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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杂志印刷出版

发布时间:2023-12-07 18:50

非法杂志印刷出版

非法出版物认定非法经营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违反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非法出版书籍给予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
具体如下:
1、不是合法出版单位印制的在社会上公开发行的报纸、期刊、图书、录音带、录像带等以买卖书号、刊号、版号、违反协作出版、代印代发规定从事出版投机活动印制的出版物;
2、伪称根本不存在的出版单位印制的出版物,盗用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名义印制的出版物盗印、盗制合法出版物并在社会上公开发行销售的在社会上公开发行而不署名出版单位或署名非出版单位的;
3、被明令解散的出版单位成员擅自重印或以原编辑部名义出版的出版物,其他非出版单位印制和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以买卖书号、刊号印制发行的出版物。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印刷或者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散发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或者其他非法出版物的,当事人对非法出版物的来源作出说明、指认,经查证属实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 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非法出版物的立案标准

法律分析:非法出版物的立案标准:1、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2、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3、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4、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以上的。5、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6、经营报纸五万份或者期刊五万本或者图书一万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千张(盒)以上的。

法律依据:

一、《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本解释第一条至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二、《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单位实施本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一)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二)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三)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一)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以上的;(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三)经营报纸五万份或者期刊五万本或者图书一万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千张(盒)以上的。

非法出版判几年

法律分析: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达到追诉标准的构成非法经营罪。个人非法收入2万元以上或者售卖5000份非法期刊报纸的已经构成犯罪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经营出版物的立案标准

1、非法经营出版数额10万元、违法所得3万元、经营报纸5500份、期刊5500本、图书2500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50张以内的,基准刑为罚金刑;2、非法经营数额10万元以上不足12万元、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不足4万元、经营报纸55000份以上不足6000份或者期刊5500本以上不足6000本或者图书2000册以上不足3000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50张以上不足600张的,基准刑为拘役刑。
非法出版物的立案标准规定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九条第(五)款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图书二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百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两年内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又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的。
(2)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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