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包装杂志更新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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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童话世界》
是陕西未来出版社主办的一份少儿期刊,超阅主要面对8—16岁这一读者群,核心读者群体是10—14岁,但也适合全家共读。定位于大童话范畴。风格生动、幽默、有趣、感人,富有想象力。它的互动性非常强,可以使读者充满兴趣。
2、《聪明泉》
为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主办的杂志,创办于1995年,现为16开彩色、混色印装本,每月5日出版。分少儿版、中学版。主要读者对象: 初级中学的学生、小学生。办刊宗旨: 开发青少年智能,启迪创造性思维,普及科学技术知识,进行成才设计。
《聪明泉》少儿版以小学生为读者对象,精心设计了“成才路”、“思维库”、“故事王”、“童话国”、“创造角”、“智慧宫”、“卡通城”、“金钥匙”、“小作家”、“科普园”、“手工坊”等栏目。
全新策划,突出启迪、智力、方法,同时结合小学生的特点,举办各种有益于初中生和小学生发展智力的讲座、竞赛活动。它还有幼儿版。
《聪明泉》中学版以中学生为读者对象,主要版块栏目: 成才设计、青春BBS 心灵派对、探索频道、科技超市、七彩世界、玩家酷房、科幻沙龙、思维魔方、聪明训练、大脑思维操、课外辅导等。
3、《小溪流》
少儿文学刊物《小溪流》由湖南省作家协会主办,是我国面向国内外发行的三家主要儿童文学刊物之一,是目前湖南省内惟一的少儿文学刊物。
小溪流》创刊于1980年春,由文学巨匠茅盾先生题写刊名。她是第二届百种全国重点社科期刊、湖南省十佳社科期刊,并荣获首届国家期刊奖提名奖,跻身中国期刊方阵。创刊30多年来,她是广大小读者、语文教师和家长的良师益友。
中央电视台和湖南多家电视台、《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国新闻出版报》、《文艺报》、《文学报》、《中国青年报》、《湖南日报》等多家媒体曾开辟版面对其进行报道。
由国务院文化部批准、《小溪流》杂志主办的世界首届华文儿童文学笔会,与台湾民生报等合办的海内外华人少年作文大奖赛等活动,在国内外享有很高的声誉。《小溪流》清新活泼,图文并茂,贴近时代,关注校园,可读性强。
扶持了一大批儿童文学作家和少年作家,深受读者、老师和家长的喜爱,影响着两代人的成长,不少人自豪地说:“我们是读《小溪流》长大的!”
4、《快乐故事》
是2007年8月1日上海锦绣文章出版社出版的图书。
《故事会》杂志是上海文艺出版总社旗下一本以发表故事为主的通俗文学刊物,其发行量在中国乃至世界文化综合类期刊中一直名列前茅。
为了让更多的读者走进好故事,阅读好故事,欣赏好故事,珍藏好故事,传播好故事,特编选了一套“故事会5元精品系列”以飨之。 本册为“故事会5元精品系列”之《快乐故事》,分为乐不可支,可乐不为,乐在其中,乐以忘忧,乐极生悲五部分。
5、《快乐童话》
杂志创刊于2006年,由陕西旅游出版社主办。面向全国发行,是深受少年儿童欢迎的儿童文学类刊物。适合小学和初中的儿童文学类刊。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聪明泉
百度百科-小溪流
百度百科-童话世界
请问,我要在出版一份新杂志,都需要什么完整的手续??
文 号: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1号
标 题: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
颁布日期:2005年9月30日
实施日期:2005年12月1日
终止日期:
类 别:
颁布单位:新闻出版总署
内 容: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
(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1号)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9月20日新闻出版总署第1次署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新闻出版总署署长:石言源
二00五年九月三十日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国期刊业的繁荣和发展,规范期刊出版活动,加强期刊出版管理,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期刊出版活动,适用本规定。
期刊由依法设立的期刊出版单位出版。期刊出版单位出版期刊,必须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持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领取《期刊出版许可证》。
本规定所称期刊又称杂志,是指有固定名称,用卷、期或者年、季、月顺序编号,按照一定周期出版的成册连续出版物。
本规定所称期刊出版单位,是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并履行登记注册手续的期刊社。法人出版期刊不设立期刊社的,其设立的期刊编辑部视为期刊出版单位。
第三条 期刊出版必须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出版方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传播和积累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四条 期刊发行分公开发行和内部发行。
内部发行的期刊只能在境内按指定范围发行,不得在社会上公开发行、陈列。
第五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期刊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并实施全国期刊出版的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建立健全期刊出版质量评估制度、期刊年度核验制度以及期刊出版退出机制等监督管理制度。
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期刊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期刊出版单位负责期刊的编辑、出版等期刊出版活动。
期刊出版单位合法的出版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扰、阻止、破坏期刊的出版。
第七条 新闻出版总署对为我国期刊业繁荣和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期刊出版单位及个人实施奖励。
第八条 期刊出版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期刊创办和期刊出版单位设立
第九条 创办期刊、设立期刊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确定的、不与已有期刊重复的名称;
(二)有期刊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三)有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认定条件的主管、主办单位;
(四)有确定的期刊出版业务范围;
(五)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六)有适应期刊出版活动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编辑专业人员;
(七)有与主办单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固定的工作场所;
(八)有确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在境内长久居住的中国公民;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前款所列条件外,还须符合国家对期刊及期刊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总体规划。
第十条 中央在京单位创办期刊并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经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主办单位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系统创办期刊并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其他单位创办期刊并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经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第十一条 两个以上主办单位合办期刊,须确定一个主要主办单位,并由主要主办单位提出申请。
期刊的主要主办单位应为其主管单位的隶属单位。期刊出版单位和主要主办单位须在同一行政区域。
第十二条 创办期刊、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由期刊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期刊出版申请表》;
(二)主管单位、主办单位的有关资质证明材料;
(三)拟任出版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简历、身份证明文件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四)编辑出版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
(五)办刊资金来源、数额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六)期刊出版单位的章程;
(七)工作场所使用证明;
(八)期刊出版可行性论证报告。
第十三条 新闻出版总署应当自收到创办期刊、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的申请之日起9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直接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书面通知主办单位;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期刊主办单位应当自收到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一)持批准文件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领取《期刊出版登记表》,填写一式五份,经期刊主管单位审核签章后,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在15日内,将《期刊出版登记表》报送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二)公开发行的期刊,可以向ISSN中国国家中心申领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并向新闻出版总署条码中心申领条型码;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期刊出版登记表》审核无误后,在10日内向主办单位发放《期刊出版许可证》;
(四)期刊出版单位持《期刊出版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期刊出版登记表》由期刊出版单位、主办单位、主管单位及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各留存一份。
第十五条 期刊主办单位自收到新闻出版总署的批准文件之日起60日内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批准文件自行失效,登记机关不再受理登记,期刊主办单位须把有关批准文件缴回新闻出版总署。
期刊出版单位自登记之日起满90日未出版期刊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撤销《期刊出版许可证》,并由原登记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发生前款所列情形的,期刊出版单位可以向原登记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请延期。
第十六条 期刊社应当具备法人条件,经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本规定所称期刊业务范围包括办刊宗旨、文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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