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生能写的法学论文
高中生能写的法学论文
一.法律意识的内涵。
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人们关于法律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它表现为探索法律现象的各种学说,对现行法律的评价和解释,人们的法律动机(法律要求),对自己权利和义务的认识(法律感),对法、法律制度的了解、掌握、运用的程度以及对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等等。
法律意识属于历史范畴,具有明显的阶级性和政治性。法律意识也属于法律文化范畴,它是人类法律实践活动的精神成果,包含着人类在认识法律现象方面的世界观、方法论、思维方式、观念模式、情感、思想和期望,蕴涵着个人及群体的法律认知、法律情感、法律评价。法律意识不是自发形成的,它是人们在社会生活学习和自觉培养的结果,也是法律文化传统潜移默化的影响的结果。
二.对青少年进行法律意识培养的必要性、紧迫性。
青少年是一个从年龄上讲横跨少年和成年的群体,他们既有青年人的朝气,又有少年的稚气。他们一方面思维逐步走向成熟,另一方面充满青春的躁动和思想的波动。他们渴望了解和认识这个丰富多彩然而纷繁芜杂的大千世界,也渴望融入社会并得到社会的理解。他们对世界因好奇而不免有时盲从、盲动。外界隐藏在美丽外表下的诱惑,社会转型时期产生的各种阴暗现象,常常使他们在困惑、迷惑中随波逐流,甚至于在不知不觉中受到伤害。那么,如何去引导和规范青少年的思想和行为,提供维护他们合法权利的方式、方法?我们怎样才能帮助他们去学习法律知识进而形成基本的法律意识,培养他们对法律规范的内在信仰从而自觉遵守,遏制住日益严重的青少年违法犯罪及针对青少年的犯罪?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我们的专业法律人士就应该去思考并试图解决这些问题。以下我想就谈一点认识,求教于方家。
三 培养青少年基本法律意识的主要途径。
(一)通过学习《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刑法》,灌输基本法律规范,帮助青少年守法观念和法律信仰的初步形成。
《条例》是对有轻微违法的行为的人进行行政处理的行政性行为规范,《刑法》是对构成犯罪的人进行刑事处罚的刑事法律规范。两者的共同点是对违法犯罪的人追究责任,只不过《条例》和《刑法》所针对的行使处罚权的部门及程序、处罚对象、违法的轻重程度、处罚的轻重程度不同而已。通过学习《条例》和《刑法》,青少年可以初步认识和区分什么是违法行为,什么是合法行为,哪些行为是法律、法规禁止的,哪些行为又是法律、法规准许乃至鼓励的。不但要灌输理论知识,而且应从身边人、身边事上着手分析,针对青少年的年龄、特点从鲜活的日常生活中总结、提炼典型案例,让其自我教育,明辨是非,理论密切联系实际,有的放失地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教育学生如何应对处理别人的违法、犯罪行为,避免和减轻不必要的伤害,怎样更好地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达到一般预防和维护青少年权利的双重目的。
(二)通过对《宪法》的学习,促进青少年权利意识的形成。
权利文化是与人道主义文化、科技文化一起构成当今世界三大文化主流的文化之一。权利文化的核心是权利本位的理论。权利本位的思想有两大内涵。其一,它是解决公民和国家主体关系的理论。主仆型文化产生义务本位。在这种本位中,国家主宰一切,公民只有无条件服从的义务。权利本位则不然,它把公民对国家的关系颠倒过来,认为公民有权主宰国家,国家以保证公民主人地位的获得为绝对义务。其二,它是解决权利与权力互动关系的理论。国家权力的行使以公民创设权利的实现条件为目的,权力的行使如果背离了公民权利得到保障的宗旨,权力便会得到改造。国家权力以公民权利为运行界限。而两者界限由法律明定之。权利本位思想的的实质是个人权利的实定化和义务的相对化。在这种文化的熏陶下,人与国家具有三种关系,即义务领域里的服从,自由领域里的排斥,权利领域里的依靠和参与,于是就产生社会和谐。
权利文化的形成有赖于公民的权利意识的勃发。所以培养公民的权利意识必须从小着手进行。而青少年公民的权利意识则必须通过对宪法的学习,树立宪法至高无上,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这一基本的观念。我们不仅要让青少年知道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的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我们更应让青少年懂得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众所周知的是宪法是安邦治国的总章程,但这一结论却主要是就国家管理的角度而言,因而与宪法的核心价值取向并不完全统一;事实上,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中就明确宣布,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列宁也曾指出: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故由此可知,宪法与公民权利之间存在着极为密切的联系,而且,这也可以从宪法的发展历史和宪法的基本内容中的到证明。从历史上看,宪法或者宪法性文件最早是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专制的斗争中,为了确认取得的权利,以巩固胜利成果而制定出来的。从宪法的基本内容来看,尽管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涉及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但其基本内容仍然可以分为两块,即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然而,这两块并非地位平行的两部分,就二者的关系而言,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居于支配地位。因此,青少年就可以理解到:宪法不仅是系统全面地规定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部门,而且其基本出发点就在于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三) 学习《民法》,促进平等和契约观念(诚实信用)的形成。
人人平等和遵守契约观念的形成必须依赖于《民法》的学习。民法起源于简单商品经济获得相当发展的古代罗马社会。经过人类历史演进的熏陶,民法逐渐成为调整各国不同社会形态下的与商品经济相适应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从本质上讲,民法就是把一定社会里商品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直接上升为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可见,民法一个重要的特点是: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地位的平等性。平等的主体在商品生产和交换的过程中,要取得对方的财产就必须支付相应对价,体现等价有偿的原则。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要受以民法为主的法律的保护,而保护的一个重要途径是民事主体间签定合法、有效的契约(即合同)。契约各方在自愿的原则下按自己的意愿依法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契约必须遵守,契约即是交易各方间必须遵守的“法律”,这也是“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的体现。通过学习,我们的青少年将更好地理解和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契约必须遵守”的平等、守约思想。
(四) 清除旧的“厌讼”观念的不良影响,强化诉讼意识,树立新型的诉讼观念。
中国传统的法律思想是“刑治主义”,同时法律规范是“礼法合一”,法律精神的原则是“宗法伦理”。所以从古至今,基于“性善”、“天人合一”的理念,认为教育是可行的,争讼则是可以避免的。孔子在《论语》中说“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大意就是说他接受人们的讼案后,并不立即进行审理,而是采取拖延的策略,让人进行自我反省、自我教育,以达到无讼的目的。故而,中国长期以来人们认为争讼是对自然秩序的破坏。相反,没有争讼的社会才是理想、和谐的社会,这一观念在中国人中可谓根深蒂固,人们不愿诉讼,极力避开诉讼。即使到现在,有些人仍然把打“官司”,特别是当“被告”看作是一件不光彩的事情。一般地,亲人、朋友间如果走进法庭,将矛盾、争议诉诸法律,无论是外界人士眼中还是事实上,亲情、友情必定荡然无存。
我们就是要从学习《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诉讼法律入手,着重在受传统“厌讼”思想影响较少的青少年中更新陈旧的诉讼观念。在我们看来,诉讼不过是使得受损害的权益得到救济的一种常用手段而已。即使是亲友“对簿公堂”也不是撕开脸皮,抛开情理,而是一种让争端在公开、公平的前提条件下谋求来自第三方独立公正地加以解决的争端解决机制,比之以前的私人调解、裁决等私力救济更加文明和进步。我们要教育青少年将为保护自身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而进行的诉讼视作一种权利,以及捍卫这种权利的正当行为。鼓励青少年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在现在和将来的社会实际生活中大胆地运用法律的武器,及时充分地利用诉讼权利,为了维护合法权益,未雨绸缪或者亡羊补牢。
法律作文
【精华】法律作文合集八篇
在平凡的学习、工作、生活中,大家对作文都不陌生吧,作文是从内部言语向外部言语的过渡,即从经过压缩的简要的、自己能明白的语言,向开展的、具有规范语法结构的、能为他人所理解的外部语言形式的转化。怎么写作文才能避免踩雷呢?下面是我为大家收集的法律作文8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法律概念一起,构成法律的三种基本要素,论法律规则。如果说原则是法律规范中的基础性规定,概念是法律规范中对所涉及的有关主体、客体以及相关的权利义务所作的法律内的解释的话,那么,规则就是法律规范中关于人们行为的直接指南部分。在法学史上,人们对法律要素持有并不相同的看法,例如分析法学的“命令模式”论(奥斯丁)或者“规则模式”(哈特)论;庞德的“律令—技术—理想模式”论;德沃金的“规则—原则—政策模式”论等等。在我国,自从张文显提出“原则—概念—规则”说以来,学界在相关教材中基本上都秉承了这一主张。这一观点,至少是符合大陆法系国家以法典为基础的法律体系之特征的。那么,如何理解法律规则?法律规则具有那些明显特点?
一、法律规则的概念
法律规则,又称法律规范,尽管在法学界的一切探讨和学理建树,大体上都围绕着法律规则而展开,但究竟什么是法律规则,人们的看法并不尽同。这就再次证成了一个原理:越是基础性的概念,存在分歧的可能性越大,一切理论建树,皆自对基础概念的不同主张和严谨逻辑论证开始。那么,什么是法律规则?张文显的解释是:“……是指具体规定权利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或者说是对一个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具体后果的各种指示和规定。”李桂林则写道:“法律规范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具有严密逻辑结构的行为规则。”郑成良则以为:“简要地说,法律规则就是法律的基本要素之一,是法律中明确赋予一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一般性规定。”我们认为,对法律规则可以由其主体、对象、方式、内容和功能诸方面进入分析。
所谓法律规则,是指立法者将具有共同规定性的社会或者自然事实,通过文字符号赋予其法律意义,并以之具体引导主体权利义务行为的一般性规定。在这里,我们首先遇到的是法律规则的生产主体-法律规则的国家性。我们知道,规则在物质世界中是普遍存在的,在人类社会中也是普遍存在的。即使那些无规则可循的物质运动,科学家们仍然在寻求其规定性,如反物质的规定性。同样,即使那些怪异的社会行为,社会学者们也在寻求和研究其规定性的内容。但是,自发地存在的自然规则也罢、社会规则也罢,都不是纯粹法学意义上的法律规则(也许,在社会法学那里,自发产生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则也不失为法律规则-所谓民间自发产生的习惯法规则),法学论文《论法律规则》。因此,法律规则首先是自觉地存在的。
但是,自觉存在的社会规则甚多,举凡纪律规则、乡规民约、公司章程、合作协议等都是自觉地存在的社会规则,但是,它们并不是法律规则,相反,在一个法制健全的社会里,它们必须受制于法律规则的规范。自然规则不存在自觉存在的问题,即使在“人化自然”的情形下,人们仍然是借助于自发存在的自然规则本身来改造自然的结果。但自然规则可以转化为人们的行为操守,从而成为人们“按照自然的规定性行动”的社会规则。例如,传染病是自然现象,但我们可以通过掌握其发病的规律,并将其制定在“传染病防治法”中,以作为人们在防止该病症方面的社会行为准则。但即使这样的规则,要成为法律规则,也必须经过有权主体(立法者)的加工,因为人们不能随意地成为他人的立法者,也不能相互成为立法者,否则,就不可能在人们的交往行为中形成整齐、划一的秩序。
可见,法律规则在国家法上只能出自立法者之手。那么,立法者是谁?在学理上,人们尽管可以把其设计为理性者、智慧者、哲学家等等,但在人类国家法的实践中,却只经历了三种立法主体,其一是以皇权为代表的皇帝个人立法,从而“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其二是以议会为代表的代议制立法主体,其特点是立法间接地表达民意要求。其三是新近得到重视的全民公决之立法主体,在此,所有具有政治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公民都可以行使立法者的职能。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俄罗斯“叶利钦宪法”、白俄罗斯“卢卡申科宪法”、“爱尔兰堕胎法案”以及欧洲“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等等,都是相关国家或地区
法律看起来好像跟我们微不足道,其实它对我们很重要,比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等。但是如果犯了法律规则那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法律本来是没有的,可有一些人因为贪财杀人偷钱,法律才出现,法律有时候还会帮助人改掉一些不好的习惯。
我以前听说一个事情,也是跟法律有关的:有一个小孩,他偷了一个同学的铅笔,回去对妈妈说,他的妈妈不仅不批评还表扬他,那个小孩觉得偷别人的东西可以得到表扬。可以以后继续偷。于是他越偷越大,最后他开始偷钱了,一天晚上,他去一户人家偷钱,被老大爷发现了。在与老大爷博斗中将老大爷杀死了,这时被邻居发现了,并报告了警察。在法院判他死刑的那一天,他说要跟妈妈说句话,当妈妈的耳朵靠近他的嘴巴时,他一口咬掉了他妈妈的耳朵,妈妈耳朵那边鲜血直流。(故事结束了)所以,父母也要尽量控制自己,不要在孩子面前说脏话,也不要把不好的东西告诉孩子,不然也会影响孩子的未来。
也不要认为这件事情很小就去做,因为这样只会对你(或别人)造成坏处,不会造成好处的,最多得到了什么你没有的东西;我以前也有这样的事件,幸好我阻止了:一天,我生病了,班里的人都去上体育课了,我一个人在班里。突然,我看见有一位同学的桌上一本我特别喜欢的一本书,我妈妈不给买,我想:“反正没人看见,我就拿走吧!在他们回来之前藏起来,再带回家。”我走到那张桌子时,我的心里特别纠结,就好像我心里有天使和恶魔一样,天使说:“不要,这样同学会把你当小偷的!”我刚要伸的手又停了下来,恶魔却说:“没关系,拿起来,就当借的!”“不行!要借也要跟他说才行啊!”天使大声喊道,恶魔用更大的声音说:“就这点小事,没关系的!”我准备拿的时候,天使说:“拿的话,你就会越闹越大,最后杀人偷钱,判死刑!!!!!”我又清醒来,回到了我的座位。现在想起来,还真要感谢天使呢!
法律伴随着我们成长,希望人人都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今天,我无意间看到一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便把它拿出来读。读着读着,我便联想到了真实的事。
就好像我前几天看到了一个新闻,一个小女孩,被她的父亲硬拉去巡游表演站在菜刀上耍杂。那个时候她才和我们相差两三岁,却被她父亲拉去表演杂技,不让她学习,把她当作赚钱的工具。这让我十分气愤,一个家长竟然会为了赚钱而放弃自己女儿的大好前途。我就想起了“未成年人应该有学习的权利”。有了这条法律,就可以吿那个小女孩的父亲。
哦,还有以前,我妈妈习惯要看我的作文本,要知道我写的是什么?什么时候写的?不然誓不罢休!就算我把作文本藏起来,我妈妈就算是翻箱倒柜,也非要找到我的作文本看完之后再睡觉。我实在不给?哼哼!我妈妈会让我喝“美味”的小棍汤,再让我把作文本上交。但是,从我看完这本书时,我就理直气壮地对我妈说:“妈妈,您不能再翻我作文本了,不然就叫‘侵犯个人隐私’了,您要是打我,这就叫‘家庭暴力’!”我妈被我的话给惊呆了。从那以后,我妈妈就没翻过我的作文本了,我别提有多高兴了!
还有一个,是老师告诉我们的。一个男孩,上高中还是初中的?不记得了,他原来成绩很好,排前几十名!但是后来成绩却下降了,降到几百多名!一次开家长会,才知道那个男孩是玩得成绩下降了,老师叫家长不给他玩,家长就诉苦:“如果不给他玩,他就衣服,只穿一个三角裤头,站在外面威胁我说:‘要是不给我玩,我就一直站在外面,冻死拉倒!’我就只好给他玩了。”老师也没办法了。认为这是叛逆,为了玩不择手段,我也对他无语了。
这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不仅让我懂得了更多的法律,还让我知道如何运用它们。原来,法律一直在我身边。
“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几个简单的字眼,告诉我们:不要因为恶事小而去做它,善事小就无视它。相同的道理,很多人认为违反法律是件小事,可我们作为祖国的一份子,社会的一员,就应从每件小事做起,从一点一滴做起,做一个遵法守法的好少年!
曾看到,一个年仅14岁的男孩,因沉迷于网络游戏,家里因他一贫如洗,但是又因实在控制不住自我的欲望,竟起了抢劫的念头。那是一个下午,他像以往一样来到了那家他平时爱来的网吧,可因钱不够被人撵了出来。一时的贪念与怒火充满了心中,他看见街对面的妹妹手中拿着一百元钱,嘴角扬起了坏笑,他拿着刀,跟着妹妹来到一条偏僻的小巷,他四下看看,见周边无人,便逼迫妹妹交出钱,妹妹不肯,说那是妈妈给的过年钱,求哥哥放她走。一时的他失去了理智,伸出手要抢,可妹妹大声哭了起来,他不知所措,害怕有人看见报警,便举起明晃晃的刀子向妹妹胸口捅去,可不料正中要害,妹妹当场因流血过多死亡。如花的生命就这样离去,假如当时的他遵守了法律,意识到法律的重要性,那就不会造就这样的惨剧!
曾听过,一个利欲熏心超市老板,为了钱财,绑架富家孩子,谋财不得竟将其杀害,一个正值花季的少年就这样远逝;几个六年级学生因说脏话,得罪了一群不良少年,一时愤怒,竟举刀杀害了他们……多么让人痛心的事例啊,都是在为了自我的前提条件下,而抛弃别人!
记忆再慢慢的回放,多少人因无视红绿灯的存在,而丧失了生命;又有多少人,为了钱财,干些偷鸡摸狗的勾当;还有多少人,因一时的愤怒,残害了别人的性命!
假如我们用理智的态度去对待,是不是能避免发生一个又一个这样可怕的杯具呢?假如我们心中时刻铭记法律,是不是就不会发生这样的杯具呢?法制在我心中,我们就会拥有爱,当我们心藏法制,我们就会约束自我的行为,我们就不会感情用事,我们就不会做违反国家利益,损害别人利益的事,我们会维护国家和人民以至社会,当我们的行为都很好,很规范了,我们的国家就会和平,我们就能生活在一个自由民主的环境里,快乐和幸福就会伴随着我们。
法制在我心中,我们就不会刀光剑影,仇恨交加了,我们会依照法律解决一切需要解决的矛盾,化矛盾为友谊。法制在我心中,我们就能自主的生活,大家都深藏法律在心中,就会对自我的行为负责,那么每个人的行为都是端正的,没有摩擦,就没有战争,我们就有了自由,有了和谐。我们小孩就能健康快乐的成长,做我们自我想要做的事情。法制在我心中,爸爸、妈妈就不再担心我们放学的路上遇到坏人;我们的美丽的家里就能不再象金丝鸟住的鸟笼,四处都安有防盗窗;我们就能广交朋友,不再害怕上当受骗。法在心中,自然心安,法在心中,自然理得。朋友,你我都处在花一样的年华,让我们在物质财富丰富的这天,用法律充实自我的思想!让我们在灿烂阳光的照耀下,携手齐呼:
法在心中!快乐就在身边,让我们心中时刻铭记法律,铭记法律的尊严。
在我们身边有很多种法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而今天,我要为大家大家讲的身边的法律是《道路交通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下面这些案例让我懂得了法律对我们很重要。
今天中午,我自己回家,过马路时,看见红绿灯上面亮的是绿灯时,我就在人行道上向前走去,令我没想到的是,人行道上的红绿灯的绿灯还没灭,就有三四辆车从我身边穿梭过去。当时的我惊讶极了,心想:现在的红绿灯都不管用了吗?到家后,我给妈妈说明了情况,妈妈告诉我,这叫“中国式过马路”,人们都不把道路交通法放在眼里。
道路交通法关系到人的生命安全,大家一定要重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重要性也很大,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那一次,我和爸爸妈妈在街上一起逛街,看见了一个小女孩被一个狠心的妈妈打了一顿,当时我看着那个身上伤痕累累的小女孩,当我看着那个嘴上毫无怨言的小女孩,我的心中不仅对那个小女孩的妈妈产生了很大的怨恨心理。后来,我上网查了相关事件,发现了这位小女孩的妈妈触犯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其中一条,伤害未成年人的自尊心。
法律对我们真的是重要的很,如果我们的身边没有法律,那么我们的身边就会乱的不可开交!
在我们的生活中经常会发生一些小小的事情,它们看起来微不足道,其实已经触犯了法律,也危害到了人们的利益。这时的我们就应该站出来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就比如说发生在我身上的事情,令我至今很是气恼。有一次我有一本很重要的课外书没有借到,但是老师要求要抓紧时间看完准备考试;于是我就请奶奶去帮我把这本书买了回来,当时因为离考试时间很近了,所以就很快的读完了这本书。可是当老师考了我们一些题目时,我发现这些似乎在我的书里就没有出现过。是我没有记住,还是书里本身就没有记录呢?回到家我立刻把书拿出来查找,结果令我大吃一惊——只见书的页数直接从五十业跳到了六十一业,足足少了十几页,而这几业正是考试内容,真让人又气又恼。我去询问了妈妈,她告诉我奶奶“中招”了,买了一本盗版书,还跟我讲了一些盗版书的“身世”与它们给我们带来的危害。
这些可恶的盗版商,他们以低成本,高利润,把这些盗版书籍卖给了我们这些有需要的人群。不但给我们灌入错误的信息,导致我们考试时出错;还浪费了我们宝贵的时间,严重的还会误导我们青少年儿童。当即我们就去找了商贩,退掉了这本盗版书。当我想和他理论时,确被妈妈拦下了。
其实法律就在我们身边,就看你的权益在受到侵害时,知不知道拿出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这些黑心的盗版商贩他们不但触犯了法律,还严重的扰乱了社会文化市场。事情虽小,但是它却告诉我们,人不能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去做一些违法的事情,这样是不道德的,也是在犯罪。让我们从小做起,学会做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好学生。
对与错,天堂与地狱,不过一念之间,大脑一时冲动,犯下无法挽回的`过错,追悔莫及却也无可奈何。今天是法制宣传日,当地法院的邵法官,在我们学校作了一场法制报告会,主要向我们讲述了青少年犯罪的因与果。法网恢恢,疏而不漏,那些犯罪或令人憎恨,或令人同情,或令人感慨,错误一旦酿成,就算人情原谅你,法律也无法放过你。俗话说: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
大多数的高中生年龄处于14—18周岁,即使大多数人不懂法也知道我国有一部《未成年人保护法》,大多数青少年心存侥幸:我未满十八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便可肆意违法了吗?当然不!对于未成年人我国法律自有约束,给予保护但并不意味着不触犯《刑法》。大多数犯罪的青少年因为网络、家庭以及自身的一些心理原因才陷入了罪恶的深渊。因为上网,无钱时便小偷小摸,即使未成年也能构成盗窃罪;或因为心灵扭曲及家庭因素聚众斗殴或恶意伤害他人也可构成聚众斗殴罪和故意伤害罪。就算未成年,也要受到《刑法》的惩处。人有情而法无情,不要心存侥幸也不要试图钻法律的空子,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法律的威压又岂容得罪犯的轻易挑战。
勿以恶小而为之,旷课逃学,吸烟酗酒,打架斗殴,以大欺小以及讲你所谓的兄弟义气,这些就像一只无形的手,将你推进犯罪的深渊;就像一把工具,成为你犯罪的助力。犯罪的后果你又何曾想过,等待你的是无边的黑暗,等待你家人的是无尽的痛苦与自责。当你在监狱中痛苦而又挣扎时,你的家人在承担你犯的错,在弥补你犯的罪,在替你接受社会的谴责。是否在你犯下罪责,伤害别人后,你的灵魂会快乐?你的心灵会喜悦?当然不,如果你是一个正常的人,那么你的灵魂会永远被束缚,你的心灵无法得到解脱。人是一种奇怪的生物,明知会痛苦,却依然无法克制自己。
人之初,性本善,每一个刚出生的孩子都是天使,它们的心灵都如白纸一样纯净。不会有人天生就是邪恶的,在今天这个特殊的日子,我们了解了法律的无情,了解了犯罪的因果。青少年是社会的希望,他们处于一个迷茫而又冲动的时期,犯罪源于心灵的扭曲,源于错误的引导。其实每个人的心中都有一片净土,青少年处于一个特殊的时期,我希望每位青少年都能在一中和谐的氛围中成长,在学校都能受到正确的教育,在社会中遵法守法,为人善良,意识到法律的威严与犯罪的后果。
青少年应当恪法守己,做人正直,守着心灵中的一方净土,不忘初心,人性本善,让法律在心灵中开出一朵花来。
老陈:
您好!不知您现在是否心中百味杂陈:委屈,自己只是在高速公路上接了几次电话,缘何被警方教育和处罚?郁闷,把自己告发的竟是亲生女儿,养育了她十几年换来的竟是如此下场。我理解您的心情,但也希望您用心理解法律,用爱理解女儿。
法律向来是冰冷的铁栅,约束着社会中所有的人和事,任何情况任何人都不能逾越一步。您认为在高速公路上接电话是您的自由,然而卢梭在《自由论》中谈到:“人生而自由,但又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这些枷锁,不可触碰,否则将代价惨重。人是社会中的人,倘若没有法律的约束,世界将重返混沌,毁灭也会在不久的将来。阿方索·卡隆的话更发人深省:无限制的自由即黑暗。正因为有了法律的限制,您才得以享受其他的自由。
至此,希望您已可以坦然接受教育与处罚,也更希望您能在冰冷的法律背后,看到女儿浓郁的爱和牵挂。
或许您对小陈的无奈之举耿耿于怀,可您又是否明白,无论是她的劝告还是揭发,都是源于对您平安的希冀和担忧。法律虽然冰冷,但却因女儿的爱与关心满载柔情。她所做的一切只是为了您更加幸福、平安地生活。此时的法律虽然是她手中冰冷的武器,可她不曾鞭笞你,只是将你从生死的边缘拉回。法律与人情,并非冰火不容,只是有时您未能懂得让它们相融的方式。
雨果的著作《九三年》向我们讲述的正是法律与人性的冲突:郭万、德拉朗科侯爵、西穆尔丹,他们每个人一开始都在沿着自己设定的轨迹行走。突然,全部背离了原有的方向。法律让他们服从,他们选择了用死亡祭奠人性。法律本身无情,然而法律背后的人却情深意重。法律对您的惩罚只不过是您的女儿爱你、关心你的另一种方式。所以,希望您心怀欣慰地收下这份温暖的罚单,带着女儿的孝与爱继续行走平安之路。
其实,法律的初衷也是为您能有更好的生活,而您女儿的行为只是一种无奈的爱的诠释。法律,可能死板而冰冷,但因为您的家人,它也可以满含柔情,打动人心。
法与情间无沟壑,您可懂得?
我要写法律毕业论文~有人帮我找个题材吗?
1.论罗马法的基本精神
2.西方法治文明的特征
3.罗马法的复兴
4.中世纪商法及现代民商分立传统
5.雅典宪法的民主内涵
6.大陆法系的演变
7.英美法系的演变
8.英国信托制度的发展及意义
9.判例法传统简析
10.英美法程序先于权利原则的内涵及意义
11.英美陪审制度历史比较
12.美国联邦宪法的灵活性、开放性
13.从西方法治发展看公、私法分离的意义
14.德法民法典的时代特征之比较
15.美国宪法中的违宪审查权
16.论自然法思想及其历史价值
17.古典自然法学和近现代法制
18.重新认识萨维尼及其思想的借鉴意义
19.东西方平等观念的异同分析
20.简析经济分析法学
21.中国古代防治官吏腐败的对策
22.中国古代的官吏管理
23.中国近代继承制度的变迁
24.中国古代的继承制度
25.中国古代婚姻法的特点
26.中国传统债权制度
27.中国传统的家庭制度物色
28.秦朝法制关于自然资源的保护
29.《唐律疏议》中的正统法律思想
30.沈家本的法律思想
31.梁启超的法律思想
32.孙中山王权宪法理论
33.章太炎的中华民国的设计
34.洋务派的法律思想
35.黄宗义对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批判
36.包拯的法律思想
37.董仲舒与“春秋决狱”
38.柳字之的法律思想
39.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40.论WTO框架下中国经济法的发展
41.论经济法的责任
42.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43.论经济法的地位
44.论经济法的价值与功能
45.论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
46.论经济法与商法的关系
47.论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48.论经济法的体系
49.论经济法的实施
50.论经济法律关系
51.论经济法主体
52.论经济法主体的权利
53.论经济职权
54.论经济法主体的义务
55.市场准入理论与主体规则
56.国有企业改革的难点问题研究
57.国有资本出资人制度研究
58.企业集团内部运作中的法律问题
59.企业集团组建中的反垄断法问题研究
60.论私营企业的法律地位
61.论我国公司立法的完善
62.论公司的基本制度
63.公司变更制度研究
64.董事会制度研究
65.论破产法的性质
66.我国竞争立法的现状与完善
67.论反不当竞争法的价值取向
68.论反垄断法的性质
69.论行政性垄断
70.论经济性垄断
71.企业合并对竞争的影响用法律调控
72.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地位与作用
73.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实现途径
74.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比较研究
75.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现状与完善
76.论消费者权益的国家保护
77.论产品质量法的理论基础
78.论产品缺陷责任
79.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
80.我国产品质量立法的现状及完善
81.论违反新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
82.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
83.论证券市场监管法律制度
84.论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制度
85.论国有资产管理法的基本制度
86.论我国环境法律制度的创新
87.论当代环境法学的发展
88.论金融风险的法律防范
89.论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90.论税收法定原则
91.论医疗保险法律制度
92.论我国对外商投资的管理及完善
93.论婚姻的目的和意义
94.婚姻的伦理本质
95.论婚姻家庭制度的立法价值取向
96.论第三者破坏他人婚姻家庭的民事责任
97.论我国婚姻法的伦理精神
98.婚姻登记制度在婚姻法中的定位
99.事实婚姻
100.婚姻无效与婚姻的撤销
101.家庭暴力问题研究
102.重婚的认定与处理
103.婚姻法在民法典中的立法定位
104.论婚姻利益及其救济
105.夫妻财产制研究
106.法定夫妻财产制的立法选择
107.约定财产制
108.论特有财产制
109.对我国现行婚姻登记制度的评价
110.论配偶权
111.亲权制度研究
112.监护制度研究
113.收养制度研究
114.寄养关系研究
115.对继父母与继子关系问题的探讨
116.论亲属关系发生的根据与立法界定
117.论离婚的条件
118.对缺席判决离婚问题的研究
119.精神病人在离婚案件中的诉讼地位问题研究
120.论探望权
121.论离婚损害赔偿法律制度
122.论跨国婚姻的法律规则
123.人口老龄化的立法思考
124.论家庭暴力中的“冷暴力”
125.现代科技的发展与婚姻家庭制度
126.生育制度问题研究
127.论夫妻间的忠实义务
128.同居关系问题研究
129.同性“婚姻”研究
130.论变性手术的条件及其对婚姻关系的影响
131.与婚姻关系有关的利害关系人的介定
132.论违反结婚形式要件的法律后果
133.论夫妻共同财产
134.夫妻个人债务的介定
135.论离婚损害赔偿
136.论夫妻忠实义务与隐私权冲突的法律协调
137.论夫妻的法定代理权
138.女权主义与婚姻家庭立法
139.保护军婚与诉权冲突的问题
140.离婚自由权及其限制
141.婚姻关系的法律定性研究
142.婚姻规律与婚姻立法
143.婚姻法与民法的关系
144.再婚问题研究
145.论我国婚姻法的完善
146.婚姻仪式的价值研究
147.生育权的法律定位
148.夫妻间的相互债权债务关系问题研究
149.论人大在民主政治中的地位
150.论宪法实施的保障
151.谈如何健全人大制度
152.正确行使公民的自由与权利
153.试论我国的行政监督体系
154.试论行政强制措施
155.试论我国国家赔偿法的特色
156.试论我国的行政立法体制
157.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
158.论法院独立审判
159.市场经济与法制建设
160.判例与中国法制建设
161.市场经济与法制观念
162.犯罪本质特征之我见
163.试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
164.试论犯罪的着手
165.也谈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
166.也论上诉不加刑原则
167.论辩护律师的诉讼地位与职能
168.论直接言词原则
169.论民法中的推定制度
170.论表见代理制度
171.论民法上的情事变更原则
172.违约金、赔偿金的比较研究
173.论民事权利和私力救济
174.论新民事诉讼法的变革
175.论现行民事诉讼制度的新特点
176.民事诉讼目的论
177.中国古代的选官制度
178.明清律对我国资本主义萌芽的影响
179.试论中国对国际法的贡献
180.论国际经济法制及其发展方向
181.市场经济体制下民法观念的更新
182.论我国司法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183.试论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的关系
184.论法制统一
185.略论法的特征
186.法制与人权
187.论法制改革
188.略论身份犯
189.刑罚职能初探
190.刑罚目的论
191.罪疑惟轻论
192.论死刑
193.论累犯
194.论公开审判
195.论无罪推定
196.抵押制度研究
197.论隐私权
198.论定金的适用
199.论免责条款
200.论诉权
请帮忙出几个法律论文题目啊.
论 反垄断法中的企业合并规制
论沉默权 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的欺诈与防范
论审判行为 论BOT投资方式的风险
论在物权变动模式下的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问题 论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自由的真义 论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法律规制
初谈死刑之存废 论我国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
论受贿罪的犯罪构成 论民事证据的排除规则
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之辨析 民事举证责任分配的价值考察
谈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和特殊防卫权 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弊端与改革
论房产抵押中的法律问题 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的道德基础
浅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原则的运用 论述婚姻法基本原则之自由原则
浅论先占制度 论民事诉讼法中的再审程序
浅谈公司治理可够制度 论我国国家赔偿的范围
论证券民事赔偿制度 浅谈我国民事诉讼模式下的辩论原则
对我国目前违反一夫一妻制现象的浅析 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之我见
浅析夫妻侵权责任体系 小议行政分开制度
浅议电子合同生效制度的法律构建 论适应WIO的银行制度
论国际反倾销与中国之对策 反倾销与保障措施的对比研究
试论医药广告法律调整的完善 浅论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
未注册商标法律保护制度之国际比较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保护少数股东权益
浅析我国不安抗辩权制度 中外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比较与我国消费者保护法的完善
论法定抵押权 试论我国现行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保护范围及其完善
论驰名商标的认定保护 浅析我国现阶段金融监管制度
电子商务中的法律问题 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性思考
浅析行政侵权损害赔偿问题 从两个案例谈董事的注意责任及完善措施
浅析刑讯逼供 消费纠纷中的举证责任
试论我国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完善 试论医疗行为豁免权
关于法官根据民法基本原则进行创造性司法活动的 法理研究 浅析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关于民事公诉制度可行性的探究 论加害给付
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论预期违约
论依法治国的科学含义 物权的自我救济
论正当防卫制度的修改及把握 论沉默权在我国的实现
英美法与大陆法侵权因果关系对我国借鉴意义 论无因管理之债
论宪法的基本原则 论夫妻侵权责任
论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论我国的家庭暴力
论民事侵权诉讼的证明责任分担 浅析我国协议离婚制度
论精神损害赔偿 对人身伤害大额赔偿案件有关问题法律思考
浅析大学生结婚的问题 论财产继承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论基因专利 试论家庭暴力
浅析辩诉交易在中国的使用 试论离婚损害赔偿
我国合同法第八条之无权处分 试论配偶权的侵权及救济
浅论 商标权和对商标权的保护 试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
浅析我国民事诉讼处分原则 中国同性婚姻合法化之必要性与可行性
浅析正当防卫 论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研究 论我国市场经济中的诚信问题
论职务犯罪的控制和预防 浅议配偶权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思考 成年人行为能力欠缺制度之比较研究
对我国民事诉讼中审级制度的思考 论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
挪用公款罪“归个人使用” 浅析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问题
浅析债权人的代位权的理论与实践 浅析我国婚姻无效制定的基本问题
试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论表见代理之构成
我国民事调解制度的弊端与改革 论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
我国夫妻财产制 试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
论合同违约责任 论电子商务合同
论善意取得制度在不动产上的适用 论侵权责任构成中的因果关系
新闻自由与人格权保护 论我国婚姻法夫妻财产制的价值取向
浅谈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 浅论根本违约
浅析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 浅谈涉外遗嘱继承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分标准 论 反垄断法中的企业合并规制
论沉默权 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的欺诈与防范
论审判行为 论BOT投资方式的风险
论在物权变动模式下的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问题 论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自由的真义 论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法律规制
初谈死刑之存废 论我国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
论受贿罪的犯罪构成 论民事证据的排除规则
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之辨析 民事举证责任分配的价值考察
谈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和特殊防卫权 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弊端与改革
论房产抵押中的法律问题 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的道德基础
浅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原则的运用 论述婚姻法基本原则之自由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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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券民事赔偿制度 浅谈我国民事诉讼模式下的辩论原则
对我国目前违反一夫一妻制现象的浅析 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之我见
浅析夫妻侵权责任体系 小议行政分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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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定抵押权 试论我国现行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保护范围及其完善
论驰名商标的认定保护 浅析我国现阶段金融监管制度
电子商务中的法律问题 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性思考
浅析行政侵权损害赔偿问题 从两个案例谈董事的注意责任及完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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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完善 试论医疗行为豁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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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公诉制度可行性的探究 论加害给付
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论预期违约
论依法治国的科学含义 物权的自我救济
论正当防卫制度的修改及把握 论沉默权在我国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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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侵权诉讼的证明责任分担 浅析我国协议离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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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基因专利 试论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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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第八条之无权处分 试论配偶权的侵权及救济
浅论 商标权和对商标权的保护 试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
浅析我国民事诉讼处分原则 中国同性婚姻合法化之必要性与可行性
浅析正当防卫 论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研究 论我国市场经济中的诚信问题
论职务犯罪的控制和预防 浅议配偶权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思考 成年人行为能力欠缺制度之比较研究
对我国民事诉讼中审级制度的思考 论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
挪用公款罪“归个人使用” 浅析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问题
浅析债权人的代位权的理论与实践 浅析我国婚姻无效制定的基本问题
试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论表见代理之构成
我国民事调解制度的弊端与改革 论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
我国夫妻财产制 试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
论合同违约责任 论电子商务合同
论善意取得制度在不动产上的适用 论侵权责任构成中的因果关系
新闻自由与人格权保护 论我国婚姻法夫妻财产制的价值取向
浅谈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 浅论根本违约
浅析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 浅谈涉外遗嘱继承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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