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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分析杂志

发布时间:2023-12-06 05:19

专利分析杂志

《中国专利代理》,不过这本是代理人协会出版的,只有有执业证的代理人才拿得到,人手一册,内容都是专利代理行业内部的动态、学术文章等等
《中国知识产权》,公开发行,在专利代理行业内第二普及的杂志,仅次于前一本

高校专利分析论文应该到哪些期刊上发表? :)

您好!

这里有些资料,是我原来整理的,或许会对你有些帮助,在这里就不再累述了,还望见谅!!!!

与专利有关的中文核心期刊有那些?刊号是?

与专利有关的中文核心期刊:

期刊名称 知识产权
期刊CN号 11-2760/N
主管单位 国家知识产权局
主办单位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

其他与专利有关的正规的期刊:

期刊名称 电子知识产权
期刊CN号 11-3226/D
主管单位 信息产业部
主办单位 信息产业部电子科技情报研究所、信息产业部电子知识产权咨询服务

期刊名称 中国发明与专利
期刊CN号 11-5124/T
主管单位 国家知识产权局
主办单位 知识产权出版社,中国发明协会

急求,关于中国企业运用知识产权的分析的英文杂志,哪位大神知道的,告诉一下,谢谢了。

用知识产权英文版吧。

《中国知识产权》杂志是在全球化角度下,全面报道中国知识产权变革,为社会知识产权服务的一本国际性商业期刊。
该刊由香港迅捷文化传媒公司主办,2004年创刊并在全球成功发行。目前出版有中文月刊,每期发行13,000册;英文双月刊,每期发行10000册;日文双月刊,每期发行8000册。经过6年的发展,杂志已迅速崛起为中国知识产权领域的知名期刊。
面向广大读者,本刊紧跟时事,注重实务,全面报道中国知识产权领域变革,及时关注中国知识产权立法动态,分析国内外最新经典案例,讲述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战略,分享专业人士在知识产权管理实务中的相关经验。

◆内容风格
借鉴欧美成熟期刊的管理模式,杂志内容鲜活,版式新颖。不同于传统专业性期刊的学术风格,我们以前沿的视角,新锐的语言将知识性、学术性、可读性完美结合。
目前,杂志在北京、上海、香港拥有一支头脑敏捷、思维开阔的采编团队,在世界60多个国家和地区也拥有一批特约撰稿人及专栏作家。

◆读者
我们拥有来自60多个国家及地区的律所、企业、协会、高校等读者。我们的固定批量订阅客户,多是世界五百强的企业和国内外知名律所,包括IBM、微软、佳能、富士通、宝洁、汤姆逊、富理达、飞翰、安理、集佳等。
我们的发行对象,包括
1.企业负责人及知识产权部负责人
2.从事知识产权相关的国内外律师事务所
3.驻华使馆、商会、行业协会
4.相关国家机关、部委、行政执法(管理)机构
5.专利发明人、商标所有人、著作权人(版权持有人)
6.知识产权专家、学者及相关专业的高校学生

◆广告优势
我们的读者均是知识产权领域的相关人士,作为定位最清晰的媒体,结合杂志网站宣传,可以有效锁定目标受众,是您投放广告的理想之地。

◆社会影响
2009年,杂志被评为“重点领域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杰出贡献奖”。

请各位大虾推荐几本专业的知识产权杂志或报纸

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作为一个企业乃至国家提高核心竞争力的战略资源,凸现出前所未有的重要地位.

知识产权是个人或集体对其在科学、技术、文学艺术领域里创造的精神财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由于全球科技、经济的飞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客体范围和内容的不断扩大和深化,不断给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理论研究提出崭新的课题。而知识产权的概念是有关知识产权立法活动、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的基础,是一个必须明确的问题。因此,知识产权不但仍旧是一个动态发展的概念和迫切需要深化研究的领域,我们对知识产权概念的研究十分必要,而且随着对它及其他问题的研究将不断澄清知识产权领域的一系列理论问题,并指导知识产权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实践,使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理论逐步建立和不断完善起来
由于国际经济、文化交往的发展,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受到了空前的冲击,知识产权法律关系也日益国际化,主要表现在主体、客体和内容方面都含有大量的涉外因素。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知识产权法确认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集体、法人、合伙等,从国际交往来看既有内国人又有外国人。外国人在内国以及内国人在外国享有知识产权的现象已十分普遍。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知识产权关系主体间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知识产权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权(商业商标、服务商标和制造商标)。工业产权是个广义的概念,它不仅包括工商业本身而且还包括农业、采掘业以及交通运输业等。另一类是著作权,亦称版权,主要包括作者对文学、艺术、音乐、摄影、电影、电视、计算机软件等方面的专有权,以及由此派生出来的邻接权。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主要是国内立法(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也有国际条约。从法律的角度看,知识产权具有以三个特点:1、专有性,专有性亦称独占性或垄断性。2、时间性,它是指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有一定的保护期,过了有效保护期,这种专有权就终止了,这种智力成果就变成了人类社会的共同财富。3、地域性,它是指依某一国法律而取得的某一专有权,只在该国境内有效,受该国法律保护,在其他国家无效,其他国家没有保护的义务,除非有条约规定。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精神财富和智力成果具有流动性。它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多种方式在国内外流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是没有国界的。特别是19世纪以来,由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及通讯事业的发展,促进了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在全球范围内的交流,各种报纸、杂志、国际学术会议、学者访问、国际博览会、电视、广播、图书资料、卫星技术、计算机的国际互联网等的出现,使得在一个国家取得的某一知识产权很容易就会传播到外国。这种知识产权的流动性与地域性是矛盾的,特别是对西方工业发达国家来说,严格地域性对其很不利。因为,一方面他们想把自己拥有的先进的科学、技术以及专利产品、商标商品、文艺作品输送到国外,占领国际市场。另一方面又惟恐这些智力成果到所在地国家无法受到法律保护,以至被无偿使用,从而在国际市场上增加了自己的竞争对手。所以,他们希望在本国取得的这些权利,同样也能够得到有关外国的法律保护。这样,就出现了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问题。当今世界是知识经济时代,对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是十分重要的。除了各国通过国内法对涉外知识产权给予保护外,一些国家和国际组织还签订和制定了许多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目前,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主要有:(一)、《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巴黎公约》并没有给缔约国提供一套统一适用的专利法和商标法,它仅仅为缔约国规定了相互保护工业产权的几项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原则是:1、国民待遇原则。缔约国必须把它依法给予本国国民在工业产权方面的保护,也同样给予其他缔约国国民。2、优先权原则。成员国的国民就一项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标首先在某个成员国提出申请,自该项申请提出之日起在一定期限内(发明、实用新型为12个月,外观设计和商标为6个月),以同一内容向其他成员国提出申请,应以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为以后提出申请的日期,在优先权限内,即使有任何第三者就相同的内容提出申请,专有权仍授予缔约国的申请人。3、强制许可原则。每一个成员国有权采取立法措施,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核准强制许可证,以防止专利权人可能对专利权的滥用,例如,专利权不实施或不充分实施专利。但强制许可只能在专利权人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4年,或者自批准专利权之日满3年(取其中较长者)未实施专利时才能采取此措施。4、独立性原则。同一发明在不同国家所获得的专利权彼此无关。(二)、《专利合作条约》。《专利合作条约》解决了专利权国际保护的基本原则。(三)、《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简称《马德里协定》)它是对《巴黎公约》中关于商标国际保护的补充。(四)、《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条约》简称《伯尔尼条约》基本原则:1、双国籍的国民待遇原则2、自动保护原则3、最低限度保护原则4、独立保护原则。(五)、《世界版权公约》,主要原则有:1、双国籍国民待遇原则2、有条件的自动保护原则3、独立保护原则4、最低限度保护原则。(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基本原则:1、国民待遇原则2、最惠国待遇原则3、权利用尽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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