建管理部门的变更决策提供重要资料。在实际工作上,由于成本较高与变更量较大的项目较为容易被施工单位利用,通过高估冒算与偷工减料骗取医院建设资金,因此一定要重点审计。而在审计的过程中,不但要核实工程量的实际数量,还要审核所采用的施工工艺是否满足合同与投标书要求。另外,在变更设计的过程中,如果存在追加投资时,一定要对资金的拨付与结算进行审核,避免施工单位利用设计变更达到不可预知的目的。

3、合同索赔的审查

在项目建设的过程在,如果施工单位、机械设备租借方以及材料供应商等提出索赔要求时,审计机构一定要进行有效的审核工作,并根据审计报告提出建议,从而加强索赔额度的有效控制,使损失控制在最低范围内。而如果设计机构存在错误或缺陷问题时,其所需要进行的费用变更与补救措施。例如,返修、加固以及拆除等成本支出,一定要联合造价工程师、基建管理部门以及设计机构等进行协商,对索赔的合理性进行审查。另外,如果施工单位出现施工不当、工艺办法选用错误等问题时,其变更费用一概不进行处理,并依照合同全程由施工单位自负。而如果出现工期延误、质量无法保证以及造价无法控制时,还要进行反索赔。

(四)项目预付款与进度款支付的审查

在项目施工建设的过程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基建管理部门等在提交工程量月报时,一定要求其按照合同条款提交月付款建议书,并对项目进度款支付的情况进行核实,避免款项出现超付问题。另外,还要对相关机械设备的租借方与材料供应商的货款支付进行审核,避免其影响到项目造价的真实性与准确性。

(五)竣工结算阶段

1、验收交付时的审计

在验收交付的过程中,审计工作主要包括部分重点项目的验收与总体交付验收两大部分。进行验收时,建设项目各参与方一定要安排人员参加,确保施工图纸和设计图纸保持一致。并对项目变更、签证以及隐蔽工程等手续进行核查。完成验收工作后,审计人员一定要及时对相关档案资料收集归档,为往后的竣工结算提供依据。

2、结算阶段的审计

竣工结算开始审计前,再次查看合同和招投标文件,明确标底范围,按合同约定条款明确哪些内容调整涉及造价变更,哪些不涉及,再根据现场收集有关工程费用方面的签证资料,审核工作量计算是否准确,变更部分与现行规定有无冲突,提出不符合合同规定及现场签证制度规定的签证单,核减设计变更增加的工程量。与工程造价师共同根据各类合同规定的计价方法,依据合同条款、设计施工图以及有关定额、费用规定的文件审查竣工结算,查看全部工程结算总造价、合同管理及执行情况的专题总结报告,给出审计意见。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医院建设项目较为复杂,实际建设过程所涉及到的领域较广,本文在全过程跟踪审计的探索上主要对其作用、关键控制点等进行浅谈,其中关键控制点主要对投资立项阶段、合同签订阶段、施工阶段以及竣工结算阶段等进行探索,希望加强对此方面的关注并在以后工作中得到审计水平进一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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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加强内部审计的独立性着

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主要指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第一,内部审计机构隶属关系的独立性。内部审计为保证其独立性,内审机构的设置不能隶属于或平行企业财务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而应隶属于企业最高领导人,这样才会使最高领导能够直接及时获得内部审计部门所提供的情报和咨询。

第二,内部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内部审计必须有专职的审计人员,不能由其他业务部门,特别是会计部门人员兼任。只有这样,才能在规定的权限内,独立行使职权,完成规定的任务。同时,内审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必须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去分析问题,独立观察、判断各种问题,并且要坚持原则,敢于斗争,忠于职守,以自己的工作态度和工作质量,取得单位和他人的信任,提高内部审计的权威性。

第三,内部审计业务的独立性。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不负责制定内审工作以外的计划方案,不办理经济业务,不编制会计报表,不直接参与企业各部门的生产经营活动,而应以独立的第三者的身份去检查、监督、分析、评价企业的各项经济工作。内部审计人员独立性的关键是要独立于被审计部门,其独立性也要能得到被审计单位负责人的承认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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