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毕业论文实践
电大毕业论文实践
电大毕业论文的写法步骤如下:
(一)电大论文选题。
1.选题应该在本专业范围内。电大毕业生选题必须与所学专业一致,要在本专业领域内开展,不允许从专业范围外选题。
2.选题要注重实效性,最好同自己从事的工作实践相结合,用来解决一些实际问题。
3.选题还要有新意、有特点、有个性。去探究别人很少研究的领域,这样容易引起别人的兴趣,在后续答辩时也容易通过。选题一定要避免与前人雷同,更不准抄袭他人。当然,学习借鉴和引用几篇优秀作者的文章,从中吸取他们的精髓和养分来丰富和完善自己的毕业论文也未尝不可。
(二)收集材料。
1.首先要明确主题。主题也称“主题思想”“中心思想”,是文章的“主旨”中心和基本意图。确定真实的主题是写好文章的关键,只有结合自己的写作目的、表现思想、专业特长,在确定好主题的前提下,才能为以后写作奠定理论基础导向。确定主题要符合正确、鲜明、集中、深化的基本要求。
2.要围绕主题来选材。主题是选材的依据,选材要力求充分表现主题,所有的选材都是为了表现主题服务的,离开材料表现的主题必定是空洞缺乏说服力的,与主题无关联的材料,必须坚决舍弃。
3.选题要力求典型新颖。电大毕业生的毕业论文要选用新颖,有代表性的,最能反映事物本质并表现主题的典型材料。去探索以前没人写过或很少写过的领域,避免老套与一般化,使读者研读后感到耳目一新,容易引起别人的兴趣。
(三)编写写作提纲。
提纲一般分简单提纲和详细提纲两种。对电大毕业生而言,毕业论文写作提纲多为简要提纲,只概括提示论文的要点、结构、层次,不必详细展开论述,但要特别注意把握以下几个原则:首先,要有写作全局观念,从论文整体出发去了解段落部分之间的地位与作用。其次,要从论文主题论点出发,去取舍材料。
另外,要考虑好论文各部分之间的基本架构和逻辑关系,努力做到论点明确,论据充分,论证得体,使毕业论文的文本形成一个有机整体。
(四)起草初稿。
电大毕业生在做好以上所有准备铺垫工作之后,就该正式着手起草毕业论文了。电大毕业生在写作的过程中,首先,应该紧紧围绕写作提纲的内容,把所有准备的材料进行重新组织和整理,用有价值的材料润色原来设计好的文章骨架,逐步完成毕业论文写作的基本雏形。
其次,努力做到观点与材料的统一,立意观点是材料的统帅和灵魂,材料的使用必须围绕观点开展服务。而且要观点鲜明有理有据,语言准确生动,切记华而不实,空洞枯燥。另外,还要注重写作过程的不断修改与完善。修改包括自我修改和指导老师指导下的修改。
反复修改毕业论文是提高电大毕业生写作质量和写作能力的重要环节,毕业生自我修改是掌握毕业论文写作的主动性与积极性的有力措施,也是毕业生发挥主观能动性的具体表现。一般情况下,教学部门对毕业生的修改也有具体要求,指导教师要特别注重毕业生写作过程的管理,比如,毕业生毕业论文要有一稿、二稿、三稿(定稿)。
电大法学毕业论文的范文(2)
电大法学毕业论文的范文篇2
浅析“村官”犯罪的特点及预防对策
论文摘要 “村官”是掌管一方权力的基层组织人员,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针对“村官”职务犯罪现状,笔者总结了当前农村干部可能触及的罪名有:贪污、受贿、挪用公款、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职务犯罪特点有:呈上升趋势、犯罪数额小危害大、作案手段简单直接却肆无忌惮以及利益关系之间上下连动,相互榨取,钻空子各取所需。而发案原因有: 文化 素质低,思想教育跟不上, 法律知识 严重匮乏;特权思想严重,作风不民主;村、社务不够公开,权力不透明;宗族派性争斗,引发矛盾冲突,导致农村干部职务犯罪。此外,本文还提出了相应的预防对策和措施。
论文关键词 检察理论 “村官”犯罪 工作探讨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虽然村委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即我们平时所说的“村官”)不享有国家工作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但他们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国家事务管理时,如果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钱财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的人员”范围,由检察机关立案管辖。那么,村委会等基层组织人员有可能触犯什么罪名?它的特点怎样?有什么预防的对策吗?在此,笔者试图在本文中予以探讨。
一、“村官”有可能触犯的几个刑法罪名
1.贪污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的职务犯罪案件立案标准规定,贪污数额达到5000元时,应立案侦查,或个人贪污数额虽不满5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应立案侦查。花都区雅瑶镇有一位村委书记邓_,伙同该镇经济发展办主任、村委副主任以及一名社会人员,经密谋后,趁新街河防洪整治工程征收该村土地之机,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假丈量,谎报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数目等手段,骗得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然后分赃,这位村书记分得90000元人民币,这就是贪污,最后他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2.受贿罪。在现实执法中,普通受贿罪必须在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同时,为他人谋取利益。至于索贿,不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但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有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权钱交易是普通受贿罪的本质特征。如花都区新华街岐山村村委主任黄某某,于2004年9月至2006年 春节 前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办理广州立信染整有限公司与岐山村220亩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过程中,先后三次收受徐某贿送现金8万元。
3.挪用公款罪。按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和挪用公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检察机关应予立案;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检察机关应予立案。
4.职务侵占罪。所谓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5.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我区新华街新街村出纳员梁某,女,利用负责新街村属下的四个经济社的财务工作之职务便利,采取收入不入账以及支票取现金等手段,多次挪用资金共计人民币984299.04元,大部分用于赌博活动及家庭支出。最后,梁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
二、“村官”职务犯罪的特点
(一)农村干部犯罪现象呈上升趋势
主要表现为:一是犯罪数量呈上升趋势。通过调查,农村干部犯罪案件由前三年占同期之案总数16.35%上升到现在占同期立案总数的26.7%。二是涉案数额呈上升趋势。三是在犯罪性质上贪污、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所占比重较大,占近几年的有罪判决案件的70%。
(二)犯罪数额小危害大
村干部是我们党和政府在农村第一线的指挥员和战斗员,农村干部犯罪涉案尽管金额不大,但涉及面广,危害大。它破坏了国家的法令和政策在农村的实施,影响了党和政府在农民心目中的形象,影响了一方稳定和经济的发展,具有很大的危害性。
(三)作案手段简单直接,却肆无忌惮
从整体来看,农村干部经济犯罪的手段不像其他领域那样狡猾,反侦查意识相对来讲比较弱,犯罪中智力因素参与较少。作案的手段往往采取收入不记账,重复支出,打白条支出,伪造单据,虚报冒领等直接对公款公物予以侵吞。许多村干部借招待来客,“跑项目”向有关单位和个人送礼,购买抢险物资等事项为由,虚列、虚增开支,冒领公款占为己有。
三、“村官”职务犯罪的原因
导致“村官”职务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个人方面的原因,也有社会方面的原因,具体说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文化素质低,思想教育跟不上,法律知识严重匮乏
在违法犯罪的村干部中,多数仅为中小学文化。受文化教育程度的局限,作为村干部,尽管对贪污受贿要受到党纪、国法制裁的道理都知晓,但在日常交往中,尤其是在收受好处费时,何谓收受贿赂,何谓正常人情往来,往往又划不清界限,有的“村官”竟以“我为你办事,你给我好处”两厢情愿为由,肆意实施受贿犯罪。如在2008年8月,我们在查办赤坭镇剑岭村第12经济社原社长蓝某贪污“水库移民危房改造补助款”28000元一案中发现,蓝某就是以“我为你办事,你们必须每人支付200元给我,否则我不为你办”,并认为这是天经地义的事,却没有想到这是犯罪行为。
(二)特权思想严重,作风不民主
有的“村官”大权独揽,毫无民主作风可言,自以为不贪公家一分钱、不拿村社一分钱、一心一意为村民谋利益,就不会犯罪。如:原狮岭镇振兴村十四经济社社长毕某,以为经济社牟利为目的,多次主持召开村民会议,未经批准,决定将该经济社部分土地以公开拍卖方式,永久转让土地使用权,为该经济社非法获利600多万元。后毕某被法院以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三缓刑,并处罚金二万元。
(三)村、社务不够公开,权力不透明,缺乏监督制约机制是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的根本原因
当然,近年来经过各级政府的共同努力,村、社一级基本上实行了“社账村管、村账镇管”的严管措施,使得暗箱操作、滥施权力、缺乏监督等现象大大减小,有效地杜绝了这类案件的发生。
(四)宗族派性争斗,引发矛盾冲突,导致农村干部职务犯罪
许多农村,村干部之间为争夺村主任大权,不同姓氏派别之间相互告状明争暗斗,选举时拉帮结派破坏选举,掌权后厚此薄彼。有的村会计、出纳员与村支书或村委会主任存在特殊裙带关系,他们相互串通,对违法违纪现象守口如瓶。有些村干部凭借家庭势力当上村干部后大耍特权,只要群众稍有不同意见,就打击报复。致使群众即使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也敢怒不敢言,为部分村干部长期违法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
四、预防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的对策
(一)加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力度,使群众懂法守法
当今农村,普遍存在着村民学历层次低、学习主动性差、小农意识重的现象。尽管有村民会议、学习会等,但这些会议只用于议事,不用于学习。因此,法律、法规、政策未能得到有效的学习和宣传。由于对政策和法律的不正确理解,往往容易引起上访。如新华街某村村民,拿着国家新出台的有关征地方面的政策,到检察院上访,质询十多年前该村与征地单位签订的征地合同的合法性,并以此为由,怀疑当时的村干部贪污受贿,继而举报。因此,我们必须加大对农民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力度,消除他们的误解,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
(二)对有关政策的实施一定要到位
有些通过试点、实践,证实行之有效的管理方面的政策,一定要抓好落实。比如现行的财务代理制度(即村帐镇管、社帐村管)是比较成功的。但是社一级的会计由于历史的原因,普遍存在着社长会计一人担、无会计基础知识、账目管理水平低的现象,再加上没有一个班子,无人监管,以致账目混乱、无法清算。因此“社帐村管”的政策一定要到位,做到票据专管,社的票据要有村的会计填写;社的开支实行“用款申报”制,涉及一定数额的开支,须经村的审批;社的“清算小组”在村委会的指导下,充分发挥好监督作用。在此,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用款申报”制加以细化,并做好监督,务必解决账目混乱问题。
(三)认真抓好村社一级干部的纪律、法规教育
新时期关于加强农村干部、尤其是新当选的农村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教育、法律法规知识教育以及反腐倡廉教育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因而有关部门应多点组织农村干部加强“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学习,加强法律法规、政令政策学习,不断提高村(社)干部的综合素质,增强他们的拒腐防变能力,使之成为人民信赖、政府放心的好干部。
(四)严惩腐败分子,维护法律尊严
近年来,随着我区经济的腾飞,某些村干部抵受不住金钱的诱惑而腐败,引起农村群众严重不满。然而,“手莫伸,伸手必被捉!”新华街原团结村村委主任邓某挪用公款案、原岐山村书记黄某受贿案、花东镇鸿鹤村原村委主任张某贪污案、原村治保主任曾某挪用公款案等案的纷纷告破,震慑了腐败分子的嚣张气焰,得到了农民群众的交口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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