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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与法杂志社王大伟

发布时间:2023-12-07 03:39

公民与法杂志社王大伟

您好:
近年来,中国公民在海外遇劫或遇袭的事件时常见诸报端。从自身方面找原因,中国公民在海外的风险意识欠缺,应当引起重视。
中国公民对海盗、绑匪的残酷特性认识不足。事发前,一味迷信“中国不威胁他人,所以不会有事”,或“中国对当地民众友好,不至于被劫”,殊不知海盗见钱眼开,当中国船越来越多,中国人越来越有钱,变得奇货可居时,一切都有可能发生;事发后,或惊慌失措,不假思索地花钱买平安,或激动莫名,盲目要求武力解救,殊不知单纯“破财免灾”,只能让你徒然成为海盗眼中的“送财童子”,吸引更多效仿者。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海上运输线日渐成为中国的生命线,“世界工厂”的制成品需要通过海运输出,急需的能源、原材料需要通过海运输入。全球5大海盗多发区(索马里、几内亚湾、孟加拉湾、马六甲、亚丁湾),到处都有往来中国的船只经行,此外还有越来越多中国远洋渔船、钻井平台分布在大海上,这自然增大了中国人被海盗威胁、劫持的风险系数。
法国媒体近日指出,中国游客频频遇袭,与中国人根深蒂固的现金消费观念分不开,因为中国人喜欢携带大量现金,并且旅游时大把花钱购买奢侈品,这很容易引起当地犯罪分子的注意。
《巴黎人报》还指出,有些中国游客为了省钱,选择住在便宜的郊区旅馆,这就造成了安全隐患,因为这些地区的治安状况比巴黎市区差很多。
企业应格外重视海外员工安全
在全球化的今天,越来越多的中国公司在海外投资、经营,由于业务范围和经营习惯的原因,在海外工作的中国籍民工数量大得惊人。然而,在这样庞大的群体中,缺乏海外风险意识的不在少数,有些企业和个人甚至对前往投资、经营、工作和生活的国家及其民众、社会、社会矛盾等事先茫无所知。
那么,从企业层面看,应如何规避海外风险呢?
一是要求企业加强安全风险意识。企业要把海外员工的人身安全,纳入企业经营管理,摆在突出位置。
二是对海外项目要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既进行财务风险评估,又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做出决策。对高危国家和地区,一般不进入。
三是驻外中资机构要加强自身安保建设。要在对当地治安、文化、宗教、族群环境评估的基础上,制定包括安全教育与培训、营地和工地防护等一整套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机制,特别要舍得安全投入,而安全投入不足,恰恰是企业的一个“软肋”。
四是积极推行属地化策略。招募和培训当地员工,注重与当地政府、宗教部门、族群的沟通,融入当地社会;诚信经营,并力所能及参加一些慈善活动或公益事业,即使万一发生遇袭事件,也有利于化险为夷,安全解救被袭员工。
政府派出机构既要服务,又要维权
对于境外中国人的安全问题,法学专家王大伟表示,“我们现在有三个误区:第一是重视事后补救抢救、不重视事前防范。第二是重视法律法规教育,缺乏自救自护教育,也没有人教他们实际应该怎么做。第三是相关预案只停留在文件上,应该让每个人知道防范的技能。”
在他看来,“产生伤害的根源在社会,而防范主力军是自己。要自警、自救、自护。这是从根本上防范,否则90%的犯罪已经发生了。”
专家认为,驻外机构和项目组要有安全工作小组、预警机制和应急预案。在境外的中国人要及时到使领馆了解新情况,并与当地警方保持密切联系,获取安全方面的信息,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得到帮助。
他提出,政府应该提供相应的措施,比如使领馆定期给企业发布信息,将已经发生的有关安全的事件收集起来,信息共享,让大家知道该如何预防,进行正确引导。
再比如,使领馆可根据国际法和相关国内法,要求并敦促驻在国依法公正、友好和妥善地处理相关问题。此外,还应该向当地的本国公民提供安全信息、协助撤离危险地区、探视被羁押人员等服务,并在司法程序中协助聘请律师和翻译等。
实际上,中国外交正在不断强化公民保护职能。例如,成立了领事保护中心,加强预警宣传,提高应急处置和统筹协调能力;及时发布各国的安全状况和相关预警信息;建立境外中国公民和机构安全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完善外交部及驻外使领馆应急机制等。
利用海外资源建立安全预警机制
现如今,走出国门的中国人急剧增加,而国家的外交资源毕竟有限,“以一对多”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实际上,任何国家都不可能仅靠几位或几十位外交官保障驻在国所有同胞的安全。因此,领事保护实际上是一种应急的协调机制,在需要时有能力牵头协调当地政府、商业救援机构和保险公司联动,从而形成海外公民的保障网。
日常状态下,海外大型中资企业应该建立自己的“硬保护”,不仅包括平时配备“武装保镖”,还包括事发后雇用“赏金猎人”缉凶,从而起到震慑作用。面对海外中国人遇袭事件频发的现实,或许建立中国海外安保公司该提上日程了。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教授辛崇阳认为,可根据我国法律和国际法的相关规定,将海外华人安全的预防和救助问题以单行法的方式立法,用法律的方式完善制度,建立快速反应的救助机制,使保护境外中国公民的工作走上法制化轨道。

面对恐袭如何自救

遇袭击,赶快跑!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二级警监王大伟介绍,公众碰到紧急情况,应果断逃生。“转身跑, 丢掉行李拼命逃。”
  王大伟提醒,逃生要与坏人的行进方向相反,丢掉行李,寻找隐蔽空间、逃向人少的方向,人民警察一定会指导疏散,保护群众。
  王大伟著有《公民安全防范手册》,里面对各种紧急情况的应急自救作了详细指引。
  怎样辨认可疑人物
  恐怖嫌疑人——他们脸上不会贴有标记,但是会有一些不同寻常的举止行为,神情恐慌、言行异常者;着装、携带物品与其身份明显不符,或与季节不协调者;冒称熟人、假献殷勤者;在检查过程中,催促检查或态度蛮横、不愿接受检查者;频繁进出大型活动场所;反复在警戒区附近出现;疑似公安部门通报的嫌疑人员。
  可疑车辆——是否状态异常,车辆结合部位及边角外部的车漆颜色与车辆颜色是否一致、确定车辆是否改色;车的门锁、后备厢锁、车窗玻璃是否有撬压破损痕迹;如车灯是否破损或异物填塞,车体表面是否附有异常导线或细绳;是否停留异常,是否违反规定停留在水、电、气等重要设施附近或人员密集场所;车内人员是否异常,如在检查过程中,神色惊慌、催促检查或态度蛮横、不愿接受检查;发现警察后启动车辆躲避的。
  遇到爆炸怎么办?
  地铁内发生爆炸——按下列车报警按钮;依靠车内的消防器材灭火;列车在运行期间,不要有拉门、砸窗、跳车等危险行为;在隧道内疏散时,听从指挥,沉着冷静、紧张有序地通过车头或车尾疏散门进入隧道,向邻近车站撤离。
  娱乐场所发生爆炸——迅速就近隐蔽或者卧倒,寻找简易遮挡物护住身体重要部位和器官;不要用打火机点火照明,以免形成再次爆炸或燃烧。
  商场与集贸市场发生爆炸——注意避开临时搭建的货架,避免因坍塌可能造成新的伤害;注意避开脚下物品,一旦摔倒,应设法让身体靠近墙根或其他支撑物。
 

被恐怖分子劫持怎么办?
  保持冷静,不要反抗,不对视,不对话,趴在地上,动作要缓慢;尽可能保留和隐藏自己的通讯工具,及时把手机改为静音,适时用短信等方式向警方(110)求救,短信主要内容:自己所在位置,人质人数,恐怖分子人数等;注意观察恐怖分子人数,头领,便于事后提供证言;在警方发起突击的瞬间,尽可能趴在地上,在警方掩护下脱离现场。
  遇到枪击怎么办?
  选择密度质地不易被穿透的掩蔽物,如墙体、立柱、大树干、汽车前部发动机及轮胎等;木门、玻璃门、垃圾桶、灌木丛、花篮、柜台、场馆内座椅、汽车门和尾部等不能够挡住子弹,但能够隐蔽,
  尽量别选择不规则物体,因为容易产生跳弹,导致掩蔽其后被跳弹伤及,如假山、观赏石等。
  公交车上遇到枪击,要迅速低头隐蔽于前排座椅后或蹲下、趴下,不要站立。择机下车,在情况不明时,不要下车;确定枪击方向后,下车沿着枪击相反方向,利用车体做掩护快速撤离;
  地铁上遇到枪击,要快速蹲下,尽可能背靠车体,或者趴下,不要随意站起走动;如果车辆中途停在隧道内,要择机离开,不要急于破窗跳车,以免出现其他伤害;
  在宾馆、饭店或娱乐场所遇到枪击,如果是在室内听到外面枪击声,不要出来观看,及时躲避在沙发或床侧面。不要躲避在门后或衣橱内。
  (摘自《公民安全防范手册》)
  欧美经验
  S形跑躲飞刀
  从2001年超级大国美国遭遇“基地”组织恐怖袭击,到2011年挪威奥斯陆遭遇布雷维克枪杀77人的恐怖事件……欧美反恐专家逐渐总结出一套平民逃生经验。
  在地面上时
  遭袭后,小心那些一眼就能看见、近在咫尺的警察站点。有时,恐怖分子会控制最近的警察站点,并假装成警察,谋划下一轮杀戮。大家要看情况而定。
  不要围观恐怖袭击现场。恐怖分子进行第一轮袭击后,常常有计划好的第二轮袭击——目标针对赶来的警察和救援人员。
  如果看到来历不明的箱子、包裹,尤其是那种有人匆匆扔下箱包后离去的情形,务必要当心,能跑就跑;如果没法跑,又有把握,就拿起箱包拼命往外扔,有多远扔多远。
  如果看到恐怖分子准备扔手雷,在它爆炸前(一般为2~4秒内)应当找到掩体。如果没有掩体,就趴下,尽量让自己缩成一团。
  面对自杀式袭击者,如果实在无法躲开,就观察他武器的位置,炸弹背心一般穿在胸前,尽力把他变为你的人肉盾牌。
  如果恐怖分子持枪或刀袭击,又没有掩体,你可以加速跑S形,降低被击中的概率。
  在飞机上时
  航行的最初阶段要多加留意,90%劫机发生在起飞后20分钟内,因为那时候飞机基本上还是满油。
  劫机分子常做的第一件事是伤害一些乘客,试图通过恐惧把你控制。然后,他们会把乘客赶到机舱后部,因为他们担心乘客寻找时机,前排后排团结起来联手把他们干掉——所以,不要自己走到机舱后部,这样还有机会。
  你的钥匙、钢笔、饮料罐头瓶子、毛毯都可以是武器。恐怖分子朝你走过来对你不利时,张开毛毯扔出去盖住他的头部,让他无法看见,然后跟你的伙伴最快速地出击,最好能一招制服他。杂志和报纸塞进你的衣服里面,尤其是前胸部,能挡刀。装满饮料的罐头瓶子可以砸晕一个人。钢笔笔尖可以用来戳;钥匙也差不多。安全带可以事先准备好,用来缠绕袭击者的脖子。高跟鞋也是武器。救生衣可以偷偷拿出来,对付刀刺的效果不错,救生衣的带子可以在过道上设置路障,绊倒袭击者。
  他们往往有同伙,当乘客制服那些显眼的袭击者后,同伙往往会跳出来开枪——如果遇到这种情况,趴下,等他打完子弹后的瞬间出击。
躲不掉请装死
  对于突发事件,不少网友都谈论了自己的经验,有些是对自救经验的简单概括,务求让大家容易记忆;有些则是亲身经历的讲述,有趣味也很实用。
  网友蜡笔小球提醒大家,要防止恐怖袭击,平时就要有安全意识。逃命的第一要义是保命,而不是保财产。行李会影响逃命的速度。
  这位网友还说,要谨慎逃向派出所,因为派出所平时警力有限,而且有可能是袭击目标。不要轻易躲进小巷子,因为你有可能在遇到警察前先遇到穷凶报恶的歹徒。此外,在小巷子里,防暴车和救护车都不容易开进来。
  逃出现场后,不要埋头跑,“请用3秒观察周围环境”。因为不排除有现场指挥者的可能。他们可能是女性,站在楼顶、车顶;他们可能有容易辨认的标志物,比如手臂的白带、红带等。逃命时要避开他们的指示方向。
  逃进建筑物时,考虑这幢建筑有没有可能成为犯罪分子藏身之处,或者被恐怖分子焚烧。
  如果没跑掉,被殴打和砍杀时,立即装死赌运气。如果知道你将必死,最后在临死前把手机砸碎或者扔到墙壁的外面去,防止歹徒用你的手机打给你的父母妻儿,对你家人造成二次伤害。
  如果你受伤倒地,恐怖分子已经离开,不要浪费手机的电。110、120、119全部占线时,优先连续拨打120。
  逃无可逃体力不支时,藏身垃圾桶是很不错的选择。进去后要用耳朵听,警笛初响时不要出来,那时战斗才刚刚开始。救护车大量来到时才是警方已经控制现场的信号。
 

怎样防止权力滥用的小论文

论警察权力滥用的预防和避免徐康国 摘要: 警察权力滥用的现象,虽然仅发生和存在于个别警察机关和少 摘要:数警察人员身上,但其危害和后果却不容忽视,如非法定主体越权行事, 无视法定要件行使权力,弄权渎职,违反程序行使权力,忽视人权保障, 滥用自由裁量权等。因此,我们要通过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完善预防制度 体系、严肃行政执法行为和推行透明政府建设等多种途径来预防和避免警 察权力的滥用。 关键词: 关键词:警察权力 滥用 预防 Abstract: Abstract:Although the phenomenon which about the abusing of police power just only occur and exist in few police authorities and someone , the harm and consequences should not be overlooked ,for example, non-statutory body overstepping authority, ignore the legal requirements to exercise power, bill frist malfeasance, exercise of power against procedures, ignoring human rights, abuse of discretion, and so on. Therefore, we must find a variety of ways to avoid the abuse of police power , such as strengthening prevent and ideological carrying and moral construction , improving institutional system , out administrative law government building. , enforcing and implementing transparent Keywords: Police power Abuse 1 defend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作主,其权力来自于 人民,反过来必须服务于人民。要确保警察权力的正确行使,首先要明确 警察权力的基本特征及其基本内涵。 一、中国警察权力的基本特征 国警察权力的基本特征(一)主体的特定性 警察权力是国家通过立法赋予警察机关和警察人员的,是与警察职务 密切相联的责任和权力。因此,警察权力的行使主体只能是人民警察,只 能是国家依法设立的人民警察机关和通过法定程序获得警察职务的人员。 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行使警察权力。不同 警种,由于各自的分工和岗位职责不同,相互之间只要未经法定程序授权, 就不能代替其它警察机关和警察人员行使法律赋予该部门的权力。即使在 同一警察机关内部的不同警种之间,也应严格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行使权 力,否则一律视为越权和滥用权力。 (二)内容的法定性 人民警察权力的内容是法律确定的,具有法律的权威性。各级警察机 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权力在法律上都有详细的规定。 (1)人民警察的任何权 力都是通过法律规定和授予的。人民警察行使权力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只 能按照法律所界定的范围(即法律所提供的行为模式、标准、条件或方向) 行使,否则要承担相应的否定性的法律责任。 (2)未经法律许可,任何警 察无权擅自变更、转让或放弃权力。 (3)人民警察依法行使权力的行为, 一经作出,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改变或撤销。 (三)权责的统一性 人民警察的职责与权力密不可分,有多大的职责,就有多大权力;职 2 责是权力的前提和基础,权力是履行职责的保证;二者在实施的过程中达 成统一,职责的履行伴随着权力的行使,权力的行使过程就是履行职责的 过程。如果放弃权力就意味着放弃职责,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二、警察权力滥用的具体表现及其危害 警察权力滥用的具体表现及其危害警察权力滥用主要是指警察权关或其警察人员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 偏离或超越了法律所界定的权力范围,未能严格按照法律所提供的行为模 式、标准、条件或方向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以及未经法律许可擅自变更、 转让或放弃权力的行为。 (一)具体表现 警察权力属于公共权力,其本身具有一种内在的矛盾性,它一方面不 仅同社会整体利益相联系,还与掌权者的个体利益相联系。一方面,权力 具有造福社会的趋向,另一方面,权力本身潜藏着一定的侵犯性和腐蚀性。 当权力扩张超越一定的界限,就产生了所谓的“权力异化”现象。这导致 极少数民警无视法定要件,凭经验和感情办事,只强调专政和打击职能, 忽视人权保障职能,野蛮执法,甚至随意使用警械;有的民警在行使权力 时,程序意识缺乏,该请示的不请示,该履行审批手续的不履行审批手续, 执法中随意性很大;还有的消极不作为,弄权渎职等等。 1.非法定主体越权行事 1.非法定主体越权行事 警察权力的行使主体只能是法定警察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而且,人民 警察的任何权力都具有法律授权属性,只要未经授权或法律许可,即使法 定的警察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也不得行使该项权力。然而,在现实生活和工 作实践中,却有那么一些警察机关或其警察人员无视上述“刚性规定”, 悖道而行。有的超越本机关、本部门、本警种的权力范围行事,滥用管辖 权;有的随意参与诸如催粮派款、扒房拆屋、刮宫引产等非警务活动,滥 用警察权力;有的擅自变更、转让法定权力,动用非警察人员从事警务活 动。 3 2.无视法定要件行使权力 2.无视法定要件行使权力 无视法定要件行使 根据《人民警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任何警察权力的行使都 必须以法定要件的存在为前提。而有的警察机关和警察人员在行使权力时, 却根本不考虑法定要件是否具备这一事实,任经验和感情办事,动辄采取 严厉手段,随意使用武器警械,滥用人身和财产强制措施,既侵犯了群众 利益,又亵渎了法律的尊严。 3.消极不作为, 3.消极不作为,弄权渎职 消极不作为 一些警察机关和警察人员受特权思想和“法律虚无主义”观念左右, 在执法办案和曰常管理过程中,工作作风简单粗暴,耍特权,抖威风,动 辄以“管人者”自居,对待群众“冷硬横推”,漠视群众疾苦和公民合法 权益。有的对群众的报案求助要求敷衍塞责,消极应付,能推则推,能拖 则拖,给群众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甚至导致严重后果;有的利用权力,搞 权钱交易、权色交易,吃请索贿,弄权渎职,袒护、包庇、放纵不法行为, 使一些理应受到法律追究的违法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继续危害社会;有 的与不法分子称兄道弟、拉拉扯扯,对违法犯罪行为漠然置之,充当违法 犯罪嫌疑人的后台和“保护伞”,甚至与他们同流合污“鱼肉百姓”。 4.违反程序行使权力 4.违反程序行使权力 违反程序行使 根据《人民警察法》《刑事诉讼法》《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 、 、 规规定,人民警察在行使权力过程中,必须严格履行相应程序。而一些警 察机关和警察人员由于程序意识缺乏,重实体轻程序,在行使权力时,视 程序规定为“儿戏”,该请示的不请示,该履行审批手续的不履行审批手 续,该告知权利的不告知权利,凭个人主观意志行事,表现出很大的随意 性,动摇了警察权力行使工作的严肃性。 5.注重行使权力, 5.注重行使权力,忽视人权保障 注重行使权力 一些警察机关和警察人员由于思维方式陈旧落后,在行使权力过程中, 过分强调专政和打击职能,忽视服务和人权保障职能,甚至将用权与服务、 执法与维权对立起来,不尊重人权,不注意维权,采取粗暴野蛮的行为, 随意剥夺或限制公民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当事人和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合法 权益。 6.执法处罚权力异化 6.执法处罚权力异化 一些警察机关和警察人员受利益驱动,把市场经济中商品交换的原则 4 渗透到行使权力和执法办案活动中,把法律赋予的权力当作是一种“特殊 商品”,视权力为“摇钱树”和“聚宝盆”,把执法用权与经济利益挂钩, 以解决办案经费为由违规收费,乱罚滥罚,把查处赌博、卖淫嫖娼等罚款 数额较高的案件,当成创收的“法宝”,甚至将减刑、假释、解教、取保 等行为当成“敛财”的渠道,严重偏离和违背了法律精神。 7.自由裁量权滥用乱用 7.自由裁量权滥用乱用 由于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不尽相同,法律、 法规在规定各种处罚手段、年限、数额等方面给执法者留有一定的裁量空 间。然而,一些警察机关和警察人员在行使法律赋予的裁量权时,不是依 据违法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违法犯罪嫌疑人的个人 情况,选择处罚种类和幅度,而是依据关系的亲疏、人情的厚薄以及金钱 的多寡作出裁量,致使以罚代刑、以罚代处、因情废法、因钱废法等降格 处理现象时有发生。 (二)警察权力滥用现象的危害 人民警察是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意志的忠实执行者和捍卫者。一旦权 力被滥用,就势必会脱离群众,失去人民的信任,进而动摇人民民主专政 政权的根基。其负面影响不可忽视。 1.亵渎了法律的尊严 1.亵渎了法律的尊严 由于从警察权力的授予到各种权力的行使都具有严格的法律属性。因 此,警察机关及警察人员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过程中,必经严格依法办 事。只要不是依法行使权力,不论是超越法定范围用权,擅自转让和放弃 法定权力,消极不作为,都属于滥用警察权力。这种滥用权力现象的最终 恶果,会使法律的权威性失落,法律的尊严受到亵渎。 2.人权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2.人权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一些警察机关和警察人员由于“以人为本”观念的缺失,在行使权力 和执法办案活动中,过分强调专政和惩罚职能,而忽视了服务和维权职能, 自觉不自觉地陷入了“重惩罚轻保护、重管理轻服务、重实体轻程序、重 权力轻义务”的误区和泥潭,人治思想、特权思想恶性膨胀,没有切实将 群众的利益放在心上,凭主观臆断干工作,凭个人好恶用权力,对群众的 正当权益和要求熟视无睹,对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漠不关心,甚至 5 随意剥夺和限制,缺乏起码的人文关怀,致使刑讯逼供、超期羁押、滥用 警械以及强制措施等现象时有发生,不仅引起了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严 重损害了警察机关和人民警察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而且影响了党和 国家的声誉,甚至危及了社会稳定。 3.成为滋生腐败现象的“温床” 3.成为滋生腐败现象的“温床” 成为滋生腐败现象的 任何权力的滥用都极易导致腐败,警察权力的滥用也不例外。比如, 权钱交易、权情交易、权色交易的必然恶果,就是最终导致徇情枉法、徇 权枉法、腐化堕落;消极应付、执法不作为,必然导致玩忽职守、包庇和 纵容违法犯罪活动;滥用自由裁量权、管辖权、处罚处置权,必然导致执 法不公、执法不严,甚至是执法犯法。由此可见,警察权力的滥用,不仅 不利于人民民主专政的巩固,而且还可能导致既害人又害己的严重后果。 三、导致警察权力滥用的主客观因素之所以发生警察权力滥用的现象,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少数警察机关和 警察人员权力观念、法律意识、权力监督等方面还存在一些不适应新形势 新发展要求的偏差和误区。 (一)权力的固有属性是导致权力滥用产生的潜在原因 一方面,权力通常表现为掌权者对受权者的强行支配和控制,掌权者 和受权者实力悬殊、地位不平等,这就决定了权力自我扩张的本性。另一 方面,权力具有可交换的特性,这使权力滥用的产生成为可能。权力可看 做一种资源,如果沦为掌权者谋取个人或小团体利益的“商品”和工具, 那么这种“权钱交易”的权力滥用行为自然而然产生了。 (二)权力思想错位 受社会上一些消极和负面因素的影响,一些警察机关思想政治工作弱 化,重业务轻教育,重使用轻管理,致使部分警务人员在繁重的工作面前 放松了对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改造,是非观念颠倒,理想信念错位, 精神支柱倾斜,价值观念扭曲,特权思想、人治思想恶性膨胀,把党和人 民赋予的权力作为谋取个人私利和捞取“好处”的工具,对待群众态度冷 漠粗暴,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甚至动辄“以管人者自居”, 6 耍特权、抖威风,随意指责训斥、打骂体罚群众,人为造成对立情绪,导 致人民群众对警察机关和警察人员缺乏起码的信任和支持。 (三)法律意识淡薄 一方面,我国目前警察组织往往比较注重实用主义法律,即当前警察 接纳法律知识的范围往往以其日常维持治安的职责范围为限,大多数警察 倾向于掌握和操作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他们认为具有较 强“实用性”的法律,而对于宪法、民法等却极不熟悉。这样在执法时他 们就只会联系他们所熟悉的那些法律,而忽略其他法律,从而有可能导致 警察权力的滥用。 另一方面, 一些警察机关和警察人员受“法律虚无主义” 意识左右,过分强调自己的“执法者”身份,却淡忘了“执法的前提是守 法”这一基本常识,错误的认为法律是管老百姓的,片面要求老百姓守法, 只要能让老百姓守法,即使在执法中打点儿“擦边球”,甚至犯规逾矩也 无大碍。正是这些错误执法思想和观念的支配和驱使,使得少数人民警察 无视法律对权力行使的相关规定,想当然办事,随意执法,滥用权力,导 致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严重受损,最终走上了“执法者犯法”的歧途。 (四)基本道德观念失范 警察机关及其警察人员的权力来源于人民的授予。警察权力行使的目 的,在于代表人民群众意识行使国家权力、为人民群众谋取利益,维护人 民群众合法权利。但在实际操作中,依然有个别警察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而 去损害人民,甚至国家的利益。 (五)权力监督不力,权力主体缺乏限制 警察机关被赋予了大量的行政管理职权且其具有高度集权的特征,而 对于警察权力却缺乏足够的制约与监督。由于监督体制不够顺畅、监督措 施不尽到位,特别是缺乏必要的监督保障机制,而且在个别地方和部门中 存在着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出现了权力监督工作中的漏洞和 “盲区”,致使实际监督效果被弱化,给权力滥用现象提供了可乘之机和 可钻之空。在我国转型时期,制度尚不太完善的前提下,权力越大,使用 权力谋取私利的机会越多。正如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所言: “一切有权力的 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 7 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这也验证了德国历史学家弗里德里希·迈内 克的精辟论述: “一个被授予权力的人,总是面临着滥用权力的诱惑,面临 着逾越正义与道德界限的诱惑。 ‘人们可以把它比作附在权力上的一种咒语 ——它是不可抵抗的’ 四、预防和避免警察权力滥用的方法和途径 权力滥用的本质是以权谋私,权力缺少制约和监督会导致权力滥用, 权力滥用反过来侵蚀权力,这种恶性循环导致权力滥用愈演愈烈。 警察 权力滥用现象,虽然仅发生和存在于个别警察机关和少数警察人员身上, 但其危害和后果却不容忽视。若是任由这些问题发展蔓延,最终结果必然 是要诋毁广大警察用巨大的牺牲和奉献所赢得的成绩和荣誉,降低党和国 家的威信,损害了警察机关的声誉和警察队伍的形象,更为严重的是影响 了警民关系,腐蚀和消解了警察队伍的整体战斗力,动摇了警务工作赖以 生存和发展的群众基础,进而影响和制约警察队伍的健康发展和国家长治 久安的进程。古人云:先其未然为之防,发而止之为之救,行而责之为之 戒,防为上,救次之,戒为下。由此可见,对滥用权力的行为,预防是上 策,其次才是采取扑救措施,扑救不了的只能引以为戒。 (一)培育警察正确的法律信仰,增强其以人为本的理念 克服有碍法律实施的警察职业文化中的不良因素,关键在于纠正警察 职业群体中对法律的断章取义甚至钻营取巧的实用主义态度,其治本之策 就是培育警察的法律信仰。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用法,不断提高法律 素质,增强依法执政能力。树立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观念,树立国家 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观念,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提高依法管理经 济和社会事务的能力,规范决策、管理和服务行为;各级警察机关也要有 针对性地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法律宣传教育,如集中培训、法制讲 座、法治知识竞赛、以案释法等等,真正让法治理念深入人心。理念是行 动的先导,在新世纪、新阶段,人民警察作为国家重要的执法机关和执法 主体,只有解放思想、更新理念,才能从根本上清除重打击轻保护、重实 体轻程序、法律虚无主义、人治思想等传统权欲观和传统执法理念中不合 时宜的成分,才能牢固树立“立警为公、执法为民”和公平正义的执法理 8 念。为此,各级警察机关要切实重视和加强对警察队伍的法律理念教育工 作,千方百计地教育和引导广大民警切实端正执法思想,牢固树立正确的 权力观,坚决抵制和反对“尚权废法”和“用权扰民”等不良行为,努力 提高“人民警察为人民”的自觉性,始终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 利为民所谋,忧为民所解,事为民所办”的工作导向,进一步明确“为谁 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真正在头脑里面打牢“立警为公, 执法为民”的根基,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多些爱心,少点私心,多份责任 心。正确的法律信仰和以人为本的理念能高效地指导实践活动,筑起遏制 权力滥用的长城。 (二)净化整个警察队伍的思想作风 第一,必须对掌权者进行正确的权力观教育,不断增强其自觉抵御各 种腐朽思想侵袭的能力。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国家权力是一定社会上 层建筑的核心部分,国家政权掌握在哪个阶级的手里体现着国家的本质。 在我国,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必须加强宣传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理念, 使党员干部切实做到“常怀律己之心,常思贪欲之害,常排非分之想,常 修为官之德。 ” 第二,必须充分掌握基层民警的思想状况和心理情绪,有针对性地做 好政策、形势教育,让基层民警能把握准政治方向,并对其进行思想道德 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等。相对于法制的国家强制力而言,道德固然只是一 种“软约束” ,但是道德规范一旦内化为人的信念,其作用是不容忽视和不 可替代的。任何法律和制度都是由具体的人员操作的,如果人的道德素质 低下,再好的法律和制度都是一纸空文。 (三)加强对警察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要想使预防权力滥用的艰巨任务不受人的主观随意性干扰,最有效的 方式就是加强对警察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当前,警察权力滥用现象发生很 大程度上是由于监督不力造成的。因此,如果不加强对警察权力的制约和 监督,容易造成滥用权力,公民、法人和其它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很容易 受到侵害。所以,必须牢固树立制约监督权力的观念,加强警察法治建设, 进一步巩固和完善权责明晰、内外统一的制约监督体系,建立规范明确、 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警察行政立法到行使权力等环节 9 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群众谋利益。 只有这样,警察权力滥用的预防和避免才不致成为一句空谈。一方面,通 过明确的法律规则来规定权力的界限和范围,调整权力主体之间的相互关 系,保证权力自我约束机制的顺畅。在划分上级和下级权力的界限时,要 尊重下级的利益,按照事权与财权相匹配的原则下放权力,免得出现“巧 妇难为无米之炊”的尴尬局面。另一方面,必须建立健全各项权力监督制 度。权力监督制度是最传统的制约性预防制度,只有实行监督,掌权者才 不敢松懈。我国有自己的国情,不能直接借鉴西方国家三权分立的政体模 式,但可以成立专门的权力监督机构,依靠法律赋予其独立的监督审查权 力、足够的活动资金,将所有国家机关包括现有的监督资源都纳入监督范 围内,重点监督权力滥用高发领域。此外,公民监督是最直接、最有效的 监督,必须唤醒公民自觉、主动的权利意识,拓宽公民的监督渠道和监督 范围,扩大公民有效的政治参与,使得公民监督真正发挥其作用。 (四)转变执法理念,立志服务人民 人民警察肩负着大量的社会管理职能和刑事执法职能,而且每一项工 作和权力的行使都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换而言之,人民警察 的行政管理活动和执法活动,本质上就是一种特殊的服务,严格公正文明 执法和依法行使权力就是对人民警察服务质量的要求。因此,必须认识警 察工作的本质,把握警察工作的规律,把“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作为 警察工作的中心环节和基本建设来抓,不断强化服务意识,寓管理于服务, 寓用权于服务,并将各项管理活动作为为人民服务的具体实践,不摆架子, 不抖威风,甘当警察事业的“孺子牛”,甘当人民群众的“贴心人”。只 有这样,才能真正达到立警为公、执法为民、服务社会、服务公民的目的, 才能真正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才能有效地预防和避免警察权力的滥用。 (五)推行透明政府建设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 ,建立公开、政务透明的政府是预防权力滥用 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是进行权力监督制约的前提和基础。各级政府及其工 作人员的一切行政行为都必须符合法律规范,切实做到依法办事,创建多 方式、多渠道的政务公开平台,及时便捷地把政府决策程序、服务方式、 办事途径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进一步提高政府办事效率 10 和服务水平。一方面要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明确规定除国家机密以 外,凡是可以公开的事项,必须向公民和社会公开。政府档案馆以及公共 部门的所有档案资料,不仅要对专家和研究人员开放,新闻媒体和公众也 有权要求查看。尽量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减少滥用权力谋取私利的机会。 另一方面,引进先进的信息技术和手段,建立电子政府体系,扩大政府网 络的互通性,减少信息不对称发生的几率。 (六)严肃行政执法行为 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国家利益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既 是法律赋予人民警察的基本职能,更是法律赋予人民警察的基本权利和义 务。因为,一切违法犯罪活动都是违背人民群众意志、危害人民群众利益 的行为,是广大人民群众所深恶痛绝的。对犯罪行为的仁慈,就是对人民 群众的残忍。只有坚决对其打击,才能真正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才 能真正巩固人民群众的执政地位,才能真正维护国家长治久安,才能真正 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法律赋予人民警察的各种权力属于强制性规范, 既可以依法行使,又必须依法行使,既不能转让又不能放弃,更不能滥用, 否则就意味着失职和渎职。从这种意义上来讲,严肃行政执法,就能够最 大限度地预防和避免权力滥用的现象发生。人民警察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不 得超越法律、不能违背公正。要确保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必须从程序 上严格规范行政执法,通过制定完善的行政程序规范,确保执法的程序公 正、内容公正、结果公正。当前发生的一些警察权力滥用的现象,与一些 执法环节缺乏相应的程序和标准有关,因此要从环节、阶段、步骤、方式、 要求、内容、原则、指导思想等方面对人民警察权力的行使进行细则的规 定,让广大民警尤其是一线执法民警在执法中有规可循,严格按照程序操 作,从而有效地避免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 预防和避免警察权力滥用对反腐倡廉、构建服务型政府、建设新型社 会主义国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新世纪,我们坚信,随着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政策的完善,特别是监督管理制度的健全以及公民维权意识的 提高,警察权力在法律规定的程序范围内正常行使,国家、集体及公民的 利益会受到应有的保护。 11 参考文献 [1]1995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2]霍宪丹.科学发展观的系统思考——兼析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的发展定位[J].安徽 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5;4 (1) :3-4. [3]王大伟.中国公安教育的特色与定位[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3,19(2) : 40-44. [4]刘须群,周剑英.论警察权力的制约与保障——兼谈对《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警察 规范执法与执法监督的理解[J].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 年 06 期. [5]盛虎.论警察权力行使中的误区[J].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 年 01 期. [6]肖霄.论法治条件下警察权的合理构建[J].湖南第一师范学报.2006 年 02 期. [7]黄仁兴.浅谈如何正确行使警察权[N].广西政法报.2000 年 [8]付立庆.滥用的警察权[N].法制日报.2001 年. 12

公安基础知识 哪个老师讲得好?

警察的含义:警察是具有武装性质的维护社会秩序、保卫国家安全国家行政力量。

  警察的产生的条件:第一,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的产生,是警察产生的经济条件。第二,阶级矛盾和统治阶级内部矛盾的不可调和性,是警察产生的阶级条件。第三,维护统治秩序与惩罚犯罪的客观需要,是警察产生的社会条件。第四,国家机器的形成,是警察产生的政治条件。

  近代警察与古代警察有以下几点区别:第一,近代警察的职能是独立的,警察职能主要集中于警察机关。第二,近代警察从中央到地方形成专职的警察队伍,成为国家庞大的专政工具之一,行使专门职权。第三,近代警察强调了法制。第四,近代警察有统一的制式服装,古代警察则没有专门的服装。

  警察的本质:警察是国家政权中按照统治阶级意志,依靠暴力的、强制的、特殊的手段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秩序的武装性质的行政力量。

  警察本质的特点有:第一,鲜明的阶级性。第二,手段的多样性。第三,任务的广泛性。

  警察的基本职能:警察的社会效能和作用。警察的政治镇压职能和社会管理职能,构成了警察的基本职能。

  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这是公安机关的阶级属性,也是它的根本属性。

  公安机关的基本职能,是专政职能和民主职能,它集中反映了公安机关作为人民民主专政工具这一根本属性的要求。

  公安机关的专政职能,是指公安机关对危害国家安全的敌对势力、敌对分子和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犯罪分子进行镇压、制裁、改造和监督的社会效能。

  公安机关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是国家治安行政和刑事执法机关,担负着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重要职责。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公安机关是人民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的权利是人民赋予的,它执行人民的意志,维护人民的利益。因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公安机关性质的必然要求。

  公安机关的任务:是指公安机关在国家法律所确定的管理范围内,为实现一定的目标所进行的工作内容。

  公安机关的基本任务:一、维护国家安全;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三、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四、保护公共财产和个人合法财产;五、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公安机关的职责:公安机关依法在管辖范围内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公安机关的职责由公安机关的性质和任务所确定的。

  公安机关职责具有法律性、有限性、责任性等特点。

  治安警察是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的人民警察 。

  户籍警察是负责管理户籍、掌握户口动态等户政工作的人民警察 。

  刑事警察简称“刑警”,是负责刑事案件侦破工作的人民警察。

  交通警察简称“交警”,是负责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进行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人民警察。

  外事警察是维护国家主权和安全,对进出我国(边)境的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和我国公民进行管理的人民警察。

  巡逻警察简称“巡警”,是指在一定路线或一定地段用巡逻方式进行勤务活动的人民警察。

  督察警察是对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执行法律、法规、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的警察。

  边防警察是负责维护我国边境地区的社会治安,处理边境涉外事务的人民警察。

  消防警察是同火灾作斗争的人民警察。

  公安机关的权利,是指公安机关为履行职责,依法采取的权威性措施和手段。

  公安机关的权利的特点:1、法定性。2、强制性。3、特许性。4、单向性。

  治安行政处置权,是指公安机关在公共场所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消防管理、危险物品管理、特种行业管理和出入境管理等治安行政管理活动中,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依法对特定的人、物、事、场所采取的一种权利行为。

  治安行政处罚权,是公安机关对不履行治安法规所确定的义务或者危及社会秩序,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依照治安管理法规的规定实施的行政处罚。

  治安监督检查权是公安机关依法对应负治安责任的社会团体、组织及个人实施治安行政管理的权力之一。

  劳动教养,是指对有违法行为或轻微犯罪行为且屡教不改,而又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强制措施,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法。

  行政治安强制权,是指公安机关在依法进行治安行政管理和实施治安行政处罚时,为达到使行为人履行法定义务或接受处罚的目的,对不履行法定义务或不服从治安行政处罚的人所采取的人身和物品的强制手段。

  刑事强制权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由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的强制权利。

  紧急状态处置权,是指公安机关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对突发的重大暴力犯罪、重大治安事件和重大治安灾害事故依法采取的非常措施。

  紧急排险权,是指公安机关在紧急处置重大灾害事故或平息叛乱时,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所采取的非常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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