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评职称论文独立作者
山东评职称论文独立作者
一 副高职称评定条件
副高级职称评选的条件为:
一、学历要求:
1、参与评选的人员博士研究生毕业,取得中级职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两年以上。
2、参与评选的人员硕士研究生毕业,取得中级职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四年以上。
3、参与评选的人员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中级职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
二、申报条件的人员,还必须遵纪守法,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三、参与评选的人员在专业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具备相应的专业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1)山东省正高级职称评审条件扩展阅读:
可以破格申报副高级的人员:
1、获得部、省级表彰的学科带头人;地市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荣获国家、省级表彰的乡镇企业家或优秀厂长、经理。
2、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省、部二等奖以上;地市一等奖以上(含发明奖、成果奖、自然科学奖、星火奖)项目的主要完成者。
3、获得国家级金、银产品奖或省、部级名牌产品奖或优秀工程奖的主要生产技术负责人;创国家级、省级新产品奖的主要生产技术负责人。
4、在技术发明、创新、改造、专利、推广、应用中,取得的经济效益连续二年(申报高级职务的前二年)占该企业利税总额20%以上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5、对本专业技术岗位的工作创立了有价值的经验,并在省内同行业中推广的主要贡献者;担任中级职务期间,成绩显著,
6、直接主持完成大型项目或全面负责大中型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或对非公有制企业技术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取得明显经济效益者。
二 山东省正高级教师职称每年都评吗
中学教师正高级职称评审条件 中学正高级教师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评审标准 第一条 中学正高级教师必须达到本章第二、三、四、五条评审标准的综合要求。 第二条思想品德标准 拥护中国 *** 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模范遵守师德规范,敬业爱岗,教书育人,勤于进取。 第三条 知识水平标准 系统掌握教育教学的基础理论知识,准确把握现代教育教学的理念,具有深厚的任教学科课程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国内外本学科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的最新动态和最前沿的学术成果,善于吸收最新教育教学研究成果并应用于教育教学实践。 第四条 专业能力标准 具有很强的教育教学能力,对本学科课程的教育教学方法有创新性的改革;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教学科研能力,在本学科领域起到带头示范作用;具有较强的信息技术与课程整合能力及其他现代教育技术应用能力;具有很强的促进学生综合素质发展的教学拓展能力和育人能力。 第五条 业绩成果标准 具有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胜任中学各年级循环教学,教学业绩显著,教育艺术精湛,形成富有个性的教育教学风格;积极发挥推动本地区教育教学改革发展的作用,在本地区教师队伍中有很高的威信;主持并承担完成本专业高层次的科研项目,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德育工作有明显成效,为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和综合素质发展等方面起到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在学生中有较高的威望和感召力;指导青年教师、培养骨干教师、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工作有较明显的成绩;公开发表或出版本专业的论文、论著,并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应用价值。 第二章评审范围与申报条件 第六条申报评审广东省中学正高级教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属于本章第七条规定的评审范围,并按规定的申报评审程序,提交真实可靠、经公示无异议的、可供评委会考核评价的、符合本章第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条申报条件要求的申报材料,方可申报评审本资格。 凡不属于本资格的评审范围、未达到本资格评审标准和申报条件规定的要求,或不符合申报评审程序,以及未如实申报的,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已评审通过的,其评审结果一律无效。 第七条 评审范围 凡在我省普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中学部、电化教育机构和基础教育教研机构中,从事中学教育教学工作,且具有中学教师资格证书和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在职在岗中学教师和教研员,均属本资格的评审范围。 第八条思想品德条件 一、申报人应拥护中国 *** 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教育思想端正,模范遵守师德规范,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敬业爱岗,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勤于进取,具有良好的服务意识和合作发展意识,服从组织安排,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取得中学高级教师资格后,各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称职(合格)以上。 二、申报人取得中学高级教师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涉嫌违法违纪,在调查期间不得申报。 (二)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及以下,或受单位书面通报批评者,该考核年度不计算资历,当年及下一年度不得申报。 (三)受行政警告处分者,受处分当年不得申报;受行政记过处分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年度起1年内不得申报;受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 (四)已定性为人为教育教学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该年度不计算资历且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 (五)发现并查证属实有伪造身份、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以及有意隐瞒事实未如实申报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 (六)因违法受刑事处罚的,在执行期间不计算资历且取消申报资格,执行结束后3年内不得申报。 第九条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取得中学高级教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中学教育教学工作3年以上(资历计算至申报当年8月31日止,下同)。 二、获得硕士学位,取得中学高级教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中学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 三、获得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中学高级教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中学教育教学工作8年以上。 四、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中学高级教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中学教育教学工作10年以上(此款仅适用初级中学、完全中学初中部及教研机构的教师)。 第十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一、申报人(符合免试条件除外)必须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符合规定要求(地级以上市单位的人员应取得5个模块,县及县以下基层单位的人员应取得4个模块)的合格证书。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免试: (一)获得博士学位或取得计算机专业(不含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二)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资格(水平)考试获得程序员以上证书,或在计算机室(中心)直接从事计算机工作3年以上者。 (三)在农村学校或省扶贫开发重点县的学校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1956年(含)以前出生者。 三、转换系列评审的人员(符合免试条件除外),凡未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的,应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按规定提交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 继续教育条件 一、申报人取得中学高级教师资格后,应按国家和省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法规、政策的要求,结合本学科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主动参加以本学科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等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学习,更新、拓宽专业知识,进一步提高专业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任务的有效证明材料。 二、继续教育内容分公共必修科目和专业必修科目。公共必修科目的完成情况以县以上 *** 人事部门确认为准,专业必修科目的完成情况以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确认为准。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申报人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8年以上(德育教师10年以上,教研员在基层学校工作或挂职8年以上),取得中学高级教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 一、每周课时:专任教师10节以上,班主任6节以上,学校专职团委书记4节以上,学校中层干部4节以上,校级领导至少担任一个教学班的学科教学;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每年接受学生咨询时间不少于180小时或180人次,心理健康教育活动课(团体心理辅导)周课时量6节以上;教研员、电教教师有计划地深入学校调查研究、指导教学每年不少于:县级80天、市级60天、省级40天,每年听课、评课不少于:县级80节、市级60节、省级40节,组织区域性的教师培训、经验交流、教学研讨、课堂示范、学术年会等活动每年4次以上。 二、能运用普通话进行教学,进行过循环教学2次以上或担任初三(高三)把关教师4年以上。其中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还须具有省教育厅认可的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A级岗位资格证书并从事心理健康教育6年以上。 三、主持市级以上或参与省级以上教育教学科研课题1项,并通过结题验收或成果鉴定。教研员、电教教师主持省级以上教育教学科研课题1项,并通过结题验收或成果鉴定。 四、按照课程改革要求,为学生开设相应的校本课程,能独立指导学生开展研究性学习(综合实践活动),能开设专题知识讲座,组织指导课外、艺术、科技活动。每年开设校本选修课1门,或知识讲座2次,或组织指导系列科技、艺术、体育以及其他课外活动1项。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每年组织全校性心理健康教育系列活动2次,专职团委书记每年组织全校性共青团活动4次。 五、每年承担校级以上公开课1次,累计承担县级以上公开课或教学交流专题发言3次,并获得好评。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每年承担校级以上公开课1次,累计承担县级以上公开课或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经验交流专题发言3次,并获得好评。教研员、电教教师每年承担县级以上教学专题讲座或培训课、公开课2次,累计承担市级以上专题教学指导报告或培训课、公开课3次,并获得好评。 六、培养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教师2名以上并有明显成效,其中至少有1人成长为县级以上骨干教师或优秀教师。教研员培养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教师10名以上并有明显成效,其中至少有5人成长为县级以上骨干教师或优秀教师。 第十三条业绩成果条件 申报人取得中学高级教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中学教师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积极实施素质教育。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教书育人,以高尚的师德、严谨的教风教育影响学生,在本学科教学中面向全体学生,重视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在促进学生本学科基本素质全面发展方面取得明显成绩。 (二)教育效果显著。所教班级形成良好的班风、学风,思想道德教育成绩显著,培养优秀生转化后进生成绩显著。所教班级被评为市级以上的先进班级,或者本人被评为市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或优秀共青团干部。 (三)教学效果显著。课堂教学得到学生广泛欢迎,同行普遍评价高,教学方式有利于学生终身发展,所教班级学生课业负担轻,成绩领先于同类学校或多次超过同类学校的平均水平,学生成绩合格率、进步率提高明显或保持在较高水平。 (四)承担市级以上教研活动任务,为同行作出示范、指导作用,获得好评。 二、特殊教育教师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善于针对身体残疾学生或严重不良行为学生的思想实际、年龄特征等情况开展优质教育教学工作,培养学生遵纪守法和防范违法犯罪的意识,注重塑造学生健康向上的人格,培养学生较强的生活自理能力和动手能力。 (二)任教班级学生的学习成绩不断提高,集体荣誉感强,合作精神好,具有一定的自我管理和自我约束能力。转化行为偏常学生5人以上或教育转化严重不良行为学生的成功个案10个以上。 三、德育教师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先进的教育理念,丰富的班级管理或学校德育管理工作经验,并能将丰富经验提炼上升到理论高度。主持市级以上德育科研1项,并通过结题验收或成果鉴定。德育论文在市级以上会议交流或在公开刊物上发表。 (二)班级管理或学校德育管理严谨、规范、科学。以身示范,在学生中有较高威望和感召力,成为学生成长的导师。 (三)关心爱护学生,善于针对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成功转化后进生10人以上。学生无重大伤害事故和安全事故,学生违法犯罪率为零。 (四)培养的学生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和行为习惯,有较强的自我管理能力,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培养的学生获得市级以上优秀学生或三好学生称号。学校校级领导所管理学校被评为市级以上德育先进单位或德育示范学校;班主任任教班级被评为市级以上先进班级,或者本人被评为市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或德育先进工作者,或者本人获省级德育创新成果二等奖以上或省级班主任专业能力大赛综合二等奖以上奖项。 四、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面向全体学生,在培养青少年学生良好心理素质的实践中有比较显著的成效,为有需要的学生提供咨询和辅导,成功工作个案10个以上。积极干预学生心理危机有成效,无出现学生由于心理失衡而引发的责任事故。 (二)所在学校学生有较强的调控自我、承受挫折、适应环境的能力,有乐观向上的心理品质。 (三)编写有较高质量的心理健康教育校本教材。主持或参与省级心理健康教育科研课题1项,并通过结题验收或成果鉴定。心理健康教育论文在市级以上会议交流或在公开刊物上发表。 (四)本人被评为市级以上优秀教师或心理健康教育先进工作者,所在学校被评为市级以上心理健康教育示范学校。 五、专职团委书记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所在团委基础建设扎实、规范,共青团活动丰富多彩,成效显著,共青团工作特色鲜明。 (二)所任职的团委被评为市级以上优秀团委,或者本人被评为市级以上优秀教师或优秀共青团干部。 六、教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地区的学科教学领域的教学指导中,大力推进素质教育,通过创新性的实践,在学科素质教育方面有独立的见解、系统的措施、成功的经验和比较明显的成果。承担并完成省级以上课题或教学、教研成果获省级三等奖以上奖项的前3名完成人。 (二)在总结和推广教学改革经验,组织区域教研活动,指导学校开展校本教研等方面成绩显著,对提高本地区的学科教学质量做出重要贡献。 (三)在指导本地区本学科开展教学科研、推广本学科教学改革有独创性成果,获县级以上奖项的具有实效的教研成果1项的前3名完成人,并取得明显效果。 (四)教学指导、教育科研成绩突出,成为当地学科带头人,并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 七、电教教师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挥现代教育信息技术与课程整合的先进功能,大力推动促进学生综合素质发展的活动,取得显著效果。指导学生参加竞赛获省级三等奖以上奖励。 (二)创新和总结现代教育信息技术与课程资源整合经验,推广市级以上现代信息技术教学改革成果1项,并取得较明显的效果。 (三)编制多媒体教学软件,成果获省级三等奖以上奖项的前3名完成人。 (四)按照现代信息技术教育教学应用与研究的需要,自编培训教材,培训现代信息技术人员或教师效果显著。 八、校级领导在具备本条第一至第七款之一外,办学思想端正,在学校教学管理能力水平和办学业绩方面有突出表现,并初步形成理论;所在学校因教育教学成绩突出获得市级以上奖励,在社会上有良好口碑;本人因办学成绩突出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并在管理能力水平、工作业绩(政绩)方面、经上级主管部门考核评估成绩优秀以上(附县级以上教育人事部门评估意见)。 第十四条论文、著作条件 申报人取得中学高级教师资格后,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具有CN刊号(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ISSN刊号(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的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与申报专业岗位工作相一致的,具有科学性、先进性、指导性、实用性的论文、或出版具有ISBN书号(国内、国际标准书号)的学术专著或教材,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合作完成本学科教育教学著作或教材(不含习题集、教辅资料)1部(第一作者或主编),并独立撰写本学科专业论文2篇以上。 二、独立撰写本学科专业论文4篇以上。 三、从事教育教学工作10年以上的农村学校现任教师和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独立撰写本学科专业论文2篇以上。
三 参加山东高级职称评定需要哪些条件
2011年山东职称评审 山东省职称评审 山东省职称评审条件 山东职称评审条件山东人事网职称评定 山东职称评审 山东职称代理 河北职称评审 河北职称代理 河北职称代评 土木类:土木建筑、土木工程、岩石工程、土岩方等 园林类:风景园林、园艺、园林、园林建筑、园林工程、园林绿化、古建筑园林等高级职称评定河北高级职称评定 建筑类:工民建、工民建安装、建筑、建筑管理、建筑工程、建筑施工、建筑设计、建筑装饰、测量、工程测量等 电子电气类:电子、电子信息、电气、电气工程、电气设备、电气自动化等高级职称评定河北高级职称评定 机械类:热能动力、机电、机电工程、化工、机械、机械制造、机械机电、汽车维修、设备安装高级职称评定河北高级职称评定 水电类:水利、水利水电、水电安装、水电工程等 路桥类:路桥、路桥施工、道路与桥梁、隧道工程等 市政类:市政、市政工程、市政道路工程等 医学类:临床医学专业 、预防医学专业、口腔医学专业、医学影像学专业、法医学专业、药学专业、生物医学工程专业、生物科学与生物技术专业、护理学专业、医学检验专业、临床医学、麻醉医学 其他类:制冷与空调维护、暖通、腐蚀与防护、给排水、锅炉、窑炉、概预算、结构、安全等 联系单位:北京乐途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联系人:郭老师
四 正高职称评审条件是什么
条件:1、凡涉及申报对象的学历、专业年限、考试成绩、任职年限及本人的工作能力和主要业绩、奖惩情况,须由申报单位核实后。
2、助理工程师:2年以上相关岗位经验,中专以上学历,20岁以上。中级工程师:5年以上相关岗位经验,大专以上学历,25岁以上。高级工程师:8年以上相关岗位经验,大本以上学历,30岁以上。
1.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为促进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任务,教书育人成果突出;
2.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教育教学业绩卓著,教学艺术精湛,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
3.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发挥了示范和引领作用;
4.在指导、培养一级、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在本教学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
5.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在高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五 山东省晋升副高级职称破格条件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破格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是指分别突破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条例(含试行条例)或等级标准规定的学历、资历和越级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或突破其中任意两项,或三者皆被突破。
六 山东省2016年医生申报副高和正高职称各需要发表几篇文章
职称评定发表论文根据各地有关政策来定,有的一篇,有的2-3篇。具体也要看评什么级别。 一般的讠仑文发表是先将文章发给有关机构,文章经杂志社审稿通过后可以安排查稿无误后支付版面费用。之后见刊后可以收到杂志。不过这样很复杂。你倒可以上品优刊 问下,让他们帮你发。
七 参加山东高级职称评定需要哪些条件
2011年山东职称评审 山东省职称评审 山东省职称评审条件 山东职称评审条件山东人事网职称评定 山东职称评审 山东职称代理 河北职称评审 河北职称代理 河北职称代评 土木类:土木建筑、土木工程、岩石工程、土岩方等 园林类:风景园林、园艺、园林、园林建筑、园林工程、园林绿化、古建筑园林等高级职称评定河北高级职称评定 建筑类:工民建、工民建安装、建筑、建筑管理、建筑工程、建筑施工、建筑设计、建筑装饰、测量、工程测量等 电子电气类:电子、电子信息、电气、电气工程、电气设备、电气自动化等高级职称评定河北高级职称评定 机械类:热能动力、机电、机电工程、化工、机械、机械制造、机械机电、汽车维修、设备安装高级职称评定河北高级职称评定 水电类:水利、水利水电、水电安装、水电工程等 路桥类:路桥、路桥施工、道路与桥梁、隧道工程等 市政类:市政、市政工程、市政道路工程等 医学类:临床医学专业 、预防医学专业、口腔医学专业、医学影像学专业、法医学专业、药学专业、生物医学工程专业、生物科学与生物技术专业、护理学专业、医学检验专业、临床医学、麻醉医学 其他类:制冷与空调维护、暖通、腐蚀与防护、给排水、锅炉、窑炉、概预算、结构、安全等 联系单位:北京乐途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联系人:郭老师
八 中小学教师正高职称的评审条件
(一)正高级教师。 1.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为促进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任务,教书育人成果突出; 2.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教育教学业绩卓著,教学艺术精湛,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 3.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发挥了示范和引领作用; 4.在指导、培养一级、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在本教学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 5.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在高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九 中小学正高级职称评审条件
中小学正高级职称评审条件为:
一、拥护中国 *** 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马列主义、 *** 思想和 *** 理论,认真实践" *** "重要思想。
二、学历资历
1、晋升高级职称,应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艺术专业人员晋升高级职称,一般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其中1966年(含)以前出生的舞蹈演员、戏曲演员、戏曲演奏员应具备中专以上学历。
2、晋升正高级职称,须担任副高级职称满5年以上。晋升副高级职称,须担任中级职称满5年以上。获得博士学位,担任中级职称2年以上,可申请晋升副高级职称。 3、现职称与拟晋升职称系列或专业不符,须先转评后方能晋升。履职年限从原职称取得之日算起。
三、专业能力
1、达到本专业职务条例规定的履行相应级别职务职责的能力。
2、艺术专业人员须通过相应的专业能力考试。
四、须有任副高级职称以来在省部级以上报刊发表的本专业论文5篇及正式出版的专著2部。
五、计算机水平应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人事部组织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取得合格证书。
2、参加文化艺术计算机水平测试,取得相应级别的合格证书。
3、参加本地区(部委)组织的计算机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4、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免计算机水平考试。
(9)山东省正高级职称评审条件扩展阅读:
对确有真才实学,贡献特别突出,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突破学历或资历中的一项,破格晋升:
1、"文华奖"获得者。
2、"五个一工程"奖获得者。
3、"华表奖"、"金鸡奖"、"百花奖"、"荷花奖"、"金钟奖"、"梅花奖"、"金鹰奖"获得者。
4、文化部主办的全国性专业比赛三等以上奖获得者。
5、重要国际比赛前三名获得者。
6、"全国美术作品展览"银奖以上获得者。
7、"全国摄影作品展览"二等奖以上获得者。
评职称要在哪里发表论文?
1、搜集曾经撰写的相关论文、报告或方案。
评职称的论文一般发表在国家级期刊即可,当然,若能够发表在核心期刊上会更好。
在前期,要整理自己曾经撰写的系列论文、报告或方案,选择其中价值和水平比较好的,做好发表论文的准备。
2、选择正规期刊。
根据自己撰写的论文质量,可相应的选择相应的期刊。
期刊名称目录可以从中国知网、新闻出版总署和百度中进行搜索,尽量选择论文题材和期刊性质对应的进行发表。
3、确定好期刊后咨询发表的要求等信息。
发表论文要按照选择的期刊规定进行,比如怎么投稿、字数多少范围多少钱(一般按照书的页数计算)、多长时间能够录用、什么时候发刊、是否能够在中国知网、龙源期刊网、万方期刊等上面查到自己的论文信息等。
已做好有针对性的准备,防止多次折腾,耽误时间。
4、开始投稿。
一般论文的投稿主要分为网上投稿和快递投稿,网上投稿可通过其期刊社官方的网站制定方式进行投稿,或者是按照其制定的邮箱进行投稿。
快递投稿即将所写论文打印出来直接邮递至期刊社。
只要按照其规定的要求完成投稿即可。
5、等待评审结果。
评审周期因期刊性质、投稿量等情况而定,快的可以几天就可以完成、慢的则需要几个月。
所以要尽量早点提交论文成果,以尽量得出评审结果。
如何发表评职称的论文
山东正高评审论文通讯作者加分吗
加分。
第一作者以及通讯作者对于评职称加分是比较多的,第一作者一般是论文内容的主要负责人,通讯作者一般是负责联络关系的人,也是很重要的。
山东省晋升正高职称对于评职人员是有严格的要求,比如要求学历,资历,业绩成果,论文论著,继续教育等等,满足了这些条件的人才能申请。
晋升职称论文第一作者和独立作者一样吗
晋升职称论文第一作者和独立作者一样的不过评委对独撰的印象要好些再就是打分是有区别的
山东省档案系统评职称省属单位是不是直接提到省档案局
山东省档案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2-07-21
山东省档案局 山东省档案馆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档案专业人员职称考试办法》《山东省档案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
鲁档发〔2022〕4号
各市档案局、档案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单位):
现将《山东省档案专业人员职称考试办法》《山东省档案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档案局 山东省档案馆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7月15日
山东省档案专业人员职称考试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档案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促进档案专业人才职称评价的科学化、规范化,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关于深化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20号)和国家、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从事档案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档案专业助理级、中级、副高级职称实行全省统一组织、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评价制度。助理级、中级达到考试合格标准即取得相应职称,不再进行职称评审和认定工作;副高级职称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达到考试合格标准方可申报评审。
第四条 档案专业人员职称考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与省档案局、省档案馆共同负责。省档案馆负责考试大纲拟定、命审题、考试组织等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考试大纲审定、考试工作督导检查、考试合格标准确定公布等工作。
第五条 报考条件
(一)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档案事业,认真钻研业务。
3.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能够自觉运用新理念和新技术,提高档案工作水平。
4.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二)学历资历条件
1.参加助理级职称(助理馆员)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档案工作满1年,且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2)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管理员职称后,在档案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2年,且近2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3)具备高中(含中专、职高,下同)学历,取得管理员职称后,在档案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4年,且近4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2.参加档案专业中级职称(馆员)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在档案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2年,且近2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3)具备大学专科、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在档案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4年,且近4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4)具备高中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在档案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7年,且近7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3.参加副高级职称(副研究馆员)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馆员职称后,在档案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2年,且近2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2)具备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馆员职称后,在档案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5年,且近5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第六条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条件,但任现职以来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档案专业人员,可以破格申报参加副高级职称考试。一般应取得馆员职称后,在档案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3年以上,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且至少有两个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
第七条 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以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参加职称考试。
第八条 档案专业人员职称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助理级、中级职称考试均设《档案基础理论》《档案工作实务》两个科目;副高级职称考试设《档案高级管理理论与工作实务》一个科目。
第九条 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报考人员,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报名,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考试采用闭卷方式。
第十条 助理级、中级职称应试人员须在同一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方可取得相应级别的职称证书。职称证书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颁发,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参加副高级职称考试且达到全省统一合格标准人员,可申报副高级职称评审,成绩有效期3年。
第十一条 坚持回避原则。凡参与考试命题、审题、阅卷等工作的专家、工作人员及家属等,不得报名参加当次相关科目的考试,不得参与或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
第十二条 参与考试组织的考试实施机构、专家及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
第十三条 对违反考试纪律的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和工作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档案馆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档案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评价档案专业人员水平,培养高素质专业人才队伍,推进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关于深化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20号)和国家、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我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从事档案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坚持“破四唯”与“立新标”并举,实行职称评审代表作制度。档案专业的项目课题、标准规范、修复成果、发明专利、专业论文、学术著作等均可作为代表作。严格代表作审核机制,注重代表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力,确保具有行业领先水平、具有引领带动作用。
第四条 档案专业人员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副高级职称名称为副研究馆员,正高级职称名称为研究馆员。
副高级职称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档案事业,认真钻研业务,学术作风端正;有效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能够自觉运用新理念和新技术,提升档案工作水平。
(二)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并完成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三)申报副研究馆员职称,须考试成绩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第六条 申报副研究馆员职称,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学历资历
具备博士学位,取得馆员职称后,在档案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2年,且近2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具备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馆员职称后,在档案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5年,且近5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二)专业知识
熟悉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业务标准和技术规范;系统掌握档案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对所管理的各类档案或所从事的研究领域有独到见解。
(三)能力业绩
1.长期从事档案专业工作,具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和较强的实践能力,能够制定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对档案工作开展具有较强指导意义。
2.在本系统、本行业内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能够主持完成本专业领域的研究项目(课题),能够针对工作中的疑难问题制定有效的解决方案,具备较高质量完成业务工作的能力和素质。
3.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有效指导馆员的工作和学习。
4.档案工作业绩突出,取得有较高水平的代表性成果。取得现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县级以下单位档案专业技术人员,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 位)完成县级以上重点项目(课题)并通过验收。
(2)市级以上单位档案专业技术人员,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 位)完成市厅级以上重点项目(课题)并通过验收。
(3)档案领域研究与实践的成果获国家级专业学会、协会奖励1项。
(4)在实际工作中,利用先进技术取得的档案修复成果或者研发的档案用具、产品、专利等,或者档案先进管理经验、工作方法和优秀案例等,获得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档案业务部门的书面认可,并在市级以上单位推广应用;或者档案专利等实施转化,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
(5)作为完成人(前7位)起草制定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等,并已颁布执行。
(6)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或者在省级以上档案学术会议上交流本专业论文(有入选证明或结集公开出版),或者公开出版档案史料编研类著作或档案专业教材,合计3篇(部);或者独著1部或合著2部档案专业学术著作(独著10万字以上,合著每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7)因工作业绩突出,获得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省级以上工作部门表彰奖励。
第七条 申报研究馆员职称,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学历资历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后,在档案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5年,且近5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二)专业知识
深刻理解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业务标准和技术规范;全面掌握档案专业基础理论和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发挥引领与示范作用,得到业内认可。
(三)能力业绩
1.长期从事档案专业工作,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和很强的实践能力,能够创新性制定本系统、本行业的工作规定和发展规划,提出促进档案事业发展的新思路、新方法。
2.在本系统、本行业内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能够主持完成本专业领域的重大项目(课题),能够针对档案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制定有效的解决方案,具备高质量完成业务工作的能力和素质。
3.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能够有效指导副研究馆员的工作和学习。
4.档案工作业绩突出,取得有较大影响力的代表性成果。取得现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位)完成省部级以上重点项目(课题)并通过验收;或者主持完成的项目(课题)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励。
(2)档案领域研究与实践的成果获国家级专业学会、协会奖励2项。
(3)在实际工作中,利用先进技术取得的档案修复成果或者研发的档案发明专利等,或者档案先进管理经验、工作方法和优秀案例等,获得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档案业务部门的书面认可,在省级以上单位推广应用,或者档案发明专利等实施转化,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
(4)作为主要完成人(前5位)起草制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并已颁布执行。
(5)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档案类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或者在全国性档案学术会议上交流本专业论文(有入选证明或结集公开出版),或者作为主编(或副主编)公开出版档案史料编研类著作或档案专业教材,合计3篇(部);或者独著1部或合著2部档案专业学术著作(独著20万字以上,合著每部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
(6)因工作业绩突出,获得市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省级以上工作部门表彰奖励。
第三章 破格申报条件
第八条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或资历,但任现职以来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档案专业人员,可进行破格申报。破格申报高级职称的基本条件:
(一)符合本标准条件第五条基本条件;
(二)取得现职称后,在档案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3年以上,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且至少有两个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
第九条 破格申报副研究馆员
取得现职称以来,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其中,在乡镇以下单位从事档案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25年,取得现职称后在档案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5年,申报职称时仍在乡镇以下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也可申报。
(一)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位)完成省部级项目(课题)1项或者市厅级项目(课题)2项,并通过验收,其成果具有省内先进水平。
(二)主持完成的项目(课题)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或者取得与档案工作相关的专利2项,并在实践中推广应用;或者作为主要完成人(前5位)起草制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1项,或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合计2项,并已颁布执行。
(三)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其中档案类学术期刊论文1篇以上;或者独著1部或合著2部档案专业学术著作(独著15万字以上,合著每部本人撰写8万字以上)。
(四)乡镇以下单位档案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的本单位档案工作通过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评价,综合评定达到最高等级。
(五)获得市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省级以上工作部门表彰奖励。
第十条 破格申报研究馆员
取得现职称以来,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一)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位)完成国家级项目(课题)1项或者省部级重点项目(课题)2项,并通过验收,其成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二)主持完成的项目(课题)获省部级科研成果奖二等奖(或三等奖2项);或者取得与档案工作相关的专利2项以上(其中1项为发明专利),并在实践中推广应用;或者作为主要完成人(前5位)起草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2项,并已颁布执行。
(三)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档案类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其中中文核心期刊论文1篇以上;或者独著2部档案专业学术著作(每部15万字以上)。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标准条件中所称“年”为周年,“以上”“以下”包含本数、本级。
第十二条 本标准条件中的项目、课题一般是指党委、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正式确定的年度或阶段性重点研究项目、课题等。非政府部门指定或授权的各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的项目、课题,不予认定。
第十三条 本标准条件中的科研成果奖励主要指: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或其它相同级别的专业奖励,以及国家部委相关的专业奖励。认定依据为正式文件和获奖证书。集体成果获奖励,只认定奖励文件和奖励证书标明获奖者。
第十四条 本标准条件中的学术期刊是指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具有CN刊号和ISSN刊号的专业性期刊。档案类学术期刊,是指由行业主管部门或者专业学会、高等院校等主办的档案专业领域内的期刊,包括档案类核心期刊。在《中国档案报》发表的学术论文(2000字以上),视同档案类学术期刊论文。中文核心期刊以论文发表时北京大学公布的有效目录为准。在增刊上发表的论文以及清样稿、论文录用通知(证明)等不能作为已发表论文的依据。正式发表论文须能在中国知网、万方、维普网站查询下载。著作指取得ISBN(国际标准书号)、公开出版的书籍,不含论文集、讲话集、报告集等。
第十五条 本标准条件中的档案学术会议,主要指中国档案学会或各省级档案学会主办或承办的各类档案工作年会、研讨会等。
第十六条 本标准条件中的国家级学会、协会,主要指中国档案学会或其他同级别的学会、协会。
第十七条 本标准条件中的项目课题、标准规范、专利、专业论文、学术著作、成果奖励等,均须为档案方面的代表性成果。同一成果或事由获得多项奖励的,只认定最高奖,不重复认定。
第十八条 本标准条件中的“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评价”,是指依据《山东省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评价办法》(鲁档发﹝2020﹞2号),由省、市档案主管部门按照管辖范围进行的等级评价。
第十九条 本标准条件中的“省级”“市级”“县级”等表述,指行政区划的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单位),以及人大、政协机关或同等级的有关部门、机构等。
第二十条 本标准条件中的表彰,是指经党中央、国务院或省委、省政府批准举办的面向各级各部门或者本系统本行业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第二十一条 本标准条件由山东省档案馆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标准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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