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广告审查制度
期刊广告审查制度
广告审查制度,是指广告审查机关在广告交付设计、制作、代理和发布前,对广告主主体资格、广告内容及其表现形式和有关证明文件或材料的审查,并出具与审查结果和审查意见相应的证明文件的一种广告管理制度。广告经营单位在交付承办(设计、制作、代理、发布)之前,广告内容必须经过审查核对,并将审查核对意见和结论以一定形式表示出来。广告审查制度是保证广告真实合法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和管理制度。参加广告审查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广告客户、广告经营者、广告证明出具机关。广告客户在委托广告经营者办理广告业务之前,应当审查自身广告是否真实合法,并办理和准备好应当提交和交验的广告证明文件;广告证明出具机关在依据广告客户申请,办理广告证明文件出具手续时,应当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方可出具证明文件;广告经营者承接广告业务时,应当审查广告内容,对内容失实、违法的不得承办。广告审查的范围包括三个方面。(1)审查广告客户的主体资格。查看广告客户有无做某项内容广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当广告内容所涉及的事项超出广告客户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范围时,做出不予出具证明或承办的决定。(2)审查广告内容及其表现形式。查看广告是否含有违反广告管理法规和国家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查看广告内容的表现形式是否违反广告管理法规和国家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凡广告中含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内容和表现形式的,做出不予出具证明或承办的决定。(3)审查证明文件。查验广告客户应当提交和交验的证明文件是否真实、合法、有效。当证明文件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时,做出不予承办或出具证明的结论。广告审查员负责对以文字、图片、各种形式发布的广告进行认真审查,包括事前、事中、事后的审查。广告审查员对广告内容符合广告管理法律法规的,提出同意发布的意见,并将该广告内容与复印件保存二年备查。
广告管理的审查制度
为了保证广告的真实性、合法性,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相应地建立起不同形式和不同层次的广告审查制度,对防止虚假广告的泛滥,维护正常的广告经营秩序和广告市场秩序,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进入新时期以后,中国也建立起了以广告经营者为主体的广告审查制度,并随着广告管理法规制度的不断健全和完善,正尝试着建立以独立的广告审查机构为主体的广告审查制度,颁布了试行的《广告审查标准》。所有这些,都昭示着中国的广告管理正不断走向法制化和规范化。所谓广告审查制度,是指广告审查机关在广告交付设计、制度、代理和发布前,对广告主主体资格、广告内容及其表现形式和有关证明文件或材料的审查,并出具与审查结果和审查意见相应的证明文件的一种广告管理制度。它是目前世界各国,当然也包括中国所普遍采用的保证广告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一般的说,除了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进行审查以外,还包括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对广告的自审自查,即:广告主在委托广告经营者设计、制作和代理广告之前,对自身广告真实性与合法性的自我审查;广告经营者在承接广告业务时,对广告主主体资格、广告内容及有关证明文件或材料是否真实、合法的审查;广告发布者在播放或刊出广告之前,对广告内容及表现形式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审查。 第一,对广告主主体资格的审查。广告审查机关在审查广告时,首先应该对广告主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即要求广告主提交“营业执照以及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只有当广告主出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拥有生产、经营某种商品或提供某项服务的营业执照,并提供自己要求的广告与营业执照尚核定的生产、经营范围相一致的证明后,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主主体资格的审查才算完成。第二,对广告内容及其表现形式的审查。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及其表现形式的审查,即对广告真实性的审查包括:其一,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的审查。广告审查机关在审查广告内容时,主要是审查广告内容与客观事实是否相符,有无隐瞒事实真相和随意虚构、夸大的成分在内,对一些涉及质量标准的和一时难以证明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商品广告,还要求广告主出示由“质量检验机构对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内容出具的证明文件”和“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其二,对广告表现形式的真实性的审查。广告审查机关除了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外,还要对表现广告内容的语言文字、画面、声音等广告表现形式的真实性进行审查,使广告表现形式与广告内容一样真实、可信、与事实相符。只有当广告内容及其表现形式同样真实、可信、与事实相符时,广告真实性的审查才算完成。
根据《广告法》第35条规定,对特殊商品广告审查的基本程序有哪些?
第三十五条 广告主申请广告审查,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向广告审查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广告审查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作出审查决定。
(一)按照本条的规定,特殊商品广告的审查程序是:
1.由广告主向广告审查机关提出申请。根据本法有关规定,广告主发布广告可以是自行发布,也可委托广告经营者代理发布,也可以自行或者由广告经营者代理委托广告发布者发布。但是,不论采取何种发布形式,按照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应当由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的广告,都应当由广告主向广告审查机关提出审查申请。广告主提出申请,是否必须由广告主亲自提出,本法未作具体规定。按照我国《民法通则》关于代理问题的有关规定,如果广告主授权代理其广告业务的广告经营者或者广告发布者代理提出申请,应当也是可以的。
2.广告审查机关对申请审查的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接受广告主的申请之后,广告审查机关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该项申请的商品广告内容的规定进行审查。有关审查的内容前条已经介绍,不再赘述。
3.广告审查机关作出审查决定。广告审查机关对申请审查的广告的内容进行审查之后,无论是批准或者否定广告主提出的特殊商品广告内容,都应当作出审查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二)广告主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向广告审查机关提交与其申请审查的商品广告内容有关的证明文件。这些证明文件主要有以下几类:
1.证明广告主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所谓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包括两类:
一是证明广告主有合法的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以及其他批准广告主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服务活动的批准文件;二是对于一些需要经过专门的批准或者许可方可生产经营的商品或者从事的服务活动,还要提供其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如药品的《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化妆品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食品的《卫生许可证》,兽药的《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
2.证明广告主申请发布广告的商品合法性的证明文件。如某种药品生产的批准文件、进口药品的《进口注册证》、医疗器械的产品鉴定证书、化妆品的检验合格证明书或者批准文号、农药的登记证明等。
3.证明广告内容真实、合法的证明证件。这一类证明文件主要是申请审查的广告内容中涉及到的有关内容的证明文件。如经过批准的药品的说明书、商标注册证、专利证书、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有关商品质量内容的证明文件等。
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证明文件。
(三)按照本条的规定,广告主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广告审查机关审查广告内容并作出审查决定,均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但是,由于特殊商品广告发布前的行政审查制度是一项刚刚由《广告法》规定的制度,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还不健全,在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之前的过渡期内,这项工作目前仍然应当依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当然,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现行的规定若与《广告法》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广告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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