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体制改革论文
税收体制改革论文
您好!我国现行税制结构的形成及其特点 新中国成立以来,为了适应不同时期社会政治经济条件的发展变化,我国的税收制度经历了多次重大改革,但税制结构中流转税居于主导地位的特点始终没有改变。中国税制结构的发展演变具体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建国初期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在这一阶段,我国税制实行以流转税为主体的“多种税、多次征”的税制模式,当时流转税收入占整个税收收入的 80%以上。在国有企业占绝对比重、利润上缴形式为主的计划经济背景下,这种税制结构虽然可以基本满足政府的财政需要,但是却排斥了税收发挥调节经济的作用。 第二阶段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到1994年税制改革以前。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使国有经济“一枝独秀”的局面逐步有所改变,为适应税源格局的变化,我国政府于1983年和1984年分两步进行了“利改税”的改革,首次对国营企业开征了所得税,并改革了原工商税制。“利改税” 以后,我国所得税占工商税收收入的比重迅速上升。1985年,所得税比重达到 34.3%,基本形成了一套以流转税为主体、所得税次之、其他税种相互配合的复合税制体系。 第三阶段是1994年税制改革后形成的现行税制结构。我国现行税制是在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的基础上形成的,此次改革侧重于税制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在普遍开征增值税的基础上,建立了以增值税为主体,消费税、营业税彼此配合的流转税体系;颁布并实施了统一的内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法律、法规。1994年税制改革后,我国的税种由32个减少到18个,税制结构得到了简化,并趋于合理。 目前,我国的税制结构与多数低收入国家的税制结构相似,均表现出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特征。据统计,1996年,流转税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71%,所得税占18%,其中个人所得税占2.7%,其他税种约占11%。这种税制结构格局是与我国生产力发展状况以及经营管理水平基本适应的。但必须指出的是,1994年的税制改革过于强化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在税种的设计上过于突出增值税的作用,使得该税所占比重过大,而对经济具有内在稳定功能的所得税则比重较低,尤其是个人所得税的比重过低。这使得我国的税制结构缺乏弹性,在经济产生波动时,税收收入不仅难以满足政府的支出需要,而且限制了税收调节经济杠杆作用的发挥。谢谢阅读!
个人所得税的改革论文,该怎么写,好的话给高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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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朱凤平
摘要: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涉及到每个人,主要作用是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我国
目前收入分配相差比较悬殊,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的作用还很弱。另外我国个
人所得税税款流失严重,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已经越来越难以适应形势的发展。因此我国
急需完善个人所得税的制度,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改革,以提高调节个人收入的能力,
从而缩小居民收入的差距,缓解分配不公的矛盾。本文就我国应加强个人所得税制度中存
在的问题及完善策略做出分析。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分类课征模式’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收制度中存
在的问题
(一)分类课征制模式的个人所得
税税收效果有失公平
我国目前实行的分类课征制个人
所得税有失公平。分类课征制个人所得
税是在二十多年前制定的,对于当时信
息不够流通,个人收入的来源相对单一
等情况时是比较合理的。但随着时问的
推移、国家经济体制的改革及国家经济
形势的变化,个人收入来源变得多元化,
而分类所得税的弊端就日逾严重。就累
进制度的累进程度来看,如果有两个不
同的纳税人每月有相同的收入5000元,
其中一个只有一个来源,而另一个却又
多个来源,但按照分类所得税的规定,
前者需要纳税,而后者就有可能不用交
税,显然有悖于公平原则。
(二)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缺乏科
学性
从个人所得税立法以来在费用扣
除方法上一直采用的足综合扣除方式,
并采用定额扣除与定率扣除相结合的方
法,在实际应用中容易出现弊端,主要
表现在如下几方面:
一是费用扣除标准不科学。世界上
大多数国家的4-人所得税主要针对净所
得征税。而我国个人所得税法没有区分
为取得收入所必需支付的必要费Hj及生
计费用,在费用的扣除上没有考虑到不
同家庭的不同情况,没有考虑到特殊情
况,一律统。‘定额或定率扣除,欠缺合
理。二是扣除标准缺乏指数化机制。未
能与物价指数挂钩,忽略了物价变化因
素对个人纳税能力的影响因素,费用扣
除标准长期固定不变难以适应经济状况
的不断变化。
二、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征收过程
中存在的不足
(一)纳税申报体系不够健全
当前个人收入来源多种多样,个人
收入形式更加多元化及隐蔽化。我国现
行个人所得征收方法实行分项计税、分
项扣除的征收管理方法,纳税人的诸多
收入难以纳入征税范围,各种避税手段
函
层出不穷。国家尚无有效的、可操作的
个人财产登记制度以及相关法律比较欠
缺,国家对个人除工资以外的其他收入
难以查实。在短期内税务部门无法掌握
个人全部收入信息并据以征税。
(二)我国公民纳税意识仍然比较
淡薄
纳税人纳税的积极性征收管理工
作顺利进行的前提和基础。由于历史原
因和当前经济发展水平不高等原因,我
国公民税收法制观念及纳税意识普遍淡
薄。在公民中,真正清晰了解个人所得
税税收制度的人微乎其微。对纳税原因
及具体纳税方法等一系列实际问题了解
及正确操作折人更是少之甚少。
(三)个人所得税管理制度不健全
具体表现为:一是个人所得税的
代扣代缴制度未能得到严格执行,代扣
代缴义务的法律责任落实的不够明确。
许多单位财务不履行应尽的代扣代缴义
务,对职工各种应税所得项目难以掌握。
二是自行申报制度缺乏应有的配套措
施,没有切实可行的税收稽查的手段。
三是一些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账务不全,
有些根本没有建账或者不向税务机关提
供账目,地方税务部门定率征收方法具
有很大随意性。四是税务机关缺乏现代
化检查、征税手段,征税成本高、效率
低,对偷漏税行为惩处不力。
三、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
的建议、策略
1、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几点
建议
(1)制定合理的费用扣除标准。
在制定费用扣除标准时要充分考虑到纳
税人的保险、医疗、住房、教育、养老
生计费和赡养人口、儿童、老人、残疾
人等扣除项目及其标准,并视物价、工
资、汇率等方面的情况适时地对各类扣
除标准予以以调整。(2)选择分类综
合课征的税制模式。选择分类综合税制
模式是对较强连续性、经营性收入列入
综合所得的应征项目,实行累进税率:
对其他所得仍按比例税率进行分项征
收。这样既有利于解决征管中的税源流
失问题,又能体现税收公平原则。这种
税制模式比较适合我国FI前情况。(3)
推广税收指数化,建立弹性税收制度。
为了减少物价指数对税收的影响,我国
应实行税收指数化。对于费用扣除、税
率的确定方面,在适用中要随物价的变
化而不同,确定可以灵活应用的标准与
制度。这样就避免了通货膨胀等物价因
素对个人实际收入的冲击,从而保障工
薪人员最基本生活需要,减轻工薪人员
税收负担。(4)提高起征点。普通人
的收入比较低,扣除物价指数后,生活
水平不高,个人所得税应针对高收入阶
层征收,应在现行起征点3500元的基
础之上再提高‘些。
2、加强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方面的策略
(1)逐步实行个人财产实名臀记
制度。对个人的存款、房地产、金融资
产以及汽车等重要财产信息实行实名登
记制度,使纳税人收入“显性化”,防
止个人将财产分割而偷税。(2)实行
非现金收入结算制度,减少现金流通。
广泛使用信用卡及个人支票。工资外发
放的各种补贴及其他各种福利计入工资
中,以使真实收入“透明化”。(3)
建屯纳税人“个人经济身份证”制度。
将居民身份证号作为个人所得税的税务
编码。个人从事的与个人所得税有关的
各种活动,不论收入还是支出,均应在
此编码下反映,使税务部门能掌握准确
的纳税人的收入状况信息。(4)建立
有效的稽核制度。提高征管人员的业务
素质和执法水平,加强队伍的自身建设,
并且要加人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强
化税务部门的执法地位,形成重罚轻管
的征收模式。(5)建立税务代理制度。
建立和完善税务代理制度,发挥社会中
介组织的作用。通过加强注册税务师及
注册会计师等专业税务代理队伍建设提
高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水平、税务代
理水平,是一项不可忽视的重要工作。
朱凤平1958年,女,长春市人,
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财务处会计
万方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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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我国税收制度绿色化的政策建议
一、开征系列环境税
我国在环保方面采取的税收措施很少,生态税收严重滞后于环境和资源保护对税收提出的要求。严格地讲,我国目前还不存在纯粹法律意义上的环境税。因此,我国实现税制绿色化的第一步应当考虑将现行的一些宜于以税收形式管理的环保收费项目纳入征税范围,根据环境保护的需要逐步设立环境税。
(一)环境污染税。目前,我国环境污染税缺位,治污资金主要通过征收排污费筹集。而现行的排污收费,由于缺乏强制性和规范性,征收困难,任意拖欠现象严重。在我国环境污染日趋严重、环保资金严重不足的情况下,有必要改排污收费为征税,对排污企业课征污染税。
1.水污染税。对直接或间接排放废弃污染物和有毒物质而造成水体污染的活动或行为从量征收。开征水污染税的目的,在于减轻和防止现有水资源的进一步毒化和污染,保护我国有限的水资源。
2.大气污染税。主要包括二氧化硫税和碳税。我国目前已有对二氧化硫的排污收费,可通过“费改税”,开征二氧化硫税。至于碳税则可在条件成熟时考虑开征。
3.固体废物税。可先对工业废弃物征税,然后逐步考虑对农业废弃物、生活废弃物征税。具体税种可考虑饮料容器税、旧轮胎税、润滑油税、化肥税等。
4.噪音税。可借鉴国外经验,按飞机着陆次数对航空公司征税,并将所得收入用于补偿机场周围居民。
(二)环境保护专项税。我国环保投入严重不足,仅占GDP的0.7%~0.8%,而发达国家已占1.5%~2.5%,这也是造成我国现在环境问题的原因之一。加大环保投入,迫在眉睫。建议开征环境保护专项税,为环境保护筹集专项资金。可借鉴意大利的经验,开征废物垃圾处置税,专门用于处理城市废物垃圾。
二、调整现行税制,改革和完善现行资源税
1994年税制改革后,我国与环境保护有着直接或间接联系的税种主要有:资源税、消费税、车船使用税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尽管这些税与环保有一定联系,但其设立之初一般也很少直接出于保护环境的考虑。借鉴国外的经验,我们对现有税制的完善就应渗透环保意识,采取对环境友好的态度,以为环保服务(特别是对资源税和消费税的调整与完善上)。如对能源(煤炭、石油、水电和天然气)、交通工具(主要是机动车)和汽车燃料(含铅汽油和无铅汽油)这样一些产品间接税收(消费税、销售税或增值税)中就可多考虑环境问题,根据保护环境的日益需求,根据其污染程度的大小,调高或降低税率。具体谈到关于我国现行资源税的改革与完善,建议措施如下:
(一)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我国现行资源税仅对矿产品和盐类资源课税,征收范围过窄,基本上只属于矿藏资源占用税。这与我国资源短缺、利用率低、浪费现象严重的情况极不相称。资源税的开征不仅是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也应起到全面保护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税收作用。因而应将目前资源税的征税对象扩大到矿藏资源和非矿藏资源。首先,增加水资源税,以解决我国日益突出的缺水问题。第二,增加森林资源税和草场资源税,以避免和防止生态破坏行为。待条件成熟后,再对其他资源(如土地、海洋、地热、动植物等资源)课征资源税,并逐步提高税率,对非再生性、非替代性、稀缺性资源课以重税。
(二)完善计税办法。应将现行资源税计税依据由按应税资源产品销售数量或自用数量计征改为按实际生产数量计征,对一切开发、利用资源的企业和个人按其生产产品的实际数量从量课征,尽可能减少产品的积压和损失,使国家有限的资源得到充分利用,杜绝浪费。
(三)规范资源税制。我国现行税制中对土地课征的税种有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等,各税种自成体系,相对独立。一方面税种多,计算复杂;另一方面税制内外有别;同时征收范围过窄,减免过宽,税率过低,不利于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鉴于土地课征的税种属于资源性质,为了使资源税制更加规范、完善,建议将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并入资源税中,共同调控我国资源的合理开采、开发。同时应扩大对土地征税的范围,并适当提高税率,严格减免措施,统一内外税制。
三、对环保产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是国家对生产者改进技术和工艺流程,减少污染物排放、资源损耗所给予的一种正面的税收鼓励或间接的财政援助,作为一种环境保护手段,在西方国家中颇受重视。在税收方面,对环保产业生产者给予适当的税收减免补偿非常必要。
四、在不加重微观经济主体负担的前提下实现税制绿色化
综合的绿色税制改革通常是在一种收入中性的背景下进行的,即为了不加重纳税的总体财政负担,新增的生态税将通过降低其他一些税的税负来加以抵消。西方国家在实现税制绿色化的过程中,非常注意保持微观经济主体现有的总体税负基本不变,比如在开征新的环境税的同时,降低企业的其他税收负担(如所得税负担)。这一点尤其值得我们借鉴。因为目前我国企业的负担(尤其是费)已经相当重,实现税制绿色化应该建立在不加重企业负担的基础上,主要是做好相关的“费改税”工作。结合目前税费制度的改革,在开征上述生态税收之后,应及时将企业缴纳的大多数环保方面的收费(如排污收费、水资源收费等)并入生态税收中一并征收,以避免重复征收,加重纳税人负担。另外,还应做好环境税与其他相关税种的衔接工作,实现统一、高效运行。根据收入中性的原则,对现有税种不当的税收,评估其对环境的有害影响,以对环境有利的生态税取而代之。
我国税制改革的建议
经济全球化是世界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WTO是适应和推动经济全球化要求而产生的。加入WTO对我国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税收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就我国工商税制中的地方税而言,目前的状况是:税种多,收入少,立法层次较低,改革进度滞后,对内对外两套税制并存。加快我国地方税制的改革步伐,既是政治经济形势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我国进一步完善税制的内在要求。
笔者认为,我国地方税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应该是: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地方税体系。应遵循的原则应是:(1)坚持国民待遇原则,减少优惠;(2)坚持透明度原则,简化税制;(3)发挥税收调控作用,保护国内幼稚产业;(4)适度调整税负,增加地方税收收入;(5)提高税收立法层次,适当下放税权;(6)清费立税,规范税制。具体地说,应该着重于以下几方面的改革:
一、改变现行对内对外两套税制并存的做法,制定统一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税法
(一)房产税
对内对外应按统一的房产税税法征税;改变计税依据,与国际惯例接轨,把按房产原值减除一定比例后的余额计税的办法,改为按评估值计税,以公平税负,减少税收流失;改进税率设计,由中央统一制定幅度比例税率,以适应我国地域辽阔、地区间经济发展差别很大的实际情况,便于地方根据本地实际确定适用税率。
(二)土地使用税
目前,很多外资企业和大型内资企业,不是设在城镇,而是设在城镇以外的地区,因此,将原“城镇土地使用税”改为“土地使用税”更为确切;内外资企业及其他纳税人应统一征收土地使用税。建议修订《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有关外商投资企业不征收土地使用税的条款,以贯彻国民待遇原则。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是1988年制定的,10多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物价水平的提高,原制订的税额已显得过低,不利于发挥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的作用,应适当调高税额,拉大级距,以适应我国地区间经济差距悬殊的状况,增加地方财政收入。
(三)车船使用税
内外资企业和其他纳税人在我国境内拥有并使用的车船,应统一征收车船使用税。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是1986年制定的,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物价水平的提高,原定税额过低,不适应分税制财政体制的需要,也需要调整税额,以贯彻公平税负原则。
二、改革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税种,对外资企业也依法征收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我国地方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城市维护建设税应重新立法,建立独立的税种,外资企业同样也应缴纳,名称改为“城乡维护建设税”为宜;计税依据宜改为按生产经营收入额计征,以公平税负、稳定税基、便于征管;税率改为由中央制定幅度比例税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和城乡维护建设的需要确定具体的适用税率。这样,有利于地方政府将有关城建的收费并轨征收,规范征收行为,有利于保证城乡维护建设资金的需要,也有利于贯彻国民待遇原则。
三、取消筵席税,停征土地增值税
(一)筵席税
筵席税是1988年在特定情况下开征的一个税种,自开征以来,收入甚微,1994年全国共征收了87万元,至1997年也只征收了3089万元,对抑制不合理的高消费、提倡勤俭节约的社会风尚,效果也不显著;1994年国务院将此税下放给地方管理后,多数省、市已停征,建议在全国范围内取消筵席税。 (二)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是1994年1月1日开征的一个新税种,开征目的主要是为了抑制当时的房地产投机炒卖活动,防止国有土地收入的流失,增加财政收入。此税开征7年多来,收入很少,开征当年全国只征到了52万元,至1997年也只征收2.5亿元。近几年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正常快速发展,行业利润已逐步趋向平均化;根据实际情况和简化税制的原则,建议暂停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清费立税,开征社会保障税
(一)清理整顿乱收费
应采取多种渠道分流的方法:巧立名目或重复收取的乱收费,坚决取消;确需收取、具有“规费”和“使用费”性质的,可继续采取收费的形式征收;对那些不以提供公共设施或特定服务为基础,而以取得财政收入为目的的收费,应改费为税。这也有利于改善投资环境,吸引外商来华投资。
(二)适时开征社会保障税
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市场经济健康运行的重要保证。国际上多数国家都开征了社会保障税。我国目前的各种社会保险基金,虽有缴纳人直接受益性质,但主要内涵属于税,现在有的省、市已由税务机关征收。借鉴国际经验,应积极创造条件开征社会保障税,它能有效克服社会保险统筹基金在缴纳和使用管理上的混乱现象,充分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促进社会保障事业的健康发展。
五、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增强我国农业产品竞争力
我国加入WTO后,农产品市场将受到强烈冲击,必须加快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减轻农民负担,增强我国农业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中央通过多方面的调查研究,已提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坚决取消各种不合理的收费、集资和摊派,取消屠宰税,在农村原有税费综合负担减轻的原则下调整农业税税率,重新核定作为农业税计税依据的常年产量并使之保持长期稳定。这一改革方案,已在安徽全省和有些省市的部分县试点。从试点的实践来看,这一改革方案是可行的,要抓紧总结试点经验,及早全面推开。
六、提高税收立法层次,适度下放地方税管理权限
地方税收管理体制必须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兼顾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实行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相结合的模式。为适应我国加入WTO的新形势需要,加快改革步伐,应提高立法层次,合理划分税权。
一是全国统一开征的地方税,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颁布;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实施细则。授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一定的税收加征和减免等权力,以更好地贯彻提高民族产业国际竞争能力和保护幼稚产业的税收政策。
二是对不具备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开征的地区性特有税源,赋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开征新税种的立法权,避免税源流失,增加地方收入。
地方制定的税收法规,都应上报中央备案;凡与国家法律、法规有抵触的,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有权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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