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濒危物种论文摘要

发布时间:2023-12-06 14:20

濒危物种论文摘要

  摘要:
  本文围绕濒危物种的保护,首先简述物种灭绝危机的现状;既而从灭绝的原因着手,谈论保护物种的途径,譬如保护生境、建立基因库、杜绝过度捕杀和采挖等。
  濒危物种等级体系包括下列五个等级:(1)绝灭(Extinct);(2)野生绝灭(Extinct in the wild);(3)极危(Critically endangered);(4)濒危(Endangered);(5)易危(Vulnerable);(6)低危(Lower Risk)。
  1 何为濒危物种?
  濒危物种指所有由于物种自身的原因或受到人类活动或自然灾害的影响而有灭绝危险的野生动植物。一个关键物种的灭绝可能破坏当地的食物链,造成生态系统的不稳定,并可能最终导致整个生态系统的崩解。

  2 濒危物种的灭绝原因
  要解决物种不断减少的问题,首先要弄清楚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现在被普遍接受的一个观点就是:现代物种灭绝的第一位原因是确定性的人为因素的作用,尤其是生境丧失、生境破碎化、无节制地捕杀和过度利用对物种生存威胁最为严重。
  其中,生境消失被确认是大多数目前正濒于灭绝的脊椎动物所遭受的基本威胁。仅是在我国的海南岛,20世纪50年代初有天然林约87万h平方米,森林覆盖率26%,到1979年,森林面积仅存52万h平方米,覆盖率仅为9.8%。在57个旧大陆热带国家中,有47个国家的原有森林消失率超过50%,这不可避免地造成了许多生物的分布区不断的缩小。
  生境破碎化是指由于某种原因而使一块大的、连续的环境,被分割成两个或更多片的过程。这导致外来因素对生境的干扰增强,并有可能限制一些物种潜在的散布;由于资源的季节性和分布的不均衡性,动物的觅食能力还可能因此降低。
  3 保护濒危物种的几种途径:
  3.1 就生境恢复和保护而言,研究土地合理使用的策略和措施将为之提供依据;而最重要的应该是改变人的思想,这一点,在我看来,也是最根本的。它可以保证人们自觉地通过各种方式保护生境,如世界各国都建立了许多自然保护区和国家公园;并且能够将过度捕杀等人为破坏生境的行为扼杀在萌芽状态,这对许多物种的延续无疑具有非常深远的意义,因为现今如大野牛、剑齿虎、穿山甲、狼、藏羚羊、渡渡鸟等众多动物的灭绝,均与过度捕杀有关。
  3.2 建立遗传基因库就是一个可行并且已初见成效的手段。所谓基因库就是一个群体中所有个体的基因型的集合,几乎包含了该物种的所有遗传信息。基因资源库主要包括生殖细胞库、体细胞库、基因组DNA文库和cDNA文库等几个子基因库,其中DNA由于是遗传信息的直接物质载体而最为重要。
  可以预见未来给DNA测序将实现自动化。对任何一种生物,只要对其遗传物质DNA采集方法恰当,就可以完整的得到它的基因组并进行测序,并建立基因库。有了基因组和基因库的信息,不但能重组这种生物,还能重组由其进化而来的近亲物种,对濒危物种的保护和恢复无疑将具有重要的意义。
  此外,基因库信息在对市场进行监测的过程中也有重要作用,市场上出售的鲸类制品被抽检,与禁捕鲸类的DNA样本比较,可以确认产品中是否有受保护的鲸类肉。
  在濒危物种保护的其他方面基因库也发挥着其特有的作用。例如,美国科学家通过对加利福尼亚神鹰成对的DNA样板进行标识跟踪,探测到了其遗传性软骨营养障碍的致病基因;同样是美国,研究人员在通过对佛罗里达州的美洲豹进行遗传多样性的观察和研究后,采取人工干预的方法增加其变种。
  3.3 特定的保护策略:虽然同属于濒危物种,但是不同的种群、各异的生长环境、面临威胁的程度上的差异等都决定了在实施保护时,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量身定制切实有效的保护策略。例如,墨西哥国立大学生态学院的GerardoCeballos提出,“对哺乳动物要实施全面的保护策略,详细分析物种分布的模式,进而充分考虑涉及到的问题,重点关注受威胁的物种和濒危物种”。而对待鲨鱼种群,有些积极保护动物的团体正奋力从宠物店、饭馆和夜总会中拯救它们,让其起回归“野外”,获得自由,但是放归行为的利弊仍然存在许多争议。
  4 各个国家和机构的努力:
  首当其冲的是各国相关法律的制定、出台与完善,以及国际间的合作与支持。如我国于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的《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管理办法》。
  4.1 我国云南省建成世界上最大的少数民族基因库,世界上采集民族样本最多、样本量最大的遗传信息资源库。专家从云南当地25个世居少数民族中采集的1250名男性的DNA基因样本目前已全部存放云南大学基因库,这将为少数民族的遗传多样性和遗传疾病提供最原始的研究材料
  4.2 越南重引入濒危叶猴和小蜂猴,并于1995年颁布《越南生物多样性行动计划》,制定了全面的战略,以解决如何在可持续的框架内保护生物多样性资源问题。
  4.3 美国进步科学协会筹建物种基因库网站,专门用于登记物种的遗传资源和建立DNA库,以帮助反映现存某物种的生存范围,供保护区的建立和规模建设参考。
  4.4 欧洲也欲在月球建基因库存储地球物种基因。
  各国共同努力促进IUCN红色名录的完善,推动红色名录优先评估工作的进一步开展-----首先筛选出红色名录评估时应该优先考虑的种群。

  参考文献:
  《珍稀濒危植物保护生物学》
  《基因时代的恐慌与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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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加入WTO后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完善 黄松林* 摘要:随着形势的发展,尤其是在我国加入WTO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已越来越不能适应新时期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需要,本文针对该法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论述,并提出了相应完善的对策。 关键词:WTO 野生动物保护法 完善 我国现行的《野生动物保护法》颁布于1988年11月8日,是建国以来我国第一部专门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它对于规范我国野生动物的保护和管理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野生动物资源状况的变化和社会经济、政治、法律、文化等各方面的发展,尤其是在我国加入WTO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这部法律已越来越不能适应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需要,因为该法不论在立法指导思想或具体的规定上,还是在立法的技术上都存在一系列的问题亟需改进。 一、《野生动物保护法》立法中存在的几个主要问题 (一)立法指导思想落后 立法的指导思想是指立法者在创制法律的过程中所遵循的主导着法律制定、修改、补充、完善以及废止的思想观念或意识。立法的指导思想总是与该国在一定时期或阶段的根本任务和中心工作相适应的。 我国现阶段法律体系的总体指导思想,是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各项具体法律、法规的创立都应以这一思想为指导,并服从和服务于这一指导思想所确立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等一系列基本原则。野生动物保护法虽属于自然资源法的范畴,具有特殊性,但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员,在总体的指导思想上也不应例外。该法通过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实现社会对于野生动物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服务于国家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其立法的目的最终仍在于“发展”二字。但是在具体的指导思想上,该法已经明显落后于时代的需要,主要表现为: 1.计划经济思想的束缚。该法的形成过程正值计划经济时期,在总体和局部构成上都充满了计划经济的色彩,由此造成野生动物管理和保护的机制不灵活。一方面,该法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这种单一的产权形式严重制约了保护、开发、利用者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在研究、保护、开发、利用上限制过多过严,参与的社会力量过少。例如,该法第4条规定:国家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但是,这种科学研究的开展并没有引入市场机制,缺乏具体的激励或保障措施。而且,实践中这种研究往往由事业单位进行,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企业参与过少。其次,存在着以保护促保护的局限性。现阶段,我国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主要还是以保护促保护,而不是以利用促保护。所谓以保护促保护,即主要依赖于国家专门款项来保护。这是一种静态的保护。由此产生了一系列限制长久和有效保护的问题。例如,保护经费不足、积极性不高等。以利用促保护,是指通过利用野生动物资源创造收益,而后将这种收益再用于保护的方法。我国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的经费一般由国家提供,除此之外,至多再有一些民间捐助或国际援助。虽然一些地方或单位将从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经营中获得的收益投入于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和保护,但这种以利用促保护和管理的措施目前只是得到政策上的提倡,在立法上还缺乏鼓励,也因此在实践中缺乏普遍性,尤其是在一些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总体来说,计划经济的思想仍贯穿和影响于该法的各个部分,限制着管理、保护、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灵活性和有效性,从而制约了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 2.重保护轻利用传统观念的束缚。保护野生动物是《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基本目标。只有通过保护,才能保障该种资源得以永续利用。但是,一直以来这种注重保护的思想受到过多的强调,甚至于连本法也以“保护”二字命名,而利用的观念却过少。实际上,野生动物不仅需要保护,而且也需要利用。这种保护有余而利用不足的思想,往往导致实践中不但利用不合理,而且保护也不到位。即使进行了一定的利用,也不能保证真正以利用来促进保护。固然,这种重视保护的传统有其社会历史原因,又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比如,当时的野生动物资源受到较严重的破坏,资源种类和数量呈现下降的恶化趋势、传统自然伦理观念的影响等等。但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这种过于和片面注重保护的思想已制约了对野生动物的保护。例如,某些种类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如扬子鳄等)因国家的切实保护,种群已有了很大的发展,现已不存在该物种濒危或灭绝的问题,但由于重保护轻利用思想的束缚(这种束缚与国际压力也有重大关系),在法律上并没有放开或改变对该物种进行开发和利用的限制规定,以至于不能把资源转化成效益,只有投入没有产出,造成不必要的资源浪费。该法颁布至今,我国的社会经济、法律体系、自然环境以及野生动物资源状况本身等各方面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法律虽必须保持一定的稳定性,但也应及时反映客观情况的变化,兼顾一定的灵活性,而该法没有进行过一次修改,以至于不能适应当前野生动物管理和保护的客观需要。 (二)调整对象的片面性 1.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片面性。《野生动物保护法》通过调整社会关系,来达到协调人与野生动物关系的目的,从而实现对于野生动物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这种社会关系是人们在管理、保护、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过程中形成的,即凡从事野生动物管理、保护、开发、利用等任何一种能影响野生动物生存和发展的活动所形成的社会关系都应纳入该法的调整范围。但是,该法只强调将保护、驯养繁殖、开发利用等关系作为调整对象,却没有将野生动物管理关系作为主要调整对象。所谓野生动物管理关系,即野生动物行政主管机关在行使其相应管理职权的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该法第2条第1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野生动物保护、驯养繁殖、开发利用活动,必须遵守本法。”该条款并没有明确地将野生动物管理关系纳入调整范围。虽然在第7、10、15、16条也有关于管理的一些规定,但这些规定仅是关于管理者和管理权限的划分,至于具体该怎么管、应依据什么程序管等问题则并无涉及。这种现状容易导致实践中管理的任意性大、管理目标的规格和要求不统一、受人为因素影响较大以及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保护等一系列问题,不符合野生动物长远保护和依法治国的要求。可以说,野生动物保护法首先应调整的就是这种管理关系,因为野生动物保护的首要环节是国家的管理,要使这种管理科学有效,就必须将其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法行政,保护野生动物的核心自然应该是依法管理。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在立法上调整社会关系的片面性易导致实践中相对人的义务较多,权利过少,而管理者则权力较多,义务较少。例如,依据该法,相对人若违反规定,可能会承担罚款、拘留、赔偿等各种责任,第31-37条都是关于相对人法律责任的具体规定,而对于管理者的责任却只在第38条有一抽象规定:管理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格地说,这不是对于管理者的责任规定,只是对于管理者工作人员的责任规定。依据这种抽象的规定,其责任往往是不了了之。这不但不能加强管理者的责任心,不利于野生动物的管理和保护,而且也不符合社会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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