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电气工程师论文
船舶电气工程师论文
职业生涯发展阶段
短期目标(1——2年):利用在校期间学习更多的船舶电气专业知识,并熟悉和掌握船舶和海洋工程产品自动化系统设计、安装、调试、维修服务,船用电气设备(产品)设计、制造与销售业务,能找到一份好工作,做一个好员工。
中期目标(3——5年):在船舶运输、船舶制造或船用设备经销公司拥有一份稳定的工作,并能在工作中取得好成绩,和同事相处融洽,有一定的积蓄,争取拥有一辆自己的汽车。
长期目标(5——10年):在成为一名优秀的船舶电气监造师或船舶电气工程师的同时,不断积累工作经验后可向项目主管、部门经理等方向发展,希望有一个幸福健康的家庭,父母亲身体健康。
实现我的职业生涯目标对我的职业道德素质的要求
首先是要做到诚信,说到做到。二要有吃苦耐劳的精神,不能轻言放弃。三是要爱岗敬业,对本职工作尽职尽责。四是要做事办事公道,还要真心实意的奉献。
我已具备的职业道德素质
我虽然不是最高尚的人,但是我有诚实守信的道德。从来都没有欺骗、利用过别人。也正是因为如此,我才拥有了更多的朋友和快乐。无论做什么事,我都非常认真,从没出现过差错。所以我以后会更努力的学习来充识自己。
我尚不具备的职业道德素质
我没有吃苦耐劳的精神,但是我一定会坚持到底,无论做什么事都要坚持,生活工作中难免遇到挫折,只有相信自己的力量,才会有坚持不懈的追求目标的勇气。
我应怎样去培养自己的职业道德素质
我要利用课余时间来读一些关于成功企业家的经历,把他们当做我的榜样,还要认真听取别人的意见。正如搏击商海的日本松下公司的创始人松下幸之助说过的,细心倾听他人的意见,这样才能有成功的把握。我要多培养自己的思考能力与创新意识。每天定一个小目标,来培养自己的坚持不懈的精神。
俄国寓言大师克雷洛夫有句名言:“现实是此岸,理想是彼岸,中间隔着湍急的河流,行动则是架在川上的桥梁。”任何伟大的目标,伟大的计划,最终必然落实到行动上。可见,行动是成功的保证。所以让我们用积极的行动去选择并实现自己的璀璨人生,成功的职业生涯就在我们脚下。
如何取得船舶与海洋工程专业工程师职称?
Naval architect 在我国是没有这个职称的,也没有专门的地方去考试。如果你是这个专业毕业的,也就是学习船体或者舾装专业的,将来到了单位后,参加正常的工程师评审,包括其他的如船体轮机工程师、船舶电气工程师等都是这样,如果没有单位,就参加社会工程师评审。前提是你有一定的工作年限、有项目经验和设计经验、有文章发表,英语过了工程师考试的水平即可。当然,对外你是可以自称是船舶工程师的。你也可以参加国外的如英国皇家造船师协会RINA或者美国的SNAME(美国船舶工程师和轮机工程师协会),这样 你就更加名正言顺。
船舶电气工程师的工作内容:
根据全船技术规格书和相关规范的要求,确定相关电气设备的基本技术状态,进行船舶电气系统的研发设计;完成船舶电气安装的绘图工作;进行现有自动化电气产品的船用延伸;开展自动化电气产品的船用认证;协调电气与船体、舾装、轮机的技术问题;船舶建造中电气方面的质量检验及监督管理;保存船舶电气设计文件及相关电气安装设计数据。
我学的船舶电子电气专业可以考电气工程师吗?我已经签了一家远洋船舶公司,从事电气维修保护工作,考电气
可以考,你说的电气工程师应该是说注册电气工程师吧?这个设计院资质的单位才需要!如果是职称的电气工程师的,现在是职称评审的,需要考计算机、职称英语、发表论文等,然后去申报,一般呀毕业4-5年才可以!
怎么成为一个船舶电气工程师?
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电气专业工程设计人员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执业资格制度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发电、输变电、供配电、建筑电气、电气传动、电力系统等工程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对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电气工程师,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 建设部、人事部等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依照本规定对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考试、注册和执业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下设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电气专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电气专业委员会),由建设部、人事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及电气专业工程设计的专家组成,具体负责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考试和注册等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地区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考试组织、取得资格人员的管理和办理注册申报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 考试 第七条 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八条 电气专业委员会负责拟定电气专业考试大纲和命题、建立并管理考试试题库、组织阅卷评分、提出评分标准和合格标准建议。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年度试题、评分标准与合格标准。 第九条 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由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组成。 第十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相应专业教育和职业实践条件者,均可申请参加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 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行政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建设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 注册 第十二条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者,可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由该委员会向电气专业委员会报送办理注册的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电气专业委员会向准予注册的申请人核发由建设部统一制作,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和电气专业委员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申请人经注册后,方可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执业。 电气专业委员会应将准予注册的注册电气工程师名单报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十四条 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期满前30日内办理再次注册手续。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在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或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2年的; (三)自受刑事处罚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5年的;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不予注册的其它情形。 第十六条 电气专业委员会依照本规定第十五条决定不予注册的,应自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如有异议,申请人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 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电气专业委员会撤销其注册: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在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和相关业务中造成工程事故,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 (四)经查实有与注册规定不符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 第十八条 被撤销注册人员对撤销注册有异议的,可自接到撤销注册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九条 被撤销注册的人员在处罚期满5年后可依照本规定重新申请注册。 第四章 执业 第二十条 注册电气工程师的执业范围: (一)电气专业工程设计; (二)电气专业工程技术咨询; (三)电气专业工程设备招标、采购咨询; (四)电气工程的项目管理; (五)对本专业设计项目的施工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一条 注册电气工程师只能受聘于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 第二十二条 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由其所在设计单位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 第二十三条 因电气专业工程设计技术质量事故及相关业务造成的经济损失,接受委托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并有权根据合约向签字盖章的注册电气工程师追偿。 第二十四条 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管理和处罚办法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注册电气工程师有权以注册电气工程师的名义从事规定的专业活动。 第二十六条 在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咨询及相关业务工作中形成的主要技术文件,应当由注册电气工程师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修改注册电气工程师签字盖章的技术文件,须征得该注册电气工程师同意;因特殊情况不能征得其同意的,可由其他注册电气工程师签字盖章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 注册电气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众利益; (二)保证执业工作的质量,并在其负责的技术文件上签字盖章; (三)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商业技术秘密; (四)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单位执业; (五)不得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第二十九条 注册电气工程师应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并作为再次注册的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在实施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之前,对长期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并符合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条件的,可经考核认定,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一条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可按规定的程序申请参加考试、注册和执业。 第三十二条 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活动的单位配备注册电气工程师的具体办法,由建设部商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注册电气工程师签字盖章生效的技术文件种类及管理办法由电气专业委员会制定。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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