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权与法治杂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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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权,也叫公权力、公共权力.公权是服务于私权社会,调整私权社会中的关系和矛盾的,公权的拥有者是具有政治权利的公民和这些公民们选举、组织的国家.因为,私权社会中的公民和组织有些事情自己做不好,比如社会治安、经...
当代青少年法治教育中的权利认同的理论问题
当代青少年法治教育中的权利认同。
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的重要任务。为了落实这一重大部署,各级学校不仅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同时还应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国民教育过程,积极培育和践行包括法治在内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然而,法治观念上的接纳和内化,以及制度层面上的法律实施,都还存在着诸多现实的难题。本文以权利这一政治术语为对象,从观念史的角度考察当前青年法治教育中的若干理论问题。
权利的法社会学含义
在分析权利的社会属性之前,先梳理权利的法律含义十分必要。权利,作为一个法律上的概念,通常是指“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①笔者更倾向于将权利定义为主体所享有的法律确认和保障的以某种正当利益为追求的行为自由。其理由主要有三:第一,权利概念的原点在于主体的行为自由,表现为“为”、“不为”或者“放弃”几种方式,这是西方自然法思想的渊源所在,也是开辟人的价值追求的源泉。第二,权利是对主体利益的追求或者维护,但权利本身并不等同于利益,它只是追求或维护利益的一种活动形式。第三,权利的实质内容是一种社会性的评价或态度,它的形式应该来源于法律之规定,而且这种利益应该是正当的。也就是说,社会和立法的主体只保护他们所认可和赞同的权利人的行为方式。如果从这些层面理解了权利的法律含义,我们就可以得出以下几个粗略的推断:一是,权利的自由是一种具体的自由,它来源于法律规范,而不是一种超义务的、无约束状态的抽象的自由。二是,权利的自由既超越道德,但同时又受制于道德的评价。因为,“当主体提出一种‘我要’时,社会也存在着某种需要与之相对。只有当个体的‘我要’和社会需要相洽时,‘我要’才被承认为‘正当’。如果没有这种社会性的评价,‘我要’永远只是‘我要’,就像母鸡变不成鸭子一样变不成‘权利’。”②由此,笔者认为,权利的本质属性同样离不开社会性,它也有一个认同的过程。从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来看,法律概念作为一个观念的产物,首先要受到社会物质条件的制约,这不仅体现在法律的制定上,还体现在法律规范的运行上面。
本文所谓的权利认同,是指一定范围内的社会组织和法律主体对相互之间权利的内容及其行使的认可性评价或持有的归属性的态度。它的核心内涵是对权利主体的权利行使及其相对应的社会义务有一个清晰的、赞同性的社会评价和认可,且前提是这种主体的利益维护在道德判断上是正当的。因而,当前社会主义法治意识的培育离不开对青年成长过程的社会性考量。青年法治教育不仅包含法律知识的教育和普及,还是一个权利意识的熏陶和权利文化的教育和感染过程。归根结底,是一个青年个体之间、青年与社会成员之间的权利认同和权利文化的评价问题。
关于青少年权利观念的调查
那么,现实生活中,青少年对自身的权利认知是怎样的?对他人的权利又持有一个什么样的态度?这里就涉及一个权利认同的问题。据武汉大学邢鹏飞博士对当前大学生所做的思想政治状况的调查结果显示,大学生法制观平均得分为3.8分,其中对社会主义民主的内涵并不太清楚,对“社会主义民主优于资本主义民主”的认同度较低。如涉及诉讼,对法律的公正裁决缺乏信心,对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并不熟悉,认为司法的公平公正度较低。③从该调查的数据中显示,当前许多大学生的思想观念更加现实和具体,尽管变得越来越微观和复杂化,但是矛盾和冲突却也愈见明显。其中一个常见的例子就是大学生以集体主义要求别人,反对别人自私自利,却以个人主义要求自己,以自己的利益为重。这种观念反映出了当代青年教育中权利认同的鸿沟和张力。
笔者曾在教学过程中让学生讨论以下两个案例:中学生公然在教学楼接吻拥抱而被学校开除,但学生却不服,认为学校侵犯了其自由恋爱权;有些大学生在考试中故意交白卷抵触考试,却认为是自己放弃了考试权而有权不参加考试。讨论的结果令我人哑然。竟然大部分学生赞同第一个案例中被开除学生的自由恋爱权。而对于第二个案例,仍然有接近半数的同学主张学校无权强制学生参加考试,因为他们认为,学校只有实施教学的权力,且是一种义务,而没有考核学生的权力。学校强迫他们参加考试就是侵犯了他们的受教育权。这种看似荒唐的想法其实折射出一些大学生对权利认同的误读和理解上的偏差。他们一方面身处呼唤法治、权利彰显的时代,因而在个性张扬的旗帜下对传统的权力和权威发起了挑战,而另一方面却又缺乏对权利文化的真正认知,对于自由、平等的法治精髓一知半解,对于权利行使的社会性评价更是不置可否。但是,这种现象并不可怕。只是我们要深刻认识当前青年教育过程中的反叛现象,必须从青少年权利观念的源头入手。
权利探源的观念史视角
权利观念在近代中国的起源。权利观念在中国社会不是自然生成的,理论上也缺乏一个自我证成的体系。它没有经历过像西方社会那样有一个酝酿发展和思想启蒙阶段的历史时期,尽管新文化运动后得到短暂的流行,但随后又被现实的政治运动所打破。金观涛指出,与西方世界将权利意指是“自主的正当性”不同,中国古代社会却将权利指称为“权势和货财或者权衡利害的意思”,而汉代以后则泛指权势和利益。④而中国近代史上第一次将“rights”译作权利的“万国公法”,其权利含义也是指合法的权力和利益,其主体多为国家,与西方意义上个人的`自主性正当利益相去甚远。⑤可见,与西方漫长的道德基础论证和自然法演进的历史相比,我国权利观念既缺乏社会契约的理论基础,也没有“权利先于义务”的道德传统。个人的私欲是被压制在大同式道统思想和公共儒家道德秩序之内的。 新时期权利观念的勃兴。改革开放之后,中国的政治秩序和意识形态桎梏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国家治理的指导思想正向着更加务实的方向迈进。于是,国家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格局无不经历着一场深刻的改革,社会转型时期的观念和矛盾日益凸显。此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渐完善,注重法治和关注个体权利等概念也必然勃兴。随之,中国社会出现了现代权利观念的再一次兴盛。国家宪法几经修改,公民权利再次得到张扬,人权观念已经深入人心了。可以说,这种再度勃兴的人权和权利观念是为了满足当代转型时期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而出现的。十八大以后,党中央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制度反腐的高度强调,更加显示了法治在治理方式上浓墨重彩的一面。但是应该指出的是,这种权利观念的输入,影响最深的群体恰恰就是现今正值青壮年的一代。他们生逢改革开放的大背景下,耳濡目染多元文化的浸润,自我意识和维权意识也更加强烈。可是,随之而来的观念上的冲突也就难以避免,毕竟中国传统社会跟法治要求相匹配的制度和思想启蒙等准备工作均尚未完成。
权利与文化的冲突。既然中国的权利观念在剥离了西方概念的核心属性之后即被我国的传统政治文化所吸纳并加以重构,那么西方意义上的权利属性与中国的传统政治文化在本质上究竟存在什么样的冲突?一般认为,权利是跟现代个人观念紧密相连的,而个体观却是植根于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之中的西方文明的特殊产物。而在中国,中西二分的二元论则表明了“个人”、“权利”等观念只能在公共领域有效,无法进入家族、家庭等原由儒家意识形态所支配的私人领域。这种结构性的差异说明了“儒学式公共空间”的存在在本质上是排斥主张个人诉求的权利的。⑥其实,在传统中国社会,除了在私人领域起主导作用的儒家道德秩序外,在公共领域,集权的政治文化毫无疑问也是极力压制“个体优先于国家”的社会契约论思想。
权利误读的现实表现
挑战现存的教育权力秩序。教育权力在中国一直就被当作重要的国家权力之一,公立大学和教师就被赋予了国有事业单位和国家干部的公权名分,即使是民营的高校仍然也有一种师道尊严的传统权威。但是现在,在权利观念的武装下,许多青年学生打着依法治校和契约理论的旗号,本能地甚至有意挑战学校权威,有时是为了不服教师管教,有时是因不满教育制度的现状,当然还有的就是要蓄意对抗传统的教育权力秩序。导致这种情形的原因除了受教育者自身的权利意识扩张之外,当然也还因为现存的教育制度存在某些不合理之处。更有甚者,也与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有观念逐渐淡化,国家公权色彩日渐弱化有关。
权利的工具化、神圣化和泛自由化。青少年在没有养成正确的法律意识之前,实际上还谈不上对权利概念的正确认知,他们之所以敢于拿权利做幌子进行对抗,实际上更多的是一种应对外在压力的本能反应。但是,将权利神圣化和泛自由化的后果就更严重一些。事实上,权利神圣化或对自由主义的盲目尊崇的先例在中国历史上早就出现过。现在,历史的车轮又一次驶进了全面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门槛内,西方思潮蜂拥而入,这种文化上的冲突是在所难免的。况且,权利在教育者和被教育者之间的语境定位是相反的,前者是一种尊者本位或者说国家本位的性质,因而带有明显的权利的道德化倾向,即要求学生和孩子要遵从传统的道德观,听话和服从管教。但在受教育者看来,权利正好成了反抗权威的神圣化或合法化工具,因为这种借口至少在形式上,带有正义或者正当的色彩,而不管它的实质内涵和社会性道德是什么。由于存在着这两种截然不同的定位,矛盾的升级或者权利的扩张也就成了理所当然的事。
导致“去政治化”的倾向。滥用权利必然走向自我中心主义。而这种滥用的主观心态也必然包含了行为人曲意歪曲权利的本意、甚至还有怀抱对西方极端自由主义的憧憬等心理。但是,我国自90年代以来,主体自我意识、呼唤自由、平等、民主、价值和尊严等后现代主义思潮正在对我国的80后、90后产生着深刻的影响。他们放弃了对社会、对他人的责任,放弃了道德原则,崇尚消费主义和享乐主义。⑦从整体上看,当前的青年一代在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方面正有逐渐淡化的趋势,这是一种对西方自由主义传统的误读,也有他们渐趋实际、不图虚妄的心理在作怪。这恰恰就是我们马克思主义者的最大担心。毕竟,无政府主义思想的泛滥或者青少年一代“去政治化”的趋势是我们不愿看到的。我们需要他们更加关心自己的民族,热爱我们的国家,爱岗敬业,诚信友善,对集体倾注更加深厚的感情。
法治教育中权利认同的途径
转型时期权利文化的弘扬应结合国情因地制宜、因时制宜。现阶段正是国家“依法治国”方略稳步推进的关键时刻,重视公民权利、弘扬权利文化也是依法治国的必修课。但是,权利的张扬本身有其内在生长的土壤,鉴于我国法治传统的精神熏陶并不充分,法治理念的相关理论也缺乏自我证成的逻辑体系,权利、权力、公民、契约等核心法律概念的关系并未厘清。因而,在现阶段大张旗鼓的高谈权利的弘扬并不合适,在法治推进的过程中权利文化的张扬也应该持重为宜。因而,笔者认为,现时条件下进行公民权利等普法教育时要因地制宜、因时制宜,要根据各地经济社会水平的发展状况和法治建设的进度有所区别,还要根据不同人群、不同阶段而有所差异才行。否则,过分强调权利观念的培育,效果可能会适得其反。
设定权利诉求和公权渗透的合理边界。当前,国家权力对社会生活的渗透要逐渐减弱,而社会权利对国家公权力的制约会逐渐增强,这个趋势已是世界政治发展的潮流。与此同时,“权利的统治”和“权力的统治”实际上各有其活动的边界,权力控制侧重于强权和暴力的干预,而权利的统治则更偏重于制度的权威。二者之间只要边界的划定合理,就会存在一个良性运行的机制,否则将有可能导致权力―权利运行的冲突。因而,我国当前的公民权利的诉求也应该限制在理性的范围之内。当前国家权力对公民权利侵犯的案例时有发生,国家权力的优越意识和恣意任为在某些人那里还一直存在着,即使是重点大学短时期内也难以摆脱这一思维优势。所以,尽管当前主要的工作就要抑制公权力的恣意扩张,但反过来,公民权利的主张也应有合理的限度,并且应该遵守法律的规定。
将权利的正确运用和马克思主义青年教育结合起来。实际上,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教育跟权利的维护有着内在的关联。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理论跟权利的本质属性是一致的。马克思指出,个人的发展和生产力的发展归根结底是一致的,而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又是建设社会主义的终极目标。现时条件下,“以人为本”亦成了科学发展观的核心,这样就根本摆脱了过去“重物轻人”的单一发展观,将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权利与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内在地结合起来。所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要求我们必须巩固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凝聚力量,用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鼓舞斗志,用社会主义荣辱观引领风尚。
法治思维五个特
法治思维是将法律作为判断是非和处理事务的准绳,它要求崇尚法治、尊重法律,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和推进工作。以下是我为大家准备的法治思维五个特点,仅供参考!
法治思维特点1:法治思维是规则思维。
规则具有确定性、可预期、可执行等特点,是人们对事物理性期待的体现。规则思维的逻辑起点是:既定的规则告诉人们哪些可为(权利)、哪些不可为(义务),以及如何行为(程序);人们的行为后果是可预期的。对政法机关来说,维护社会稳定,首先要严守规则,维护规则的稳定,否则就会破坏人们的预期,理性就变成感性、心安就变成恐惧、有序就变成无序。
法治思维特点2:法治思维是权利义务思维。
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关键要素,是判断是非对错的标准。法治思维的实质就是从权利和义务角度观察、分析、处理问题,通过权利和义务的运行,实现法的指引、评价、预测、 教育 、惩罚功能。
法治思维五个特点3:法治思维是程序性思维。
程序的基本含义:一是任何人不能做自己的法官;二是同等情况同等对待、同等关注;三是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在监督中行使;四是执法司法者不能从当事人那里牟利,否则会出现偏私。程序的本质是一种形式合理性、可实践的理性。借助程序这个“形式性操作杠杆”,就把利益的博弈和价值衡量转化为在法治规程上表达的诉求,人情、关系、偏见、恣意才会被消除,相应纠纷和问题最后都会在法治轨道上得以解决。
法治思维特点4:法治思维是权衡思维。
法治作为定纷止争的实践理性,突出特征在于对各种价值和正当利益的合理平衡,因而法治思维必然体现着权衡利弊、瞻前顾后、兼顾各方的思维特征。它所要求的是,看问题、作决策,要依法处理好当前和长远、局部和全局、个别和一般的关系,尽可能把事情考虑得更周全,把方案设计得更缜密,把负面影响降到最低。
法治思维特点5:法治思维是建设性思维。
建设性思维以建设社会、修复被损害的社会关系为目的。从人类社会发展史看,法治作为治国理政方式,从来都是建设性而不是破坏性的。法治思维以建设性思路确定制度,修复社会关系,解决社会问题。
法治思维的基本特征
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基本内涵:
一、法律至上。
指宪法和法律至高无上。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显然这规矩就是规则,按规则来规范国家的行为,规范公民的行为。规则治理与民主治理相辅相成。法治本身也是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出来,反映民众期望,符合民众利益,体现了共同信念,共同理想,故法治应当受到尊重遵从。国家行为和公民行为都应在法治框架下进行,法不阿贵,法不阿权,法律是平衡器。无论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还是社团组织、中介机构和公民个人在做决策、解决问题时,都要遵从法律、依法办事,如违反法律,就要受到法律制裁。
二、科学立法。
指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换言之,立法机关在符合自然规律的前提下,对必须由法律进行调整的社会关系进行合理的利益分配并形成法律规范的活动。通过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构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睦相处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科学立法,体现良法之治。只有良法之治才有强大的生命力和效力。
三、严格执法。
它包含权由法定,权责相等,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说细一点,无权不执法,标准要一样,不能放松,不能走样,要严厉,要公平,要公正,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凭好恶执法,不凭关系执法,不凭人情执法,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如随意执法,则会秩序混乱,就等于人治。
四、公正司法,或称司法公正。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不付诸于实践,即使写在纸上,也形同虚设。公正司法指弘扬法治,惩恶扬善,匡正压邪,要公开,要公平,要公正,无罪推定,罪由法定,罪行相当,公正裁判,禁止刑讯逼供这些现代法治原则,也是公正司法的重要标志。当然公正司法,还靠独立司法做支撑。司法不公永远是司法腐败之源。
五、保障人权。
以人为本,保护人权,实则是保障公民个人人权,规范公权,有效防止政府的侵害。人权的本质特征是自由与平等相统一。这人权有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之分。前者指公民的生命、人身、政治、经济、社会、 文化 、通信、宗教等诸方面的自由与平等权;后者指种族平等权,民族平等权、自决权、发展权、环境权。法治必然要以保护人权作为重要内容,才能成为法治国家与非法国家的重要标志。
六、全民守法。
守法是全民的责任,也是全民的福祉。全民守法是对人民主体地位的尊重,也是实现公民权利的保障。守法是应尽的义务,是维权的有力保证。维权是权利的使用,但维权必须依法进行。非法维权不受法律保护。全民守法是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理的必然要求,于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国家长治久安意义重大。
七、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它包括公民平等的政治权、平等的经济权、平等的受教育权、平等的劳动休息权、男女平等权、违法平等地受到追究,任何人都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当然,像法律未许可,国家机关不可行;法律未禁止,个人有权去做,这也是平等的。法治科学发展的客观要求,是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而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最起码的法治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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