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利他行为的学报
关于利他行为的学报
在伦理学中,利他主义作为利己主义的直接对立面,它不是以个人利益为确定善的标准,而是强调他人利益,颂扬为他人作出牺牲的精神,并以此作为否的标准。19世纪法国实证主义哲学家奥古斯特·孔德最初就是在这个意义上来创造这个词的。
一般来说,伦理学中的利他主义往往从抽象的人性本能和人性需要来证明利他主义的合理性。一方面,利他主义者借助动物的利他行为,特别是社会性程度较高的动物的利他行为,如社会性昆虫、狼群、鸟类等等,来证明人类在天性中也存在着这种利他动机。其中最典型的,是流行于西方的社会生物学观点。例如美国哈佛大学教授爱德华·奥·威尔逊在其巨著《社会生物学:新的综合》中,就对动物的利他现象和人的利他现象作了详细的分析比较,并得出一系列在西方影响颇大的结论,认为自然选择由于在增加生物个体的利他行为的过程中增加了个体和种族存活的可能性,从而从根本上支持了动物和人的利他行为。
另一方面,利他主义者往往还认为人的本能需要是多方面的,即认为人既有自私的一面,也有利他的—面,半是野兽,半是天使,“……仁慈确实是存在的,不论它是多么的少,……在人性中,除了狼的凶残,蛇的歹毒,总还有些鸽子的善良。”这种观点同功利主义或合理利己主义看待人的利他行为的观点是一致的,并试图用这种观点,来缓和人们的自私自利之心。
正象利己主义在过去和现在都激烈抨击利他主义的“座伪性”一样,利他主义在过去和现在也在不断回击利已主义,认为利己主义是“人性的堕落”。利已主义和利他主义的这种论争,直到现在为止,仍是一桩悬案。
集体主义原则认为,无论是利己主义还是利他主义,这种抽象地谈论人的本性的观点,都是对社会历史现象的一种曲解。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曾对人的这种利已和利他属性作过深入分析,认为利已主义和利他主义,不过是一种统一的利益的分裂形式,在剥削阶级虚幻的集体中,由于旧式分工和私有制造成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严重对立,从而造成这样的情况:作为普遍利益代表的国家,要求个人利益为国家利益作出牺牲,并向人们灌输这种“利他主义”的道德原则,称之为“美德”;作为追求个人利益的个人,则强调人的“自私的本性”,要求实行利己主义的道德原则,把个人利益作为道德的基础,把个人利益的实现作为最高的 “美德”。最后在整个社会中显现出人们对待利己主义和利他主义道德原则的相互对立的态度:“其中有些人出于对利己主义的义愤而从利他主义的道德教育中寻找出路;而另一些人强调利己的个人主义的创造性的进取精神;还有一些人则希望从两者各取一小部分,强调个人主义的创业精神的必要性,不过要在道德的基础上和在道德的范围内。”
因此,利己主义和利他主义作为个人在私有制社会利益分裂对抗的条件下个人自我实现的两种形式,其对立并不是出自人的本性,而是私有制社会。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恩格斯说:“……共产主义者既不拿利己主义来反对自我牺牲,也不拿自我牺牲来反对利已主义,理论上既不是从那情感的形式,也不是从那夸张的思想形式去领会这个对立,而是在于揭示这个对立的物质根源,随着物质根源的消失,这种对立自然而然也就消失。”
从利他主义产生的这种根源中,我们即可见利他主义与集体主义的根本区别。
第一,利他主义是私有制社会统一的利益形式相互对立的产物,而集体主义则是消除这种利益对立形式的无产阶级革命运动的产物。
第二,利他主义从人的抽象本能出发来颂扬人的利他精神、牺牲精神,而集体主义则从无产阶级的伟大历史使命出发,从人的彻底解放,社会的彻底解放的高度出发,科学地揭示了人的利他精神和对集体作出牺牲的本质。
第三,利地主义在谈论人的利他精神时,往往包含着反个人的倾向,不理解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辨证统一关系,因而往往容易流于禁欲主义,宗教禁欲主义道德就是其中的典型;而集体主义在谈论人的牺牲精神时,并不包含着反个人的倾向,而是在正确理解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辨证关系的基础上,把个人的牺牲看成个人自我实现的一种必要形式。
第四,利他主义包含的利他精神,由于受其理论和实践的局限,往往流于一句空话,而且最终还可能以利己的形式表现出来,至多也只是所强调的自我牺牲精神,是建立在道德自由基础上的一种崇高的道德选择。
在现实生活中,把集体主义与利他主义严格区分开来,对于我们准确地把握集体主义的涵义,正确地贯彻集体主义原则,具有十分重要的实践意义。有的同志片面地把集体主义同利他主义等同起来,并引用马克思、恩格斯关于不拿利己主义反对自我牺牲,不拿自我牺牲反对利己主义的观点来批评集体主义。这种把集体主义与个人主义、利己主义的对立,简单地同利他主义与利己主义的对立加以比较的观点,在实践中是极其有害的,它往往造成人们的一种“逆反”心理,使任命加深对集体主义原则的误解。因此我们在实践中必须严肃地把集体主义同利他主义区分开来,反复申明集体主义虽然包含着利他精神,但决不归结为利他主义,以捍卫集体主义原则的纯洁性。
苦难利他的个体影响因素
苦难利他的个体影响因素
【按:分两次登出2018年在《南开学报》第四期的文章“生于苦难的利他:概念,分类和影响因素”中的第三节,并做了节选,在体例上也有所调整,去掉各种参考文献。如果通过苦难反思能产生更为广泛的利他,恐怕就是最高级的和最有价值的认知和行为。】
在创伤事件发生后,对苦难事件的认知代表着受难者对所经历苦难的看法,这会影响受难者的行为表现,影响其是否会产生利他的倾向和行为,只有合理地调节经历苦难后自身的消极情绪才有可能促使利他行为发生,与受助者相似的苦难经历则会通过唤起受难记忆和提高共情水平而激活利他动机。
1. 对苦难的认知和归因
苦难对一个人的心理状态产生的影响往往与受难者如何看待创伤事件有关,认知因素影响着人们对创伤事件的心理表征、注意、解释、记忆和对未来危险的预期。个体对待苦难的方式能够使人们从创伤后脆弱的、不信任的感知转变为更积极地看待他人和世界,因为个体的心理弹性往往比人们通常所预测的更为普遍和强大。研究发现,个体对苦难的解释是预测其在创伤后恢复和成长的重要因素,个体将自己在地震中的经历看作是“幸运”的会有助于其以一种更为建设性的方式来处理和应对创伤,利他行为产生的可能性也就更大。当人们对已发生的事件进行解释时,对积极生活事件作持久的、普遍的和内在的归因,而对不良事件作短暂的、具体的和外在的归因是一种乐观的归因方式,反之,则为悲观的归因方式。四川5·12大地震后受灾的羌族人民因其民族独特的群体性生活方式以及丰富的民间艺术使得地震后所感受到的悲伤感和孤独感相对更轻,这种小族群的认同也能带来内心深处源源不断的安全感和稳定感,加之对天神怀有敬意,认为遭遇天灾死亡是“天收”,是天命不可违,这种对创伤事件较为乐观的解读和应对方式更利于他们进行创伤后成长,从而更有可能产生利他行为,也就更有利于受难者的心理恢复和创伤后成长。
创伤事件还会使个体失去从前的意义系统,因此恢复创伤的中心任务就是恢复“破碎的、假设的”世界,并在生活中寻找新的意义和价值。在创伤事件后,受难者甚至旁观者都会对“生命”、“人生价值”、“生活意义”等产生更多的思考和感悟,因为为了生存,受难者不得不为无意义的苦难创造意义。Midlarsky认为,利他可以创建或增强人生的意义,通过利他,个体可以提升自我效能感,增强认知能力,积极地解读苦难,从而更好地应对苦难。可见,对苦难进行乐观的归因和重新理解苦难所具有的意义可以促进受难者心理上的转变,从而去支持和关心他人。但是,如果过分关注苦难事件本身,容易使人难以察觉他人的痛苦感,失去对助人相关的信息的关注,产生相反的效果。
2. 对自我情绪的调节
有研究显示,助人行为会在遭受过更多苦难的个体中表现得更多,而苦难后强烈的痛苦感可能是助人动机产生的最初来源。这证实了消极情绪也可引发助人行为,但是这种“坏心情—好行为”现象也存在例外,并非所有的消极情绪都能引发利他行为,消极情绪对成人和儿童的作用也不尽相同。有研究认为,内疚感是引发助人行为的主要消极情绪。成人处于内疚、悲伤或其他消极心境时,助人行为有助于抵消不良感受;而助人行为对儿童不能起到类似的奖赏作用,儿童并不能从助人中得到很多快乐。因此,经历苦难后带来的消极情绪会增加成人的助人行为,对儿童则不会有相同的作用。
然而对成人来说,这种消极情绪也是一把双刃剑,只有对消极情绪进行适当的管理才能促进助人行为的产生。Wakslak等人的研究证明,内聚痛苦会导致助人行为减少,包括对社会上弱势群体的支持减少。如果个体聚焦自我痛苦感过多、情绪控制失败,那么帮助他人的意愿也会大大减少。因此,管理破坏助人意图的消极情绪对增强利他的动机倾向十分必要。
3 相似的苦难经历
根据消极状态解除假说(Negative State Relief Hypothesis),在目睹他人受难时,经历过苦难的个体的痛苦感会增强,因此会通过助人行为来帮助解除或缓解他人的受难状态。尤其是当此苦难与自己从前遭受的苦难相似时,从前自己受难的记忆会被激活,会更主动更迫切愿意对他人施以援手。还有研究者发现,曾经经历过暴力伤害的警员和经历过与患者相同的心理疾病的心理健康从业人员比缺乏同样经历的同事表现出更高水平的工作投入,这也从侧面印证了相似的苦难经历带来的积极作用。
相似的苦难经历不仅会通过激活受难记忆而带来利他行为,也会通过提高个体的共情水平间接引发利他行为。共情是利他情感来源的一个主要因素,虽然关于共情的准确界定在学界仍存在较大的分歧,但有国内研究者通过总结相关文献提出了一个相对较为准确的定义:共情是个体面对(或想象)一个或多个个体的情绪情景时,首先产生与他人情绪情感的共享,而后在认知到自我与他人有区别的前提下,对其总体状况进行认知评估,从而产生的一种伴有相应行为(外显或内隐行为)的情绪情感反应,且主体将这种情绪情感和行为指向客体的心理过程。共情包含了情绪和认知两大主要成分,有过相似苦难经历的个体在目睹他人经历苦难时相关记忆会被激活,通过观点采择理解他人的经历并产生认知共情,进而通过想象产生情绪共情,理解他人的情绪反应,并激活自身的亲社会动机。有研究者提出,情绪共情能够诱发亲社会行为,是影响亲社会行为的重要因素。此外,也有研究发现,共情水平和帮助行为都会随着感知到的与受害者经历的相似性而增加。Barnett与同事的研究发现,与没有被强奸经历的妇女相比,有过被强奸经历的妇女对其他被强奸妇女经历的描述表现出了更高水平的共情。这一研究也表明了苦难经历的相似性与共情之间的关系。此外,高共情引发的高利他在紧急情境中会更加明显。当处于紧急状态时,经历过苦难的个体更易观察和感知他人的求助需求,发现更多的助人机会。
浅谈利己与利他的关系从心理学角度看
利己是人与生俱来的本性,归根结底源自生存的需要。但人是生活在群体之中的,单方的利己行不通,互相帮助更有利,帮助别人是帮助自己。于是产生了群体中利他的行为准则。因此说:“利他是利己的最高级。”
心理学角度而言,利己与利他的关系为:
1、利他的真实性与合理性的根据是利己的普遍性。
2、利他是人与社会最根本关系中的最高行为准则。
3、利他是商品经济原则的人性基础。
4、利他是实现利己的行为过程。
5、利他是利己行为方式的最高级次。
利己行为的方式
1、最低级是“损人不利己”
2、低级是“损人利己”这种人属百姓所言的“坏人”;
3、中级是“不损人而利己”这种人属人中的“老实人”;
4、高级是“利人又利己”这种人总是在谋求双赢互利,属人中的“精明者”;
5、最高级是“先利人后利己”这种人的利己似乎不为人所感觉,在交往关系中习惯为别人考虑,并有一定的牺牲精神。
自利与利他的作文(800)
自利还是利他
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人脾气粗暴,动不动就大发雷霆。有些人则慈眉善目,忍辱礼让,有一副谦恭待人的好气度。修心必先修德,养身须先制怒。也许有人会说,喜怒哀乐是人之常情,生活在充满矛盾的世界上,谁不曾遇到过生气别扭、令人气愤发怒的事呢?然而,生气发怒无论从人体养生还是修心养性上讲,都是有百害无一利的。古人云:“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一个人如果能做到宽怀大度,忍辱不辩,自然就能远离是非,无忧无虑,度过一个逍遥自在的人生。
《论语·卫灵公》中说:“小不忍,则乱大谋”;司马迁在《史记》中说:“小不忍害大义”;民间也有“忍能生百福,和可致千祥”、“一勤天下无难事,百忍堂中养太和”的谚语。唐代张公艺写的《百忍歌》中说:“仁者忍人所难忍,智者忍人所不忍。思前想后忍之方,装聋作哑忍之准。忍字可以走天下,忍字可以结邻近。忍得淡泊可养神,忍得饥寒可立品。忍得勤苦有余积,忍得荒淫无疾病。”清朝钦差大臣林则徐的大堂上也曾高悬着“制怒”的警言,这说明中国的古人们对发怒的危害性早有认识。林则徐官至两广总督,一次他在处理公务时无法克制,盛怒之下把一只茶杯摔得粉碎。当他抬起头,看到自己的座右铭“制怒”二字,意识到自己的老毛病又犯了,因此立即谢绝了仆人的代劳,自己动手打扫摔碎的茶杯,表示悔过。与人相处时,不分是非曲直、话不投机动辄发火,这是一种没有涵养的表现。火气太大的人,应该像林则除那样,要有自知之明,加强修养,注意“制怒”,心平气和,以理服人,不可放纵心头无名之火,否则既伤害他人又伤害自己。
中国古代的中医,对于“怒”有着精辟的论述。中医认为,怒皆由气而生,气和怒是两个孪生的兄弟。由怒忿不平,而怒火勃发。怒气会使“血气耗,肝火旺,怒伤肝”这些常识早巳被人们所熟知。而在现实生活中,也不乏生气、盛怒而身亡者。俗话说:“一碗饭填不饱肚子,一口气能把人撑死”。历史上诸葛亮三气周瑜的故事,周瑜在恼恨暴怒之下,口吐鲜血而亡的故事人人皆知。世人的许多怒气大都来自贪欲与私心,邻里之间的争吵,马路上的争吵无非为了一点小利,或受了一点小损害。如果能用一颗淡泊的心对待世上的功名利禄,怒气自然就小了,也就不会为了一点小小的得失而大发雷霆。
人的一生中,总会遇到很多让一般人感到生气的事。但是如果我们能把发怒的心态转换为感激的心态,就能化怒气为祥和,到达高尚的精神境界。
感激伤害你的人,因为他磨练了你的心志;
感激绊倒你的人,因为他强化了你的能力;
感激欺骗你的人,因为他增长了你的智慧;
感激斥责你的人,因为他让你学会了忍耐;
感激生命中所有结缘的众生,因为他们的存在使你的人生丰富多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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