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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印书馆法学助理编辑

发布时间:2023-12-12 10:45

商务印书馆法学助理编辑

1、熟悉杂志的办刊方针、办刊宗旨、年度出刊计划、审稿要求、编辑工作规范、编排加工规范、出版业务知识以及国家有关的期刊出版政策等。\x0d\x0a\x0d\x0a2、在编辑的指导下,练习组稿。直接负责处理往来的函件和稿件。\x0d\x0a\x0d\x0a3、负责的稿件收发、登记、邮寄等日常工作工作。\x0d\x0a\x0d\x0a4、对回修稿件进行审改,提出意见交编辑处理。\x0d\x0a\x0d\x0a5、在编辑指导下对稿件内容及文字进行修改、核对及校对工作。\x0d\x0a\x0d\x0a6、加强自身专业和编辑业务学习,不断提高编辑专业技术素质。

蒋维乔的详细介绍

光绪二十七年(1901)各省书院陆续改成学堂,旧教材已不适用,急需编印新的教材以应时代需要。蒋维乔即投身商务印书馆编译所,着手编辑小学教材,这项事业在我国尚属首创。蒋维乔等倾注心血,历时两年,编成《最新初小国文教科书》,出版后风行一时。以后又陆续编辑出版了《高等小学教科书》、《简明国文教科书》、《女子初小国文教科书》、《女子高小国文教科书》、《简明初小中国历史教科书》等。这套新式教材文字由简到繁,字数由少到多,内容由浅到深,插图形象生动,容易引起儿童学习兴趣,受到师生普遍欢迎,为全国各地学校所普遍采用,这是中国小学有成套统一教材的开始,在教育界影响巨大。后来他在《编辑小学教科书之回忆》一文中说:“在白话教科书未提倡之前,凡各书局所编之教科书及学部国定之教科书,大率皆模仿此书之体裁。”蒋维乔还是商务印书馆出版的大型工具书《辞源》的编辑之一。1905年,他鉴于小学师资缺乏,发起并主持商务印书馆开办的小学师范讲习所,连续培训三届师范生。其后又主持了商务印书馆主办的尚公小学、商业补习学校、工人夜校等。1910年他编著了《学校管理法》一书。辛亥革命后,蔡元培首任中华民国临时政府教育总长,蒋维乔应邀任教育部秘书长,开始时教育部只有蔡元培、蒋维乔和会计共3人。在人力物力困难的条件下,蒋维乔协助蔡元培改革教育制度,革新教育内容,他主持拟订了《中华民国普通教育暂行办法》和《普通教育暂行课程标准》。这两个暂行条令对普通学校和师范学校的名称、教育内容、课程设置、教学要求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如规定废止读经,改称“学堂”为“学校”,初小阶段男女学生兼收等。旋任教育部参事,草拟《大中小学学制方案》,公布施行。这些都是中国教育史上的大事。1913年重返商务印书馆,主持编辑中学及师范学校教科书。1916年任江苏省教育厅长期间,与黄炎培等共同商议,将江苏省的屠宰税和卷烟税从财政厅拨出,划作教育经费,使江苏省的教育经费得以独立维持。1917年与黄炎培等6人组成教育考察团,前往日本、菲律宾考察普通教育、职业教育师范教育、社会教育状况。1926年再度赴日本考察教育。1929年后任上海光华大学文学院院长兼国文系主任。1938年起,任上海正风文学院(1940年改名诚明文学院,1945年迁南市)院长,并兼鸿英图书馆馆长、《人文月刊》社社长。抗日战争期间,蒋维乔在政治与经济双重压力下,坚持办学,将光华大学文学院与诚明文学院分别对外改称诚正文学社与成民文商学院。汪伪政府屡次要他出任伪教育部次长和伪教育协会会长等职,他都坚决拒绝。他在1942年岁尾的日记中写道;“是岁为环境最恶劣之年。诚正、诚明两学校(指光华大学文学院及诚明文学院),因对付敌伪,煞费苦心;鸿英图书馆两次遭敌蹂躏,幸皆应付过去,而敌伪对我个人之威胁利诱,尤咄咄逼人,我以平素刚直之态度对之,彼亦无如我何。”解放初,蒋维乔以特邀代表身份出席苏南人民代表大会,被选为主席团常务副主席。曾任武进文献社副社长、江苏省人民政府委员,又任上海市政协常务委员。1953年6月,任上海市文史馆馆务委员。1958年6月因迫害自杀。

谁介绍下“江浙同乡会”事件

  董亦湘,武进县潘家桥人。1918年秋进入上海商务印书馆当助理编辑,1922年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商务印书馆党支部书记、国民党上海执行部国民运动委员会委员、国民党江苏省党部执行委员等职。1925年10月,由党组织选派赴苏联莫斯科中山大学学习。1927年毕业后,因学习成绩优异留校工作。期间,由于他对王明在同学中拉拉扯扯搞小宗派进行了批评,为王明所忌恨。王明因受到中山大学副校长米夫的赏识,便有持无恐,捏造罪名,诬说董亦湘、俞秀松等在中山大学组织了一个所谓反党、反革命的“江浙同乡会”,制造混乱,使得江浙藉的学生非常紧张,也引起了他们极大的愤慨。1928年,共产国际监委、联共(布)中央监委和有瞿秋白、周恩来等同志参加的中共中央代表团三方联合组成审查委员会,经审查认为没有真凭实据而予以否定。同年冬,董亦湘由联共(布)中央监委书记亚洛斯拉夫斯基保送,进列宁学院深造。1933年初,联共(布)派董亦湘到苏联远东哈巴罗夫斯克(伯力)工作,被任命为远东苏联内务部政治保卫局军事全权代表。

  此期间,王明又利用联共(布)开展清党、反托派斗争的机会,诬蔑董亦湘等人为托派。1937年,联共(布)又进行了一次大清党,董亦湘被逮捕人狱,其在苏联的家属亦遭株连。1938年,王明的同伙康生在中共中央机关刊物《解放》上,公然毫无根据地诬蔑董亦湘等人是“在苏联的托洛斯基匪徒。”随后,苏联《真理报》等也以讹传讹。1939年5月19日,董亦湘终于在哈巴罗夫斯克含冤而死,终年43岁。

  1959年1月,苏联中央军事检察院、远东军区军事法院根据董亦湘妻子奥迹依的申诉,对董案进行复查,作出了“应以无罪结案”、“死后亦应完全恢复声誉”的结论,并分别发出为董亦湘平反的通知和证明。然而,康生对董亦湘的问题一直讳莫如深,利用他窃取的权力对此严加封锁,致使董亦湘蒙受的冤屈未能及时洗雪。

  1982年,地方政府写出调查报告,上报中央审批。1984年5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发出通知,为董亦湘平反昭雪,恢复名誉。1987年3月,民政部批准他为革命烈士。同年4月,中共武进县委和潘家乡党委在董亦湘的家乡为他建立了纪念碑,陈云同志为纪念碑题写了碑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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