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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署期刊管理司

发布时间:2023-12-11 17:55

新闻出版署期刊管理司

新闻出版暑下级是司长。
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设11个职能司(室)和机关党委。

(一)办公室(对外可使用法规司印章)

综合协调署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文秘、信访、保卫、机要、保密、后勤行政管理工作,研究国内外新闻出版方面的动态,指导、开展新闻出版政策研究并负责提出新闻出版的立法建议,负责行政复议工作,承办其他法律、法规事项。

(二)图书管理司

负责全国图书出版的管理工作,研究提出图书出版社发展规模和布局,指导图书出版社体制改革,制订国家级重点图书出版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国家级图书奖评奖工作,审批新建出版社和需要由国家控制的图书选题,组织对图书的审读,查处违禁图书,负责中国国际标准书号中心的工作,发放、管理书号。

(三)报纸管理司

负责全国报纸管理工作,研究提出报纸布局,制订发展规划,研究报社体制改革,负责国家级的报纸评奖工作,审核、审批新办报纸及报纸主要项目的变动,组织对报纸的审读,查处违禁报纸,负责全国记者证的统一发放和管理,负责在京举办新闻发布会的登记工作。

(四)期刊管理司

负责全国期刊管理工作,研究提出期刊布局,制订发展规划,指导期刊体制改革,负责国家级的期刊评奖工作,审核、审批新办期刊和期刊主要项目的变动,组织对期刊的审读,查处违禁期刊。

(五)音像管理司

制订音像、电子书报刊的发展规划、行业标准并指导实施,审批音像制品出版、复录、总发行单位的设立,制订国家级重点音像制品出版计划并组织实施。音像管理其他职能按上级领导确定后的意见执行。

(六)发行管理司(整顿清理书报刊市场办公室)

制订新闻出版发行工作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部署重要出版物的宣传、发行工作,管理、指导和协调全国大中小学教材的发行,审批图书总发行单位,规划、审批和指导全国性的出版物展销会、订货会、书市,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出版物市场,制订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查处非法出版活动和违反规定的行为,制订全国书报刊市场整顿清理工作的政策、规定和计划并指导实施,协调全国整顿清理工作中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

(七)技术发展司

制订新闻出版科技发展规划和标准化规划并指导实施,协调管理新闻出版行业科研工作,研究制订书报刊印刷的技术政策,组织协调完成书刊印刷技术改造中的专项任务和国家重点图书的印制工作,负责书报刊印刷管理(包括书报刊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印刷的审批),组织制订书报刊印刷的专业标准和国家标准,负责国家限制进口印刷设备的审批、协调和管理。

(八)计划财务司

组织编制新闻出版行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制订国家对新闻出版行业的经济政策和各种经济调节措施,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出版物价格政策及大中专、中小学课本定价管理办法,制订全国新闻出版行业统计制度,指导新闻出版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及产业结构、组织结构的调整,监督管理直属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九)人事教育司

负责署机关干部和直属单位署管干部的管理,负责署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机构设置、编制定员,制订新闻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指导新闻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评聘工作,制订新闻出版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指导新闻出版行业劳动工资工作,制订新闻出版系统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培训规划,负责直属高等院校教育管理。

(十)对外合作司

负责全国新闻、出版、著作权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审核、审批新闻出版外商投资企业,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各类出版物的进出口贸易和出国(境)、来华(境内)展览、展销,负责政府间新闻出版外事往来的管理工作,负责执行政府间文化协定中有关新闻、出版、著作权方面的项目。

(十一)版权司

组织起草著作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订著作权管理办法(包括制订或修订作品使用付酬标准)并组织实施,审批强制重印或翻译出版外国作品的申请并发放强制许可证,负责处理与港澳台地区和国外的著作权关系,审核、登记涉外著作权合同,检查著作权法律的实施和我国加入的国际版权公约在我国的执行情况,查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著作权侵权案件和涉外著作权侵权案件,审批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代理和仲裁机构并指导其工作,登记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与转让,管理国家享有著作权作品的使用,监督管理法定许可使用作品的工作,指导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

新闻出版署期刊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社会主义科学文化事业的繁荣和发展,加强期刊的行政管理,使期刊更好地为建设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期刊,是指有固定名称,用卷、期或年、月顺序编号,成册的连续出版物。第三条 凡经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履行登记注册手续,领取“报刊登记证”,编入“国内统一刊号”的期刊,即视为正式期刊。正式期刊的发行分为“公开”和“内部”两种。公开发行的正式期刊可以在国内外公开征订、销售;内部发行的正式期刊只能在国内按指定范围征订、发行,不得在社会上公开征订、陈列和销售,禁止向国外发行。第四条 凡持有“内部报刊准印证”,用于本系统、本单位指导工作、交流经验、交换信息,并在行业内部进行交换的资料性、非商品性内部期刊,称为“非正式期刊”。非正式期刊不编入“国内统一刊号”,不得公开发行、陈列,不准销售,不得进行任何经营活动。第五条 任何期刊不得刊载下列内容:
  (一)煽动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分裂国家或煽动叛乱、暴乱的;
  (二)煽动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
  (三)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实施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的;
  (五)煽动民族、种族歧视或仇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六)宣扬凶杀、淫秽色情或教唆犯罪的;
  (七)诽谤或侮辱他人的;
  (八)妨害司法部门公正审理案件的;
  (九)法律禁止刊载的其它内容。第六条 期刊管理采用系统分口管理与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归口管理相结合的办法。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地方各系统对自己及所属单位办的期刊应当认真进行管理;各期刊还应当接受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管理。第二章 期刊的审批第七条 创办正式期刊,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宪法规定的、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服务的宗旨;
  (二)有确定的主办单位和明确的专业范围和编辑方针;
  (三)有切实担负领导责任的上级主管部门;
  (四)有健全的编辑部,有符合本专业要求的专职主编及一定数量的专职编辑。
  (五)有必需的资金、固定的办公场所、承印单位。第八条 创办正式期刊,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的要求提出申请书,并须写明期刊的名称、刊期、开本、篇幅、发行范围等主要事项,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批。第九条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单位创办正式期刊(含委托地方单位办的期刊),经主管部委、直属机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领导机构审核同意后,按期刊的学科分类,属社会科学的报新闻出版署审批;属自然科学、技术类的报国家科委,在新闻出版署与国家科委商定的数额内,由国家科委核准,报新闻出版署备案;解放军系统创办正式期刊,由解放军总政治部核准后,报新闻出版署备案,其中属于自然科学、技术类的还须报国家科委备案。第十条 地方单位创办正式期刊,属社会科学的由主管部门向省级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在新闻出版署确定的指标内核批;属自然科学、技术类的由主管部门向省级科委和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经共同审核后,在新闻出版署确定的指标内核批。核批前均须向新闻出版署期刊局进行刊名查重,并报新闻出版署备案;自然科学、技术类的并须报国家科委备案。第十一条 两个以上单位合办的期刊,须确定一个主要主办单位和主管部门,由一个部门报批;中央单位和地方单位合办(含委托地方单位办的)的期刊,由中央单位按第八条规定办理。第十二条 与国外合办的期刊,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管辖范围内发行的,由中方办刊单位按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申请报批,同时必须提供以下有关材料:
  (一)双方合作意向书,包括办刊目的、学科、刊载范围、明确的责任和终审权、版权归属、利益分配、合作期限;
  (二)合作对方具有法人资格的登记证明;
  (三)合作对方的资信情况。第十三条 与香港、澳门地区或台湾合作办刊,按前款的规定办理。第十四条 已经批准登记的期刊改变刊名、主办单位、文种,应当依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六条重新报批。
  其它登记项目的变动,属中央单位办的期刊由中央部委级单位核批,属地方单位办的由省级新闻出版局核批,均报新闻出版署备案;自然科学、技术类的,还须报国家科委备案。

国内统一刊号的查询方式

国内统一刊号以 GB2659—86 所规定的中国国别代码 “CN” 为识别标志,由报刊登记号和分类号两部分组成,两部分之间以斜线 “/” 分隔。报刊登记号为定长的 6 位数字,由地区号( 2 位数字)和序号( 4 位数字)两部分组成,其间以连字符 “—” 相接,亦即:报刊登记号=地区号+序号。( 1 )地区号按 GB2260—82 所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代号前两位数字给出。( 2 )序号由报刊登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分配,各地区的刊号范围一律从 0001 ~ 9999 ,其中 0001 ~ 0999 统一作为报纸的序号, 1000 ~ 4999 统一作为期刊的序号, 5000 ~ 9999 暂不使用。( 3 )分类号作为国内统一刊号的补充成分用以说明报刊的主要学科范畴,以便于分类统计、订阅、陈列和检索。一种期刊只能给一个分类号,报纸暂不加分类号。期刊按《中国图书馆图书分类法》的基本大类给出,其中文化教育( G 类)、自然科学( O 类)和工业技术( T 类)的期刊按该分类法的二级类目给出。国内统一刊号采用《中国图书馆图书分类法》类号,即借用《中国图书馆图书分类法》并稍加变动。随后,期刊管理部门依据《中国图书馆图书分类法》对期刊分类制定以下分类原则:1. 期刊分类要以期刊内容的科学属性作为主要依据,按照分类表的类目范围进行分类。2. 期刊内容,涉及并列主题的(有二三个学科内容的),分入前面的主题。例 :《科学、经济、社会》入 “G3” 。3. 期刊内容,涉及交*关系的主题,要依刊物研究的中心问题分。例如 :《医学与哲学》入 “R” 。4. 期刊内容的主题,如有双重属性的(可入两个学科的),分入主要学科。例 :《白蚁科技》入 “Q” 不入 “TU” ,《心电学》入 “R” 不入 “TM” 。特例:1996 年至 1999 年,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业管理的通知》(厅字〔 1996 〕 37 号)精神,全国范围内进行了报刊业治理工作。其中对报刊国内统一刊号作了局部调整。(一)报纸1.1997 年 3 月 10 日,新闻出版署下发了《关于报业治理工作的通知》 · 新出报( 1997 ) 117 号,对全国报纸出版业治理工作进行部署,文中对建立专门管理系列作了明确规定:( 1 )学习辅导类报纸,刊号为 CN ( X ) ××—×××× ;( 2 )解放军各军区、军兵种报纸,刊号为 CN ( J ) ××—×××× 。1998 年 3 月 18 日,新闻出版署下发《关于设立高校校报类报纸刊号系列的通知》(新出报〔 1998 〕 324 号),文中指出:经国家教委及省级教委批准设立的普通高校、专科(大专)学校,已经省级新闻出版管理机关批准、持内部报纸准印证的高校校报,全部编入高校校报类报刊系列,纳入专门管理类别。其刊号形式为: CN ( G ) ××—×××× 。2.1999 年 3 月 12 日,新闻出版署下发《关于报纸年度核验和重新登记的通知》(新出报刊〔 1999 〕 216 号)。该《通知》 “ 附件 1” 对报纸国内统一刊号的编法规定如下:( 1 )报纸国内统一刊号的基本形式为:“/” 后填写报纸系列识别和文种识别符号,或版别号。( 2 )刊号由新闻出版署统一编制、统一下发,原则上不空号,现有编号的空白从后向前递补,使本省报纸总数与报纸编号相符。( 3 )新设为直辖市的重庆市报纸的国内统一刊号为 CN50—××× ×/ 。( 4 )另列系列报纸的原国内统一刊号作废,按如下方法编号:解放军系列报纸: CN81—06××/ ( J )学习辅导系列报纸: CN××—07××/ ( F )高校校报系列报纸: CN××—08××/ ( G )CN××—09××/ ( G )今后再设立新系列报纸,另行通知编号方法。( 5 )少数民族文字的报纸在 “/” 后加 “—” 和本民族称谓第一字的汉语拼音声母。如《新疆经济报》(维文版)的国内统一刊号为 CN65—0060/ —W ;《新疆经济报》(哈文版)的国内统一刊号为 CN65—0060/—H 。另立系列的民族文字报纸,在系列识别码后再加 “—” 和民族文字识别码,如 “CN ××—××××/ ( G ) —×” 。( 6 )经批准使用同一刊号出版、报名相同而版别不同或文种不同的报纸,国内统一刊号的填法为 :在 “/ 系列识别和文种识别 ” 后再加阿拉伯数字以示区别,如《 ×× 广播电视报(地方版)》的国内统一刊号登记在报纸出版许可证正本上,应统一填写为: CN××—××××/01—×× (后两位为版别总数之和),登记在副本上的应为 CN××—××××/×× ( “/” 后的 ×× 为具体某一版别的编号)。(二)期刊1.1997 年 3 月 10 日,新闻出版署下发了《关于期刊业治理工作的通知》 · 新出期( 1997 ) 118 号,对全国期刊出版业散滥状况治理工作进行部署,文中对 “ 建立社科类期刊专门管理系列 ” 作了明确规定:( 1 )年鉴类期刊,刊号为 CN ( N ) ××—×××× ;( 2 )中国人民大学资料中心出版的复印报刊资料,刊号为 CN ( F ) × ×—×××× ;( 3 )政报、公报类期刊,刊号为 CN ( G ) ××—×××× ;( 4 )解放军系统的期刊,刊号为 CN ( J ) ××—×××× 。2.1999 年 3 月 17 日,新闻出版署接着下发《关于期刊核验及重新登记的通知》(新出报刊〔 1999 〕 242 号)。该《通知》 “ 附件 1” 对期刊国内统一刊号的编法进行重新明确:由于各种原因,各地现有期刊的统一编号与实际数量不符,为便于统计与管理,这次重新登记不再空号,现有编号的空白从后向前递补,使本省期刊的总数与期刊编号相符。同时规定:( 1 )重庆市期刊的国内统一刊号的编法为:CN50-××××/××( 2 )解放军系列期刊的国内统一刊号的编法为:CN81-××××/××( 3 )特殊系列期刊国内统一刊号的编法:高校学报系列期刊: CN ××—5×××/××信息参考系列期刊: CN ××—6×××/××复印资料系列期刊: CN ××—7×××/××政报公报系列期刊: CN ××—8×××/××年鉴系列期刊 : CN ××—9×××/××( 4 )中文、少数民族文版期刊合并使用国内统一刊号的编法:CN ××-××××/××-ZZ 为少数民族文字版代号,民族名称汉语拼音首字母。例:《新疆支部生活》 CN 65—1001/D《新疆支部生活》(维文版) CN 65—1001/D—W《新疆支部生活》(哈文版) CN 65—1001/D—H3.1999 年 3 月 31 日,新闻出版署报刊管理司发出《关于期刊核验及重新登记的补充通知》,将有关年鉴系列期刊的编号由原 “CN ××—9×××/×× ” 改为 “CN ××—4×××/××” 。4.1999 年 12 月 2 日,新闻出版署发出《关于〈关于期刊核验及重新登记的通知〉的补充通知》,《通知》要求停止使用在 1999 年重新登记中新编的期刊刊号排序,包括年鉴、高校学报、信息参考、复印资料、政报公报、解放军系列、少数民族文版等期刊的编号。恢复重新登记前的期刊刊号排序,其中凡属 1999 年新批、更名及特殊系列期刊的刊号,由署统一配发。期刊迁移(期刊由某省、自治区、直辖市迁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更名须重新编号。通知要求,务必保证从 2000 年元月起,恢复使用原刊号。但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许多期刊未能在 2000 年元月开始恢复原刊号。由此可见, 1999 年是期刊刊号变化最多的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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