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学报发文要求
电子学报发文要求
投稿有页数限制,要求限制在15页以内,还要求双倍行距。
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的投稿须知
1、来稿均要求有中英文的题目、作者姓名、作者单位、单位所在地的邮政编码、摘要(篇幅为100-300字)、关键词(3-8个)。2、作者简介包括:性别、学历、学位、职称、职务及主要著作(论文)等。另外,请注明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电子信箱。3、各类参考文献,均要求统一按标准的编写格式排列于文末,具体情况如下:(1)中文专著、文集、学位论文、报告的编写格式:“[序号]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文献标识类型].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文献标识:专著M.论文集C.学位论文D. 报告R.标准S.专刊P.其他文献Z)(2)中文期刊文章的编写格式:[序号]主要责任者. 文献题名(J).刊名,年(期号).(3)中文报纸文章的编写格式:[序导]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N).报纸名称,出版年月日(版次).(4)外文译著、译文的编写格式:与中文文献的格式相比,译著、译文的编写格式中多了[原作者国别]和中文译者,具体如下:[序号][原作者国别]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文献标识类型].中文译者. 中文本的出版社所在地名:中文出版社或中文报刊名,出版年、或年卷期号或出版年月日(版次)。(5)文集中的析出文献的编写格式: [序号]析出文献主要责任者.析出文献名[A]论文集.主要责任者.主要题名.[100].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6)电子文献的编写格式:[序号]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文献/载体类型标识].出处或可获得地址:发表或更新的年月日/引用的日期(任选其一)(电子文献类型:数据库DB计算机程序CP 电子公告服EB;电子载体类型及代码为:磁带MF、磁盘DK、光盘CD、联机网络OL)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怎么投稿
作者在学报网站注册后,网上在线投匿名稿件(稿件模板中隐去作者姓名、工作单位、作者简介、联系方式、基金项目名称和编号等所有作者信息)。专家审稿通过并退修定稿后,按照论文模版要求编辑,登录本刊网站在线返回正式署名稿件,并将正式署名稿件打印一份,本校作者直接将打印稿送交学报编辑部,校外作者邮寄《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编辑部,供编辑和存档用。
电子与信息学报审核严格吗
很严格,论文在成功投稿后,第一步会经过技术审查,在这个阶段有几种可能的结果:
未审退回:这个情况发生在编辑认为论文不符合期刊范畴或投稿要求,于是在未送交外审的情形下退回稿件。有另一种可能是论文里的语言错误太多,索性期刊编辑在退回的时候会说明原因,作者有机会在重投或改投前改善语言。
2.建议改投其他期刊:当期刊编辑认为论文不适合原投稿期刊时,有可能建议改投别家期刊,如果是同一个出版商旗下的期刊,待作者同意后,投稿移转会在期刊内部进行,作者不需要另外操作,但如果是建议不同的期刊,那么就完全是看作者本身愿不愿意改投其他期刊。
3.送交同行评审:在初步审查中编辑会确认论文是否符合期刊范畴、遵守期刊投稿各项要求,一旦检查没有问题,编辑便会送交同行评审,一般都会邀请2到3位审稿人进行审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著作权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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