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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卫生法学家论文

发布时间:2023-12-06 02:08

国际卫生法学家论文

法治与法治国在起源、理论与实践上的重大分歧已在西方学术界引起了广泛的关注。著名法学家伯尔曼在《法律与革命》中认为,英国所实行的“法治”不仅仅是“法治国”意义上的“以法而治”。(伯尔曼,同前,页259)高道蕴认为,形成于19世纪的德国“法治国理论”,不同于产生于17世纪的英国“法治”学说。(高道蕴:“中国早期的法治思想?”见高道蕴、高鸿钧、贺卫方编:《美国学者论中国法律传统》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页218)林毓生在比较“法治”与中国古代的“以法治国”后,得出的结论是:法家所谈的那一套主要是把法律当作政治统治的工具,与英美民主社会所依靠的“法律生活”的法治完全相反;法治是“法律生活”,并不是古代中国法家思想所谓的“依法而治”;法治也并不仅指依法而治的意思,法治是以基本人权为其基础,是维护人的自由与人的尊严的架构。(林毓生:《中国传统的创造性转化》,北京,三联书店,1992,页92、292、318)

与法治不同,法治国思想的基本主张是最高立法者,不论是专制君主、独裁者,或是民选的立法机关完全是不受任何一种更高一级法律的束缚。统治者的权力可以受到法律的限制,但是立法者在认为适当的时候可以变更法律。可以预见,在法治国下,统治者可以轻而易举地通过手中握有的任意修改法律的权力来逃避法律的约束。一个法治国可能是一个法制高度民主完备的国家,但却不是一个法治的国家。

法治国,就其德文本意及康德的解释而言,指的是有法可依、依法治国的国家,或者说一个有法治的国家。

法治国是实证主义法理学传统的一部分。根据这一传统,立法者的意志是法律的最高渊源,没有任何其他法律渊源高于国家的立法权。直到二战结束语前,一直主导着大陆法传统的法治国概念始终不承认最高立法者(不论是专制君主、独裁者或是民选理发机关)应受更高法的约束。这种法治国的概念虽承认国家的权力应受到法律的限制,但是立法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任何修改法律,因此,它排斥了宪政主义。这种法治国的首要目标是确保一切国家权力的运用须根据(事实上,而非名义上的)最高立法者的知道。法律被看作是迫使所有的人和所有的政府机构服从最高立法者所颁布之法律的工具。因此,这样的法治国不是法治,而是依法治国。

这种(依)法治国的传统在形成中与宪政民主或基本人权没有多少正面的关联。相反,对一切国家机关服从法律顾问的强调,根据伯尔曼的看法,为纳粹和其他独裁统治以法治国之名行专制之实打开方便之门。(Harold Berman: “The Rule of Law and the Law-Based state (Rechtsstaaat)” in Donald D. Barry ed. Toward the Rule of Law in Russia?(Armonk : M. E. Sharpe) pp.43-60; John C. Reitz: “Constitutionalism and the Rule of Law: Theoretical Perspectives” in Robert D. Gray ed. , Ddemocratic Theory and Post- Communist Change (Prentice-Hall, 1995)

法治国的目的是要确保一切国家权力,包括法院的权力在行使时都应接受最高立法者的指导。所以,统治者可以运用这样的法律来迫使人们就范,自己却超然于法律之外。在实行(依)法治国的国家,通常都有一个权力的机构都十分庞大的行政官僚系统来帮助统治者推行法律,这方面以普鲁士的例子最为典型。法治国强调一切国家机构和公民只能服从最高立法者所颁布的法律,而无不服从恶法的权利。

在(依)法治国之下,法律与政治(作为统治权)的关系是政治权力高于法律的“政法”关系;在法治之下,法律与政治的关系是法律高于政治(权力)的法政关系。由此可见,法治国与法治不可相提并论、同日而语。

从上述对两者的比较对照中,我们不难观察到法治与(依)法治国之间的一些根本分野:

1、法治起源于自然法思想,基于自然法的契约观。作为契约的宪法要求法治,要求保护民权,要求1限制政府的权力。所以,法治与宪政有着天然的联系。法治国则起源于实证主义法学,强调作为立法者的统治者的意志及权力至高无上,须被无条件服从。因此,它排除了体现着平等精神的契约思想和为限政提供依据的宪政主义。

2、法治,不论是作为一条法理原则,还是作为一项法律实践,都体现了它对公民权利与自由的偏爱;而法治国则偏爱国家,尤其是偏爱作为无上立法者的统治者。法治限制统治者的专横权力,而法治国则随时有可能为统治者的专横权力大开绿灯。自然法认为,法律超越政治;实证法和维辛斯基法学则认为:法律任何时候都是国家(统治阶级或统治者个人)的工具,即实现那些行使政治权力的人们意志的手段。

3、法治强调法律是被人们能动地发现的自然法则,而决不是统治者的权力意志。人们对自然法则的认识可能有变化,但法则自身是不会消亡的。所以在法治之下,修改法律意味着修改人们认识自然法则过程中的偏差。法治国则强调法律是统治者的意志,作为特定个人意志的法律当然也就会随着个人的消亡而消亡。因为修改法律意味着统治者在塑造自己新的意志。魏玛宪法正是这样按照新的统治者的新的意志没名正言顺地修改了、抛弃了。

法治强调法律作为自然的法则,故注重法律的稳定性、持久性,一部宪法可以实行数百年而不必作重大修改。(依)法治国强调法律的意志性,故注重法律的灵活性,因而宪法需要频频修改、更换,乃至在一百年内更换了数十部宪法。自然的规则是万古不易的,意志则是因人而易的、变幻莫测的。法治与法治国的不同政治实践一再证明了两种法律观在实践中的重大分野。

4、根据法治的思想,人们服从法律时,是在服从普遍的、客观存在的自然法则。而根据法治国的思想,人们服从法律时,是在服从统治者本人的具体的个人意志。服从自然法则的人是自由的,而时时处处服从他人意志的人显然不能说是在享受自由。可见法治国与人治并无根本的差别。这种作为意志的法律观印证了人治思想的一个重要结论:人存政举,人亡政息。

法治是有目的的,有价值的观念。其目的就是保障个人自由。法治不能是恶法之治,法治不仅以法律统治老百姓,更是以法

《卫生法学》读后感800

赵建文的研究方向及主要成果

(一)国际法基础理论1.《国际法新论》,主编,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2.《国际法学》,主编,郑州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3.《国际法与国际社会》,《郑州大学学报》1990年第4期。4.《墨子法律思想的自然法理论特征》,《现代法学》1995年第2期。5.《当代国际法与国家主权》,《郑州大学学报》1999年第5期。6.《关于国家主权的性质和地位的理论演进》,《郑州大学学报》2000年第6期,7.《论国际法与宪法的效力关系——〈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视角》,《时代法学》2004年第6期,8.《国家豁免的本质、价值及发展趋势》,《法学家》2005年第6期。(二)中国国际法的理论与实践1.《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2.《邓小平对和平共处原则的创造性运用》,《郑州大学学报》1994年第6期。3.《邓小平关于建立国际新秩序的战略思想》,《郑州大学学报》1995年第6期。4.《墨子兼爱非攻的国际法思想及其现代价值》,《法学研究》1996年第2期。5.《周恩来关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思想》,《法学研究》1998年第3期。6.《从协和万邦的传统到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天津市委党校学报》2005年第1期. (三)国际人权法及国际人道法1.《论人权公约的克减条款》,《法学家》1996年第5期。2.《国际人权法的基石》,《法学研究》1999年第2期。3.《〈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保留和解释性声明》,《法学研究》2004年第5期。4.《〈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关于公正审判权的规定》,《法学研究》2005年第5期。5.(《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关于被告人权利最低限度保证的规定》,《法学研究》2006第2期。6.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当事国义务的性质》,载陈甦主编:《法苑撷英》上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7. 《人权事务委员会关于公正审判权的意见对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启示》,载李林主编:《依法治国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8. 《人民自决权的本质、性质和价值》,《中国国际法年刊》2006卷,世界知识出版社2007年版。9.《人民自决权的主体范围》,《法学研究》2008年第2期。10.《人民自决权的内部和外部方面》,载孙世彦主编:《国际法研究》第2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11.《人民自决权与国家领土完整的关系》,《法学研究》2009年第6期。12.《国际社会共同理解的法治概念》,载李林主编:《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13.《民间社会的概念及其在国际国内法治进程的地位和作用——兼论“civil society”的译法》,载李林主编:《新中国法治建设与法学发展60年》,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14《国际人权法上民主、法治和人权的关系与完善我国法律体系》,载李林主编:《依法治国与法律体系形成》,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四)国际条约法1.《条约的保留》,载余民才主编:高等院校法学院研究生教材《国际法专论》,中信出版社2003年版。2.《我国法律的条约适用条款的表述问题》,载黄东黎主编:《国际法研究》2009年第三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09年版。3.《国际条约在中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载《法学研究》2010年第6期。(五)国际海洋法1.《海洋法公约与现代化建设》,《中国边疆研究通报》,新疆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2.《海洋法公约与有限豁免原则》,《政治与法律》1996年第2期。3.《海洋法公约对国家管辖权的界定和发展》,《中国法学》1996年第2期。4.《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中立法的发展》,《法学研究》1997年第4期。5.《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与中国在南海的既得权利》,《法学研究》2003年第2期,6.《海洋法公约缔约国关于军舰通过领海问题的解释性声明》,《中国海洋法学评论》2005年第2期(半年刊)。 (六)国际卫生法1.《〈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及其实施准则的法律效力》,《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0年第4期。2.《履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义务,赶上国际社会控烟进程》,载《控烟与中国未来》,经济日报出版社2010年版。(七)国际责任及国际争端的各类解决机制1.《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国际对其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中国政法大学博士论文,2004年6月。2.《越境转移有害废物的国际责任》,《中国法学》1997年第6期。3.《国家责任法编纂和逐渐发展的重要成果》,《中国国际法年刊》2004卷,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4.《日本在靖国神社问题上的国家责任》,载李林主编:《跨越国境的法律认识——中日法治前沿问题研究》(中国法治论坛丛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八)其他研究成果或译作1.《UNCITRAL担保交易法律冲突规则研究》,载《2007年两岸国际私法研讨会论文集》,台湾元照出版社2008年版。2.《律师事务所管理与竞争》,独译,河南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3.《自执行的国际条约》,《法学译丛》(现《环球法律评论》)1991年第6期。4.《美国法律史》,参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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