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联合大学学报柴智
北京联合大学学报柴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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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措施?
一、当前我国城市社区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一)社区管理体制存在着较浓的行政化色彩
尽管这些年各地城市在改革以政府为主导的社区管理体制方面已经做出了不少努力,但社区管理的行政色彩仍然很浓,缺乏公众参与机制。一方面,街道办事处政社不分的状况并没有大的改观,它仍然承担着过多的行政管理职能,工作量过大,经常处于疲于应付状态,其后果是既未能够明显减轻政府的社会管理负担,也没有能够很好地发挥自已应有的社会管理职能,致使社区成员越来越高的物质文化生活要求难以得到满足,同时也没有从更深层次上提高广大居民民主参与社会管理的意识。另一方面,作为居民群众自治组织的居委会的工作方式也带有较浓厚的行政色彩,居民没有发言权和选择权,只是被动的接受管理。因为事实上居民委员会受街道办事处的领导,所以其日常工作不得不服从街道的安排,进而也陷入了繁杂的具体事务之中。这不但造成基层社区管理的超负荷运转,减低了管理效能,而且有悖于居委会成立的初衷。居委会行政色彩浓厚,社区自治功能缺失社区居民委员会是社区自治的主要载体,从字面上看,居委会只是具有协助政府的义务,并不具有代理政府部门行使职权的行政管理职能,但是实际上社区承担了大量来自政府的职能工作。诸如社区的经济、文化、卫生、休闲、娱乐、互助、保障等本应由社区解决的事物,往往由于政府事务挤占反倒无暇顾及。据调查,居委会的实际工作内容有十大类百余项,这十大类分别是:环境卫生、社会治安、物业管理、民政帮困、计划生育、纠纷调解、宣传教育、文明达标、收款收费、人口普查。据一些居委会统计,一年之中,居委会的工作达158项之多,其中行政事务118项,占总数的74.68%,比较普遍的情况是居委会的自治职能让位于行政职能。 社区居委会的行政色彩还体现在经费使用、人事任免上。一个自主充分的社区,它对自己的事务有充分的自主决策权,能动用社区财力进行社区各方面的建设,选聘自己需要的人员为社区服务,发展社区事业,为社区居民谋福利。但当前,社区拥有的自治权是有限的,居委会更像是一级基层政府。在经费方面,社区的建设经费、办公经费、社区工作人员的工资都源于政府。对每个社区每年拨多少经费,政府享有充分的裁量权,因而社区的建设状况一般取决于政府的经费投入程度。对社区而言,争取更多的政府经费资助是其生存和发展的重要举措,而社区工作人员则需要获得相应的报酬来生活,因此,社区对政府有极大的依赖性。在用人方面,社区的自主权也是有限的,政府一般掌握着用人权,以保证其各项政策方针得以在社区顺利实行。在社区建设中,一些城市在20世纪末开始进行社区居委会直接选举的尝试,一定意义上改变了社区居委会的人员构成,向自治的方向迈出可喜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0年2月的一步,但是社区居委会直接选举尚处于推广阶段,各地区发展不平衡,地区差异大。示范城市虽然遍布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但仍有一半以上的省份不见踪影。
(二)社区的组织结构设置不科学
旧经济体制下,城市基层社区的组织构架由相互联系的区、街、居三级组织构成其中区政府是我国城市的基层政权机关,街道办事处是区政府的派出机构,居民委员会是街道办事处指导下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这种形成于20世纪50年代前期的组织体制是我国城市基层社区组织建设的一大创举。然而,这种组织结构具有明显的不科学性。一是街、居组织机构过多而缺乏应有的权威性。在市、区、街道三级管理层次上,机构设置与权限呈“倒金字塔”型,“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一个街道办事处设立的各种委员会、领导小组及类似的临时机构可达30多个,一个办事处主任可兼20多个职务,一个科要应付20多个职能部门,这就大大降低了街道办事处的工作效率,使街道辖区内的不少单位对街道办事处布置的社区性工作推脱、敷衍,相当一部分居民群众明显轻视街道、居委会组织。二是社会团体和中介性社会组织发育不足。在我国城市基层社区除了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以外,其他社会团体和中介性社会组织不仅数量有限,而且缺乏独立性。比如,在许多居民小区,像社区服务志愿者协会、计划生育协会、老年人协会等组织的主要工作,大多由居委会干部兼任。即使是居民委会员这样的自治组织,也往往成为街道办事处的“腿”。
(三)社区管理制度不规范
良好的社区要发挥合力功能,必须有一系列的规范、制度、秩序和管理。既要确定组织及其成员相互交往和解决问题的正确方式,又要规范对越轨者宽容的限度。传统社区管理制度的缺陷在于:一是街道办事处作为政府行政机构,对自身行政服务和管理的范围没有制定明确的制度规范,造成无权管理或越权管理;二是社区内的市、区属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分别受各自条条的领导,按条条的指令行事,与街道办事处之间的关系缺乏有效的政策和法律依据,往往造成社区事务相互推诿扯皮;三是社区内的社会团体等组织没有形成有效的行为规范,让社区成员来共同遵守。对于社区行为越轨者,社区组织也缺乏行政上或法律上适当而有效的惩罚;四是社区管理运行尚未形成条块结合的监督机制,有关专业管理部门权力过于集中,对它们的工作质量和一些不正之风难以进行监督和制约。
(四)不同利益群体的分化和权利意识的增长与意见表达机制之间的不协调
市场化催生了私营企业主、白领等以职业分化为特点的新型阶层,有着共同利益的群体也在不断地产生和分化,中国社会从原来的“国家——个人”的二元刚性结构向“国家——社会——个人”的弹性结构转变。
新兴的社会阶层和利益群体正逐渐形成阶层和群体意识,不同社会阶层和利益群体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着矛盾和冲突。在商品房社区,业主与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的摩擦时有发生,业主维权事件屡见不鲜;在老工业社区,下岗失业职工的就业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是突出问题;在城市边缘地带,市政建设和经济开发影响和改变当地居民的生产和生活方式,近年来,由于拆迁、征地引发的激烈冲突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在外来工聚居社区,外来工群体与本地居民、与城市管理部门的关系处理不当就会引起矛盾冲突。
长期以来我国从意识形态和资源分配两个方面对社会实行“强控制”,传统意见表达途径的特点是制度化的正式渠道少、形式单一,并且大多是建立在体制内,也就是说体制内的正式职工才有机会进行利益表达,民间社会缺乏对矛盾冲突进行疏导的制度安排。由于缺乏制度化、正规化的机制,居民在利益表达上更倾向于采取激烈的情感与情绪的宣泄等非理性的方式,而权力和管理部门“封”和“堵”的方法只能使矛盾和冲突升级。我国政府已经加快了针对这一问题的法制和制度建设,例如,相继出台了《物业管理条例》、《物权法(草案)》等重要法案和规定,以保护业主利益。
二、我国城市社区管理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的主要原因
上述问题产生的原因总的来说是由于全社会对社区建设的认识还不深刻,对城市社区建设中异质性强的特点缺乏重视,还没有真正地理解“社区”在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社区居民还没有实现从对单位的依赖向社区回归的转变,社区居民、社会各单位乃至政府各部门广泛的自愿参与和介入社区工作的意识还没有形成,使社区缺乏建设的动力与支持。同时,由于社区除了依靠政府的投入外,缺乏经费来源的其他有效渠道,社区发展的后劲不足。而社区的体制不健全,职责界定模糊,制度实施不到位,承接政府职能的民间组织发育迟缓,必然导致社区的职能作用发挥滞后。
(一)认识不高
一是领导重视不够。尽管这些社区已具备社区的雏形,但在具体问题的处理上很矛盾,工作上仍将其作为一个村对待,但待遇上却不能享受新农村建设的优惠政策,对它们的建设和发展没有引起高度重视,社区工作运转艰难。二是居民的归属感不强。对社区的建设漠不关心,对居委会的工作支持不够。譬如,社区的环境卫生急需加强,但居委会聘请专职保洁员又没有专项工作经费,向居民收取卫生保洁费时,居民意见很大,合作意识差。居民之间交往少,互助意识差,如果社区有的居民发生天灾人祸,开展捐赠活动所收无几,真是“各人自扫门前雪,哪管他人瓦上霜。”
(二)投入不大
一是财政投入不大。工作经费少,对社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没有投入,仅靠居委会主任“化缘式”的募集。许多行政事务性工作安排到社区,社区只承接工作,却没有工作经费。二是驻地单位支持不大。对社区关心少,支持少,共驻共建意识差。社区组建巡逻队,治安状况得到全面好转,但当居委会到驻地单位请求支持时,却被他们以种种理由搪塞和拒绝,由于没有工作经费,工作只能夭折。
(三)措施不力。
一是临时抱“佛脚”。对城镇社区的建设和发展存在“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思想,既没有长远的规划,又没有短期的计划。二是行政事务多。社区成为镇政府的行政下属机构,穷于应付日常行政事务,根本没有精力全面考虑社区的事情。三是社区自治性不强。居民的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没有得到全面落实。
三、解决措施
(一)明确居委会职能定位,发展多层次、多形式的社区自治组织
社区居委会定位不清直接影响着自治能力的提高社区居委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社区自治工作的组织者。其主要职能应该是办理社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协助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相关的工作。只有明确了自己的定位才能明确自己的职责。居委会应该逐渐理清自己同基层政府及其派出机构的关系,将主要的精力放在办好社区自己的事物上。我国的社区往往规模巨大,影响了社区居民之间的沟通交流。居委会应该支持和鼓励社区内诸如业主委员会、各种自治团体的发展,也可以鼓励以楼为单位加强沟通,建立自治组织。社区自治中重要的问题就是居民自治状况的问题,居委会在这个过程中应该发挥积极作用。通过种种如利益、地缘、志趣等方面的关联性,鼓励居民自己组织起来,能够较好地解决社区的组织状况问题。此外,居委会通过各种各样的活动,也可以吸引居民的关注,激发居民的参与热情,增强居民对社区的归属感和认同感。
(二)构建社区自治组织体系有效的组织是培育社区自治能力和提升社区自治功能的基础
因此,城市社区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和第一步就是重新构建社区自治组织体系,以替代原有体制下的居委会。笔者建议建立“一个大会,两个机构”体制: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
(1)社区成员代表大会是社区最高权力机构。主要职责是选举产生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审议和决定社区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社区成员代表大会是社区成员表达自己意愿的渠道,它行使民主职能,具有自治组织的控制权,是社区成员切身利益的忠实代表。
(2)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是社区成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代行常设机构,在居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居民代表大会行使议事、决策和监督职能,负责对社区建设与管理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社区协商议事会同社区成员代表大会一样,一般均为社会职务,不拿薪金和补贴。议事会成员由社区成员代表大会推选产生,对居民代表大会负责。
(3)社区居民委员会是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在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和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的授权和监督下,组织实施社商机制———有效服务,人尽其才职业技术型人才承担了技术劳动力的主要工作任务,现代技术迅猛发展,技术人员如果希望跟上技术发展的步伐,除自身不断充电外,职业技术学校也应该完善服务机制,从培养社会需要的人才的高度出发,为技术人才提供再充电、再教育的机会,似的人尽其才。这也是职业教育不容推卸的社会责任。议事委员会的授权和监督下,组织实施社区的管理、服务等事项。落实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和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的决议,协助政府完成规定的任务,行使社区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和自我监督的职能。
(三)完善相关法律,确保社区自治有法可依
要根据新形势的需要,在继续推进社区民主自治实践的基础上尽快修订现行宪法和相关法律,尽早出台《城市社区自治法》,明确、具体地规定社区的载体、社区自治的性质和地位、社区居民的权利与义务、社区自治组织的权利与义务、管理方式和运作程序等项内容。通过法律使社区载体明晰,使社区组织与政府职能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都能够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与职能,防止政府职能部门或街道将其职责转嫁给社区,减轻社区工作负担,保障社区各项自治权利的真正落实,使社区居民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在法律的保障下行使其社区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确保社区自治有法可依。
(四)预防和疏导社区内各利益群体的矛盾与冲突,发挥基层社区的预警与“安全阀”功能
社会矛盾与冲突是任何一个社会都不可避免的社会事实。基层社区既是了解民情、民意和民生的窗口,也是社会安全网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对社会冲突起到预防、疏导和化解的作用,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安全阀”。
在社会冲突的预防方面:首先,社区通过提供社会福利服务和营建公平、公正的社区环境,满足居民的需求、扩大居民的参与,增强他们对社区的认同感和归属感,从源头上减少矛盾和冲突的产生;其次,社区要特别关注和关怀一些特殊的弱势群体,了解他们的心声,为他们寻找社会资源,解决他们面临的问题;再次,社区要大力发展和扶持社会中间组织,建立居民利益表达的正规渠道,避免无序随意的、非正常渠道的利益诉求对社会稳定带来的冲击以及由于利益要求的长期压抑造成的突然爆发。例如,社区要支持、组织和协助社区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既要作为第三方监督物业公司和开发商的工作,又要作为中间人协调好业主与物业和开发公司的关系。
当矛盾和冲突产生时,社区组织又可以充当化解矛盾的润滑剂、稀释剂,以避免局部矛盾扩大化,起到减轻冲突影响的作用。以往,社区较多采用行政干预的方式处理社区中的矛盾和冲突,而社区社会工作在工作的方式和方法上是“自下而上”的,包括组织群众表达意见、协调各方利益、协助有关部门解决问题,倡导改革等等,其目的不仅限于问题的解决,还在于社区居民与社区行动能力的增强和福祉的增加。
泰山学院历史系里的行政管理专业怎么样??
其实还好啦,可是你想想,行政管理专业本应该是经济类的吧,现在是历史系的,总不会学的太专业。历史系考上研的还算不少,可是没大有特别好的学校,这个全靠自己努力了,考上好的研究生一定会有好的就业前景的,加油!
任课老师:
公维章,男,山东沂源人,历史系副教授,兰州大学历史学博士,主要从事中国佛教文化研究。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西夏元明清时期的敦煌佛教》项目,完成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一项,其研究成果《敦煌莫高窟第148窟研究》由民族出版社出版,并获得2005年度山东省文化艺术科学优秀科研成果一等奖。在《宗教学研究》、《敦煌研究》、《敦煌学辑刊》、《考古与文物》等杂志发表学术论文30余篇。主要讲授中国古代史、美术考古学、中国佛教史等课程,另开设全院公选课《中国佛教艺术专题十五讲》。主持
郭华,女,山东东平人,历史系副教授,天津师范大学历史学博士,主要从事世界中世纪史研究。主要讲授英国史、西方史学史等课程,曾获山东省教学成果一等奖,多次获得校中青年教师教学竞赛一、二等奖。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史》等教材,在《齐鲁学刊》、《山东社会科学》、《东方论坛》等杂志发表论文20余篇,其中有多篇被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多篇论文获校优秀科研成果奖。
孙月华,女,山东青州人,历史系副教授,主要从事第二次世界大战及国际关系史的研究。1985年毕业于山东师范大学历史系,获历史学学士学位。近年来先后讲述过世界通史、世界现代史、中学历史教学法等专业课程,开设了外国法制史、中东史等选修课程,曾获山东省教学成果一等奖,多次获得校中青年教师教学竞赛一、二等奖,校首届十佳师德标兵称号。参加编写省统编教材《世界通史教程》,在《山东社会科学》、《烟台师范学院学报》、《临沂师范学院学报》等刊物上发表论文20余篇,其中多篇被人大复印报刊资料《世界历史》全文转载,多篇论文获校优秀科研成果奖。
倪翠兰,女,山东莱芜人,历史系副教授,教学副主任。主要从事世界近现代史的研究。1987年毕业于山东师范大学历史系,获历史学学士学位。近年来主要讲授世界古代史、世界近代史、世界当代史、西方政治制度史、世界现代化进程、宗教与国际政治等课程,曾获山东省教学成果一等奖,校“十佳”青年园丁称号。参加编写《世界古代史》、《世界近代史》、《近现代殖民史》等教材,在《史学集刊》、《中国高等教育研究》、《青少年研究》、《中国教育界》等杂志发表学术论文20余篇,曾获校科研成果奖。
张淑华,女,山东莱芜人,历史系副教授,历史学硕士,主要从事美国史的研究。1993年毕业于山东师范大学历史系,获历史学学士学位,1999年获华东师范大学历史学硕士学位。主要讲授世界古代史、世界近代史、世界现代史、世界当代史、美国史、国际关系史等课程,曾获校中青年教师教学比赛二等奖。在《历史教学问题》、《山东农业大学学报》、《常德师范学院学报》等杂志发表学术论文10余篇,其中多篇被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世界史》全文转载,多篇论文获校优秀科研成果奖。
孙明杰,男,山东莱芜人,助理研究员,历史系副书记。1991年毕业于山东师范大学青年思想教育专业,1997—1999年,在山东省委党校党政干部研究生班脱产学习。先后在英语系、党委宣传部、外事办公室等部门工作。在《青年工作论坛》等杂志发表学术论文多篇,获省级思想政治教育成果一等奖1项。曾被评为“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先进个人、优秀思想政治工作者等荣誉称号。
崔缨,女,山东泰安人,历史系副教授,山东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硕士,主要从事中国近现代史的研究。近年来主要讲授中国古代史、中国现代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史、晚清改革史等课程。在《职业技术教育》、《岱宗学刊》、《泰山学院学报》等杂志发表学术论文10余篇,论文《抗日战争时期中共的成人教育政策分析》在泰安市社联、市委宣传部、市党史办组织的纪念抗日战争胜利60周年理论研讨会上获得三等奖。
聂立申,男,山东新泰人,历史系副教授,山东大学历史学硕士,主要从事中国古代史、历史地理学的研究。近年来主要开设中国古代史、历史地理学、中国文化史等课程,曾获泰山学院教学成果三等奖,中青年教师讲课比赛二等奖,被评为“泰山学院最受欢迎”教师。主持泰安市教育科学十五规划项目一项,出版《简明中国历史地理学》著作1部,在《史学月刊》、《求实》、《泰山学报学报》等杂志发表学术论文10余篇,曾获泰安市、校优秀科研成果奖。
张春慧,女,山东宁阳人,历史系讲师,山东师范大学历史学硕士,主要从事中国近现代史的研究。近年来主要讲授中国现代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史、社会心理学、农村社会学等课程。近年来在《岱宗学刊》、《泰山学院学报》等期刊发表论文多篇。
戚焕丽,女,山东泰安人,历史系副教授,山东大学法律硕士,主要从事中国文化、宪政发展的研究。近年来主要开设世界近代史、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社会学、人口社会学、法律基础等课程。出版地方历史文化研究专著《神童山》,近年来在《岱宗学刊》、《泰山学院学报》等期刊发表学术论文多篇。
周晓冀,男,江苏宜兴人,助理研究员,山东大学历史学硕士,历史系办公室主任。多次获市政府嘉奖,记三等功2次,学院优秀共产党员、先进工作者。学院优秀教学成果三等奖、优秀科研论文三等奖等。主要讲授外国教育史、美术考古学等课程,在省级刊物发表学术论文15篇。
周绍华,男,山东泗水人,历史系讲师,上海师范大学历史学博士,主要从事中国古代思想史的研究。主要讲授中国古代史、中国史学史等课程。发表了《董仲舒君主观念的思想来源》、《董仲舒的君臣观》等文章。
张日元,男,山东高密人,历史系讲师,南开大学历史学博士,主要从事经济社会史的研究。主要讲授世界古代史、历史专业英语等课程。论文《十七世纪的英国民众宗教》,载于《经济——社会史》(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历史科学有性别吗?》,载于《妇女史译文集》(天津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赵京国,男,山东新泰人,历史系讲师,2006年毕业于山东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获管理学硕士学位,主要从事行政管理理论研究与教学。主要讲授《管理学》、《公共行政学》、《公共政策学》、《公共管理学》等课程。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多篇。
李耀奎,男,山东郓城人,历史系助教,西南民族大学管理学硕士,主要从事人力资源管理与组织行为学研究。讲授人力资源管理与组织行为学课程。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多篇,其中《构建行政决策失误责任追究的封闭运行机制》一文被中国行政管理学会2007年年会论文集收录。
李慧,女,山东济宁人,历史系辅导员,2007年毕业于曲阜师范大学历史系,获史学硕士学位,在《北京联合大学学报》、《泰山学院学报》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多篇。
王伟,男,山东临沂人,历史系助教,2007年毕业于苏州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获管理学硕士学位,主要从事市政学和社会保障学的教学和研究。主要讲授《西方行政学理论概要》、《管理心理学》、《市政学》、《社会保障学》等课程。曾在《国际城市规划》、《中国农村城镇化研究》、《山东科技信息》等省级以上刊物发表多篇文章。
安其心,男,山东宁阳人,历史系辅导员。2005年毕业于曲阜师范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2008年毕业于山东大学思想政治教育专业,获法学硕士学位。在《山西高等学校社会学报》、《大连干部学刊》、《怀化学院学报》、《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6篇。
刘霞,女,山东泰安人,历史系资料员。曲阜师大汉语言文学专业本科毕业。1991年7月至2008年6月在泰山区粮食市学校任教,曾获全国尝试教学说课稿一等奖、山东省教科研成果二等奖、泰安市优质课一等奖等各一项,曾作为主要成员参加全国教育科学“十五”规划部级课题子课题一项,另有多篇论文、教案获市(区)一、二等奖。多次荣获优秀辅导员、优秀教师等荣誉称号。
李晓筠,女,山东泰安人,历史系助教。山东大学考古学与博物馆学本科、研究生毕业,硕士学位。主要从事考古学、民俗学基础理论的教学,在汉唐美术考古方面研究有一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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