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建设与管理编辑部
水利建设与管理编辑部
水利技术监督和水利建设与管理期刊区别如下:
1、《水利技术监督》本刊为技术监督工作方面的综合性期刊,是水利部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公告发布权威杂志,具有指导性、知识性和实用性。
2、《水资源开发与管理》创刊时间为1980年,主管单位:中国水利工程协会,主办单位:中国水利工程协会。
水利部下面有哪些部门
(一)办公厅。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新闻宣传等工作。
(二)规划计划司。拟订水利战略规划,组织编制重大水利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审核重大水利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组织指导有关防洪论证工作。指导水工程建设项目合规性审查工作。组织实施中央水利建设投资计划,承担水利统计工作。
(三)政策法规司。起草水利法律法规草案和部门规章,研究拟订水利工作的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水利行政许可工作并监督检查。承办部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工作。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事纠纷,组织查处重大涉水违法事件。
(四)财务司。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承担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工作。组织提出中央水利财政资金安排建议,并统筹协调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提出有关水利价格、税费、基金、信贷的建议。
(五)人事司。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人才队伍建设。承担水利体制改革的有关工作。
(六)水资源管理司。承担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相关工作,组织实施水资源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等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量分配工作并监督实施,指导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
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有关工作,组织编制并发布国家水资源公报。参与编制水功能区划和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
(七)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并协调实施节约用水规划,组织指导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指导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等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工作。
(八)水利工程建设司。指导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制定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水利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和验收,指导大江大河干堤、重要病险水库、重要水闸的除险加固。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和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九)运行管理司。指导水利设施的管理、保护和综合利用,组织编制水库运行调度规程,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堤防、水闸等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与划界。
(十)河湖管理司。指导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指导重要江河湖泊、河口的开发、治理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监督管理河道采砂工作,指导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制度。
(十一)水土保持司。承担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水土流失监测、预报并公告,审核大中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并监督实施。
(十二)农村水利水电司。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
组织拟订农村水能资源开发规划,指导水电农村电气化、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以及小水电代燃料等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承担协调牧区水利工作。
(十三)水库移民司。承担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和后期扶持工作,组织实施水利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监督评估等制度,审核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规划,组织开展新增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协调推动对口支援工作。
(十四)监督司。督促检查水利重大政策、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组织实施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指导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及农村水电站的安全监管。
(十五)水旱灾害防御司。组织编制洪水干旱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以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
承担水情旱情预警工作。组织协调指导蓄滞洪区安全建设、管理和运用补偿工作,承担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洪水影响评价工作。
(十六)水文司。组织指导全国水文工作,负责水文水资源(含水位、流量、水质等要素)监测工作,负责国家水文站网建设和管理。组织实施江河湖库和地下水监测。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
(十七)三峡工程管理司。组织提出三峡工程运行的有关政策建议,组织指导三峡工程运行调度规程规范编制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三峡工程运行安全。组织三峡工程验收有关工作。承担三峡后续工作规划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十八)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司。协调落实南水北调工程有关重大政策和措施。组织南水北调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和工程验收有关工作。制定南水北调年度供水计划并组织调度实施。指导监督工程运行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南水北调后续工程前期和建设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地方配套工程建设。
(十九)调水管理司。承担跨区域跨流域水资源供需形势分析,指导水资源调度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大型调水工程前期工作,指导监督跨区域跨流域调水工程的调度管理等工作。
(二十)国际合作与科技司。承办国际河流有关涉外事务,承办国际合作和外事工作,拟订水利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重大水利科学研究、技术引进和科技推广。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局。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扩展资料:
历史沿革:
1958年2月11日,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决定撤销电力工业部和水利工业部,设水利电力部。
1979年2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六次会议决定撤销水利电力部,分别设水利部和电力工业部。
1982年机构改革将水利部和电力工业部合并设水利电力部。
1988年4月,七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确定成立水利部。
1988年7月22日,水利部重新组建。
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水利部,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2018年3月,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水利部的水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
将水利部的编制水功能区划、排污口设置管理、流域水环境保护职责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将水利部的有关农业投资项目管理职责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将水利部的水旱灾害防治相关职责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为优化水利部职责,将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并入水利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如何加强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
贵州省余庆县大乌江水利站站长(504405) 杨再飞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增长,水利事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命脉和基础产业地位愈加突出;水利事业的地位决定了水利基础设施重要性。因此,如何搞好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是摆在我们每个人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下面结合我这几年的实践和应用,我们认为有必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和完善工程建设质量控制体系。
第一,落实好项目法人责任制,是搞好建设管理工作的基础项目法人责任制是我国投资建设领域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是全面实行工程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的可靠保证,是建立完善的工程项目管理体制的根本前提。
项目法人制是龙头,是核心,如果项目法人责任制不落实,其它建设管理工作也将无法深入开展。我们认为,落实好项目法人制,一是要认真贯彻执行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若干意见》,针对目前水利建设多元化、多层次的投资体制,按照项目类别不同组建项目法人。二是要严格项目法人资质审查,在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阶段就应明确项目法人,没有按规定要求组建项目法人的不进行项目的各项审批工作。三是要严格项目法人单位人员配备,不仅专业齐全,而且人员素质要高,有经验。因此,加强招投标阶段的工程建设单位选择,就显得非常重要。
第二,中标价格的选择。合理的中标价格是业主以合理的价格获得满意的承包商、中标人获取合法利润的基础。中标价格的高低直接影响着他们在施工中采取的施工态度和对质量的重视程度。目前普遍采用的中标方式有三种,最低价中标,在标底一定范围内的低价中标和复合标底最接近者中标。
最低价中标对建设单位降低工程投资非常有利,但在实践中发现,部分承包商尤其是那些“三无”承包商,为了获取中标资格,往往不惜以压缩自己的利润空间盲目报价、低价抢标。中标后,在施工过程中则采取或偷工减料,或无理索赔等种种不正当手段以避免自己的损失,使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无法得到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通过这几年的实践来看,采取这种方式中标的工程,质量都不是很好,管理难度也大,不宜采用。
复合标底中标弥补了最低价中标的缺点,施工单位的利益在投标过程中得到了最大的体现,投标价格比最低价中标要高的多,较符合施工队的利益。由于有较大的获利空间,施工单位一般不会采取偷工减料来谋取利益,工程质量有所保障。但对建设单位来说必将造成投资的增加,由于我灌区工程均属小型工程,应标的施工单位基本上是本地区的承包商,相互之间较为熟悉,在买标过程中一般都知道竞争者是谁,这就为承包商相互串标提供了机会,一些人为了获利,往往串通起来,投标价格均远高于建设单位的标底价格,造成建设单位投资增加,使建设单位在招标阶段对工程投资的失控。以投资的增加来换取工程质量的保障不利于工程的建设。因此,这种投标方式也不适用于我灌区的小型水利工程建设。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 在标底一定范围内的低价中标,其计算方式与复合标底中标类似,它以建设单位的标底价为基准点,规定一定的范围,投标人的报价如果超出范围则为废标,取消竞标资格,然后在有效标范围内选择最低价中标,这种方式既弥补了最低价中标方式中承包商不合理的压价,又防止了复合中标方式中承包商无限制的抬高报价,既合理保证了施工单位的获利空间,又能够有效地控制工程投资的恶意加大。对承包商而言,由于报价合理,他们就有足够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工程建设中去,从而为工程质量的控制提供了物质保证。对建设单位来说也避免了工程投资的失控。一般能够取得较好的建设效果。
第三,严格合同管理。目前灌区小型水利工程大多沿袭我处原来拟定的简易合同范本。合同管理的好坏,除了合同条款的制定外,关键在于合同的执行,能否严格执行合同,以合同作为约束的手段,规范施工和管理行为,对工程的顺利实施和工程质量保证具有重要作用。目前,灌区在工程实施中普遍采用了以所为单位建立的工程监理制度,各管理所作为本辖区工程建设的监理主体于管理处签订建立合同,管理所在于具体的监理站签订监理委托责任书,将责任具体落实到个人头上,具体负责对工程的监督和管理,这种方式大大提高了工程的监督力度,从而保证了合同的有效管理和工程的顺利实施,但由于各所对这项监理制度的认同度不高,委派的监理人缺乏现场解决工程问题的能力,导致工程监督不力,出现问题往往不能及时解决,由此引起的质量问题往往让施工单位不满,处理难度较大。
因此,要严格执行合同,首先应该加强监理人员培训,任用选拔业务精、敢于负责的监理人员。在施工阶段,要求监理人员以工程承包合同文件、工程设计文件(包括图纸、设计说明、标准图集)作为工程质量管理的共同性依据,以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有关建筑材料及制品、构配件等的质量技术标准、施工工序质量控制(如操作规程和工艺规程)等作为工程质量检验控制的专业性、技术性、法规性依据,进驻现场,实行全过程跟踪监理,确保工程的顺利实施。
第四,量是工程建设中永恒的主题,所以为确保项目工程建设质量,大乌江处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落实责任,从上到下签订工程质量管理责任书,责任明确到个人,与工资奖金挂钩,使工程质量成为所有参建单位人员的共识;二是强化工程质量保证体系。严格实行“三检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经常进行随机检查,每月进行一次大检查,每半月进行一次质量抽查,随着工程进展定期与不定期的进行质量控制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三是严格按设计和技术规范施工,克服预防工程质量通病。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违规施工或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工程推倒重做。同时,在材料进场上严格检测把关,对不合格的材料一律不准入场。严格执行合同,尽可能地减少设计变更,杜绝索赔,控制工程投资。
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加大质量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建设项目质量严格按照《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要求,完善建设单位负责、施工单位保证、监理单位控制、政府部门监督的质量管理体系,使质量管理工作始终处于层层有人抓,处处有人管,分工负责的局面。
加强质量监督工作,一方面是强化各级黄河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作用,建立了质量一票否决制度,各阶段验收必须有质量监督部门提出的质量鉴定意见,对出现的质量事故必须有质量监督部门参加处理,各级质量监督机构及人员不仅要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而且还要检查督促项目法人单位及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质量体系及运行状况,树立起质量监督部门在质量管理中的权威性。另一方面是加强项目稽察检查和积极发挥社会舆论对质量监督作用,要选择经验丰富、责任心强、水平高的专家,配备先进的检测设备,执行稽察检查使命。
水利部都是干什么的?
(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水利战略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组织编制全国水资源战略规划、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国和跨区域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三)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中央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具体安排建议并组织指导实施,按国务院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中央水利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四)指导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
(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制定有关标准。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指导水文工作。负责水文水资源监测、国家水文站网建设和管理。对江河湖库和地下水实施监测,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和国家水资源公报。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资源、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
(七)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指导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指导重要江河湖泊及河口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
(八)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和跨区域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提出并协调落实三峡工程运行、南水北调工程运行和后续工程建设的有关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工程安全运行,组织工程验收有关工作,督促指导地方配套工程建设。
(九)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国家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十)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协调牧区水利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小水电改造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工作。
(十一)指导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工作。拟订水利工程移民有关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利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监督评估等制度。指导监督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协调监督三峡工程、南水北调工程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协调推动对口支援等工作。
(十二)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和仲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事纠纷,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农村水电站的安全监管。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
(十三)开展水利科技和外事工作。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拟订水利行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办理国际河流有关涉外事务。
(十四)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十五)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水利部应切实加强水资源合理利用、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坚持节水优先,从增加供给转向更加重视需求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坚持保护优先,加强水资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维护河湖健康美丽。坚持统筹兼顾,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水安全保障。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2016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保证水利工程建设的工期、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水利水电行业特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合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大中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工程建设项目,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执行。第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管理和目标管理。逐步建立水利部、流域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建设项目法人分级、分层次管理的管理体系。第四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要严格按建设程序进行,实行全过程的管理、监督、服务。第五条 水利工程建设要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积极推行项目管理。第二章 管理体制及职责第六条 水利部是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实行宏观管理。水利部建设司是水利部主管水利建设的综合管理部门,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方法,其主要管理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研究制订水利工程建设的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
2、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行业管理;
3、组织和协调部属重点水利工程的建设;
4、积极推行水利建设管理体制的改革,培育有完善水利建设市场;
5、指导或参与省属重点大中型工程、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大中型工程建设的项目管理。第七条 流域机构是水利部的派出机构,对其所在流域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负责本流域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
1、以水利部投资为主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除少数特别重大项目由水利部直接管理外,其余项目均由所在流域机构负责组织建设和管理。逐步实现按流域综合规划、组织建设、生产经营、滚动开发;
2、流域机构按照国家投资政策,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逐步建立流域水利建设投资主体,从而实现国家对流域水利建设项目的管理。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是本地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
1、负责本地区以地方投资为主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组织建设和管理;
2、支持本地区的国家和部属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积极为工程创造良好的建设环境。第九条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的立项、筹资、建设、生产经营、还本付息以及资产保值增殖的全过程负责,并承担投资风险。代表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的建设单位是项目建设的直接组织者和实施者。负责按项目的建设规模、投资总额、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实行项目建设的全过程管理,对国家或投资各方负责。第三章 建设程序第十条 水利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水利工程建设要严格按建设程序进行。水利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施工准备、初步设计、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第十一条 建设前期根据国家总体规划以及流域综合规划,开展前期工作,包括提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第十二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年度水利投资计划下达后,项目法人即可开展施工准备。第十三条 水利工程具备开工条件后,主体工程方可开工建设。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开工情况的书面报告报项目主管单位和上一级主管单位备案。
主体工程开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已经设立;
2.初步设计已经批准,施工详图设计满足主体工程施工需要;
3.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4.主体工程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已经确定,并分别订立了合同;
5.质量安全监督单位已经确定,并办理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6.主要设备和材料已经落实来源;
7.施工准备和征地移民等工作满足主体工程开工需要。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按批准的建设文件,充分发挥管理的主导作用,协调设计、监理、施工以及地方等各方面的关系,实行目标管理。建设单位与设计、监理、工程承包单位是合同关系,各方面应严格履行合同。
1、项目建设单位要建立严格的现场协调或调度制度。及时研究解决设计、施工的关键技术问题。从整体效益出发,认真履行合同,积极处理好工程建设各方的关系,为施工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2、监理单位受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按合同规定在现场从事组织、管理、协调、监督工作。同时,监理单位要站在独立公正的立场上,协调建设单位与设计、施工等单位之间的关系。
3、设计单位应按合同及时提供施工详图,并确保设计质量。按工程规模,派出设计代表组进驻施工现场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
施工详图经监理单位审核后交施工单位施工。设计单位对不涉及重大设计原则问题的合理意见应当采纳并修改设计。若有分歧意见,由建设单位决定。如涉及初步设计重大变更问题,应由原初步设计批准部门审定。
4、施工企业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履行签定的承包合同。在施工过程中,要将所编制的施工计划、技术措施及组织管理情况报项目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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