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志社有限公司怎么设立
杂志社有限公司怎么设立
根据《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九条创办期刊、设立期刊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确定的、不与已有期刊重复的名称;
(二)有期刊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三)有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认定条件的主管、主办单位;
(四)有确定的期刊出版业务范围;
(五)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六)有适应期刊出版活动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编辑专业人员;
(七)有与主办单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固定的工作场所;
(八)有确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在境内长久居住的中国公民;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前款所列条件外,还须符合国家对期刊及期刊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总体规划。
第十二条创办期刊、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由期刊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期刊出版申请表》;
(二)主管单位、主办单位的有关资质证明材料;
(三)拟任出版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简历、身份证明文件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四)编辑出版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
(五)办刊资金来源、数额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六)期刊出版单位的章程;
(七)工作场所使用证明;
(八)期刊出版可行性论证报告。
创办一个杂志社需要准备些什么?
初步拟订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了解同类刊物.
2.杂志定位,宗旨.读者群.
3.前期宣传
4.选择作者群体
5.编辑流程
6.封面设计,版式风格
7.活动设计,和读者交流
8.创刊时机,试刊
从以上几个方面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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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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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章 设立登记
第十四条 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审批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
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审批前办
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审批。
第十五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
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
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
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
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股东或者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三)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文件之日起10日内作出核准
或者驳回的决定。公司登记机关决定核准的,应当发给《企业名称预
先核准通知书》。
第十六条 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
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第十七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
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设立国有独资公司,
应当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为申请人,申请设
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应
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
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审批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
批。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公司章程;
(四)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六)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
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八)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九)公司住所证明。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
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第十八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
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
文件,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
准文件;
(三)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四)公司章程;
(五)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
(六)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七)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八)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
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九)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一)公司住所证明。
第十九条 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
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并
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批准文件。
第二十条 公司章程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的,公司登记
机关有权要求公司作相应修改。
第二十一条 公司住所证明是指能够证明公司对其住所享有使用
权的文件。
第二十二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设立登记并发给《企业法人营
业执照》,公司即告成立。公司凭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
业执照》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申请纳税登记。
第八章 登记程序
第四十五条 公司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全部文件后,发给《公司登记受理通知书》。
公司登记机关自发出《公司登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应当自核准登记之日起15日内通知
申请人,发给、换发或者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
。
公司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通知
申请人,发给《公司登记驳回通知书》。
第四十六条 公司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应当按照规定向公
司登记机关缴纳登记费。
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按注册资本总额的千
分之一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千分之零点
五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
领取《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为300元。
变更登记事项的,变更登记费为100元。
第四十七条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将核准登记的公司登记事项记载
于公司登记簿上,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查阅、复制公司登记事项,
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查阅、复制费。
第四十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其设立、变更、注销登记被核
准后的30日内发布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公告,并应当自公告发布
之日起30日内将发布的公告报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公司发布的设
立、变更、注销登记公告的内容应当与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内容
一致;不一致的,公司登记机关有权要求公司更正。
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营业执照》的公告由公司登记机
关发布
建立杂志社需要那些条件?
1.设立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
(三)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四)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五)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编辑出版专业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设立出版单位,由其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3.设立出版单位的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
(二)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的名称、地址;
(三)出版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资格证明文件;
(四)出版单位的资金来源及数额。
设立报社、期刊社或者报纸编辑部、期刊编辑部的,申请书还应当载明报纸或者期刊的名称、刊期、开版或者开本、印刷场所。
申请书应当附具出版单位的章程和设立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的有关证明材料。
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立出版单位的申请之日起9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书面通知主办单位;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设立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应当自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登记,领取出版许可证。登记事项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规定。
出版单位经登记后,持出版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4.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等应当具备法人条件,经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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