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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春秋杂志

发布时间:2023-12-10 00:07

档案春秋杂志

1.《档案管理》:郑州
2.《中国档案》
3.《档案春秋》上海
一本以丰富的档案信息资源为依托,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档案信息的知情权为服务宗旨,充分展示档案与社会、历史、人生密切联系的综合性档案文化月刊。面向所有关注档案文化、偏爱人文历史、眷顾上海万象、肯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档案工作者及社会人士。同时欢迎各界方家踊跃赐稿。

中国创办的第一个旅行社

本文摘自:《档案春秋》2009年第8期 作者:童然星

旅游,在如今已成为一种时尚。但回顾20世纪初,中国还没有近代化的旅游概念,也不具备新式旅游的条件。在英国人托马斯·库克1845年创立世界第一家旅行社之后近80年的1923年8月1日,第一家由中国人创办的旅行社——上海商业储蓄银行(简称上海银行)旅行部(后改称为中国旅行社)终于宣告成立。创办人是民国时期著名银行家陈光甫(他创办的上海银行是当时中国最大的私营银行)。

从上海银行旅行部到中国旅行社

清末民初,我国旅游业为少数洋商所垄断,在上海登陆的有英国的通济隆、美国的运通和日本的国际观光局等,但他们服务的对象只限于外国人和白领华人。陈光甫留美多年,又酷爱旅游,他之所以决心创办中国第一家旅行社,据原上海银行天津分行经理资耀华(解放后曾任上海银行总经理)口述:“上海银行办的中国旅行社是我国第一家。陈光甫创办中国旅行社的动机,开始时还不是作为一种业务,而是对抗洋人,为国争气。旧中国旅行社都是英、美、日等帝国主义的洋商所办,中国人要出国,办理旅游手续都要经过他们之手。洋商不仅收费高昂,而且态度傲慢无礼,根本看不起中国人。陈光甫时常出国,时常受气。有一次洋商办事的人傲慢无礼,使他实在忍受不住了,同对方争执了几句,对方冷笑着说:‘你不满意,你们中国人为什么不自己办一个呢?’对陈光甫非常蔑视。陈一怒之下,决心创办中国旅行社。”除了爱国和争回祖国的权利外,陈光甫还认为,为了让国人及各国人士了解中国古老悠久的文化和名胜古迹,也必须建立健全为旅客服务的机构,这是他要创办中国旅行社的又一动因。

1923年4月,由陈光甫任总经理的上海银行正式呈文北洋政府交通部,提请代售火车票,办理旅行业务。当时交通部正召开全国铁路联运会议,该案一经交议,立即遭到身居要职的铁路洋员反对。表面理由是英、日、美、法等国在华均有旅行机构,绝无再设的必要,实际上是担心会削减外国在华旅行机构的既得利益。幸好时任交通总长的叶恭绰、路政司司长刘景山及各路华员皆竭力支持,所以经激烈辩论后终获通过。是年8月1日,上海银行旅行部正式宣告成立。这一天,是中国旅游史上值得大书特书的一天。因为按国际惯例,商业性旅行社的产生是一个国家近代旅游业诞生的标志。

旅行部成立一个月后,即在杭州设立分部,以后陆续扩大规模,5年间,共设立分部11处。1927年,经上海银行董事会开会研究,决定投资5万元(后增资至50万元),旅行部自立门户,6月1日,正式改名“中国旅行社”,并向国民政府交通部申请注册,经该部核准,于1928年1月拿到了第一号旅行业执照。

“顾客至上,服务社会”的办社宗旨

早在创办上海银行时,陈光甫就提出了行训:“服务社会,辅助工商实业,抵制国际经济侵略”。中国旅行社继承了这一口号,以“顾客至上,服务社会”为宗旨,确立了“发扬国光,服务旅行,阐扬名胜,改进食宿,致力货运,推进文化”的二十四字方针,开始了旅行社的创业之路。

刚开始,旅行社的业务比较简单,以客运为主,先是代售国内火车及轮船票,复与美、日铁路公司及美、法、英、日等轮船公司洽妥,代售国外铁路、轮船公司客票,待中国航空公司成立后,再代售飞机票。第一任经理朱成章为累积经验,曾多次身穿招待员制服上车站迎送旅客或亲自驾车为旅客购票,提出了一系列便民措施。

中国旅行社在设立之初是亏本的,以后也长期不能盈利,因此上海银行内部不少人反对这项生意,但陈光甫始终坚持办理。他曾对大家说:“天地间万物有重于金钱者,好感是也。能得一人之好感远胜于得一人之金钱。今旅行社博得社会人士无数量之好感,其盈余为何好耶?”陈光甫同时认为,经过积累经验,改进经营管理,增加服务项目,这种“有形的亏损”,也是可以转变为“有形的盈余”的。陈光甫终以“人争近利,我图远功,人嫌细微,我宁繁琐”的服务态度和实际行动,赢得了众多顾客的好评,旅行社也在与洋商的竞争中站稳了脚跟,并逐渐扭亏为盈。1936年即盈利60万元。这正如金融史专家、上海市金融学会副会长洪葭管先生所说的:陈光甫最终创造成功奇迹的最重要一条,就是他提出了服务社会的理念。

中国旅行社业务大发展

中国旅行社业务发展最迅速的阶段是1931年至1937年,陆续增设的分社和办事处达45所,其拓展有一特点,即与国内新开辟的交通线相同步。中国旅行社的业务范围非常广泛,既办客运,又办货运;既办招待所、旅馆、饭店,又代办火车上的餐饮;既组织国内旅游,又组织国外观光;既代办出国手续,又发行旅行支票;既设立旅行社游览团体,又直接投资开发景点;并牢牢抓住大型会议的机会开展业务。

组织旅行游览是中国旅行社的主要业务,社内专设游览部,每年春季与铁路局协商特开游杭专列,并适时组织海宁观潮、惠山游湖、超山探梅、富江揽胜及游览各地名胜古迹,其中行程较长的如1933年招待爪哇华侨实业考察团游京沪,1937年组织的赣、闽、湘、桂、粤五省旅行团,都深得社会人士的欢迎。1935年8月起,中国旅行社还主办了一种旨在营造集体旅游氛围、领略祖国名胜风光的经常性旅游团体——“中旅社旅游团”,凡参加者可以得到各种优惠,并在总社辟有专室供团员聚会、消闲、联络感情,到1937年春,团员人数已从初创时的150人增加到900人。这种团体对稳定和发展客源,增强旅游部门的凝聚力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1929年杭州举行首届西湖博览会,盛况空前。中国旅行社从香港、南京、天津等地组织团体赴杭参观,在会议期间提供旅舍、租汽车、代雇向导等,还特别编辑《西子湖》一书散发和在通往博览会的沿途竖立指路牌,为外来者提供游览指南,受到人们的普遍赞誉。此后如1933年在青岛举行的华北运动会,1934年在上海举行的中华基督教青年会第十二届全国大会,i935年在上海举行的第六届全国运动会等多次重要会议和活动中,都能看到中旅社的身影。甚至1932年因日本侵略东三省而由“国联”(即国际联盟,是一战后成立的国际组织,二战后被联合国取代)派来的“李顿调查团”(因团长英国人李顿爵士而得名,由英、美、法、德、意等5国代表组成,于当时赴中国实地调查“九一八”事变情况)也由中国旅行社这一民间企业负责接待和办理一应事宜,可见其声誉之隆。

1926年暮春,中旅社首次办理赴日本观樱团。此后,海外市场不断开拓。从1933年起,每年组织中国伊斯兰教信徒赴麦加朝圣团;1936年中国参加柏林第11届奥运会的代表团及参观团的出国手续、票务及行前指导等亦由中旅社办理。仅1931年春与日本国际观光局合作,中旅社就接待了日本游览团体计20余批,参加者3000余人,他们在我国共消费了20余万元,这在当时是一个相当可观的数字。

中旅社代办出国手续,深得出国留学生的欢迎。因为从介绍欧美著名大学的章程起,到登记名单、办理留学证书、出国护照、入境证、订舱位、代换外币,直至对方国家派员到码头迎候,再送上火车去应考、留学的学校,这一切都由中国旅行社一手操办。至于中旅社发行的中外旅行支票,不仅为旅客提供了方便,还为上海银行多了一笔活期存款,这在解放前的金融史上也是值得一书的。

严格管理与宣传教育

中国旅行社有着一套严格的管理制度和独到的宣传教育方法。陈光甫曾对旅行社人员说:“吾人有必须注意者,吾人经营斯业,宗旨在辅助工商服务社会,平时待人接物宜谦恭有礼,持躬律己宜自强不息,务求旅客之欢心,博社会之好感,庶几无负创业初衷。”他要求对顾客要笑脸相迎,衣着整齐,手面清洁。对员工一律招考录用,通过培训、实习,达到一定水平后才安排工作,工作后先在各部门轮流循环工作,多年后便成为一名旅游业的多面手。至于人员的升降,一律以才能学识为标准,学历仅作参考,但对导游则要求基本上是大学文科毕业生,上岗后先经培训,还择才送英美深造,并经常请外国专家来进行授课。

人们一接触到中国旅行社,处处能感受到它的与众不同。工作人员一律穿着标志性制服,到车船码头的接待人员还头戴专门制服帽,帽上的“旅”字标识熠熠生辉,五角星红光闪烁,引人注目。工作人员的服务极为周到,不以貌取人。为广泛宣传旅行对社会人生的意义,中国旅行社于1927年创刊《旅行杂志》,为中国第一本旅行类杂志,初为季刊,后改为月刊,由名家执笔,特约撰稿,内容丰富,每期印有数十幅精美照片,公开发行,并分送中外交通机构及其高级职员,以求加强社会各界对中国旅行社的印象。

为加强对国外宣传,1931年中国旅行社通过在美国西雅图所设的通讯社,向美国各界发出招待游华专售邀请信5000封,信笺都经过熏香,富丽精美,赏心悦目,不失为一种极好的宣传。1933年又聘美籍记者斯诺撰写中国风景名胜的英文小册五种,分寄外洋各机关、各轮船公司、各铁路及航空公司。当时许多名人致函中旅,啧啧称道。陈光甫认为:“为社会便利计,又为本行之宣传计,此种宣传力甚大,人人知有中国旅行社,即知有上海银行。”不愧是一位精明的金融企业家。

陈光甫首创中国旅行社,以服务社会为理念,悉心经营,开拓发展,使之成为民国史上第一家大型旅游服务企业,并跻身于世界级旅行社之列。作为中国近代第一家正规的旅行社,中旅社自1923年成立直至1953年宣告结束,以其30多年的不凡旅程,为后人留下了服务社会的宝贵理念和丰富经验,值得后人借鉴与仿效。

龙泉司法档案研究论著目录

一、著作

[1]杜正贞:《近代山区社会的习惯、契约和权利——龙泉司法档案的社会史研究》,中华书局,2018年版。

[2]吴铮强:《龙泉司法档案职权主义民事诉讼文书研究》,中华书局,2021年版。

二、期刊论文

[1]尹伟琴:《南京国民政府前期基层司法官员薪酬考》,《学术界》,2010年第1期。

[2]尹伟琴:《论民国时期基层法院判决依据的多样性:以浙江龙泉祭田纠纷司法档案为例》,《浙江社会科学》,2010年第5期。

[3]杜正贞、吴铮强:《龙泉司法档案的主要特点与史料价值》,《民国档案》,2011年第1期。

[4]吴铮强、杜正贞、张凯:《龙泉司法档案晚清诉状格式研究》,《文史》,2011年第4期。

[5]杜正贞:《晚清民国时期的祭田轮值纠纷:从浙江龙泉司法档案看亲属继承制度的演变》,《近代史研究》,2012年第1期。

[6]杜正贞、吴铮强:《地方诉讼中的契约应用与契约观念:从龙泉司法档案晚清部分看国家与民间的契约规则》,《文史》,2012年第1期。

[7]陈明华:《龙泉民国司法档案概况》,《浙江档案》,2013年第1期。

[8]吴铮强:《“宣统元年刘廷滔控谢河清等领契据案”研究》,《浙江档案》,2013年第2期。

[9]杜正贞:《龙泉司法档案中的族产纠纷》,《浙江档案》,2013年第3期。

[10]傅俊:《龙泉民国司法档案中的古青瓷仿制纠纷案》,《浙江档案》,2013年第4期。

[11]张健:《晚清民国刑事和解的第三领域:基于龙泉司法档案刑事案件官批民调制度的考察》,《中国刑事法杂志》,2013年第4期。

[12]张健:《试析龙泉司法档案中的贫困与犯罪》,《档案》,2013年第3期。

[13]张健:《从龙泉司法档案看民国时期的检察文书》,《浙江档案》,2013年第4期。

[14]张凯:《民初龙泉县学警纠纷与司法裁断》,《浙江档案》,2013年第5期。

[15]陈明华:《龙泉司法档案展现的民间寺庙产权》,《浙江档案》,2013年第6期。

[16]孙业凯、吴铮强:《1912-1927年浙江省龙泉县审判机构的变迁》,《浙江档案》,2013年第7期。

[17]张凯、毛琼洁:《龙泉司法档案学术研讨会召开》,《浙江档案》,2013年第8期。

[18]吴铮强:《龙泉司法档案所见晚清屡票不案现象研究》,《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1期。

[19]杜正贞:《近代龙泉土地交易中的契约习惯和契约诉讼》,《浙江档案》,2013年第9期。

[20]张健:《民国检察官的刑事和解及当代启示:以浙江龙泉司法档案为例》,《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5期。

[21]陈明华:《民国龙泉司法档案中的“吏警夜宿”叙事》,《浙江档案》,2013年第11期。

[22]毛剑杰:《龙泉司法档案中的原生态历史》,《档案春秋》,2013年第12期。

[23]杜正贞:《民国时期的族规与国法——龙泉司法档案中的季氏修谱案研究》,《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11期。

[24]傅俊:《民国龙泉山产诉讼中的“履勘”》,《浙江档案》,2013年第12期。

[25]胡铭、张健:《转型与承续:民国时期的刑事和解——基于龙泉司法档案(1929—1949)的考察》,《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1期。

[26]杜正贞:《从诉讼档案回到契约活动的现场:以晚清民初的龙泉司法档案为例》,《浙江社会科学》,2014年第1期。

[27]李爽:《〈龙泉司法档案选编〉的整理与出版》,《书品》,2014年第2期。

[28]傅俊:《立足原卷 别开新境:〈龙泉司法档案选编〉编后》,《书品》,2014年第3期。

[29]陈明华:《从私契到国法:民间寺庙产权习惯及其制度化(1722—1927)》,《明清史》,2014年第9期。

[30]吴铮强:《信牌、差票制度研究》,《文史》,2014年第2期。

[31]杜正贞:《晚清民国庭审中的女性——以龙泉司法档案供词、笔录为中心的研究》,《文史哲》,2014年第3期。

[32]杜正贞、王云婷:《民国的招赘婚书与招赘婚诉讼:以龙泉司法档案为中心的研究》,《政法论坛》,2014年第3期。

[33]吴铮强:《龙泉司法档案所见县知事兼理审判程序及其意义》,《浙江社会科学》,2014年第7期。

[34]包伟民:《社仓弊案与地方社会——晚清龙泉县〈光绪三十三年吴绍唐等侵吞积谷案〉简析》,载于复旦大学历史地理研究中心,哈佛大学哈佛燕京学社编:《国家视野下的地方》,上海人民出版社2014年,第149-163页.

[35]李洋:《龙泉司法档案中的现代法治理念“人权保障”》,《景德镇学院学报》,2015年第1期。

[36]张健:《民国时期国共两党民事调解的比较研究:国家权力下沉背景下的社会治理与社会动员》,《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5年第2期。

[37]张志伟、毛琼洁:《“龙泉司法档案整理与研究”项目概述》,《浙江档案》,2015年第5期。

[38]韩德强主编:《环境刑事诉讼》,《环境司法审判区域性理论与实践探索》第三章第二节,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15年,第82-99页。

[39]张健:《龙泉司法变迁及其对当代中国基层刑事司法的借鉴》,《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2016年第3期。

[40]张健:《国家治理的嬗变:基层法院的制度变迁与演进逻辑——以浙江龙泉法院建设历程为中心》,《江汉学术》,2016年第5期。

[41]高元武:《龙泉晚清司法档案中的民教诉讼案》,《浙江档案》,2016年第10期。

[42]杜正贞:《从“契照"到土地所有权状-以龙泉司法档案为中心的研究》,《中国经济史研究》,2017年第3期。

[43]杜正贞:《“异姓为嗣”问题中的礼、法、俗——以明清浙南族规修订为例》,《历史研究》,2017年第3期。

[44]杜正贞:《晚清民国山林所有权的获得与证明——浙江龙泉县与建德县的比较研究》,《近代史研究》,2017年第4期。

[45]潘超正:《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法庭调解:制度与实践——基于龙泉司法档案的考察》,《政法论坛》,2017年第4期。

[46]杜正贞:《习惯(俗)的确认与生成:从诉讼档案到历史人类学》,《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5期。

[47]吴铮强:《近代中国基层民事传讯制度的演变——以龙泉司法档案为例》,《文史》,2019年第1期。

[48]吴铮强:《双轨制时期(1913—1929)龙泉司法档案民事裁断文书的制作》,《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2019年第1辑。

[49]赵彦昌,刘依梦:《清至民国时期司法档案整理及研究述评》,《档案》,2019年第9期。

[50]李爽:《浅谈大型档案文献整理出版的质量控制和流程管理——以国家出版基金重大项目〈龙泉司法档案选编〉为例》,《中国编辑》,2020年第Z1期。

[51]杜正贞:《诉讼实践中的意义之网与关系之网:社会关系网络视角下的清末民初龙泉司法案例》,《民俗研究》,2020年第2期。

[52]于帅:《清代诉讼文书中的稿票考释——以浙南诉讼文书为例》,《历史档案》,2020年第2期。

[53]吴铮强:《秘密调查:龙泉司法档案所见民事诉讼程序研究》,《浙江社会科学》,2020年第8期。

[54]赵彦昌、王晓晓:《清代诉状探微》,《档案》2020年第7期。

[55]谢超:《礼法纠缠:民初异姓继承的交易逻辑与裁判考量》,《原道》,2020年第1期。

[56]李贵连,刘陈皓:《民法物权变动理论的历史经验及当代启示》,《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4期。

[57]吴铮强:《过渡与互嵌:近代民事诉讼庭审记录的演变 ——基于龙泉司法档案的研究》,《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5期。

[58]林珊,吴跃珍:《史海遗珠 百年穿越——龙泉司法档案讲述的民国司法》,《人民司法》,2020年第30期。

[59]吴铮强:《传统与现代的互嵌:龙泉司法档案民事状词叙述模式的演变(1908—1934)》《史学月刊》,2020年第12期。

[60]封安波:《论民国时期不起诉处分的“刑事和解” ——基于龙泉司法档案(1935—1949)的考察》,《法治现代化研究》,2021年第1期。

三、学位论文

[1]徐蓓蕾:《童养媳婚姻研究:以龙泉司法档案为中心的考察》,浙江大学硕士论文,2013年。

[2]王云婷:《龙泉司法档案中的招赘婚诉讼研究》,浙江大学硕士论文,2013年。

[3]应玉倩:《民国时期地方刑事和解的实践及其现实意义:以龙泉司法档案为研究范本》,浙江大学硕士论文,2014年。

[4]刘德召:《从龙泉司法档案看我国民国时期刑事诉讼制度》,浙江工商大学硕士论文,2015年。

[5]谢超:《民初立继纠纷的化解模式探析——以龙泉司法档案寡妻立继纠纷为例》,杭州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15年。

[6]王雅云:《“新秩序”与“旧风俗”:民国时期龙泉县招赘婚诉讼研究》,华东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15年。

[7]王崇:《晚清时期“无讼”法律思想研究——以“龙泉司法档案”为考察对象》,浙江大学硕士论文,2016年。

[8]于帅:《清代地方民事诉讼运作中的文书格式、介案群体与实践——以清中期浙南两宗讼案为中心》,浙江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18年。

[9]华杰:《民国初期地方司法中的疑罪处理——以龙泉司法档案为材料》,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19年。

[10]张芹芹:《晚清民国前期诉讼中的查勘——以龙泉司法档案为中心》,浙江大学硕士论文,2021年。

[11]李明月:《晚清民国山林所有权确权方式的转变历程——以龙泉司法档案为中心的研究》,天津商业大学硕士论文,2021年。

四、报纸

[1]鲍丰彩、叶辉:《龙泉发现民国时期地方司法档案》,《光明日报》,2011年4月18日,第09 版。

[2]包伟民:《晚清民国:从“大老爷”到“大法官”——“龙泉档案”见证中国基层司法百年》,《中华读书报》,2011年12月7日,第5版。

[3]吴铮强、杜正贞:《龙泉司法档案个案举例》,《中华读书报》,2011年12月7日,第5版。

[4]傅俊:《龙泉民国司法档案中的古青瓷仿制纠纷案》,《中国档案报》,2013年7月11日,第3版。

[5]杜正贞:《浙江龙泉司法档案的学术价值》,《中国档案报》,2013年10月24日,第002版。

[6]吴高庆:《浙江龙泉民国司法档案的法律价值和程序特色》,《中国档案报》,2013年10月24日,第002版。

[7]陈明华:《诉讼文书中的虚构:民国龙泉司法档案中的“吏警食宿”叙事》,《中华读书报》,2015年1月14日,第9版。

[8]张凯:《官治与自治:龙泉司法档案中的学警纠纷》,《中华读书报》,2015年2月25日,第10版。

[9]徐浩萌、张志伟:《近代民间司法实践的“活化石”》,《中国档案报》,2017年3月3日,第004版。

[10]张文波:《近年来新见法律文献史料及其价值》,《人民法院报》,2017年3月3日,第07版。

[11]曾福泉:《万卷卷宗,还原历史现场》,《浙江日报》,2018年11月27日,第9版。

[12]吴铮强:《从龙泉司法档案看近代中国职权主义民诉规则》,《中国社会科学报》,2019年10月23日,第4版。

[13]赵世瑜:《透过生活细节还原历史现场——〈龙泉司法档案选编〉的启示》,《中华读书报》,2019年11月14日,第15版。

[14]傅俊:《〈龙泉司法档案选编〉的“选”与“编”》,《中华读书报》,2019年11月27日,第010版。

[15]吴佩林:《地方档案整理与出版的“龙泉经验”》,《光明日报》, 2019年11月14日 ,第15版。

五、网络文章

[1]包伟民:《龙泉司法档案的发现及其历史价值》,《龙泉司法档案选编》总序,2018年10月23日,,2020年7月6日。

[2]吴铮强,李杨:《从龙泉司法档案看晚清民国的地方司法及社会转型》,2018年12月7日,,2020年7月6日。

[3]夫马进撰,凌鹏译:《〈龙泉司法档案〉及其价值》,2020年5月26日,,2020年5月29日。

[4]夫马进撰,凌鹏译:《“民告官”案件的背后——民国乡镇中的近代风波》,2020年5月26日,,2020年5月29日。

[5]吴铮强、章军、曾晓祺:《民国初年地方警察的角色、地位与社会冲突——记夫马进教授领读龙泉司法档案研读坊》,2019年9月5日,,2020年7月1日。

[6]古逸英华:《丢布又丢人?我带你穿越至民国审案子》,2020年3月3日,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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