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关总署公告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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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的银行有:
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华夏银行、交通银行、农业银行、江苏银行、浦发银行、广东发展银行银行、民生银行、深圳发展银行
扩展资料:
1、无锡,简称“锡”,古称梁溪、金匮,是江苏省辖地级市,国务院批复确定的长江三角洲地区中心城市之一、重要的风景旅游城市。
2、无锡地处中国华东地区、江苏省南部、长江三角洲平原腹地,是苏锡常都市圈的重要组成部分。无锡北倚长江、南滨太湖,被誉为“太湖明珠”,京杭大运河穿境而过;境内以平原为主,星散分布着低山、残丘;属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区,四季分明,热量充足。
3、无锡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 ,自古就是鱼米之乡,素有布码头、钱码头、窑码头、丝都、米市之称。无锡是中国民族工业和乡镇工业的摇篮、苏南模式的发祥地。无锡是联勤保障部队无锡联勤保障中心驻地 。无锡有太湖鼋头渚、灵山大佛、拈花湾、无锡中视影视基地等景点。
4、2017年11月,无锡市复查确认继续保留全国文明城市荣誉称号。 2018年12月,被评为2018中国大陆最佳地级城市第3名、2018中国创新力最强的30个城市之一、2018中国最佳旅游目的地城市第17名。2019年8月,中国海关总署主办的《中国海关》杂志公布2018“中国外贸百强城市”,无锡排名第11。
5、2019年末,全市户籍人口502.83万人,比上年增长1.13%。全年出生人口37981人,出生率7.60‰;死亡人口32074人,死亡率6.41‰,人口自然增长率为1.18‰。户籍人口城镇化率76.97%。年末全市常住人口659.15万人,比上年增长0.26%,其中城镇常住人口508.2万人,比上年增长1.34%,常住人口城镇化率77.10%。
根据江苏省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截至2020年11月1日零时,无锡市常住人口7462135人,占全省常住人口的比重为8.81%。 全市常住人口中,居住在城镇的人口为617.8208万人,占82.79%;居住在乡村的人口为128.3927万人,占17.21%。
海关总署106号公告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务公开办法
第一条 为了增强海关行政执法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加强执法监督,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关务公开,是指海关在依法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事项的内容、程序等信息,予以公开并接受监督的行为或者措施。第三条 关务公开应当遵循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因地制宜和利于监督的原则。第四条 关务公开由海关总署、直属海关、隶属海关和各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组织实施。第五条 海关应当指定关务公开工作的有关管理部门,具体承办下列事项:
(一)研究制定关务公开方案,确定关务公开的具体范围、形式、程序等事宜;
(二)受理向海关提出的关务公开申请;
(三)更新关务公开信息;
(四)对关务公开涉及的相关档案资料及时立卷、归档保存。
关务公开有关管理部门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应当向社会公开。
海关有关监督部门应当对关务公开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第六条 下列内容海关应当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法律、行政法规、海关总署规章、海关总署公告、直属海关公告、行政裁定等;
(二)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的重大事项的目的、决策依据、决策结果和论证情况等;
(三)海关行政许可项目和审批项目的相关情况;
(四)海关实施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具体部门的名称、地址、电话,实施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条件、程序、时限,是否收费、收费标准,办理结果以及救济途径等;
(五)海关的机构设置、职责权限以及办公地点、办公时间;
(六)现场业务作业流程、服务时限承诺,以及办理现场业务海关人员的姓名、职务、职责、工号、办公电话;
(七)海关职业纪律、工作纪律和行为规范;
(八)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海关总署规定应当公开的事项。第七条 海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时,应当向其告知下列内容:
(一)作出决定的机关;
(二)决定程序;
(三)决定依据和理由;
(四)决定结果;
(五)救济途径和时限。第八条 本办法第六条未列明的其他内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关应当对外公开的,可以向海关申请公开。
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行政处理决定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海关告知本办法第七条未列明的其他有关内容。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海关向其公开有关自己的信息,发现该信息的内容有错误或者不准确的,可以向海关说明理由,并有权要求更正。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海关工作秘密的;
(四)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五)公开后可能会影响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海关总署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第十条 海关应当保证公开内容的有效性。公开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进行更新。第十一条 依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公开的内容,海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形式及时予以公开:
(一)报刊、杂志;
(二)互联网海关门户网站;
(三)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
(四)在主要办公地点设立供公众查阅的资料室、在公告栏和宣传橱窗进行张贴公布、通过计算机触摸屏、电子屏幕对外公开等;
(五)免费发放资料;
(六)新闻发布会;
(七)听证会;
(八)征求意见会;
(九)制定关务公开手册、关务公开指南;
(十)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以海关总署令形式公布的海关规章以及以海关总署公告形式发布的其他海关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海关总署文告》上刊登。第十二条 海关行政管理相对人向海关申请公开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所列内容,并经海关同意的,海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形式公开。第十三条 依据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公开的内容,海关可以视条件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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