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国际投资相关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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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升值对我国对外贸易的影响.
摘要:当前,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和经济实力的日益增强,人民币在国际市场上面临严峻的升值压力,人民币升值必然对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产生一定的影响。在了解人民币升值的背景、原因及过程的基础上,重点从正反两方面分析人民币升值对我国对外贸易的影响,进而探寻针对人民币升值的应对策略及措施,以促进我国对外贸易健康、有序地发展。
关键词:人民币升值;对外贸易;贸易结构
一、人民币升值概述
(一)人民币升值的背景及原因
自2003年以来,中国经济已连续五年维持10%以上的高增长,如此强劲的经济发展态势,这在世界上是非常罕见的。尤其中国巨额贸易顺差的持续扩大,外汇储备的不断增长,使中国遭到了以美国为首的国际社会强烈要求人民币升值的巨大压力。
可以说,人民币汇率自1994年以来已近10年没有进行调整,而这10年中国经济和国力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20世纪90年代以来,一些权威的国际机构和贸易伙伴一直就认为人民币存在不同程度的价值低估。同时,按照国际经济学的理论,外汇节余过多本身就表明外币定价过高,本币定价过低,本币有升值压力。
从2001年以来,世界各主要货币包括东南亚国家的货币对美元都大幅度升值,只有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一直没有调整,即人民币实际上也跟随美元对其他货币大幅度贬值。对美国来说,通过美元贬值,既能减轻其外债负担,每次美元大幅贬值都能使美国债务减少1/3,又能刺激其产品的出口,还能转嫁其各种经济危机,成为其对其他国家进行剥削的主要形式。然而,中国实行的“盯住美元汇率”政策,使美元贬值的积极效用没能全面发挥,只是“极大地增强了中国企业的出口竞争力,刺激了中国产品的出口”。根据中国海关总署发布的统计数据,2006中美贸易顺差达到1 442.6亿美元,2007年中美贸易顺差1 633.2亿美元,中美巨额贸易顺差屡创新高,使世界头号强国美国深深感到了中国经济的增长所带来的巨大压力。于是,美国便以中国工人抢去了美国工人的饭碗,巨额贸易顺差造成其损失为理由,对中国进行经济“敲诈”,妄图使人民币升值。实际上造成美国外贸逆差剧增的原因有很多,也很复杂,不在于中国的人民币汇率政策本身,比如中国的劳动力价格优势,中国经济高速发展的推动以及跨国公司对中国市场的垂涎等等,还有美国产业结构调整、对外直接投资扩大、个人消费支出的增长等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例如,美国的公司把厂开到中国,再向美国输出成品,表面上是美国吃了亏,但实际上真正赚走大部分利润的还是美国的公司。不难看出,人民币汇率之争的根本目的,就是美国希望通过人民币升值,阻碍中国商品大规模进入美国。
我们知道,人民币汇率问题不仅是单纯的经济问题,更是复杂的国际政治问题。一些西方国家更是附和美国频频呼吁人民币升值,当然他们的目的不尽相同,有的是出于嫉妒,有的是为了转移国内对当局的指责,有的则是为了争取国内制造业的选票。他们认为人民币汇率过低,提出应将人民币汇率确定在1美元兑4.2元人民币左右的水平;中国外汇储备过高,中国加入WTO以来,并没有出现进口激增,相反贸易顺差大幅增加;指责中国廉价商品大量出口造成世界通货紧缩,中国应使人民币升值,在世界经济中担负相应责任。
近年来,关于“亚元”问题的讨论已越来越热,谁能成为未来亚元的主导,已变成一个日益敏感的话题。日本由于其经济十年来的萎靡不振,日元充当亚洲货币主导的可能性在变小。而中国由于经济高速增长,已经逐渐成为亚洲经济发展的“火车头”和世界经济发展的“引擎”,因此,人民币的价值日趋明显,在中国周边国家已经开始形成一个“人民币地带”,导致日本对此忧心忡忡。在2002年日本对华出现50亿美元顺差的背景下,日本财长盐川正十郎提出议案,提请七国集团通过“与1985年针对日元的‘广场协议’类似的文件”,逼迫人民币升值,将全球压制人民币升值的声浪推至顶峰,目的就在于想通过人民币升值,打垮人民币对日元的挑战,确保日元的未来主导地位。
为了确保中国经济长期、稳定、快速的发展,缓解中国对外经济摩擦日益加剧的局面,营造和谐的国际政治环境,中国进行了人民币汇率制度的改革,人民币升值的步伐逐步加快。
(二)人民币升值的过程
2005年7月21日,迫于美国的强大压力,也为了给中国经济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中国政府终于做出了人民币升值的决定。1美元兑人民币从8.27~8.28先后突破了8.2、8.1、8.0关口,2005年升值幅度达3%。
进入2006年,人民币更是一路“高歌猛进”。2006年1月4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以8.0702起步,人民币汇率经历了从缓步上行到快跑,再到“加速跑”的过程。按照12月29日的汇率中间价7.8087计算,人民币在这一年中升值了2 615个基点。2006年1月4日的报价与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完全相同。从这一天开始,询价交易这一国际主流交易机制被引进中国,揭示了外汇交易方式和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的重大改革,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也被赋予了更为市场化的形成方式。人民币汇率注定在这一年里以更富弹性的方式运行。2006年5月15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首度突破1美元对8元人民币。在此后的2个月内,人民币汇率始终围绕着这个重要关口上下波动。7月20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再次“破8”后一路向下,从此告别了这个关键的位置。8月30日破7.96,9月28日破7.90,10月30日人民币汇率突破7.88。此后的一个月间,人民币汇率相继突破7.87、7.86、7.85,11月29日突破7.84关口,12月4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再破7.83关口,以7.8240再创汇改以来新高。12月14日,首次中美战略经济对话举行的当天,人民币汇率中间价首度突破了7.82关口。第二天,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又以7.8185再创汇改后的新高。按照当日的数据计算,汇改之后人民币已累计升值超过3.72%。12月29日,人民币汇率再创汇改以来的新高,并首次突破7.81关口达到7.8074。而来自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的数据显示,2006年人民币的月平均汇率已从1月份的8.0688升值至11月份的7.8652。2006年第二季度开始,美国经济引擎明显减速,市场对于美联储降息的预期增强,令国际汇市美元全面走软,从而引发了人民币汇率的持续走高。另一方面,中国外汇储备10月份突破了1万亿美元大关,而前10个月的贸易顺差累计已达到1 336亿美元,这些都成为人民币升值的重要推动因素。
2007年伊始,市场比较一致的预期是年内人民币对美元汇率升值5%左右。实际上,截至12月20日,人民币升值幅度已达到6.01%。从1月4日年初首个交易日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的7.8073,到上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6月29日的7.6155,半年内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累计升值2.46%。7月2日,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突破7.61关口,次日7.6整数关口告破。11月22日至27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连续4个交易日创出汇改以来新高。12月11日至13日,受美联储降息和第三次中美战略经济对话的影响,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连续突破7.38、7.37和7.36关口,升值速度明显加快。经济专家们认为,2007年人民币持续升值的主要推动力来自于贸易顺差持续加大和外商投资保持强劲增长势头。
今年以来,人民币对美元升值步伐进一步加快,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最新数据,2008年4月10日,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首度“破7”,为6.9920元人民币兑换1美元。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创出新高。以2005年汇改前的人民币对美元比价8.27651计算,目前人民币对美元累计升值超过18%。也就是说,同样兑换1美元,如今可以少花1.2845元人民币。
未来的趋势怎么样,谁都不敢说,但有一点是确定的,那就是人民币在一段时间内还是有一定的升值空间的。
二、人民币升值对我国对外贸易的影响
(一)人民币升值对我国对外贸易的积极影响
1.有利于进口成本的降低
人民币升值,国外的能源、原料与生产资料价格都相对便宜了,这就降低了我国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以及很多重要战略物资的购买成本,增强了购买力。在我国,进口依存度较高的行业主要有石油、天然气、航空、电力设备等,人民币升值将使大宗交易的进口成本降低,进而增强相关行业部门的盈利能力,提高产品的竞争力。
长期以来,我国推行“大进大出,两头在外”的外向型经济发展战略。加工贸易总额超过一般贸易额,加工贸易顺差已成为我国外贸顺差的最重要来源。加工贸易中产品复出口成本中其进口成本比例一般都在50% ~100%之间,在短期内对进口商品的价格比较敏感。如果人民币升值,进口商品的本币价格降低,这样导致加工贸易的生产成本降低,自然以加工贸易方式的出口商品外币价格下降,因此,这部分依赖进口原料的复出口商品仍具有一定的国际竞争力。可见,人民币升值会促进进口的增加,并以进口带动出口,其关联性得到加强。
2.有利于促进贸易结构优化升级
长期以来,中国对外贸易实行的是以“重出口,轻进口”为主要特征的出口导向战略,这一战略的实施在推动中国经济增长的过程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同时也产生了对出口的依存度过高,不仅使中国的经济增长和就业面临着潜在的风险,而且也产生了企业过度依靠廉价劳动力的价格优势出口,单方面的贸易顺差引起其他国家反倾销诉讼频繁;劳动密集型出口行业的低成本、低市场准入引起的投资过度供给所导致的企业低价恶性竞争;以及只重视价格,不重视国际市场需求而引起的出口贸易和就业易受到国际经济形势波动影响等一系列问题和矛盾。可见,这种长期依赖于出口单一增长的对外贸易结构很不合理。而人民币的升值,必然会引起一定程度的出口减少和进口增加,这样就能够改变我国进出口贸易结构不均衡的局面。
在我国,外贸增长方式主要靠出口劳动密集型产品,而真正体现技术水平和要素含量的高新技术设备和中间投入品等生产要素要从国外进口,导致经济效益低下。人民币升值将激励出口企业更多地依靠技术进步和提高附加价值,而不是低价竞销占领市场。人民币升值将使一部分只靠低成本竞争,技术含量低,高污染、高耗能的企业被挤出市场。从长远看,人民币升值有助于我国外贸增长方式从原来的粗放型转向高质量和高效益的集约型,这会带来出口结构的改善,这符合中国产业结构转变的发展方向。同时,人民币升值会引起行业内更加激烈的竞争,激励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和技术创新来提高其国际竞争力。可见,人民币升值对于推动我国对外贸易结构的优化升级,激发国内企业自主创新,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3.有利于缓解贸易摩擦
根据中国海关总署发布的最新数据,2007年中国的对外贸易顺差达到2 622亿美元的历史高位,较2006年的1 774.7亿美元增长了47.7%,位居世界第一。中国对外贸易总量则首次突破2万亿美元大关,达到21 738亿美元,较2006年增长23.5%。其中出口为12 180亿美元,较上年增长25.7%;进口9 558亿美元,较上年增长了20.8%。根据中国海关总署的统计,自2001年底加入WTO以来,中国的对外贸易已连续六年以20%以上的速度增长,2007年的对外贸易总值比2001年总值增长了4.26倍。然而,中国对外贸易顺差的增速远远超过了贸易总值的增速,2007年的贸易顺差额比2001年增长了11.6倍。外贸顺差增长过快,加剧了中国与主要贸易伙伴如欧盟及美国的贸易摩擦。欧盟在2007年已多次表态希望中国加快人民币的升值步伐,以减少中欧之间的贸易顺差;美国国会则在2007年提出了50多项对华贸易保护议案,尽管这些议案大都由于美国政府的反对而未能变为法律,但仍增加了两国贸易关系的紧张气氛。
人民币升值可增加我国的进口总额,从而有利于减少贸易顺差的数值。通过人民币升值,适当提升出口产品的外币价格,有助于减少其他国家对我国产品的低价倾销诉讼。低价竞销和出口受到抑制,放慢出口,增加进口,有利于减弱我国贸易顺差不断扩大势头,减少一些贸易伙伴对我国进行保护主义贸易攻击的借口。人民币的适当升值,有助于缓和我国与主要贸易伙伴的关系,减少经贸纠纷,促进我国经济和贸易的和谐发展,创造和保持更加平稳的贸易环境。
4.有利于改善贸易条件
国际经济学中,贸易条件=出口价格指数/进口价格指数,贸易条件的改善意味着同等数量的商品出口可以换回更多的进口商品。我国虽然每年的贸易顺差很大,但由于出口商品价格不断下降而导致贸易条件持续恶化,需要出口大量的劳动密集型产品才能换回少量的国外高科技产品或稀缺资源。人民币升值以后,出口产品的价格相对提高,就可以用较少的出口产品换回本国所需要的各种产品。出口利润不断增加,就可以改善我国目前的贸易条件。同时,人民币升值也将会降低进口产品价格,特别是原材料和高科技设备的价格。企业将会加速技术引进,提高生产效率,实现产品动态比较升级。同时,由于进口产品绝大部分用于复出口,故随着企业生产率提高,出口产品质量得到提高,有助于我国企业从产品产业链低端向中高端延伸,使贸易条件得到改善。
5.有利于中国企业“走出去”
人民币升值意味着中国企业到海外投资的成本相对来说比以前下降,这使得他们能以较低的成本在国外投资设厂,从事跨国经营。根据投资地的区位优势充分利用全球资源,降低生产和交易成本,实现规模经济,建立全球性的生产、营销网络。所以说,人民币升值有利于那些实力雄厚的中国企业“走出去”,实现其全球发展的战略,造就出中国真正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跨国公司。
(二)人民币升值对我国对外贸易的消极影响
1.削弱我国出口商品的国际竞争力,不利于我国外贸出口增长
人民币升值将提高我国出口商品的外币价格,直接削弱我国出口的价格竞争优势。人民币升值后,出口企业为维持一定的利润,必须提高商品在国外市场的销售价格,而这样做的后果势必会削弱我国出口商品的国际竞争力,不利于出口持续扩大和在国际市场上占有率的提高;尤其是我国出口主要以劳动密集型商品为主,科技含量和附加值都比较低,一旦提高出口商品在国外市场的价格,将造成这些低端产品低价格优势的丧失,极易被一些东南亚国家所取代,从而影响到出口规模的扩大。然而,假如保持出口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不变,则势必要挤压出口企业的利润空间,出口利润的减少又将严重打击国内出口企业的积极性,从而造成出口数量的减少,在一定程度上会对我国外贸出口造成冲击。但是,人民币升值对我国出口的影响是有限的,因为它还受到一些其他外在因素的制约,如国内外经济形势、出口商品结构以及贸易方式等。
2.严重冲击科技含量较低、以低价格取胜的出口行业
显然,对出口贸易依存过大、出口价格弹性较低和科技含量较低的出口行业,在人民币升值过程中,将受到较大的冲击,如果没有提前做好应对的准备,甚至可能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被淘汰。我国的纺织、服装、家电、化工、电子机械制造业等主要出口型行业都属于这一类型,其中纺织服装业对出口贸易的依存度高达50%,附加值和出口价格弹性都很小,因此受人民币升值的影响最大。根据公开资料显示,人民币每升值1%,棉纺织、毛纺织、服装行业的利润率将分别下降3.19%、2.27%和6.18%。以服装行业为例,目前绝大多数外贸服装订单的毛利在0.5元人民币,即出口1美元的产品,毛利在0.5元人民币。如人民币对美元小幅升值2%,则意味着外贸企业每出口1美元的产品,毛利将损失0.15元人民币。可见,加速我国外贸出口结构的优化升级意义重大。
3.国外商品的进口增加,竞争加剧,不利于国内企业的发展
人民币升值后,进口商品在国内的销售价格将降低,国内消费者用同样的货币可以购买更多的进口商品。这将严重影响到国内相关生产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尤其是那些在质量、品牌、技术含量等方面与世界先进水平还有距离的企业,甚至有可能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被淘汰,短期内不利于国内企业的经济增长和市场占有率的提升,但从长期看竞争对国内企业的长足发展不无裨益。
4.加大我国国内就业压力
目前,由于我国出口的商品大部分是技术含量较低、附加值较低的劳动密集型产品,随着人民币的升值,削弱了劳动密集型产品的出口,导致可以吸纳众多劳动力的加工型出口企业利润下降,这些企业投资转向技术或资本密集型产业后,必然会使许多素质较低的就业者面临失业危机。并且当前我国很大部分的新增就业机会主要是由出口和外贸企业提供的,人民币升值影响了出口和外商直接投资,进而对当前就业环境的改善带来一定的冲击。在目前的中国,劳动力资源尚未转化为人力资源, 具有优势的仅仅是熟练工人。所以,发展加工贸易,着重提高产业层次和加工深度,增强国内配套能力,依靠我国劳动力优势发展加工贸易仍将是我国长期的经济内容。
三、针对人民币升值的应对策略及措施
鉴于人民币升值对我国对外贸易的影响,我们应该采取相应的措施,以强化和扩大人民币升值对我国外贸发展的积极影响,缓解和减少其消极影响。
(一)要有步骤地推进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
在人民币汇率改革之前,由于人民币汇率低估,导致国内外商品价格的扭曲,出口商品价格低廉,进口商品价格高昂,致使我国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出口额不断攀升,贸易赢余不断增加,连年持续出现巨额贸易顺差,引起了与贸易伙伴之间的频频贸易摩擦。
自2005年7月21日起,我国开始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揽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这一新的汇率形成机制在短期内会对经济增长和就业产生一定影响。但总体上利大于弊。我们应积极稳妥地推进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要逐步提高汇率生成机制的市场化程度,使人民币汇率浮动更具弹性,汇率波动能够更加显著地反映出市场供求的变动,并要加强本外币政策的协调,充分发挥汇率在平衡国际收支、抵御国际资本流动冲击方面的作用,以适应对外开放和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总之,人民币汇率改革应该从我国的经济需求面出发,考虑与贸易伙伴之间的贸易往来与相互之间的经济利益,实现双赢。
(二)积极扩大国内市场需求,减少外贸出口依赖
在过去很长时期内,由于人民币汇率的相对低估,导致出口强劲增长,我国外贸持续出现巨额顺差。很多企业对出口贸易趋之若鹜,致使资本、劳动等生产要素大量涌入出口部门,社会资源不能根据市场实现优化配置,从而造成我国经济内需不足却过分依赖外贸出口的局面,这对我国经济长期、稳定、可持续的发展是非常不利的。我国有13亿人口,庞大的人口背后隐藏的是庞大的国内消费市场,要真正实现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我们必须调整经济结构,减少对外贸出口的依赖,尽快实现由“出口导向型”经济发展战略向“以内需为主”的可持续发展战略转变,树立正确的、科学的发展观。同时,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各种配套改革,积极培育、扩大国内消费市场,鼓励投资,尤其是民间投资,重点扶持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
(三)优化升级我国对外贸易结构,提高出口产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
长期以来,在我国出口产品中,附加值较低、技术含量低的劳动、资源密集型产品占据着主导地位。由于我国的出口企业大多从事技术含量和附加值较低的加工贸易,工人亦多从事重复、熟练劳动,盈利空间受到极大限制。随着人民币的升值,我国劳动力价格低廉的比较优势难以发挥,出口企业很难再以单纯依靠低廉劳动力和国家制定的低汇率政策开拓海外市场。为了中国对外贸易的长足发展和中国经济的持续增长,我们必须调整对外贸易结构,通过提高出口产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促进我国外贸结构优化升级。有资料显示,许多欧美跨国公司都已经把技术创新和研发融入其企业发展战略,并且有自己完备的研发中心,且投入大量研发资金。而在中国很多企业甚至连自主研发和技术创新的意识还没有。他们所谓的核心技术和装备基本依赖国外进口。
可以说,汇率机制的改革和人民币升值对出口企业有一些压力, 作为出口企业,应该积极调整经营理念和出口战略,加大自主研发和技术创新的力度,应以满足个性化消费需求为目的,进行产品概念创新、产品功能创新、产品形态创新、产品包装创新、产品运用创新等,以人民币升值为契机,提高出口产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加速产品的升级换代,提高出口产品档次, 提升产品的品牌内涵和设计能力, 创建出口产品品牌优势,从而确立企业核心竞争力,提高出口产品的价格,以积极的姿态应对人民币的升值,在对外贸易中赢得主动。同时,出口企业应重视开发新产品、引进新技术、进口新设备,加快对引进技术的吸收、消化和再创新的步伐,减少高科技新产品,如光学、医疗、精密仪器和设备等对国外的依赖,通过在进出口两方面的努力来调整我国贸易结构,减轻人民币升值对我国贸易的不利影响。
(四)政府应加强对我国进出口企业在政策上的引导和扶持
在人民币升值的大背景下,中国政府应该在进一步优化出口商品结构,遏制对外贸易顺差过快增长,促进我国产业结构升级方面有所作为。主要体现在政策上对进出口企业进行适当地引导和扶持。例如,政府在2007年采取的一系列调整措施,包括对“两高一资”(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加征出口关税及降低出口退税,降低暂定进口关税税率、取消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等方式鼓励进口等;在WTO规则允许的范围内采取一定的出口补贴,主要包括鼓励研发的补贴、支持落后地区的补贴和环保项目的补贴;完善出口信用保险制度,比如出口信贷、出口信贷担保和出口信用保险等出口的公共支持;还可设立专门机构为国内出口企业提供各种信息和咨询服务,包括国际市场行情、市场调查、潜在贸易对象及投资环境等,帮助国内出口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同时,加强对绿色贸易壁垒和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学习和运用, 防止外国高污染、低质量产品进入国内冲击我国同类产品。
求电子商务、国际投资论文!!!
目录
摘要 ……………………………………………………… 1
Abstract ………………………………………………… 2
引言 ……………………………………………………… 3
正文 …………………………………………………… 4-12
1电子商务的内涵及其应用优势…………………………4
1.1电子商务的内涵……………………………………… 4
1.2电子商务的应用优势………………………………… 4
2电子商务的发展与国际电子商务立法…………………4
2.1电子商务与电子商务立法概况……………………… 4
2.2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的特点…………………………… 5
3电子商务在国贸应用中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6
3.1电子商务合同中的法律问题………………………… 6
3.2电子签名和认证问题………………………………… 7
3.3电子提单的转让问题………………………………… 8
3.4电子支付问题………………………………………… 8
3.5税收问题……………………………………………… 9
3.6发展中国家问题……………………………………… 9
4推进电子商务立法的建议 …………………………… 10
4.1完善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的几点建议…………………10
4.2促进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建议………………………11
结束语 …………………………………………………… 13
致谢 ……………………………………………………… 14
参考文献 ………………………………………………… 15
摘要
随着信息技术特别是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国际互联网的全球化热潮使人类社会进入了一个新的信息时代。由于国际互联网具有不受时间、地域限制的特性,一种与传统交易形态截然不同的通过国际互联网进行交易的方式应运而生。在未来若干年内,国际互联网将成为全球最大的交易市场所在地,其蕴含的商机无可限量。电子商务的产生与发展,为国际贸易带来了极大的冲击,一些新的问题由此产生。如网络交易如何征税、交易的安全性如何保证、交易书面形式要求、签名的确认、合同的拟订、电子提单的转让等。这些问题的解决直接关系到网络交易的发展。但是,由于法律本身的滞后性,传统法律尚未针对网络交易这一新型交易方式进行补充或修正,造成许多衍生的法律问题无法用现行法律进行规范与调整。这使得许多准备从事网络交易的商家望而却步,影响到这一商业运作方式的迅速发展。因此积极加强对网络交易的研究,建立规范网络交易的灵活法律框架,不仅可保障进行网络交易各方面的利益,而且还可保障网络交易的顺利进行。本文拟就有关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电子商务 国际贸易 立法
Abstract
Along with the information technique especially the network technique develops continuously, the upsurge of the international Internet makes the human society entering a new information age. Because Internet has characteristic not limited by time and region, one kind of trade completely different from traditional trade shape arises at the historic moment by way of trading in Internet. Over the next several years, Internet will become the largest trade market site in the world; its business opportunity contained knows no measure. Production and development of Electronic Commerce, have brought the great impact to international trade, some new problems are caused by this production. Such as how the network concludes the business levies taxes, how to guarantee the security of the trade, trade written form require, affirmation, work out, transfer of the electronic bill of lading, etc. The solution to these problems concerns the development of the trade of the network directly. However, because of the lagging of the law itself, the traditional law has not been carried on supplementally and revising to this new-type trade way of the trade of the network yet, which causes a lot of legal questions derived unable to carry on standardizing and adjust with the current law. This makes a lot of plan to hang back in the trade company engaged in trade of the network, influence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this commercial operation way. So strengthening the study on trade of the network actively, setting up the flexible legal frame of standardizing trade of the network, not only can ensure carrying on the benefits of various fields of trade of the network but also can ensure the harmony of the trade of the network. This text plans to carry on the discussion on relevant questions.
Key words: Electronic Commerce International Trade
Legislation
引言
电子商务是伴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和计算机应用的普及而产生的一种新型的商务交易形式。这种新型的国际贸易方式以其特有的优势(成本低、易于参与、对需求反映迅速等),已被愈来愈多的国家及不同行业所接受和使用。这种新兴贸易方式对传统法律(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关于合同的成立条件、合同有效性规范、支付方法、提单的转让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要求,提出了严肃的挑战。现行的法律法规已无法满足电子商务发展的需求,阻碍了电子商务的正常发展。因此,有必要为电子商务建立起一套必要的法律法规和共同遵守的商业规则,为电子商务的动作提供法律依据,以促进国际贸易更好的发展。
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应用中的法律问题及立法建议
1电子商务的内涵及其应用优势
1.1电子商务的内涵
电子商务(Electronic Commerce)是通过电信网络进行的生产、营销、销售和流通等活动,它不仅指基于因特网上的交易,而且指所有利用电子信息技术来解决问题、降低成本、增加价值和创造商机的商务活动,包括通过网络实现从原材料查询、采购、产品展示、订购到出口、储运以及电子支付等一系列的贸易活动。
从贸易活动的角度分析,电子商务可以在多个环节实现,由此也可以将电子商务分为两个层次,较低层次的电子商务如电子商情、电子贸易、电子合同等;最完整的也是最高级的电子商务应该是利用INTERNET网络能够进行全部的贸易活动,即在网上将信息流、商流、资金流和部分的物流完整地实现,也就是说,从寻找客户开始,一直到洽谈、订货、在线付(收)款、开具电子发票以至到电子报关、电子纳税等通过INTERNET一气呵成。
要实现完整的电子商务还会涉及到很多方面,除了买家、卖家外,还要有银行或金融机构、政府机构、认证机构、配送中心等机构的加入才行。由于参与电子商务中的各方在物理上是互不谋面的,因此整个电子商务过程并不是物理世界商务活动的翻版,网上银行、在线电子支付等条件和数据加密、电子签名等技术在电子商务中发挥着重要的不可或缺的作用。
1.2 电子商务的应用优势
1.2.1电子商务将传统的商务流程电子化、数字化,一方面以电子流代替了实物流,可以大量减少人力、物力,降低了成本;另一方面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使得交易活动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进行,从而大大提高了效率。
1.2.2 电子商务所具有的开放性和全球性的特点,为企业创造了更多的贸易机会。
1.2.3 电子商务使企业可以以较低的成本进入全球电子化市场,使得中小企业有可能拥有和大企业一样的信息资源,提高了中小企业的竞争能力。
1.2.4电子商务重新定义了传统的流通模式,减少了中间环节,使得生产者和消费者的直接交易成为可能,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整个社会经济运行的方式。
1.2.5电子商务一方面破除了时空的壁垒, 另一方面又提供了丰富的信息资源,为各种社会经济要素的重新组合提供了更多的可能,这将影响到社会的经济布局和结构。
2.电子商务的发展与国际电子商务立法
2.1电子商务与电子商务立法概况
电子商务发展始于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美国政府1995年成立电子商务工作组,1996年提出发展电子商务的战略框架,1997年又提出全球电子商务框架。于是,电子商务很快风靡全球。电子商务无论是作为一种交易方式、传播媒介还是企业组织的进化,近几年来在广度与深度等各方面均取得了前所未有的进展,其发展速度是传统商务所不能比拟的,同时也显示了非常强大的生命力。然而,由电子商务引发的许多问题也正在逐渐显现,尤其是各种法律问题,比如: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网上支付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电子身份认证的法律地位、物流配送的物权归属、网上消费者权益保护、税收征管、知识产权保护、电子商店的法律责任等等,这些法律问题用传统商务法律规范很难解决,但如不能及时有效地予以解决,这些法律问题的出现必将成为制约电子商务进一步发展的瓶颈。从电子商务发展的历史轨迹来看,在短短几年里,电子商务经历了大起大落的严峻考验,有过飞速发展的所谓“烧钱”时期,也经历了“泡沫”破灭后的困难时期,这就说明了一个问题:电子商务要进一步发展尚缺乏完善的法律支撑环境。
在国际电子商务的发展过程中,相关的电子商务立法起到过非常重要的作用。1998年5月世贸组织在一次部长级会议上通过了《关于全球电子商务宣言》、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1998年10月推出了《全球电子商务行动计划》、欧盟于2000年5月通过了《电子商务指令》、美国1998至2000年相继出台了《互联网免税法案》、《统一电子交易法》、《互联网保护个人隐私的政策》、《电子签名法》,欧日等国也先后提出了《欧洲电子商务行动方案》、《欧盟支持电子商务共同宣言》、《欧盟电子签名的法律框架指南》以及《日本改善电子商务环境》文件……,这些法律规范为有关国家清扫发展电子商务的部分障碍,推动与保障电子商务的繁荣,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也正是有了电子商务立法的相关保障和促进的作用,才促使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一定时期内各国电子商务快速发展。
从目前我国电子商务发展情况来看,尽管电子商务的发展速度、发展前景很被看好,但仍受到安全、支付、配送、网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基础环境的制约和影响。其实这并不是我国的电子商务在技术上不能完全实现安全保障,网上支付体系和物流配送系统不能很好地建立起来,而主要在于我国电子商务的相关立法还相当滞后,从而制约了我国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因此,电子商务立法已经成为我国电子商务进一步发展的必备前提。
2.2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的特点
2.2.1国际电子商务立法先于各国国内法的制订
以往的国际经济贸易立法通常是先由各国制订国内法律,然后由一些国家或国际组织针对各国国内法的差异和冲突进行协调,从而形成统一的国际经贸法律。90年代以来,由于信息技术发展的跨跃性和电子商务发展的迅猛性,在短短的几年时间里,即已形成电子商务在全球普及的特点,因而使各国未能来得及制订系统的电子商务的国内法规。同时,由于电子商务的全球性、跨国界的特点,任何国家单独制订的国内法规都难以适用于跨国界的电子交易,因而电子商务的立法一开始便是通过制订国际法规范而推广到各国的。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1996年颁布的《电子商务示范法》,规定了电子合同的效力、电子合同履行的标准、电子签名的可接受性等,该法虽然没有法律效力,却为逐步解决电子商务法律问题奠定了基础。随后,不少国际组织和发达国家以示范法为范本,纷纷制订各种法律规范。
2.2.2国际电子商务立法具有边制订边完善的特点
由于电子商务发展迅猛,目前仍在高速发展过程中,电子商务遇到的法律问题还将在网络发展过程中不断出现,因而目前要使国际电子商务法律体系一气呵成是不可能的,只能就目前已成熟或已达成共识的法律问题制订相应的法规,并在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加以不断完善和修改。典型法规为联合国贸法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该法规第一部分为“电子商务总则”,第二部分为“电子商务的特定领域”,目前只制订了“第一章货物运输”,该部分其余章节则有待内容成熟后再逐章增加,该法于1996年通过后不久,其第一部分内容即于1998年6月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作了补充。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的这一特点是以往国际经贸立法中所罕见的,也是与国际电子商务发展的特点相适应的。
2.2.3国际电子商务立法重点在于使过去制订的法律具有适用性
电子商务的发展带来了许多新的法律问题,但电子商务本身并非同过去的交易方式相对立,而只是国际经贸往来新的延伸。因此,电子商务国际立法的重点在于对过去制订的国际经贸法规加以补充、修改,使之适用于新的贸易方式。例如,1980年通过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制订时并未预见到电子商务的发展,因而其合同订立方面的规定实质上是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补充和完善,而并非推倒重来。又如国际商会2000年1月1日生效的《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在使用电子方式通讯方面,基本延用了1990年修订本的表述方式,而并未作推倒重来式的修订。
2.2.4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相对于传统立法更加繁多复杂
电子商务的一个显著特点是超越时间和空间的限制,能够有效打破国际和地区之间各种有形和无形的壁垒,对世界经济贸易将产生难以估量的影响,同时,由于电子商务有效的降低了中小企业参与国际贸易的门槛,使电子商务中的国际化成分较其他贸易形式有所增加,这种特点决定了它的规则制定和执行具有国际性。国际电子商务立法在制定时就自然会面临各国社会制度、政治状况、经济发展程度、法律法规、文化传统千差万别的难题。
3.电子商务在国贸应用中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
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从狭义上讲只属于商法或国际商法的范畴,主要涉及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出现的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即电子合同、电子身份认证、电子证据的确认、网上支付、物流配送、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所引起的法律问题;不过,由于商务活动涉及到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电子商务也不例外,并且电子商务是以网络为运作平台的,其交易场所虚拟化、表现形式多样化、交易范围国际化,因而从广义上讲它还包括税收征管、知识产权的保护、管辖权的确定、网络安全和管理、网上拍卖、市场准入、法律冲突、发展中国家电子商务发展等多方面的法律问题。总之,需电子商务立法解决的法律问题是十分庞杂的。下面主要以狭义的电子商务立法为出发点,简单分析目前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应用中存在并需通过立法来解决的几个问题。
3.1电子商务合同中的法律问题
电子合同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以计算机网络为媒介,通过在网上发出要约和承诺,达成意思表示一致而订立的合同。电子合同从根本上改变了传统合同的订立方式,因此,对于法律法规来说,就有一个怎样修改并发展现存合同法,以适应新的贸易形式的问题。
3.1.1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在传统贸易中,要约(OFFER)可以撤回,只要撤回通知早于或与该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在电子合同的订立过程中,要约的撤回和撤消是十分复杂的问题。首先,撤回几乎是不可能的,因为在网络中要约的传递和接受几乎是同时发生的,目前还没有一种传递方式,能让自由文本的撤回通知先于发盘到达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在传统贸易中,要约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撤销的。但在网络交易的环境中,要约人没有撤销通知的标准格式,只有用自由文本来撤销,不能使撤销通知在受要约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或在要约人收到受要约人的接受住处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3.1.2接受的生效和撤回
在网上交易中,接受(ACCEPT)的含义及其成立条件,与传统贸易是一样的,即受要约人发出的接受被要约人接收电脑接收时,构成要约的接受,合同的成立,宜采用大陆法系的“到达主义”原则。传统贸易中接受是可以撤回的,只要撤回通知在接受原应生效之前或同时到达要约人。而在网上贸易中,由于电子计算机发出的接受在瞬间就送达对方,在过程中没有停留时间,接受一经送达要约人,合同就已成立,再撤回接受就等于撤销合同。因此接受是不能撤回的。
3.1.3合同的形式问题
电子合同相对于传统的合同,其形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首先,传统合同的口头形式在贸易上常常表现为店堂交易,并将商家所开具的发票作为合同的依据。而在电子商务中标的额较小、关系简单的交易没有具体的合同形式,表现为直接通过网络订购、付款,例如利用网络直接购买软件。但这种形式没有发票,电子发票目前还只是理论上的设想。
其次,订立合同的双方或多方都在虚拟市场上运作的,其信用依靠密码的辨认或认证机构的认证,表示合同生效的传统签字盖章方式被数字签字所代替。电子合同的条款,不可能像传统的书面合同那样齐全、措辞严密,在这种情况下如何避免可能发生的商业纠纷,就需要国家贸易法律进一步明确规定。
3.1.4电子合同证据的保全问题
电子合同的一个主要特点就在于销毁、更改或补充非常方便,一旦电子合同遭到篡改或破坏,很难复原,即使发现留有拷贝,也很难判定拷贝的内容是否也被 篡改过,以此类推,原件的内容也就无从知晓。纸质书面文件则不然,如果当事人能出示原件,其真实性很容易被论证。即便纸质文件的原件丢失,法院对书面复印件真实性的确认要比对电子文件的真实性确认容易得多。因此,尽管现代科学技术对电子合同使用了管理和技术上的防范措施,但很多国家仍然怀疑由于这些技术的不当使用或出现失灵,可能会使电子合同的不确定性和不可靠性大大增加,作为证据更加难上加难。因此,电子证据的确定就需要由严格的法律审查制度来规定。
3.2电子签名和认证问题
传统合同中签名或盖章的行为有两种功能:一是表明合同各方的身份;二是表明签名者已确认文件所载之内容。各国法律主要是把签名作为一种认证的手段。而书面形式是签名的物质基础,换言之,签名的实现是以书面文件的存在为前提的。
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交易和通讯均在网上进行,参与交易的各方可能在整个交易过程中自始至终不见面,无法当面进行身份识别,不可能通过电子数据来传递亲笔签名,传统的签名方式很难应用于这种网上交易,这就产生了在计算机上以何种方式签名才能为法律所认同的问题。按照信息发达国家的做法,在网络上通过电子签名的方式来确定交易方的身份。这种电子签名是由符号及代码组成的,它具备了上述签名的特点和作用。对每一方来讲,具体采取什么符号或代码,将根据现有的技术、相关经验、可应用标准的要求及使用的安全程序来做出决定。任何一方的电子签名可以不时地改变,以保护其机密的特征。因此,电子签名的产生和广泛运用给电子商务立法带来了两个新的课题,即电子签名是怎样认定和电子签名是否有效的问题。
数据电讯的商业化应用,除了需要电子签名作为认证手段之外,在因特网等开放性网络环境下,认证中心的服务也是必不可少的。电子签名侧重于解决身份辨别与文件归属问题,而电子认证解决的是密钥及其持有人的可信度问题,因为密钥并不是万无一失的,它存在着丢失、被盗、被破译等风险,这就产生了公开密钥的辨别与认证的有效性问题。即需要由一个权威的机构对公开密钥进行管理,以减少密钥丢失、被盗、被冒用而造成的损失。电子身份认证机构通过对公钥密码体制、数字签名、数字信封等密码功能的运用建立起了一套严密的认证系统,从而在技术上对电子商务起到了安全保障的作用。但是,由谁来管理认证机构,由谁来充当认证机构,认证机构应具体有那些权利,承担何种责任,就成了必须解决的问题,电子认证的法律效力也仍需通过立法得到确认和保障,电子身份认证机构行为规则以及涉及交互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需要通过立法来规范。因此,要使电子身份认证机构能真正发挥其在电子商务中的安全作用,促使电子商务真正走向国际贸易应用,必须通过立法加以保障,或者作严格的法律规范。
3.3电子提单的转让问题
特权凭证是海运提单的一个最重要的作用。传统的纸张型海运提单可通过背书转让货物的所有权。电子提单与传统的纸面提单相比发生了质的变化,它是利用电子数据交换系统传送出来的关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转让货物所有权的电子数据,是电子数据交换与提单相结合的一种形式,通过计算机,提单信息被转换为数字信息后,在网络间高速传递,最后由接受方计算机处理为原信息。在流转上,电子提单快捷便利,顺应着国际贸易的时代要求,成了传统提单的当然替代物。但是电子提单不可能背书签名来进行转让。如何转让电子提单不仅成了一个技术问题,也带来了法律解释的问题。票据法中票据的转让和承兑以及信用证转让也存在着相似问题。
3.4电子支付问题
支付方式是真正决定电子商务意义的环节,也是电子商务最终得以实现的关键,任何一笔成功的商务都要归结到资金的支付与结算上来。电子商务在我国的最终发展不是很快,其瓶颈之一就是电子支付。电子支付所产生的法律问题包括了各种支付工具(信用卡、电子货币、电子支票等)的发行应用标准和条件、电子支付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电子支付命令的签发与接受、执行、以及风险责任的承担等。电子支付涉及当事人众多,包括消费者、商家、银行和认证中心等,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有买卖合同关系、金融服务合同关系、电子身份认证关系,如在立法上不加以明确,必会阻碍电子支付在电子商务中的运用。
3.5税收问题
税收是一个国家重要的财政来源,是一个国家经济主权的最基本的体现。由于电子商务的交易活动是在没有固定场所的国际信息网络环境下进行,造成国家难以控制和收取电商务的税金。
3.5.1.常设机构的概念和范围界定遇到了困难
许多客户通过互联网购买外国商品和劳务,外国销售商并没有在该国拥有固定的销售场所,其代理人也无法确定。这样,就不能依照传统的常设机构标准进行征税。
3.5.2.国际税收管辖权的冲突
在一国对非居民行使什么样的税收管辖权的问题上,目前国际上一般都坚持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优先的原则。随着电子商务的出现,各国对所得来源地的判定发生了争议。美国作为电子商务发源地,1996年11月发表了《全球电子商务选择性的税收政策》一文,声称要加强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这样,发达国家凭借其技术优势,在发展中国家属地会强占其原属本国的税源,使发展中国家蒙受税收损失。
3.5.3.国际投资所得避税问题将更加严重
随着电子商务的日益完善,导致网上国际投资业务的蓬勃发展,设在某些避税地的网上银行可以对客户提供完全的“税收保护”。假定某国际投资集团获得一笔来自全球的证券投资所得,为躲避所得税,就可以将其以电子货币的形式汇入此类银行。
因此,在制定与电子商务有关的政策法规时,需要重新审视传统的税收政策和手段,建立新的、有效的税收机制。
3.6发展中国家问题
根据WTO的基本原则,发展中国家在一般贸易中享有一定例外待遇,以鼓励发展中国家的积极参与。如何在电子商务问题上体现这一原则,不但是发展中国家自身的要求,也是对发达国家的要求。由于发达国家具有资金、人才、技术优势,因而其电子商务程序远远高于发展中国家。发展中国家电子商务尚处于起步阶段甚至尚未开展,因而在电子商务立法方面,有关电子商务立法的各种构想都大多是发达国家,主要是美国和欧盟提出的,尤其是美国处于主导地位,而发展中国家处于被动地位,即使此种立法对本国造成不利,也只能被迫接受。如,1996年11月美国财政部发表《全球电子商务选择性的税收政策》报告认为,税收中性是指导电子商务征税的基本原则,不通过开设新的税种或附加来征税,而是通过修改现有税种,使它适用于电子商务,确保电子商务的发展不会扭曲税收的公平。但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采取简单的中性原则,有可能会损害作为电子商务中净进口国的财政利益。1998年美国又向WTO提出电子商务免税的建议,虽然一些发展中国家存在种种担心和疑虑,但最后只得同意,即是典型案例。
4推进电子商务立法的对策建议
随着经济、信息全球化,正确认识电子商务所产生的以上的法律问题,并在法律上做出相应的调整和变更,确定企业和企业间、政府和企业间、企业和消费者间、政府和政府间进行电子商务时所必需明确和遵守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并严格依法管理,规范电子商务的市场秩序,有利于保护贸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际贸易遵循统一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运行。
4.1完善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的几点建议
4.1.1 修改现行法律是适应电子商务不断发展的需要
对现有的法律进行修订或扩展,或制定专门适用于网上贸易的法律法规,不仅是贸易技术上的革命,也是国际民商法律制度上的革命。因为现有法律没有涵盖所有的电子商务法律问题,电子商务与传统的商务有很大的不同,而这种不同迟早会反映到对法律的要求上。既然我们认为电子商务是新经济,那么就必然有它新的地方,就应该反映到法律层面上。如为解决涉外电子商务合同的签名问题,需要对“签名”作扩大解释。《汉堡规则》第14条规定:“提单上的签名可以手写、印戳、打孔、盖章、符号或如不违反提
浅谈服务业对外投资论文
随着服务业的国际化发展,对外直接投资转向服务业已经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服务业对外投资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随着中国服务业领域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将吸引更多的跨国公司进入该领域。跨国公司投资服务业,对东道国服务业的发展既有积极影响即外溢效应,也有消极影响即内敛效应。本文主要探讨服务业跨国投资对我国的双重影响,分析利弊,提出对策,并为即将全面开放的服务业市场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服务业;外溢效应;内敛效应
一、服务业跨国投资的双重影响
(一)正面影响:外溢效应
外溢效应,是指外商直接投资对东道国的经济效益和经济增长或发展能力发生无意识影响的间接作用。这种外溢效应既可表现为正面的,也可表现为负面的。在这里,我们主要讨论正面的外溢效应。外商直接投资的外溢效应主要表现为除资本和劳动力之外的其他影响经济增长的因素,从而使全要素生产率提高,实现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全要素生产率对经济的贡献主要可分为产业结构变动、技术进步和制度变迁三个方面。
1.产业结构效应。产业结构变动主要是指第一产业、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产值占国民生产总值比重的变化情况。经济增长理论认为,一国经济发展的过程是工业和服务业取代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的过程。第一产业的产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越小,说明产业结构变换的速度越迅速,产业结构的高级化程度越高。关于外国直接投资的产业结构效应,以日本学者赤松要的“雁行模式”最为著名。赤松要认为,一国某产业的发展大致经历进口、当地生产、开拓出口、出口增长等几个发展阶段。某产业随着进口的不断增加,先后出现国内生产和出口,其图形如飞行的雁群。“雁行模式”表明,外国直接投资的产业结构效应来源于有效地利用东道国的比较优势。外国直接投资所带来的“一揽子”资源,尤其是技术和管理技能,不仅有助于中国建立新产业,而且还能使传统产业升级,使内向型产业向出口导向型、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演进。
随着加入WTO,我国大多数第三产业部门对外开放度的提高和利用外商直接投资政策的调整,第一产业的投资比重已经逐年下降,而第二产业制造业的比重日益提高,这与前几年跨国投资集中在制造业领域密切相关。作为投资新 热点 的第三产业服务业尽管增长率不明显,但是服务业投资已经成为全球投资的趋势,因此,第三产业投资占GDP的比重会日益提高,从而带动我国的产业结构升级,由制造业大国转向服务业大国。
2.技术外溢效应。技术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它不仅包括生产技术和 方法 ,也包括管理技术和劳动者素质的提高等方面。因此,这里主要用人力资本和R&D资本来衡量技术进步。根据内生增长理论的分析,技术进步主要来源于人力资本和R&D资本的生产。因此外国直接投资的技术外溢效应也应通过人力资本和R&D资本两个 渠道 来实现。对人力资本的影响主要是跨国公司在中国的分支机构培训当地雇员。而受过培训的雇员的“跳槽”是技术扩散的主要途径。外国直接投资R&D资本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跨国公司国外分支机构在中国进行的研发活动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技术扩散效应;二是跨国公司参与中国市场竞争而产生的竞争效应。从长期来看,当外国公司与当地公司在同一个市场上相互竞争时,当地公司为了在竞争中不处于劣势,必然会增加研发经费,提高企业的技术水平。服务业FDI带来了先进技术、知识与技能,包括诸如设备和工艺流程的硬技术以及管理、营销等软技术。但是,服务业中包含的技术组合不同于制造业,FDI并非是服务业获得硬技术的主要途径,而软技术却是转让知识和技术的主要形式。例如,在银行、 保险 和饭店等行业,投资方会对其子公司进行一系列的技能与知识培训。
3.制度变迁效应。制度因素对经济增长的影响主要表现为制度变迁,中国经济制度的变迁主要表现在产权制度的变迁、市场化程度提高、分配格局变化和对外开放程度四个方面。一国经济增长是在一定的制度框架中实现的,利用外国直接投资作用是中国对外开放的行为之一,其本身就是一种制度变迁。此外,外国直接投资主要来源于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为了吸引更多投资,必须改善市场环境,从而促使中国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的观点,制度是一种重要的经济增长要素,一国通过制度变迁会促进经济增长及发展,从而产生制度绩效。外国直接投资在中国产生的制度绩效,主要是指它通过影响中国决定制度供给和制度需求的某些因素,来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
(二)负面影响:内敛效应
1.大部分服务业FDI旨在市场开拓,寻求非交易性活动,并有可能以对外支付的形式进行利润汇出,所以,不仅可能对增加外汇收入无任何作用,反而可能对国际收支造成负面影响。许多跨国公司通过利润转移方式来进行逃税,从而严重干扰了东道国的市场秩序。20世纪90年代后期,跨国企业逃税一年高达300亿元人民币,相当于近年中国财政收入的二十分之一。六成以上的外企存在非正常亏损,虚亏实盈。目前中国40多万家外资企业,年亏损金额逾1200亿元,但其中有相当数量的外企通过各种避税手段转移利润,造成账面上大面积亏损。
2.东道国相关行业受到很大冲击。在东道国原有的高度保护下,诸如银行、电信、旅游等行业,其国内市场是非完全竞争的,甚至是垄断的,因而适应市场的能力和提高竞争优势的自身能力有限。随着外资在这些行业的进入,东道国国内原有企业从资金、 经验 、技能和创新方面都受到巨大挑战。跨国公司往往凭借其资金雄厚的优势大规模收购当地同行业企业甚至龙头企业及其原有品牌,从而在当地形成技术、品牌、市场和产业垄断。这种情况在我国的许多行业都存在,有些还十分突出,不仅严重压抑了民族产业的发展,而且在形成品牌市场垄断后还会侵害消费者权益,对我国的经济和产业安全都构成严峻挑战。
3.外资服务机构将与东道国本地企业更加激烈地争夺人力资源,其工作条件与薪酬状况可能导致大批优秀人才流向外资企业,这样对本地企业的发展带来更多困难。以金融业为例,外资银行进入中国后,大量中资银行的骨干跳槽或被高薪聘请去外资银行,这对于发展不够完善的中资银行来说带来的风险和压力是双份的。
4.服务业FDl可能带来三方面的风险。如果东道国政府管理控制不善,缺乏有效的 规章制度 ,有可能在体制方面带来严重的本国经济动荡;如果在管理公用事业和私有化时缺乏有力控制,有可能导致私人垄断;此外,因为各国在社会 文化 背景上差异极大,外资在这些领域的运作容易造成冲突和伤害。
二、我国服务业的对策
中国在2000年到2002年间服务业FDI的平均流入量为128.05亿美元,2002年存量为2596.89亿美元;服务业占2002年FDI总流入的24.7%,占总存量的31.4%;我国将履行入世承诺进一步开放服务业,因此在吸引更多的服务业FDI上有很大潜力,并且,我国服务业的“走出去”仍处于起步阶段,因此在这种“引进来”和“走出去”的进程中,在机遇与挑战并存的前提下,我们应该科学地分析环境,建立和强化自己的比较优势与竞争优势,最大限度地利用服务业FDI所产生的正向效应,同时提高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水平和能力。
1.进一步提升国内服务业产业结构,提高承接服务业国际直接投资的能力。
根据产业投资的一般规律,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投资主体的等量资本投资在与母国产业发展结构水平相同或较高地区比投资在产业结构发展水平较低地区可能获得更高的收益。就服务业国际直接投资而言,由于国际服务业的结构朝着知识密集型方向发展,因而只有发展知识密集型服务业的国家(地区)才能为国际直接投资提供更高的收益,也才能吸引更多的国际直接投资。鉴于中国目前服务业结构水平较为低下,餐饮、商业零售、交通运输等劳动和资源密集型的传统服务业仍然占据主体地位,现代服务业如电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现代物流、现代金融等比重偏低的状况,无论就中国今后自身产业结构调整而言,还是就吸引更多的国际直接投资而言,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改造和提升传统服务业,不断优化服务业结构,提高整体素质和国际竞争力都是十分必要的。提升国内服务业产业结构,提高承接服务业国际直接投资的能力应从两个方面入手。
一是优先发展信息服务、现代金融、现代物流、电子商务等支持国民经济高效运行的生产性服务业,大力发展咨询、法律服务、科技服务等中介服务行业,积极发展旅游、文化、体育等需求潜力大的行业。这些都属于知识技术密集型的服务行业,只有充分发展这些行业,才能形成高水平、结构合理的现代服务业结构体系。
二是充分利用各种形式的服务业国际产业转移。一般而言,国际产业转移有项目外包、业务离岸化、外商直接投资三个层面,具体形式包括新设投资、收购兼并、风险投资等。服务业国际产业转移也不例外。我们应创造有利的政策环境,支持中国企业承接国际项目外包,有关部门要为国内企业提供必要的信息和咨询服务,引导其积极参与国际项目外包市场,承接外包项目,与外国服务企业进行有效合作;允许并鼓励境外投资者通过并购等方式对中国进行投资,培育有利于吸纳并购投资的制度环境,为服务业跨国公司参与企业的改组、改造创造有利条件。
2.尽可能地利用FDI的外溢效应,努力减少内敛效应。
外溢效应是否容易实现取决于东道国公司从事投资和学习吸收外国知识和技能的能力和动机。外资不仅带来了丰富的资金、技术、知识,通过外资在中国的运作和培训,可以学习到先进的专业技能、营销理念以及科学的管理经验。其间接效应有二,一是服务于我国的制造业发展,二是为我国的服务业发展树立典范。中资企业可以尝试加入跨国公司战略联盟,参加到它们的产业链和本土化进程中,获得提高自主研发与创新的能力。
建立健全国内的机构和机制,监控外资在中国的发展,减少内敛效应。联合国贸发会议认为,发展中国家有必要对服务业吸收外资持谨慎态度。因为在一些垄断性的行业(如电信服务)或公用、基础设施中,如果缺乏有效监控,容易发生市场权力滥用的问题,导致私人垄断。此外,跨国公司利用转移价格,也会对国内经济造成损害。在人力资源上,我国政府应该加大 教育 投资,提升人才的总体水平,同时改革户籍和人才管理制度,减少人才流动的成本,不仅为跨国公司来华投资提供人力资源,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其与中资企业争夺优秀人才的优势,保证中资企业充足的人力资本、知识积累和技术创新能力。
3.提高国内服务消费水平,解除服务业国际直接投资的后顾之忧。
投资所生产的产品能否实现市场出清是影响投资的最终限制性因素。理论上,只有所有产品都能销售出去,实现市场出清,投资才能顺利实现再生产。服务业的投资也不例外。目前中国人均收入水平还不高,城市化进程较慢,城乡差距过大,客观上限制了服务业发展的需求空间;另一方面,由于过去对服务业和服务消费认识上存在某些偏见,把服务业作为非物质生产而忽视其高附加值的特点,把工业化简单等同于工业发展而忽视服务业对产业竞争力提高的支撑作用,过分强调服务业的消费性而忽视其产业性,造成对服务业发展长期重视不够,服务消费在低水平徘徊。国内一些服务业得不到发展,外资引不进来,与缺乏市场需求不无关系。因此,培养居民服务业消费能力,提高国内服务业消费水平,也就成为解除服务业国际直接投资后顾之忧、吸引更多国际直接投资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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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服务业投资壁垒的界定
按照《与贸易有关的投资 措施 协定》(TRIMS)的规定,投资壁垒是指为了促使外国投资者达到某种业绩标准而采取的措施,包括投资准入壁垒、投资经营壁垒和投资退出壁垒。TRIMS所指的投资壁垒仅限于扭曲国际货物贸易的投资措施。联合国贸发会议(UNCTAD)把外国直接投资(FDI)壁垒分为市场准入限制、所有权和管理限制以及运营限制三大类。因此,一般来说,投资壁垒主要是东道国政府设置的、对外国企业在本国的投资行为有障碍作用的政策措施,也就是说,凡是直接或间接地使外资企业增加生产或销售成本的政策措施,都有可能被外国服务厂商认为属于投资壁垒。
迄今为止,对于服务业投资壁垒还没有一个具体的国际多边协定对其进行明确界定,但是在许多国际和区域性贸易协定中所规定的投资措施实际上就是服务贸易中的投资壁垒。本文主要针对中国服务业中政策性投资壁垒的演变过程讲行分析。
二、中国服务业投资的开放过程
(一)严格限制准入:1979~1987年
改革开放初期,中国的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对外开放采取“摸着石头过河”的渐进式开放模式,因此实行国际上先工业后服务业的开放路径。该阶段是中国利用外资的起步阶段,初步建立了管理外商直接投资的政策框架,创造了基本的投资环境,制定并颁布了管理FDI的法律法规,形成初步的FDI政策框架,实行区域性的FDI优势政策,对FDI准人的行业进行严格限制等。在此期间,允许准入的行业主要在制造业部门,服务业总体的投资壁垒非常高,但在旅游、房地产和餐饮服务业部门对外资的限制相对较松。1987年底,原国家计委颁发了《指导吸收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把外商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其中对外资准人领域做了较大的限制,服务业的对外开放还没有提上议程,禁止性和限制性投资壁垒都很高。
(二)跟随性发展:1988~1995年
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中国的投资环境逐步规范改善,但对外开放的部门依然集中在第二产业,对服务业外商直接投资的政策没有明显的放松,投资壁垒依然较高。大多数服务部门,特别是生产者服务部门还没有对外资企业开放。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下列行业禁止设立外资企业:(1)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2)国内商业、对外贸易、保险;(3)邮电通信;(4)中国政府规定禁止设立外资企业的其他行业。第五条规定,下列行业限制设立外资企业:(1)公用事业;(2)交通运输;(3)房地产;(4)信托投资;(5)租赁。可以看出,禁止性和限制性部门主要集中在服务业。虽然对外资企业所作的出口规定及其对出口比率的限制作了根本性变更,从过去的70%下降到40%,但是由于服务业的投资壁垒很高,这些规定对服务业利用外资并没有产生实质性的激励作用。
1992~1995年是中国外商直接投资自由化快速发展的阶段,但该阶段主要是放松第二产业的投资壁垒。对服务业而言,一方面由于重工业、轻服务业的思想存在,服务业对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性还没有受到重视;另一方面,由于认为金融、电信、交通运输等服务业属于自然垄断部门,不适宜对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开放,因此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限制。1995年,中国重新发布了《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同时发布《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将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项目具体化,除此之外,皆为允许对外开放的领域。《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成为指导外资进入的重要法律文件。
(三)逐步降低:1996-2001年
1995年底到2001年11月15日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关键阶段。随着中美双边关系的发展和高层互访,中国政府代表团权限增大,关键时刻政治决断,1999年和美国达成双边协议,清除了中国人世的主要障碍。之后,中国又和欧盟就中国人世达成一揽子协议。这些谈判的障碍主要体现在:农产品关税减让和服务贸易开放领域和开放程度。在此期间,中国颁布了一批新的涉外法律法规,其中一些就是专门针对服务业外商直接投资的。例如,2001年8月14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允许投资性公司为国内企业提供相关技术培训。但要求只能采用合资或合作形式,设立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应引进国际上先进的租赁企业的经营管理经验,促进中国租赁业的发展,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2000年6月23日,卫生部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发布了《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对在中国中、西部地区或老、少、边、穷地区设立合资医院的条件适当放宽。此外,相关部门还发布了《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试点暂行办法》、《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试点办法》、《外商投资铁路货物运输业审批与管理暂行办法》、《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等。通过公布这些规定,允许外国投资者以合营方式从事铁路货物运输;扩大了投资者在中国从事医疗机构、租赁、船务公司等行业可以拥有的股权和管理经营权。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在1997年再次修改,使得对外资开放的行业和部门大幅度增加,许多新的领域逐步开始向外商开放。例如,在交通运输、邮电通讯、矿产开发等行业,许多国家视为涉及本国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领域,中国将其列入了鼓励类的外商投资行业。最引人注目的是对银行、保险、外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零售商业等服务行业有限度的开放,此举走在了许多发展中国家的前列。完全禁止外国投资的行业已经比较有限,其中服务业主要是新闻业和广播影视业。
在该阶段,中国也开始认识到服务业在国民经济增长中的重要作用,同时出于人世谈判中服务业对外开放的压力,开始放松对服务业的管制,降低对服务业利用外资的限制。
(四)严格遵守入世承诺:2002~2006年
2001年12月11日,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成为世贸组织的一员。在人世法律中,中国对服务贸易作了相当大的承诺,其中绝大部分是针对服务业外商直接投资的。按照人世承诺,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在商业、外贸、运输、医疗、教育、金融、保险、电信等各类中介服务等服务贸易领域进一步放宽对外商投资的限制,使外商在更广阔的层面对促进中国经济发展发挥作用。同时,国家相关部门制定或修改了《外商投资电信 企业管理 规定》、《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等,加强对服务业开放的管理。
为适应加入WTO的需要,
2002年3月11日又重新修订了《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在投资准入方面进一步开放。主要变动如下:一是将鼓励类目录由186条增加到262条,而限制类目录则由112条减少到75条,大幅度放宽了行业准入限制,其中最为突出的是将原先禁止外商投资的电信、燃气、热力、供排水等城市管网建设首次列为对外开放领域。二是进一步扩大服务贸易领域开放度,如外资银行、保险、证券、基金、金融、商业、外贸、运输、旅游、法律服务、会计审计、音像制品、外商商业特许经营、直销经营等行业,均按照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在开放的地域、数量、经营范围、股比要求上做出了更为宽松的规定,使得服务贸易成为新的外国直接投资热点。与此相适应,在外商投资服务贸易领域的法律体系构建方面,有关建筑、会计服务、教育、商业、物流、医疗、教育、民航等行业的市场准人规定及相关法律规范正在制定中。2004年,国务院根据发展需求,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进行第五次修订,进一步缩小服务业限制和禁止的范围。
(五)全面降低:2007年至今
2006底人世过渡期结束,中国全面履行了服务业对外开放的承诺。随后,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也于2007年12月1日起生效。在服务业领域,新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在全面落实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的同时,积极稳妥扩大开放,增加承接服务外包、现代物流等鼓励类内容;减少限制类和禁止类条目,将原限制外商投资的货物租赁、货运代理、外贸公司等调整为允许类条目,将原禁止外商投资的期货公司、电网建设和经营列为对外开放领域;对金融业外资投资限制尺度有所放宽,鼓励类包括银行、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保险公司(寿险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50%);证券公司(限于从事A股承销、B股和H股以及政府和公司债券的承销和交易,外资比例不超过1/3);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49%)以及保险经纪公司和期货公司(中方控股)。但对部分涉及国家经济安全的战略性和敏感性行业,对外资开放较为谨慎。
新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标志着中国服务业进入对外资企业全面开放阶段,投资壁垒进一步降低。但是,为了抑制房地产泡沫,新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将房地产业列人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以规范对房地产市场的管理。
三、政策启示
从中国服务业投资壁垒的演进过程来看,中国服务业的对外开放是渐进发展的。投资壁垒的设置既与中国服务业的发展水平相关和国家产业政策相关,也与国际压力(如人世谈判)相关。目前,中国服务业利用外商直接投资依然存在较多限制。随着人世过渡期的结束,服务业外商直接投资自由化将面临进一步的压力与挑战。在全球服务业外商投资自由化的背景下,政府有两个策略选择:对外逐步降低投资壁垒和对内促进服务业竞争。
(一)对外降低投资壁垒
在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背景下,降低服务业投资壁垒已经成为各国政府不能回避的问题,但是鉴于降低投资壁垒所带来的负面效应以及部分服务部门在国家政治、经济与文化安全中的重要地位,东道国不会盲目降低投资壁垒。迫于国际压力,开放是必然的,但不是一蹴而就。由于不同的服务部门具有明显的异质性,因此在设置投资壁垒时对不同的服务部门应该选择不同的投资壁垒。对于发展较成熟的服务业部门,可以选择较低的投资壁垒;而对于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的部门,可以选择较高的投资壁垒。对于不涉及国家安全的服务部门,可以选择较低的投资壁垒;而对于涉及国家安全的服务部门,则可以选择较高的投资壁垒。并且,对同一个服务部门,可以时间作为自由化的控制手段,在不同的时间选择不同的投资壁垒。在该部门竞争力比较弱的时候,选择较高的投资壁垒;当该部门具备一定的国际竞争力时,就可以选择较低的投资壁垒。可见,中国可以通过投资壁垒的灵活控制,有步骤、有计划地对外资开放本国的服务业市场。在每一阶段,都要选择最具有竞争力的部门首先开放,对于那些不具备开放条件的部门,要创造以后能够开放的条件。
(二)对内促进服务业竞争
中国服务业垄断程度高,市场竞争严重不足。中国在对外开放的同时,要打破国内服务业的部门垄断,降低市场准入壁垒,依靠国内服务行业自身竞争促进发展,增强国际竞争力水平。虽然促进服务业国内竞争会使本国服务生产企业的生存压力加大,但本国的服务消费者或使用者(比如服务作为商品或其他服务生产中间投入时)将因为服务价格的下降而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同时,鼓励竞争将有利于本国服务业发展,同时抑制外资企业在本国市场上的扩张。因此,东道国政府应该积极采取措施促进除涉及国家利益不宜对外开放外的其他服务部门进行充分竞争,并把促进竞争当作推动本国服务业发展的长期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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