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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结课论文

发布时间:2023-12-10 22:51

国际税收结课论文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各国经济间的相互依赖正日益加深。各国和地区的政府愈发难以贯彻一些有价值的经济活动政策,因为这种活动往往是跨国的,超出了某国政府所控制。国际税收竞争正是这类活动的典型体现之一。我国已经加入了WTO,根据其项下GATS等协议的规定,资本市场逐步开放,我国的税收制度与国外的依存度也将继续加深。因此,以积极主动的心态直面国际税收竞争和国际税收合作是我国的理性选择。既然适当的税收竞争对经济发展有一定的正效应,而且对国际流动资本有相当的吸引力,那么坚持对外开放的我国,也要参与适当的税收竞争,但这场税收竞争是合作中的竞争,即在尊重国际惯例前提下的竞争。国际税收协调和合作则是国际税收领域发展的必然趋势和合理走向,协调与合作的同时也是主权和利益一定让度的过程,因此,我国应谋求在合作中的主动参与和发言权,最大限度地保护我国的合法利益,并争取经济全球化的利益为我所用。(一)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推行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吸引外资,引进先进技术,促进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是一国税收主权的职权范畴,但随着加入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加快,站在这一立场重新审视我国的税收优惠制度无疑是必要的。对照《OECD报告》所确定的有害的税收竞争标准,认为我国目前的某些涉外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着有害税收竞争之嫌。主要表现在:第一,外资企业长期享受超国民待遇,一定程度上形成了“环形篱笆”。所得税方面,内外资企业的法定税率虽同为33%(其中含外资企业地方所得税3%,这部分税由于大多数省市实行减免政策而形同虚设),但由于税基计算、资产处理、再投资退税等优惠政策的差距,使涉外企业所得税的实际负担率远低于内资企业;在流转税方面,内资企业进口设备要缴纳进口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外资企业则可减税或免税进口。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在某种程度上将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隔开,形成了“环形篱笆”。对边境贸易和我国港澳台地区投资制定的一些优惠政策及围绕着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沿海经济开放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设计的多层次的地区税收优惠政策也可能被认为是一种“环形篱笆”,只不过前者优惠的是一定的纳税人范围,而后者是一定的地区范围。第二,税收优惠层次多、内容庞杂,税收制度缺乏透明性。我国现行的税法大量使用授权立法,税收法规大多是由行政机关以条例、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决定、通知、补充规定等形式表现出来的,不容易为其他国家的政府所知。许多税收优惠政策只规定了一些基本原则,缺乏相应的实施细则,弹性较大,可操作性不强,以至在不同的地区有不同的解释与执行方式。更有甚者,有些地方政府为了扩大本地区吸引外商的力度和规模,争相越权减免、扩大优惠范围,并将税收优惠作为本地区招商引资、增强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手段。但同时,我们也必须注意到,OECD对恶性税收竞争的标准和遏制措施,主要是从发达国家的立场作出的。因此,我们还必须站在发展中国家和我国具体国情的角度,分析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我国幅员辽阔,可以利用各地所具有的不同的比较优势吸引外资;加上我国是一个市场潜力巨大的国家,本身对国际资本就具有巨大的诱惑力,只要善加引导,国际资本就有流入的动力。再者我国的劳动力和土地资源相对廉价,政治环境比较稳定,这些都是促进国际资本流入的强有力因素,这说明我国根本没有必要进行恶性税收竞争。我国目前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在有些问题上,还需要他国的支持,如果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没有发达国家的税收饶让政策的配合,显然是难以奏效的;如果我国被他国认定是从事恶性税收竞争的国家,就有可能遭致这些国家的报复,使我国正常的税收优惠政策难以得到实施,这是得不偿失的。所以,我国的涉外税收优惠政策应该是在充分考虑对方国家利益的基础上,和他们签订相关的税收饶让协定,给外商投资适当的优惠。我国的税收优惠还必须符合透明度要求,积极推进税收优惠制度改革。(二)国际税收论坛如上所述,OECD报告建立的国际税收恶性论坛是OECD在遏制国际税收恶性竞争中的具有实质性意义的尝试。而同时我们注意到,2002年,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经合组织共同发起筹建国际税收对话论坛(International Tax Dialogue)。国际社会对于建立一个能够反映各方面呼声,协调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利益矛盾的协商对话机制已经由理论探讨走向了实践努力。然而,当今世界充满矛盾,南北利益的巨大差异,使得有效的国际税收协调机制的构建必将十分漫长和困难。在现实条件下,并不存在着某种超越各国国家主权的力量,可以直接让各国的税制趋同一致,而协调各国的税收管辖权,避免恶性税收竞争就必须依赖各国税务当局基于平等互利原则基础之上的国际协调。如莱斯穆森提出:国际税收合作应是两国间税制的全方面合作,包括税收信息交换、税收管辖权和税率的选择以及是否采取资本流动的限制等。国际税收合作的前提是:每一个参与国际税收合作的国家的合作均衡产出必须比非合作状态下的均衡产出要好。在维护国家税收主权和参与国际税收协调必须做出的让步之间如何把握均衡点,还有待各国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国际税收对话论坛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合作、交流与协调的场所。建立对话机制意味着国际税收竞争已经从单边低层次的“优惠大战”提升到多边的在高层次上制定“游戏规则”的交锋。在这场交锋和合作中,我国应该积极参与国际税收协调的多边对话,加强与各国的国际税务合作。我国应该坚持平等协商,利益分享的原则,在各种财税政策的讨论中反映发展中国家的意愿,积极推进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税收政策规范的形成。同时,我国也应该推进我国税法的透明度改革,积极配合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以期能在税收对话论坛中取得应有的地位。综上所述,作为发展中大国的中国,在国际税收竞争中,既要立足我国国情,合理构建新型的税收优惠制度,避免恶性税收竞争,又要在国际税收合作中主动参与,表达发展中国家的合理立场和要求,以期能从内外两方面加强我国的税收协调能力,增强我国的国际经济竞争力,谋求在经济一体化过程中的更快发展。 内容简介本书是笔者承担国家社科基金项目(03BJY095)“不对称国际税收竞争研究——兼论我国税收政策的调整”的最终成果,也是笔者(合著)2004年出版的《国际税收竞争研究》的续篇,在这里奉献给广大读者。总的来说,这本书在笔者原有对国际税收竞争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对国际税收竞争基础理论与现实实践的研究,提出一个相对来说更加全面系统的理论分析框架,进一步在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来分析国际税收竞争问题,并就我国在国际税收竞争新历史条件下的税制改革与税收政策运用提出了一些看法,希望能和国内财税理论界的同行一起,进一步丰富对国际税收竞争问题的研究,继续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快我国的税制改革、完善税收政策的运用。本书中的部分内容,是笔者在近年来发表的关于国际税收竞争问题部分论文的基础上充实完成的,这些论文包括:《妥善应对贸易摩擦与财税政策运用》(邓力平,2006a);《国际税收竞争中不对称性及其政策启示》 (邓力平,2006b);《和谐世界新理念下的国际税收关系研究》(邓力平,2006c);《中国-东盟贸易自由化中的税收竞争与协调》(邓力平,2007a);《应对贸易摩擦下的稳健财政政策运用》(邓力平,2007b);《有效参与国际税收竞争,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邓力平,2007c);《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税收体系的三点看法》(邓力平,2008);《国际税收竞争模型构建评析》(邓力平等,2008);《开放经济新形势下税收发展的几点思考》(邓力平,2009)。作者简介邓力平,男,福建省政协副主席,第九、第十、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厦门国家会计学院院长,厦门大学王亚南经济学讲座教授、闽江学者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务院特殊津贴获得者。在厦门大学获经济学学士、硕士学位,1986年留学加拿大,在Dalhousie大学经济系获得经济学博士学位,并在加拿大数所大学任教,1996年回国前系加拿大Mount Allison大学经济系教授(终身教职)。回国后历任厦门大学国际贸易系系主任、经济学院副院长、网络教育学院院长、校长助理、副校长等职。长期以来致力于国际财税与国际经贸的教研工作,回国后在国内外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200余篇,出版专著(和合著)20本,研究成果多次获教育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等颁发的优秀科研成果奖。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教育部、财政部、商务部、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等省部级研究基金及横向基金20余项。同时担任中国税务学会副会长、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常务理事、中国国际贸易学会常务理事、中国财政学会理事、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理事、学术委员、福建省人民政府经济顾问等。目前是国内较有影响的中年财政税收学者,为厦门国家会计学院财政税收教学科研方向的学科带头人,厦门大学财政学科(国家重点学科)的学科带头人之一,厦门大学国际经济与贸易学科的学科带头人。图书目录上篇 国际税收竞争的罄本分析第一章 国际税收竞争研究:基本分析框架第一节 国际税收竞争是一种“竞争”行为第二节 国际税收竞争是一种“政府竞争”行为第三节 国际税收竞争是“政府运用税收的竞争行为”第四节 国际税收竞争是“政府运用税收在国际上的竞争”第五节 国际税收关系与国际经济关系下的国际税收竞争第二章 国际税收竞争:基于税收关系发展的分析第一节 从国内税收竞争到国际税收竞争第二节 税收国际关系与国际税收竞争第三章 国际税收竞争:基于经济关系发展的分析第一节 国际经济关系发展下的国际税收竞争第二节 国际经贸新体系下的国际税收竞争第四章 税收激励与国际税收竞争第一节 税收优惠与税收激励政策:理论分析第二节 税收优惠与税收激励政策:实证分析第三节 税收优惠与税收激励政策:效应分析第四节 税收优惠与税收激励政策:效益评估第五章 主权国家与国际税收竞争:进一步的分析第一节 税收激励政策与过渡性资本外逃第二节 有害税收竞争的判定:对主权国家参与竞争的制约第三节 对避税地在国际税收竞争中作用的分析中篇 国际税收竞争的不对称性第六章 不对称国际税收竞争研究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第二节 狭义不对称国际税收竞争研究第三节 不对称国际税收竞争下的福利效应研究第四节 不对称条件下的国际税收协调第五节 不对称国际税收竞争与协调:中国一东盟实例研究第七章 不对称信息国际税收竞争研究第一节 不对称信息与税收:研究国际税收竞争的新视角第二节 不对称信息与现代税收的关系概述第三节 不对称信息条件下的国际税收竞争

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国际税收合作的现状、问题及出路

一、“一带一路”区域内国际税收合作的价值及现实基础

1.加强区域内国际税收合作符合各国的共同利益。税收与经贸合作有着密切的关系,强化国际税收合作符合“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利益。

2.加强区域内国际税收合作是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的重要保障。加强区域内国际税收合作是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基本要求,反过来,当区域税收一体化形成后又能够为区域经济一体化提供保障。

二、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国际税收合作的现状与问题

1.与中国签订国际税收合作协议的国家逐渐增多。从上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就与经贸往来比较密切的国家和地区签订了以避免双重征税为主的国际税收合作协议,为中国企业国际贸易和跨国投资提供了一定的便利。

2.沿线各国的税收制度差异较大,导致税收合作成本高。“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有80多个,大部分国家是发展中国家。

三、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国际税收合作策略

(一)中国政府应该发挥主导作用,与沿线国家一起推进税收制度现代化建设

就发达国家的经验看,宽税基、低税率、简征管、优税种是推进税收体系现代化的基础和保障。

(二)中国主导打造国际税收合作范例,消除其他国家的疑虑

中国在这个过程中,应该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加强与各国的合作,推进建立双边或多边税收合作计划,打造“一带一路”税收国际合作样本,重点突出国际税收合作对贸易投资的促进作用,消除部分国家的疑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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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及对策论文

第1篇:基于C2C模式的电子商务税收问题探析

在如今这个社会,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发展愈演愈烈,传统的商业形态发生转变,加速了国与国之间商品的流通,也促进了国家贸易的全面展开。电子商务其模式主要有:B2B、B2C、C2C等。目前我国主要的C2C模式网站有:淘宝网、乐酷天、拍拍网、易趣网等。C2C交易模式及其灵活自由,买卖双方可以通过在线网站寻找自己想要的产品,通过第三方支付工具来确保其安全性,所以C2C在我国发展迅速。从1998年开始成立第一家C2C交易模式以来,到现在2015年截止,据淘宝官方统计已到达1000多亿元的年交易额。由于我国C2C模式下电子税收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导致税款的流失。加强与完善电子商务税收不仅使国家财政收入得到增加,也有利于经济发展迅速。

1.C2C模式下的税收现状

其一,运行C2C模式的人群主要是中小型卖家,由于大部分是个体经营,店铺规模较小,他们开设的店铺也没有在工商局进行注册登记,使征税难度大。C2C模式虽说是个人对个人的买卖交易,但是在交易过程中卖方在出卖商品可能会涉及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当卖家出卖产品达到一定数量,又会涉及个人所得税等,然而在C2C模式下的征税主体、科目、范围都难以确定,因此并不能适用,所以一直以来也未纳入征税范畴。

其二,由于跨境购物也变得越来越频繁,许多在外留学或者移民的人会通过C2C模式进行网络交易,因为价格便宜并且有了质量保证,消费者更多选择网络代购或者真人代购。而从事代购的商家都用各种方法规避关税,海关也只是对部分物品进行抽样调查。截至2015年上半年,中国代购规模超过百亿,税收流失几十亿元。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监测数据显示,仅2015年上半年,中国跨境电商交易量为2万亿元,同比增长42.8%,占我国进出口总值的17.3%,而C2C模式关税流失问题极其严重,需要得到政府的广泛关注。

2.C2C税收问题产生的原因

2.1税款征收主体确定困难

传统的税收对纳税人、征税主体、税收种类、课税对象、征税地点等要素有了相关要求,但是在C2C模式下,无论谁都可在交易网站注册不真实的个人资料,发布商品信息,进行网上交易,而交易二人的信息隐藏性较深,纳税主体无法确定;交易过程中让纳税地点也较难界定;存在无形商品,税务机关无法找到征税对象,使得课税对象性质模糊。比如最近火热的微信朋友圈销售商品也是典型的C2C模式,交易进行中并不知道买卖双方是通过怎样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地点与是否交易成功也不得而知,这些税收制度的基本原则都出现了不确定性,所以在一定程度上撼动了传统税收制度的根源。

2.2税款征收科目认定困难

传统的税法征收对象和C2C电子商务的征税目标有所不同,前者是有交易的轨迹,很容易就可以确定交易的类型和税率,然而后者是以信息为重要模式。商品存在在线销售和离线销售两种形式,在线销售比如收听音乐,图书,软件等都可以通过网络下载销售给客户,而这种销售方式究竟按照销售货物的增值税17%来征收,还是应该按照无形资产征收营业税5%,现阶段的C2C商务税法并没有具体要求。

2.3税款征收监管困难

在传统的交易中,税务部门可以通过企业的票据、合同对企业的营业额、利润等进行明确,并通过银行了解纳税人的真实信息。在C2C模式下,相关交易和费用的支付都直接通过网络,而网上传输的载体又是以电子信号为主,基本上所有的交易信息与交易过程的记录都是以“数字化”的形式在网络中传递。然而电子商务是无纸化交易,缺乏纸质的证据,电子交易的凭证又比较容易篡改,税务局不能通过解析这些数字信号来判断交易对象和交易金额情况,税收部门就无法查明实际运行形式,明确逃避税收的具体状况。

2.4税收期限和管辖权认定困难

电子商务的交易场所和交易地点等概念无法明确,虽然有明确规定纳税期限,但C2C模式下产生纳税时间根本无法确定,导致纳税期限的规定就不能实施。电子商务C2C模式,存在国际之间商品的交易,这就使得各国对所得来源地的判断发生了争议。其一,两个甚至更多的国家可能同时参与到一次交易中,如果涉及交易的国家都对其征收所得税、流转说,就会导致重复征税。其二,避税港的存在会使得部分跨国公司利用避税港的优惠政策来进行避税,特别是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这会导致涉外税收大量流失。

3.C2C税收征管策略

3.1改革及完善现有税法相关法律

C2C新型商务模式的出现,对于电子税收方面有较大的改革和完善,现有的税法法律法规并没有提出针对性的政策来适用于C2C模式。较快建立起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法律结构与框架,补充针对C2C模式下电子商务税收的相关法律法规,需要明确C2C模式下电子商务应缴纳什么税费;依照什么身份来缴税;在哪里纳税,让税收部门在实际工作中能够有法可依。制定C2C模式税收法律法规时,必须要搞清楚交易两方的本质需求,而不是把交易的形式作为侧重点,否则依然会于事无补。

3.2实行电子化税收制度

电子商务的出现,使传统的税务体系不能满足现状,推行税务系统电子化,以此来弥补传统税务系统的不足。首先,应当让网络与税务机关、银行等相对接,共同合作的同时且各自行使其监管效能。其次,制定C2C电子商务网上登记,实现无纸化式的电子申报制度,纳税人在进行网上交易之前需要使用真实的身份证明及填写有关个人信息资料来办理C2C税务登记,便于税务机构进行监管。再次,充分利用先进的技术,开发出简易操作并且拥有较多功能的电子征税软件,可以使交易发生时按照交易种类和金额大小,按照以定好的计税依据进行计算,再提醒纳税人进行纳税。这样既减少了税务人员的劳动力,又可以阻止漏税、偷税。最后,采用统一的电子税票。现阶段C2C电子商务基本不开具发票,应当规定在交易完成后,必须开具统一的电子税票,已适应票据无纸化的特征,使税务机关在网络上便于核查。

3.3加强国际间针对国际税收管辖权问题的交流与合作

当今世界经济快速发展,中国的电子商务也必然会是一个飞跃,我国在制定C2C税收政策要捍卫自身税收利益的同时还需尽力和国际之间加强合作。国际电子商务存在很多税收方面的问题,而这些问题大多需要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沟通协调甚至是妥协,商务部应该积极参与国际电子商务的税收研究和国际会议交流,统一各国的政策立场,构建国际电子商务网络体系来解决税收问题。在出台国际电子商务相关法规之后,对有争议税收可以做到有法可依,避免无谓的纷争和矛盾。

第2篇: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及对策探讨

一、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现状

据中国电子商务中心发布的《2014年度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数据监测报告》显示,2014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达13.4万亿元,同比增长31.4%。其中,B2B电子商务市场交易额达10万亿元,同比增长21.9%;网络零售市场交易规模达2.82万亿元,同比增长49.7%;电子商务服务企业直接从业人员超过250万人,由电子商务间接带动的就业人数已超过1800万人。中国经济发展“电商化”趋势日益明显,无疑是中国经济的一个新增长点。但是由于我国相应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体系不够完善,造成税收流失问题严重。因此探讨如何规范电子商务税收秩序,引导电子商务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电子商务特点以及引发的税收问题

(一)数字化、信息化、无纸化

与传统以纸质化会计凭证为交易证据不同,电子商务的无纸化程度越来越高,交易过程及所涉及的票据均以电子文档形式保存,不涉及现金流的使用,减少了作为征税依据的纸质凭证。

电子商务的数字化、信息化导致征税对象难以确定,并对不同税种造成不同程度的冲击。依据税法规定,根据交易对象和内容的不同将征税对象分为有形商品、劳务和特许权,但电子商务的数字化和信息化模糊了征税对象的性质,难以区分商品、劳务和特许权。电子商务采用在线销售方式,基于互联网以数字化方式传送销售,将有形产品转化为无形的数字化产品后,这对增值税的冲击表现为征税时适用的税种发生了变化。对于网上销售无实物载体的纯数字化产品(如电脑软件),征收的税种由增值税变为营业税;电子商务在线交易数字化产品,钱货的交付均在网上完成,海关难以获得传统票据来掌握此类交易,海关征税的税基不存在,使海关的征税变得十分困难。而且无纸化的电子商务使增值税专用发票难以获取,极大冲击了以传统纸质会计凭证为依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体系。

(二)虚拟性、隐蔽性

电子商务是基于互联网的新型商贸方式,交易全过程都在虚拟的网络空间完成,使交易主体、场所、商品或者服务等均虚拟化,使得纳税主体难以确认。

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征管工作时,必须首先确定纳税主体以及相关的交易信息,但是对于电子商务中的经营者而言,只要交纳一定的注册费用,就可以拥有自己的网页进行电子商务交易,交易双方无需见面,传统意义上的有形仓库和经营场所均被网络虚拟化,纳税机关很难确定纳税主体及应税事实,经营者也很容易逃避工商登记。依据税法规定,营业税按照劳务发生地原则确定营业税的课税地点,但是电子商务的虚拟化使劳务发生地点难以界定,削减营业税的税基,造成税收流失。我国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但在电子商务中,互联网的虚拟化难以确定“我国境内企业”,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更是无从谈起。

(三)国际化、快捷化

互联网的全球化使电子商务打破地域限制,计算机的自动化极大地缩减了交易时间,减少了交易环节,降低交易双方的交易成本。但是传统的流转税的多环节纳税体系难以适用电子商务,电子商务的快捷化使交易的中介环节减少甚至消失,以致课税点的减少,侵蚀税基,导致税收流失。

电子商务的国际化加大了营业税课税地点确认的难度。电子商务中的远程劳务具有消费地和提供地相分离的特点,致使劳务发生地难以确认。当发生跨国劳务交易时,如果以劳务消费地为课税地点时,对于国内企业接受境外远程劳务时,则应征收营业税;对于国内企业向境外提供远程劳务,则不应征收营业税;而如果以劳务提供地为课税地时,则国内企业向境外提供远程服务需要缴纳营业税,国内企业接受境外远程服务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三、国内外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比较

(一)中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制建设中存在的“两大困境”

当前我国电子商务相关法制建设落后于电子商务征管的需要,电子商务的法制建设亟待完善。虽然近几年我国出台相关规章制度对电子商务征税问题进行规范,但是可操作性不高,《税收征管法》在电子商务的立法方面存在很大的漏洞。

1.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困境。《税收征管法》没有明确规定从事电子商务的纳税人是否应该进行税务登记,亦缺乏电子商务登记方式的规定。于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办法》虽然规定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但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的`自然人,则应该在第三方平台进行实名登记。“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缺乏明确规定,可操作性有待商榷。

2.电子商务税务稽查困境。由于电子商务的虚拟化、数字化,交易中涉及的电子凭证具有可修改性,这使得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征管稽查工作时失去基础。虽然《网络发票管理办法》进一步确定了电子发票的效力,但是此办法并非针对网络购物和电子商务征税,而是为了规范发票使用和税收征管。因此,针对专门规范电商在具体操作中不主动开具发票、篡改发票等形式偷逃避税行为的相关规章制度亟须出台。

(二)美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主要政策法规

作为电子商务发源地的美国,从电子商务发展初期,美国各级政府就高度重视电子商务的发展,积极制定规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法规政策。

1.美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体系。自1995年以来,美国政府出台一系列电子商务税收政策。1995年,美国政府研究制定与电子商务有关的税收政策,并成立了电子商务工作组和经济分析局,收集信息作为今后征税依据;1996年美国财政部发布《全球电子商务选择性税收政策》白皮书,主要规定了电子商务的技术特征、遵循原则、税务管理方法;1997年发布的《全球电子商务框架》确立了税收中性、透明、与现行税制及国际税收一致的原则;199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互联网免税法案》规定连续三年的免税期限,并确定属地征税等原则以避免多重课税和课税歧视;2000年美国电子商务咨询委员会再次通过的《互联网免税法案》延长了免税期限;美国国会于2004年又通过《互联网税收不歧视法案》扩大了免缴互联网接入服务税范围;2013年美国参议院通过了《市场公平法案》,该法案规定在简化各州征税法规前提下,对电商企业征收地方销售税和使用税,移动应用开发者、云计算服务音乐与电影等数字产品的下载领域也被纳入征税范围。

2.美国电子商务税收监管体系。美国政府成立专门机构对电子商务征税进行调查分析。1995年美国成立的电子商务工作组和经济分析局,专门研究与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该工作组的决策信息是由另设的三个政府机构提供:美国普查局提供电子商务数据统计信息;美国经济分析局分析电子商务产业增长与税收变动效应;美国劳工统计局记录电子商务行业劳务数据。通过多方面获取大量电子商务信息统计,以确保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合理性和适用性。

(三)欧盟及韩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情况

1.欧盟。欧盟主张对原有税收征管条款进行补充修订以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需求。欧盟颁布的电商增值税新指令,将此前非欧盟居民企业向欧盟个人消费者提供电子商务不用缴纳增值税的规定修正为非欧盟居民企业,不管是向欧盟企业提供电子商务,还是向欧盟个人消费者提供电子商务,都要缴纳增值税,以平衡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之间的税收负担。2008年欧盟通过新的增值税改革方案,规定由收入来源国开征增值税。欧盟对电子商务征税采用代扣代缴方式,欧盟成员国采用一种自动扣税软件,该软件将用户申请和用户银行卡绑定,在交易进行时,该软件自动计算消费额和税额,扣款成功后,将消费款划至公司账户,将税款划至税务部门,并将税务信息传至网上税务监控中心。欧盟实行的电商税收优惠政策是在对年销售额在10万欧元以下的非欧盟公司免征增值税。

2.韩国。韩国为了规范电子商务交易行为,保护各方的权益,于1999年颁布《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规定以前相关法律规章也适用于当前电子商务市场的监管。为保障电子商务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并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级监管的多头监管电子商务交易行为。韩国为鼓励电子商务的发展,实施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如对中小企业的税收收入减免0.5%的年度电商交易额;对于境外网购有形商品的购货款与运费之和低于十万韩元的,免征进口税;对于网上输出娱乐、教育软件等电子物品视为出口,免征关税。

四、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体系的建议

(一)构建完善的电子商务税法体系

通过对国内外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现状和经验分析,可以看出,完善立法是解决电子商务税收流失问题的重要前提。电子商务市场与传统市场存在相似之处,只需要对原有税法条款进行适当的补充修改,就可以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需求,为电子商务发展创造公平的运营环境。

在税收实体法中,应进一步明确规定征税对象,无论是有形商品、无形商品、数字化产品或线上交易和线下交易,都应该统一纳税,享受同等的税收待遇。如美国在最近颁布的《市场公平法案》中明确将云服务等纳入征税范围之内,我国应在税收法案中对征税对象明确界定。依据电子商务特征对各种税种的冲击,应对各税种的征税规定进行一定的调整,以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特征。关于增值税的调整,首先应规范电子发票。基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征管中的重要性以及电子发票在当前电商蓬勃发展的经济环境中日益重要的作用,在现有的网络发票管理办法中补充专门针对电子商务发票管理的新规十分必要。如新规中明确以电子签名保障电子发票开具内容的真实性、开具电子发票的企业需到税务部门备案以供稽查等。其次应重新界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由于电子商务数字化特征,使很多劳务和商品数字化,以致难以区分商品和劳务。对此,可以将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扩大,亦符合营改增的政策指向。关于关税的调整,短期来看,为了鼓励国际贸易自由化,应对电子商务的关税进行减免,但是从长远来看,为避免关税的流失,应引入先进的技术平台,组建网上海关征管电子商务的关税。

在税收程序法中,针对电子商务虚拟性和国际性造成的税务登记困境以及《税收征管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办法》对此方面规范不足,必须对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进行特殊规定管理,并与电商注册网页、域名的管理进行协作,如企业进行注册登记时,应将注册域名、服务器地理位置等材料进行报送,税务机关应据此核发登记证并进行特殊管理。电子商务税收缴纳方式可以参照欧盟代扣代缴体系,由第三方支付平台按一定的征收率代扣代缴应纳税收。

(二)加强电子商务运行监管,优化发展环境

根据国外税收监管的经验,大致有政府加强监管和政府减少干预两种方式,比如韩国实行多级政府联合监管,就强调了政府在电子商务税收监管中具有重要作用。我国应根据国情,加强政府对电子商务市场的监管,整合各部门力量,进行多方面的监管。

在国家层面应该成立专门监管电子商务税务的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子商务税务管理的统筹工作,收集整理全国电子商务交易信息,下发给各级负责单位机构;开发电子商务征税软件,推进电子凭证的管理,以技术手段保证电子商务的税务监管。开发的征税软件应攻克电子票据可修改的弊端,以保证电子票据信息的真实性,同时,应充分利用云计算来保存数据,防止数据丢失,保证数据的持久性和可查性。管理部门应该加强与各金融机构的合作,如联合开发相关应用软件,在电子商务网络支付贸易发生时,可以提醒相关企业纳税,管理部门也可以据此应用软件收集电子商务数据。电子商务税收管理部门还应该加强与第三方支付的合作,因为我国目前的电子商务交易大多是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完成的。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大数据系统,通过与金融等相关部门的合作,监控电子商务交易的全过程,掌控电子商务交易额,防止逃避税行为。

地方的税务机关应负责核实专门管理部门下发的相关信息数据,对地方电商进行分类监管,以地方物流信息和社会信息为辅助,形成完整的监控信息链,并利用社会媒体力量,严打电商不合规的纳税行为。

(三)实施电子商务税收优惠政策

借鉴国外的电子商务征管经验,各国对本国电子商务的发展都实行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我国电子商务处于蓬勃发展阶段,其作为经济发展的一个新增长点,对于缓解就业压力、增强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作用,实施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助于促进电子商务的稳定发展。

美国实行的《市场公平法案》规定,对国内远程年度销售额不超过100万美元的电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免除部分销售额的税金,即电商企业可以申请豁免销售税。我国应依据电商规模的大小,设置不同的起征点,同时应根据电子商务的社会效益和利润率的实际情况来设置网络交易的税收起征点。韩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中小电商企业的交易额中减免部分收入,我国可借鉴此法,对刚起步的电商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对收入的一定百分比免税或者直接免税,同时结合小微企业优惠政策,鼓励创业,促进就业。为促进电子商务国际贸易的发展,可以对提供国际型产品的电商企业实行出口退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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