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级教师论文评选
特级教师论文评选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评选第七批山东省特级教师的通知》(鲁教师字〔2010〕9号)精神(以下简称《通知:
一、评选推荐范围
特级教师评选推荐范围包括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师范学校、教师进修学校、特殊教育学校、职业中学、教学研究机构、校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主要面向普通中小学教育教学第一线工作的教师。
已办理离退休手续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办理退休手续的教师,以及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已不在教学岗位的人员均不在推荐范围。年龄计算均截止2010年8月31日(下同)。
二、名额分配及要求
三、评选推荐条件
(一)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忠诚人民教育事业,一贯模范履行教师职责,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热爱祖国,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崇高的职业道德,在教师中享有较高威望,深受学生爱戴。
(二)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和《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在职并聘任为中小学校高级教师职务。45岁以下的小学和幼儿园教师应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初中教师应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三)对所教学科具有系统的、坚实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能自觉更新教育教学观念,及时把握与本学科相关的现代科学知识的发展动态,积极探索素质教育的规律,精通业务,严谨治学,在本学科教育教学领域里形成特色,并处于领先地位。
(四)教育教学成绩特别显著。具有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教学水平高,教学方法有独到之处,并形成一定风格、特色,在本市区教育界有很高的知名度,其经验在县级及以上层面上推广过。开设过市级及以上公开课或被评为市级及以上优质课,获得县级及以上教学能手或相当称号。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方面有突出的专长和丰富的经验,担任班主任工作5年及以上。
(五)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科研工作,尤其在教材教法方面有深入研究和独到见解。近5年来作为第一作者正式出版过相关领域具有一定学术价值的专著(不含习题集、练习册等教辅资料)或在省级及以上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过2篇以上学术论文(农村教师可适当放宽)。在教育教学改革中勇于开拓、大胆创新,有明显效果,经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专家鉴定,对提高本地区教育水平具有较高的指导意义和推广价值。
(六)在实施素质教育、创新教育和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方面起示范作用,具有指导中小学骨干教师进行教育、教学和研究工作的能力和培训教师的能力,在培养年轻教师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
(七)中小学教学研究机构中教学研究人员申报特级教师除具备上述(一)(二)(三)(四)(六)条件外,必须有在教学第一线任教5年及以上的工作经历,任教研员后,仍坚持参加中小学教学、上示范课和公开课等教学活动,教育教学改革思路清晰。近5年来,作为第一作者正式出版过相关领域具有一定学术价值的专著(不含习题集、练习册等教辅资料)或在省级及以上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相关领域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5篇以上,对实际工作有较高指导作用和应用价值。
(八)校、园长(含副职)申报特级教师除具备上述前6项条件外,应担任一线教师10年以上,在所教学科特别优秀,并为所在市同行公认。担任领导职务后,仍然从事本学科教学工作,在所教学科仍保持较高水平。
(九)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推荐:
1.省级及以上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及相当荣誉称号获得者。
2.市级及以上名师。
3.支援西部教育和城区(含县城)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一年以上,成绩突出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推荐:
1.师德表现不良者。
2.廉洁自律发生问题被查处者。
3.从事有偿补习或向学生推销各种教辅材料谋利者。
4.利用工作时间从事个人经营性活动者。
5.违规办学被查处者。
四、评选推荐程序
(一)个人申报、单位推荐。特级教师推荐人选,采取个人申报、单位推荐的办法产生,并在本单位进行民主测评,广泛征求意见,参加测评的人数不少于所在单位在职专任教师的三分之二。确定推荐人选后在本单位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不影响评选者,上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
(二)县市区特级教师推荐小组考察推荐。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由教师代表、专家和教育行政部门人员组成的特级教师推荐小组,对学校推荐的评选对象进行教育教学能力、教学水平、课堂教学效果和教师职业道德的实地考察。考察时,要深入课堂进行现场听课,听取学校教职工和评选对象所教班级学生及学生家长的意见,并征求学科专家的意见。考察后,组织说课,通过考察和说课,由推荐小组确定初选名单,在县市区教育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不影响评选者,填写《山东省特级教师呈报表》,形成详细考察报告,经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审核,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教育局,同时上报每一名推荐对象说课情况的书面报告。
(三)市特级教师评选推荐委员会评选推荐。市教育局组织由教师代表、专家和教育行政部门人员组成的特级教师评选推荐委员会,下设相关学科专家组组织实施评选推荐工作,通过审查上报材料,对其教育教学科研能力和水平进行评审等方式,提出考察、推荐意见,然后由评选委员会投票确定推荐对象,在市级媒体(或教育信息网)和推荐人员所在单位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不影响评选者,形成详细考察报告,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市政府同意后,报省教育厅。
五、上报材料及要求
申报特级教师人员,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山东省特级教师申报表》一式4份和电子版。
(二)《推荐评选山东省特级教师人选情况一览表》一式31份和电子版。
(三)能够体现本人教育教学、教研能力和水平的论文、著作和获奖证书各3件(原件)。
(四)毕业证书、教师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书(原件)。
(五)本人申报陈述2份和电子版(3000字以内)。
(六)县市区评选推荐组织考核、考察形成的考察报告(1000字以内,加盖教育行政部门公章)2份。
(七)近5年年度考核表(原件)。
各县市区及有关单位上报材料的同时,还需报送特级教师推荐工作报告、《山东省特级教师推荐人选名册》(表样附后)各一式3份。
河南省特级教师评选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广大中小学教师长期从事教育事业,进一步提高中小学教师的社会地位,表彰在中小学教育教学中有特殊贡献的教师,根据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颁发的《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特级教师是国家为了表彰特别优秀的中小学教师而特设的一种既具先进性、又有专业性的称号。特级教师应是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学的专家。第三条 评选特级教师的范围为: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师范学校、盲聋哑学校、教师进修学校、职业中学、中小学教学研究机构、与中小学教育有关的校外教育机构的教师。第四条 特级教师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一贯模范履行教师职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在当地教育界有较高的声望;任现职以来,获得市地级一次或县级两次以上劳动模范或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荣誉称号。
(二)业务条件
任中小学高级教师或高级讲师3年以上。长期在教学第一线工作,精通业务,治学严谨。具有指导中小学一级以上教师的水平和能力,并在指导、培训、提高教师的思想政治、文化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了突出成绩。
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对所教学科具有系统、坚实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教学经验,教法灵活,注意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任现职以来在县级以上组织的公开课、观摩课、优质课教学中获得优秀奖励;在教学经验等方面撰写的论文参加市地级以上组织的学术会议交流并且获得过奖励。
从事教育教学研究工作的人员,任现职以来公开发布或正式出版过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或专著。
从事班主任工作或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在班主任工作或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有突出的专长和丰富的经验,对差生转化和大面积提高学生思想政治水平和道德修养方面有独到见解,并经实践证明有显著效果。第五条 学校领导(含正、副校长,正、副支部书记,市地、县市区中小学教研室主任)评选特级教师,必须属于教师编制,在教学第一线工作不少于10年,现仍兼任教学工作,并在学校管理方面有显著成绩。市地向省推荐的特级教师人选中,学校领导所占比例不得超过20%。第六条 教研人员评选特级教师,在中小学校从事教学工作不少于5年。任教研员以来,每学年仍参加听课实践,并在教育教学改革、教学教法研究、教材建设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在市地以上同学科有较高的知名度。第七条 教育教学成绩特别突出,在全国或全省教育系统有较高知名度的教师,可不受资历、任职年限等条件限制,破格评选为特级教师。第八条 对坚持在老区、山区、贫困地区从事教学工作10年以上的教师,在推荐和评选特级教师时,可给予适当照顾。第九条 特级教师评选工作一般每2-3年进行一次。特级教师的总数量控制在中小学教师总数的1.5‰以内。评选的重点是在普通中小学教学第一线工作的中小学高级教师。评选的指标由省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第十条 评选特级教师程序
(一)评选单位应组织教师认真学习评选特级教师的有关规定,在教师酝酿讨论的基础上提名,名单张榜公布;
(二)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评选单位提名的特级教师人选,以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广泛征求意见,再根据评选指标,择优向市地教育行政部门推荐;
(三)市地由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和特级教师组成考核组,对县(市、区)推荐的特级教师人选逐人进行考核,写出考核报告,报省教育行政部门;
(四)省由教育行政部门领导、特级教师和中小学教育专家或校长组成特级教师评选委员会,对市地推荐的特级教师人选进行评选。评选委员会下设若干评选组。评选组实行民主评选,按照评选条件,有半数以上通过的,向评选委员会提出推荐意见。评选委员会在认真审查材料和民主协商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有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五)省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省特级教师评选委员会的意见,经认真审核确定正式人选,报省人民政府批准,颁发特级教师证书,并报国家教委备案。第十一条 评选的特级教师,自省人民政府批准之日的下月起,每人每月享受80元特级教师津贴。退休、离休、病休后继续享受。特级教育津贴所需经费由同级教育事业费列支。中小学计划内民办教师评选为特级教师的,可在当年直接转为公办教师,并享受同等津贴。
同时获得两项以上国家或省级荣誉称号者,不重复享受津贴或补贴(一次性奖励除外),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由本人自行选择其中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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