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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高国民素质论文

发布时间:2023-12-11 00:03

如何提高国民素质论文

  法律意识是法律规范、法律关系、法律行为以及立法、执法、司法等活动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法律意识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是社会主体对法律现象的主观把握方式,是人们关于法的知识、情感、评价与行为倾向的有机综合体。其中法律情感是社会主体对于法的稳定的情绪体验,如对于法的尊重、亲近、关切还是蔑视、厌恶、冷漠等。法律评价是指社会主体基于自己的法律知识、法律情感,对于法律是否能够实现社会正义作出的判断。在知识、情感、评价的基础上选择守法还是违法等就是社会主体的法律行为倾向。法律意识有先进与落后之分,现代与传统之别。现代法律意识是符合社会客观规律和时代需求的法律意识,是先进的法律意识。
  一 现代法律意识的概念分析
  中国法治化仅仅依靠传统是行不通的。首先必须要明确我们需要什么样的法律意识, 什么样的法律意识才能促进中国法治化的进程。现代法律意识的内涵可以说是极为丰富的,现代法律意识作为现代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方面,是一个国家或民族的社会成员基于现代法制实践而对现行法律制度的外在形式和内在价值合理性的主观心理反映,它既是对完美的法律形式的理想追求,也是现代法律精神的真实体现。虽然人们还一致认为法律是一种统治手段,是一种必要的压制性的工具(这也是我们传统法学教育的一种结果),但是法律已不再仅仅是权利的附庸。在人们的心目中,法律的价值体现为正义、公平、秩序、安全、财富、效益、人权等多方面因素的结合。[1]但是,从社会群体意识的角度看,人们对法律真实价值的认同还是“初级阶段”的,与法治国家理念尚有一定的差距。人们对法律价值的取舍并不到位,对多数人而言,法律仍然只是一种工具(换言之,就是有用的时候才用,没有用的时候就束之高阁,甚至规避),远没有成为人们情感的一部分。在我看来,现代法律意识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四方面内容:
  (一) 信仰理念
  美国学者伯尔曼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2]形同虚设的法律,在于不被人们信仰所致。当法律“形同虚设”时,法治必然会被人治所替代。法律的正义和目的性是法律成为信仰对象的内在要求。人们确信法律,是因为法律寄寓着人们的这样一种信念或信仰,即作为社会正义化身的法律一定能战胜邪恶,法律会使社会变得人道、合理、公正、自由、平等、秩序和幸福。正因为人们对法律有如此信念或信仰,才会有无数善良的人们对社会正义的执着追求,法律的实施也才能够最终实现。
  (二) 权利意识
  在传统法律思想中,权利意识极为贫乏,而义务本位的思想却极为丰富。与之相反,社会主义宪法和法治的基本内容是权利,要培养和树立人民是社会的主体,享有各种政治、经济和社会权利,明确权利的正当性和可行性,对一切合法的权利大胆行使并且在其遭受侵害时积极诉诸司法程序解决,同时也对别人的正当权利予以尊重。
  (三) 契约意识
  现代社会强调契约,它所要求的独立平等、诚实信用、意思自治,反映了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3]商品市场经济的交换活动是通过契约的形式连接起来,而契约具有平等、自主、自愿、互利、互相制约等特点。其法律涵义在于通过明确契约双方的权利义务,使人们清楚地认识到自己所处的法律角色,从而有效地选择自己的行为。契约意识是我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得以建立和完善的必不可少的法律意识。同时,契约意识也是国家民主法治的重要的思想基础。契约意识的普遍化,将使整个社会既充满活力,又有必要的约束,从而达到一种和谐的有序状态。
  (四) 正确的诉讼意识
  由于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人民群众对诉讼抱有一种深深的偏见。不管有理与否,都认为是很不光彩的事情,并往往把诉讼和受惩罚联系在一起。这种法律意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人们通过正当的法律程序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这样也就失去了运用法律对其权利和利益的有力保护。然而,在现代社会,特别是在走向市场化、民主化和法制化的现代社会,通过司法途径即通过诉讼解决纠纷应当是最正规的途径,因为司法机构能够为纠纷当事人提供相对公正的决结果。社会秩序是一种法律秩序,社会矛盾如果只通过非正当、非法律途径解决,往往是对正常法律秩序的破坏。因此,树立正确的诉讼观念,既是维护个人利益的需要,也是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的需要。
  二、培养现代公民现代法律意识的意义
  (一)现代法律意识是加强立法工作、促进立法完善的思想基础
  一个国家法的形成和完善取决于该社会的经济基础和社会需要, 但这不能否认法律意识在社会立法工作中的能动作用。相反, 现代法律意识对立法工作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只有具备现代法律意识, 才能准确地把握立法时机, 才能适时地进行法律的制定、修改、补充和废止, 才能真正使法律和社会发展同步; 只有具备现代法律意识, 才能保证立法的民主化, 保证法律真正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只有具备现代法律意识, 才能保证立法质量, 使所制定的法律形式和实质两方面符合法治要求。
  (二)现代法律意识是正确执法和司法的必要思想条件
  只有具备现代法律意识, 执法和司法人员才能真正理解法律的本质、作用和功能, 才能准确地理解法律的含义和内容, 也才能真正理解和把握法律的精神和目的, 准确地适用法律; 只有具备现代法律意识, 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才能正确地确立自己的位置, 合适地处理权力和权利、权利和义务、职权和责任的关系; 只有具备现代法律意识, 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才能真正理解并切实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特别是在法律没有具体而明确的规定, 而需要借助法律意识处理问题时, 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是否具备现代法律意识就显得更为重要了。
  (三)现代法律意识是推动公民自觉守法的一个重要的思想动力
  法律的实现不仅要靠国家的强制力, 更需要公民以及社会组织的自觉遵守。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主要靠国家的强制力来保证实施, 那就不是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公民法律意识水平高低直接影响着法律的遵守情况。首先, 公民只有具备了现代法律意识, 他才能摆脱传统的畏法、厌法的心理, 才能主动去学习、认识法律, 从而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其次, 公民只有学习、认知法律, 他才能够准确地把握法律规范的内容、法的精神、价值和目的,才能明白自觉遵守法律的意义。再次, 公民只有具备了现代法律意识, 他才能自觉遵守法律, 正确行使法律权利, 履行法律义务。最后, 公民只有具备了现代法律意识, 他才能利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自觉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四)现代法律意识是法律监督有效实现的思想保障
  法律监督是实现法制的关键和保障, 没有有效的法律监督, 就没有法治。法律监督的有效与否, 固然受制度、体制, 甚至受设施、机构的制约, 但公民的法律意识也是影响法律监督的关键因素。只有具备了现代法律意识, 监督主体才能自觉进行法律监督; 只有具备了现代法律意识, 监督主体才能依法监督, 才能保证监督的合法性、有效性。
  (五)现代法律意识是法治的精神原动力,是法治的内在支柱
  一个国家的法治建设和实践总是在某种法律意识的指导下进行的, 而且从最终意义上讲, 法治的实现依赖于人们的自觉, 也就是依赖于公民的现代法律意识。
  三、当代中国公民法律意识之现状
  当代中国的社会转型,为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现代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注入了强大的动力。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治国方略的确立,中国法制建设呈现巨大的创新乃至现代化的发展态势,当代中国公民的法律意识也正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而逐步现代化。但是应该看到,在社会转型时期特别是在市场经济的竞争过程中,由于个人利益的驱动、传统法律文化观念的影响以及对市场经济法律精神的扭曲,加之对外来的文化观念不能系统全面地把握和理解,以及社会生活和法律实践中存在的种种弊端,使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现代化过程充满着各种矛盾和冲突。
  (一) 对法律意识的确立和培养停留在表面性、片面性和零散性的层面上,缺乏对法律的理性认识一方面,人们希望法律走进自己的生活;但另一方面,不少人对法律持一种片面的态度,要求法律保护自己,却无视法律保护的平等性,为了一己私欲而任意侵犯他人或者国家的合法权益。比如,由于片面理解市场经济的利己本性,为了一己私利,不惜牺牲他人的、集体的和国家的利益,将他人和国家作为实现自己利益的工具,采取各种不正当的和非法的手段牟取暴力,甚至达到了违法犯罪的地步;由于对市场经济和现代法律平等原则的错误理解,他们往往将平等要求对己不对人,要求自己的权利应当受到确认和保护,但对国家的、集体的、他人的利益和权利就不能平等对待,甚至认为国家的财产“不拿白不拿”等等。这些都表现了相当一部分人对法律的理解还只是停留在片面的、零散的、感性的认识阶段,而且是对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所要求的现代法律意识的片面理解和扭曲。
  (二) 对法律有所认识,法律价值观初步形成,但对其评价不高
  随着现代法制的建设和逐渐完备,法制教育的普及,人们已经普遍认识到法律应有其独立性和至上性,而不再仅仅是权力的附庸。但是,从社会群体意识的角度看,人们对法律真实价值的认同还仅仅停留在一般规范层次的水平上,对法律价值的取舍不太重视法律对自由理性的要求,不怎么关心法律在国家结构、政治体制、政府活动等方面的内容和形式;对法律与权力的关系还不能完全摆脱传统的观点,相当一部分人认为权力往往可以超越法律的范围,不受约束;对重大的政治问题更愿意持观望态度,对法律救济的期望值不高。这集中反映在人们对法律至上性要求有所理解与法律信任不足之间的矛盾上。法律的至上性意味着法律在社会调整体系中处于最高地位,实现法律对社会生活的全面控制和管理,不允许任何人和组织有超越于法律之上的特权,不受法律的制约;它还要求法律与领导人的意志发生抵触的时候,必须以法律为准。但是,法律之上的观念在当代中国还没有完全确立。有的领导干部执法或监督机关的工作人员,由于受到传统的[4] “官本位”、“权力本位”、“人治主义”等因素的影响,“法律至上”观念的确立尚有困难。有的人甚至一旦大权在握,就认为能够凭借其职权为所欲为,凌驾于法律之上。由于群众的合法权益不能凭借严格的法律程序得到及时有效地保障,在一定程度上就出现了群众回避诉讼的现象,倾向于用传统的社会调整的方式和手段来解决纠纷,这就进一步造成了民众对法律的权威感、信任感和依赖感难以完全确立。
  (三) 公民的权利意识不断增长,但法律意识还不坚定
  在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权利的过程中,一旦遇到阻碍,往往选择逃避或退缩这一方面是由于传统观念根深蒂固的影响。中国公民虽然已具有了法律观念的普遍准则和价值取向,但这种法律观念还未能有效地转化为现代法律意识。对许多中国公民来说,他们仅仅是在观念形态上欣赏西方传来的法律制度和技术,而当其回到现实生活中,面对“家国”情结沉重的中国特定的人际关系结构,相当多的中国民众是有固执的传统倾向的。在中国社会,“克己忍让”、“中庸适度”、“息事宁人”、“宗族亲善”、“邻里和”、“近情理远诉讼”等传统意识仍较为盛行。[5]因此,在当代中国,特别是广大农村地区,群众总是自觉不自觉地接受传统的某些束缚,而对利用公开的法律程序来进行维权的方式敬而远之。另一方面是由于我国目前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现象的大量存在,使民众对法律维权的可靠性和有效性产生怀疑和不信任,从而回避法律途径。[6]而公正的司法制度是对受到侵害的人民权利给予补救的关键一环,也是维护社会公正、保障法律得以正确实施的最后一关。[7]公民对法律的接受和支持的程度,并不直接地来自法律规定本身的影响,而是直接地受到执法、司法行为及其结果的影响。
  四、培养公民现代法律意识的途径
  (一)坚持“法律至上”的原则
  建立公民对法律的信任和依赖感现代法治的一个基本内涵和要求就是实现法律对社会的全面控制,实现法律的统治,维护法律的绝对权威,即坚持“法律至上”的原则,而“法律至上”的原则既体现于公民的法律观念中,更要在制度上得到体现,以确保公民的“法律至上”的观念的形成和发展。因为只有实际运行过程中的宪法和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具有至上的地位,公民才可能确信法律是社会主体行为的最为重要和根本的评价标准,才能以法律为依归,对法律产生依赖感,相信在现代社会中法律是最重要的行为规范,从而自觉守法、用法和护法。而这就要求做到在社会调整体系中法律始终处于最高的地位,是评价主体、行为、利益等的合法性的唯一和最终标准。全体公民都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办事,依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任何人都不例外,包括党和国家。法律掌管对国家政治权力的配置、保障和控制,不允许任何个人或组织具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在现代社会,法律平等地对待每一个人,它的平等性、公正性和权威性实现的程度是公民理性对待法律的基础,是公民对法律的信任和依赖感形成的前提条件。特别是政府是否遵守法律,直接影响和制约着公民法律权威意识的形成和培养。这就需要建立一整套完善的运行体制和监督机制来防止权力的滥用,维护法律的权威。
  (二)不断完善民主政治制度,是公民现代法律意识形成的政治条件
  相对于经济因素来讲, 政治因素对法律进步的影响更为具体和直接。首先, 执政者的治国理念直接影响法律的地位和权威。如西方自古希腊以来就形成的“法治国”传统, 而中国几千年来对超越法律之上的“道德理想国”的苦苦追求却导致了“重礼轻法”的观念。其次, 执政者的政治主张为了能够得到广泛的服从, 往往都会通过法律的形式加以具体化、固定化和条文化。从这一角度讲, 政治的每一个进步都会在法律中得以显现, 亦即表现为法律的进步。所以, 要实现法律意识的现代化, 离不开政治的民主化和政治体制的现代化。这就要在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 也要进行政治体制改革, 两者是相互依赖, 相互配合的。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 是按照民主化、制度化、法律化紧密结合的要求, 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在现代法律意识的构建中, 政府的守法楷模作用同样是不容忽视的。公民对法律的信赖一方面着眼于法律本身是否能够反映公民的利益要求, 是否能够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另一方面就是着眼于国家、政府执行和遵守法律的情况。只有国家和政府对法律本身的尊重、服从与遵守才能导致公民对法律的信仰, 否则将会摧毁公民对法律的信念, 甚至倒向反面。有学者就指出“ 政府守法程序从一定意识上关系着法律至上观念的成败。因为完全缺乏对法律的经验, 人们尚可以相信法律的价值及其作用, 保留对法律的企盼, 若是一种恶劣的‘ 政府都不守法’的法律经验, 将会从根本上摧毁关于法律的信念, 甚至使人们丧失对法律的信心。” [8]因而, 政府应规范行为, 严格依法行政, 起到守法楷模作用, 激发民众对法律的信任感和依赖感。
  (三)继承和发展思想文化领域的精华,是公民现代法律意识形成的精神动力
  文化作为一种人类历史文明的积累和遗留, 它不可能像某些有形的事物那样截然的泾渭分明。所以我们既要承认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律文化的渗透性, 又要承认他们的差异性。要想实现中国法律意识现代化, 在文化方面我们必须做两项工作:一是加大教育投入, 搞好基础教育, 提高文化素质, 从而促进公民法律意识提高。二是做好对西方法律文化的吸收。世界法律的发展史表明, 法律移植是落后国家加速法治发展的必由之路。通过对中西法律文化的考察可以发现, 中西法律文化乃至整个中西文化的差别, 是“古”与“今”的差别。西方国家为人类创造了发达的法律文化, 这是人类的共同财富, 作为在整体上处于落后状态的我们, 必须大胆地移植其先进的成果, 从而实现传统法律意识向现代化的转变。
  (四)完善法制运行体系,加强立法、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维护法律的权威,提高公民法律意识,首先要制定出能够令人信服的“良法”,而“良法”制定出来以后,还需要通过严格的执法与公正的司法活动来得到切实地贯彻,这样公众才能从法制运行的过程中切实感受到法律的权威性和不可侵犯性,从而对其产生信仰和依赖,在现实生活中自觉守法护法。一方面,法律应该更加明确地规定其权力行使范围和条件,并且规定严格的法定程序以及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使范围或法定程序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必须完善对执法、司法机关行使权力的监督。它应当包括多方面、多层次的监督。首先,完善国家的检察、监督制度及检察机关的机构人员设置和权力的有效行使,使其能够切实发挥国家专门监督机关的职能。其次,执法、司法机关相互监督和制约。执法是对法律的直接实施,司法机关适用法律裁判具体案件,则可以在此层面对执法机关滥用权力或程序非法等现象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救济。反过来,执法行政机关对法院判案不公、适用法律错误、审判程序违法等现象可以通过申请检察机关抗诉等方式进行救济,从而及时纠正司法不公现象。再次,增加普通群众监督、投诉执法、司法机关行使权力过程中的不合法、不公正情况的途径,如设立独立于其他行政、司法机关的专门受理群众投诉的部门,加大新闻舆论监督的力度等,提高广大民众爱法、护法的积极性,将执法、司法机关合理合法行使其国家权力置于更加广泛的监督力量之中。此外,加速体制改革,加强司法机关的独立性,使其避免来自其他层面的干扰和压力,对其公正判案也是非常必要的。
  (五)法学家、法律工作者的双重使命
  在现代法律意识的构建过程中, 法学家、法律工作者的作用无疑是重大的。法学家在法学理论上的探讨、研究法律工作者自身的法律素养, 在法律运作过程中的行为、态度对现代法律意识的构建都起着不容忽视的重要作用。法学家、法律工作者的双重使命在现代法律意识的构建过程中, 法学家、法律工作者的作用无疑是重大的。中央电视台有个《今日说法》栏目, 很多法学家去上电视, 通过案例, 阐述法理, 既普及法律知识, 又传播法律精神和理念, 有着广泛的观众群, 其社会影响和社会意义不可低估。这就是一个好的形式的范例。法律工作者要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 他们在法律运作过程中的观念、态度、行为, 直接影响着法律运作的后果, 进而影响着民众对法律的态度、看法。老百姓可能就是从一个正义的法官身上产生了对法的认同。[9]反之, 法律工作者自身的行为不端正, 直观地影响着民众对法律的信任感。所以, 法学家、法律工作者智者和牧师双重身份的担当, 都是以其自身的法律素养,人格水准为前提的。
  (六)普及法律知识,是公民法律意识现代化的重要渠道
  一是继续搞好普法工作。随着“一五”、“二五”、“三五”、“四五”普法的开展, 大大提高了公民的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 推进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但是, 我们应清醒地看到, 普法教育在广度和深度上还不够, 人们的法律意识还比较淡薄, 轻法、厌法的心理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所以, 我们的普法首先是普及法律知识, 其次是普及法律观念。因为, 一个人只有掌握了相应的法律知识, 他才知道什么是可以做的, 什么是不可以做的, 什么是禁止做的, 才知道从事这些行为的意义和法律后果, 才有可能依法作出相应的行为, 才有可能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二是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 利用影视、广播、出版、互联网等各种宣传教育阵地, 面向社会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不断提高全社会在改革开放日益发展的历史条件下树立起现代法律的意识。三是利用学校法律教育阵地, 为国家造就合格的法律操作者和守法公民,特别是根据青少年学生的身心发展特点有的放矢地施加法制影响, 使青少年学生知法懂法, 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从而有效地扼制青少年犯罪。这也是学校对建设法治国家和维护社会稳定应尽的法律责任。
  (七)大力加强法制宣传,提高国民文化素质和现代化法律意识
  我国公民文化素质普遍还不高,其法律意识多还停留在对法律的片面的、直观的和零散的认识层面上。从社会现代化的角度论,首先,并且最重要的是人的现代化,或者说是人的现代化素质的培养和形成,没有人的现代化,就没有社会的现代化,更没有社会意识的现代化。现代人的精神品性和人格系统是现代社会主体头脑中的反映,是社会主体对现代社会的主观把握方式,它包含着多方面的内容。而现代法律意识是其中最重要的子系统之一,它是社会主体对现代社会法的现象的主观把握,是现代公民对法律的理性、情感和意志等各种心理要素的有机综合体。这是一个高度综合和理性的要求,由于传统思想根深蒂固的影响,不可能在公众中自发形成,必须通过国家机关和法律专业人士在合理构建比较完善的法律机构体系和价值体系的基础上,在群众中进行广泛深入的法制宣传和教育,帮助其尽快树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相适应的较为系统和科学的现代法律意识。在法制宣传和教育中,应把理论与实践结合起来,让群众真正看到我国法制建设的进步和积极影响,这样才会更有说服力。
  现代法律意识的构建是一个庞大的、复杂的系统工程。因为社会意识决定于社会存在, 但其自身又有其相对独立性。中国传统法律意识、外来的法律意识, 都会对中国现代法律意识的重构产生深远影响。中国现代法律意识的构建目的就在于奠定中国法治化的观念基础, 促进中国法治现代化的进程。
  参考文献:
  [1] 吴斌,汪公文。《我国法律意识之矛盾分析》,载《当代法学》2003年第9期
  [2] 美 伯尔曼,《宗教与法律》,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8页
  [3] 谢玉童,彭呈仓。《我国法律意识现代化的障碍与途径》
  [4]《历史与现实中国法律现代化及意义》《法学家》,
  [5] 吴斌,汪公文.我国公民法律意识之矛盾分析〔J〕 .当代法学,2003年第9期.
  [6] 阳相翼.论现代法律意识的构建〔J〕 .学术探索,2003年第5期.
  [7] 王家福.论依法治国〔J〕 .法学研究,1996年第3期.
  [8]《论中国法治化的观念基拙》《中国法学》, 1993年第3期
  [9]《现代法律意识: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基础》,宿州教育学院学报 2003年3月 第5卷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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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目:浅析素质教育
作 者:人文学院/石蕾
摘 要:本文就什么是素质、为什么要实施素质教育、怎样实施素质教育三方面对素质教育做简要分析。
关键词:素质教育 应试教育 全面发展

实施素质教育是我国迎接21世纪挑战,提高国民素质,培养跨世纪人才的战略举措。本文将从什么是素质教育,为什么要实施素质教育,怎样实施素质教育三方面对素质教育做简要的分析。
一、什么是素质教育
要知道什么是素质教育,首先要知道什么是素质。素质的含义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素质概念是生理学和心理学意义上的素质概念,即“遗传素质”。《辞海》写道:“素质是指人或事物在某些方面的本来特点和原有基础。在心理学上,指人的先天的解剖生理特点,主要是感觉器官和神经系统方面的特点,是人的心理发展的生理条件,但不能决定人的心理内容和发展水平。”①这是关于狭义素质的典型解释。广义的素质指的是教育学意义上的素质概念,指“人在先天生理的基础上在后天通过环境影响和教育训练所获得的、内在的、相对稳定的、长期发挥作用的身心特征及其基本品质结构,通常又称为素养。主要包括人的道德素质、智力素质、身体素质、审美素质、劳动技能素质等。”②素质教育中的素质,指的是广义素质。
关于素质教育的含义,国家教委《关于当前积极推进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的若干意见》中作了明确解释:“素质教育是以提高民族素质为宗旨的教育。它是依据《教育法》规定的国家教育方针,着眼于受教育者及社会长远发展的要求,以面向全体学生、全面提高学生的基本素质为根本宗旨,以注重培养受教育者的态度、能力、促进他们在德智体等方面生动、活泼、主动地发展为基本特征的教育。”
素质教育与全面发展教育从根本上说具有一致性。全面发展教育就是要促进人的智力和体力的充分自由地、主动活泼地主动地发展,就是要促进人的各方面才能和兴趣、特长的和谐统一的发展。同时包括人的道德水平、审美情操的发展。素质教育同样把教育工作的重点放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综合素质的提高上,这两种教育观所达到的教育目的和人才培养目标在本质上是一致的。素质教育是对全面发展教育的完善。
素质教育与“应试教育”是根本对立的两个教育观。所谓“应试教育”,是指“在我国教育实践中客观存在的偏离受教育者群体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单纯为应付考试、争取高分和片面追求升学率的一种倾向。”③它们的对立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教育目的不同。“应试教育”着眼于分数和选拔,以考取高分获得升学资格为目地,属急功近利的短视行为;而素质教育则受教育者个体发展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旨在提高国民素质,追求教育的长远利益与目标。
2、教育对象不同。“应试教育”重视高分学生,忽视大多数学生和差生。而重视高分学生,更确切说,是重视高分。这就违背了义务教育的宗旨,违背了“教育机会人人均等”的原则。素质教育面向全体学生,它是一种使每个人都得到发展的教育,每个人都在他原有的基础上有所发展,都在他天赋允许的范围内充分发展。素质教育也是差异性教育。素质教育面向每一个学生,正是面向每一个有差异的学生,即素质教育要求平等,要求尊重每一个学生。
3、教育内容不同。“应试教育”紧紧围绕考试和升学需要,考什么就教什么,所实施的是片面内容的知识教学。只教应试内容,忽视了非应试能力的培养,如语文、外语学科忽视听说能力的训练,学生无法充分发挥语言的交际功能;在数理化学科中忽视对理论知识的运用及动手操作,以致学生在实际问题面前束手无策。而素质教育立足于学生全面素质的提高,教以适合学生发展和社会发展需要的教育内容。
4、教育方法不同。“应试教育”采取急功近利的做法,大搞题海战术,猜题押题、加班加点、死记硬背、“填鸭式”等,不仅加重了学生的课业负担,也使学生的能力得不到全面的培养。素质教育则要求开发学生的潜能与优势,重视启发诱导,因材施教,使学生学会学习,生动活泼地发展。
5、教育评价标准不同。“应试教育”要求学校的一切工作都围绕着备考这个中心而展开,要求学生积累与考试有关的知识、形式、应试技能,考取高分,要求老师将分数作为教学的唯一追求,以分数作为衡量学生和老师水平的唯一尺度;素质教育则立足于学生素质的全面提高,以多种形式全面衡量学生素质和教师的水平。
6、教育结果不同。在“应试教育”下,多数学生受到忽视,产生厌学情绪,片面发展,个性受到压抑,缺乏继续发展的能力。在素质教育下,全体学生的潜能达到充分发挥,获得素质的全面提高,个性得到充分而自由的发展,为今后继续发展打下扎实基础。
二、为什么要实施素质教育
实施素质教育是时代的呼唤,是社会发展的需要。
1、实施素质教育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和迎接国际竞争的迫切需要。
21世纪已经到来。我国的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体制转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转变为集约型。我们正在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我们要在21世纪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处于战略主动地位。在实现现代化这一宏伟实践当中,在完成新的社会转型的过程当中,我们面临着资金、技术、和物质资源不足的问题,而最大的问题是素质和人才问题。在我国这样一个人口多、底子薄的发展中国家,如何把沉重的人口负担转化为人力资源的优势,是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所在。这正如十五大报告所指出:“我国现代化建设的进程,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国国民素质的提高和人才资源的开发。”国民素质的提高必须依靠教育,人力资源的开发所指就是教育。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优先发展教育,而且必须实施素质教育,惟其如此,才能实现发展教育的根本任务,提高民族素质。正如《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所指出的:“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把沉重的人口负担转化为人力资源优势,这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一条必由之路。”
2、实施素质教育是迎接21世纪科技挑战的需要。
当代科学技术发展的特点是:发展速度加快,新领域突破增多;学科高度分化而又高度综合;科学技术转化为生产力的周期大大缩短;知识信息传播超越时空。当代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同时也就带来了产业结构的不断调整和职业的广泛流动性。所有这些都对未来人的素质的培养和教育提出了新要求。为了更好地迎接21世纪科学技术和知识经济的挑战,每一个都必须终身学习,不断调整、提高、发展自己。在终身教育观、大教育观下,基础教育阶段具有特殊的意义,每一个人在基础教育阶段都要打好基础,养成基本素质,学会学习,学会自主地发展自己。
3、实施素质教育既是社会的要求,又是教育领域自身的要求。
我国正在实施九年义务教育。所谓义务教育,指的是依据法律,国家、社会、家庭必须予以保证,适龄儿童青少年必须接受的一定年限的教育。义务教育的实施,标志着社会教育观念从少数到全体、从权利到义务、从家庭和个人的事情到社会公务的革命性转变。义务教育的本质要求就是要使每一个人都得到应有的发展,素质教育面向全体,反映了义务教育的这一本质要求。
终身教育是我们打开21世纪大门的一把钥匙。“终身教育”概念起初应用于成人教育,后来逐步应用于职业教育,现在则包括整个教育过程和个性发展的各个方面。“因此,终身教育变成了由一切形式、一切表达方式和一切阶段的教学行动构成了一个循环往复的关系时所使用的工具和表现方法”“它首先关心儿童教育,帮助儿童过着他应有的生活。同时它的主要使命是培养未来的成人,使他们准备去从事各种形式的自治和自学。”④这就要求基础教育阶段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学生基本素质以适应终身学习的要求。
实施素质教育是克服“应试教育”倾向的需要。我国中小学教育长期为“应试教育”倾向,为片面追求升学率所困扰,违背了《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的原则,影响了国家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实施,不利于青少年一代的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不利于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更不能适应21世纪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
“应试教育”的倾向不能适应时代的需要,实施素质教育也正是在克服“应试教育”倾向中逐步明确、逐步提出的基础教育改革课题。素质教育是我们时代和社会的需要,是我们基础教育改革的时代主题,也是我们克服“应试教育”影响的总对策。
三、怎样实施素质教育
1、改变教育观念。当前,我国正在进行社会化现代化建设的宏伟事业,现代化不仅是“物”的现代化,同时也是“人”的现代化,并最终取决于人的现代化。人的现代化,最根本的就是要提高人的素质。我国目前在一定范围 、一定程度上存在的腐败、道德滑坡、法制观念淡薄等现象,与部分国民的素质不高有着直接的联系。同时,我国的现代化不可能离开国际大环境孤立地进行,我们将长期面临激烈的挑战和竞争。中华民族要振兴、要发展、要实现现代化,就必须在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同时,把教育摆到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把素质教育提到关系中华民族兴衰存亡的高度来认识。提高民族素质,实施素质教育,关键是要转变教育观念。教育要面向全体学生,让每一个学生在各自的基础上全面提高,积极推进义务教育普及。在义务教育阶段要淡化选拔意识,要承认受教育者都能在各自原有的基础上,调动个体自身的积极性、主动性、使自身个性得以充分发展,使整体素质在各自的基础上得到改善和提高。
2、转变学生观。学生是教育的主体,学生的成长主要依靠自己的主动性。要充分发展学生的个性,必须唤起学生的主体意识,发挥学生积极主动精神,发挥学生个性特长。素质教育作为一种教育思想,以育人为本。基础教育应对儿童实施全方位的素质培养。基础教育阶段实施素质教育不仅要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发挥学生学习的主动性,而且还要引导学生自尊、自重、自主、自律。当然,强调学生的自主性,绝不意味着可以削弱教师的主导作用,放松学校的组织纪律。而是在尊重学生主体地位前提下,采取相应的措施,引导、推动学生不断地发展和完善自身的素质。
3、加大教育改革的力度。素质教育是一种新的教育思想、教育观念,而不是一门具体的课程或一种具体的方法,是通过学校的各种教学活动来进行的。
课堂教学是实施素质教育的主渠道,只有通过课堂教学,才能把素质教育真正落实到实处。因此我们必须改革课堂教学方法,改革教学方法一是要从时代和社会发展的特征和趋势来审视过去的教学方法;二是要研究文化传统问题;三是要吸收科学技术的新成果。
此外,校园文化对于学生素质的形成具有潜移默化的作用。对于某些素质的形成,如道德素质、心理素质,往往比课堂教学有着更为重要的作用,因此,营造良好的氛围,开展多种有益于学生身心发展的学术的、文娱的、体育的活动,使学生受到良好的校园文化的熏陶,培养他们健康的心理。

注 释:
①《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89年版,第3200页
②《面向21世纪中小学素质教育论纲》,山东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第3页
③《面向21世纪,开创基础教育的新局面》,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11月版,第25页
④《学会生存:教育世界的今天和明天》,教育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80页

如何提高身体素质论文

身体素质从个人意义上讲是一个人立身行事的根本,从国家意义上讲是一个民族兴旺发达的重要因素之一,从科学意义上讲,它包括力量、速度、耐力、灵敏性和协调性、柔韧性。今天,学生的身体素质与昔日相比,已不可同日而语。
学生身体素质却下降如此快速,确实令人担忧,这直接关系到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和未来的国民素质。所以,我们作为体育老师,责无旁贷地应把提高学生的身体素质放在第一位。接下来,我就围绕身体素质的五个方面谈谈自己的体会。
第一, 发展学生的力量素质。
力量是人体克服阻力的能力。发展力量主要是发展肌肉的力量。
肌肉的力量又可分为肌肉爆发力和肌肉力量耐力。
(一)发展学生的肌肉爆发力。
在日常教学中,最简便为实施的有跳跃练习和负重练习。跳跃练习有立定跳远、立定三级跳、单足跳、跨步跳。
立定跳和立定三级跳,给出得分标准,可采用先练习后测试的方法,这样既可以增强学生的练习积极性,又能有效地提高运动成绩。
跨步跳可采用游戏的形式,将学生分成几个小组,两两对抗,看哪一组最后跨得最远,给予奖励与表扬,使得不论女生还是男生在课后时间依然是兴趣地在继续。
负重练习,依据学校实际情况,可采用负杠铃下蹲的方法。还可根据体重相仿的原则,让同学“互背奔走”练习,从而大大活跃了课堂的气氛,增进了同学们之间的友谊。
(二)发展学生的肌肉力量耐力。
持哑铃跑,将学生分组,持哑铃反复跑100米——300米,这样,学生带着好奇的心理,互相比拼着,高兴地跑下来,效果是不言而喻的。
投掷实心球,可采用前抛、后抛两种方式,让学生在练习的同时,比较两种抛球的效果。并体会用力的部位和顺序,这样,学生既掌握了知识,又提高了思考问题与解决问题的能力。
练习力量的方法很多:俯卧撑、双杠臂屈伸、哑铃练习、屈臂悬垂、仰卧起坐、收腹举腿、左右转体、抱腰角力等等。
当然,力量素质不够稳定,要经常锻炼,我们的力量才能逐渐增大。
第二, 发展学生的速度素质
速度分为位移速度,动作速度和反应速度。位移速度是人体在单位时间内移动的距离,动作速度是是人体完成某一动作的快慢,反应速度是人体对外界刺激反应的快慢。
(一)发展跑速的基本方法。
练习短跑是发展跑速的基本方法,如加速跑,将学生分组,由慢到快逐渐加速,反复练习不同的距离,速度会逐渐提高。还有接力跑,可经常举行班级接力赛。中学生的竞争意识比较强,都是你追我赶,这样,不仅能提高身体素质,还能发展他们的班级的向心力与凝聚力。从而为他们以后七彩的人生打下一个美好的伏笔。
(二)发展动作速度的基本方法
发展动作速度主要是快速重复练习,例如:让学生在保持正确动作情况下,快速原地高抬腿跑,并且拍手给上节奏,学生的练习兴趣会更浓,气氛会更活跃,效果会更好。还可采用快速立卧撑练习,将学生分排练习,第一些排先做,第二排慢半拍在做,第三、四排分别依次慢半拍再跟,这样,就有“波浪起伏”的感觉了,学生们会在这种“波浪的感觉中,高兴地起伏”着,继续他们的练习,收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发展反应速度的基本方法
发展反应速度通常采用听信号起跑练习,在运动中听信号或视标记迅速改变动作方向和方式的练习等。例如做游戏练习,在蹲踞式起跑中,后排紧站在前一排身后,听到哨声,前排起跑,后排拍前排的肩膀,如被拍着罚做练习,然后交换,这样,学生的反应速度练习得会更认真,更快捷。还有游戏“黄河”“长江”,将同学分为“黄河”与“长江”,喊“黄河”则“长江”追,“黄河”跑,被抓住的罚做练习,反之亦然,同学们会在愉快地练习当中不知不觉地得到提高。
发展速度的方法还有:听信号加速跑,小步跑,高抬腿跑接加速跑,俯撑起跑,转身起跑,抢接球练习,听口令、击掌,或听节拍器摆臂,原地快速高抬腿,快速小步跑接高抬腿跑,50米跑等等。
第三, 发展学生的耐力。
在运动中,耐力是长时间坚持运动的能力,耐力有助于对抗疲劳,延缓疲劳的出现,当肌肉工作引起疲劳时,动作速度,反应速度和灵敏性都会降低,耐力好能减少其降低的程度,较充分的发挥各种素质的作用。
在学生的日常生活中,练习耐力的有效方法就是长跑,这在每天的晨练中就可完成。让学生每天早晨慢跑1000米——3000米,在此基础上再循序渐进的增加负荷,使学生耐力负荷逐渐超过以前的耐力水平。当然,发展耐力的方法还有很多。例如;越野跑、滑冰、游泳、球类活动、循环练习、韵律活动及舞蹈等。耐力的发展,不仅能培养学生坚毅、顽强,克服困难的离志品质,还能提高他们各个运动器官的功能,使他们有一个更强壮的身体,去迎接更新的挑战。
第四,发展学生的灵敏性和协调性。
灵敏性是人体在某种情况下快速、准确、灵活地完成动作的能力。协调性是人体各系统各器官互相配合完成动作的能力。
发展灵敏性和协调性,可采用学生喜闻乐见的形式。例如:跳绳,可采用单人跳,双人跳,多人跳,看谁跳得多,跳得好,跳得别具风格。还有的同学喜欢“踢键子”。将学生分成若干小组,以小组对踢的形式出现,看哪一组踢得棒,踢得花样多,踢得扣人心弦,让学生兴高采烈的去踢,这既煅炼了学生的灵敏性和协调性,又陶冶了学生美的情操,当然还有更意外的收获。另外,还可将男女生分开,男生做球类运动,女生跳“健美操”,打篮球要求既要快速,又要灵活,准确,这就把男孩们一个个练得活泼生动,灵活机敏。健美操要求舒展大方,刚劲有力,这就把姑娘们练得一个个体态优美,婀娜多姿。
发展灵敏性,协调性的方法还有采用体操技巧,武术、游戏、全能运动等。
第五, 发展学生的柔韧性。
柔韧性是人体大幅度完成动作的能力,它是人体关系活动范围大小,肌肉韧带的伸长和弹性,紧张和放松的协调能力决定的。
如果学生的柔韧性差,在学习动作时,就不易掌握,易使肌肉,韧带和关节受伤。
学生练习柔韧性最好时间是早晨。在热身之后,采用髋、腰扭转,直腿站立、前后屈体、劈腿、压腿、摆腿、摆臂做“桥”和垫上运动。效果最好的是劈腿与“桥”。不需任何器材,只需一小块场地。在做劈腿时,可做纵劈与横劈,如果两人一组,一人可缓缓下压正在做动作同学的肩,让劈的力度逐渐加大,切忌使猛劲,否则会使韧带拉伤。在做桥时,也可两人一组,一人托着另一人的背,使他缓缓下撑,直到不能再支撑,由两人完成到独立完成,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锻炼效果也会逐渐稳步。
健康体魄是青少年为祖国和人民服务的基本前提,是中华民族旺盛生命力的体现。这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当前的历史条件下,从我国人才培养和持续发展战略的高度出发对青少年学生提出的基本希望和要求。我们要立足于本职工作,善于总结,敢于探索,发现并创新提高学生身体素质的锻炼方法,把它拓展到校外,社区,家庭,使每个学生随时随地都有简单易行的健身方法。同时增强学生“每天锻炼一小时,健康工作50年,幸福生活一辈子。”的活动意识。这样,才能激发学生积极锻炼身体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不断提高他们的身体健康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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