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气象投稿须知
浙江气象投稿须知
1.1专题评述 能够反映某个学科或研究领域的最新成果的研究进展、存在的问题以及今后的方向,论文篇幅不限。作者本人或所在室验室在本领域有相当的研究经历和科研成果。1.2研究论文 反映我国应用气象领域在基础理论、应用研究和高新技术开发方面的、在国内外公开出版的刊物上尚未发表过的原始研究工作报告。1.3研究报告 为争取时间以简要的形式发表的原始研究工作报告。论文篇幅要求在5-8个印刷页面左右。1.4专题介绍 主要介绍应用气象领域的文献综述性论文。论文篇幅要求在6个印刷页面以上。1.5学位论文简报 主要刊登博士学位论文及优秀硕士论文之大摘要。篇幅要求在2个印刷页面。中英文同时刊登。1.6新基因、新种质、新品种 主要刊登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基因,经过鉴定或品种审定的新材料及品种。篇幅要求在6个印刷页面左右。1.7新思路、新技术、新方法 主要刊登我国学者自主发明的新思路、新技术和新方法。篇幅要求在6个印刷页面左右。
2010气象年会怎样投稿
今年的年会主题:天气、气候与可持续发展
S1 灾害天气研究与预报
征文范围:极端天气事件的机理研究;强对流、暴雨等灾害天气潜势、短时临近预报技术与方法;热带天气系统形成机理及预报技术;热带海气相互作用与气候异常;台风路径、强度及风雨预报技术与方法。
承办单位:天气学委员会、热带与海洋气象学委员会、国家气象中心、广东省气象局
主席:端义宏 梁建茵
S2 重大天气气候事件与应急气象服务
征文范围:2009年(国庆60周年、全运会等)重大活动气象保障服务;2009年重大气象灾害预警与信息发布、气象灾害防御;2010年发生的重大天气气候事件的应急服务;气象灾害区划与影响评估;气象服务体系的建设;应急处置与应急管理机制建设。
承办单位:气象灾害与服务委员会、中国气象局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司、国家气象中心、中国气象局公共气象服务中心
主席:陈振林
S3 应对气候变化——人类发展的永恒主题
征文范围:气候变化的科学基础、影响、适应和脆弱性,以及气候变化的减缓等。
承办单位:气候变化委员会、国家气候中心
主席:秦大河
S4 气候资源应用研究
征文范围:气候资源开发利用战略研究;风能(电)、太阳能和空中水资源评估方法和开发利用研究;风能、太阳能资源数值模拟及其发电量预报研究;气候变化对风能、太阳能、空中水资源利用的影响。
承办单位:气候资源应用研究委员会、国家气候中心
主席:罗 勇
S5 城市气象,让生活更美好
征文范围:城市气象探测技术与应用;城市精细气象预报与应用;城市气候变化特征及其影响、适应与对策;城市化与城市大气环境;城市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城市气象服务与社会经济效益影响评估。
承办单位:城市气象学委员会、北京市气象局
主席:王迎春
S6 人工影响天气与云雾物理新技术理论及进展
征文范围:人工影响天气新的理论认识和新的技术方法。
承办单位:人工影响天气委员会、中国气象科学研究院、中国气象局人工影响天气中心
主席:郭学良
S7 雷达技术开发与应用
征文范围:新一代天气雷达在短时、临近预报中发挥的作用;雷达产品、拼图软件开发;雷达技术保障;风廓线雷达等新技术在防灾减灾中的应用;雷达探测产品质量控制。
承办单位:雷达气象学委员会、中国气象局气象探测中心
主席:宋连春 李 柏 高玉春
S8 现代农业气象防灾减灾与粮食安全
征文范围:农业气象灾害灾损和风险评估、风险区划与预警技术;气候变化应对;设施农业气象保障;农业气象遥感;作物生长模型;农用天气预报;草原、森林气象等。
承办单位:生态与农业气象学委员会、南京信息工程大学
主席:申双和 郭建平 梅旭荣
S9 副热带季风与气候变化
征文范围:副热带地区高影响天气、气候事件;副热带季风(降水)的监测、诊断与预测预报。
承办单位:副热带气象委员会、华东区域气象中心、上海市气象局
主席:汤 绪
S10 干旱半干旱区地气相互作用
征文范围:陆-气相互作用观测试验;土壤-植被-大气能量和水分交换研究;大气边界层特征研究;陆面过程参数化研究;陆-气耦合大气数值模式研究。
承办单位:干旱气象学委员会、甘肃省干旱气候变化与减灾重点实验室、中国气象局干旱气候变化与减灾重点开放实验室、中国气象局兰州干旱气象研究所、中国科学院大气物理研究所、中国科学院寒区旱区环境与工程研究所、兰州大学大气科学学院
主席:张 强 马柱国 吕世华
S11 空间天气自主资料应用与模式集成
征文范围:空间天气自主资料的处理、分析及应用;基于空间天气自主资料的模式开发与集成;公益性行业专项(气象)空间天气类项目进展。
承办单位:空间天气学委员会、国家卫星气象中心
主席:王劲松
S12 大气物理学与大气环境
征文范围:云降水物理学;大气辐射学与大气环境;空基、地基对气候环境监测原理、反演方法与验证;中层大气探测与过程研究及气候环境效应;大气与空间电学临近空间监测技术和实验。
承办单位:大气物理学委员会、北京大学-中国气象局大气水循环和人工影响天气联合研究中心
主席:赵春生
S13 第二届气象期刊发展论坛——大气科学期刊编辑与创新发展
征文范围:期刊编校流程优化和规范;刊物网页设计和网上采编系统建设;大气科学期刊的集团化发展;大气科学期刊的国际化进程。
承办单位:《气象学报》编审委员会、中国气象学会秘书处
主席:丁一汇
S14 气候环境变化与人体健康
征文范围:气候变化与重大疫情的关系;高温热浪和低温冷害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城市空气污染及其对人体健康的影响;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对人体健康的影响;不同气候类型对人体生理状况的影响;不同天气条件对人体病理变化的影响;医疗气象预报方法与技术;生态环境变化及其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承办单位:医学气象学委员会、兰州大学大气科学学院、甘肃省气象局
主席:王式功
S15 雷电防护科学与技术发展
征文范围:防雷减灾综合管理;雷电物理与应用研究;雷电监测、预警及其应用;防雷检测、评价及评估;雷电灾害调查与分析;雷电防护技术发展与应用。
承办单位:雷电防护委员会、中国气象学会秘书处
主席:朱祥瑞
五、论文征集与出版
1.请按照本次年会的主题与各分会场征文内容向年会提交论文。应征论文应是2008年以后完成的科研成果,如已在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请在文后加注相关信息。
2.应征论文需在正文中标明分会场的编号(S1、S2、S3、S4、S5、S6、S7、S8、S9、S10、S11、S12、S13、S14、S15)。
3.每位作者的应征论文在同一个分会场不超过1篇,最多在3个分会场投稿(注:请勿同一篇文章投多个会场)。应征论文只需提交全文,全文中需含800字摘要。所投稿件应符合第27届中国气象学会年会征稿简则(见附件1)的要求。如与相关要求不符,主办单位有权删改。
4.应征论文一律通过中国气象学会年会网站提交,具体方法请见中国气象学会年会网站(),征文截止日期为2010年7月10日。
浙江省气象条例(2020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发展气象事业,规范气象活动,准确及时发布气象预报,防御气象灾害,保护和合理利用气候资源,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生产提供气象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以及国家规定由本省管辖的海域(以下统称管辖区域)内从事气象探测、预报、服务和气象信息传播、气象灾害防御、气候资源开发利用、气象科学技术研究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气象事业是基础性社会公益事业。气象工作应当把公益性气象服务放在首位,加强气象灾害的监测、预警和气候变化的研究,提高全社会气象防灾减灾能力。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工作的领导,组织编制气象事业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加大气象事业资金投入。气象事业所需的基本支出以及设施建设、运行等专项经费,除中央财政拨付等以外的部分,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省的气象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气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气象主管机构做好气象工作。
本省管辖区域内从事气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气象科学技术研究、气象科学知识普及,培养气象人才,推广先进的气象科学技术,保护气象科技成果,加强气象合作与交流,发展气象信息产业,提高气象工作水平。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提供涉及国家秘密的气象资料,或者向境外组织和个人提供气象探测场所、气象资料。第二章 气象信息发布与传播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水行政、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林业等部门,建立气象、水文、海洋、生态、环境等信息共享机制。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气象信息传播网络,扩大气象信息服务的覆盖面,提高公共气象服务的时效性。第十条 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包括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实行统一发布制度。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按照职责,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同级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文化旅游、生态环境等部门建立专业气象信息采集、分析和预报系统,并由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根据实际需要发布农业、交通、旅游、城市环境、火险等级等专业气象预报。第十二条 各级广播、电视台站、政府门户网站和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报纸应当安排专门的时间或者版面,每天播发或者刊登公众气象预报。
广播、电视台站根据气象预报的时效要求、公众视听习惯确定气象预报节目固定播出时间。需要调整固定播出时间的,应当事先征得气象台站的同意;确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改变播出时间的,应当事先通知气象台站,并告知公众。第十三条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互联网等媒体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必须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或者由气象台站直接制作的气象预报节目,并标明发布时间和气象台站的名称。
广播、电视等媒体应当及时增播或者插播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补充、订正的气象信息,实时、滚动播发灾害性天气警报。
电信企业应当提供有效渠道,保障紧急异常天气信息的及时传播。第十四条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互联网等媒体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等气象信息的,应当与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通过传播气象信息获得的收益,应当提取一部分用于支持气象事业的发展。第十五条 车站、港口、码头、商场、宾馆等公共场所传播气象信息的,信息内容应当适时、完整、准确,并标明信息来源。第三章 气象灾害防御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组织建设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制定并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提高气象灾害防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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